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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黄金(161116)

易基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易 方达黄 金主题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 一月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2011 年 2 月 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黄金 主题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募 集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1】181 号) 和 2011 年 3 月 2 日 《关于 易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 【2011 】120 号 )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1 年5 月6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招募 说 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其 投资于 基金 的资 产合 计不 低于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投 资于基 金的 资产 中不 低 于80% 投 资于 黄金 基金, 因此 本基金 投资 于黄 金基 金的 资产占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可低 至 48%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投资 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 黄 金价 格下 跌的 风 险: 黄金 价格 走势 是影 响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最重 要的 因素 , 黄金 价 格下跌 将导 致黄 金ETF 净 值下跌 , 黄金 采掘 公司 盈 利下降 , 黄金 采 掘公司 股票 价格 下跌 ; 管 理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错 误 判断黄 金价 格走 势 、 资 产 配置失 误 , 导致 基金表现 低于业绩 比较基 准或出现 亏损的风 险;海 外投资面 临的国别/地区市 场风险、 政 府 管制风 险 、 监 管风 险、 政 治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汇 率风险 、 利率 风险 ; 衍 生 品风险 : 为回 避 市场风 险和 有效 管理 , 本 基金有 可能 投资 衍生 工具 , 从 而引 发的 风险 ; 等 等。 本基金 主要 投 资于黄 金基 金 , 并 不代 表 本基金 可以 保本 或保 证收 益,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 现亏损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在上 市交 易期 间, 如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导 致本 基金突 破国 家外 汇局 批准 的外汇 额 度, 本基 金将 暂停 申购 , 由此可 能导 致二 级市 场价 格出现 较大 波动 。 当本 基 金因外 汇额 度原 因暂停 申购 期间 出现 了较 高的折 溢价 率, 折溢 价率 可 能因国 家外 汇局 批准 基金 管理人 新增 外 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 复申 购业务而大幅缩小, 亦可 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 格出现较大波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动。 本 基金 二级 市场 收盘 价折溢 价率 可能 因黄 金价 格波动 等市 场因 素发 生较 大变动 。 本基金 由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独 立管 理, 未聘 请境外 投资 顾问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资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1 年11 月6 日 , 有 关财 务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1 年9 月 30 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1 年9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I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8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 8 二、 境外投 资风 险 ........................................................................................ 10 三、 基金运 作风 险 ........................................................................................ 12 四、 特殊事 件风 险 ........................................................................................ 13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4 一、 投资目 标 ................................................................................................ 14 二、 投资范 围 ................................................................................................ 14 三、 投资理 念 ................................................................................................ 14 四、 投资策 略 ................................................................................................ 15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 17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 17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序 .................................................................... 18 八、 投资禁 止与 限制 .................................................................................... 19 九、 基金投 资风 险管 理 ................................................................................ 23 十、 衍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管 理与 决策流 程 .................................................... 23 十一、 代理投 票 ................................................................................................ 25 十二、 证券交 易管 理 ........................................................................................ 25 十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 经审 计) ............................................................. 26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32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3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 33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 33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 36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 36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II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38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42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7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 47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 47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 47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47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 48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48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费 率 ................................................................................ 49 八、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50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 ........................................................................ 51 十、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52 十一、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 52 十二、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53 十三、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 53 十四、 其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54 十五、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54 十六、 基金的 转换 ............................................................................................ 55 十七、 转托管 .................................................................................................... 55 十八、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55 十九、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 56 二十、 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 56 二十一 、 其他特 殊业 务 ........................................................................................ 56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一、 与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57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 59 三、 基金税 收 ................................................................................................ 60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III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61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 61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 61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 61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 6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 63 一、 估值目 的 ................................................................................................ 63 二、 估值日 .................................................................................................... 63 三、 估值对 象 ................................................................................................ 63 四、 估值方 法 ................................................................................................ 63 五、 估值程 序 ................................................................................................ 65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 65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68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 68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 69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 69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69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 69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 69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 70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 71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 7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77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 78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8 四、 清算费 用 ................................................................................................ 79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IV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 79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 79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 79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80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 80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 82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 83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84 一、 基本情 况 ................................................................................................ 84 二、 托管业 务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 84 三、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85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6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86 二、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 102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 103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103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第 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 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38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 第一节 绪


