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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成长(206001)

鹏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行业 成 长证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一 月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 重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2 年 4 月 15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2]13 号 文件 《 关 于同意 鹏华 行业 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批 准发 起设 立。 根据 当时有 效的 法规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于该 日起 正式 开始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 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 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谨慎 选 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 产品。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1 年11 月23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34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 40 八、基 金的 投资 ................................................................................................................................... 40 九、基 金的 业绩 ................................................................................................................................... 46 十、基 金的 财产 ................................................................................................................................... 48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六、 风险 揭示 ................................................................................................................................... 57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6 二十一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77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方 式 ........................................................................................... 78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78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以 下 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行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或“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 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并根 据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谨慎 选择 适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鹏华 行业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每 6 个月 对原 招募 说明书 进行 的内容 更新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其修 正案 或修 订文 件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 《基金 法》 :











指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 效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及有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之修订 与补 充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及 有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之 修订与 补 充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及 有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之 修订与 补 充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有 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之修 订与 补充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代销机 构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业务 的机构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指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办 理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 社会 团体、 其它 组织 或 投资主 体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 定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 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募集期 : 指遵循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中 相关 规定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 额 募 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并 存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限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 日/天 :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转 换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认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金 份 额转换 为该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已 实现价 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已 实现 的其它 合法 收入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 账户的 行为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款项 和其 他应 收款 项以 及其它 投资 所形 成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元: 指人民 币元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和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地震 、洪 水等 自 然灾害 ,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变 更 ;证 券交 易场 所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突发 停电 或其 它突 发事件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用 于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纸 和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体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233 联系人 :梁静 股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 ,高级会计师,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 司深圳公司 副 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 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 理 、总经理、党委书记, 深 圳发展银行行长 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 、 副董事长、行长、党委 副 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 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国 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武汉市 分 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 究 所副所长、所长,中国 人 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 负 责人,深圳证券 交 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 室 主任、理事会秘书长、 策 划总监、纪委书记、党 委 委员、副总经理 ,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 孙煜扬先生,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主 任 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 策 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 券 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首 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 ( 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 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中 国 高 新技 术产业 投资 管理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兼行 政总裁 、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总裁, 现 任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 事, 经 济和 商学 学士。 国籍 : 意大 利。 曾 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 事风 险管 理和 资 产管理 工作 , 历 任 CA AIPG SGR 投 资总 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 SGR 首 席执 行官 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 资副 总监 、 农 业信贷 另类 投资 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 行 委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 案部 投资 总 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 (Epsilon SGR ) 首 席执 行官 , 现 任欧 利 盛资本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 席执 行官 和总 经 理, 同时 兼任 欧利 盛 AI 资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 首席 执 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 生, 董事 , 经 济学 和商 业管 理 博士 , 国 籍: 意大 利。 曾 任米兰 德意 志 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 资 管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 寸 管理 高级 经理 , 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 股 份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 定收 益组合 和现 金 管 理业 务负 责人, 圣保 罗银 行 投资公 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 务及 营销 策划部 负责 人 , Capitalia 股 份公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和 销售 部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 理股 份 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 经理 , 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 大 利企业 法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人 , 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场 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董 事, 现任 意大 利联 合圣 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 投资 和养 老金 产品 部负责 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 人民大学副 教 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学会经 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 市人大 常 委 会和 法制 委员 会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 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 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 办公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主 任, 陕 西省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 副主任 、 党组 书记 、 主任, 陕 西省 证券 监管 委 员会主 席, 中 国证 监会 济 南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 南稽 查局 局长 , 山东证 监局 局长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 品委员 会主 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 访问学者, 并 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 现 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 经 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 易 研究室主任、研 究 员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张新民先生,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国籍:中 国。现任对 外 经济贸 易大 学 副 校长 兼 国 际商学 院院 长, 国务 院特 殊津贴 专家 ,全国 MBA 教育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FCCA ) ,澳 洲注 册会 计 师(FCPA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孙枫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高级 会计师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籍 : 中 国 。 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 副 所长,武汉市轻 工业 局 副 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 制 造公司副经理, 深 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 、 办公室主任、副局长, 深 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党 委书记,深 圳发 展 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长、党总支书记,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事 务 所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 农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 理资 产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CAAM SGR ) 法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部 工作 ,现在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运营 部工 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 学历,国籍:中国。曾在 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 司工作,曾 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现 任深 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高鹏先生,职工监事,经 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 刘慧红 女士 , 职 工监 事, 本科学 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 平 安证 券 公司工 作,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登记 结算 部 副总经 理。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先生, 总裁, 经济 学 博士,讲师 ,国籍:中 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 理与经济学 院 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 公 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 会 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党总 支书 记 。 高阳 先生 ,副总裁 , 经济学硕 士 ,十年证券 从业经验,CFA ,国籍 :中国。历任 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债 券投资 经 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 金 经理、固定收益 部 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 经 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 总裁 。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 学博士 ,国籍:中国 。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科员,中国 人 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 主 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 监 、渠道部总监, 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 学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境 外投资部副主任科员、 主 任科员、副处长,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 ,现任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吴伟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博士 , 国籍 : 中 国。曾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法律部 副科 长 。 2001 年 3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公司 法律顾 问、 社保 基金 独立 稽察员 、 监 察稽 核 部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卓先 生, 国籍 中国 ,管 理学硕 士,7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2004 年 6 月加 盟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行业 研究 工作 ,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鹏华 动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经 理助理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1 月 担任 鹏华 优质 治 理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 2009 年1 月起 至今 担任 鹏 华普天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1 月 起 至今兼 任鹏 华行 业 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张卓先生具备基金 从 业资格。