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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利(163806)

中银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 稳健增 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1 年 第2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一 年 十二 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8 年7 月18 日证 监许可 【2008】954 号文核 准,基 金 合同于2008 年11 月13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生 波动 , 投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 金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自 己的基 金产品 , 并且中 长期 持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2011年11 月13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2011 年9 月30日(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 。本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已复 核了本 次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7 四、 基金托 管人


...................................................... 14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 基金的 募集


...................................................... 28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37 十、 基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52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5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58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九、 风险 揭示


.......................................................... 74 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76 二十一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78 二十二 、 《托管 协议 》摘 要


................................................. 9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四 、其 他事 项


....................................................... 106 二十五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0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中 银稳健 增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资 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 其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 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 基金合 同 》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中 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的 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 招募说明书》目 的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中 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指《中银稳健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即用 于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务 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的投资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的财产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收 益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投资 者 选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中 银稳 健增 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中 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 《业务 规则 》 指《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 《 招募说 明书 》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 金销售 业务











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定期定 额投资 、宣 传推 介等业 务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场外认 (申 )购/赎回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 基金代 销机 构的营业 网 点及其 他的 合法 方式 认( 申)购/赎回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场内认 (申 )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 为代销 机构 在交 易所 认( 申)购/赎回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清算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承 担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基金管 理机构 、 保险公 司、 证券公司以 及 其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 法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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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续, 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 日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本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所 引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资 收 益、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用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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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含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或因 素。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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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先生 , 董事长 。国 籍: 中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云 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市 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书 记 、 中国银 行西 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 行云南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 职 。 陈儒 (CHEN Ru ) 先生, 董事 。 国籍: 中国。 中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总 裁。 经 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 后,高级经济师,享受国 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参 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筹建。历任深圳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 行基金托 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 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 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 事、中银 国际证 券副 执行 总裁 、董 事总经 理、 原中 银国 际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执 行总裁 。 梅非奇 (MEI Feiqi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 总经理。哈尔滨工业大学 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 地质矿产 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 加入中国银行后,历任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 行北京 市分 行副 行长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 英 国。 现任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主要 负 责管 理贝莱 德合 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事 务。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 年—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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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 现为 普华 永道) 伦敦 和悉 尼分 公司 , 之后, 在拉扎兹(Lazards)银行 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 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MLIM) ,曾 担 任欧洲 、中 东、 非洲 、太 平洋地 区客 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人 。 2006 年贝 莱德 与美 林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合 并后 ,加 入贝莱 德。 朱善利(ZHU Shanli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中国 。现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 院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 北京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主任 、 管理科学中心副主任、兼 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 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 业投资协 会常务理事等职。曾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 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 任、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应 用经 济学系 主任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副院 长等 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 立董事。国 籍:中国 。现 任中国人民 大学商学 院党 委 书记兼副院长、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 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 国会计准 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 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 员。曾任 中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等 职。 葛礼(Gary Rieschel) 先生,独 立董 事 。 国籍 :美 国。启 明维 创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的创办者,现任董事总 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 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 美合资企 业清洁能源、 清洁技术论 坛的顾问委员 会,并担任 纳斯达克上市 公司 THQ 的独立 董 事。 曾 在美 国知 名技 术公 司思科 、 英 特尔 等任 高级 营运职 位, 并被 多家 杂志 如福布 斯 、 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 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 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 担任品质 保证经 理, 在美 国 NCube 公司、 思科 公司 以及 日本 Sequent 公司担 任管 理职 位,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 资本的创 办者、 董事总 经 理。哈佛 商学院 工商管 理 硕士, 里 德学院 生物 学学 士。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 科 、 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 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 行人力资 源部综 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处 长。 陈宇 (CHEN Y u ) 先生, 职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 复 旦大学 软件 工程 硕士 研究 生。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 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筹建工 作。 曾在申 银万国证 券股 份公 司从 事信 息技术 管理 工作 ,11 年证 券基金 行 业工作 经历 。 3、 管理层成员 陈儒(CHEN Ru )先生, 董事、 执行 总裁 。 简 历见 董事会 成员 介绍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加拿 大。 加拿大 西安 大略大 学毅伟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在 加拿 大太平 洋集 团 公司、 加 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 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 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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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公司市场 拓展总 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 任、 讲师。 宁敏 (NING Min ) 女士 , 助理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 国。