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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红利(210002)

金鹰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一 年 十二月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 【重要 提示】 金鹰红 利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根据2008年4月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金 鹰红 利价 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 【2008】521 号) 和2008 年9 月18 日《关 于金 鹰红 利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函 》( 基金 部函[2008]408号)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于2008 年12 月4 日 正式 生效。 投资有 风险,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1年12月4日,有 关财 务数 据 截止 日为2011年9月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1 年9月30日, 本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 金的 转换 .............................................................. 41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41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 42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42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52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 54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 59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67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1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金 鹰红 利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红利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红利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金 鹰红利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该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金鹰 红利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 即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行 的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金 鹰红利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业务规 则 指《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红利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2003年10 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 十四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洗 钱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 年7 月1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指2011年6 月21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2011年10 月1日起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交易确认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人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人为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之规定 召集、召 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期满,基金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超过 核准的最 低 募集份 额总额,并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 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合 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人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 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份 额间的 转换 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份 额从一个 销 售机构 托管 转移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费用类 别 指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以前端收费 方式缴纳 认 购/申购 费用 所划 分成 的不同 份 额级 别类 型;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管 理人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理财 中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日 指T日后 (不 包括T日) 第n 个工作 日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 行 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缴 存 的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后 得 出的基 金份 额的 财产 净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 停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 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2250 49% 广州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广东美 的电 器股份 有限 公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司 董事 及 监事 刘 东 先生, 董事 长, 经 济学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在 中 国现 代国 际关 系研 究所 、 中 国信 达信托 投资 公司 驻武 汉证 券交易 中心 任职 ,历 任中 国信达 信托 投资 公司 北京 营业部 总经 理 、 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证券 业务总部总经 理,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党委 委员 、 副总 经理 , 宏源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广 州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经公 司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十 六次会 议 选举 通过, 并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2010年4月起 担任 公司 董事长 。 郑德珵 先生 , 董事 , 留美 经济学 博士 , 教授 , 高级 经济师 。 历任 广州 中山 大 学管理 学院 讲 师、 副教 授, 美国 乔治华 盛 顿大 学助 教, 美 国华盛 顿 投资 咨询 公司 副研 究员 , 美 国世 界银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 行 政 策研 究局 转型 经济 处经 济 顾问。 现任 广州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经 济学 家, 兼 任广州 风险 投资 促进 会会 长,广 州市 政协 委员 ,上 市公司 独立 董事 等。 栗 建 伟先 生, 董 事, 工商管 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长城铝 业 公司 供销 处干 部, 广东 美 的电 器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局 秘书 ,现任 广东 美的 集团 董事 副总裁 。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历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香 港财务策 划师学 会行政总 裁等职。2011 年7 月加入东 亚联丰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政总 裁。 陈 炳 华先 生, 董 事, 硕 士, 会计 师。 曾 任广 州药 业股 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部 长, 现任 广州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校长 助理 、 财 政金 融学 院常 务副院 长、 金融 与证 券研 究所所 长、 教授 、 博 导。 杜 金 岷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历任 高校 讲师 、 副 教授, 现任 暨南 大 学 教授、 经济 学院 党委书 记、 副院 长, 广东 中青年 经 济工 作者 学会 副秘 书长 , 广 东经 济学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华外 国经济 学 说研 究会 理事、 广东金 融 学会 理事、 广州 留学归 国 人员 协会 理 事等。 黄元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副教 授、 高级 会 计师。 历任 中山 大学会 计 教研 室 主任及 会计 系副 主任 , 广 州市康 乐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所长及 所长 , 现任 广州 万 隆康正 会计 师事 务所主 任会 计师 。 颜 俊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 士, 资 深律 师, 资 深合 伙 人。 曾 是广东 华邦 世 纪律师 事务 所的创 始合 伙人 , 中 国工商 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法律 顾问,现 任 吉林 大学 法学 院 兼职副 教授 , 金 杜律师 事务 所资 深合 伙人 ,中华 全国 律师 协会 会员 , 广 东省 法学 会民 商法 研究 会 常务理事。 刘 晓 东先 生, 监 事, 工商管 理 硕士。 曾任 深圳 市审计 局 主任 科员, 招商 银行总 行 稽核 部 高 级 审计 师,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总 监。 曾 巧 女士, 监事 , 管 理学学 士。 历任 佛山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助理、 美的 集团审 计 部审 计 经理,现 任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部 总监 。 姚 万 义先 生, 监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 中共 北京 市纪律 检 查委 员会 北京 市监 察局 办 公厅 主 任、 副局 长 、 常 委等 职, 中国证 监会 北京 证管 办副 主任 、 巡 视员 等职,现 任 北 京 证券 业协会 顾问。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 2、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殷克胜先 生,总经 理,经 济学博士 。曾在综 合开发 研究院( 中国深圳) 、深圳 市体改 办 任 职, 历任 深圳 证监 局法规 处 副处 长、 上 市公 司处处 长,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 常务 副 总 经理, 方正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基金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等职。 经公 司第 三届董 事 会第 十六 次 会议选 举通 过, 并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2010 年4 月起担 任公 司总 经理 。 刘 葆 先生, 副总 经理 , 经济 学 博士, 副教 授。 历任深 圳 国资 经营 公司 ( 商贸控 股) 资产 经 营 部总 经理 助理, 上海复 旦 大学 博士 后流 动站 (金 融 研究 方向) 博士 后研究 员, 深圳 华强 集团资 本经 营部 副部 长 , 广州越 秀集 团资 本经 营部 副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 经 公司 第 二届董 事会 第二 十一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并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容辰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法律硕 士 。 历任 交通 银行深 圳 分行 公司 业务 部科 长、 交通 银行 深圳华 富支 行行 长助 理 、 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 交通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金 融部总经 理、 零售信 贷管 理部 总经 理 、 华夏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业 务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公司第 三届 董事 会第 十九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研 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南方证 券 广州 分公 司大 德路 营业 部 总经 理, 南 方 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司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华鼎 担 保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2008 年 9 月起 担任 公司 督 察长。 3、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朱丹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证券从 业经 历五 年, 曾任 职于深 圳晨 星咨 询公 司,2007 年5 月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行业 研究 员 、 研究 组长 等职 , 现任 本基金 基 金经 理、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以及 金 鹰中 证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朱丹 在以 往工 作 期间从 未受 到监 管机 构行 政处罚或 采取 行政 监管 措施 , 不 存在 《公 司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等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不 得担任 基金 管理 公司 基金 经理的 情形 。 此 外,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小 组还配 备了 若干 名证 券投 资分析 人员 , 协助 基金 经 理从事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工 作。 4、本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 龙苏云 先生 ,2008 年12 月4 日至 2009 年 9 月 8 日管 理 本基 金。 蔡飞鸣 先生 ,2009 年7 月14 日至 2011 年6 月29 日管 理 本基 金。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殷克胜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0 杨绍基 先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彭培祥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刚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研究 发展 部总 监; 徐海焱 女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集中 交易 部总 监。