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合格境 内机 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试行办 法 》” )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 称 《 通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 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 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时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易 方 达 黄 金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托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业务规 则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 并 根据基 金 托管人 与其 签订 的合 同, 为 本基金 提供 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的 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本基 金境 外证 券投 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 等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招募 说明 书》 和 《 基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件 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发 售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 务的代 理机 构 , 包 括场 内 代销机 构和 场外代 销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结算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为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 金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募集 金 额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交易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等 业 务的工 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指自 然 数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书 、 业 务规则 和其 他相 关规 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投 资者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业务规 则以 及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申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书 和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本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 《 基 金合同 》 生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者 通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以 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也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内 具有 相 应 业务 资格 的 会员 单位 利 用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上 市 交易的 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赎 回也称 为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场外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份 额 场内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基 金份 额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提 出申 请, 将 其 所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出 基 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其 他 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款项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 可转 让存 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行 票 据、 商业 票 据、 回购 协议 、 短 期政 府 债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黄金基 金 指黄 金 ETF (即跟踪黄 金 价格或 黄 金 价格 指数 的 ETF ) 及黄金 股 票 基金 ( 包括 跟 踪黄 金股 票 指数 的 指数 基 金和 ETF ,以及 80% 以 上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黄金采 掘公 司股 票的 主动 基金)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和地 区 截至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共有 45 个 国家 和 地区, 包 括美国 、加 拿大 、巴 西、 阿根廷 、中 国香 港、 新加 坡、日 本 、 马来西 亚、 韩国 、印 度尼 西亚、 越南 、印 度、 约旦 、阿联 酋 、 泰国、 蒙古 、英 国、 乌克 兰、法 国、 卢森 堡、 德国 、意大 利 、 荷兰 、 比 利时 、 瑞 士 、 葡 萄牙 、 罗 马尼 亚、 土耳 其 、 挪 威、 列 支敦士 登 、 埃 及、 南非 、 尼日利 亚 、 澳 大利 亚、 新 西兰 、 俄 罗 斯、 迪拜 、 爱 尔兰 、 奥地 利、 西班 牙、 中国 台北 、 马耳他 、 科 威特 、 以 色列 、 卡 塔尔 , 如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订双 边监 管合作 谅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 解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发 生变更 ,则 从其 变更 。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 传播 、 法 律 法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其 投资于 基金 的资 产合 计不 低于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 , 投资于基金 的资产中不低于 80% 投资于黄金基金 ,因此,本基 金投资于黄金基金的资产 占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可低 至 48% 。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中 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基金 特 有风险 、 境外 投资 风险 、 基金运 作风 险及 特殊 事件 风险四 类 。 其 中基 金特 有 风险主 要包 括基 金业绩 严重 受黄 金价 格单 一因素 影响 、投 资黄 金 ETF 所面临的特有 风险 、投 资对象 资产 数 量与 资产规模有 限引致的特殊 风险等;境外 投资风险主 要包括国别/ 地 区市场风险 、政府管 制风险 、 监管 风 险 、 政 治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汇 率 风险 、 利 率风 险、 衍生 品 风险 、 金 融模 型 风险 、 信 用风 险等 ; 运 作风 险主要 包括 操作 风险 、 会 计核算 风险 、 税务 风险 、 交 易结算 风险 、 法律风 险、 证券 借贷/正回购/ 逆回 购风 险等; 特殊 风 险主要 包括 自然 灾害 风险 和第三 方风 险 。 一、 本基金特 有风险 1.基金 业绩 严重 受黄 金价 格单一 因素 的影 响 本 基金主 要投资黄 金基金和 黄金采 掘公司股 票,业绩 表现受 黄金价格 波动影响 较大。 影响黄 金价 格波 动的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全球 黄金 供给 和需 求 的变动 。 包 括因 为黄 金生 产商的 对冲 、 各 国央 行的 购买和 出 售、主 要黄 金生 产国 黄金 生产成 本的 变动 等; (2) 投资 者对 通胀 水平 的 预期; (3) 主要 经济 体的 利率 水 平; (4) 主要 经济 体法 定货 币 币值的 变动 ; (5) 各国 央行 、对 冲基 金 、商品 基金 等机 构投 资者 的投资 与交 易活 动; (6) 全球 或地 区政 治、 经 济、金 融局 势及 货币 体系 的变化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 黄 金价格 波动具有 长周期的 特点, 其预期收 益可能在 较长的 期限内超 越股票、 债券等 传统资 产类 别 , 也 可能 在 较长期 限内 持续 缺乏 吸引 力。 黄金 价格 的长 周期 波 动构成 本基 金最 大的风 险 , 黄 金价 格下 跌 可能导 致黄 金基 金净 值下 跌, 黄金 矿业 公司 盈利 下 降, 黄金 采掘 公 司股票 价格 下跌 。 2.投资 黄金 ETF 所面临的 特 有风 险 黄金 ETF 大多追 踪伦 敦黄 金市场 定盘 价, 黄金 价格 的波动 将体 现在 黄 金 ETF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中。 黄金 价格 的下 跌将对 基金 资产 形成 不利 影响。 黄金 ETF 的市场价 格受 到 二级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影响 ,价格 可能 与资 产份 额净 值出现 折 价或溢 价, 因此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为维持 黄 金 ETF 的运作, 基金资 产需 承担 一定 费用 , 反映 在黄 金 ETF 的价格 和份额 净 值中, 体现 为黄 金 ETF 的 业绩表 现落 后于 黄金 价格 涨幅。 因此 ,本 基金 投资 黄金 ETF 的收 益会与 黄金 价格 走势 出现 偏离。 黄金 ETF 所持有的 实物 黄 金可能 存在 盗窃 、损 坏等 风险, 也可 能因 为实 物黄 金的品 质 低于市 场标 准, 或资 产托 管人( 此处 特指 黄金 ETF 的资产 托管 人) 未能 及时 将申购 的黄 金 由非指 定账 户转 至基 金指 定账户 ,导 致黄 金 ETF 的资产产 生损 失。 如出 现上 述情形 ,基 金 资产将 受到 不利 影响 。 为 进行避 险和有效 管理,本 基金有 可能投资 于通过投 资商品 期货或互 换协议等 衍生工 具来追 踪黄 金价 格或 黄金 价格指 数的 黄 金 ETF 。此类黄 金 ETF 与其跟踪 标的 的表现 可能 不 一致, 并可 能存 在对 手方 信用风 险,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业 绩表 现。 3.投资 对象 资产 数量 与资 产规模 有限 引致 的特 殊风 险 由于黄 金 ETF 与黄金 股票 指数 ETF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有限, 本基 金必 须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进行分散投资, 影响 了投资的灵活性。例 如, 当流动性最强、跟踪 偏离 度最低的黄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 ETF 投资比 例已 达到合 规 性上限 时, 本基金 必须 寻 找次优 的投 资目 标, 从 而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表现 。 另外, 如果 黄 金 ETF 的规模大幅 缩小 ,本 基金 对该 黄金 ETF 的投资 可能 会被 动超标 , 而被迫 减持 该基 金, 带来 额外的 交易 成本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形 成负 面影 响。 4.上市 交易 及外 汇额 度限 制引致 的特 殊风 险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六个 月 后, 在 相关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 即 本基金 在合 同生 效的 六个 月内不 会上 市交 易 。 届 时 投资者 仅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现。 (2) 在上 市交 易期 间, 如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导 致突 破国家 外汇 局批 准的 外汇 额度, 本 基金将 暂停 申购 ,由 此可 能导致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3 ) 当 本基 金因 外汇 额度 原因暂 停申 购期 间出 现了 较高的 折溢 价率 , 折溢 价 率可能 因 国家外 汇局 批准 基金 管理 人新增 外汇 额度 以及 本基 金恢复 申购 业务 而大 幅缩 小, 亦 可能 导 致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4) 本基 金二 级市 场收 盘 价折溢 价率 可能 因黄 金价 格波动 等市 场因 素发 生较 大变 动 。 二、 境外投资 风险 1. 国别/ 地区市 场风险: 国别/地域 市场风 险系指本 基金 的境外 投 资受到 所投资国 家或 地区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 财政货 币政 策 、 产 业政 策 等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上 述 因素的 变化 可能 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 潜在风 险。此外 ,部分国 家/地区 (尤其是 新兴市场 国家或 地区)证 券 市 场的运 行规 律和 波动 性异 于国内 证券 市场 , 存在 市 场流动 性不 足 、 价 格波 动 大、 对外 国投 资 及本金 汇出 有管 制 、 通 货 膨胀和 通货 紧缩 、 利率 变 动等风 险 , 加 上时 间和 空 间的差 异 , 在 实 际运作 过程 中, 境外 投资 的市场 风险 比国 内市 场风 险更难 控制 。 2. 政府管 制风险: 在特殊情 况下, 部分国家 有可能采 取政府 管制措施 ,包括没 收公司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 财产 、 对 货币 兑换 进行 限 制、 限制 资本 外流 、 征收 高额税 收 、 取 消经 营资 格 等, 会对 基金 投 资造成 影响 。 3. 监管风 险:由于 监管层或 监管模 式出现非 预期的变 动,某 些已经存 在的或者 运作的 交易可 能被 新的 监管 层或 监管体 系认 定为 非法 交易 , 或 受到 更严 格的 管理 , 将 导致基 金运 作 承受监 管风 险。 基金 运作 可能被 迫进 行调 整, 由此 可能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影响 。 4. 政治风 险:基金 投资对象 所在国 家或地区 的政治、 经济、 社会结构 不稳定, 可能发 生政府 的快 速更 替 、 政 策 变化 、 地 区冲 突, 或发 生 恐怖袭 击 、 战 争、 暴动 等 , 从 而影 响经 济 增长、 行业 发展 以及 投资 者 信心, 导致 证券 和货 币市 场 大幅波 动,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 不 利影 响。 5. 流动性 风险:流 动性风险 指基金 在短时间 内购买以 及售出 金融工具 ,由于市 场暂时 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 金较 大的流动性需求,使 得市 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 不利 的暂时价格变 动,增加 交易成本 和交易 难度。当 某国/地 区的资本 市场规模 较小,金 融市场 不发达, 某 金 融品种 流通 市值 较低 , 参 与机构 数量 较少 , 成交 不 活跃 , 以 及基 金需 要在 短 时间内 进行 大量 交易时 , 有可 能发 生流 动 性风险 , 导致 基金 难以 及 时建仓 , 或在 出现 大额 赎 回时 , 被 迫在 不 利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 基金净 值遭 受不 利影 响。 6. 汇率风 险:本基 金投资的 海外市 场金融品 种以外币 计价, 如果所投 资市场的 货币相 对于人 民币 贬值 , 将对 基 金收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 此 外, 外币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大幅波 动也 将加 大基金 净值 波动 的幅 度。 7. 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8.衍生 品风 险 : 本 基金 将 投资于 以黄 金ETF 、 黄 金股 票指 数 ETF 或黄 金股 票为 标的资 产 的期货 与期权 , 以 及外 汇 远 期合约 等汇 率 衍 生品 。 尽管 本基金 将谨 慎地 使用 衍生 品进行 投资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 但衍生 品仍 可能 给基 金带 来额外 风险 , 包括 杠杆 风 险、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风 险 、 衍 生品 价格 与 其基础 品种 的相 关度 降低 带来的 风险 等 , 由 此可 能会 增加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幅度 。 在本基 金中 , 衍生品 将仅 用于 避险 和进 行组合 的有 效管 理。 9. 金融模 型风险: 基金管理 人有时 会使用金 融模型来 进行资 产定价、 趋势判断 、风险 评估等 , 辅助 其做 出投 资 决策 。 但 是金 融模 型通 常 是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 设之上 的 , 投 资 实践和 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 一定的 差距 ; 而 且金 融模 型 结论的 准确 性往 往受 制于 模型使 用的 数 据的精 确性 。 因此 , 基 金 管理人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 能性 , 形 成投 资 风险。 10.信 用风 险 : 信 用风 险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三、 基金运作 风险 1. 操作 风险 :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操作 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 销售 机构 、 交 易对 手 、 托 管行 、 证 券交 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2. 会计 核算 风险 : 会 计核 算 风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 计核 算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的 风险 或 错误 , 通 常是 指基 金管 理 人在计 算 、 整 理、 制证 、 填单 、 登 账、 编表 、 保管 及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由于 客观 原因 与非 主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 失,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的 风险 。 3. 法律及 税务风险 :基金 所投资的 国家/地 区在法律 法规、税 务政策可 能与国 内不同, 海 外 市场可 能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得 等收 益 向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 税金 , 使 基金 收益 受 到一定影 响。此外 ,各国/ 地区的法 律及税收 规定可 能发生变 化,有可 能对基 金造成不 利 影 响。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 4. 交易 结算 风险 : 海外 的 证券交 易佣 金可 能比 国内 高。 海外 股票 交易 所、 货 币市场 、 证券 交 易体系 以及 证券 经纪 商的 监管体 系和 制度 与国 内不 同。 证券 交易 交割 时间 、 资 金清算 时间 有 可能比 国内 需要 更长 时间 。 此 外, 在基 金的 投资 交 易中 , 因 交易 的对 手方 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 多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 务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受 损失 。 5. 证券 借贷/正 回购/ 逆回 购风险 : 证券 借贷 的风 险 表现为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 如 果交 易对 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 约 , 则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 无法 获得证 券借 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券 无法 归 还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发 生损 失 。 证 券回 购 中的风 险体 现为 , 在回 购 交易中 , 交易 对 手方可 能因 财务 状况 或其 它原因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的义 务, 从而 对基 金资 产 价值造 成不 利 影响。 四、 特殊事件 风险 1. 自然 灾害 风 险 : 全球 各 地可能 发生 的自 然灾 害会 直接影 响到 当地 的经 济运 行状况 , 进而 影 响到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当地 证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 本基金 的收 益。


