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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小盘(162102)

金鹰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112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一一 年十二 月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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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要提示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3 月 9 日《 关于 同意 金鹰 中小盘 精选 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2004]25 号 )批准 发起 设立 。基 金合 同于 2004 年 5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投资有 风险,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管 理 人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1 年11月27日,有关 财 务数据 截 止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1 年9月30日, 本报 告 中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七、基 金转 换 .................................................................. 39 八、基 金的 投资 ................................................................ 39 九、基 金的 业绩 ................................................................ 45 十、基 金的 财产 ................................................................ 4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六、 风险 揭示 ................................................................ 5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清算 .................................................... 61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3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7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1 二十三 、金 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备查文件 .......................... 81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托管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中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设立 的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指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对 该招募 说明 书的 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进 行的 内容 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销售代 理协 议:








指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及 对该协 议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信托 法》 :











指2001 年4 月28 日第 九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二 十一 次会 议通过 ,自2001 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信托 法》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 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 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反洗 钱法 》:








指2006年10 月31 日 经第十 届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二十 四次会 议通过 ,自2007 年1 月1日 起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托管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管理办 法》 《销售 办法 》:








指2011年6 月21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公布 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人民 币 元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 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发 起人 :











指金 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销售机 构:














指 直销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金 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代 理机 构:








指 依据有 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理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资者 :

















指个 人 投资 者和/ 或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其它 组织 或投 资主 体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法取 得和 持有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后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设立募 集期 :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之 日起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 的时间 段, 最长 不 超过3 个 月。 本基 金的 募集期 为2004年4月12 日到2004 年5月20 日 认购:




















指 在本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 金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购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本基金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本 基金 或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交易帐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 卖本 基金或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帐 户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并 存续 的不 定期之 期限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 T 日:




