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法学 博士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 业博士后 研究工作。宁敏女士曾先 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 合规部、总行授信执行部 及总行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工 作, 先后担 任副 处长 、主 管( 处长) 等职 。 4、 基金经 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 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副 总 裁(VP) , 理学硕 士。 曾任中国银 行总 行全 球金 融市 场部债 券高 级交 易员 。2009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中银 货币基 金经 理,2010 年 6 月至今 任中 银增 利基 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银 双利 基金经 理。具 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李建(LI Jian)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裁(VP),经济学硕士 研究 生。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研 究员。2005 年加入 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银货币基 金经理 ,2008 年11 月至 今任中银 增利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 银双 利基金经 理,2011 年 6 月至 今任 中 银转债 基金 经理 。具 有 13 年证券 从业 年限。具 备基 金、 证 券、期 货和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员从 业资 格。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 奚鹏洲 (副 总裁 ) 、 张发 余(副总 裁) 、甘 霖( 副总 裁)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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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 本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 公司为了 防范和化 解风险 ,保护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保 证 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 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 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 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 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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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安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 控 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 部 门和岗 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地对 各部 门的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进 行评 估、检 查和 稽核 。 4) 防火墙 原则 。 基 金财 产、 公司固 有财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 基 金 投 资 研究、 决策、 执行 、 清 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 当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消 除 内 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6)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白 和漏 洞。 3 )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 和市场 条件 等外部 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系统包括 四个层次 :第一 个层次是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公司 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 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 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 章制度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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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 公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 度的基 本原则 , 公 司章 程、 董事 会及其 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理 制度 是制 定各 项 制 度 的基础 和前 提。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 对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部 门业务 规章 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件 , 是 公司 经营 运作 和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组 织机制、 管理 办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 以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资管理 制度、 法律 合规 与稽 核 制度、 反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管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系统 管理制 度、 危机 处理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 保密 制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营 销管理 制度 。 4)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 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岗 位、每 个员 工和 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部控 制的要 素主要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 施、信 息沟通、 内 部监控 。 1 ) 环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 内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 2 ) 风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 能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离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质 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 善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 真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 信息, 并在 内部 进行 沟通 。 5 ) 内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行 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完 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内部 控制由 宏观控制 和微观控 制两个 层次构成 。宏观控 制是公 司整体经 营 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 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 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 进行的控 制。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 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 制措施。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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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公司 的前 线业 务、 中线 业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 取了 全面的 控制 ,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测 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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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9 月末 ,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145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 系 、 规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 外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 异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 括证 券 投资基金 、信 托资产 、保 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 金、 安心账 户资金 、企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资产 管理 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截 至 2011 年 9 月,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225 只, 其中 封闭 式 7 只,开放 式 218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八年 获 得香港 《亚 洲货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 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26 项最佳托管 银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最 多的 国 内托管 银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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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自 成立以来 ,各项 业务飞速 发展,始 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 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 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 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 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2009年 三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 标 准第70 号) 审阅 后,2010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四次 通过SAS70审阅获 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SAS70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强化和 建立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 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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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 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 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 的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 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 完 整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 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 人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制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律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托管人 的自 有资 产、 托管人托管 的 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 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 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 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 高层检查 。 主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 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 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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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门改进 。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防 线 ”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 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 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 向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预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 风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传 输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 小时内 恢复 业务 。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1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经理 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 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善的 风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 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 构,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的 组织 结构 。