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鹰优选(210001)

金鹰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金鹰成 份股 优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201112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0 一一年十 二月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重要提示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03 年 3 月24 日《 关于 同意 金鹰 成 份股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2003]41 号)批 准发 起设 立。 基金 合同 于 2003 年 6 月16 日正 式生 效。 投资有 风险,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管 理 人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 非另 有 说 明,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1 年12 月1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1年9 月30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七、基 金的 投资 ................................................................ 37 八、基 金的 业绩 ................................................................ 44 九、基 金的 财产 ................................................................ 45 十、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6 十一、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0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十五、 风险 揭示 ................................................................ 58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清算 .................................................... 61 十七、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2 十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2 十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7 二十、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79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0 二十二 、金 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备查文 件 .......................... 8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 格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托 管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成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据基 金合 同所 设立 的金 鹰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明 书: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对 该招募 说明 书的 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进 行的 内容 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信托 法》 :











指2001年4 月28 日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二十 一次 会议 通 过,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 施 行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 全国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施行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反洗 钱法 》:








指2006年10 月31 日 经第十 届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二十 四次会 议通过 ,自2007 年1 月1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托管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管理办 法》 《运作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指2011年6 月21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公布 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指人 民 币元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 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及 代销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金 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业 务, 具备 基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 人 投资 者和/ 或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其它 组织 或投 资主 体以 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规定 的条 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法取 得和 持有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后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募集期 :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的 基金发 售开 始之 日起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止 的 时间段 , 最 长不 超过3个月。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2003 年4月21 日至2003年5 月21日 认购:




















指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持 有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购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本基金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本 基金 或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交易帐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 卖本 基金或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帐 户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并 存续 的不 定期之 期限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 T 日:




