指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日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 市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 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 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2250 49% 广州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广东美 的电器 股份 有限 公司 5000 20%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公司 董事 及 监事 刘东 先生,董事 长,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 师。曾在中 国现代国际关 系研究所、 中国信达 信托投 资公司驻武汉 证券交易中 心任职,历任 中国信达信 托投资公司北 京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 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 新疆宏源信 托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证券 业务总部总 经理,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 总经理,宏源 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 任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 理。 经公 司第 三届 董事会 第十 六次 会议 选举 通过, 并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2010 年4 月起 担任公 司董 事长 。 郑德珵 先生 ,董 事, 留美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广 州中 山大 学管理 学院 讲 师、副 教授 ,美 国乔 治华 盛顿大 学助 教, 美国 华盛 顿投资 咨询 公司 副研 究员 ,美国 世界 银行 政 策研究 局转 型经 济处 经济 顾问。 现任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经 济学家 ,兼 任广 州 风险投 资促 进会 会长 ,广 州市政 协委 员, 上市 公司 独立董 事等 。 栗建 伟先生,董 事,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 国长城铝业 公司供销处干 部,广东美 的电器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局秘 书, 现任广 东美 的集 团董 事副 总裁。 温婉 容女士,董 事,商科毕业 。历任德盛安 联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 市场及传媒 经理、景 顺 投资 管理亚 洲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德意 志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区 域销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 副总 裁、德 盛 安联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行 政总 裁、 香港财 务策 划师 学会 行政 总裁等 职。2011 年7 月 加入东 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东亚 联丰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裁。 陈炳 华先生,董 事,硕士,会 计师。曾任广 州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 部部长,现 任广州药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吴晓球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民经济 管理 学博士 。历 任江西省 余江 县商业 局秘 书、中国 人民 大学经 济研 究所主 任、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金 融学 院 副院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研 究生院 副院 长,现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校长 助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院 长、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所 长、教 授、 博导 。 杜金 岷先生,独 立董事,博士 、教授、博士 生导师。历 任高校讲师、 副教授,现 任暨南大 学教授 、经济学院党 委书记、副 院长,广东中 青年经济工 作者学会副秘 书长,广东 经济学会常 务理事 ,中 华外 国经 济学 说研究 会理 事、 广东 金融 学会理 事、 广州 留学 归国 人员协 会理 事等 。 黄元 生先生,独 立董事,经济 学硕士、副教 授、高级会 计师。历任中 山大学会计 教研室主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任及会 计系副主任, 广州市康乐 会计师事务所 副所长及所 长,现任广州 万隆康正会 计师事务所 主任会 计师 。 颜俊 先生,独立 董事,法学博 士,资深律师 ,资深合伙 人。曾是广东 华邦世纪律 师事务所 的创始 合伙人,中国 工商银行深 圳市分行法律 顾问,现任 吉林大学法学 院兼职副教 授,金杜律 师事务 所资 深合 伙人 ,中 华全国 律师 协会 会员 ,广 东省法 学会 民商 法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刘晓东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 。曾 任深圳 市审 计局主任 科员 ,招商 银行 总行稽核 部高 级审计 师,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 监,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 总监。 曾巧女士 ,监事 , 管 理学 学士。历 任佛 山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助理 、 美的 集团 审计部审 计经 理,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 总监 。 姚万义 先生 , 监事 ,大 学 本科 。历 任中 共北 京市 纪 律检查 委员 会北 京市 监察 局办公 厅主 任、 副局长 、常 委等 职, 中国 证监会 北京 证管 办副 主任 、巡视 员等 职,现 任北京 证券业 协会 顾问 。 2、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殷 克 胜先 生, 总 经理, 经济 学 博士。 曾在 综合 开发研 究 院 (中 国深 圳) 、 深 圳市 体 改办 任职 , 历任深 圳证 监局 法规 处副 处长、 上市 公司 处处 长,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 ,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公司 筹备 组组 长等 职。 经公司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十 六次会 议选 举通 过 ,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0年4 月起 担任 公司 总经 理。 刘葆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博 士, 副教 授。 历任 深圳国 资经 营公 司( 商贸 控股) 资产 经 营部总 经理 助理 ,上 海复 旦大学 博士 后流 动站 (金 融研究 方向 )博 士后 研究 员,深 圳华 强集 团 资本经 营部 副部 长, 广州 越秀集 团资 本经 营部 副经 理,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兼资 产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职 。经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第 二十 一次 会 议审议 通过 ,并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2008 年 12 月起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容辰 女士 ,副 总经 理, 法律硕 士。 历任 交通 银行 深圳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科长 、交通 银行 深 圳华富 支行 行长 助理 、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交通 银行 深圳 分行 个人 金融部 总 经理 、零 售信贷 管理 部总 经理 、华 夏银行 深圳 分行 个人 业务 部总经 理等 职。 经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 第十 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2010 年10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苏 文 锋先 生, 督 察长, 经济学 硕 士。 历任 广州市 经济管 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 支 部书 记, 南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 发展部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 广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南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华鼎 担保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经理等 职,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 副总 监等职 。经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第 二十 一次 会 议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2008 年 9 月起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3、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杨 绍基先 生, 经 济学 博士 , 证券从 业经 历七 年。 曾任 职于广 东发 展银行 资产 管理 部,2007 年 8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业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 基金经理、研 究发展部副 总监等职,现 任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监、 金鹰稳健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金鹰策 略配置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及本基金 基金经理。杨 绍基先生在 以往工作期 间从未 受到监管机构 行政处罚或 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不存 在《公司法》 、《基金法 》等法律、 法规规 定的 不得 担任 基金 管理公 司基 金经 理的 情形 。 朱丹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证券从 业经 历五 年, 曾任 职于深 圳晨 星咨 询公 司,2007 年 5 月加 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行业 研究 员、研 究组 长、 基金 经理 助理等 职。 现任 金鹰 红 利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鹰中 证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及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朱丹 女士 在以 往 工作期 间从 未受 到监 管机 构行政 处罚 或采 取行 政监 管措施 , 不存 在 《公 司法》 、 《基 金法 》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不 得担 任基 金管理 公司 基金 经理 的情 形。 4、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龙苏云 先生 ,2008 年2 月19 日至 2009 年9 月8 日管 理 本基 金; 刘保民 先生 ,2007 年11 月13 日至2008 年 12 月24 日 管理 本基 金; 罗荣女 士,2007 年1 月10 日至2008 年 1 月23 日管 理 本基 金; 崔海鸿 先生 ,2005 年9 月28 日至 2007 年1 月10 日管 理 本基 金; 汪旻杰 先生 ,2004 年5 月27 日至 2005 年9 月28 日管 理 本基 金。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殷克胜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杨绍基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彭培祥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刚先 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研究 发展 部总 监; 徐海焱 女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集中 交易 部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 基金资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 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勤 勉尽 责、诚 实信 用、 安全 有效 地管理 和运 作本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求 最大 利益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1、内 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确 保基 金和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从 而 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制度是 指公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 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公司章 程、内部控 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章程是规范 公司与其他相 关利益主体之 间关系的基 本规则以及保 证这些规则 得以具体 执行的 依据 。 公司 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化 和展开,是对 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 总揽和 指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 管理制度包 括内部会计控 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基 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灾 难恢 复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 位设置、岗 位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完 善内 控机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 满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投 资、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广大职 员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 运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 节,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 一个职 员。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要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1)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 国会计法 》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程 序、 复核 制度 、基 金估值 制度和 程序、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制 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财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 度、 统一 采购 和工 程招标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 用报 销 管理办 法等 。 (2)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拟 订 , 报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会议 审议 通过后 实施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总则 、风 险控制 的目 标和 原则 、风 险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风 险 类型的 届定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监督与 评价 等部 分 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控 制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公司资 产管 理制 度等 业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以及 岗位 分离制 度、 业务 空间 隔离 制度、 作业 规则 、 岗位职 责、 反馈 制度 、资 料保全 制度 、保 密制 度、 员工行 为守 则等 程序 性风 险管理 制度 。 (3)投 资管 理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包 括研究 业务 管 理制 度、 投资 决策 管理 制 度、 基金 交易 管 理制 度等。 制订研究 业务 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持 研 究工 作的 独立 、 客观 。 研究 业务 管理 制度包 括: 建 立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 程,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 究方法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上 建立 和维 护投资 对象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保持 通畅的交 流渠 道; 建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制订 投资决策业 务管理制度的 目的是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确保基金的 投资符合 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资限 制等要求。 投资决策业 务管理 制度包括投资 决策授权制 度;投资决策 支持制度, 重要投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 持;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在设定 的风险权限 额度内进行投 资决策;投 资管理业绩 评价制 度等 。 制订 基金交易管 理制度的目的 是保证基金投 资交易的安 全、有效、公 平。基金交 易管理制 度包括 基金交易的集 中交易制度 ;交易监测、 预警、反馈 机制;投资指 令审核制度 ;投资指令 公平分 配制 度; 交易 记录 保管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制度等 。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 核工作,督察 长由总经理 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 责,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除应 当回避的情 况外,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 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应当 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 岗位的 具体 职 责, 严格 审查 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 配备 了 充 足的 合格 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 是否遵 守法 律、 法规 、 规 章的有 关规 定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 和工作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各 项管理制度、 业务规章的 执行情况; 对公司 各部 门作 业流 程的 遵守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的检 查、监 督、 评价 及建 议等 。 2、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要素 内部控 制制 度具 备控 制环 境、控 制的 性质 与范 围、 实施、 检查 和报 告等 五个 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 已经建立了 一种保证其具 备内部会计控 制和风险管 理控制的制度 ,并建立起 由高级管 理层监 督的 控制 且已 明确 规定控 制的 责任 。 公司从 影响 控制 环境 的因 素, 例如 公司 组织 结构 、 各项控 制制 度及 其对 公司 各项业 务的 牵 制力 、 公 司管 理层 和员 工对 内部控 制的 认识 和态 度等 方面加 强控 制意 识 , 并 致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组织结 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造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内部 会计控制包 括对帐簿、记 录的规定和职 责分类的控 制,以保护基 金资产。风 险管理控 制包括 限额 交易 、市 场风 险、操 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风 险的 控制 。 (3)实 施 本 基 金管 理人 制订 了详 细、 合理 的书 面化 内部 控制指 引。 内部 控制 指引 提出了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目 标、 原则 、基 本要 求和实 施程 序。