2. 第三方 风险:本 基金运 作的当事 人,如: 管理人 、境内/境 外托管 行和券商 等,在合 作 中 自身没 有过 错 , 但 是当 事 人委托 的或 无任 何关 系的 第三方 的作 为可 能影 响到 当事人 , 并且 进 一步影 响到 基金 的收 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4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全球 市场内 依法 可投 资的 公募 基金( 含 ETF ) 、股票 、固 定收益 证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金融 衍生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范 围为: 投资 于基 金的 资产 合计不 低于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60% , 投 资于 基金 的资 产中 不低 于 80% 投资 于黄 金基 金;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黄金 基金 指黄 金 ETF (即 跟踪 黄金 价格或 黄金 价格 指数 的 ETF )及黄金股票 基金 (包 括 跟踪黄 金股 票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和 ETF , 以及 80% 以 上基 金资 产投 资于黄 金采 掘公 司股 票的 主动基 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直接 投资 黄金 实物、 黄金 凭证 或与 实物 商 品挂钩 的 衍生品 等其 他工 具 (包 括 但不限 于 以 后在 国内 上市 、 以 跟踪 黄金 价格 或黄 金 价格指 数为 目的 的 ETF ,以及 在 国内外 上 市的黄 金期 货合 约及 黄金 期权合 约)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 资范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理念 通过对 影响 黄金 价格 的核 心要素 进行 深入 研究 ,把 握黄金 价格 的中 长期 趋势 ;通过 主 动配置 黄金 基金 、黄 金采 掘公司 股票 及其 他资 产,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5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国 际黄 金价格 中长 期趋 势的 判断 ,在不 同资 产类 别中 进行 资产配 置 。 在研究 、 分 析黄 金价 格趋 势的过 程中 ,本 基金 将重 点考察 以下 因素 : (1) 各国 央行 黄金 储备 量 的变化 以及 政策 变化 ; (2) 全球 黄金 开采 与回 收 量、开 采与 回收 成本 的变 化等; (3) 全球 黄金 工业 需求 、 消费需 求及 投资 需求 的变 化; (4) 全球 利率 水平 及变 化 、主要 国家 货币 政策 、通 胀率变 化等 ; (5) 战争 、危 机等 特殊 事 件的发 生以 及对 黄金 价格 的影响 。 根据以 上分 析结 果, 本基 金将主 要对 以下 类别 资产 进行主 动配 置: (1) 黄金 ETF ; (2) 黄金 股票 类资 产( 包 括黄金 采掘 公司 股票 及黄 金股票 基金 ) ; (3) 其他 资产 。 在其他 因素 不变 的前 提下 , 黄金价 格的 变动 将引 起黄 金采掘 企业 的盈 利水 平同 方向且 更 大幅度 的波 动 , 但 黄金 采 掘企业 的套 期保 值策 略 、 产量 、 生 产成 本等 实际 经 营情况 也会 影响 企业的 盈利 ; 此外 , 市 场 对黄金 价格 和企 业增 长的 预期 、 行 业板 块的 估值 水 平以及 市场 总体 趋势会 对黄 金采 掘企 业的 股价产 生影 响。 黄金 价格 与 黄金采 掘企 业股 价的 差异 化波动 给本 基 金提供 了战 胜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机 会 。 当 预期 黄 金价格 下跌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从其 他资 产中 , 选 择有 望带 来稳 健 回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主 要包括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 、 固定 收 益证券 和股 票等 。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深入 研究 黄金 价格趋 势 、 黄 金采 掘企 业 盈利和 估值 水平 变化 , 以 及考察 其他 品种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基 础上 , 进 行黄 金 ETF 、 黄金股 票类资 产以 及 其 他资产 的比 例配 置, 并不 断进行 组合 的优 化。 2.黄金 ETF 的选择标准 黄金 ETF 以追踪 黄金 价格 或黄金 价格 指数 为目 标, 属于高 度同 质化 的产 品。 本基金 在 选 择黄金 ETF 时将综 合考 虑 基金规 模、 跟踪 偏离 度 与 跟踪误 差、 折溢 价、 二级 市场流 动性 、 综合费 率、 信用 风险 及汇 率风险 等因 素。 此外 ,本 基金将 不参 与黄 金 ETF 的实物申 赎。 3.黄金 股票 类资 产的 选择 标准 本基金 对黄 金采 掘公 司股 票进行 投资 主要 考虑 以下 因素: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6 (1) 金矿 的 储 量、 开采 难 度等 ; (2) 开采 技术 、生 产能 力 以及产 量的 预期 变化 ; (3) 经营 成本 的变 化; (4) 黄金 价格 变动 对企 业 盈利影 响的 敏感 性; (5) 在同 行业 、类 似企 业 中,估 值的 比较 分析 等。 对黄金 股票 基金 进行 研究 与分析 时, 本基 金将 重点 考察以 下因 素: (1)基金 的跟踪误 差、超 额收益、 取得超额 收益的 持续性以 及单位跟 踪误差 风险的 超 额收益 ; (2)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以 及 投资风 格的 稳定 性; (3) 资产 管理 人的 管理 规 模、组 合经 理的 管理 经验 ; (4) 基金 的规 模、 成立 时 间、销 售地 域、 申购 手续 的便捷 性、 基金 的综 合费 率等。 4.其他 资产 的选 择标 准 如预期 黄金 价格 处于 下跌 趋势 , 本 基金 将增 加其 他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股票 方 面, 本基 金 将主要 选择 经营 稳健 、 持 续分红 能力 强 、 现 金流 充 裕、 股价 被市 场低 估的 股 票进行 投资 , 争 取取得 稳定 回报 。 本基 金 还将根 据对 国际 汇率 和利 率走势 的判 断 , 投 资于 能 取得稳 定回 报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 包 括国 债 和公司 债 ; 经 营历 史较 长 、 单 位风 险的 超额 收益 较 高、 下方 风险 较 低的债 券基 金; 投资 回报 优良, 同时 严格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 险的 货币 市场基 金等 。 5.衍生 品投 资及 证券 借贷 策略 为降低 留存 现金 、汇 率因 素的影 响, 本基 金还 将本 着谨慎 原则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投资于 以黄 金 ETF 、黄金 股票指 数 ETF 或黄金 采掘 公司 股 票为 标的 资产 的期 货与期 权, 以 及外汇 远期 合约 等汇 率衍 生品。 衍生品 投资 的主 要策 略包 括: (1)避险 。本基金 可利用 外汇远期 合约规避 外币资 产对人民 币的汇率 风险, 避免汇 率 剧烈波 动对 基金 的业 绩产 生不良 影响 ;可 利用 以黄 金 ETF 或黄金股 票指数 ETF 为标的资 产 的衍生 工具 , 规避 黄金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还可 利 用与单 只证 券相 关的 衍生 产品规 避单 个证 券在短 时期 内剧 烈波 动的 风险等 。 (2)有效 管理。主 要包括 对现金流 量的有效 管理、 降低冲击 成本等。 在短期 的申购 赎 回规模 较大 或市 场大 幅波 动时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可 迅速调 整现 金头 寸 , 同 时 管理风 险以 减少 不利影 响。 此外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还 可 在严格 进行 风险 控制 的前 提下 , 进 行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7 证券借 贷交 易、 回购 交易 等投资 ,以 提高 投资 收益 。 五、 业绩比较 基准 以伦敦 黄金 市场 下午 定盘 价计价 的国 际现 货黄 金( 经汇率 折算 ) 。 本基金选择以 伦敦黄金 市 场下午定盘价 (London Gold Fixing p.m. )计价 的 国际现货 黄金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原因如 下: 1、公允性 。本基金 为黄金 主题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对黄金基 金、黄金 采掘公 司股票 以 及与其 他资 产进 行主 动配 置的过 程中 , 黄金 价格 是 影响投 资判 断 的 关键 因素 。 采 用以 伦敦 黄 金市场 下午 定盘 价计 价、 经 汇率折 算后 的国 际现 货黄 金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相对公 允地 反 映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 2、 权 威性 。 伦敦 黄金 市场 是全球 最大 且历 史最 为悠 久的黄 金市 场 , 自1919 年 起即开 始 实行的 定价 制度 和定 价机 制在国 际黄 金市 场中 扮演 了重要 角色 , 伦 敦黄 金市 场 定盘价 也因 此 成为世 界上 最重 要的 黄金 价格 , 不 仅影 响着 其他 黄 金市场 的黄 金交 易 , 并 且 是众多 黄金 交易 契约的 基准 价格 。目 前全 球绝大 部分 黄 金ETF 采用 伦敦黄 金市 场下 午定 盘价 作为跟 踪 标 的 。 3 、透明性。伦敦黄金市场实行每日两次的定价制度,定价时间分 别 为 伦 敦 时 间 上 午 10:30 和 下午 3:00 。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采 用伦 敦时间 下 午 3:00 的定 盘价 计价, 该数 据 公开披 露且 易于 观察 和计 算, 投资 人能 够以 合理 的 频率获 取 , 从 而保 证了 基 金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未来 , 如 基金 变更 投资 范 围、 或黄 金市 场中 出现 其 它代表 性更 强 、 投 资者 认 同度更 高的 价格基 准 、 或 伦敦 黄金 市 场变更 定价 方式 或停 止公 告定盘 价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 相应调 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更 需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新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实 施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风险收益 特征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对黄 金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 在 黄金 基 金、 黄金 采掘 公司 股票 及 其他资 产之 间进行 主动 配置 。 本基 金 的表现 与黄 金价 格相 关性 较高 , 历 史上 黄金 价格 波 幅较大 , 波动 周 期较长 , 预期 收益 可能 长 期超过 或低 于股 票 、 债 券 等传统 金融 资产 , 因此 本 基金是 预期 收益 与预期 风险 较高 的基 金品 种。此 外,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海外 ,存 在汇 率风 险。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8 七、 投资决策 依据与 决 策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观 研究、行 业研究 、公司研 究、固定 收益研 究、衍生 品研究、 投资策 略研究 、 基 金研 究等 方面 的报 告。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研究员 充分 利用 外部 研究 成果 、 市 场信 息和 公司 资 源展开 宏观 研究 、 策略 研 究、 行业 研 究、 公司 基本 面研 究、 固 定收益 证券 研究 和金 融衍 生品研 究 , 强 调自 上而 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研 究过 程, 注重 研究 的前瞻 性和 准确 性, 为各 层次的 投资 决策 提供 支持 。 (2) 资产 配置 在内外 部研 究支 持下 ,基 金经理 制作 《资 产配 置报 告》 , 按照 制度 提交 审 议 并 实施 。 (3)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在决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理 将主 要关 注 基金管 理团 队、 资产 规模 、 流动性 、 投资策 略 、 投 资业 绩 、 汇 率风险 等基 本情 况 , 确 定 基金投 资对 象 。 同 时 , 对 于执行 被动 管理 并上市 交易 的ETF , 基金 经理还 将考 察其 跟踪 偏离 度、成 交金 额以 及折 溢价 率等指 标。 基金经 理将 在充 分考 虑以 上因素 的情 况下 , 选择 有优 秀的基 金管 理团 队 、 资 产规 模较大 、 流动性 充裕 、 信用 风险 低、 汇率风 险小 、 跟踪 误差 与 跟踪偏 离度 较低 、 折溢 价 率较低 的基 金, 构造基 金中 基金 投资 组合 。 (4)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经 理在 参考 内外 部研 究报告 的基 础上 , 通过 “ 自上而 下 ” 与 “ 自下 而上 ” 相 结合 的 方式 , 对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估 值水 平、 市场 表现 作 出评估 , 挖掘 驱动 上市 公 司股价 表现 的关 键因素 , 形成 对证 券预 期 收益的 合理 预期 , 并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的 指导 下 , 形成股 票配 置比 例的决 策。 基金 经理 参考 研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构建 股票组 合。