指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日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城建 大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 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2250 49% 广州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广东美 的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刘东 先生,董事 长,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 师。曾在中 国现代国际关 系研究所、 中国信达 信托投 资公司驻武汉 证券交易中 心任职,历任 中国信达信 托投资公司北 京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 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 新疆宏源信 托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证券 业务总部总 经理,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 总经理,宏源 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 任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 理。 经公 司第 三届 董事会 第十 六次 会议 选举 通过, 并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2010 年4 月起 担任公 司董 事长 。 郑德珵 先生 ,董 事, 留美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广 州中 山大 学管理 学院 讲 师、副 教授 ,美 国乔 治华 盛顿大 学助 教, 美国 华盛 顿投资 咨询 公司 副研 究员 ,美国 世界 银行 政 策研究 局转 型经 济处 经济 顾问。 现任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经济学 家, 兼任 广 州风险 投资 促进 会会 长, 广州市 政协 委员 ,上 市公 司独立 董事 等。 栗建 伟先生,董 事,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 国长城铝业 公司供销处干 部,广东美 的电器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局秘 书, 现任广 东美 的集 团董 事副 总裁。 陈炳 华先生,董 事,硕士,会 计师。曾任广 州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 部部长,现 任广州药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温婉 容女士,董 事,商科毕业 。历任德盛安 联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 市场及传媒 经理、景 顺 投资 管理亚 洲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德意 志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区 域销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 副总 裁、德 盛 安联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行 政总 裁、 香港财 务策 划师 学会 行政 总裁等 职。2011 年7 月 加入东 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东亚 联丰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裁。 吴晓 球先生,独 立董事,国民 经济管理学博 士。历任江 西省余江县商 业局秘书、 中国人民 大学经 济研究所主任 、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 学院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 学研究生院 副院长,现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校长 助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院 长、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所 长、教 授、 博导 。 杜金 岷先生,独 立董事,博士 、教授、博士 生导师。历 任高校讲师、 副教授,现 任暨南大 学教授 、经济学院党 委书记、副 院长,广东中 青年经济工 作者学会副秘 书长,广东 经济学会常 务理事 ,中 华外 国经 济学 说研究 会理 事、 广东 金融 学会理 事、 广州 留学 归国 人员协 会理 事等 。 黄元 生先生,独 立董事,经济 学硕士、副教 授、高级会 计师。历任中 山大学会计 教研室主 任及会 计系副主任, 广州市康乐 会计师事务所 副所长及所 长,现任广州 万隆康正会 计师事务所 主任会 计师 。 颜俊 先生,独立 董事,法学博 士,资深律师 ,资深合伙 人。曾是广东 华邦世纪律 师事务所 的创始 合伙人,中国 工商银行深 圳市分行法律 顾问,现任 吉林大学法学 院兼职副教 授,金杜律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师事务 所资 深合 伙人 ,中 华全国 律师 协会 会员 ,广 东省法 学会 民商 法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刘晓 东先生,监 事,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深 圳市审计局 主任科员,招 商银行总行 稽核部高 级审计 师,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现 任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 总监。 曾巧 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 。历任佛山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助理、美 的集团审计 部审计经 理,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 总监 。 姚万义 先生 , 监 事, 大学 本科。 历任 中共 北京 市纪 律检查 委员 会北 京市 监察 局办公 厅主 任 、 副局长 、常 委等 职, 中国 证监会 北京 证管 办副 主任 、巡视 员等职 ,现 任北京 证券业 协会 顾 问。 2、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殷 克 胜先 生, 总 经理, 经济学 博 士。 曾 在综 合开 发研究 院 ( 中国 深圳) 、 深圳 市 体改办 任职 , 历 任 深圳 证监 局法 规处 副处 长、 上市 公司 处处 长,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公司 筹备 组组 长等 职 。 经 公司第 三届 董事 会第 十六 次会议 选举 通过 ,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0 年4 月 起担 任公 司总 经理。 刘葆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博 士, 副教 授。 历任 深圳国 资经 营公 司( 商贸 控股) 资产 经 营部总 经理 助理 ,上 海复 旦大学 博士 后流 动站 (金 融研究 方向 )博 士后 研究 员,深 圳华 强集 团 资本经 营部 副部 长, 广州 越秀集 团资 本经 营部 副经 理,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兼资 产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职 。经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第 二十 一次 会 议审议 通过 ,并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2008 年 12 月起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容辰 女士 ,副 总经 理, 法律硕 士。 历任 交通 银行 深圳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科长 、交通 银行 深 圳华富 支行 行长 助理 、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交通 银行 深圳 分行 个人 金融部 总 经理 、零 售信贷 管理 部总 经理 、华 夏银行 深圳 分行 个人 业务 部总经 理等 职。 经公司 第三届董 事会 第十 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 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苏 文 锋先 生, 督 察长, 经济学 硕 士。 历任 广州市 经济管 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 支 部书 记, 南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 发展部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 广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南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华鼎 担保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等 职,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 副总 监等职 。经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第 二十 一次 会 议审议 通过 ,并 报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2008 年 9 月起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3、本基 金现 任基 金经 理 林华显 先生,大学 本科 , 证券 从 业经历 9 年, 2002 年 10 月进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2004 年后开 始从 事投 资研 究等 工作, 先后 任交 易员 、交 易主管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2009 年 10 月 12 日开 始担 任金 鹰成 份股优 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 理, 现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林 华显 先生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在以往 工作 期间 从未 受到 监管机 构行 政处 罚或 采取 行政监 管措 施, 不存 在 《公 司法》 、 《基 金法 》 等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不得 担任基 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 理的情 形。 4、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杨绍基 先生 ,2008 年12 月24 日至2011 年 3 月 12 日管理 本基 金; 龙苏云 先生 ,2008 年2 月19 日至 2008 年12 月 24 日管理 本基 金; 李鹏先生 ,2006 年9 月12 日至2008 年8 月7 日管理 本 基金 ; 欧庆龄 先生 ,2005 年9 月28 日至 2006 年9 月12 日管 理 本基 金; 谢国满 先生 ,2003 年6 月16 日至 2005 年9 月28 日管 理 本基 金。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殷克胜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杨绍基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彭培祥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刚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研究 发展 部总 监; 徐海焱 女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集 中交 易部 总监 。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 国证 监会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的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 基金资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勤 勉尽 责、诚 实信 用、 安全 有效 地管理 和运 作本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求 最大 利益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 定,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内 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确 保基 金和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 实、准 确、 完 整、 及时 ,从 而 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制度是 指公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 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公司章 程、内部控 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章程是规范 公司与其他相 关利益主体之 间关系的基 本规则以及保 证这些规则 得以具体 执行的 依据 。 公司 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化 和展开,是对 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 总揽和 指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 管理制度包 括内部会计控 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基 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灾 难恢 复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 位设置、岗 位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完 善内 控机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 满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投 资、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广大职 员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 运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 节,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 一个职 员。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要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的修 改和完 善。 (1)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 国会计法 》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程 序、 复核 制度 、基 金估值 制度 和 程序、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制 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财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 度、 统一 采购 和工 程招标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办 法等 。 (2)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拟 订 , 报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会议 审议 通过后 实施 。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总则 、风 险控制 的目 标和 原则 、风 险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风 险 类型的 届定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监督与 评价 等部 分 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控 制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公司资 产管 理制 度等 业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以及 岗位 分离制 度、 业务 空间 隔离 制度、 作业 规则 、 岗位职 责、 反馈 制度 、资 料保全 制度 、保 密制 度、 员工行 为守则 等程 序性 风险 管 理制 度。 (3)投 资管 理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包 括研究 业务 管 理制 度、 投资 决策 管理 制 度、 基金 交易 管 理制 度等。 制订研究 业务 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持 研 究工 作的 独立 、 客观 。 研究 业务 管理 制度包 括: 建 立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 程,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 究方法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上 建立 和维 护投资 对象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保持 通畅的 交流 渠道 ; 建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制订 投资决策业 务管理制度的 目的是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确保基金的 投资符合 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资限 制等要求。 投资决策业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务管理 制度包括投资 决策授权制 度;投资决策 支持制度, 重要投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 持;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在设定 的风险权限 额度内进行投 资决策;投 资管理业绩 评价制 度等 。 制订 基金交易管 理制度的目的 是保证基金投 资交易的安 全、有效、公 平。基金交 易管理制 度包括 基金交易的集 中交易制度 ;交易监测、 预警、反馈 机制;投资指 令审核制度 ;投资指令 公平分 配制 度; 交易 记录 保管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制度等 。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 核工作,督察 长由总经理 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 责,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除应 当回避的情 况外,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 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应当 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审查 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 配备 了 充 足的 合格 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 是否遵 守法 律、 法规 、 规 章的有 关规 定 ;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 和工作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各 项管理制度、 业务规章的 执行情况; 对公司 各部 门作 业流 程的 遵守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的检 查、监 督、 评价 及建 议等 。 2、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要素 内部控 制制 度具 备控 制环 境、控 制的 性质 与范 围、 实施、 检查 和报 告等 五个 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 已经建立了 一种保证其具 备内部会计控 制和风险管 理控制的制度 ,并建立起 由高级管 理层监 督的 控制 且已 明确 规定控 制的 责任 。 公司从 影响 控制 环境 的因 素,例 如公 司组 织结 构、 各项控 制制 度及 其对 公司 各项业 务的 牵 制力、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态度 等方面 加强 控制 意识 , 并 致力于 从公 司文 化、 组织结 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造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内部 会计控制包 括对帐簿、记 录的规定和职 责分类的控 制,以保护基 金资产。风 险管理控 制包括 限额 交易 、市 场风 险、操 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风 险的 控制 。 (3)实 施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订了 详细 、合理 的书 面化 内部 控制 指引。 内部 控制 指引 提出 了内部 风险 控 制的目 标、 原则 、基 本要 求和实 施程 序。