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帐, 进 行证 券投资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1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19、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 财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5、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6、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 行为,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用 基金 财产 承销 证券; (6)用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款 或 提供 担保 ; (7)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无限责 任 的投 资; (8)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其他基 金 份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2 (9)以基 金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 以基 金财 产买 卖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超 过 基金 的总 财产, 基金所 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15)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 的资 料中 进行 虚假 信息 披 露;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除 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基 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 进行 其他 股 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参与 洗钱 或为 洗钱 活动提 供协 助;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3 (15)法 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 章组成 。 公 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 其他 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 系的 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 些规 则得以具体执 行 的 依据。 公 司内 部控 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 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内部控 制 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 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 度和 紧急 应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4 变 制 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内控 制度 的制 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 公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 结合 业务 的 发展 、 法 规及 监管 环境 的变 化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完 备性 、 有效性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司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 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 控制 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 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情况。 具体 而言 , 包 括如 下 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 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将定期 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他 规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适 时提出 修改 建议 ,并 定期 向中国 证监 会呈 送监 察稽 核报告 。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的 责任。 各 部门 总监 对本 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负 直接 责 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 负责 建立 、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 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 事会承 担 最终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1、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562.59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 是 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行 之 一。 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 香港 联交 所、 上 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 中国2010年上 海世 博会唯一的 商业银 行全球 合作伙伴。 《财资》 杂志(The Asset)“ 2010年 全球 最佳交易银 行 评选” 中, 交通 银行 荣膺 “中国 最具 成长 性现 金管 理银行 ” 、 “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两 项大 奖 。 英 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1 年公布 的全 球1000家银 行排 名, 交通 银行 以343.21 亿美元 的一 级资 本连续第 三年跻身 全球商 业银行50 强。截至2011 年9 月30日止 ,交通银 行资产 总额达到 人民 币4.36 万 亿元 , 实现 净利 润人民 币384.16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金 、 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验 ,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以 及 经 济师、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等中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 工 的学 历层 次 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 职业 技 能优 良, 职 业道 德素质 过 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 交通 银行 行 长,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2009年12 月起 担任交 通银 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王 滨 先生, 交通 银行 副行长 , 主 管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 务,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博 士, 高级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6 经济师 。曾 任交 通银 行北 京分行 副行 长、 交通 银行 天津分 行行 长、 交通 银行 北京分 行行 长 。 2006年1月 至今 任交 通银 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兼 北京 分行党 委书 记。 谷娜莎 女士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学 学 历, 经济 师。 曾任 交通 银 行研究 开发 部主任 科员 、 交通 银行 信 托部代 理业 务处 副处 长 、 交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规 划处 副处 长、交通 银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部 内控巡查 处处长 ;2001年1 月任交 通银行 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部总经 理助理,2002 年5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 部副总经 理,2007年12 月 起任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1 年9月末 ,交通 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 基金56 只,包括博 时现金 收益货 币、博时 新兴成长 股票、长 城久富 股票(LOF)、富 国汉兴封 闭 、富国天 益价值股 票、光 大保德信 中小 盘 股 票、 国 泰金 鹰增 长股票 、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华安 安 顺封 闭、 华 安宝 利配置 混 合、 华 安策 略优选股票 、华安 创新股 票、华夏蓝 筹混合(LOF) 、 华夏债券、 汇丰晋 信2016 周期混合、 汇 丰晋信 龙腾 股票 、 汇丰 晋 信动态 策略 混合 、 汇丰 晋 信平稳 增利 债券 、 汇丰 晋 信大盘 股票 、 汇 丰晋信 低碳 先锋 股票 、 汇 丰晋信 消费 红利 股票 、 建 信优势 动力 封闭 、 金鹰 红 利价值 混合 、 金 鹰 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大摩货 币、 农银 恒久 增利 债券 、 农 银 行业 成长 股票、 农银平 衡 双利 混合 、 鹏华普 惠封 闭、 鹏华 普天 收益混 合、 鹏华 普天 债券 、鹏华 中国50混合 、鹏 华信 用 增利 债券、 融 通 行业 景气 混合、 泰达宏 利 成长 股票、 泰达 宏利风 险 预算 混合、 泰达 宏利稳 定 股票、 泰达 宏利周 期股 票、 天治 创新 先 锋股票 、 天 治核 心成 长股 票(LOF) 、 万 家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LOF)、 易 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易方 达科 瑞封 闭、 易方达 上 证50指数、 易方 达科讯 股 票、 银 河银 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 优质成长 混合、兴 全磐稳 增利债券 、华富中 证100 指 数、工银 瑞信 双 利 债券、 长信 量化 先锋股 票、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200ETF 及联接 、 建信 信 用增强 债券 、富 安达 优势 成长。 此外 ,还 托管 了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保 险资 产、企 业年 金 、 QFII、QDII、信 托计划 、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 计划、ABS 、产业基 金、专 户理财 等12类产品 , 托管资 产规 模超 过七 千亿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 理,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过 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部 控制 原则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7 (1)全面 性原则: 通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控和 专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监控 的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独立 性原则: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 管 理 。 (3)制衡 性原则: 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设 置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有效 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 内控处室 三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 上,形 成科学 合 理 的 内部 控制 决策 机制、 执 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 之有 效的 控制 流程、 控 制 措施,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效益 性原则: 内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 节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行 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托 管 人制定 了一 整套 严密、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务运 行 的规 范、 安 全、 高效 ,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监 察守 则 》 等 , 并根据 市 场变 化和 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 业务 分工 合理 , 技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 业 务 管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 理,有 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 效执行 ,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的申 购 资金 的到账 与赎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8 等 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 时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须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须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 责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总经理 :殷 克胜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9 (1)名 称: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全 国)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北 京市 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建 国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95533(全 国) 网址:www.ccb.com