(4)检 查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科学的 控制 检验 程序 ,根 据市场 环境 、金 融工 具、 技术应 用、 法 律法规 等因 素的 变化 及发 展情况 ,不 断测 试和 调整 风险控 制制 度, 以确 保风 险控制 制度 持续 运 作并充 分有 效的 制度 。 (5)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控制 报告制 度, 即督 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及 时将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实质 性 缺陷或 失控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总经 理报 告的 制度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备 完善 的信 息系统 确保 报告 程 序的有 效性 和保 密性 ,保 证以及 时可 靠的 方式 取得 准确详 细的 信息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和 不定 期检 查 和指 导各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工作, 形成 定期 监察稽 核 报告, 上 报 监 管部 门、 公 司管 理层和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实施重 点 管理 的原 则, 对 投资管 理 部、 研 究发 展 部、财 务部 门、 基金 会计 等重要 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进行重 点监 督与 防范 。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如下 :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据 市 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1、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交 通银 行)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562.59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 通 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 是 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行 之 一。 交 通 银 行 先后于 2005 年6 月和 2007 年5 月在 香港 联交所 、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 是 中国 2010 年上 海世 博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 合作伙 伴。 《财 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 球 最佳交 易银 行评 选”中 ,交 通银 行荣 膺“ 中国最 具成 长性 现金 管理 银行” 、 “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两项 大奖 。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1 年公 布的全 球1000 家 银行 排名, 交 通银 行以 343.21 亿美 元的一 级资 本连 续第三 年跻 身全 球商 业银 行 50 强。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 ,交 通银 行资 产 总额达 到人 民币 4.36 万 亿元 , 实 现净 利润人 民币 384.16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以 及 经济 师、 会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等 中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 员 工的学 历层 次较 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质 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积极 进取、 开拓 创新 、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队 伍。 2、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交 通银 行行 长,哈 尔滨 工业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2009 年 12 月起 担任交 通银 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王滨先 生, 交通 银行 副行 长,主 管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济师。 曾任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副 行长 、交 通银 行天 津分行 行长 、交 通银 行北 京分行 行长 。2006 年1 月 至今 任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兼北 京分 行党委 书记 。 谷娜莎 女士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学 历,经 济师 。曾 任交 通银 行研究 开发 部 主任科 员、 交通 银行 信托 部代理 业务 处副 处长 、交 通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部规划 处副 处长 、 交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内 控巡 查处 处长 ; 2001 年 1 月任 交通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部 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5 月起 任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理 ,2007 年 12 月起 任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总 经理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1 年9 月末 ,交 通银 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56 只, 包括 博时 现 金收 益货 币 、博时 新兴成 长股 票、 长城 久富 股票(LOF) 、 富国 汉兴 封闭、 富 国天 益价 值股 票、 光大 保 德信 中小 盘股 票、国 泰金 鹰增 长股 票、 海富通 精选 混合 、华 安安 顺封闭 、华 安宝 利配 置混 合、华 安策 略优 选 股票、 华安 创新 股票 、华 夏蓝筹 混合(LOF)、华 夏债券 、 汇丰 晋信 2016 周 期混 合、汇 丰晋 信龙 腾股票 、汇 丰晋 信动 态策 略混合 、汇 丰晋 信平 稳增 利债券 、汇 丰晋 信大 盘股 票、汇 丰晋 信低 碳 先锋股 票、 汇丰 晋信 消费 红利股 票、 建信 优势 动力 封闭、 金鹰 红利 价值 混合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 混合、 大摩 货币、 农银 恒 久增利 债券 、 农 银行 业成 长股票 、 农银 平衡 双利 混合 、 鹏华 普惠 封闭 、 鹏华普 天收 益混 合、 鹏华 普天债 券、 鹏华 中国50 混合 、 鹏华 信用 增利 债券 、 融通 行 业景 气混 合、 泰达宏 利成 长股 票、 泰达 宏利风 险预 算混 合、 泰达 宏利稳 定股 票、 泰达 宏利 周期股 票、 天治 创 新先锋 股票 、天 治核 心成 长股票(LOF)、万 家公 用事业 行 业股 票(LOF)、易 方达科 汇 灵活 配置 混 合、 易方 达科 瑞封 闭、 易 方达上 证50 指数 、 易 方达科 讯 股票、 银河 银富 货币、 银华 货币 、 中 海 优质成 长混 合、 兴全 磐稳 增利债 券、 华富 中证100 指数、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长信 量化 先锋 股 票、 华 夏亚 债中 国指 数、 博 时深证 基本 面200ETF 及联接、 建 信信 用增 强债 券、 富 安达优 势成 长。 此外, 还托 管了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保险 资产 、企 业年金 、QFII、QDII 、信 托计划 、证 券公 司 集合资 产计 划、ABS 、 产业基 金 、专 户理 财等 12 类产品 , 托管 资产 规模 超过 七千 亿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 业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 章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 种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 控,有 效地 实现 对 各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 保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通过 各个 处室自 我监 控和 专门 内控 处室的 风险 监控 的内 部控 制机制 覆盖 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建 立全 面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的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 2) 独 立性 原则: 交通 银行资 产 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 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 证基金 资 产与 交通 银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3) 制 衡性 原则: 贯彻 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保 各处室 和各 岗 位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4) 有 效性 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控 管理模 式的 基础 上,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内 部控制 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的 控制 流程 、控 制措 施,建 立合 理的 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5) 效 益性 原则: 内部 控制与 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 务范围 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 制 要求 相适 应,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高 效的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管理 规章 制度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规 范、 安全 、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项 目开发 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制度》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 从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料 管理 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监察 守则 》等,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理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理 过 程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 为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托 管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 评审。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 与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行为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须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受 到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高级 管 理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的 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总经理 :殷 克胜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1)名 称: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全 国)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建 国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95533(全 国) 网址:www.ccb.com