(4)检 查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科学的 控制 检验 程序 ,根 据市场 环境 、金 融工 具、 技术应 用、 法 律法规 等因 素的 变化 及发 展情况 ,不 断测 试和 调整 风险控 制制 度, 以确 保风 险控制 制度 持续 运 作并充 分有 效的 制度 。 (5)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控制 报告制 度, 即督 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及 时将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实质 性 缺陷或 失控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总经 理报 告的 制度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备 完善 的信 息系统 确保 报告 程 序的有 效性 和保 密性 ,保 证以及 时可 靠的 方式 取得 准确详 细的 信息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检查和 指导 各部 门的 风险 管理工 作, 形成 风险 管理 报告书 与建 议 书,上 报公 司管 理层 和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实施 重点 管理的 原则 ,对 投资 管理 部、研 究发 展部 、 财务部 门、 基金 会计 等重 要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进行 重点监 督与 防范 。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如下 :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据 市 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 银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2 月 ,经 孙中 山先生 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1949 年 ,中国 银行 先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 汇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 职能, 坚持 以服 务社 会民 众、振 兴民 族金 融 为己任 ,稳 健经 营, 锐意 进取, 各项 业务 取得 了长 足发展 。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国银 行长 期作 为 国家外汇 专业 银行, 成为我 国 对外 开放 的重 要窗 口和 对 外筹 资的 主要 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国 有独 资商 业银 行。2003 年, 中国 银行 启动 股 份制改 造。2004 年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挂牌 成立 。2006 年 6 月、7 月, 先后 在香港 联 交所 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成 功挂 牌上 市, 成为国 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市场 上发 行上 市的 商业 银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31 个国 家 和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 金融服 务, 主要 经营 商业 银行业 务, 包括 公司 金融 业务、 个人 金融 业 务和金 融市 场业 务, 并通 过全资 子公 司中 银国 际开 展投资 银行 业务 ,通 过全 资子公 司中 银集 团 保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 保险 业务,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集团 投资 从事 直接 投资 和投资 管理 业务 , 通过控 股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通过 中银 航空 租赁 私人 有限公 司经 营飞 机 租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稳健 经营 的理 念、客 户至 上 的宗旨 、诚 信为 本的 传统 和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到 了业界 和客 户的 广泛 认可 和赞誉 ,树 立了 卓 越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 度, 中国 银行 被被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评 为2010 年度 中国 最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 交易 银行, 被 Euromoney ( 《欧 洲货 币》 ) 评 为2010 年度 房地 产业 “中国 最佳 商业 银行 ” , 被 英国《 金融 时报 》评 为最 佳私人 银行 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 为中国 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 国最 佳私 人 银行、 中国 最佳 贸 易 融资 银行, 被 《21 世 纪经济 报道 》 评为 亚 洲最佳 全 球化 服务 银行、 最佳企 业 公民、 年度 中 资优秀 私人 银行 品牌 。面 对新的 历史 机遇 ,中 国银 行将积 极推 进创 新发 展、 转型发 展、 跨境 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 银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 国银 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 将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 盖集合 类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球 托管 产品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服 务、 风险管 理与 内控 、核 算估 值、信 息技 术、 资 金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 面的 多个团 队,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其 中,90% 以上 的员 工具备 本科 以上 学 历。另外 ,中 国银 行在 重点 分 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目前,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 投资基 金、 一 对多 专户、 一 对一专 户、 社 保基 金、 保 险 资产、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产、 年金 资产、 理财 产品 、海 外人 民币基 金、 私募 基金 等门类 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 各类客 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2010 年末 中国 银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 的资 产突破 万亿 元, 居同 业前 列。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1 年6 月 末, 中 国银 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 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盛同 智 优势 混 合(LOF)、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 混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 大成 景 宏封 闭、 工 银 大盘蓝 筹股 票、 工银 核心 价值股 票、 国泰 沪深300 指数、 国泰金 鹿保 本混 合、 国 泰金 鹏蓝 筹混 合、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通 股票 、海 富通 货币 、海富 通精 选贰 号 混合、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混 合、海 富通 中证100 指 数(LOF)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华 宝兴 业 动力组 合股 票、 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 合 、 华夏 回报 混合 、 华夏行 业 股票(LOF)、 嘉 实超 短债 债 券、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嘉 实货 币、 嘉实 稳 健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 实主 题混合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势 股票 型、金鹰 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银河 成长股 票、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易方 达策 略 成 长 二号 混合、 易方 达积极 成 长混 合、 易 方达 货币、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 易方 达 深证 100ETF、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方 达深 证100ETF 联 接、 万家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 业混合 、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长 城货 币、 景顺 长城 鼎益股 票(LOF) 、 泰 信天 天 收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泰信 蓝筹 精 选股票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招 商先 锋混 合、 泰达 宏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债 券、 泰 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华 泰柏瑞 盛世 中国 股票 、华 泰柏瑞 积极 成长 混合 、华 泰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柏 瑞 量化 现行 股票 型、 南方 高 增长 股票(LOF)、 国富 潜力组 合股 票、 国 富强化 收益 债券 、国 富成 长动力 股票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合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东 方核 心动 力 股票、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券 型、 诺德 中小 盘股 票型、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长 股票 型、 博时 宏观 回报债 券型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债 券型 、富 兰克 林国 海中小 盘股 票型 、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上证 中小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华 泰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 成长股 票型 、 易方 达医 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 景顺 长 城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诺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德 优选 30 股票 型、 泰达 宏 利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长盛 同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银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招商 深圳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 业(TMT )50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 数、 招商 深证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银华全球优选 (QDII-FOF) 、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 票型(QDII)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 海富通大中华精 选股票型(QDII)、 招商 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LOF-QDII) 、华 宝兴 业成 熟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大 成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长 信标 普1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博时 抗通 胀增 强回 报(QDII) 、华 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QDII )等 11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并在 辖内 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 从业 人 员核准 资格 管理。 中国 银行 自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 来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的 监管 要求 ,以 控制 和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线 ,制 定并 逐步 完善 了包括 托管 业务 授 权管理 制度 、业 务操 作规 程、员 工职 业道 德规 范、 保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 项业 务管理 制度 ,将 风 险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 节;在 敏感 部位 建立 了安 全保密 区和 隔离 墙, 安装 了录音 监听 系统 , 以保证 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了 有效 核对 和监 控制 度、应 急制 度和 稽查 制度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的 安全 ;制 定了 内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 格遵循 基金 信息 披露 规定 和要求 ,及 时准 确地 披露 相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基 金 托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城建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总经理 :殷 克胜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35-888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1)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全 国) 网址:www.boc.cn (2)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建 国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95533(全 国) 网址:www.ccb.com