(5)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经理 基于资产 配置决 策以及对 各国/地区 债券市 场的研究 ,决定债 券组合 的期限 结 构、债 券类 别配 置并 选择 具体债 券, 构建 债券 组合 。 (6)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可 通过 交易 系统 下达投 资指 令 , 经 交易 系 统传递 至集 中交 易室 , 集 中交易 室交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9 易员接 到指 令后 对指 令进 行审核 , 确认 为合 规有 效 指令后 ,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 经纪商 完成 指令 的执行 。每 日交 易结 束后 ,交易 员与 基金 经理 确认 最终成 交结 果。


(7) 绩效 与 风 险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出具 基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报告, 供基 金经 理调 整投 资 组合时 参 考。 (8) 投资 的合 规性 监控 监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 和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 检查。 八、 投资禁止 与限制 (一) 投资 禁止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购 买不 动产 ; 5、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购 买实 物商 品; 8、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0 16、基 金中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下 基金 :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 的伞型 基金 子基 金。 17、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基金持 有同一机 构(政 府、国际 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 券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3、基金持 有与中国 证监 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 总量 。 前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 同 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5、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法 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 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6、每 只境 外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如投 资境 外伞 型基金 , 该伞型 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7、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境 外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8、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6 个月 后 , 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 1-8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规 或中国有 关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本基 金不受上 述限制。 《 基金法 》及其 他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1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基 金可 依据 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 制。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基金 所持有的 黄金基 金和与黄 金基金挂 钩的衍 生品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符合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黄金 基金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3、本基金 投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易 对手方应 当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 进行估 值,并且 基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四)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借方应 当在交易 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2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金 有权在任 何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上述比 例 限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五) 基金 可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1、所有参 与正回购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方应 当在正回 购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 支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 分 红。 4、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 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 易、逆 回购交易 中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六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3 九、 基金投资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采 取主动 方式 进行 投资 管理 , 在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投 资 风险主 要表 现为市 场风 险和 合规 性风 险。 其中 , 为 控制 市场 风险 , 本基金 通过 跟踪 误差 、 下 方风险 、 黄金 基金 净暴 露 度、 黄金 采 掘公司 股票 净暴 露度 及基 于衍生 品的 ETF 基金暴 露 度等风 险控 制指 标, 对主 动投资 过程 中 基金投 资绩 效和 风险 进行 识别和 监督 。本 基金 将采 用如下 公式 计算 年化 跟踪 误差: ? ? ? ? 2 , , , , 1 1 1 N p t B t p t B t t TE T R R R R N ? ?? ? ? ? ? ? ?? ?? ? ? 上述公 式中 各参 数的 定义 如下: T 表示 过往 一年 的 交 易日 天数; N 表 示计 算周 期; R p,t 和R B,t 分别 表示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日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日收 益率 ; ? ? ,, p t B t RR ? 表示 计 算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日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日 收 益 率 之 差 的 算术平 均值 。 此外 , 为 控制 合规 性风 险 , 本 基金 主要 对以 下合 规 性指标 进行 监督 和控 制 : 本基金 所投 资基金 占该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本 基金 所投 资 基金占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本基 金投 资 于基金 的资 产净 值合 计占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以及本 基金 投资 于黄 金基 金的资 产净 值 合计占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十、 衍生品投 资的风 险 管理与决 策流程 (一) 投资 衍生 品的 风险 管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 在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业 务中 , 包 括 了 “ 事前 的风 险定 位 、 事 中的风 险管 理和 事后 的风 险评估 ” 的全 过程 、 多角 度、 全方 位的 风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4 险监控 体系 。 事前风 险控 制: 投资 决策 前,投 资研 究人 员必 须对 所运用 的金 融衍 生品 的原 理、特 性 、 运作机 制 、 风 险有 深入 的 研究和 分析 。 对拟 投资 方 案可能 蕴含 的风 险进 行充 分评估 , 并进 行 必要的 情形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方 案经审 批后 方可 执行 。 事中风 险控 制: 衍生 品研 究组对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评 级进行 跟踪 ,防 范信 用风 险的发 生 ,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程 的手 段对对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 基金经 理或 衍生 品研 究组 对衍生 品头 寸 以及风 险敞 口进 行监 控 , 一旦衍 生品 的亏 损超 过投 资方案 防范 的目 标 , 立 即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汇报 ,考 虑采 取强 制平 仓等措 施以 避免 出现 严重 的风险 事件。 事后风 险控 制 : 基 金经 理 或衍生 品研 究组 定期 对基 金的衍 生品 交易 策略 、 运 作情况 做投 资回顾 分析 和风 险评 估 , 识别内 部控 制中 的弱 点和 系统中 的不 足 , 提 供改 进 的建议 ; 定期 评 估、审 定和 改进 风险 管理 政策。 (二) 投资 衍生 品的 决策 流程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主要 包括 研究 支持 、 投 资决策 、 交易 执行 、 绩 效 与风险 评估 等阶段 。 公司研 究部 衍生 品研 究组 负责金 融衍 生品 的研 究工 作, 对 各主 要金 融衍 生品 市 场进行 日 常研究 ,定 期或 不定 期提 供相关 投资 建议 的报 告, 跟踪衍 生品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况 。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部研 究的 支持下 , 本着 组合 避险 和 有效管 理的 策略 原则 , 提 出衍生 品投 资需求 ,衍 生品 研究 组提 供相应 的投 资及 风险 评估 分析报 告。 根据拟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的 金额 、 风 险敞 口的 大小 , 基金经 理制定 投 资方 案 , 按照制 度 提 交审 议 并实 施。 在定期 或不 定期 召开 的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会 议上 , 基 金 经理对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运作情 况 进行回 顾和 评估 检讨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5 十一、 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 人行 使代 理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 行使 代理 投票 权应 考虑 不同地 区市 场上 适用 的法 律或监 管要 求 、 公 司治 理 标准 、 披 露实 务 操作等 存在 的差 异 , 充 分 研究提 案的 合理 性 , 并 综 合考虑 投资 顾问 、 独立 第 三方研 究机 构等 的意 见 后 , 选 择合 适的 方 式行使 投票 权 。 本 着基 金 投资者 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对 持股 比例 较 小或审 议非 重要 事项 、 支付 较高费 用等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选 择不 参与 上市 公司的 投 票 。 3. 代理 投票 权的 执行 , 可 选择实 地投 票 、 通 过交 易 经纪商 系统 投票 、 委托 境 外投资 顾问 、 托 管人或 第三 方代 理投 票机 构投票 等方 式。 4.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投票 记录。 十二、 证券交易 管理 1.基金 管理 人挑 选证 券经 纪商主 要考 虑的 因素 包括 : 交 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报 告质量 、 提 供研究 服务 质量 、法 规监 管资讯 服务 以及 价值 贡献 等方面 。 (1)交易 执行能力 。主要 指券商是 否能够对 投资指 令进行有 效的执行 ,以及 能否取 得 较高质 量的 成交 结果 。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 是 否完 成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 成 交价格 、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 (2)研究 报告的质 量。主 要是指券 商能否提 供高质 量的宏观 经济研究 、行业 研究及 市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等 ; (3)提供 研究服务 的质量 。主要包 括协助安 排上市 公司调研 、研究资 料共享 、路演 服 务、日 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研 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法规 监管资讯 服务。 主要包括 境外投资 法律规 定、交易 监管规则 、信息 披露、 个 人利益 冲突 、税 收等 资讯 的提供 与 培 训;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6 (5)价值 贡献。主 要是指 证券经纪 商对公司 研究团 队、投资 团队在业 务能力 提升上 所 做的培 训服 务、 对公 司投 资提升 所作 出的 贡献 ; (6)其他 因素。主 要是证 券经纪商 的财务状 况、经 营行为规 范、风险 管理机 制、近 年 内有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等。 2.席位 交易 量的 分配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 评 价证 券经 纪 商将重 点 依据其 交易 执行 能力 、 研 究报告 质量 、 提供 研究 服 务质量 、 法规 监管 资讯 服 务和价 值贡 献等 方面的 指标 ,并 采用 十分 制进行 评分 。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i( 第 i 项评价 项目 ×项 目权 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 由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相 关法 规要 求和 内部 制度进 行确 定。 3.其他 事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 基金通 过该 证券经 纪商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以 及所 支付 的佣 金等 进行披 露。 对于 在证 券经 纪 商选择 和交 易 量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突 ,管 理人 应该 本着 尽可能 维护 持有 人的 利益 进行妥 善处 理 ,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十三、 基金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已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1 年 7 月1 日至 2011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7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31,102,305.11 2.61 其中: 普通 股 22,438,034.45 1.89