(5) 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 宁 联系人 :王琳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0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全 国)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 称: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网址:bank.ecitic.com (7)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 称: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全 国) 网址:www.spdb.com.cn (9)名 称: 深圳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 宁 联系人 :姜聃 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 话:95501(全 国) 网址:www.sdb.com.cn (10) 名称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 宁波市 江 东区 中山 东路 294 号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1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上 海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 安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联系人 :蔡宇 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2) 名称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文彦 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网址:www. psbc.com (13) 名称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名 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广 东省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山 广 场主楼 5、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020-87323735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5) 名称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2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晓 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 服 电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常 州地 区) 、021-52574550 (上 海地区 ) 、





0379-64902266 ( 洛阳 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全 国) 网址:www.gtja.com (18)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 企 业大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3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 海 联系人 :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21)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洋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 :95536(全 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名 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 厦南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全国) 、4008888788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4 网址:www.ebscn.com (24) 名称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全 国)、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5)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 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名 称: 中国 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人 :范雪 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7)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华 国际 交 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8) 名称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958 号华 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 波 联系人 :鲁 雁先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5 电话:021-688650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29)名 称: 兴业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0)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 :95578(全 国) 网址:www.gyzq.com.cn (31)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信达 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6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3) 名 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山 西省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国 际 贸易中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婉 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4) 名称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解放路 111 号金 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上 海 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35)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中 山二路 18 号 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 军 联系人 :罗创 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 名称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罗绍 辉 电话:0769-22119351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 名称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 合景 国 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 林 联系人 :米 兵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7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 名称 :东 吴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苏 州工 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9)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 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0)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湖 北省 武 汉市 江汉 区新 华路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1)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山 东省 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网址:www.qlzq.com.cn


(42)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无 锡市 县 前东街 168 号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8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3)名 称: 爱 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上 海市 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4)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黄峻 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名 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6) 名 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 号 中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9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大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8)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福 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9) 名称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 京城 大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51) 名称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0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全 国) 网址:www.dfzq.com.cn (52)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3) 名称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35 号 庄 家金 融大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54)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55)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 :025-83290979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6) 名称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1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 人: 陈璐





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7)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办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8) 名称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阳 门外 大街 16 号1901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 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 人: 赵明


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9)名 称: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0)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2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站:www.ydsc.com.cn (61) 名称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62)名 称: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 根 联系人 :刘 虹 电话:0571-87901908 客服电 话:0571-96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63)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4)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3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5) 名 称: 五矿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人 :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6)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7) 名称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人 :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8)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4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傅 军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王 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羊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林和 西路3-15 号 耀中 广场 11 楼 1106-111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陈 雄溢 电话:020-83487300 传真:020-8348611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宁、 黎晓霞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金 鹰红利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08 】521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08年10月8日起公 开 募集 ,并 于2008 年11 月29日募 集结 束。 募集 对象 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8年12 月4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外) 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及 网 上交 易系 统; 2、 各代 销机 构开 办开 放式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以电 话、 互联 网或 其他 电子交 易 方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具 体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09 年1 月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6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即开 放日 ,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投 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对于其持 有的同 一费用类 别下的基 金份额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 “先 进先 出” 的 原则处 理 , 即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同一 费用 类别 份额进 行赎 回 处理 时, 申购 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 的基 金份 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赎回 份额 所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前 撤销,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 原 则实施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并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7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 回 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 功后, 赎回 金额 将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不超 过T+7 个工作 日之 内从基 金托 管人 划出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理。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对于 本基 金同 一费 用 类别,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1000 元( 已认 购本 基金同 一 费用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限制) ;追加 申购 每次 最低 金额 500 元。 