(4)名 称: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全 国)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 宁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全 国)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 称: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客服电 话:95558( 全 国) 网址:bank.ecitic.com (7)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 称: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全 国) 网址:www.spdb.com.cn (9)名 称: 深圳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 宁 联系人 :姜 聃 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 话:95501(全 国) 网址:www.sdb.com.cn (10) 名称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市 江 东区 中山 东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上 海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1)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2) 名称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网址:www. psbc.com (13) 名称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名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 场主楼 5 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3735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5)名 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 州地 区) 、021-52574550(上 海地 区 )、





0379-64902266 ( 洛阳 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全 国) 网址:www.gtja.com (18)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 业大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全 国) 网址:www.gf.com.cn (21)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全 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 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名 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 厦南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李 芳芳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4)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名 称: 中国 中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范雪 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7)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8) 名称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958 号华 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鲁 雁先 电话:021-688650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29) 名称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0)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全 国) 网址:www.gyzq.com.cn (31)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网址:www.hysec.com (32)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永 叔 路15 号 信达大 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3) 名称 :山 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 西省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国际贸 易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4) 名称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杭大路 15 号 嘉华国 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上 海 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35)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18 号 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 名称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联系人 :罗 绍辉 电话:0769-22119351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 名称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 合景 国 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米 兵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 名称 :东 吴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9)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 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0)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 北省 武 汉市 江汉 区新 华路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1)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山 东省 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网址:www.qlzq.com.cn


(42)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3)名 称: 爱 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上 海市 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4)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481 350 网址:www.cfzq.com (46) 名 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 号 中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8)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福 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9) 名称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 京城 大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51) 名称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全 国) 网址:www.dfzq.com.cn (52)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3) 名称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河 北省 石 家庄 市自 强路 35 号 庄家 金 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54)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5) 名称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 人: 陈璐





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6)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办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7)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鸣





电话 :025-83290979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8) 名称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9)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0)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文 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 0755-83007069





客服 电话 :4008-698-698





网 址:www.ydsc.com.cn (61) 名称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62) 名称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刘 虹 电话:0571-87901908 客服电 话:0571-96777


网址 : www.stocke.com.cn (63) 名 称: 金元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4)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5) 名称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人 :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6)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7) 名称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人 :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 育西路 189 号城建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联系人 :傅 军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 东岭 南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王 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羊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林和 西路3-15 号 耀中 广场 11 楼 1106-111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陈 雄溢 电话:020-83487300 传真:020-8348611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宁、 黎晓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 资证券 投资 基 金的除 外)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3 年6 月23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于2003年7月16 日起 开始办理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即开 放日 ,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交 易时 间。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 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以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将 首 先赎回 其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份 额;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日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规定 的申 购赎回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T 日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并在 收到 申 请后的1 个 工作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者 可在2 个工 作日 之后 ( 包括 该日 )向 基金代 销网 点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的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人 按有 关规 定 将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人 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 超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内划往 赎回 人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 款项 和份 额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有 关巨 额赎回 的条 款。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代销 网点 每个 帐户 每 次申 购 的最 低金 额为500 元人民 币 ;