(5) 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 宁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全 国)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 称: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网址:bank.ecitic.com (7)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 称: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全 国) 网址:www.spdb.com.cn (9)名 称: 深圳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 宁 联系人 :姜 聃 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 话:95501(全 国) 网址:www.sdb.com.cn (10) 名称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市 江 东区 中山 东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上 海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2) 名称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网址:www. psbc.com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名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 场主楼 5 楼、17 楼 法定代 表 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联系电 话:020-87323735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5) 名称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 州地 区) 、021-52574550(上 海地 区 )、





0379-64902266 ( 洛阳 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全 国) 网址:www.gtja.com (18)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 业大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 海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全 国) 网址:www.gf.com.cn (21)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全 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3) 名 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 厦南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4) 名称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01A 、02 、03、04)、 17A、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全 国)、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5)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名 称: 中国 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人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7)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 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8) 名称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958 号华 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 波 联系人 :鲁 雁先 电话:021-688650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29) 名称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0)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全 国) 网址:www.gyzq.com.cn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1)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信达 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3) 名称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 西省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国际贸 易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4) 名称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解放路 111 号金 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上 海 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5)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18 号 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 名称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罗 绍辉 电话:0769-22119351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 名称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 合景 国 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米 兵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 名称 :东 吴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苏 州工 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9)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 荣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0)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 北省 武 汉市 江汉 区新 华路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1)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山 东省 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网址:www.qlzq.com.cn


(42)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3)名 称: 爱 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上 海市 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网址:www.ajzq.com (44)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黄 俊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6) 名 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 号 中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8)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福 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9) 名称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 京城 大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51) 名称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全 国) 网址:www.dfzq.com.cn (52)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3) 名称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河 北省 石 家庄 市自 强路 35 号 庄家 金 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54)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55)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6)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57)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 :025-83290979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8) 名称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 人: 陈璐





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9)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办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60) 名称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阳 门外 大街 16 号1901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 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 人: 赵明


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1)名 称: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2) 名 称: 英大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站:www.ydsc.com.cn (63) 名称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64)名 称: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 根 联系人 :刘 虹 电话:0571-87901908 客服电 话:0571-96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65)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6)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江 西省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7) 名称 :五 矿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人 :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8) 名称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人 :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9)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 京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 州市 新港 西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王 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羊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林和 西路3-15 号 耀中 广场 11 楼 1106-111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陈 雄溢 电话:020-83487300 传真:020-8348611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宁、 黎晓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 资证券 投资 基 金的除 外)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04 年6 月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于2004 年 7 月 9 日起开 始办 理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即开 放日 ,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份 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以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将 首 先赎回 其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份 额;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日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规定 的申 购赎回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T 日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并在 收到 申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请后的1 个 工作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者 可在2 个工 作日 之后 ( 包括 该日 )向 基金代 销网 点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的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内划往 管理 人汇 总清算 帐户 ,再 由管 理人 划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款 项和 份额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有 关巨 额赎 回的条 款。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 网点 每个 帐户 每次申 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0 元 人民币 , 具体 数 额请 留意 当地 代 销网点;


2、直销 中心 每个 帐户 首次申 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 万元 人民币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 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3、基金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赎 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3个 工作 日至 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 四舍五 入; 6、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后 四舍 五入 。 (七)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申 购本 基金 为前 端收费 模 式, 即投 资者 在申 购基 金 时缴 纳申 购手 续费 用。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按 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所 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 申购金额乘 以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 额在100 万元 人民 币 以下的 ,申 购费 率为1.5% ; 申购金 额在100 万 元人 民币以 上 (含100 万 元人 民币) 、1000 万 元人 民币 以下 的, 申 购费 率为 1.2%; 申购金 额在1000 万元 人民 币以上 (含1000 万 元人 民 币)的 ,申 购费 每笔1000 元人民 币。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金资产 。 (2)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持有时 间在 一年 以内 的, 赎回费 率为 0.5%; 持有时 间在 一年 以上 (含 一年) 两年 以内 的, 赎 回费 率为 0.4%; 持有时 间在 两年 以上 (含 两年) 三年 以内 的, 赎 回费 率为 0.3%; 持有时 间在 三年 以上 (含 三年) 的, 赎 回费 率为 0.2% 。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归 入基金资 产部 分的 比例 为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支出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调 整实 施前 3 个工 作 日内 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2、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括 申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1: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 元, 申购 金额 10,000 元,则 : 净申购金 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 费用 =10000- 9852.22 = 147.78 元; 申 购份额 =9852.22/1.1=8956.56 份 (2)赎 回费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2 : 假如 某一 天,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 元, 某 投资者 申 请赎回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该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为2 年又 3 个月 , 则其 适用 的 赎回 费率为 0.3%,则 :赎 回总 额=10000 ×1.2=12000 元, 赎回 费用=10000×0.3%=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36=11964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上 例子 中数 据皆 为假 设,并 不能 作为 判断 基金 可能收 益的 依据 。 )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或赎 回费 率如 发生 调整, 则调整 后的 申购 费率 和/ 或 赎回费 率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之日 后第 1 个工 作日 起实 施。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 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应 收款 项、 待摊 费用、 投资 估值 增值 等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负债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总 份额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有 效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有 效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转 入第二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依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4)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经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 。 4、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5、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提前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七、基金转换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以转 换为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的 原则如 下: (一) 基 金 转换 的计 算采 用 “未知 价” 原则, 即基 金转 换价 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转出 及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二) 采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三) 基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金 转换费 ; (四) 在发 生基 金转 换时, 转出 基金 必 须为 允许 赎回 状态, 转入 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购 状态; (五) 在发生 转入 基金 限制 申购 或转出 基金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 所 涉及 到的 基金 转换 按比 例确认 ; (六) 由 于 本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费率 结构 不 一致, 需支 付的 转换费 率 也 有区别 ,具 体转 换程 序及 转换费 率本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可更 改上述 转换 程序 及转 换费 率,并 按照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和良 好基 本面 的中 小盘 股票, 通过 积极 的投 资组合 管 理,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方 向与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方 向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和良 好基本 面的 、流 通市 值在 市场平 均水 平 之下的 中小 盘股 票 (流通 市值 排 名前 20%( 含 20%)的新上 市 股票 一年 内不 列入 流 通市值 市场 平均 值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其 他股票 投资 还包 括新 股申 购、股 票增 发申 购等 。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 国家债 券、 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包 括可转 债) 等债 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总 值的比 例为50 %到80 %, 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总值的 比例 为20%到40 %, 现金 占基 金资产 总值 的比 例不 超过10 %。 (三) 投资 策略 1、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依 据包 括: (1)宏 观经 济形 势及 前景、 有 关政 策趋 向; (2)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3)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发展 前 景; (4)证 券市 场走 势及 预期; (5)股 票、 债券 等类 别资产 的 预期 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2、 决策 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部 门基于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及证券 市场 的现 状和 发展 趋势的 深入 分 析研究 ,和 对各 类别 资产 收益率 和风 险水 平的 合理 预期,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投 资建 议, 投 资建议 包括 总体 资产 配置 建议、 类别 资产 配置 建议 、个股/券种 投资 建议 等;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结合对 本 基金 投资 相关 因素 的全 局 考虑, 确 定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制 定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3) 基 金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基金 的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考 虑研究 部门 的 相关建 议, 拟定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的投 资计划 ,制 定具 体投 资方 案。 3、 组合 原则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必 须符 合以下 比例规 定: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 的比 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 产总 值的 80% ;