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险 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 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稽核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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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 成各个业 务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产 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 在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核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后3 个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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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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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场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国 (代 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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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 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9)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张静 联系电 话:61195566 网址:www.bocichina.com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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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客户服 务电 话:(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4) 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邓寒冰 客户服 务电 话:0086-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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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 话: 010-84588888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 www.cs.ecitic.com


17) 中信金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大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18)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东 路31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9)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0551-96518 网址: http://www.huaans.com.cn 20) 中信建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1) 安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勤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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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001001 ,020-96210 网址: http://www. essences.com.cn


22) 平安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深圳 福田 区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66-338 网址: www.pa18.com 23)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555、95513 网址:http://www.lhzq.com


24) 天相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25) 国元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2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陆 家嘴环 路166 号未来 资产 大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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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罗春 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29)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东 路 5 号中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 刚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3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福建 省外加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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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 万鸣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3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天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湖北武 汉东 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 陈璐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 择其它符 合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3. 场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销机 构是指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开 放式基金 代销资格 ,符合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以 下简 称 “深 交所” ) 有 关规 定并 经本 基金 管 理人认 可的 , 可通 过深 交 所开放 式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 会员单位 (具体 名单 请参 见发 售公 告) 。 场内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信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登 载。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 求,选 择其它符 合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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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浦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黎明 、安东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号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金毅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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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经 2008 年 7 月 18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8 】 954 号文 件核 准募 集。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债券 型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期 。本 基 金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发 售。 本基 金于 2008 年 10 月 13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249,591,510.9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154 户。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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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 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 出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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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 基金场 外代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及其 他的合 法 方式在 场外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也 可以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作 为 基金场 内代 销机 构在 交易 所(场 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构 , 并 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公告 。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 日为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 外) , 投资 者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 易时间 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 要,基 金管理人 可 对申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认 购、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 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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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 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向基 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 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申购 时, 每次最 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在直销 网点 每次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 币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4.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的, 代销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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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0 场外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达到或 超过 60 日 0 未满 60 日 0.1% 场内赎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1% 注 1: 上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为 零。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比例 下限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其中 : 申购份 额=申购金 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申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交易所(场内)申购份 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 关交易所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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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规则执 行。 5.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依法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情 形之 一的, 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 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到(4 )项 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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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至 少一 家指 定的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 回份额 占当日申 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赎回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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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2 日内通 过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 时以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 件和准备 完备的情 况下, 投资者可 以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 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 额托管的 交易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从一个交 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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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确定 。