2、直销 中心 每个 帐户 首次申 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 万元 人民币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 元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人民币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3、赎回 的最 低份 额为1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100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 须一 同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3个工作 日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在 更新 过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列 示; 5、 申 购份 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剩 余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6、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 余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七)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采取按 照 申购 规模 和持 有期 限递 减 的后 端收 费模 式, 即投 资 者在申购 时不支 付手 续费 ,而 在赎 回时收 取, 并随 着持 有期 间的长 短而 变动 。基 金份 额持有 年限 越长 , 规模越 大, 后端 收申 购费 率越低 ,直 至为 零。 申购规 模(N)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 率(%) N<1000 万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5 1-2年( 不含2年) 1.2 2-3年( 不含3年) 1.0 3-4年( 不含4年) 0.8 4年 以上 (含4年) 0 1000万≤N<5000 万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35 1-2年( 不含2年) 1.08 2-3年( 不含3年) 0.90 3-4年( 不含4年) 0.72 4年 以上 (含4年) 0 5000万≤N<1 亿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2 1-2年( 不含2年) 0.96 2-3年( 不含3年) 0.8 3-4年( 不含4年) 0.64 4年 以上 (含4年) 0 N≥1亿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0.75 1-2年( 不含2年) 0.6 2年 以上 (含2年) 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 担,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由基 金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 费按 照 赎回 金 额的 0.5 % 收取 ,其 中归 入基金 资产 部分 的比 例为 赎回费 总额 的25 % ,其 余 部分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支 出。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调整 实施 日前3 个工 作 日内 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在 更新 过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 的基金投资 者调低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2、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申购 份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2)后 端收 申购 费和 赎回金 额 的计 算 后端收 申购 费的 计算 基数 将按申 购时 的面 值计 算。 赎回费 的计 算基 数为 赎回 日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赎回时 后端 收申 购费 、赎 回费和 赎回 金额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收申 购费= 赎回 份额 × 申购时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申购 费率 赎回费=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日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后 端收申 购费 -赎 回费 投资者 赎回 按照 “先 申购 部分先 赎回 ”的 原则 ,根 据每笔 赎回 所对 应的 申购 ,分笔 计算 应 收的后 端收 申购 费并 在赎 回金额 中扣 除。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或赎 回费 率如 发生 调整, 则调整 后的 申购 费率 和/ 或赎 回 费率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之 日后 第1 个工 作日 起实 施。 3、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 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应 收款 项、 待摊 费用、 投资 估值 增值 等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负债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总 份额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有 效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有 效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转 入第二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依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3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3)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4)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经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 。 4、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提前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七、基金的投资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资 产配 置和 对投 资组 合的动 态调 整, 在控 制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 中长期 增值 和获 取适 当、 稳定的 现金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投 资于上 证180 指数 成份 股和 深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 本基金 的其 他 股票投 资还 包括 新股 申购 、股票 增发 申购 和有 可能 入选成 份股 的股 票等 。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债 (包 括 可转债 )等 债券 ,本 基金 的债券 投资 以国 债投 资为 主。 (三) 投资 策略 1、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依 据包 括: (1)宏 观经 济形 势及 前景、 有 关政 策趋 向; (2)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3)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发展前景 ; (4)证 券市 场走 势及 预期; (5)股 票、 债券 等类 别资产 的 预期 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2、 决策 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部 门基于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及证券 市场 的现 状和 发展 趋势的 深入 分 析研究 ,和 对各 类别 资产 收益率 和风 险水 平的 合理 预期,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投 资建 议, 投 资建议 包括 总体 资产 配置 建议、 类别 资产 配置 建议 、个股/ 券种 投资 建议 等;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结合对 本 基金 投资 相关 因素 的全 局 考虑, 确 定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制 定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3) 基金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的基 金的 总 体资 产配 置计 划, 考虑 研 究部 门的 相关建 议, 拟定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 (4)基 金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的投 资计 划 ,制 定具 体投 资方 案。 3、 组合 原则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必 须符 合以下 比例 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 的比 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 产总 值的 80% ; (2)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券 的 比例 ,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 运用 本 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得 超过 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该 次的 股票发 售总 量; (6)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占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不超 过80% , 其中 投资 于成 份股的 比 例不 低 于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总额的70%;


(7)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占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不 低于 20% ; (8)本 基 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五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9)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已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个 月内 达到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 4、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从 上证180 指数 成份 股和 深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中 选择 两大类 股票 , 一类是 公司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股 票, 另一 类是 收益 稳定、 分红 派息 率高 的股 票。两 大类 股票 在 股票投 资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为50%±20% , 根 据两 大类 股票前 期、 当期 和预 计的 风险调 整后 的收 益 率水平 (夏 普比 率) 确定 其在股 票投 资中 的具 体比 例。成 份股 以外 的股 票投 资主要 是参 与有 较 高投资 价值 的新 股申 购、 股票增 发申 购和 有可 能入 选成份 股的 股票 及根 据市 场情况 的短 期股 票 投资。 5、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以国 债为 主, 采 取稳 健的 混合 管理 的投资 策略 , 大 部份 (80% 以上) 的债 券 投资采 取稳 健投 资策 略, 以确保 投资 收益 的稳 定性 ,小部 分的 债券 投资 采取 积极的 投资 策略 , 即根据 对到 期收 益率 、 市 场利率 等因 素的 预期 , 选 择具有 升值 潜力 的债 券品 种进行 投资 。 此外 , 本基金 还可 进行 国债 回购 和逆回 购, 以提 高基 金资 产的利 用效 率。 (四) 选股 标准 本基金 主要 在成 份股 中选 择公司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股票及 收益 稳定 、分 红派 息率高 的股 票 构造股 票投 资组 合。 选择公 司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股票 采用 包含 下 列4 个指 标:P/E ( 市盈 率: 市 价比 每 股收 益) 、 P/B (市 净率: 市价 比每 股净 资 产) 、P/S ( 市价 比每股 销 售收 入) 、P/C ( 市价比 每 股现 金流) 的 定量准 则和 包含 公司 素质 、财务 状况 的定 性评 价指 标体系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选 择 收益 稳定、 分红 派息率 高 的股 票采 用包 含下列2 个 指标: D/P ( 派现 价格比 ) ,D/E (股 息支付 率) 的定 量准 则和 包含公 司素 质、 财务 状况 的定性 评价 指标 体系 。 (五)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75% 的成 份股 加权 指数 的收 益率加 上 25% 的 中信 标普 国债指 数的 收益率 。 成份股 加权 指数 为上 证180 指 数和 深证 100 指 数按 其各自 成份 股流 通市 值加 权平均 值。 (六)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为 风险 水平 中等 偏下 、 收 益水 平适 中的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的收 益目标 设为 α 值大 于零, 风险 目标 为 β 值的目 标 区间 为[0.75,1.1] 。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关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基金 资产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及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 他行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必须恪 尽职 守, 履行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 利,但 不得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在 基金合 同授 权范 围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签 订与 基金 有关 的合 同、协 议, 并处 理与 基金 有关的 法律 纠纷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其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与其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 三人牟 取不 当利 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1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类 投资 761,011,237.53 54.78 其中: 股票 761,011,237.53 54.78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393,689,032.50 28.34 其中: 债券 393,689,032.50 28.3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0,750,591.13 13.01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957,338.52 2.37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0,768,494.07 1.50 7 合计 1,389,176,693.7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序号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0,159,854.40 1.72 B 采掘业 42,551,940.90 3.63 C 制造业 314,815,192.65 26.89 C0