基金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售 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 不得 低于 500 份基 金份 额 ;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得低于 500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不足 500 份 的,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因分 红 再投 资、 非 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 巨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原 因导致 的 账户 余额 少于 500 份之 情 况, 不 受此 限,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 上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 额及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并 于 调整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购 赎回 费率 (1)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 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万元) 申购费 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赎 回费 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8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率为 0.5%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25% 的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 促 销计 划,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基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 =8,210.18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 有。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 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 元 ,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 总额 =10,000×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0.5% =60 元 赎回金 额=12,000-60 =11,940 元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9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2 日 予以 公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基 金净 赎 回申请 份额 (基金 赎回 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份 额 (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之 余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10% 的情 形。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 换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 难, 或 认为 为实现 投资 者 的赎回 、 转 出申请 进行 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 及转 出的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日该 基金 总份额10%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或 转出申 请量 占该 基金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或 转出 份额; 未受 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转入下 一开 放 日的申请不 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 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计算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完成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制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 寄、 传真 等 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开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0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九)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财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 由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其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2)、(3)、(4)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2)、(3) 、(4 )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及公 告。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1 3、暂停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日 的前 1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于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暂停 期间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一 次。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提前2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 基 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起 在部 分代 销机 构开通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部分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并于2011 年 5 月 11 日在 网上 直销 平台 开通 了本 基金与 其他 部 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换业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 业 务规 则及转 换费 率 已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列 明, 具体 实 施办 法参 见 相关 公告 。其 他最 新转 换 业务 信息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继 承、 捐 赠、 强 制 执行,及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向 基 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2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三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一)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二 ) 在 不违反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的条 件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业务 ,公 布并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体 实施 方法 以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和公 告为准 。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分 红能 力良 好且长 期投 资价 值突 出的 优质股 票投 资 , 为 基金 资产获 取 稳定 的当期 收益 和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标的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股 票投资 的重 点是 现金分 红能 力 良 好且长期投资价值 突出的 优质股票,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 为 30%-80%;现金、 债券资 产 、 其 他资 产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20%-70%,其 中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3% 。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主 动式 投资 管理 , 在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深入挖 掘且 积极 投资 于分 红能力 良 好 且长期 价值 突出 的优 质企 业,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式投 资管 理, 通 过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深入 研究、 调研 基 础上的 主动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3 性证券 选择 和市 场时 机选 择,在 合理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提 下, 最大 限度 地获 取投资 收益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两 层次 资产 配置 体系, 自上 而下 地进 行配 置。 第一层 次资 产配 置为 大类 资产配 置 , 是指 在权 益类 资产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 现金资 产 之 间进行 配置 。 本 基金 在资 产配置 中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 政及 货 币 政策、 资金 供需 情况、 证券 市场 估值 水平 等的深 入 研究, 分析 股票 市场、 债券 市场、 货 币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和 收益 , 适 时动 态地 调整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 现 金三 大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以 规避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 配置 的主 要 方法 是: 基于 价值 分析 方 法, 定期估 算 股 票市 场整 体的 合理 估值 水 平, 并与 市场 实际 的估值 水 平进 行比 较, 根据 两者之 间 的差 异,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 政 策和 证券市 场走 势等 方面 的分 析, 判断 股票市 场是 否被 高估或 低估 以 及 偏离程 度, 并据 此进 行资 产配置 。 一 般情 况下, 当 估算的 市场 估值 水平 高于 实际的 市场 估值 水平, 且判 断市 场存 在明 显低估 时, 基金 将增 加股 票投资 比例 ; 当 估算 的市 场估值 水平 低于 实际的 市场 估值 水平 ,且 判断市 场存 在明 显高 估时 ,基金 将减 少股 票投 资比 例。 第二层 次资 产配 置为 行业 配置 , 是 指股 票资 产在 各 行业之 间的 配置 。 本基 金 将通过 树状 集群评 价体 系对 整体 行业 进行定 性和 定量 的分 析, 评 价体系 中包 括短 期因 素指 标和长 期因 素 指 标, 这些 指标 主要 包括行 业 生命 周期 阶段、 盈利模 式、 增长 预期、 盈利 可持 续 性、 政 策扶 持 程 度、 整 体估 值水 平等。 通过 上述 分析 评价 , 形成 本 基金 投资 的重 点行 业, 并进 行重 点配 置。 2、股 票 投资 策略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4 (1)建 立备 选股 票库 A、备 选股 票库 建立 流程 图1:备 选股 票库 筛选 流程 示 意图 B、初 级股 票库 本 基 金主 要根 据过去 3 年上 市 公司 的历 史分 红状 况建 立 初级 股票 库。 初级 股票库 包 括具 有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 征的 股票: ? 在 过去 3 年进 行过 2 次以 上分红 的个 股; ? 年报披 露只 有2 年 且有 2 次分红 的个 股; ? 年报披 露只 有1 年 且有 1 次分红 的个 股 ? 预期将 会推 出较 优厚 红利 分配方 案的 个股 ; C、二 级股 票库 在初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 本基金 将通 过财 务素 质和 业务模 式评 价 , 对 初级 股 票库成 份股 进行筛 选, 确定 二级股 票库 。 C-1、财 务素 质评 价 初级股 票库 备选股 票库 二级股 票库 红利股 有分红前景的 股票 新股 股票库 流程 财务素质评价 业务模式评价 估值分析 选股标准和 步骤 全部上 市公 司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5 优质的 企业 都具 备良 好的 财务素 质, 本基 金设 计了 金 鹰财务 素质 评价 模型 对上 市公司 的 财 务 素质 进行 排序 和评 价, 选择 财务 素质 良好 的股票 进 入股 票库。 在最 终确定 的 模型 中包 括 十 五 项基 本指 标, 这 些基本 指 标列 表如 下。 而 这十二 项 指标 还可 以归 为五 个大 类, 我们 称之 为五大 财务 指标 序列 。 表1: 四类 因素 及其 对应 的财务 指标 盈利性 指 标(r=1 ) 成长性 指标 (r=2 ) 现金流 指标 (r=3 ) 偿债能 力指 标(r=4 ) 营运能 力指 标(r=5 ) N=1 ROE 主营收 入增 长率 每股经 营现 金流 资产负 债率 资产周 转率 n=2 毛利率 净利润 增长 率 每股资 本支 出 流动比 率 应收款 周转 率 N=3 净利率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资本支 出/ 折 旧 速动比 率 存货周 转率 每 个 行业 具有 不同 的行 业特 征, 因此 在进 行财 务指标 评 价的 时候, 我们 将根据 各 个行 业 的特征 建立 适合 本行 业的 财务指 标评 价权 重参 数。 这 些参数 都是 我们 对各 个行 业的上 市公 司 的财务 指标 进行 统计 分析 后得到 的 , 是 比较 客观 且 符合市 场及 行业 特征 的 , 对行业 财务 素质 的 解 释能 力超过 85% 。基 本模型 如下 : ∑ = n r irn irn ir C B A S , , S 为某 公司 的财 务指 标评 价得分 。 i 代表行 业的序数 ,r=(1 ,…,5) 代表财 务指标大 类别的序 数,n=(1,2,3 ) 代表 某大类 别中 的财 务指 标的 序数。 ) , , , , ( 5 4 3 2 1 i i i i i ir a a a a a A = 是财务 指标 类别 权重 参数 数列。 ir a 代 表第 I 行业 的第 r 财 务指标 序列 的权 重参 数, 表示这 个指 标类 别在 整体 评价中 的重 要性 。如 1 i a 代表 I 行业 中盈 利性指 标类 别在 五大 类别 中的权 重。 ) , , , , ( 5 4 3 2 1 ir ir ri ir ir irn b b b b b B = 是财务 指标 权重 参数 数列。 irn b 代表 i 行 业的第 r 财务 指 标 大 类序 列的第 n 个财 务指 标 的权 重参 数。 如 11 i b 代表I 行 业的 盈利 性指 标序 列中 的 第一个 财务指 标(ROE ) 的权 重参数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6 ) , , , , ( 5 4 3 2 1 ir ir ri ir ir irn c c c c c C = 是公司 财务 指标 值数 列, irn c 代表 i 行 业的 某公 司的第r 财务指 标序 列的 第n 个财 务指标 。 如 11 i c 代表I 行业 的某 公 司的 盈利 性指 标序 列中 的 第一个 财务指 标(ROE )的 值。 经过这 个基 本模 型的 计算 后, 形成 了各 个上 市公 司 的财务 素质 评分 , 按其 投 资价值 高低 排序, 我们 将选 取财 务素 质良好 且具 备投 资价 值的 公司进 入我 们的 备选 库。 结 合 不同 的市 场情 况, 除了 上述 5 类财 务指 标以 外, 基金 还将 对各 类因 素中的 其 他财 务 指标予 以关 注。 C-2、业 务模 式评 价 财务指 标只 是代 表了 过往 经营业 绩 , 本 基金 将在 财 务指标 评价 的基 础上 , 进 一步筛 选出 未来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红利股 。这 类上 市公 司的 业务模 式具 有下 面两 个特 点: ①有明 确的 盈利 增长 前景 上市公 司只 有具 备了 明确 的盈利 增长 前景 , 才可 能 使公司 的价 值不 断获 得增 长, 从而 为 股 东 带来 投资 回报。 