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 交易方 式,将一 定数量的 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继 承、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中, “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上述 情况下 的非交易 过户 ,其 他销售机 构不得 办理该项 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以及 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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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 务,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规 定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业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 回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者或 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除外; 5. 按《基 金合 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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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供其他 必要 的服 务;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本基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处于募 集 期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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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强调 本金 稳健 增值 的前 提下, 追求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当期 收益 和总 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 债 、 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 债券回 购等 ,以及 股票 等 权益类 品种 和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100% ,现 金和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股票 等权益 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0-20%。 本基金 仅在一级 市场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对于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主要进 行首 次 发行以 及增 发新 股投 资 , 所持有 的因 在一 级市 场申 购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 因可 转换债 券所 形 成的股 票将 在上 市流 通后 5 个交 易日 内择 时卖 出。 本 基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产品 , 同 时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可转 换债券 。 因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投资 所形 成 的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超 过 3%,且将 在上 市流通 后 5 个交 易日 内择 时卖出 。 (三) 投资理念 通过谨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多 样化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把握 好 流动性的 前 提下, 追求 投资 收益 的最 大化。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金将 采取自 上而下的 宏观基本 面分析 与自下而 上的微观 层面分 析相结合 的投 资 管理决 定策 略, 将科 学、 严谨、 规范 的投 资原 则贯 穿于研 究分 析、 资产 配置 等投资 决策 全 过程。 在认 真研 判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和金 融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基 础上 , 根 据一 级资产 配置 策 略动态 调整 大类金 融资 产 比例; 在充 分论证 债券 市 场宏观 环境 和仔细 分析 利 率走势 基础 上, 依 次通 过平 均久 期配 置策略 、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及类 属配 置策 略自 上而 下完成 组合 构 建。 在 投资 实践 过程 中, 本基金 将灵 活运 用跨 市场 套利策 略、 跨品 种套 利策 略、 滚 动配 置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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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策略、 骑乘 策略 、 回 购放 大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发现、 确认 并利 用资 产定 价偏离 或市 场 不平衡 等来 实现 投资 组合 的增值 。 本基 金在 整个 投 资决策 过程 中将 认真 遵守 投资纪 律并 有 效管理 投资 风险 。 1. 整体配置策略 1) 一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指标 、 国 家货 币政 策和 财政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以及资 本 市场资 金环 境的 分析 , 预 判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及利 率走势 , 并 据此 评价 未来 一定时 间段 内 股票、 债券 市场 相对 收益 率,同 时评 估各 类资 产在 未来一 定时 间段 内流 动性 和信用 水 平 , 以本基 金投 资风 格、 投资 目标为 指导 , 动 态调 整债 券、 现 金及 股票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以 期实现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满足其 较低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一级 资产 配置 策略 主要包 括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 战 略 性资产 配 置在较 长时 间框 架内 考察 评判各 类资产的 预期 收益 和风险 , 然后 确定 最能 满足本基 金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资产 组合 ; 战 术性资 产配 置则 更加 专注 于各类 资产 在较 短时 间框 架内的 收益 能 力,通 过预 测短 期收 益率 ,调整 一级 资产 配置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择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严格 执行 既定 的一 级资产 配置 策略 , 遵 循战 略性资 产配 置为 主, 战术 性资产 配 置为辅 的资 产配 置思 路, 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并 共同决 策为 原则 , 以 契合 本基金 较低 风 险收益 特征 为指 导, 以实 现本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为目标 。 2)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进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配 置时, 本基 金首 先通 过平 均久期 配置 策略 确定 组合 久期, 然 后通过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确定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 , 最后通 过类 属配 置策 略实 现本基 金对 于 各类债 券品 种的 资产 配置 。 (1) 平均久 期配 置策 略 平均久 期配 置策 略本 质上 是一种 自上 而下 的债 券组 合平均 久期 管理 策略 , 旨 在对组 合 进行合 理的 久期 控制, 以实 现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管理。 该策略 是债 券组 合投 资策 略的 根 本 。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此引 致 的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密切跟 踪 CPI 、PPI 、M2 、汇率 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过定 性与 定 量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 未来 中国资 本市 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析 与判 断, 并由 此确 定合理 的债 券 组合平 均久期。 I.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加 值同比 增长 率、 社会 消费 品零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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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经 济数 据, 判断 宏观 经济运 行趋 势 及其在 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预 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取 向及 当前 利率 在利率 周期 中 所处位 置; 基于 利率 周期 的判断 ,密 切跟 踪、 关注 诸如月 度 CPI 、PPI 等物 价指数 、银 行 准备金 率、 货币 供应 量、 信贷状 况等 金融 运行 数据 , 对外 贸易 顺逆 差、 外商 直接投 资额 等 实体经 济运 行数 据, 研判 利率在 中短 期内 变动 趋势 ,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 调控 政策; II.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III. 平均久 期分 析: 根据 利率 周期变 化、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势、 市场 主流 预期 , 以 及当 期债券 收益 率水 平, 确定 债券组 合目 标久 期。 原则 上, 利 率处 于上 行通 道中 , 则缩 短目 标 久期; 反之 则延 长目 标久 期。 (2)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数量 化模 型, 自上 而下的 进行 资产 配置 , 构 建最优 化 债券组 合。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平均 久期 后, 通 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采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模型 对 各期限 段债 券风 险收 益特 征进行 评估 。 通 过自 有数 量化模 型,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将预 期 收益率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组 合, 从而 在子 弹组 合、 哑 铃组 合和 梯形 组合 中选择 风险 收 益特征 最优 的配 置方 案。 (3)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 动 性、 赋 税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捕 获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3)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的选 择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限 结构 和类 属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量 诸 如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 票 息、 付 息频 率、 赋税 、 含 权等影 响个 别债 券定 价的 主要因 素, 判 断个别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并 做出合 理资 产配 置。 I. 非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选择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非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选 择, 主要根 据 宏观经 济变 量和 对宏 观经 济政策 的分 析 , 通 过预 测 未来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趋势 和市场 的流 动 性变化 趋势 ,考 察品 种的 收益率 和自 身流 动性 后做 出决定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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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II. 信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除 可转换 债券 )的 选择 本基金 通过 研判 宏观 经济 走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周 期以 及其 财务 状况 , 对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和 定价 , 分 析其 收益 率相对 于信 用风 险的 溢价 能力, 结合 流 动性水 平综 合考 虑, 选择 信用利 差溢 价较 高且 不失 流动性的品 种。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 债 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而 下 的投资 策略 。 通 过内 部的 信用分 析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进 行筛 选过 滤, 基于 本基金 投资 风 格与特 点, 本基 金管 理人 仅对评 级 为 1、2 、3 级的 品种给 予 “ 可投 资” 建议 , 为 “ 投资 级” 品种。 内部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发 展 状况和 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 理结构 、 盈 利能 力、 偿 债 能力、 现金 流 水平等 诸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同 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量 化方 法对 主体 所发 行债券 进行 打 分和信 用评 级, 仅 1 、2 、3 级别( “投资 级” )信用 类品种 可纳 入备 选品 种池 供投资 选择 。 具体评 级标 准如 表 1 列示 : 表 1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评级标 准 评级 综合得 分 定义 1 [90,100 )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极 强, 基本不 受不 利经 济环 境影 响,违 约风 险极 低 2 [80,90)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很 强, 受不利 经济 环境 影响 小, 违约风 险低 3 [60,80)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较 强, 违约风 险低 4 [40,60)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弱, 受 不利经 济环 境影 响大 , 违 约风险 高 5 [0,4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良好的经济 环境, 违约 风险 很高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III.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仅在 一级 市场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 不 参与 二级 市场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本 基金管 理 人将认 真考 量可 转换 债券 的股权 价值 、 债 券价 值以 及其转 换期 权价 值, 在一 级市场 上选 择 具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 换债券 。