本报告期内本 基 金基金经理未发 生 变动。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自 2002 年 5 月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2003 年 4 月由 李文 忠 先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2 月由 杨毅 平 先 生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5 年 2 月至 2006 年 11 月由 杨 建勋 先生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7 月由 易 贵海 先生 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由 陈鹏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 月 至今 由张卓 先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其它 基金情 况: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 鹏华 优质 治理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2009 年 1 月 起至 今担 任鹏 华普 天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1 年 1 月 起至 今 兼任鹏 华行 业成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和 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 :公司总裁 邓召明 先生 、 副总裁高阳先生、机构 投 资部总经理 杨 俊 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冀 洪涛先生、基金管理部 总 经理程世杰先生、固定 收 益部总经理初冬 女 士、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黄鑫 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 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 董事 会下 设风 险控 制 与合规 审计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控制战 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运 作进 行监 督检 查, 组织、 指导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 作,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 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 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 估 和防范, 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 和存 在的 风险进 行通 报、 讨论 ,并 及时采 取防 范和 控制 措施 。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部门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 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 况 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及 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 行 检查,并适时提 出 整改建 议 并 监督 整改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 员工 : 依 照公 司“ 全 面风险 管理 、 全 员 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公司 每 个员 工 均负有 一线 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 司 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 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 中 ,并负有把业务 过 程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力 争从 源 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 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 制 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 者 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 合 规及 风 险防 范 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 管 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 员 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 , 使 合规 及 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 (3) 公司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监 督的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内 控防 线。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 自成 立来 , 公 司 不 断完 善 内控 组织 架 构、控制程序、控制措 施 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 全 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 地对内部控制制 度 进行 修 订和 更新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制 度不 断走 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 管 理制度以及包括 岗 位设置、岗位职责、操 作 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 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 制 度和业务流程上 进 行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度 ,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 与 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 分 离制度,形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 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位 职 责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 预警、监督,从而识别 、 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 风 险,通过 明晰的报告渠 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 监 督、管理、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即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及时 、快 速作 出风险 控制 决策 。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控 系 统 等计算机辅 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 限制、“ 禁止买入 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 子 化控制 ,有 效地 防止 了运 作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 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 置 比例、重大投资决策均 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 时,公司建立了 严 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 和 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 由 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 有 股票投资必须完 全 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 还 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 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 金 合同的情况进行 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3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年1 月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1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2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1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4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 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 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 控 建设”的做法是 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 化业务项目全过 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2010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再 次通 过了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 国际 资格 认 证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 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 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 银行接轨,达到 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 已经 实施 SAS70 审计 年度 化、 常规化 的项 目。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 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 化 的内控体系;防 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 托 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 托管业务安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 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 共同组成。总行 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 导、监督。资产 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 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 核监 察 人员,在总经理 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 穿于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督 制约 ; 监 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 发 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 ; 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 范 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 产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 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 的 检查、评价部门 必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5 须独 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严 格分 离 ,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 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 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 火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立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制 定者 和管 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 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 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方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 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 控文化,增强员 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 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 的 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活 动 、 处 理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 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 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 导 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制定并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 数 据传输 线路 的冗 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 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 完备 的 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 员 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 据 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 时 同步备份与数据 更 新外,资产托 管部还建 立 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 ,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 清 算和交割,保证 业 务不中 断。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 善的 风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共 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 控 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 员风险管理,将 风 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 业 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 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 内的风险负责, 通 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 构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 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 结构。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险 防范 和控 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 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 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6 覆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制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 行 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 托 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 强调规范运作, 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 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 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 要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生 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基金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 付、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梁静 网址:www.phfund.com.cn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178 传真: (010 )88082018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7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801B 室 电话: (021 )58825962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011004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 :袁 桢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刘 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国 (代 行) 联系人 :何 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8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7)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 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9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1 )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13)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李 静筠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5)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7)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1 (1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 ,962699 ( 上海)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网站:www.wzbank.cn (19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0)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点: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 :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21)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2)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2 (23) 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 :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4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2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厦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6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3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3 联系人 : 盛 宗凌 公司网 址:www.lhzq.com (28)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87406132