本基 金 将关注 那些 产品 或服 务存 在巨大 潜在 需求 , 但是 未来 较长时 间内 , 其总量 供给 能力 不足 , 或 者生产 能力 增长 速度 落后 于潜在 需求 增长 速度 的产 业, 对该 产业 内 增长明 确的 公司 给予 重点 关注。 ②有难 以复 制的 竞争 优势 难以复 制的 竞争 优势 主要 体现在 下列 几个 方面 :具 有自然 垄断 或国 家特 许经 营的特 性 ; 具 有 显著 的品 牌优 势; 具有 产 品定 价能 力, 毛 利率稳 定; 有较 强的 技术 研发能 力; 强大 的分 销 网 络。 上 市公 司只 有具备 难 以复 制的 竞争 优势, 才 能 把盈 利前 景转 化为 真实 的 盈利, 本基 金将在 盈利 增长 前景 分析 的基础 上进 行竞 争优 势分 析,最 终确定 二级 股票 库。 D、备 选股 票库 在二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 本 基金将 通过 估值 分析 , 对二 级股票 库的 股票 进行 进一 步分析 、 研究和 筛选 ,确 定备 选股 票库。 估值分 析: 具备长 期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在市场 某些 阶段 也可 能存 在阶段 性估 值过 高的 可能 , 从投资 稳 健性角 度看 , 投资 这类 股 票对基 金净 值增 长稳 定性 有较大 影响 。 因此 本基 金 选择构 成股 票备 选库的 股票 将主 要选 择那 些估值 合理 或低 股的 长期 投资价 值良 好的 红利 股票 。 本基金 估值 分析 将综 合利 用多种 估值 工具 , 且 不同 行 业的股 票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侧重点 不 同。根据不同行业的 特征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 方法 主要有:自由现金流 贴现 模型、市盈率 (P/E)、 市净率(P/B)、PEG、EV/EBITDA 等。基 本的估值思 路是将 公司的 这些估值指 标 与行业 内平 均水 平进 行对 比,选 取市 价低 估或 合理 的红利 股票 进行 长期 投资 。 (2)实 地调 研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7 研究团 队将 通过 案头 分析 、 公 司实 地调 研等 方式 , 深 入了解 备选 股票 库成 份股 基本面 数 据的真 实性 , 确保 对上 市 公司内 在价 值估 计的 合理 性。 研究 员将 把上 市公 司 的盈利 能力 与国 际、国 内同 行业 的公 司作 比较, 调研 与公 司有 关的 供应商 、客 户、 竞争 对手 等各方 的情 况 , 从行业 主管 机关 、税 务部 门、海 关等 进行 第三 方数 据核实 等。 实地调 研过 程中 , 研究 团 队还将 关注 上市 公司 的红 利分配 计划 , 了解 上市 公 司的红 利分 配意愿 。 对于 具备 良好 红 利分配 能力 且具 有红 利分 配意愿 的上 市公 司 , 本 基 金将予 以重 点关 注。 研究员 还根 据调 研结 果对 备选股 票库 的成 份股 的投 资价值 进行 更新 判断 , 从 而 对备选 股 票库进 行不 断调 整。 (3)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组 将根 据自 己的 判断、 市场 时机 和个 股流 动性情 况, 建立 投资 组合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优 化基 金流 动性 管理 , 并 分散 股票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可 投 资于国债 、金融债 和企业 债(包括 可转债),主要选 择那些信 用等级高 、流动 性好的债 券 进 行投资 。 (1) 类属 配置 策略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基 金 债券资 产将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和 央行 票据 。 在预期 股票 市 场 收益 率上 升时, 基金将 适 度增 加对 可转 债投 资; 在市 场流 动性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将利 用税收 优势 ,适 当增 加对 企业债 投资 。 (2) 期限 配置 策略 基金将 结合 对市 场利 率 、 通货膨 胀率 及其 他核 心宏 观经济 变量 的分 析 , 确 定 期限配 置策 略 。 在 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或 收 益率 曲线 更加 陡峭 的情 况 下, 基 金将 降低 组合久 期、 减持 长期 债 券、 增持 短期 债券 , 以降 低 利率 风险; 在预 期市场 利 率稳 定或 下降、 收益率 曲 线趋 于平 坦 的情况 下, 基金 将提 高组 合久期 、减 持短 期债 券、 增持长 期债 券, 以提 高基 金收益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具有较 高信 用等 级和 较好 流动性 的债 券; 在信用 质量 和剩 余期 限类 似的条 件下 ,到 期收 益率 较高的 债券 ; 风险水 平合 理、 有较 好下 行保护 的债 券。 4、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 股指 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进 行套 利、 避险 交 易,控 制基 金组 合风 险, 获取超 额收 益。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8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用 数 量化期 权定 量模型, 确定其 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 而勾践 套 利交 易或 避 险交易 组合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指 数期 货主要 用于 避险 交易 及套 利交易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新华富 时红 利150 指 数收 益率×6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40%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从维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出发, 根据 实际情 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 调整。 调整 业 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混 合型 基金 中的红 利主 题型 基金 , 根 据 股票市 场和 固定 收益 类市 场的风 险 收益水 平灵 活地 配置 资产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为30 %-80 %; 现 金、 债券 资产、 其他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20% - 70%,其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3% 。 因 此,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征 从 长期 来看, 其风 险与预 期 收益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9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3)本 基 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为30 %-80%; 现金、 债券 资产 、 其他资 产 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20%-70%, 其中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不超 过3%。 (4)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 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7)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比 例遵照《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8)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 制。 3、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修 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 规定时 ,本基金 不受上述 投资组 合限制 并 相应修 改限 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已于2011年12月16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 的内 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类 投资 77,679,191.34 59.59 其中: 股票 77,679,191.34 59.59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 - 其中: 债券 -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645,483.01 40.3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1,854.73 0.03 7 合计 130,366,529.08 100.00 注:其 他资 产包 括: 交易 保证金 、应 收利 息、 应收 证券清 算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 申购 款 、 买入返 售证 券等 。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序 号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7,709,123.07 6.00 C 制造业 41,520,838.51 32.32 C0








食品 、饮 料 4,124,915.32 3.21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5,290,465.12 4.12 C5








电子 4,736,170.24 3.69 C6








金属 、非 金属 4,624,643.87 3.60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6,825,836.05 13.10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5,274,830.61 4.11 C99








其他 制造 业 643,977.30 0.5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7,993,215.55 6.22 E 建筑业 1,193,375.60 0.9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9,779,807.86 7.6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884,551.00 2.25 I 金融、 保险 业 1,974,280.00 1.54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3,056,558.49 2.38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567,441.26 1.22 M 综合类 - - 合计 77,679,191.34 60.46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1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1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600028 中国石 化 999,921 6,929,452.53 5.39 2 600995 文山电 力 758,698 6,577,911.66 5.12 3 002480 新筑股 份 306,275 5,301,620.25 4.13 4 002129 中环股 份 336,568 4,557,130.72 3.55 5 002445 中南重 工 373,430 3,913,546.40 3.05 6 600085 同仁堂 262,500 3,585,750.00 2.79 7 002448 中原内 配 124,500 3,548,250.00 2.76 8 002413 常发股 份 191,182 3,517,748.80 2.74 9 000893 东凌粮 油 166,200 2,945,064.00 2.29 10 000888 峨眉山 A 175,023 2,910,632.49 2.27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485.08 5 应收申 购款 19,369.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854.73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8 年12月4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的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金鹰红 利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2.4-2008.12.31 -0.05% 0.00% -3.83% 1.33% 3.78% -1.33% 2009.1.1-2009.12.31 48.77% 1.67% 60.69% 1.38% -11.92% 0.29% 2010.1.1-2010.12.31 8.93% 1.42% -0.53% 0.93% 9.46% 0.49% 2011.1.1-2011.9.30 -21.62% 1.15% -9.45% 0.74% -12.17% 0.41% 2008.12.4-2011.9.30 26.96% 1.43% 39.48% 1.09% -12.52% 0.34%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型 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 图(2008 年12 月4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3 注:1、 本基 金合 同于 2008 年 12 月 4 日正 式生 效;2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起 六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截止 报告 日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各 项比例 ;3 、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 基准 为: 新华 富时 红利 150 指数 收益 率×6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40%。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购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 券的 应计利 息 、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利 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保 证 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5)应 收申 购基 金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和 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 金鹰红利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 人营业机 构开立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托管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4 开立基 金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金鹰 红利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名义 在基 金 托管人 托管 系统 中开 立二 级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金鹰 红利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以 “金鹰红 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 备 案。 开立 的上 述基 金财产 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和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和基 金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4、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 消;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原则 1、真 实性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应 通过 规定 的程 序 , 内容必 须保 证真 实性 和可 靠性 , 禁 止 任何形 式的 弄虚 作假 。 2、及 时性 原则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要严 格按 照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期限 及时 办理 , 不 得无 故 拖延。 3、完 整性 原则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5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要完 整详实 ,对 要求 揭示 的所 有事项 不得 遗漏 或回 避。 