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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保本(519676)

银河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一月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3 月23 日 《关于核准银河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38 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3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于保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的行为视为同意担保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11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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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目











录 一、绪








言.......................................................................................................................3 二、释








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保证人.............................................................................................................................22 六、相关服务机构.................................................................................................................24 七、基金的募集.....................................................................................................................39 八、基金合同生效.................................................................................................................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0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50 十一、基金的保本.................................................................................................................51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54 十三、基金的投资.................................................................................................................57 十四、基金财产.....................................................................................................................7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8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86 十七、基金的费用.................................................................................................................88 十八、基金税收.....................................................................................................................9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92 二十一、风险揭示.................................................................................................................98 二十二、保本周期到期.......................................................................................................10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0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0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151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3 二十九、备查文件...............................................................................................................153 三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54 三十一、 基金的担保函.....................................................................................................158 附件: 《担保合同》.............................................................................................................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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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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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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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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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即为当期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投资本金)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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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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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保函:保证人出具的《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 同意承诺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 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终止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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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徐旭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 司总裁助理、 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党委宣传部) 负责人、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总裁办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委 员。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 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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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 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凌有法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华宝信托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高 级业务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资产管理部、 并购部首席研究员。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 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 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 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 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 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 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 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 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 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 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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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佘川女士,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副总经理尤象都先生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 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 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西单支行负责 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原总经理熊科金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议,暂由副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该事项已经监管机构批准(基金部函 [2011]537号) 。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 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 督察长李昇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员、风险控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等职。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本科学历,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 万国证券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 商品期货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6月加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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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曾经担任银河银富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年3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 年9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索峰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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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 《担保合同》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约 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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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 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在接到 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 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 行催付职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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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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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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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 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 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 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 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 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 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对投资 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在达到接近限制比 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 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 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 的一定比例等) 。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 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 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 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 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 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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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 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 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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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 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 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 末增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年化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26.19%;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7%;净 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 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9%。其中,结算、 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 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 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 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 列第三 位, 银行业第一位; 被 《亚洲金融》 杂志评为2010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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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 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 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 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 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只证券投资 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 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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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 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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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保证人 (一) 名称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公司” ) (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四)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五) 成立日期 2005年8月8日 (六)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70 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范围:无 一般经营项目: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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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九)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本担保人除对本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外,没有其他担保事项。 (十)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于2005年8月 8日,注册资本70亿人民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控股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并参 股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130.26 亿元,所有者权益100.10亿元。2007—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26.2 亿元和 1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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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何玶、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东座9楼12房(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李晓舟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19层(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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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905528 联系人:孙永林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7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牛大恒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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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A座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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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站:www.sdb.com.cn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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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3735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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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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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网址:www.jhzq.com.cn (2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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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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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宋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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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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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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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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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第24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4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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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 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保证人 名称: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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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163 传真: (010)66568644 联系人: 张慧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 (010)62159696 传真: (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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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3月23 日证监许可[2011]438 号文核准,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1年5月25日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057,309,406.69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33,083.26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1年5月3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八、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5月 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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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六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 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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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 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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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5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5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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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0% 50万元(含)-200万元 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2.00% 1年(含)- 2年 1.50% 2年(含)- 3年 1.00% 3年(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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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0%)=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5=37,823.63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23.63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申购,申购份额为37,823份,其余0.63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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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5=10,150 元 赎回费用=10,150×1.50%=152.25元 净赎回金额=10,150-152.25=9,997.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97.75元。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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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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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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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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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的注册手续,然后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在上证 所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 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的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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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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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十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不包括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 入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 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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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 《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需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责任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为应对保本到期日后的基金赎回,同时减少本基金在保本到期日后 (不包括当日)至转入下一保本期(或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期间基金份额发生的净值减少,本基金在保本到期日前将主要持有现 金资产。 (六)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 率为1.0%,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 元。认购的基金份额被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6 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0)/1.00=99,019.90份 保本周期到期日情形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 元。 若该投资者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到期,其投资金额(保本额)=认购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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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99,009.90+10.00=99,019.90元 可赎回金额=0.900×99,019.90=89,117.91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6×99,019.90=5,941.19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5,059.10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投资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金额扣 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3,078.71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情形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若该投资者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到期,其投资金额(保本额)=认购净金额+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99,009.90+10.00=99,019.90元 可赎回金额=1.200×99,019.90=118,823.88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6×99,019.90=5,941.19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24,765.07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投资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 向该投资者支付118,82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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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国银河 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差额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止。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 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 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 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保证人的,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 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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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 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或 部分保证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 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 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 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 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 列除外责任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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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七)《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需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责任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 任。 (九)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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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并引入保证人,在保证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通过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组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 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国债、AAA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不投资于地方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现阶段,保本资 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AAA级企业债、AAA级金融债、AAA 级 公司债、央行票据等;风险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此外,基金管理 人还将在本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 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较高收益的风险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优化的投资 组合保险策略机制 (优化的CPPI策略) 对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资产合并计算为风险资产。股票 等风险资产(含权证和可转债)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内,或自新的保本 周期的集中申购期末起的六个月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和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70%-100%,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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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三)投资理念 在股票等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范围内,通过衡量和管理市场波动风险,采 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机制(优化的 CPPI 策略) ,以债券组合预期收 益和基金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安全垫)作为后期投资的风 险损失限额,动态确定或调整股票等风险资产和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投资比例, 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 CPPI) 。CPPI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是对 CPPI策略的一种优化,它主要是通过金融工程技术和数量分析等工具,根据市 场的波动来动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 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 合保值增值的目的。该策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步骤: 1、确定保本底线,根据投资组合的期末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计算投资 组合的保本底线。 2、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该数值等于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 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数值可以通过计算基金的现 时净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得到。 3、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与安全垫相比的倍数称为投资乘数。根据历史 回溯数据或者是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生成的预期模拟数据,运用数学优化模型和 CPPI策略机制测试寻找并确定满足保本目标、力求能够提高预期风险收益或改 善预期的收益与风险匹配关系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4、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 将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与安全垫相乘的乘积作为可投资于股票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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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险资产的投资金额,在此基础上,参考市场情绪指标,研判和评估保本资产市 场和风险资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在满足基金保本目标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根据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的结论,综合权衡、优化调 整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并按此比例计算相应的投资金额,其余部 分作为投资于保本资产的投资金额,力求主动控制股票等风险资产投资的下行 风险。 5、动态调整。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 照优化 CPPI策略的要求, 根据市场波动的特点以及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 系,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 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值为安全垫)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 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在控制风险实现投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追求适当的风险投资收益,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资产配置策略示例 CPPI的原理和操作方法可用下列模型加以说明:


Et+1 =M*(At-Ft)















































(1) 其中,Et+1表示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M表示风险放大乘数,At 表示 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t 表示 t 时刻的最低保险额度,而(At-Ft) 称为安全垫。 在运用CPPI策略时,期初根据投资最低目标和风险控制要求设定最低保险 额度 F0,并决定风险放大乘数 M 的大小。M 确定以后一般维持稳定的值,最低 保险额度 Ft 在 F0{期初的保本资产净值}基础上以固定无风险利率 r 增长,随 着组合资产价值的变化,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银河基金对传统 CPPI 策略进行了改进,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 略。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照优化CPPI策 略的要求,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 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值为安全垫)的 基础上,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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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增值的目的。 例如,假设保本基金运作期限为 3 年,以运作期满后原始投资人本金不受 损失为保本目标(即 3 年后保本期满时单位基金净值在 1.00 元以上) 。综合债 券、股票等投资对象的收益情况,我们假设基金运作一段时间后,单位基金净 值为1.04元, 而根据此时基金保本期剩余期限对应的贴现率计算得出每份基金 的最低保险额度F为0.98元, 则在这种情形下安全垫为1.04-0.98=0.06 (元) 。 根据沪深 300 指数历史数据,我们测算得出基金的放大倍数理论上不宜超 过 3,因此我们设定 M 的取值范围为1到3, 根据公式(1)可知,此时每单位 基金可投资股票的金额为0.06元至0.18元,对应的股票仓位如下: 股票仓位下限:0.06/1.04=5.77% 股票仓位上限:0.18/1.04=17.31% 即此时基金的股票仓位浮动区间为 [5.77%, 17.31%]。 按照恒定比例CPPI策略,假设基金运作中设定的恒定放大比例M为2,即股票 仓位为11.54%,若基金净值下降到1.02元,则F降为0.04元,若采取恒定比 例策略,股票仓位应该减为 0.04×2÷1.02=7.85%。这种策略保证了基金投资 时,随着安全垫 M 减为 0 的过程中,股票仓位也减为 0,以从而达到对投资组 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较大部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 的国债、AAA级金融债、AAA级企业债、AAA级公司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等。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几个方面: (1)剩余期限策略 持有剩余期限不超过保本周期剩余期限(债券到期日早于保本周期结束日) 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 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2)个券选择策略 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 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期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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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4)新股申购策略 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 配售,以期望获得相对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回报。 (5)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优化的CPPI策略,在股票投资比例限制的范围内,确定或调整股 票投资比例,管理和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以稳健投资、分散投资,以及组合 为原则,选择基本面好、流动性高、估值合理、具有良好分红记录,有一定成长 性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期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选股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包括但不限 于对企业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商业模式等的分析。 定量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价值指标或成长指标进行分析,采用的价值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市现率 (价格与每股现金流之比 P/CF) 、 股息率(每股分红收益与价格之比 D/P) 、市销率(价格与每股销售收入之比 P/S)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采用的成长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 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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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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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 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 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 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 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都比较低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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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 证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100%; 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内,或自新的保本周期的集中申购期末起的六个 月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3、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 4、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AAA级; 6、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债券的到期日早于保 本周期的到期日) ;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不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9、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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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二、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在控制风险,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一定的当期收入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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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的合计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可转换 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包括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 换公司债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固定收益投资方面,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分析研判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固定收益品 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在权益类投资方面,本基金将 通过积极的新股申购和个股精选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 市场面、资金面和企业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 势,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 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本基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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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以全球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周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市场平均 P/E、 P/B等指 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市场情绪等。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 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 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 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 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 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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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 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选择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内部信用 评价模型进一步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 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 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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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 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 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债券剩余本息之和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价 格的差)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5)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 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 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 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 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票投 资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蓝筹类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所指的蓝筹股是指市值比较大、成交活跃、业绩优良、管理规范、 财务稳健、在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地位的公司股票。在确定了备选股票的蓝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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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特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分别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面对备选的股票进行 选择,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蓝筹股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使用的成长股评价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当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利润增长率、过往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本基金应 用上述指标,选择成长特征鲜明的股票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重点考察上市公 司在中短期经营业绩增长的持续性。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低估的优 质成长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使用的价值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净率、预期股息收益率、 市销率、预期市盈率等指标。从本基金应用上述指标选择价值特征鲜明的股票 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然后,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 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中选择基本面较好的优质价值股票作为投资 对象。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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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 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 风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 经理参考。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 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 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 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 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 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5%。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是由全球著名指数提供商标准普尔和中信证券共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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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立的独立合资公司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信标普国债样本涵 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连续,反映了市场利 率的变化,能够标示出利率市场的整体收益风险水平。 沪深 300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 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 A股市场整体走势。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中短期债券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 产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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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6)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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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11年9月30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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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1 权益投资 11,090,137.00 1.13 其中:股票