联系人 :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83574087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4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电 话:025-83290575 联系人 :张 威 网址:www.htsc.com.cn (3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3)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3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5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电 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www.nesc.cn (38) 申银 万国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电 话:021-54047892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9)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6 联系人 :戴 蕾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0)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24-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霖


咨询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7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3735 客服热 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4)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 18 -21 栋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 18 -21 栋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范 雪玲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5)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电信 广场36、37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电信 广场36、37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6) 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客服电 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 -82960223 联系人 :林 生迎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 :刘 乔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公司网 站:www.962518.com (4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50)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层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电 话:0731-84403319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52)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客户服 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55)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宋 志江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0 联系电 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6) 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人 :林 文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 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www.ytzq.net (5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 郭林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服务热 线:021-63340678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5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1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6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 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东岗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0931-8888088


传 真:0931-4890515


联 系人 :李 昕田


客 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 址:http://www.hlzqgs.com (62)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 岳献 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 -85252656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6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邮政编 码:350003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2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64)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 徐勇 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 线: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6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6)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 融 大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联系人 : 陈 丽君 联系电 话:0311 -66006219 网址:www.s10000.com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6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3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6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10-66045491 基金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二)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106 、82021109 联系人 : 吴 群莉 、潘 艳梅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 (010 )65232180 传真: (010 )65232181 联系人 :苏 文静 经办律 师: 陈静 茹、 苏文 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4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金 毅 六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以及 合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申购、赎回 与 转换 的场所


1、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在深 圳、 北京 、上 海、 武汉和 广州 的直 销中 心; 2、中 国工 商银 行的 指定 网 点和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代理 销售 机构 营业 网点 ;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 (具 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 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网 上交 易 相 关公告 )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场 所参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售 机构 或 场所 , 并予 以公 告。 (三)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并 自 2007 年 4 月 23 日起 在指定 销售 机构 网点 正式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7 年 4 月 21 日 发布 的《 关于 开通 鹏 华行业 成长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 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 登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最低 申购 金 额的公 告》。 投 资者 可到 已 开通本 业务 的本 公司 指定 销售 机 构的 指定 网点 办理 本业务 的业 务申 请, 具体受 理网 点请 参照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并 向其 咨询。 本基金 现已 开通 了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详 细内 容 请参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发 布的 相 关公告 )基 金的 转换 费率 及转换 业务 规则 等最 新规 定详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 登 的《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告 》 。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 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通常为上海证 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 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 的 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各 销售机构特殊业务安排 , 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 人 将视情况进行相 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投资 者办 理 转换 业务 时应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及程 序为准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转换 或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转换、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转 换、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 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申购、赎回 与 转换 的原则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5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与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和转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和转 换 以 份额申 请;