4、公 允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采 用公 允价值 原则 , 公 允价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投 资在 有意 愿成 交的交 易 对手间 的现 行交 易价 格, 不包括 强制 性出 售或 破产 出售的 情况 。 5、公 开性 原则 有关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除在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外, 基 金资产 估值 的主 要方 法还 必须在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发 行公 告、上 市公 告书 、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等文 件中 列示。 6、准 确性 原则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若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 过净值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的错误大 于 0.5% 则应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三)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五)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的 估值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所 挂 牌的 同 一 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长 期停 牌股 票的 估值 已停牌 股票 且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0.25%以上 的 ,则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6 相应股 票采 用 指数 收益 法确 定 其公 允价 值。 指 数收益 法 是指 对于 需要 进行 估值 的 股票, 在估 值日以 公开 发布 的相 应交 易市场 和相 应行 业指 数的 日收益 率作 为该 股票 的收 益率, 然后 根 据 此收益 率计 算该 股票 当日 的公允 价值 。 (4)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 券应 收利息后的净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价格。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式 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认 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7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停止 交易 、 但 未 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采用 上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 法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四 位(含第 四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8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五)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收 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差 价、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 收益为基 金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规定 可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除的 费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指将现金 红利按分 红权益 再投资 日 经过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计 算基 准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 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 年至多 4 次; 7、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5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8、分红权 益登记日 申请申 购的基金 份额不享 受当次 分红,分 红权益登 记日申 请赎回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当 次分 红。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9 9、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采用现 金分红方 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 如收 取该 项 费用 , 具 体提 取 标准和 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示。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或者 现金 红利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数额 的, 注册 登记 人自 动 将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经除 权后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基准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金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8)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允 许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依法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上述基 金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 范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0 3、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率为 1.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率为 0.2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除管 理费和托 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 用。 4、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5、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6、 其他 费用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1 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其 他的 费 用,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1)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 前端 收费 的形 式收 取申 购费用 。 投资人 在同 一天 多次 申购 的, 根据 单次 申购 金额 确 定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万元) 申购费 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赎 回费 (1)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0.5%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25% 的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2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 有。 3、转 换费 基金管 理人 在为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时按 有关规 定收 取转 换费 , 具 体转换 费 率 以及收 取方 式在 基金 转换 公告中 列明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从本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基金 的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具 体办 法按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5、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 系统 (www.gefund.com.cn ) 进 行申 购、 赎回 的交 易费率 , 请具体 参照 公司 网站 上的 相关说 明。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 述费 率, 上述 费率如 发 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于 新 的费 率实 施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7、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地 域 范围、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或 特定 时间 段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赎 回费 率和 其他 相关 费率。 (三) 基金 的税 收 1、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2、根据 财政 部规 定, 从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 单 向征收 证 券交 易印 花税 , 即取 消买入 股 票的证 券交 易印 花税 ,卖 出股票 的税 率维 持 在1‰ 。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帐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3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在 2 日内 公告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4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4、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5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6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7 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 要在其 他 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资 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 险。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8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 降。 上 市公 司 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通 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 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 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 判断, 进而 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的 基础 上,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9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 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台 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分 红能 力良好 且长 期价 值突 出的 优质企 业, 投 资策 略上 也相对 以 中长 期 持 有为 主, 保 持股 票仓位 的 相对 稳定。 因此 本基金 特 有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首 先, 在选 股策 略上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来自 两个 方面 :一 是对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面研 究是 否准确 、深 入 , 二是所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是 否科学 、 合理 。 基本 面研 究 及估值 过程 中存 在的 缺陷 及错误 均可 能 导 致 所选 择的 证券 不能 完全 符 合本 基金 的预 期目 标。 其次, 在投 资策 略方 面本基 金 特有 的风 险主要 在于 : 不 同时 期市场 可 能会 有不 同的 偏好 和热 点, 本基 金相 对侧 重于中 长 期持 有的 投 资策略 可能 使基 金表 现在 特定时 期落 后于 大市 或其 它股票 基金 。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0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注册登记 人、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 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1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前 言 1、 订 立 《金 鹰红 利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合 同 ” )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 金鹰 红利 价 值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运 作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规定 。 (3)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2、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本基金 合同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由 于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3 、本基金合同是 约定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基本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 与本基 金 相关的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均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准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 人自 依本 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并不以在 本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2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3)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决定本 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 方式; 6)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之规定 销售基金 份额, 收取认购 费、申购 费、基 金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费用 ; 7)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 益; 8)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 机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对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自行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 人或选择 、更换基 金注册 登记代理 机构,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2)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 