食 品、 饮料 66,021,716.05 5.6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 材、 家具 -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C3








造 纸、 印刷 - -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148,861,774.60 12.71 C6








金属 、非 金属 27,800,000.00 2.37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72,131,702.00 6.16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49,240,000.00 4.2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1,510,000.00 1.84 G 信息技 术业 94,355,663.40 8.0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6,664,000.00 4.84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161,714,586.18 13.81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761,011,237.53 65.00 3、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002129 中环股 份 4,656,000.00 63,042,240.00 5.38 2 600100 同方股 份 5,500,000.00 43,615,000.00 3.73 3 000002 万


科A 6,000,000.00 43,440,000.00 3.71 4 600583 海油工 程 7,199,990.00 42,551,940.90 3.63 5 601668 中国建 筑 12,000,000.00 40,560,000.00 3.46 6 000930 中粮生 化 6,199,955.00 39,121,716.05 3.34 7 600839 四川长 虹 14,199,821.00 36,919,534.60 3.15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 600823 世茂股 份 2,839,840.00 34,248,470.40 2.93 9 000061 农 产 品 2,400,000.00 32,544,000.00 2.78 10 000402 金 融 街 5,260,783.00 32,090,776.30 2.74 4、 报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247,019,032.50 21.1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6,670,000.00 12.5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6,670,000.00 12.5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93,689,032.50 33.62 5、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010112 21 国债 ⑿ 1,231,000.00 123,321,580.00 10.53 2 110236 11 国开 36 1,000,000.00 96,950,000.00 8.28 3 010203 02 国债 ⑶ 748,010.00 74,988,002.50 6.40 4 100236 10 国开 36 500,000.00 49,720,000.00 4.25 5 020049 11 贴债 04 500,000.00 48,709,450.00 4.16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也 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 存出保 证金 1,388,549.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921,361.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360,283.37 5 应收申 购款 98,3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768,494.0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3 年6月16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 的比 较如 下表所 示: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6.16-2003.12.31 4.79% 0.58% -4.35 % 0.74% 9.14% -0.16 % 2004.1.1-2004.12.31 -5.46% 0.96% -11.55% 1.00% 6.09% -0.04% 2005.1.1-2005.12.31 -9.40% 1.02% -2.31% 1.04% -7.09% -0.02% 2006.1.1-2006.12.31 73.17% 1.29% 85.11% 1.06% -11.94% 0.23% 2007.1.1-2007.12.31 132.39% 1.73% 107.39% 1.72% 25.00% 0.01% 2008.1.1-2008.12.31 -51.43% 2.20% -53.03% 2.28% 1.60% -0.08% 2009.1.1-2009.12.31 62.19% 1.64% 67.92% 1.55% -5.73% 0.09% 2010.1.1-2010.12.31 4.36% 1.34% -9.37% 1.18% 13.73% 0.16% 2011.1.1-2011.9.30 -20.29% 1.06% -12.55% 0.96% -7.74% 0.1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003.6.16-20119.30 136.96% 1.44% 98.43% 1.40% 38.53% 0.04% 金鹰 优选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3 年6 月 16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投资 符合 基 金合同 要求 的投 资比 例。 2、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75% 的成 份股 加权 指数 的收益 率加 上 25% 的中 信标 普 国债 指数 的收益 率。 九、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 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应 收款 项、 待摊 费用、 投 资估 值增 值等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帐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以其 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本 基金 资 金结算 账户 ,用 于证 券资 金清算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国 债托管 账户 ,用 于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国债的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资产的 帐户 与基 金发 起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帐 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资 产帐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本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本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 资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 依《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信托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本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本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本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本 基金 资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资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原则 1、真 实性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应 通过 规定 的程 序, 内容必 须保 证真 实性 和可 靠性, 禁止 任 何形式 的弄 虚作 假。 2、及 时性 原则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要严 格按 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期限 及时 办理 ,不得 无故 拖 延。 3、完 整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要完 整详实 ,对 要求 揭示 的所 有事项 不得 遗漏 或回 避。 4、公 允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采 用公 允价值 原则 ,公 允价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投资 在有 意愿 成交的 交易 对 手间的 现行 交易 价格 ,不 包括强 制性 出售 或破 产出 售的情 况。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公 开性 原则 有关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除在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外,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主要 方法 还必须 在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发行 公告 、上市 公告 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列 示。 6、准 确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准 确, 若净值 计算 错误 大 于0.5%则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三)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五)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停 牌股 票的 估值 已停牌 股票 且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0.25%以上 的, 则相 应 股票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指 数收 益法 是指对 于需 要进 行估 值的 股票, 在估 值日 以 公开发 布的 相应 交易 市场 和相应 行业 指数 的日 收益 率作为 该股 票的 收益 率, 然后根 据此 收益 率 计算该 股票 当日 的公 允价 值。 (4)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估 值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采用 上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五 )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 金 当年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 当年 基金 净收 益的 90%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少 分配一 次, 但若 本基 金成 立至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不 足三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 四个月 内完 成; 3、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者基金 当 年虽 有收 益但 基金 份额 净 值低 于面 值, 则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 得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投 资形 式 的,分 红现 金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分 红的默 认方 式为 现 金分红 ; 7、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帐 或其 他注 册登 记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若 基金管 理人 收 取该项 费用 ,具 体提 取标 准和方 法应 予以 公告 ; 8、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基 准日、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申购 费用 ; 采 用现 金分 红方 式 , 则可从 分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或按 照国 家规 定的银 行资 金汇 划 费用。 2、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资 金汇 划费 用或 注册 登记作 业手 续 费,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 份额。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金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8 )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从 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依法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 计提。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报 酬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为 :


H=E×1 .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人报 酬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报 酬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5‰ 的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按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5‰的 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 为:


H=E×2 .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若遇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5、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六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转换 费率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 并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 述费 率。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基金 税收 1、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纳 税主 体, 应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履行 其纳 税义务 。 2、 根据 财 政部 规定, 从2008 年9 月19 日起 单向 征收 证 券交 易印 花税, 即取消 买 入股 票的 证券交 易印 花税 ,卖 出股 票的税 率维 持 在1‰ 。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帐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帐单 位;


3、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法律 和 会计制 度;


4、本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5、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必 须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帐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和会 计报 表附 注; 6、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核算 责任 人;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审 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进 行年 度审 计并 出具 审计报 告。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 理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总则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 严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格 式准 则》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 定披露 本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公开 披露信息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并就其 保证 承担 连 带责 任。 公开披 露基 金信 息涉 及财 务会计 、法 律等 事项 的,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由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律 师事务 所等 专业 机构 审查 验证, 并出 具书 面意 见。 相关专 业机 构及 其 人员保 证其 所出 具文 件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并就其 保证 承担 连带 责任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确保披 露信 息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二) 信 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 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必 须固 定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 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上 公告 。 (三)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募 集前 ,基 金发 起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 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基金发 起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摘 要随 其他 设立申 请文 件 一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基金 获准 设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募 集三 日前将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公司 网站 上, 并将 招募说 明书 正文 放 置在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各销售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同时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基 金发起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签 订, 并向 社会 公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获 准设 立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 正文及 其摘 要登 载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并将 基金 合 同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一式 二份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3、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为了 明确双 方权 利义 务关 系而 订立的 合同 。 基金募 集前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并 向社 会公 开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披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准设 立后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并 将基 金 托管协 议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供 公众 查阅 ,同 时一 式二份 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4、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和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完 毕验 资和基 金备 案 手续后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5、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和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结 束后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国际互 联网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年 度报 告正文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须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出 具审 计报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的 前六个 月结束 后六十日内 编制完 成半年 度报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在 至少 一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一式二 份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后十 五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季 度报告 ,并刊 登在基金管 理 人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至 少一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同 时分 别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4)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本 基金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于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及 其 他披露 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6、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重大 事件 时 , 有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包 括 但不限 于下 列情 况: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基 金扩 募; (4)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5)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8)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9)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1)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十;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 讼; (1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5)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6)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务 所 ; (20)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21)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 (22)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理 申 购、 赎回 ; (23)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 更; (24)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5)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26)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 申购 、赎 回;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事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 8、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1 ) 在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 响或引 起较 大波 动时 ,相 关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2) 有 关基 金信 息公 布后 , 中国 证监 会可 要求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对公 告内 容作进 一步 公 开说明 。 (四) 信息 披露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信息 披 露事 务。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特 定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编报 规则 的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须对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定期 报告和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有关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就此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建 设、 维护 信 息披 露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并及 时更 新国 际互联 网 网站 披露 的信息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 选择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刊 披露 信息, 所 选 择的 报刊 在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不 得更换 。 6、 基金 管理 人除 在其 国际 互联网 网站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报 刊或 销售资 料中 披露 信息 ,但 应当保 证:


(1)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指定 报 刊上 披露 的同 一信 息应 在 同一 天披 露; (2)国 际互 联网 网站及 指 定报刊 不晚 于非 指定 报刊 或销售 资料 披露 信息 ;


(3)在 不同 宣传 媒介 上披露 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一致 ; (4)在 不同 宣传 媒介 上披露 信 息不 应影 响投 资人 作出 决 策。 7、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十 年。





8 、 基 金管 理人 、 托 管 人及其 委托 的机 构通 过新 闻媒体 披露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后, 应当 将 相关的 披露 宣传 材料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摘要 、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告等 文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保 证与 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五、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各种 因素 影响而 波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的证 券投 资 带来风 险。 市场 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政 府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从 而导致 市场 价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格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国 民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经 济运 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债券 和股 票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和上 市公 司的 股票价 格。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收益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 购买力 下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3、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技术 等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分析 以及 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决策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4、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基金 所投 资的 特定 投资对 象 可能 引起 的特 定风 险 (1) 成 份股 存在 和替 换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上 证180 指数 和深 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 股, 若上证 180 指数 和深 证 100 指 数将来 不再 存在 或被 其他 指数替 代, 则基 金投 资的 成份股 失去 参考 意义 ,因 而存在 重新 选择 股 票重点 投资 范围 的风 险, 此外成 份指 数成 份股 的替 换,也 将有 可能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的 选择 带 来不利 影响 。 (2) 成 份股 整体 市场 表现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成 份股 ,一般 而言 ,成份 股具有 较好的 代表 性, 但成份 股仅是全 部股 票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的一部 份, 若 成份 股的 整体 市 场表 现或 收益 不 如其 他股票 ,将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3)资 产配 置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证券 市场趋 势的 判断 和对 资产 类别收 益风 险特 征的 理解 ,动态 地优 化 调整资 产类 别的 配置 比例 。由于 证券 市场 的高 度复 杂性, 若管 理人 对市 场趋 势的判 断和 对资 产 类别收 益风 险特 征的 理解 有偏差 ,或 者调 整的 方法 不合理 ,都 可能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 (4)风 格配 置风 险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投 资于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和收 益稳定 、分 红派 息率 持续 较高的 两大 类 股 票, 管 理人 基于 对这 两大类 股 票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判断 和 估算 (采 用夏 普比 例) , 进行 风 格配 置。 若对两 大类 股票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判断 和估 算出 现错 误,将 导致 错误 或不 合理 的股票 配置 ,或 者 配置时 机和 配置 比例 不当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 (5)股 票选 择的 风险 本基金 依据 定量 模型 和定 性评价 来选 择价 值被 市场 低估和 收益 稳定 、分 红派 息率持 续较 高 的股票 进行 投资 ,虽 然基 金管理 人保 证尽 最大 的努 力保持 选股 准则 的科 学性 、合理 性, 但随 着 证券市 场的 发展 和变 化, 股票投 资盈 利模 式也 会发 生变化 ,若 选股 模型 和评 价体系 的科 学性 、 合理性 出现 偏差 或没 有及 时调整 ,会 影响 股票 选择 的合理 性、 准确 性, 从而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 6、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 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 中,可 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7、 法律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他 风险 战争、 动乱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 过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但 是, 基金 并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能 保证 其收 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止 : 1、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工 作日 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