3、 仅 在转 出的 基金 正常 开 放赎回 , 以 及转 入的 基金 正常开 放申 购的 前提 下, 方可实 现投 资 者的转换申请。 基金转 换 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 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 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 开始计 算。 4、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转出 、转 入基金 份额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且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须 同 时 具 备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拟 转 入 基 金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理 资 格,并 开通 了相 应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5、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成功 之 日起, 按照 注册 登记 机构 最新的 业务 规则 计算 转入 部分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期间 ,并 按转 入基 金的费 率计 收管 理费 、托 管费等 相关 基金 费用 。 6、当 日的 申购 、 转 换和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7、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更改 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赎回 和 转换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 的申请。基金投资者 在 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 机 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 金。投资者在提 交 赎回 、 转换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投 资 者T 日 提交 的申 购、 转 换与 赎回 申请 , 正 常 情况下 可 于T +2 日 到其 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 3、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 T +7 日内 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 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 说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 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 果对投资者 的 权益做 出相 应转 换。 (六)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 直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超过 10 万 元的 必须 是 1 万元 的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6 整数倍 (通 过本 公司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 ; 2 、已在任一代销网点或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 制 。 代销网 点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超 过 1,000 元 的必 须 是 1,000 元的整 数 倍 。 直销中 心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人民 币 ( 通 过本公 司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本基 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 ; 3、 本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 具体 以 代销机 构业 务规则 为准 。 4、转 换的 最低 份额 为 2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 单笔转 换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5、账 户最 低余 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某 笔转 换或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 只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30 份 时, 该 笔转 换或 赎回 业务 应包括 账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 则, 剩余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6、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 舍 去,舍去部分所 代 表的财 产归 基金 所有 ; 7、 转换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 本 基金 的转 换所 得 份额份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误 差部 分归 入基 金资 产。 8、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 余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 表的财产归基金 所 有。 9、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 转 换、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调整 前3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的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转 换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日 本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5000 ,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7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 9852.22/1.50=6568.14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净 值 是1.5000 , 则其可 得到 申购份 额 为6568.14 份 。 2、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公 式如 下: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转 出份额 ×转 出净 值× 转出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率 补差费 (外 扣)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补差 费率/ (1+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如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转换为鹏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 额净值是 0.9363 元, 转入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是 0.8850 元, 对 应赎 回费 率为 0.25 % ,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 0 , 则可 得到 的转换 份额 为: 转出金 额=10,000 ×0.9363 =9,363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10,000 ×0.9363 ×0.25 %=23.41 元 补差费 (外 扣) =(9,363-23.41 )×0/(1+0 )=0 元 转换费 用=23.41+0=23.41 元 转入金 额=9,363-23.41=9,339.59 元 转入份 额=9,339.59/0.8850 =10,553.21 份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鹏 华行 业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一年 后(未 满 2 年) 决定转换为鹏华精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 设转换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 值是 0.9363 元,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0.8850 元, 则可 得到 的 转换份 额 为10,553.21 份。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 例如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赎 回 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0668 元 ,则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668× 10,000× 0.5% = 53.34 元 赎回金 额 = 1.0668× 10,000 -53.34 = 10,614.66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14.66 元。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8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八)申购、转换和 赎回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 (含 该 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之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权益 转换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或就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再行 办理 转换 业 务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 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可 抗力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5)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暂 停申购 情形 ; (6)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笔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1)到(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 刊 和网站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第 (6)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 申 购款 项将 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 该 退回 款 项产生 的利 息 等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 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 监 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9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4) 法律 法规 未明 文禁 止 或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方式。 在上述 暂停 或拒 绝的 情形 消除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转换、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转 换或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基金 转换 或赎 回行为 ;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6)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本基金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 赎 回、 转 换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有能力 足额 兑付 或全 额转 换的 , 基金 管理 人足 额兑 付或全 部予 以转 换 ;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 全 部予以转换,应当按单 个 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转 换申请量占已接 受 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 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 以兑付(基金间 转 换申请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不能延 期办 理) , 并 以后 续 开放日 的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投 资者 在申 请转 换、 赎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 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 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份 额 之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 变 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 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未受 理 的赎回投资者在提交申 请 时可选择延期或取消, 选 择延期的,将自动转到 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 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 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 额。若投资者在提交申 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或选择 矛 盾的,基金管理人可将 其 按自动延期赎回 方 式办理,以此类推,直 到 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 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 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 以撤销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 在三 日内 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站 刊登公 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0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进行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 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转换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后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转换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转 换或 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 转 换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 个 月时,可将刊登暂停公 告 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 暂停结束后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连 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转换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 、 转换或 赎 回 日公告最新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基金财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 融工具。其中,投资重 点 是预期营业收入 或 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 平 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 司 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 投 资比例将不低于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 80% 。


(三)投资理念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1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是“ 投 资 在于把 握未 来价 值” 。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变动 主要是体现投资者对未来 的预 期,因此投资应该从 基本面分析 入 手,坚持对股票未来价 值 的挖掘,包括对行业未 来 变动趋势的准确判断和 对 上市公司未来成 长 性的合 理预 测。


(四)投资策略


1、一 级资 产配 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形势、政策变动以及市场 走势等因素 的 前提下 及时 调整 基金 财产 中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的配 置比例 。