存托 凭证 8,664,270.66 0.73 2 基金投 资 678,311,032.02 56.99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1,737,548.30 0.15 其中: 远期 1,737,548.30 0.15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5,200,232.80 6.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2,856,455.68 32.17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0,996,161.16 1.76 9 合计 1,190,203,735.07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26,581,212.18 2.36 香港 4,521,092.93 0.40 合计 31,102,305.11 2.77 注: (1 )国 家( 地区 )类 别根据 其所 在的 证券 交易 所确定 。 (2)ADR 、GDR 按照 存托 凭 证本身 挂牌 的证 券交 易所 确定。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8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 - 材料 31,102,305.11 2.77 工业 - - 非必需 消费 品 - - 必需消 费品 - - 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 术 - - 电信服 务 - - 公用事 业 - - 合计 31,102,305.11 2.77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 代码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BX US BARRICK GOLD CORP -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35,000 10,375,962.98 0.92 2 GG US GOLDCORP INC -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26,000 7,540,978.54 0.67 3 AU US ANGLOGOLD ASHANTI LTD -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20,000 5,256,773.28 0.47 4 GFI US GOLD FIELDS LTD -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35,000 3,407,497.38 0.30 5 1818 ZHAOJIN 招金矿 香港证 券 香港 235,000 2,491,016.45 0.22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29 HK MINING INDUSTRY CO LTD 业股份 有限公 司 交易所 6 2099 HK CHINA GOLD INTERNATI ONAL RESOURCES CORP LTD 中国黄 金国际 资源有 限公司 香港证 券 交易所 香港 115,800 2,030,076.48 0.18 注: (1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持 有以 上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2) 此处 所用 证券 代码 的 类别是 当地 市场 代码 。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远期交 易 外汇远 期 (美 元 兑人民 币) 373,746.00 0.03 2 远期交 易 外汇远 期 (美 元 兑人民 币) 363,521.00 0.03 3 远期交 易 外汇远 期 (美 元 兑人民 币) 363,234.00 0.03 4 远期交 易 外汇远 期 (美 元 兑人民 币) 337,204.50 0.03 5 远期交 易 外汇远 期 (美 元 兑人民 币) 299,842.80 0.03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 资 明细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0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PDR Gold Trust ETF ( 交 易所交 易 基金) Mutual Fund ( 共 同基金) World Gold Trust Services LLC/ USA 186,852,362.11 16.62 2 iShares Gold Trust ETF ( 交 易所交 易 基金) Mutual Fund ( 共 同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77,354,392.12 15.77 3 GBS Bullion Securities ETC ( 交 易所交 易 商品) Mutual Fund ( 共 同基金) ETF Securities Management Co Ltd 150,115,447.80 13.35 4 ETFS Physical Gold ETC ( 交 易所交 易 商品) Mutual Fund ( 共 同基金) ETF Securities Management Co Ltd 132,774,133.13 11.81 5 Market Vectors Gold Miners ETF ETF ( 交 易所交 易 基金) Mutual Fund ( 共 同基金) Van Eck Associates Corp 31,214,696.86 2.78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基 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1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9,416,795.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408.73 5 应收申 购款 1,537,957.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996,161.1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2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5 月6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至2011 年 9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9 月 30 日 -2.30% 0.75% 5.40% 1.53% -7.70% -0.78% 注:1.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已经转 换为 以人 民币 计价 。 2.上述 净值 表现 数据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第 2 号<基 金净 值 表现的 编 制及披 露> 》的 相关 规定 编 制。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3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基本 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员 叶俊英先生 ,1963 年生 , 经济学博士 ,董事 长。曾 任中国南海 石油联 合服务 总公司条 法部科 员、 副科 长、 科长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裁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 总裁 、 副董 事长 兼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梁棠先生,1958 年生,EMBA ,董事。 曾任广 东省财 政学校副校 长,广 东粤财 实业发展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4 公司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投 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现 任广 东 粤财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08 年1 月,当 选为 政协 广东 省第 十届委 员会 常委 。 李建勇先生 ,1957 年生 ,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曾任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成 都营业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 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公司 副总裁 、 总裁 。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谢亮先 生 ,1963 年生 ,EMBA , 董事 。 曾任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广州军 区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现任 广东 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计 划 财务部 部长 。 杨力先生,1975 年生,EMBA ,董事。 曾任美 的集团 空调事业部 技术主 管、企 划经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 美的 空调 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理 , 佛 山顺德 创佳 电器 有限公 司董 事 、 副 总经 理 , 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 营销总 监 , 广 东盈 峰投 资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 裁。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首 席战 略官 。 张优造 先生 ,1964 年 生,MBA , 董 事、 副 总裁 。 曾 任南 方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 部经理 , 广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部 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谢石松先生 ,1963 年生 , 法学博士, 独立董 事。现 任中山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国际法研 究所所 长 。 兼 任中 国国 际 私法学 会副 会长 , 武汉 大 学法学 院 、 西 北政 法大 学 兼职教 授 , 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及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成员, 上海 、广 州、 深圳 、厦门 、珠 海 、 佛山、 肇庆 、惠 州等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王化成先生 ,1963 年生 , 经济学博士 ,独立 董事。 曾任中国人 民大学 商学院 助教、讲 师、副 教授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何小锋先生 ,1955 年生 , 经济学硕士 ,独立 董事。 曾任广东省 韶关市 教育局 干部、中 共广东 省韶 关市 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 讲师 、 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金 融系主 任、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陈国祥先生 ,1963 年生 , 经济学硕士 ,监事 会主席 。曾任交通 银行广 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 理 , 广 东粤 财信 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李舫金先生 ,1962 年生 ,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 华南师范大 学外语 系党总 支书记、 中国证 监会 广州 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 控股 集 团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 总裁 ,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 、 广 州 银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5 行副董 事长 (兼 )。 廖智先生,1971 年生, 经 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经 理。 刘晓艳女士 ,1969 年生 , 经济学博士 ,总裁 。曾任 广发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 资理财部 副经理 、 基金 经理 , 基 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部 总经理 、 公 司副 总裁 , 公 司 常务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张南女士,1970 年生, 经 济学博士, 督察长 。曾任 广东省经济 贸易委 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2001 年10 月加 入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 察长 兼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基金经理 张小刚 , 男,1976 年出 生 , 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工 商 管理硕 士 (MBA),12 年证 券从业 经 历。 曾 任四 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河北 证券 资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Atticus Capital, LLP 大 中 华 区 域 研 究 员 ,Digital Century Capital, LLP 通 讯 行 业 研 究 员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 投 资经 理, 香港 企 荣财务 有限 公司 投资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海 外市 场股票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现 任易 方达 亚洲 精 选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0 年1 月21 日起 ) 、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经理 (自 2011 年5 月6 日 起) ,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3 、境外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王 红欣 先生 、Yi Li Gratale ( 李弋 ) 女士、 张 小刚先 生。 王红欣 先生 ,1967 年出 生 ,美国 耶鲁 大学 金融 学博 士。曾 任安 泰保 险公 司(Aelt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Aetna ) 国 际股 票分 析师 , 普特南 投资 公司 (Putnam Investments ) 副总裁 、资 深分 析师 ,阿 凯 迪恩 资产 管理 公司 (Acadian Asset Management ) 研究主 管、 资 深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 香 港) 有限 公司 总 裁。 Yi Li Gratale ( 李弋 )女 士,1966 年生 ,工 学硕 士 、理学 硕士 、美 国纽 约市 立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 曾任TCL 公 司材 料及 工程 部质 量 控制主 任 , 深 圳市 社保 局 投资分 析员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6 ALLIED BUSINESS INTELLIGENCE,INC 市场 研究 分析 员,花 旗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CGAM)股 票研究 员 , 日 兴全 球资 产 管理 (美 国) 公司 副总 裁 、 基 金经 理、 研究 员, 美 国纽约 人寿 保险 公司人 寿及 年金 业务 (L&A )首席 投资 官办 公室 投资 分析师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公 司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易方 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兼 任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张小刚 先生 ,同 上。 4 、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 投资顾 问; 13.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 内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7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8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 系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39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0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1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 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察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2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1 】181 号)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境 外投 资基 金中 基金 (FOF ) , 基 金运 作方 式 为 契 约型 、 上市 开放 式 (LOF ) 。基 金 的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2011 年4 月 1 日至 2011 年 4 月29 日止。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3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5 月 6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4 第九节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基金 的上市 如基金具 备下列条 件,基 金管理人 可依据《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合 同期 限五 年以 上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资 格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 其他条 件。 二、上市 交易的 时 间和地点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具备上 市交 易条 件 , 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 开始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上市 交易的 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 上 市前 最新 公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 有关规 则。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5 四、上市 交易的 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市 交易的 行 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最新 公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六、上市 交易的 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本 基金上 市后 , 若出 现以 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向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本基 金停 牌 , 并由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决 定是 否停 牌及 停、复 牌时 间 。 1.当基 金管 理人 预计 已使 用外汇 额度 接近 国家 外汇 局批准 的境 外证 券投 资额 度上限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发 布交 易风 险提示 公告 ,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示 风险 , 并向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于 公告 日上 午开 市起 停牌一 小时 ; 2.当本 基金 因外 汇额 度原 因暂停 申购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应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在 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当 日对 本基 金停牌 ,并 于下 一交 易日 复牌; 3.本基 金因 外汇 额度 原因 暂停申 购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向国 家外 汇局 申请 增加 外汇额 度 并 获得批 准时 , 应及 时发 布 公告 , 披 露恢 复申 购的 时 间, 并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于 公告 当日 停牌、 于下 一交 易日 复牌 ; 4.若因 暂停 申购 导致 本基 金折溢 价率 出现 异常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的 要求进 行风 险提 示, 并向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本基 金于提 示公 告日 上午 开市 起停牌 一 小 时 。