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考量 包括所 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公司成 长 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 参 考同类 公司 估值 水平 评价 其股权 投资 价值 ; 通过 考 量利率 水平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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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票息率 、 付 息频 率、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等 综合 因素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经典 期权 定 价模型 ,量 化其 转换 权价 值,并 予以 评估 。 IV.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4) 其他投 资策 略 I. 跨市场 套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本 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II. 跨品种 套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税 等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本基 金可 以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III. 滚动配 置策 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IV. 骑乘策 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基 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V. 回购放 大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 使 用基 础组 合持 有 的债券 进行 回购 放大 融入 短期资 金 滚动操 作, 同时选 择 2 年 以下的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品 种进行 投资 以捕 获骑 乘及 短期债 券与 货 币市场 利率 的利 差。 5) 股票及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策略 资本市 场中 如果 一、 二级 市场存在 价 差, 参与 新股 申购就 能够 取得 较高 的 风险调整 后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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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收益。 但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一、 二级市 场价 差的 存在 是暂 时现象 , 因 此新 股投 资只 是一种 阶 段性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认真 研判 影响 股票 发行市 场资 金面 供求 关系 、 风险 收益 特 征、 股 票发 行政 策取 向等 , 预测 认购 新股 中签 率和 新股收 益率 变动 趋势 ; 同时依靠 公司 股 票投资 和研 究团 队的 智慧 , 借助 数量 研究 平台 , 精 选个股 , 确 定合 理规 模的 资金, 实现 新 股认购 收益 率的 最大 化。 本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主动 投资权 证, 仅最长 在 5 个 交易日 内持 有由 可分 离债 券形成 的 权证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仍将充 分考 量可 能持 有的 权证品 种的 收益 率、 流动 性及风 险收 益 特征, 避免 投资 风险 ,追 求较高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 投资 依据 1、投 资决 策须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宏 观经 济发 展环 境、 债 券市场 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风 险的配 比关 系,在 充分 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提 下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二) 投资 决策 与交 易机 制 1、 本基 金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 实 行投 资总监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制 , 投资总 监是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执 行代 表;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负 责制定 基金 投资方 面的 整体 战略 和原 则;审 定基 金季度资 产配 置和调 整计 划; 审定 基金 季度投 资检 讨报 告; 决定 基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 等; 3 、基 金经 理的 主要职 责是在 公司 宏观经 济研 究、 债券 研究 和风险 评估 小组的协 助与 支持下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授权 的范 围内 ,确 定与 实施投 资策 略, 构建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 并向中 央交 易室 下达 投资 指令; 4 、中 央交 易室 负责交 易执行 和一 线监控 。通 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和 实时 的一线监 控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三) 投资 流程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体 系引 进了外 方股 东的 经验, 并 针对中 国市 场进 行了 修正 。 见图 1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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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图 1:中银 债券 基金 投资 流程 1、研究 研究人员 从基本 面对 宏观 经济、 行业 、 个券、 和市场走势 提出 研究 报告,数 量 小组 利 用集成 市场 预测 模型 和风 险控制 模型 对市 场、 行业 、个券 进行 分析 和预 期收 益测算 。 2、构建 投资 组合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原 则和资产 配置 原则 下, 基金 经理 根据 研究 人员和数 量 小组的 投资 建议,结 合 自身 对证 券市 场 的 分析 判断 , 制定 资产 配置、 行业 配 置和单只证 券 配置和 调整 计划 ,进 行投 资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 3、交易执 行 基金经 理利 用电 子交 易系 统和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系统 向中央 交易 室 下达交 易指 令。中 央 交易室 依据 投资 经理 的指 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 统 一 执行投 资组 合计 划, 进行 具体品 种的 交 易, 并 将执 行结 果反 馈基 金经理 确认 。 交 易执 行结 束后, 交易 员填 写交 易回 执, 经 基金 经 理确认 后交 给基 金行 政人 员存档 。 4、业 绩 评估 数量小组 和风险 控制小组 利用公司 开发的 业绩评估 系统, 对 投资组 合中整体 资产 配 置、 债 券品 种和期限 配置 、 个券 选择 、 买卖成 本等 因素对 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析 。 该评 估结果 将为 基金 经理 进行 积极投 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 整提供 依据 。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对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方法借 鉴了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 (英 国) 有 限公 司在 海 外的投 资 管理经 验。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的债 券投资 采用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获 得与 风 险相匹 配的 收益 率, 同时 保证组 合的 流动 性满 足正 常的现 金流 的需 要。 + + 研究 构建 投资组合 = 业绩 寻找增 值机 会 最低风 险 实现增 值机 会 交易成 本最 小化 交易 每一步骤都将分别进 行单 独的评估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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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图 2:中银 债券 基金 投 资管理程 序 来源:中银基金 (六) 投资组合构建 1、货 币市 场工 具 货币市场工 具是 指到 期期 限在 1 年以 内 (包括 1 年 ) 的短 期固 定收 益工 具, 主要包 括 回购、 到期 期限 在 1 年以 内的短 期国 债和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企 业短 期融资 券 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功能 是进 行资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 同 时, 当 中长 期债 券收 益率 面临上 升风 险 的情况 下, 货 币市 场工 具可 以起到 较好 的避 险作 用。 本 基金对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策略 是 : ? 固定收益类品种 ? 资产配置方案 类属 配置 期限 结构 配置 平均 久期 配置 行业 分析 价值 分析 + ? 权益类品种 ? 资产配置方案 定量分析 优化组合结构 利率趋势判断及资产 配置 宏观经济分析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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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在确定 基金 总体 流动 性要 求的基 础上 , 结合 不同 类 型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流 动性 和货币 市场 预 期收益 水平、 信用水 平来 确定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资 产配置 , 并定期 对货 币市 场工具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以及 投资 品种 比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2、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中国债 券市 场的 波动 主要 受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通 胀压力 、 资 金供 求等 因素 影响, 而 货币政 策与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之 间存 在紧 密联 系 , 以上因 素共 同构 成债 券市 场收益 率的 驱 动机制 。 据 此, 本 基金 建 立了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两方面 的研 究流 程,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包 含宏观 基本 面分 析、 资金 技术面 分析 , 自 下而 上的 研究包 含信 用分 析、 个券 分析、 创新 金 融工具 和交 易策 略分 析, 由此形 成宏 观和 微观 层面 相配套 的研 究决 策体 系, 最后形成具 体 的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推行 定量 和定 性研 究相结 合的 研究 方法 体系 , 对于 有数 据保 证、 能 够 进行模 型 分析的 因素 , 本 基金 力求 首先进 行定 量研 究, 以加 强对数 据的 把握 能力 。 目 前本基 金使 用 的定量 工具 和技 术在 前述 整体配 置策 略部 分已 提及 或有充 分阐 述, 现归 纳如 下: ? 宏观经 济指 标预 测模 型: 该模型 将影 响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的主 要指 标划 分为 “ 经济景 气指 标” 、 “ 资金 宽裕 指标 ” 以及 “通胀 指标 ” 三大类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各 个主 要指标 相关 参数 : 经济景 气指标 主要 包 括 “经 济增 长前 景” 、 “ 投 资” 和 “ 消费” 三个 方面 , 其代 表指 标分 别为 “ 工 业增加 值同 比 增 速” 、 “ 固定资 产投资 额同 比增速 ”和“ 社会消 费品 零售总 额同比 增速 ” ;资金 宽裕指 标 主要包 括 “货 币供 应量” 、 “央 行对 冲力 度” 、 “银 行 资金面 宽裕 程度 ” 和 “ 银 行可以 投资 债 券的资 金” 四个纬 度, 其代表指 标分 别为 “基础 货币增速 、M2 余 额增 速、 货 币乘数 ” 、 “货 币投放 (回 笼) 金额 ” 、 “ 超额准 备金 率、7 天 回购 利率” 和“M2 余额同 比减去贷 款余 额 同比” ; 而通 胀指 标主 要参 考 “ 通胀 与实 际利 率” , 其 代表指 标包 括 CPI 、 PPI 、 实际利 率等。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给 予各 个代表 指标 “负 面” 、 “中 性” 或 者 “ 正面 ” 评 价, 并给予 相 对应权 重, 综合 判断 各代 表指标 对债 券市 场的 总体 影响, 最终 做出 宏观 判断 。 ? 组合构 建模 型 该模型 是定 量化 技术 与定 性分析 的结 合。 定性 分析 主要体 现在 一级 资产 配置 上, 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指标 、 利 率走 势的研 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集体 决议 , 确 定在 大类 资产上 的配 置 方案; 而对 于债 券组 合的 配置主 要体 现了 定量 化技 术, 在 确定 组合 平均 久期 之后, 通过 利 率期限 结构 模型 量化 配置 债券组 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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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利率期 限结 构模 型 该模型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利 率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的实 现: 以 底层 数据 库为 支撑 , 以经 典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梯形 组合为 假想 组合 , 采 用情 景分析 方法 , 严 格量 化假 想组合 久期 、 凸度、 收益 率曲 线等 核心 指标, 在现 行市 场状 况中 构建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 ? 信用风 险评 估体 系 本基金 有一 套完 善的 信用 风险评 估体 系 , 具 体指 标 已在上 述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的 选 择部分 列示 。 通过自 上而 下考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产业发展 政策 、 行业发 展状 况和趋势 、 、 监管环 境、 公司 背景 、 竞 争地位 、 治 理结 构、 盈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等 诸多 因 素,对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量 化打分 并评 级。 ? VaR 风险 控制 技术 VaR 风险 控制 技术 是本 基 金管理 人长 期使 用的 一套 较为成 熟的 风险 评估 体系 。 在底 层 数据库 的支 撑下 ,本 基金 管理人 拟每 天对 组合 的在 险头寸 进行 监控 并定 期出 具评估 报 告 , 以增强 对风 险暴 露的 控制 能力。 ? 债券绩 效评 估体 系 该评估 体系 通过 投资 绝对 收益率 、 投资 相对 基准 收 益率和 单位 风险 收益 率三 个维度 三 位一体 地评 估组 合绩 效, 其中单 位风 险收 益率 通过 夏普指 数、 特雷 诺指 数及 詹森指 数来 衡 量。 3、新 股申 购 在进行 新股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靠公 司股 票投 资和研 究团 队的 智慧 , 借 助数量 研 究平台 , 评 估股 票的 内在 价值, 并充 分借 鉴合 作券 商等外 部资 源的 研究 成果 , 对于 拟发 行 上市的 新股 等权 益类 资产 价值进 行深 入发 掘, 评估 申购收 益率 , 并 通过 对申 购资金 的积 极 管理, 制定 相应 的申 购策 略以获 取较 好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对获 配新 股将 在上市流通 后 5 个 交易日 内择 机卖 出。 基金依 靠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方 法, 凭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集体 决策 , 严 格遵 守投资 纪 律,防 范投 资风 险, 最大 程度的 实现 本基 金既 定的 投资目 标。 (七)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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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对于因 上述 (5)-(6 ) 项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 的中 证100 指数 成份 股或 备选成 份股,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严格 控制跟踪 误差的 前提 下, 将结合使 用其他 合理 方法 进 行适当 替代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 (4)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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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8)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0) 本基金 所持 有单 一债券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金 不通 过二 级市 场直 接买入 股票 、 可 转换 债券 及权证 ; 因 一级 市场申 购持 有的 股票 自允 许交易 日起 , 在5 个交易 日内卖 出 ; (12)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 3%,且将在 上市 流通 后 5 个交易 日内 择时 卖出 ; (13)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4)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除(9)至(12)项 外的其 他限制的,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国债券 总指 数 本基金 选择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的原 因如 下: 1、从 覆盖 面上 看, 这是 目 前涵盖 范围 最广 的公 开指 数; 2 、从 发布 主体 看,这 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正式 对外 发布的 指数 ,相对比 较中 立和专 业;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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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属 于债 券型基 金,其风险 收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金,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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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类 投资 148,539,511.12 5.77 其中: 股票 148,539,511.12 5.77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2,219,926,511.30 86.24 其中: 债券 2,219,926,511.30 86.2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0,361,679.15 5.84 6 其他资 产 55,428,810.54 2.15 合计 2,574,256,512.11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6,863,002.08 3.90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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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27,104,000.00 1.22 C4








石油 、 化 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13,529,002.08 0.61 C7








机械 、 设 备、 仪表 46,230,000.00 2.0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7,448,397.18 1.2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11,947,711.86 0.54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2,280,400.00 1.00 M 综合类 - - 合计 148,539,511.12 6.66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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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002599 盛通股 份 2,200,000 27,104,000.00 1.22 2 300252 金信诺 1,350,000 24,678,000.00 1.11 3 300251 光线传 媒 360,000 22,280,400.00 1.00 4 002620 瑞和股 份 800,000 22,016,000.00 0.99 5 002598 山东章 鼓 1,600,000 21,552,000.00 0.97 6 601636 旗滨集 团 1,422,608 13,529,002.08 0.61 7 601901 方正证 券 1,835,286 11,947,711.86 0.54 8 601789 宁波建 工 521,946 3,930,253.38 0.18 9 601886 江河幕 墙 77,510 1,502,143.80 0.07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234,710,600.00 10.5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86,376,000.00 21.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86,376,000.00 21.81 4 企业债券 1,498,839,911.30 67.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合计 2,219,926,511.30 99.56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00236 10 国开 36 1,600,000 159,104,000.00 7.14 2 100312 10 进出 12 1,600,000 157,472,000.00 7.06 3 019101 11 国债 01 1,258,000 125,737,100.00 5.64 4 019111 11 国债 11 800,000 79,464,000.00 3.56 5 090214 09 国开 14 700,000 68,614,000.00 3.08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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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4,047.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3,989,536.62 5 应收申 购款 1,195,226.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55,428,810.54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599 盛通股 份 27,104,000.00 1.22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2 300252 金信诺 24,678,000.00 1.11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3 300251 光线传 媒 22,280,400.00 1.00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4 002620 瑞和股 份 22,016,000.00 0.99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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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5 002598 山东章 鼓 21,552,000.00 0.97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6 601636 旗滨集 团 13,529,002.08 0.61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7 601901 方正证 券 11,947,711.86 0.54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8 601789 宁波建 工 3,930,253.38 0.18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9 601886 江河幕 墙 1,502,143.80 0.07 网下配 售股 份 需锁定 三个 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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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8 年 11 月 13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11 月13 日到 2008 年12 月31 日 1.10% 0.06% 0.97% 0.28% 0.13% -0.22% 2009 年1 月1 日到2009 年12 月31 日 4.25% 0.13% -4.44% 0.14% 8.69% -0.01% 2010 年1 月1 日到2010 年12 月31 日 9.04% 0.16% -0.87% 0.10% 9.91% 0.06% 2011 年1 月1 日到2011 年9 月30 日 0.41% 0.14% -0.70% 0.10% 1.11% 0.04%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2011 年9 月30 日 15.40% 0.14% -5.03% 0.12% 20.43% 0.02%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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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价 值、银行 存款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结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开立资金 结算账 户和托管 专户用于 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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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财 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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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 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 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基 金管理 人完成估 值后,将 估值结 果加盖业 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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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及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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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方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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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因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 任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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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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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 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全年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供 分配 收益 的 20%,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基金净收 益、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 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数额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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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六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7%÷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2%÷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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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销 售服 务费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本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5%÷当年 天数 H 为本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本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 费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 信 息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 基金销 售费率等 费率,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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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 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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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 基金信 息,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本 基金 封闭 期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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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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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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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5)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 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 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本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0.