2、股 票投 资


在基金一级资产配置中股 票的投资比例确定之后, 本基金通过两次优化配置 最终完成投 资 组合的 构建 。 (1) 以行 业为 导向 进行 资 产配置


把握各 行业 发展 趋势 和市 场波动 特征 , 并 对行 业资 产进行 科学 配置 , 是 本基 金 投资 的核 心 。 本基金在对影响行业投 资 收益的众多因素进行深 入 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数 量 化和系统化的资 产 配置模 型— 最优 行业 表现 资产配 置模 型(BPS ) , 及 时调整 各行 业的 投资 权重 。


(2) 成长 性上 市公 司的 选 择


在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之 后,本基金将在各行业中 重点投资于预期收入或净 利润增长率 超 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 性 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 具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 司 是本基金重点关 注 的对象 :


1)上 市公 司所 处行 业发 展 状况良 好, 在本 行业 内处 于领先 地位 ;


2) 上 市公 司财 务状 况良 好 , 盈利 能力 较强 且资 产质 量较好 , 业 绩真 实并 且具 有持续 增长 潜 力;


3)上 市公 司治 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水平 较高 ,有 较强 的技术 开发 和市 场拓 展能 力。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行业导 向的成长性公司选择体系 。首先是根据对各行业内 上市公司未 来 成长潜力的分析预测进 行 股票的初选;其次是利 用 本公司自主开发的财务 分 析系统对初选上 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 质 量进行对比分析,剔除 其 中存在财务隐患或业绩 有 虚假嫌疑的上市 公 司,构成股票备选库; 最 后是对股票备选库中上 市 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 水 平和市场开发能 力 等进行 深入 分析 ,并 结合 其盈利 能力 、成 长潜 力和 股价水 平, 选出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可投 资 于 国债 、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 包括 可转 债) 。 本基 金将 在对 利率 走 势和债 券发 行 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 础 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 对 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 益率水平、信用 风 险的大 小、 流动 性强 弱等 因素, 建立 由不 同类 型、 不同期 限债 券品 种构 成的 组合。 (五)基金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2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国际 宏观 经济 环 境、国 家货 币政 策、 利率 走势及 通货 膨胀 预期 、国 家产业 政 策 ; (3) 各行 业发 展状 况、 市 场波动 和风 险特 征; (4) 上市 公司 研究 ,包 括 上市公 司成 长性 的研 究和 市场走 势; (5) 证券 市场 走势 。 2、投 资流 程 (1) 金融 工程 师 及 行业 研 究小组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上 市公 司、 投资 策略 和金融 工程 等 与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内 容都 会进行 全面 深入 的研 究, 作为投 资决 策的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 定本基 金总 体资 产分 配和 投资策 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召开 会 议。如 需做 出及 时重 大决 策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议, 可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议 。 (3) 基 金经 理小 组: 构建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构建 和 调整投 资组 合需 要考 虑的 基本因 素包 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 现 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 资 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 员 的投资建议;基 金 经理的 独立 判断 ;绩 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的 建议 等。 (4) 集中 交易 室: 基金 经 理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投资 指令, 集中 交易 室主 管对 基金投 资指 令 进行审 核后 ,分 配给 交易 员执行 投资 指令 。 (5)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 组 : 对开 放式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评 估, 向基 金经 理小 组提出 调整 建 议。 (6) 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 流程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控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综 合指 数 收 益率× 80%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20% 中信综合指数是实时调整 的全样本指数,作 为按流 通股本加权的综合指数, 其样本股覆 盖 了 上交 所和 深交 所上 市的所 有A 股,并 且新 股上 市次 日才 计入 指数 调整 ,因此 在客 观上 反映 了 二级市 场的 真实 走势 。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样本涵 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 债交易市场 具 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 交 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 出 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 也 使得中信标普国 债 指数能 真实 地标 示出 利率 市场整 体的 收益 风险 度。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本基 金各 资产投 资比 例要 求从 而构 建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 七)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 长 期平均的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成 长型 基金, 高于 指数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 纯债 券基 金和国 债。 ( 八)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3 4、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5、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7、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 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并 达到 标准 。 (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进 行证 券承 销;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者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9、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2011 年10 月 21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1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4 例(% ) 1 权益投 资 711,900,209.48 70.88 其中: 股票


711,900,209.48 70.8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1,589,677.50 23.06 其中: 债券


231,589,677.50 23.0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305,509.70 5.31 6 其他资 产