(2)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券 的 比例 ,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运 用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该次的 股票 发 售总 量;


(6)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 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投资总 额的80% ; (7)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8)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上 述比 例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4、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的股 票投 资策略 ,在 专业 化研 究的 基础上 ,将 系统 的选 股方 法与积 极的 投 资操作 相结 合, 选择 具有 较高成 长性 、基 本面 良好 的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把握 投资 机会 , 实现收 益。 股票投 资组 合包 括中 小盘 股票组 合和 其他 股票 组合 。中小 盘股 票组 合通 过选 择具有 较高 成 长性、 基本 面良 好的 中小 盘股, 依据 有效 充分 分散 的原则 构建 。其 他股 票投 资主要 是参 与有 较 高投资 价值 的新 股申 购、 股票增 发申 购以 及根 据市 场情况 的短 期股 票投 资。 5、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策略 采取稳 健的 混合 管理 投资 策略, 根据 对利 率、 收益 率走势 的预 测, 考虑 债券 信用等 级、 期 限、品 种、 流动 性等 因素 ,依据 修正 久期 、凸 性等 指标, 构建 债券 组合 。 (四) 选股 标准 本基金 主要 选择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和良 好基 本面 的、 流通市 值在 市场 平均 水平 之下的 中小 盘 股票进 行投 资。 基金 选股 采用PEG (其 中 PE 是 股票 的静态 市盈 率,G 是预 期净 利 润增 长率 )作 为定量 指标 ,采 用公 司素 质和财 务状 况作为 定性 指标 。 (五)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75%的股 票投 资比 较基 准加上 25% 的债 券投 资比 较基 准。 股票投 资比 较基 准采 用50%的中信 标普200 ( 中盘 ) 指数 收益 率加50% 的中信 标普小 盘 指数 收 益率。 债券 投资 比较 基准 采用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 。 (六)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风险 适中 、预 期收益 较高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种 。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投资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关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以及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基金 资产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及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 他行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持有 人的委 托,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利益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必 须恪 尽 职守, 履行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公司 行 使股 东权 利, 但不 得谋 求对 上市 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在 基金合 同授 权范 围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签 订与 基金 有关 的合 同、协 议, 并处 理与 基金 有关的 法律 纠纷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其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与其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 三人牟 取不 当利 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1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本报告 中所 列本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于 2011 年12 月 16 日复核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大遗 漏。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类 投资 1,353,274,740.77 72.47 其中: 股票 1,353,274,740.77 72.47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426,914,517.60 22.86 其中: 债券 426,914,517.60 22.8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504,793.00 4.3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566,706.76 0.35 7 合计 1,867,260,758.13 100.00 注:其 他资 产包 括: 交易 保证金 、应 收利 息、 应收 证券清 算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 申购 款、 买 入返售 证券 等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序 号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18,576,105.56 49.68 C0








食 品、 饮料 33,556,842.44 1.81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47,305,475.61 2.56 C2