若未来 对上 述情 形有 更合 适的处 理措 施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法律 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定 对上 述措 施进 行调整 及修 改 。


七、暂停 上市的 情 形和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再 具备 本条“ (一 )基 金的上 市” 中规 定的 上市 条 件;


2.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 应 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八、恢复 上市的 公 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6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九、终止 上市的 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7 第十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 基金投资 者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二、 申购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 或 增减 基金 场外 代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三、 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市 场 (如美 国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 英 国伦 敦证 券交 易所 、 瑞 士国家 证券 交易 所和 加拿 大多伦 多证 券 交易所 )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 每个工 作日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对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 赎 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内 撤销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8 4、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遵循先 进先出原 则,认购 、申购 确认日 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 以 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6、投资人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 的场内申 购、赎回 时,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五、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开放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将可 能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自 T +3 日起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该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投 资者 已交 付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 +10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账 户, 国家 外汇 局相关 规定 偶 变更或 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时 , 赎回 款支 付时 间 将相应 调整 ; 当 基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休 市或暂 停交 易时 顺延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额 限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49 场外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 币 (含申 购费) ,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的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 申购费)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均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申 购金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根据 其规 定办 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 1,000 元。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外 赎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 最低份 额 为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 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同 时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赎 回 ,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 赎 回、 基金 转 换、转 托管 等) 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 金份额 必须 一 同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深 圳证券 交易所或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 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上限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与赎 回的费 率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需交 纳申 购费 ,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具 体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场内、 场外 申购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0%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 购,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2.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0 赎回费 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 回费用 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为 0.2% 。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时 间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天) 场外赎 回费 率


0-364 0.2%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 后的申 购 费 率和赎 回费 率在 《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中列 示。 上 述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计 划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促销 活动范围 内的投 资者调 低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同 时须征 求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场外申 购涉 及金 额 、 份 额 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 及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位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返 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2)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申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的 余额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计 入基 金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1000 万 (含 ) 以上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1 某投资 人投 资 4 万元 场外 申购本 基金 , 申购 费率 为 1%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 (1+1% )=39,603.96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 额=39,603.96/1.040=38,080.73 份


如果投 资人 是场 内申 购, 申购份 额 为 38,080 份 ,其 余 0.73 份对 应金 额返 回给 投资人 。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38,080× 1.040=39,603.20 元


退款金 额=40,000 -39,603.20 -396.04 =0.76 元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四: 某投 资 者 T 日赎回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2% ,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计 算如 下 : 赎回费 用=10,000× 1.016× 0.2% = 20.32 元 赎回金 额= 10,000× 1.016-20.32 = 10,139.68 元


即: 投 资 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39.68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每个 估值日 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九、 申购和赎 回的登 记 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 下,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结 算手续 ,投 资者 自 T+3 日 起(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2 十、 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但不 可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上 市交 易,也 可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十一、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或外 汇市 场休 市, 并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正 常估 值与 投资时 ; 3.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4.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导致 突破国 家外 汇局 批准 的外 汇额度 ;


6.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结 算机构 因技 术故 障导 致基 金销售 系 统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8.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6 项和 第 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 笔或某 数笔 申购 申请 ; 2、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 个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按 比例 拒绝 接受 、暂 停 接受某 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3 十二、 暂停赎回 或者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可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或外 汇市 场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或 遇公 众节 假日 , 可能 影 响 本基金 投资 ,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结 算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 人员 伤亡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时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延 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 20 个 工 作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十三、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4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 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并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 《 招 募说明 书 》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支 付时 间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四、 其他暂停 申购和 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 效的 合 法程 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五、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5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 周(含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 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时间 超过 四周 ( 含四 周 ) 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六、 基金的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 金 转 换的条 件、 数额 限制 、转 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告 。 十七、 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 管 是指 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的 会员单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跨 系统 转托 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3、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有权 对办 理转 托管业 务收 取相 关费 用。 十八、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 者开通 ) 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相 关公 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6 十九、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登 记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二十、 基金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结 算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 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及国 家有 权 机关的 要求 , 以及 登记 结 算机构 业务 规定 来决定 是否 冻结 。 二十一、 其他特殊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依据 其业 务规 则 , 受 理 基金份 额质 押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费 用。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7 第十一节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 作相关 的 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的管 理费 ; 2.基金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等; 5.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或 预提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及相 关的 利息 、 费 用和罚 金 , 以及直 接为 处理 基金 税务 事项产 生的 税务 代理 费;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所产生 的费 用, 以及 在境 外市场 的开 户、 交易、 结 算、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8.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因自 身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基 金 有关的 诉 讼、追 索费 用; 10.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11.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 《 基 金合同 》 约 定 或 行业 惯例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注:本 基 金 投资 境外 基金 的相关 费用 按照 所投 资基 金的规 定及 市场 惯例 执行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 如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投资 顾问 , 包 括投资 顾问 费 )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8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基金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 如基 金 托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 , 包括境 外托 管费 )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托管 费给基金 托管 人。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12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 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59 二、 与基金销 售有关 的 费用 1.申购 费 (1) 申购 费率 为: 申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场内、 场外 申购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0%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 档 的情 况下 ,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 购,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投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绝对数 额的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 留至 小 数点后 二位 ; 申购 份数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二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为:


持有时 间( 天) 场外赎 回费 率


0-364 0.2%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2) 赎回 费的 收取 和用 途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所 收赎回 费总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0 额的25% 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数 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 、 赎 回费 用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四 舍五 入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3.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的 交易费 率, 请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 站上 的相关 说明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 计划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 围内的 投资者 调 低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 故 意行 为导 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基 金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 按照规 定或 境外 市场 惯例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有 关境 外 证券的 登记 结 算方式 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市 场惯例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托 管人 、 境外 投资 顾 问、 基金 代 销机构 和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2 基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和 基 金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在符合基金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有 关 资 产 保 管 的 要 求 下,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破 产 而产 生 的 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采取 措 施进行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存 在故意 或过 失行 为的 ,应 承担相应 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由于全 球投 资涉 及不 同投 资市场 和结 算规 则 , 对 于 非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委 托代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的延 迟交收 等情 况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措 施降 低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将不保 证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出 、 兑 换、 收汇 、 现 金往来及 证券交易 的记录 、凭证等 相关资料 ,并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但境外 托管人持 有 的 与境外 托管 人账 户相 关的 资料应 按照 境外 托管 人的 业务惯 例保 管。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3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及 本基 金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持有 的其 它资 产。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的基 金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2、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的股 票 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 增发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收盘价 进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3、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4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4、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 上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交 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5、 衍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衍生 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非上 市衍生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汇率 (1)估值 计算中涉 及美元 、港币、 日元、欧 元、英 镑等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汇 率的, 将 依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的 汇率 为基 准: 当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 与主要 货币 的 中间价 。主 要外 汇种 类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最新 公布 为准 。 (2)其他 货币采用 美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 算,采 用彭博伦 敦下午四 点的汇 率套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经协 商可对 所采 用的 汇率 来源 进行调 整。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 时 , 以 托管 银行 中国 农 业银行 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合 理 公开外 汇市 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7、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8、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上 述 第 1-7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5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 基金 管理 人于 估 值日的 下一 工作 日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 值结果发 送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时 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 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各自承担的责 任。 六、 基金份额 净值的 确 认和估值 错误的 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整 , 不做 追溯 处理 。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6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协议 的当 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当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2)由于 一方当事 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交 易 市场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送的 数据错 误,券 商 或交易 对家 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当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 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 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果 最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5)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行 业有通行 做法,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6)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7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7)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8)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 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9)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0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 该第三 方是 由基 金托管 人委 托的 情况 下,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差 错方 追偿 。 (11 )如果 出现差错的 当 事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12)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8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境外 投资主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 因停市 或 休市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 基 金资产 时;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按 照 权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 机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本 基金管 理人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69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获 取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红利 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采取现 金分红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 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0 公告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汇划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登 记 结算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1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基金 管理 人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 基金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2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 招募 说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3 明 书 》 、 《 基 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在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 托管 协议 》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每个 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4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 金合 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 投 资顾 问;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5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 其 董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14.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6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7 第十七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8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 存续期 内 , 出 现 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变更 、 终 止基 金合 同或 将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进行 表决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 元 人民币 。 4、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79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0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1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 师 、 高 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1 年 11 月 6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111 只, 包括 易方 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富国天 源平 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积 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久 嘉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成 长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债券 投 资基金 、 银河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 信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 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 精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分 红增 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 场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诚 四季 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 号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 策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 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天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2 克林国 海深 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成 长动 力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丰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收 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景顺长 城能源 基建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景 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兴业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富 国 可 转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中 小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聚潮 产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南方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投 摩 根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联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 达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 施罗德 深 证 30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托管 人的内 部 风险控制 制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3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 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 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 行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 核职 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 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 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4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 海汇 丰银 行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港中 环皇 后大 道中 一号 汇丰总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香港九 龙深 旺道 一号 , 汇 丰中心 一座 六楼 管理层 : 主席: 欧智 华








行 政总 裁: 王冬 胜 电话:


+852-3663-5329 传真:





+852-3409-2670 联系人 :





邹 伟达 公司网 址:


www.hsbc.com 二、 托管业务 及主要 人 员情况 香港上 海汇 丰银 行有 限公 司是汇 丰集 团的 始创 成员 ,于 1865 年 3 月及 4 月 先 后在香 港 和上海 成立 。 该行 是汇 丰 集团在 亚太 区的 旗舰 , 也 是香港 最大 的本 地注 册银 行。 汇丰 二字 即 “ 汇聚 财富” 或指“ 汇款 丰裕” 的意 思。 该 行现 为香 港特 别行政 区三 间发 钞银 行之 一, 钞票 发 行 量占全 港流 通钞 票 的 67.2% 以上 。 香港上 海汇 丰银 行有 限公 司是汇 丰控 股有 限公 司的 全资机 构, 而汇 丰控 股有 限 公司则 是 汇丰集 团的 控股 公司 。汇 丰集团 是世 界最 大的 银行 及金融 服务 机构 之一 ,在 87 个国 家和 地 区设有 约 8,000 个办 事处 ,客户 人数 超 过 1 亿 ,其 中超 过 4,500 万 使用 电子 银行服 务。 汇丰集 团是 先进 资讯 科技 的主要 使用 者, 每年 的资 讯科技 支出达 59 亿 美元 。 集团的 资 讯科技 系统 包括 互联 网 、 个人电 脑 、 以 及固 网和 移 动电话 理财 服务 。 汇丰 自 行营运 的专 用资 料通讯 网络 是世 界最 大规 模网络 之一 ,为 客户 及全 球员工 提供 资讯 科技 服务 。 对于托 管业 务而 言,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汇 丰集团 以托 管人 身份 持有 的资产 达 52,000 亿美 元, 较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 36,000 亿美 元增加 了 44% 。 主要 原因 是全球 金融 市 场的变 化。 托管 服务 是代 他人保 管及 管理 证券 及金 融工具 。 在亚太 区, 托管 服务 平台 设 在香港 。 该 平台 在市 场上 连获殊 荣, 包括 被多 间机 构如 “ 亚 洲投资 者” ,“ 亚洲 资产 管 理” ,“R&M 顾 问公 司” ,“ICFA” 等 等, 评选 为最 佳 基金托 管人 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5 获得其 它有 关证 券托 管服 务的奖 项。 基金托 管人 拟聘 请香 港上 海汇丰 银行 有限 公司 ( 汇 丰银行 ) 担任 境外 托管 人 。 汇 丰银 行 是汇丰 集团 的始 创成 员, 于 1865 年 3 月及 4 月先 后 在香港 和上 海成 立。 汇丰 银行是 汇丰 集 团在亚 太区 的旗 舰 , 也 是 香港最 大的 本地 注册 银行 , 并 受到 香港 金融 管理 局 监管 。 最 近一 个 会计年 度的 股本 为 224.94 亿港币 (约 为 28.97 亿 美 元) , 满足 中国 证监 会对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资本实 力的 要求 。 汇丰 银 行拥有 足够 的熟 悉境 外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 具 备 安全保 管资 产的 条 件及 安全 、 高效 的清 算 、 交 割能 力, 满足 中国 证 监会对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各项安 全托 管资 产的要 求。 同时 汇丰 银行 承诺在 最近 三年 (2007 至 2009) 没有 受到 可能 影响 我行作 为境 外 托管银 行资 格的 香港 监管 机构的 重大 处罚 或香 港司 法部门 、监 管机 构的 重大 立案调 查。 最近一 年财 务资 料(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实缴股 本 224.94 亿港 元(28.97 亿 美 元) 除税前 利润 625.63 亿港 元(80.58 亿 美 元) 股东应 占利 润 458.08 亿港 元(59 亿美 元 ) 资本充 足比 率 16.1% 核心资 本比 率 12.2% 平均股 东 权 益回 报率 21.2% 三、 境外资产 托管人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委托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履行 以下 职责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计 算境 外基 金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照相 关合同的 约定和 所适用国 家、地区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开设基 金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基金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基 金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6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熊 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熊 桃红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王 璟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7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3、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联系人 :滕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刘 业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8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深圳发 展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8) 民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89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70926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9) 浦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0) 上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 明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北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0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 F3 大厦(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薛 军丽 联系电 话:010-636361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广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4) 东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联系电 话:0769-2210019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6) 兴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梁 曦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江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 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8) 杭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华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2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0) 广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1) 银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国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23) 国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3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4) 申银万 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5) 中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6) 华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4 网址:www.htsc.com.cn (27) 海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8) 华泰联 合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区中 心广场 香港中 旅 大厦第五 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联系电 话:0755-8249200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9) 光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5 (30) 长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1) 东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2) 中银国 际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3) 兴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6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4) 国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5) 湘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36) 国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37) 西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7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387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8) 华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9) 东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40) 中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8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41) 安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中信金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106383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南京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99 网址:www.njzq.com.cn (44) 中信万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5) 金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6) 广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 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7) 渤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0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48) 东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齐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 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0) 中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1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51) 华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3) 信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4) 瑞银证 券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邱 培玲 联系电 话:010-583283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 厦门证 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56) 江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二、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3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 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 冬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 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4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5 构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金代 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决 定和 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 包括 基金 ) 所产生 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6 (1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和赎回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7 (17 ) 确 保需 要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3)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5)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8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确保 基金份额 净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方法进行 计算,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09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但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托管人 选定 结果 , 并确 保 境外托 管人 履行 相应 托管 职责 。 境 外托 管 人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过 错 、 疏 忽原 因而 导 致的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3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 违规 ,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 国 家外汇 局报 告; (24 )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或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通 知,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 通知境 外投 资顾 问, 确保 基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25 ) 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 作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国家外 汇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收 支申 报; (26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7 )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 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金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28) 确保 本基 金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29 ) 确 保本 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认 购 、 申 购、 赎 回等日 常交 易; (30) 确保 本基 金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并 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31)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受 托人 名义或 其指 定的 代理 人名 义登记 资 产; (32)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以及 中国证监 会和国家 外汇局 根据审 慎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0 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职 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1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的媒体 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2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提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提交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3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 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4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5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6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 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7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 存续期 内 , 出 现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就是 否变 更、 终止 基金 合同 或将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进行 表决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2 ) 基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低 于 3000 万元 人民 币 。 4、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 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8 第二十二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情侣 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 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币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19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 责和 托管职责 (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受托人 职责 1、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常 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施 监 督,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国 家外汇 局 报 告 ; 2、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或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通 知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境外投 资顾 问,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3、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4、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执行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 权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5、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6、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申 购 、 认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7、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确定 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8、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以受 托 人名义 或其 指定 的代 理人 名义登 记资 产; 9、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0、 《基金 法》和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和国 家外汇局 根据审慎 监管原 则规定 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托管职 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 设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2、办理基 金管理人 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 金结算 业 务; 3、保存基 金管理人 就管理 本基金的 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付 汇、资 金往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4、 《 基金 法 》 和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局 根据 审慎 监管 原则 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0 (三)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应当 将其 自有 资产 和基金 财产 严格 分开 。 (四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并 对 境外托 管人 处理 有关 本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相 应责 任。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 责过程 中 , 因 本 身过错 、疏 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全球 市场内 依法 可投 资的 公募 基金( 含 ETF ) 、股票、 固 定收益 证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金融 衍生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直接 投资 黄金 实物、 黄金 凭证 或与 实物 商 品挂钩 的 衍生品 等其 他工 具 (包 括 但不限 于以 后在 国内 上市 、 以 跟踪 黄金 价格 或黄 金 价格指 数为 目的 的 ETF 、在国内 外上 市的 黄金期 货合 约及 黄金 期权 合约)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投资于 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 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投资于 基金的资产中不 低 于 80% 投资于黄金基金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本 基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黄金基 金指 黄 金 ETF (即跟踪黄 金价 格或 黄金 价格 指数 的 ETF ) 及黄金 股票 基金 (包 括跟 踪黄金 股票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和 ETF ,以及 80% 以 上 基金资 产投 资 于黄金 采掘 公司 股票 的 主 动基金 )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本基金 持有同一 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 证券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净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1 值的 10% 。 3)本基金 持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国 家 或 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4)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 总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 资 产。 6)每 只境 外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如投 资境 外伞 型基金 , 该伞型 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7)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境 外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8)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6 个 月后 ,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 1 )-8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 当在 超 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 或中国有 关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本基 金不受上 述限制。 《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基 金可 依据 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 制。 9)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 放大交 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A. 本基金所持有的黄金基金和与黄金基金挂钩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 符合 本合 同中 关于 黄金基 金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B. 金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 不得 高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C.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 柜 台 交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2 D.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 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 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 满 足 索赔需 要。 D.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 销信 用证 。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券 。 F.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上 述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 产。 11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A.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B.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 不 低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3 于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 有 权 保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C. 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 和分红 。 D.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 入 证 券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 售出 而未 回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 基 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将不 受上述限 制。 《基 金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 上述限 制的,基 金 管 理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上述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3)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4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14)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 基金中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金 : 1)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联 接基 金; 3)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1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关联交 易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 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责 任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5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的 , 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拒绝执 行,及 时以书面 或电话或 双方认 可的其他 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告 监管部 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托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托管 人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 经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后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6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第 三方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人 的投资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人 的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信 息 等 违反 《 基 金 法》 、 《试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 应立 即对 提 示内容 予以 确认 , 如无 异 议, 应在 基金 管 理人给 定的 合理 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 应 作出 书 面解释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并 确保境 外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本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 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规 定 开立或 变更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应并 确保境 外托管人 应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或 境外 投资 顾问(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通 知) 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 况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另 行协 商 解决。 6、除非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 得收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成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该 等 责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产 的原 状 、 承 担因 此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的赔 偿责 任;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7 7、除非根 据基金管 理人书 面同意,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在任何托 管资产上 设立任 何担保 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8、对于因 为基金管 理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交 易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帐日 期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如因 基金 投资 交 易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 产持有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帐日 , 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2、验资完 成,基金 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 资产 保管 的内 容和 约定事 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帐户 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或者境 外托管 人的 银行 身份 持有 ,并确 保基 金为 现金 的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除非被 授权 人按 照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 有规 定, 否 则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在 收到被 授权 人的 指令 后, 按照下 述方 式收 付现 金、 或收付 证券 : (1) 按照 交易 发生 的司 法 管辖区 或市 场的 有关 惯例 和程序 作出 ;或 (2) 就通 过证 券系 统相 关 的买卖 而言 , 按照 管辖 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 条例 和 条件作 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不 时将 该等 惯例 、 程 序、 规则 、 条 例和 条件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 并 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建立 安全 的数据 管理 机制 , 安全 完 整地保 存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财产 相关 的业务 数据 和信 息。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8 1、基金托 管人可以 基金、 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 外托管 人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或 其境外 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 的 活动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交易 所或登 记结算机 构,按照 该交易 所或登 记 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 外托管人名义或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 关的 手续。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境外 托管 人均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 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 文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于 符合 法律法 规 、 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其他 非交 易所 市场 的投 资品种 时,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 关规 定, 开立 进行 基 金的投 资活 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券 和结 算账 户。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 资市 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或市 场惯 例; 2、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 (1)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述与 基金 的证 券; 且, (2) 要 求 和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各 自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这 些 证 券 不 属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29 于境外 托管 人资 产 , 不 论 证券以 何人 的名 义登 记 。 而且 , 如 果证 券由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 人以无 记名 方式 实际 持有 , 其自身 应 当 并应 当要 求和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独 立存 放。 3、 存放在 证券 系统 的证 券应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示为 基金实 益持 有人 之利 益持 有, 但 须遵守 管辖 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条例 和条 件; 4、 由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 的证券 (无 记名 证券 和在 证 券系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当 按照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5、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 方式的 重大 变化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将这 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管理 变化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若 基金 管 理人要 求改 变协 议约 定的 证券登 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委托 之境 外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以外 的第 三 方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存 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六、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基 金份额 的价 值 , 精 确到 人民 币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 入 。 2、复 核程 序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0 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 值日对 基金进行 估值,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于每个 估值 日的 约定 时间 之前将 基金 估值 结果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当日 约定 时间 之前复 核无 误并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在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可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4、当相关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6、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估 值出 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其中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小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时,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 做追 溯处 理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7、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境外 投资主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 因 停市 或 休市时;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1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如果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5、监 管机 构和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上述 估值方法 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按照 权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 机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本 基金管 理人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共同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 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行 。 2、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3、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4、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报表 的编 制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 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与各 自职 责相 关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协商 不能 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3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3、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4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 认服 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 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 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 提交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 。 (二)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 询服 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 账单 服务 1.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 对账单 。 2.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电 子或短信 形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 单。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网站 、 电话 、 短 信、 传真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定制 各 种形式 的 对账单 ,定 制方 法详 见本 公司网 站或 拨打 客服 热线 咨询。 (四)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服务 等信息 , 可拨 打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费 )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5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1-5-7 关于暂 停中 国银 行广 东省 分行银 行卡 基金 网上 直销 业务的 公告 2011-5-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基 金手 机交 易和 查询业 务的 公告 2011-6-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的 公告 2011-6-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网 上直 销赎 回转 认/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1-6-30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 网上直 销定期 定 额投资金 额下限 和上限 的公告 2011-7-7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开通 中国工 商银行 借 记卡电话 交易、 手机交 易认/ 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1-7-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和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1-7-18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电 话号 码变更 的公 告 2011-7-29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提请 投资者 及时更 新 已过期身 份证件 或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1-7-29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金元证 券为易 方 达黄金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场外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1-8-18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 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 金(LOF )2011 年 8 月 29 日暂 停申 购、 赎 回、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1-8-24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延长 中国工 商银行 借 记卡基金 网上直 销申购 费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2011-9-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 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 金(LOF )2011 年 9 月 5 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1-9-2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在华宝证 券推出 定期定 额申购业 务及参 加华宝 证 券网上交 易申购 和定期 定 额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2011-9-9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6 公告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增加江海 证券为 代销机 构、在江 海证券 推出定 期 定额申购 业务及 参加江 海 证券网上 交易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1-9-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拓 展网 上直 销定 期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1-9-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系 统开 通智 能交易 业务 的公 告 2011-9-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1-10-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1-10-11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1-10-18 易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011-11-3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 旗下部 分开放 式 基金最低 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 有份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1-11-4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对市场上 出现冒 用本公 司 名义进行 非法证 券活动 的特别 提示 2011-11-4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7 第二十五节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 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201 138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集的文件 ; 2、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3、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 见书 ;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1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