11,090,137.00 1.13 2 固定收益投资


902,919,075.38 91.62 其中:债券


902,919,075.38 91.62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286,836.83 5.81 6 其他资产


14,181,048.86 1.44 7 合计





985,477,098.0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0,433,137.00 1.11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114,145.00 0.01 C8 医药、生物制品 10,318,992.00 1.0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57,000.00 0.07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1,090,137.00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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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79 人福医药 480,400 10,318,992.00 1.09 2 601669 中国水电 146,000 657,000.00 0.07 3 300257 开山股份 1,500 95,865.00 0.01 4 002614 蒙发利 500 18,280.0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7,199,000.00 21.9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7,199,000.00 21.98 4 企业债券 654,229,649.40 69.4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1,490,425.98 4.40 8 其他 - - 9 合计 902,919,075.38 95.78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302 11进出02 900,000 88,866,000.00 9.43 2 126014 08 国电债 923,840 81,390,304.00 8.63 3 088023 08晋煤债1 700,000 69,356,000.00 7.36 4 110203 11国开03 700,000 68,978,000.00 7.32 5 098001 09 中化工 债 700,000 68,348,000.00 7.2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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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181,048.8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81,048.8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债 20,148,315.60 2.14 2 110011 歌华转债 8,752,621.50 0.9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669 中国水电 657,000.00 0.07 新股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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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六、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9月30日 -1.20% 0.08% 1.62% 0.01% -2.82% 0.07% 十四、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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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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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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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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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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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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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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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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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如基金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若保本到期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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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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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十七、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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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选择期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保证费:0.2%,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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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十八、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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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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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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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担保合同及保函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担保合同及保 函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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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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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保本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2)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的情形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 3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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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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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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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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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因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导致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券组合的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率下降,将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 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 略(优化 CPPI)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该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 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 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 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 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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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二)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保证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履 行保证责任,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更换 基金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 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三)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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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二十二、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 利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 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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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具体 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三)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出到期选择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 方式作出到期选择申请。本基金的到期选择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 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在到期选择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选择。 在到期选择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在到期选择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六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 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 付给投资者,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 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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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 为转出金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转入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选择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 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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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 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过渡期内,有效申购资金在过渡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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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选择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持 有到下一保本周期到期,则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下一保本周期保本 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1.00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按照该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由相应的支付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银河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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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金”的基金份额在“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 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 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 保证责任。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 提供保本保障,此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 质情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九)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 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 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 期。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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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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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执行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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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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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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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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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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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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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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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 《担保合同》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 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 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在接到 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 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 行催付职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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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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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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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执行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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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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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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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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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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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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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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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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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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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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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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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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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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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保本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AAA 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资产支持证 券,不投资于地方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现阶段,保本资 产主要是债券, 包括国债、 高信用等级的 AAA级企业债、 AAA 级金融债、 AAA 级公司债、央行票据等;风险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此外,基金管 理人还将在本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 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较高收益的风险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优化的投资 组合保险策略机制 (优化的CPPI策略) 对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 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为风险资产。 股票等风险资产(含权证和可转债)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权证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内,或自新的 保本周期的集中申购期末起的六个月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10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债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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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 AAA级。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的合计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可转换 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包括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 换公司债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保本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5%-100%; 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内,或自新的保本周期的集中申购期末起的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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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月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3)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 (4)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 AAA级; (6)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债券的到期日早于 保本周期的到期日) ;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不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9)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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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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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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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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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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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 ②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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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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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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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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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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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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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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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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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 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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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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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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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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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个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 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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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 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上刊 登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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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 1、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011.4.20.) 2、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1.4.20.) 3、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011.4.20.) 4、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合同(2011.4.20.)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1.4.25.) 6、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新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2011.4.25.) 7、关于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2011.4.27.) 8、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新增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2011.4.28.) 9、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1.5.4.) 10、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新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1.5.11.) 1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1.5.19.) 12、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2011.6.2.) 13、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恢复市价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1.6.11.)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对长期停牌的股票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1.6.18.) 15、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恢复市价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1.7.13.) 16、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公告 (2011.7.15.)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离职及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 务的公告(201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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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18、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通定期定额申购及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1.7.21.) 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2011.7.29.) 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2011.9.1.) 21、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恢复市价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1.9.15.) 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申购 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1.11.7.) 2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及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2011.12.17.)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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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 (八) 《担保合同》 (九)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三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 1.1 保证的提供及被担保的基金资产总额 为使银河基金能够顺利地进行本次募集保本基金,银河金控同意最迟在 基金合同由银河基金和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签署并出具内容和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二的保函,基金投资者购买保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并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视为其接受本合同及保函的 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时保函构成对银河金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 务。据此,银河金控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函所述之保本 差额支付的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基金资产总额为:银河金控对符合 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保函所述之保本差额部分。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 亿元。 1.2