投资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3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6)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7)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帐, 进 行证 券投资 ; 8)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1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5)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20)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保证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21)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3)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4 24)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7)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8)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义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 了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5 8)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10)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托 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帐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保存 基金 的会计 帐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15 年以 上; 1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19)面 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6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不从 事或 协助 从事 任何洗 钱 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的 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 1、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但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6)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合 并 ; (7)变 更基 金类 别;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7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2、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益 登 记日。 3、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召 开 日前 40 天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①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方 式; ②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③ 会议 形式 ; ④ 议事 程序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8 ⑤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⑥ 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⑦ 表决 方式 ; ⑧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⑨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⑩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 (2 )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 方式 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定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必须 以现场 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条 件 1)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②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相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9 ② 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④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 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条 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定 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 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0 天公 布。 ③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0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6 个 月。 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议 的 通知 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或 增加 新的 提案 , 应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 事程 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以上 (含 50% )多数选 举 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 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②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②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 有 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合 同 等重 大事 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方式通 过。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1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现 场开 会 ①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②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会议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④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参 加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应自 核准 或备 案后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公告 。 (四)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但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2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4)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除上述第 ①项-第⑧ 项规定 的情形外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可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情 形。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①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③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①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④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 ⑤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告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3 ⑥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 计; ⑦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⑧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⑨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⑩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①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②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③ 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 两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帐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以 上。 4、争 议的 处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之间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的 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争 议 未能 以协 商 或 调解 方式 解决, 则任何 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3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 履行。 5、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及 投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1)基金 合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2)基金 合同正本 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份 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3)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住所,供 投资人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沿江中 路298 号江 湾商 业中 心 22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谭思 马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蒋超 良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489.94 亿 元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5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上市 交易的 股票 、 债券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主 要包 括: ? 股票; ? 债券; ? 短期金 融工 具; ? 现 金资产、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为 30 %-80 %; 现金、 债 券资产、其他资产以 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20%-70%,其 中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不 超过 3% 。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 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7)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比 例遵照《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后 续相 关规 定执 行; (8)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6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基金 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限 制及 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基 金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个工作 日 内,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发 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工 作 日内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托管 人于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 日内 回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7 函 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 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制 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 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守 《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 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 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结 算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其他 方面进 行 监督。 7、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 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8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 正,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和 债券托管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 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10 个工 作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89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和 独立。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日 起 10 日内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募 集的证 券存 放在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 的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下,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和 证券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3、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负责金 鹰红利价 值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于投 资、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民币 银行账 户 结 算 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 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5)基金 托管人应 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4、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0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并 遵守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 结算备付 金账户 。