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1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 应当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指 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 息,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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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 外,还 可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法 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住 所,以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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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 风险是利 率风险、 经济周 期风险、 再投资风 险、流 动性风险 、 信用风 险、 交易 对手 违约 风险、 政策 风险 等。 (一)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 周期性 变化,国 家经济和 各个行 业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 影响到证 券 市场和 资金 市场 的走 势, 给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带来 一定的 风险 。 (二)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 行对利率的调整 和市场利 率的波 动产生本 基金的利 率风险 。由于利 率 的波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面临投 资收 益率 可能 低于 业绩基 准的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 指因基金 资产变现 的难易 程度所导 致基金收 益变动 的风险。 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 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 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 金紧张的 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 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 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 额较大 ,可 能因 流动 性风 险的存 在导 致基 金收 益出 现波动 。 (四)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 息后以 及回购到 期后的再 投资获 得的收益 取决于再 投资时 的利率水 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由于未 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 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 风险。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 的债券 、票据的 发行人违 约,不 按时偿付 本金或利 息时, 将直接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 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 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 )违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六)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 个人买 卖基金差 价收入暂 不征收 所得税, 基金投资 国债的 利息收入 也 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 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 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些 政策出现 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调整 ,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 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 业存款利 率下调 ,会 使基 金的 现金 投资部 分的 收益 减少 ,也 是本基 金面 临的 政策 风险 之一。 (七)其他风险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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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战争、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 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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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 人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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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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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注 册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业 务规则 》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和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 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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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金 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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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6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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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依 《基 金合 同》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 的清 算;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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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2)建立 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 资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 》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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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动 ;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1、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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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更基 金类 别 ; 7)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赎 回 和销 售服 务 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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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 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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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结果 。 4、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但更换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 方式召 开。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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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由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1 )关 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2 )程 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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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列 第七条 规 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住 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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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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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 金 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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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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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一 、基 金管 理业 务; 二、发 起和 设立 基金 ;三 、在证 监会 批准(如果 需要 获得该 等批 准) 前提 下, 从事其 他中 国法 律许 可及 股东在 股东 会上 同意 的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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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代 付业务 ; 代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业 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保 管 箱服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 务 ; 企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 务 ;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内 依 法公开 发行 、 上 市的 国债 、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信 用等级 为投 资级 的企 业 ( 公司) 债、 可 转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债券 回购 等, 以及 股票 等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100%,现 金和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 转换债券,对 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 及增发 新股 投资 , 所持 有 的因在 一级 市场 申购 所形 成的股 票以 及因 可转 换债 券所形 成的 股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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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票将在 上市 流通 后 5 个交 易日内 择时 卖出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 益类产 品, 同时 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可 转换 债券 。 因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资 所形成 的权 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 3% ,且 将在 上市 流通 后 5 个交易 日内 择时 卖出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范 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b 、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c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40% ; d、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g、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h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i、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j、本基金 所持 有单 一 债券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k 、 本基金 不通 过二 级市场直 接买 入股 票、可 转换 债券 及权 证; 因一级 市场 申购 持 有的股 票自 允许 交易 日起 ,在5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l、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且将 在上 市流 通后5 个交 易日内 择时 卖出 ; m、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n、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除 i 至 l 项外 的其 他 限制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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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起开始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从事 可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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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其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性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 单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 交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关 法律 法 规和交 易所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基金 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对 手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定 期对 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按交易 对手名 单中约 定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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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与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责 任。 