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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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 1.3 本合同项下银河金控所承担的保证 责任在保证期间是不可撤销的,且独 立于其他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义务而单独存在。 2、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2.1 因银河金控为本次募集提供保函并 承担保证责任,银河基金应向银河金 控支付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按照保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按日计 提,按年支付;计算方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费用= 前一日保本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年度届满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银河基金 应将上述担保费用支付至银河金控的指定账户。 3、保本偿付 3.1 如发生保本偿付事件,且银河基金 未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差额 的,银河基金应当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银河金控发 出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载明剩余保本差额总和, 并要求银河金控向 银河基金指定的于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支付相当于剩余保本差额总 和的款项。 3.2 银河金控应当于收到银河基金上述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通 知中载明的相当于保本差额总和的 款项向银河基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以下简称“代偿” ) 。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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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 知书》( 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一次 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保证人将差额款项足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 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保证人未主动履行保证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该差额部分 向保证人追偿,但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在不超过最高限额人民币 50 亿元的前提下, 都不影响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履行。 4、违约事件 4.1 下列各种情形均构成违约事件:





(1)


一方未能在本合同和保函项下其应付款项到期之日足额支付该等款 项( 包括但不限于, 银河金控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以及 银河基金应付银河金控的费用) 。 (2) 由一方在本合同和保函项下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资料中 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要方面被证实为不正确、 不完整或具有误 导性。 (3) 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合同和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 任何承诺。 (4) 任何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采取有关其破产、清算、歇业、整顿、 解散或其它类似行动, 或任何人就一方清算、 歇业、 整顿或解散等提 出任何请求, 或就一方的任何资产任命清算人、 接管人、 管理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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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 它类似人员。 (5) 银河金控发生的任何对其履行本合同和保函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事件或情形。 (6)


银河基金发生的任何对其履行本合同和基金合同下义务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4.2 如果发生第 4.1 款项下的违约事件,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进一步的准备金) ,纠正该等违约事件或消除该 等违约事件的权利的不利影响,守约方并有权采取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救 济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 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5、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终止于双方已完全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和保函项下所有义务和责 任之日。 6、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署、 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另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 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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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 三十一、 基金的担保函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致: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保函是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保证人” ) 为认购银 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并持有基金份额 到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本保函规定之前提下,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 享有本保函的利益。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 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 ) ,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 保证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本保函另有约定,本保函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范围和最高限额 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 保证范围之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亿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 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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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 三、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且 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差额的,本保证人将在 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 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中。保证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保证人未主动履行保证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直接就该差额部分向 本保证人追偿,但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不超过 最高限额人民币五十亿元的前提下,都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履行。 五、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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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七、 《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可 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需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责 任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本保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附件: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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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 ( 本页无正文) 保证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 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