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募集 资金经验 资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基 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 也 可存 入登 记结 算机构 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证 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 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 限制 除外。 除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1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盖 章后, 将复 核结果 以 加密 传真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 额净 值予 以 公布。 待条 件成 熟后 ,双 方可协 商采 用电 子对 账方 式。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所 挂 牌的 同 一 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长 期停 牌股 票的 估值 已停牌 股票 且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0.25%以上 的 ,则 相应股 票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指数 收 益法是 指对 于需 要进 行估 值的股 票 , 在 估 值日以 公开 发布 的相 应交 易市场 和相 应行 业指 数的 日收益 率作 为该 股票 的收 益率, 然后 根 据 此收益 率计 算该 股票 当日 的公允 价值 。 4)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2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停止 交易 、 但 未 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采 用上 述 (1 )- (4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3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中的 1-4 项估 值 方 法进 行处 理时, 若基金 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没 有 发现,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由双 方共 同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70% ,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30% ;


(2)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采用 估值 方 法第 6 项规 定的 方法 确定一 个 价格进 行估 值的 情形 下, 若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 且造成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 由双 方共 同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70% , 基 金 托管 人承担 30%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第 6 项规 定的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 对 净值 差错 处理, 如果法 律 法规 或证 监会 有新 的规 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3、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4、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 易日 核对 账目 ,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4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 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5、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 月公 告一 次,于 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 募说明 书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 1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20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个 工作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关 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时提 示。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登记 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记人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 并对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5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 者 调解 解决。 托管 协议当 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 生 《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终 止 事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①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①《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6 ④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 ⑤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告 ; ⑥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 计; ⑦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⑧ 将基 金清 算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⑨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⑩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①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②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③ 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小组 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 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7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 者开 通 )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 渠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方 法见 有关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了 基金 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息 ,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内 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查 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益 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投 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7:00 为投 资 人提供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 工作 日 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的 网上 在线 开 户交 易服务 。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报 告期 内基 金信 息披露 明 细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宁波 银行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08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11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设 立上 海分 公司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0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基金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交易智能定 投业务 和预 约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净值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 与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0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周末暂停网站及客 服电话 服务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01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广 州分 公司 ( 主要 办公 场所) 拟同 城迁 址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司固有资金申 购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广 州分 公司 ( 主要 办公 场所) 同城 迁址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五矿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8-0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信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8-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夏银行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9-0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 海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在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9-0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 宝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9-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交易工行和 招行支 付渠 道定 投业 务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9-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浦发银行开通旗下 部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0-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五 矿证券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0-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浙商证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0-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 信万通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在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1-0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广发证券开通旗下 部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1-28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0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 证券开通定投业务以及参加其网上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1-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证券开通定投业务以及 参加其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2-0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万联证券开通定投业务以及 参加其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2-01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东莞 证券 开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2-01 关于在东莞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2-01 关于在平安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2-01 2、公司 运用 固有 资金 申购本 基 金的 事项 公 司于 2011 年7 月19 日通 过 代销 机构 申购 本基金1000 万元, 并按 照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支 付申 购费 用。 3、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事项 的 事项 经公司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44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 本基 金于 2011 年6 月11 日 公告 增聘了 朱 丹女士 为本 基金 基金 经理,并 于 2011 年6 月29 日公告免去蔡 飞鸣 先生 本基金 基金 经 理职 务。 2011 年6 月11 日至2011 年6 月29 日 期间, 本基 金实 行 双基 金经 理制, 由蔡飞 鸣 先生 和朱 丹女士 共同 管理 。 蔡 飞鸣先 生 离任 后, 本 基金 由朱丹 女 士单 独管 理。 上 述事项 已经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核准 ,本公 司已 及时 进 行了 披露 。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01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金鹰 红 利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证 监许 可【2008】521 号 ); (二) 金鹰 红利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金鹰 红利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金鹰 红利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或 营业场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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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12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