2、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无其他 适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自基 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与基 金有关的所有 交易应立即 停止。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并 接管基 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编制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并 将清 算结 果上 报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义 进行 必要 的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民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资 产; (2)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5)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 (6)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至(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清算 帐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资 产;


(2)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获 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3)销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其 他 基金 交易 业务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销 售代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或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5)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基金投 资 而获 得的 相应权 利;


(6) 根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行为 ,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有 关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7)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 金成 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知识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务; (5)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基 金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资 产为 自己及 除基 金持 有人 以外 的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8)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13) 照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分红 款项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17) 责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帐册 、报 表 、记录 15 年以 上; (18)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信 息,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件 ;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投资 人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退任而 免除 ; (22)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金 持有人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方式向 基金 投资 人进 行赔 偿; (24)基 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5)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4)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3)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委托 其他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基 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金 合 同期 限;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6)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5)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 时间 、地点 及权 利登 记日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在 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权 利登 记日 ;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6)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收 取方 式和 截止时 间。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1)召 开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 条件 1)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统计显 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当大 于 在代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 到 会者出 具的相 关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再 次 开会 的程 序。 召集 人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知 期 限至 少为 1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利登记 日不 变。 2)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在两 个工作 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③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④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它 代表, 同 时提 交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表决 截止 日前(含当 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 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 次开 会的 程序。 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再次 表决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至少 为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变。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1 、召开 事由”中所 指的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或以 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只 适用于 现场 方式 开 会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 日前 至少 1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前至少 10 天公 告。 临时提 案不 得包 括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终 止基 金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事 项。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至少10 天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10 天 的间 隔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的 监督 下形 成 大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大 会时,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主 持;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召 集大 会时,由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至少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百分 之五 十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通过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有充 分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其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 糊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7、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没有 怀疑 ,而 出席 会议 的其他 人员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9、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 关事项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五) 基金 合同 的解 除和 终止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 算结果 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基金合 同方 能终 止。 (六) 争议 的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当通 过协 商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或调解 解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愿通 过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以及 协商 、调 解解 决不成 的, 可根 据 事后达 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构 申请 仲裁 ;事 后没 有达成 仲裁 协议 的, 可以 向有管 辖权 的人 民 法院起 诉。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 场所或营 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 依据 《 金鹰 成份 股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编 写。 本托 管协 议已 根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以及实 际情 况进 行修 订。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注册资 本:2.5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仟捌 佰陆拾 叁亿 玖仟 零叁 拾伍 万贰仟 肆佰 玖拾 柒元 捌角 叁分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托 管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托管 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 基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托 管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 将基金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理 、是 否擅 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托 管办 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或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 基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对方依 照本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监督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 管责任 ,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信托法 》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托 管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最大 利益 处理 基 金事务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 管基金 资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专 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对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维 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 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除依 据《信 托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托管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基 金资 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财 产, 不得 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资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的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5) 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产 与 自有 资产 严格 分开, 将 本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 的其 他 基金 资产 严格分 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实 质的 独立 性。 (6)除依 据《信 托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托管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发起 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 ,基金 发起人应将 设立募 集的全 部资金存入 其 指定的 认购 资金 专户 ;由 基金发 起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具 有相 关业 务资 格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本 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其 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本基 金资 金结算 账户 , 用于证 券资 金清 算;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国 债托 管账 户, 用于国 债的 交易 和 清算。 (4)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本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 管库, 但要与非本 基金的 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 保 管;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理。 6、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7、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 上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存 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包 括基金设立 募集期 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月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负责 分别 保管 。 (六)争 议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北京 分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除 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 外,各 方当 事人 仍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基 金或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托管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 对账单 包括季 度对帐单和 年度对 账单。其中,季度 对账单 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 向有 交易 的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 度结束 后25 个工 作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通 )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定期 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 和寻求 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 资人 可 以根据 各自 的使 用习 惯非 常方便 的自 行查 询或 信息 定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率 设 置、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内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 询、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产 品信 息披露 、基 金净 值查 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 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 :00-17:00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 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提 所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金管理 人承 诺在2 个 工作 日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回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合 作机 构将为 投资 人提 供方 便快 捷的网 上在 线开 户交 易服 务。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上海 分公 司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6-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交易智能定投业 务和预 约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6-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7-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周末暂停网站及客服电 话服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7-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主要办公场 所)拟 同城 迁址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1-07-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司固有资金申购旗 下开放 式基 金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7-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主要办公场 所)同 城迁 址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7-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五矿证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7-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 期身份 证件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8-02 金鹰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农 行支付 渠道 升级 维护 的通 知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8-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夏银行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9-0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并 在其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9-0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宝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其网 上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9-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汇付天下天天盈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2011-09-16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渠道升 级维 护暂 停服 务的 通知 报、证 券时 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十一期间暂停网站及客服 电话服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09-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浙商证券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10-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万 通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 在其 开通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11-0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农行支付渠道因 升级维 护暂 停服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11-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证券 开通定投业务以及参加其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11-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万联证券开通定投业务以及参加 其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2011-12-01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东莞 证券 开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 时报 2011-12-0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代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或营 业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二、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目 录: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金鹰 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 立的 文件 (二)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四)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 律意 见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八)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九)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或 营业场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