木 材、 家具 - - C3








造 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18,611,513.69 6.41 C5








电子 172,749,043.24 9.34 C6








金属 、非 金属 26,575,340.16 1.4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456,194,591.15 24.67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63,583,299.27 3.44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89,875,392.54 4.86 E 建筑业 46,411,245.00 2.5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58,664,304.26 8.5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73,730,548.80 3.99 I 金融、 保险 业 26,780,000.00 1.45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29,394,406.39 1.5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9,842,738.22 0.53 M 综合类 - - 合计 1,353,274,740.77 73.1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002129 中环股 份 9,212,854 124,742,043.16 6.75 2 600995 文山电 力 9,502,952 82,390,593.84 4.46 3 600316 洪都航 空 3,653,010 79,927,858.80 4.32 4 600468 百利电 气 5,009,346 76,993,648.02 4.16 5 600378 天科股 份 6,356,096 75,573,981.44 4.09 6 002009 天奇股 份 3,906,495 53,909,631.00 2.92 7 600967 北方创 业 3,002,867 48,226,044.02 2.61 8 000823 超声电 子 3,419,302 48,007,000.08 2.60 9 000850 华茂股 份 6,506,943 47,305,475.61 2.56 10 600694 大商股 份 1,163,944 46,790,548.80 2.53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号 (%) 1 国家债 券 19,767,517.60 1.0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7,147,000.00 22.0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7,147,000.00 22.0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26,914,517.60 23.09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00236 10 国开 36 2,500,000 248,600,000.00 13.44 - 110414 11 农发 14 1,100,000 109,967,000.00 5.95 - 090209 09 国开 09 500,000 48,580,000.00 2.63 - 010112 21 国债 ⑿ 197,320 19,767,517.60 1.07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持 有 4 只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也 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03,913.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74,996.62 5 应收申购款 1,687,796.51 6 其他应收款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66,706.7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4 年5 月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5.27-2004.12.31 -5.71% 0.82% -13.57% 1.11% 7.86% -0.29% 2005.1.1-2005.12.31 -5.11% 1.07% -7.98% 1.19% 2.87% -0.12% 2006.1.1-2006.12.31 86.49% 1.20% 67.98% 1.15% 18.51% 0.05% 2007.1.1-2007.12.31 54.47% 1.82% 122.43% 1.90% -67.96% -0.08% 2008.1.1-2008.12.31 -35.03% 2.27% -50.04% 2.47% 15.01% -0.20% 2009.1.1-2009.12.31 80.48% 1.65% 80.89% 1.63% -0.41% 0.02% 2010.1.1-2010.12.31 17.73% 2.76% 3.90% 2.67% 13.83% 0.09% 2011.1.1-2011.9.30 -20.33% 1.09% -17.79% 1.12% -2.54% -0.03% 2004.5.27-2011.9.30 185.27% 1.52% 128.81% 1.60% 56.46% -0.08%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金鹰中 小盘 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4 年5 月 27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注: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三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截止报 告 日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第十 五条 (二 ) 投 资范围 、 ( 三) 投资 策略 (3) 组 合原 则中规 定 的 各项 比例, 即本 基金投 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 比例不 得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的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2、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信 标普 200 中 盘指 数收益 率ⅹ50%+ 中信 标普 小盘指 数收 益 率x50%)x75%+ 中 信标 普国 债 指数 收益率 x25%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 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应 收款 项、 待摊 费用、 投资 估值 增值 等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帐 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证券账 户,以 托管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一 级帐 户,并 在托 管人 处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为本基 金开 立二 级账 户, 办理本 基金 的证 券资 金清 算;以 基金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立 国债 托管 账户 ,用于 本基 金的 国债 交易 和清算 。基 金资 产的 帐户 与基金 发起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资 产帐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帐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本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本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 资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 《 信托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本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本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本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本 基金 资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资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原则 1、真 实性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应 通过 规定 的程 序, 内容必 须保 证真 实性 和可 靠性, 禁止 任 何形式 的弄 虚作 假。 2、及 时性 原则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要严 格按 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期限 及时 办理 ,不得 无故 拖 延。 3、完 整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要完 整详实 ,对 要求 揭示 的所 有事项 不得 遗漏 或回 避。 4、公 允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采 用公 允价值 原则 ,公 允价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投资 在有 意愿 成交的 交易 对 手间的 现行 交易 价格 ,不 包括强 制性 出售 或破 产出 售的情 况。 5、公 开性 原则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有关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除在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外,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主要 方法 还必须 在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发行 公告 、上市 公告 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列 示。 6、准 确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准 确,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若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则 应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三)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五)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长 期停 牌股 票的 估值 已停牌 股票 且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0.25%以上 的, 则相 应 股票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指 数收 益法 是指对 于需要 进行 估值 的股 票 ,在 估值 日以 公开发 布的 相应 交易 市场 和相应 行业 指数 的日 收益 率作为 该股 票的 收益 率, 然后根 据此 收益 率 计算该 股票 当日 的公 允价 值。 (4)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采用 上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 同时 报中 国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五 )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一)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 金 当年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 当年 基金 净收 益的 90%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但若 本基 金成 立至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不 足三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 四个月 内完 成; 3、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者基金 当 年虽 有收 益但 基金 份额 净 值低 于面 值, 则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 得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投 资形 式 的,分 红现 金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分 红的默 认方 式为 现 金分红 ; 7、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帐 或其 他注 册登 记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若 基金管 理人 收 取该项 费用 ,具 体提 取标 准和方 法应 予以 公告 ; 8、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9、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基 准日、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资 的申 购费 用; 采用 现金 分红 方式, 则 可 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或按 照国 家规 定的银 行资 金汇 划 费用。 2、如 果基 金持 有人 所获 现 金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资金汇 划费 用或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金 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8 )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从 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报 酬 基金管 理人 的报 酬按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年费 率计提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报 酬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为 :


H=E×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人报 酬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理 人报 酬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5‰ 的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按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5‰的 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 为:


H=E×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若遇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六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转换 费率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基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 并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新的 费率 实施日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 (三) 基金 税收 1、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纳 税主 体, 应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履行 其纳 税义务 。 2、根 据 财 政部 规定, 从2008 年9 月19 日起 单向 征收 证 券交 易印 花税, 即取消 买 入股 票的 证券交 易印 花税 ,卖 出股 票的税 率维 持 在1‰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帐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帐单 位;


3、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法律 和 会计制 度;