7,615,605.44 0.76 7 合计





1,004,411,002.1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5,216,658.40 2.52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65,549,554.24 36.52 C0 食品、 饮料 86,734,950.00 8.6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2,450.00 0.0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83,327,944.40 8.33 C5 电子 64,262,038.48 6.42 C6 金属、 非金 属 18,345,820.76 1.8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73,538,312.60 7.35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8,848,038.00 1.88 C99 其他制 造业 20,480,000.00 2.05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47,923,619.76 4.79 E 建筑业 28,429,072.56 2.8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73,163,571.88 17.3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4,519,399.84 1.45 I 金融、 保险 业 33,669,270.00 3.36 J 房地产 业 23,429,062.80 2.34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711,900,209.48 71.12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5 1 600519 贵州茅 台 275,000 52,412,250.00 5.24 2 600101 明星电 力 3,749,892 47,923,619.76 4.79 3 300167 迪威视 讯 1,760,519 46,460,096.41 4.64 4 600143 金发科 技 2,919,903 44,090,535.30 4.40 5 000561 烽火电 子 4,999,930 38,049,467.30 3.80 6 000858 五 粮 液 900,000 32,670,000.00 3.26 7 600039 四川路 桥 3,603,404 27,890,346.96 2.79 8 002458 益生股 份 920,316 25,216,658.40 2.52 9 002583 海能达 1,099,865 24,856,949.00 2.48 10 300264 佳创视 讯 1,399,915 23,448,576.25 2.34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133,584,677.50 13.35 2 央行票 据 88,020,000.00 8.79 3 金融债 券 9,985,000.00 1.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85,000.00 1.0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31,589,677.50 23.14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01060 10 央 行票 据 60 900,000 88,020,000.00 8.79 2 010203 02 国债 ⑶ 649,070 65,069,267.50 6.50 3 010308 03 国债 ⑻ 421,100 42,067,890.00 4.20 4 010112 21 国债 ⑿ 264,000 26,447,520.00 2.64 5 070201 07 国开 01 100,000 9,985,000.00 1.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之一 的五 粮液的 发行 主体 宜宾 五粮 液股份 有限 公司 , 因涉及 多个 信息 披露 事项 披露不 及时 并存 在重 大遗 漏等违 规事 件 , 曾 于2011 年5月28 日受 到中 国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6 证监会 的行 政处 罚。 本报 告期内 ,五 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未 再就 该事 项发 布新 公告。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 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 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 高端白酒估 值 合理,成 长确定且 业绩有 保证,该 股票虽受 到行政 处罚但长 期价值仍 在。该 证券的投 资已执 行 内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制 度的规 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中 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股 票。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01,197.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62,552.3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88,118.57 5 应收申 购款 1,463,736.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15,605.4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1、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 资业绩 及其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2 年 5 月 24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14.69% 0.55% -12.30% 1.01% -2.39% -0.46%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16.85% 0.80% -2.30% 0.88% 19.15% -0.08%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10.10% 0.99% -13.84% 1.08% 3.74% -0.09%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8.22% 0.97% -6.70% 1.14% 14.92% -0.1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6.49% 1.17% 83.30% 1.13% 43.19% 0.04%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4.26% 1.66% 122.38% 1.82% -18.12% -0.1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9.11% 1.79% -53.34% 2.41% 14.23% -0.6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6.74% 1.33% 80.22% 1.63% -23.48% -0.3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78% 1.23% -1.77% 1.25% 12.55%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12.42% 0.98% -14.36% 1.04% 1.94%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2011 年 9 月 30 日 315.59% 1.24% 96.51% 1.45% 219.08% -0.21% 2、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进行 比 较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注 1: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信 综合指 数 收 益率× 80% + 中 信标普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20%.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2 年5 月24 日生 效。 注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2011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 计)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 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款项和其他 应 收款项 以及 其它 投资 所形 成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鹏华行业成长 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分 别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 账户以及证 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 户 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 独 立,各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也 相互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 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 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 被处分。非因本基金财 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 本基金财产强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 , 归入本基金财产。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相互 抵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 销 。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 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9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 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0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进 一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 人进一 步明 确了 本基 金持 有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具体 内 容详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8 年9月16日 刊登 的《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旗 下基 金估值 业务 的公 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 书 面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 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 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 责任,有权向过 错 人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差错 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1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 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2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已实 现的 其它 合法 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 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 满足 分红 条件 下本 基 金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少 一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 益可 以 不分配 。 6、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 金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转 为 基金份 额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 选择了 获取 现金 红利 方式 ; 7、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它注 册与 过户 登记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若收 取该 项费 用, 具体 提取标 准和 方法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规 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 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 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3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审 计费 、验 资费 和律 师费;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它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和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的 实际 支 出金额 支付 ,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算。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5‰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2.5‰÷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上述 1 中(3 ) 至 (7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磋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4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 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三档,最高 不 超过 1.5% ,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1,000 ≤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500 万 1.0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计算公 式: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 回费 用 持有时 间(Y ) 费率 Y<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计算公 式: 赎回费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 赎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 其 中 60% 用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服务 等费 用 , 40% 列入基 金财 产 。 3、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现已 开通 了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相 关基 金转 换 费率、 计算 公式 、 使 用方 法及转 换业 务 规则等 最新 规定 请查 看基 金管理 人 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 登的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 整旗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调 整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将 在最 新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背 法律 、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对 部分 投资 人费 用的 减免不 构成 对其 他 投资人 的同 等义 务。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5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类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国 家有 关税 收法 律、 法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托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担 任基 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同 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 业务 ;