3)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 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和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 信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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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 前 一个交 易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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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 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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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中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 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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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自 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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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司/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实 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 真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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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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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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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账 单: 基 金 管理人 将向 特定 销售 渠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 件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投资 者可通过 销售机构 网站办 理申购、 赎回及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也可 利 用自己公 司的网 站(www.bocim.com )为 直销投 资者提 供基金 网上交 易服 务。投 资者在 选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 前, 请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 通过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真 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每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每笔 交易确 认、 每月 账户 余额 及损益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组 合、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产 品信 息等。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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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四 、其他事项 (一) 选择使用 基金 专用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业务 单元/交易单 元供 本基金 证券买 卖专 用, 选择 标准 为: 1、资 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 行为而受到有 关 管理机 关的 处罚 。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 ,具备健全 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 金运作高度保 密 的要求 。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 高效、安全 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 合代理本基金 进 行证券 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基 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 定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 时、定期、全 面 地为本 基金 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业 情况 、 市场走 向、 个券分 析的 研究 报告 及周到 的信息 服务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二)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 租 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的 使用期 限暂 定为 一年 。 使用期满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各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各类研 究报 告和 信息 资讯 进行综 合评 价, 包括 : 1、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 数量; 2、研 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 情况; 3、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 运作带 来的 直接 效益 和间 接效益 ; 4、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 运作避 免或 减少 的损 失; 5、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 经营 机构 提供 的研 究论文 质量; 6、开 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 库的情 况; 7、其 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根 据上述 综合评价 的结果进 行排名 。在这一 过程中, 管理人 不但对已 使用交易 业 务 单元/交 易单 元的 证券经营 机构 进行 排名, 同时 亦关 注并 接受 其他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研 究报告 和信 息资 讯, 为一 年后的 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单元更 换作 准备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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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若 证券经 营机构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及其他信 息服务不 符合要 求,基金 管理人有 权 提前终 止租 用其 交易 交易 业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 (三)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 运 作方式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关于加强 证券投 资基金监 管有关问 题的通 知》中关 于“每只 基 金通过 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买 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超 过该 基金 买卖 证券 年总成 交量 的 30%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将 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供 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质 量, 分配基 金在 各交 易业 务单 元/交易单 元买 卖证 券的 交易量。 (四) 其他事宜 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有关规定 ,在基 金半报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 所选择的 证券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1 年 6 月 16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 中国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直 销银 行专 户的 公告》 2) 2011 年 6 月 18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大额 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 3) 2011 年6 月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告 》 4) 2011 年 6 月 24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安信 证 券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 5) 2011 年 6 月 27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2011 年第 1 号) 》 6) 2011 年 6 月 27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摘 要(2011 年第 1 号) 》 7) 2011 年7 月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 告》 8) 2011 年 8 月 25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 平台开 通 “现金 宝” 业务 的公 告》 9) 2011 年 8 月 25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兴业 银行卡 网 上直销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并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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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 2011 年8 月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半年 度报告 》 11) 2011 年8 月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半年 度报告 摘要 》 12) 2011 年 9 月 16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通联 支付通 道 部分银 行借 记卡 网上 交易 并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3) 2011 年 10 月 25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六) 其他重要事项 本基金 管理 人第 二届 董事 会任期 届满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2011 年第 二次 股东 会 议审议 通过, 选举 谭炯 先生、 陈 儒先生 、 梅 非奇 先生、 葛 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担任 本基 金 管理人 第三 届董 事会 董事 ,选举 朱善 利先 生、 荆新 先生、 葛礼 (Gary Rieschel )先生 担任 本基金 管理 人第 三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 其 中, 谭炯 先生、 梅非 奇先 生为 新任 董事, 朱善 利 先生、 荆新 先生 为新 任独 立董事 。 本 基金 管理 人第 二届董 事会 成员 贾建 平先 生、 董 杰先 生 不再担 任董 事职 务, 赵纯 均先生 、 于 鸿君 先生 不再 担任独 立董 事职 务。 上述 事项已 报监 管 机构备 案, 详情请 参见 2011 年 7 月 20 日刊登 的 《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董事会 成员 变更事 宜的 公告 》 。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第三 届董 事会第 一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 选 举谭 炯先 生担 任本 基 金管理 人 第三届 董事 会董 事长 , 贾 建平先 生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长职 务。 谭炯 先生的 基金 行 业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已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核 准, 详情请 参见 2011 年 9 月 3 日刊登 的《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董 事长 变更 事宜的 公告 》 。 此外, 经本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通 过 , 俞岱 曦 先 生不再 担任 副执 行总 裁职 务, 上述 事项已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和上 海证 监局 报告 , 详情 请参见 2011 年 9 月 27 日刊登 的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经 理变 更事 宜的 公告 》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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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五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 在编 制完成后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指定信 息披 露报 纸公布, 投资者 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查阅 , 也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支 付工 本费 后, 在合理 的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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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稳健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中银稳健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者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