4、本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5、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必 须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帐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和会 计报 表附 注; 6、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核算 责任 人;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进 行年 度审 计并 出具 审计报 告。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格 式准 则》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 定披露 本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公开 披露信息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并就其 保证 承担 连 带责 任。 公开披 露基 金信 息涉 及财 务会计 、法 律等 事项 的,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由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律 师事务 所等 专业 机构 审查 验证, 并出 具书 面意 见。 相关专 业机 构及 其 人员保 证其 所出 具文 件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并就其 保证 承担 连带 责任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确保披 露信 息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二) 信 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 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必 须固 定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 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上 公告 。 (三)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募 集前 ,基 金发 起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 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基金发 起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摘 要随 其他 设立申 请文 件 一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基金 获准 设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募 集三 日前将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公司 网站 上, 并将 招募说 明书 正文 放 置在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各销售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同时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基 金发起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签 订, 并向 社会 公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获 准设 立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 正文及 其摘 要登 载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并将 基金 合 同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一式 二份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3、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为了 明确双 方权 利义 务关 系而 订立的 合同 。 基金募 集前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并 向社 会公 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准设 立后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并 将基 金 托管协 议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供 公众 查阅 ,同 时一 式二份 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4、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和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完 毕验 资和基 金备 案 手续后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5、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和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结 束后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国际互 联网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年 度报 告正文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须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出 具审 计报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的 前六个 月结束 后六十日内 编制完 成半年 度报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在 至少 一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一式二 份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后十 五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季 度报告 ,并刊 登在基金管 理 人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至 少一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同 时分 别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4)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本 基金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于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及 其 他披露 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6、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重大 事件 时,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包 括 但不限 于下 列情 况: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基 金扩 募; (4)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7)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8)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9)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1)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5)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6)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1)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2)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3)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5)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6)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 信息 披露义务。 8、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1 ) 在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 响或引 起较 大波 动时 ,相 关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2) 有 关基 金信 息公 布后 , 中国 证监 会可 要求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对公 告内 容作进 一步 公 开说明 。 (四) 信息 披露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信息 披 露事 务。 2、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准则的 规定 ;特 定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编报 规则 的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须对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定期 报告和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中 有关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就此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建 设、 维护 信 息披 露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并及 时更 新国 际互联 网 网站 披露 的信息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 选择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刊 披露 信息, 所 选 择的 报刊 在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不 得更换 。 6、 基金 管理 人除 在其 国际 互联网 网站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报 刊或 销售资 料中 披露 信息 ,但 应当保 证:


(1)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指定 报 刊上 披露 的同 一信 息应 在 同一 天披 露; (2)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指定 报 刊不 晚于 非指 定报 刊或 销 售资 料披 露信 息;


(3)在 不同 宣传 媒介 上披露 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一致 ; (4)在 不同 宣传 媒介 上披露 信 息不 应影 响投 资人 作出 决 策。 7、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十 年。





8 、 基 金管 理人 、 托 管 人及其 委托 的机 构通 过新 闻媒体 披露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后, 应当 将 相关的 披露 宣传 材料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摘要 、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保 证与 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各种 因素 影响而 波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的证 券投 资 带来风 险。 市场 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政 府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从 而导致 市场 价 格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国 民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经 济运 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债券 和股 票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和上 市公 司的 股票价 格。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收益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 购买力 下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3、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技术 等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分析 以及 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决策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4、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基金 所投 资的 特定 投资对 象 可能 引起 的特 定风 险 (1)中 小盘 股票 的投 资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和良 好基 本面 的、 流通市 值在 市场 平均 水平 之下的 中小 盘 股票进 行投 资, 虽然 可以 通过分 散投 资策 略和 组合 管理降 低风 险, 但单 个中 小盘股 票和 大盘 股 票比较 ,具 有相 对较 高的 价格波 动性 。 (2)流 动性 风险 和价 格冲击 风 险 中小盘 股票 的平 均流 通市 值相对 较小 ,本基 金投资 这些股 票时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即 对买卖 成交 的及 时性 带来 不利影 响。 此外 ,本基 金投资这 些股 票会 对其 价格 产生一定 的冲 击, 从而有 可能 增加 买入 成本 或减少 投资 盈利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股 票选 择风 险 随着股 票平 均市 值的 增大 ,本基 金可 以选 择投 资的 样本股 票数 量将 增加 ,样 本股票 数量 的 偏多, 对基 金选 股可 能带 来一定 困难 。 依据PEG 指 标的 定量 选股 ,需要 对上 市公 司的 未来 成长性 进行 预期 ,预 期的 错误会 影响 股 票选择 的合 理性 、准 确性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此外, 本基 金的 定性 选股 也需要 对上 市公 司的 素质 和财务 状况 进行 预期 或判 断,预 期或 判 断的错 误会 影响 股票 选择 的合理 性、 准确 性, 从而 影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6、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 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 中,可 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7、 法律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他 风险 战争、 动乱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 过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但 是, 基金 并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能 保证 其收 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止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工 作日 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


2、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自基 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与基 金有关的所有 交易应立即 停止。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并 接管基 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 发起 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编制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并 将清 算结 果上 报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义 进行 必要 的 民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资 产; (2)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5)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 (6)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至(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清算 帐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管理 和运作 基 金资 产;


(2)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3)销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其 他 基金 交易 业务 ; (4)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理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机构 的相 关行 为 进行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销售 代理 人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或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依照 有关 规定 ,代 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获 得的相 应权 利;