3、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4、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5、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7、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 凭 证 (原 始凭 证由 托管行 保管 ) 并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8、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和 分红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 年度审 计和 分红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由 基金管 理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由 基 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由基金 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 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 按 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 、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 定进行。本基金 的 信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二)信息披露的种 类、 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 募集公 告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已于2002 年4 月19 日公告 了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发 行公 告, 已于2002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6 年5 月24 日公 告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2、定 期报 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及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核 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 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 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90 日内 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本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在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 公告。 季度报 告: 本基 金季 度报 告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 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 净值。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有关 规定于 每六 个月 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编 制 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 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 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3、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基金管 理 人须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7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 (21)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其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4、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 告等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者 可免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印 件。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 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 股票,其收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尤 其是 在中 国 加入 WTO ( 世界 贸易 组织 ) 后 , 市 场开 放程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8 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 必 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 行 的全方位的竞争,这些 因 素都会导致企业 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 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 可 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 膨胀的 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 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 本 基金可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 日,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 和 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 在 国内尚处于发展初期阶 段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 不 足,加之中国股 票 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 场 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 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 基金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 的 风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疾 病、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 而带来 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终止:


1、 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 布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9 2、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


3、因 重 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它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它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必 须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 财产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 券 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 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进行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将 其 清算分配所得 财产转入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其它证 券投 资基 金。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0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运 用本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代表基 金对 被投 资的 上市 公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3)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 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对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必要 时应采 取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5) 直接 销售 基金 份额 , 获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6)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 或暂 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其 它业 务 或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5)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 基 金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工作 或委托 其它 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自 有财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1 (9) 负责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办 理或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受理 并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据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7)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 资 者进行 赔偿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它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服 务;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以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有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2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 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其它基金财产 相 互独立;对不同 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保管 、 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6) 保管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 银 行存 款账 户等 基金财 产账 户, 负责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 并负 责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9) 计算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规 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 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 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负责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3 1、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对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2) 分享 基金 收益 ;


(3)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查 询或者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和基 金财 务状 况资 料;


(4) 申购 、 赎 回及 其它 对 基金份 额处 分的 权利 , 并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取得 有效 申请的 款项 或 基金份 额;


(5)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过错导 致利 益 受到损 害时 ,有 要求 赔偿 的权利 ;


(6) 参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剩余财 产的 分配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 动;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 上 (不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8)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它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4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法 律法 规 (包 括证 券 监督管 理部 门的 要求 , 下 同)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等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更 ; 4)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3、会 议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 日、开会时间、地点由 基 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不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不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 以上( 不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4、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会议 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 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5 3)有 权出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登记 日;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其 他注 意事 项。 (2)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条 件 1)现 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a. 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统计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应 当大于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b.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 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在 15 个 工作日 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 布会议 通 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b.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c.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不含 50%);


d.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6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 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本章“ (一) 、召开事 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 事项;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不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在大会召 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4)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 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涉及 事 项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 议;对于不符合 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b.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 议。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变更,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日公 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1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 证 机构的监督下形 成 大会 决 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 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 ( 不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召集大 会时 , 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 上 (不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 生 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7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 期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7、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 票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 基 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 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终止基金合 同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 表决,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无效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 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 监 票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大 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 结 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 议 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 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 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8 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 担 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 行计票,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一种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基金合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 或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将 宣布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合 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 它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 它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它情况 。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 金进行终 止 清算。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并予 以公 告之日 起,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存 。


