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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深证300(233010)

大摩深证300: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深证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公 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1 年 12 月28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大摩深证 300 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2330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1-12-30 
赎回起始日 2011-12-30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1-12-30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1-12-30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1-12-30 
注: (1)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2. 日 常申购 、赎 回(转换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2 如 因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在实施日前依 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1)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申购金 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 率 3.2.1 前 端收 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备注 M <1,000,000 1.20% - 1,000,000≤M<5,000,000 0.80% - M ≥5,000,000 1000 元/ 笔 - 注: (1)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2.2 后 端收 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计算公式: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1)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 如遇 巨额赎 回等 情况发 生而 导致延 期赎 回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的 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 (1)1 年指 365 天。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赎回 费率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计算公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5. 日 常转换 业务 5.1 转换费 率 (1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具体公式为: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回 费)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购 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a . 若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率, 则 申购 补 差费 为 0 。申 购 补 差费率具体见 本公司网站相关公告。 b.若 申请 转出份 额包 含不同 注册 日期的 份额 ,转出 金额 为每笔 转出 金额明 细汇总,转出基金赎回费为每笔转出基金赎回费汇总。 c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单独核算。 d.基 金转 换份额 的余 额的处 理方 式:基 金转 换的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基金 转换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转换金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 转换 金额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特别说 明除外 ) , 基金 转换金 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 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 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 的基金, 以转 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 (3)转出基金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4 ) 计 算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所 涉 及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均 按 基 金 合 同 、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费率优惠 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公 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 用。 (5)举例说明:









































































































































5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转换为本 基金, 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08 元,转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08 元 ,对应赎回费率为 0.05 %,申购补 差费率为 0.4%,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计算公式为:


转出金额=10,000 ×1.108=11,08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108×0.05 %=5.54 元


补差费(外扣)=(11,080-5.54)×0.4%/ (1+0.4%)=44.12 元


转换费用=5.54+44.12=49.66 元


转入金额=11,080-49.66=11,030.34 元 转入份额=11,030.34/1.008 =10,942.80 份。 5.2 其他 与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基金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 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包 括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因子精选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233009) 、 摩根 士丹利华鑫消费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233008)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卓越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233007 )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领先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233006 )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233005)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础行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233001 ) 。本公 司今后 发行 的开放 式基 金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情 况以届 时公 告为准。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a . 本 公司 旗 下基 金办理 日 常转 换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本公 司公 告暂停 申购、 转换 、赎 回时除 外) 。 由于 各基 金销售 机构 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投资 者应参照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b.基 金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c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转 换 业务 时, 拟转 出 的基 金 必须 处于 可赎 回 状 态, 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且本公司已经公告开放转出基金和转入









































































































































6 基金的转换业务。 d.基 金转 换以份 额为 单位进 行申 请,遵 循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即 份额注 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 同 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e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以 发 起多 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费 用按 每笔 申 请 单独计算。 f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g.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换 ,基 金转换 的最 低申请 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h.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转入基 金份 额持有 期自 转入确 认日 开始计 算。 转入的 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 按照自基金转 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 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i . 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 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的 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 益登记。 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j .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 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 相同的优先级,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处理程序进 行受理。 k.本 公司 有权根 据市 场情况 或法 律法规 变化 调整上 述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限 制, 但应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7 6.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以下简称 “定投业务” ) 是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 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和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 定投业务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及 转换业务。 (2)办理场所 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 起,投资者可到指定的 销售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 定 投 业务申请。 本基金若增加、 调整办理定投业务的销 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 敬请投资者留意。 (3)申请方式 凡申请本基金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已 开立 本公司 开放式 基金 基金 账户的 投资者 携带 本人 有效身 份证 件及相关业务凭证, 到本基金指定的 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定投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请遵循本基金 销售 机构的规定。 (4)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扣款日期 请投资者遵循销售 机构的规定,与销售 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投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 定投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具体最低 扣款金额请 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定。 (7)扣款方式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 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扣款日、 扣款金额扣款, 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 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8)申购费率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









































































































































8 务 ,如有费率优惠以 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9)交易确认 定投业务申购份额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基金份额确认日为 T+1 日,投资人可于 T+2 日起查询交易确认结果。最终交易 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10)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投业务的变更或终止, 须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 原 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7. 基 金销 售机构 7.1 场外 销售机 构 7.1.1 直销机 构 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 起,本公司直销机构开始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业务 。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联系人:王一平 电话: (0755)88318898 传真: (0755)82990631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005 室 联系人:罗晔 电话: (010)66155568 传真: (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45 楼 011-111 单元 联系人:栾倩









































































































































9 电话: (021)6334 3311 传真: (021)63343988 (4)网上交易平台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 前已开 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 招商银行 “一卡通” 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 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的基金网上直 销业务 。 7.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一、开通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 平安银行、 烟台银行、 河北银行、 华 鑫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信达证券、民生证券、 宏源证券、 海通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 光大证券、 兴 业证券、 长江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湘财证券、 华泰 证 券、 齐鲁证券、 中信万 通证券、 中信金通证券、 山西证券、 东吴证券、 方正证券、 安信证券、 中投证券、 招 商证券、 国信证券、 平安证券、 国海证券、 华福证券、 东莞证券、 天相投顾 二、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河北银 行、 中信建投证券、 中 国 银河证券、 信达证券、 民生证券、 宏源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兴业证券、 长 江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湘财证券、 华泰证券、 山西证券、 方正证券、 安信 证券、中投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 三、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的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交 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中 国 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 烟台银行、 河北银行、 华鑫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建 投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信达证券、民生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 光大证券、 兴业证券、 长江证 券、 中银国际证券、 湘 财证券、 华泰证券、 齐鲁证券、 中信万通证券、 中信金通证券、 东吴证券、 安 信证券、 中投证券、 招商证券、 国信证券、 平安证券、 国海证券、 华福证券、 东莞证 券、天相投顾 7.2 场内 销售机 构 无 。









































































































































10 8.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各销售机构及指定销售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电话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敬请 投资者留意。


9. 其他 需要 提示的 事项 (1) 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有 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刊登 在 2011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 券报》 、2011 年 10 月 10 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10 月 17 日《证券时报》上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 .上述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或网站





b.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3)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4) 风险 提示: 投资 人应当 充分 了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 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 保 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