(6) 根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有关 规定 ,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管 行 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的有 关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 利益 处理 基金事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 效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3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知 识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经营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务; (5)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基 金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7)除 依据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 资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资 产,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 责任; (8)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13) 按照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分红 款项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执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17) 负责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帐 册、 报表 、记录 15 年 以上;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信息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9)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投资 人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退 任而免 除; (22) 值错误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该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3)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方 式向 基金投 资人 进行 赔偿 ; (24)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本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根据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 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 有关 规定 , 监督基金管理人本基 金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 本 《 基 金合 同》 及 《 托管 协议 》 的有 关规 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 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置专业的基金托管部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帐户, 独立核算、 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设置、 资金划拨、 帐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除依据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除基金持 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帐户,以托管 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帐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1)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3)按 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 (17)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将 基金持有人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拨至专 用帐户 ;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基 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金 合 同期 限;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6)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 时间 、地点 及权 利登 记日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在 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权 利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6)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收 取方 式和 截止时 间。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1)召 开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 条件 1)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统计显 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当大 于 在代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 到 会者出 具的相 关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再 次 开会 的程 序。 召集 人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知 期 限至 少为 1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利登记 日不 变。 2)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在两 个工作 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②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③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④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它 代表, 同 时提 交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表决 截止 日前(含当 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 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 次开 会的 程序。 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再次 表决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至少 为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变。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1 、召开 事由”中所 指的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或以 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只 适用于 现场 方式 开 会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 日前 至少 1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前至少 10 天公 告。 临时提 案不 得包 括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终 止基 金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事 项。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至少10 天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10 天 的间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隔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的 监督 下形 成 大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大 会时,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主 持;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召 集大 会时,由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至少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百分 之五 十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通过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有充 分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其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 糊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7、 计票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没有 怀疑 ,而 出席 会议 的其他 人员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9、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 关事项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五) 基金 合同 的解 除和 终止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 算结果 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基金 合同 》方 能终 止。 (六) 争议 的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当通 过协 商 或调解 解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愿通 过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以及 协商 、调 解解 决不成 的, 可根 据 事后达 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构 申请 仲裁 ;事 后没 有达成 仲裁 协议 的, 可以 向有管 辖权 的人 民 法院起 诉。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 金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 场所或营 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 依据 《 金鹰 中小 盘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编 写。 本托 管协 议已 根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以及实 际情 况进 行修 订。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珠海 市吉 大 九洲 大道 东段 商业 银行 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沿江中 路298 号江 湾商 业中 心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张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壹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 通银 行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方 诚国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70 亿元 经 营 范围: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结算 业务;居民 储蓄 业 务; 信 托贷 款、 投 资业 务;金融租 赁 业 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投资 ; 在 境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有 价 证 券; 贸易 、 非贸 易结算 ; 外币 票据 贴现 外汇 放款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外 汇及 外 币 有价 证券; 境内 、 外外 汇 借款; 外汇 及外 币票据 兑 换; 外 汇担 保; 保管箱 业务; 征信 调查 、咨 询服 务;基 金托 管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监 督和 检查 内容 根 据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证 券 法规 的规 定,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监 督和 检查 内容 根 据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指令、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 资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未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灭 失、 减损 、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在 合理期 限内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人限期 纠正 。 3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对方依 照本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监督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本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 产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为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基金 发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 的临 时验 资户; 基金 的 临时验 资户 由基 金发 起人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批 文开 设;由 基金 发起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 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3)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或授权 ,办 理资 金的 收支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 利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以托 管人 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本 结算 备付 金一 级账户 ,并 在托 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 立二 级帐 户,办 理本 基金 证券 资金 清算。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2) 基 金资 产的 帐户 与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自 有资 产帐 户以及 其他 基 金资产 帐户 相独 立。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均 不得 将证 券帐 户出 借与转 让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 动。 (4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本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必须与 其他 基金 的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6、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合同的 签 署与 合同 的保 管 (1)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并 保管 基金 投资 运作 中的各 类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相关 业 务合同 后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签 署除 基金 投资运 作外 的但 与基 金资 产有关 的合 同 时,应 通知 对方 并得 到对 方书面 认可 后方 可签 署。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7、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 金成 立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的 清算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对基金 资 产估 值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核 对。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3、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5、 开 放式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则按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建 议执 行 。











(五)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设 立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 基金 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持 有人大 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过户 与注册 登记 人处 取得 ,并 负责保 管。 (六) 争议 的处 理 1、双方当 事人同 意,因 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 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 切争议 ,除经 友 好协商可 以 解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 地点在 上海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 2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基 金或 《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发 生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 事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月 度对账 单、 半年 度对 帐单 和年度 对账 单。 其 中, 季度 对 账单 在每 季 结 束后的 20 个工 作日 内 向有交 易的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 年度 对账单 在每 年度 结 束后 25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 有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式 寄送 。 对账单 的寄 送方 式分 为书 面和电 子邮 件两 种方 式 。 如 投资人需 要修 改寄 送方 式或 寄 送频 率, 请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公 司网 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通 )为 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见 有关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 和寻求 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 资人 可 以根据 各自 的使 用习 惯非 常方便 的自 行查 询或 信息 定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率 设 置、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内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 询、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产 品信 息披露 、基 金净 值查 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个 交易 日 9 :00-17:00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 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提 所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在2 个 工作 日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回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 进 行回 复。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合 作机 构为投 资人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上 在线 开户 交易 服务 。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宁波 银行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6-08 关于金 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调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6-18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关于金 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停 牌股票 复牌 后估 值方 法调 整的公 告 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6-23 关于开 通网 上交 易智 能定 投业务 和预 约交易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6-29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与交通 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7-01 关于本 周末 暂停 网站 及客 服电话 服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7-01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净值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7-01 关于广 州分 公司 (主 要办 公场所 )拟 同城迁 址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7-12 关于运 用公 司固 有资 金申 购旗下 开放 式基金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7-14 关于广 州分 公司 (主 要办 公场所 )同 城迁址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7-21 关于新 增五 矿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7-28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8-02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信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8-19 关于新 增华 夏银 行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9-08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江 海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并在 其开 通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9-08 关于增 加华 宝证 券为 金鹰 中小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网上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9-14 关于调 整网 上交 易工 行和 招行支 付渠 道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09-19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五 矿证券 网上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10-10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浙商 证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10-13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中 信万通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并在 其开 通基 金定投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2011-1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代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或营 业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目 录: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金鹰 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 立的 文件 (二)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四)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 律意 见书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2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九)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或 营业场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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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