(六)争议的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或 调 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 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定 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 应以本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9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 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 发行、代理承销 、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代 理证 券投 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 账)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有 效期 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 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年 金托管业务;企 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 金 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 基 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务; 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 ;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 参 加银团贷款;外 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 ; 外汇借款;外汇 担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0 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 客外汇买卖;外 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 结 汇、售汇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费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2、根 据《 基金 法》 、 《试 点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是 否及 时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支付 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未 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灭 失、 减损 、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书 面方 式要 求基 金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力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1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全 部所 收到 的基金 财产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 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财 产及 其他 基金的 财产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基 金托 管 人应安 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不应 对此 承担任 何责 任。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不应 对此 承担 任何责 任。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截 止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应将 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开 立的 银行 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财 产接 收报告 。 3、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催 收。 因申 购资 金未及 时到 账而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应对 此承 担任 何责 任。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划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全 权负 责。基 金托 管人 要确 保所 收到的 全部 基 金存款 的安 全。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支 付。 本基金 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用于 本基 金证 券投资 的清 算和 存管 。基 金托管 人要 负责 管理 证券 账户及 对账 户业 务 发生情 况进 行如 实记 录。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 用于证 券资 金清 算;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开立 国债托 管账 户, 用于 国债 的交易 和清 算。 根据业 务发 展需 要,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基 金托 管人 还可 开设其 他投 资 品种的 资金 清算 账户 和托 管账户 。 6、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代基 金向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 机构 申请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海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 并代 基金 进行 国债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和国债 托管 账户 根据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 和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订协 议, 进行使 用和 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 管,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由 托管 人选定 的代 保管 库 中。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合同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 后 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 签 名 、 盖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3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 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 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①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B、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C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D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4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④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⑤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⑦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因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 此造成的 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 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 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 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 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5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 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 终了后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并登 载 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 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报 完成当日,将有 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 对 无误后,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 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 的复核意见书, 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处取 得并 进行 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6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先应 友好 协商解 决。 协 商不成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委 员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协 议双 方 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实 质性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基 金法 》规 定 的托管 协议 终止 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正 常情况 下向 投资 者 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包 括基 金的 转换 、定期 定额 交 易等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 投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cn) , 更加 方便 、 快 捷地 办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也将 不 断努力 完善 现有 技术 系统 和销售 渠道 ,为 投资 者提 供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 方式 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寄 送开 户 确认书 、交 易对 账单 、《 鹏友会 通讯 》等 资料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 信平 台、 呼叫 中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手机 短信 、E-MAIL 等方 式定 期为 客 户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 通 过手机 短信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月 度短 信账 单、持 有基 金净 值短 信等 ;通过 邮件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鹏 友会 周刊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7 电子对 账单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需 要和实 际情 况, 适时 调整 发送的 定制 信息 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公 司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通 过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证 件号码 )和 查 询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享 有交易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刊 物查 阅等 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基金 管理人 在工 作 日的工 作时 间内 有专 人在 线提供 咨询 服务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 周 7×24 小 时基金 账户 余 额、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信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周五天 ,每 日不 少 于 9 小 时的座 席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 线、书 信、 电子 邮件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电话、 电子 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投 诉 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络 服务 。 现 场投 诉和意 见簿 投诉 是补 充投 诉渠道 , 由 各代 销 机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我 公司 跟进处 理。 (七)“鹏友会”俱 乐部 凡购买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自 动成 为鹏 华投资 者俱 乐部 “ 鹏友 会 ” 的会员 。 “ 鹏 友会” 俱乐 部旨 在提 供一 个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 平台 ,通过 举办 丰富 多样 的客 户活动 促进 投资 者 与基金 管理 人、 投资 者之 间的沟 通和 交流 。 (八)服务质量监督 员 为主动 接受 社会 各界 监督 ,公司 建立 “服 务质 量监 督员” 机制 ,聘 请 社 会各 界人士 对客 户 服务工 作提 出意 见和 建议 。 二 十一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 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5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2011 年 6 月 10 日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8 票复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6 月 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银行网 上银 行、 移动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6 月 30 日 鹏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7 月 6 日 鹏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7 月 2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及 手 机 证 券 交 易 申购费 率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8 月 5 日 鹏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8 月 25 日 关 于 使 用 农 行 卡 在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9 月 1 日 关 于 使 用 工 行 卡 在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9 月 5 日 鹏 华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大 连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9 月 8 日 鹏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0 月 25 日 鹏 华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自建 TA 基金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16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1 年5 月24 日至 2011 年 11 月23 日止 。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与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但应 以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鹏华 行 业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件 2、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3、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本 报告 期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开披 露的 基金净 值、 投资 组合 公告 及其它 临时 公 告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 付 工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获 取上述 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 1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