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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保本(210006)

金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金鹰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全文 201112 基金管理人: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O 一一 年十二 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 【重要提示】 金鹰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根据 2011 年 3 月 23 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 许可【2011 】436 号 )和 2011 年3 月31 日 《关 于金鹰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 【2011 】 196 号) 进行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 监管 部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 备案 确认 (基 金部函 【2011】315 号) 后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投资 者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存 在着 仅能收 回 本 金 (即 实际 净认 购金额 ) 的 可能 性; 未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赎回 或 转换 出时 不能 获得 保本担 保, 将承 担市 场波 动的风 险。 此 外, 投资 者投 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 金作 为存 款存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如 果 发生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者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着 无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 性。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可能到 期终 止或 转 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转 为其 他类 型基金 ,到 期具 体操 作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担 保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建议 投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好 ,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投资 者购 买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保证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1 年 11月1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日 为2011年9月30日,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1年9 月30日, 本报 告中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10 四、基金 托管人 ....................................................................................................................................20 五、基金 担保人 ....................................................................................................................................23 六、相关 服务机 构 ................................................................................................................................24 七、基金 的募集 ....................................................................................................................................40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41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41 十、基金 的转换 ....................................................................................................................................47 十一、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47 十二、基 金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及质押.................................................................................................48 十三、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48 十四、基 金的保 本 ................................................................................................................................48 十五、基 金保本 的担保 ........................................................................................................................50 十六、基 金的投 资 ................................................................................................................................53 十七、 基金 的 业绩 ................................................................................................................................74 十八、基 金的财 产 ................................................................................................................................75 十九、基 金财产 的估值 ........................................................................................................................76 二十、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80 二十一、 基金的 费用和 税收 ................................................................................................................81 二十二、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83 二十三、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84 二十四、 风险揭 示 ................................................................................................................................89 二十五、 保本周 期到期 ........................................................................................................................93 二十六、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98 二十七、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100 二十八、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122 二十九、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130 三十、其 它应披 露事项 ......................................................................................................................132 三十一、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134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 三十二、 备查文 件 ..............................................................................................................................134 三十三、 附件一 : 《担 保函 》 ............................................................................................................135 三十四、 附件二 : 《担 保合 同》.........................................................................................................138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 对其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指《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 五 次会 议通 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 十四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洗 钱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21 日 由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广州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机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 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保本周 期 基金管 理人提供保本的 期限,在 本基金合同中如 无特别指 明 即为第 一个保本周期, 即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 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持有到 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内持 续、不间断地持 有其所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到期操 作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 后,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 金 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 后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到期操 作期 间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进 行到期操 作的期间。本基 金的到期 操 作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3 个 工作 日( 含第 3 个 工作 日)





实际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 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 利 息收入 (税 后)=认购 份额×1.00 元人 民币 ;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保本额 本基金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提 供保本的 金额,计算公式为:[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税后)= 认 购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 保本赔 付差 额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 于 保本额 的金 额 保本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如 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 低 于保本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 赔付差额” ) ,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额 ; 担保 担保人 为本基金保本提 供的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担 保 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 回 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 和 低于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净认购金额 的差额, 担 保期限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止 过渡期 到期操 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 日)至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 前一工 作日 的期 间为 过渡 期; 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作 日 过渡期 申购 投资者 在过渡期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在过 渡 期内, 投资 者转 换入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购 折算日 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日的 前一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 后一个工 作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得到基金管 理人确认 的基金份额(包 括保本周 期 结束后 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并得 到确认的 基 金份额 、投资者进行过 渡期申购 并得到确认的基 金份额)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 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的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 行 为 担保合 同 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签 署的《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担保合 同》 担保函 担保人 出具 的《 金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担保 函》 ;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 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 保 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 就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签 订保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 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继 续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继续 存 续 ; 否则 , 本基 金变 更为非 保 本的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 名 称相 应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 金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 本 基金将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财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 或其它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 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 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2250 49% 广州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广东美 的电器 股份 有限 公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 刘东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在中国 现代 国际 关系 研究 所、 中 国信 达 信 托 投资公 司驻 武汉 证券 交易 中心任 职, 历任 中国 信达 信托投 资公 司北 京营 业部 总经理 、 证 券业 务 总 部 副总经 理, 新疆 宏源 信托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证券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宏 源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委 委员 、 副总 经理, 宏 源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 任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总 经理。 经公 司 第三届 董事 会第 十六 次会 议选举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2010年4月起担 任 公司 董事 长。 郑德珵 先生 ,董 事, 留美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广 州中 山大 学管理 学院 讲 师 、 副教授 , 美 国乔 治华 盛顿 大学助 教, 美国 华盛 顿投 资咨询 公司 副研 究员 , 美 国世界 银行 政策 研 究局 转型经 济处 经济 顾问 。 现任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 裁、 首席 经济 学家 , 兼 任 广州 风险 投资促进 会会长 ,广 州市 政协 委员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等。 栗建伟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 历 任中 国长 城 铝业公 司供 销处 干部 , 广 东美的 电器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局秘 书, 现任 广东美 的集 团董 事副 总裁 。 陈炳华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会计 师。 曾任 广州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州 药 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温婉容 女士, 董事, 商科 毕业 。 历 任德 盛安 联资 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 顺 投 资管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德意志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区 域销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 副总 裁、 德盛 安联 资产管 理香 港有 限公 司行 政总裁 、香 港财 务 策 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 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 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东 亚联丰投资管理有 限 公司行 政总 裁。 吴晓球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民 大 学 经济研 究所 主任 、 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 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研 究生 院副院 长, 现任 中 国 人 民大学 校长 助理 、财 政金 融学院 常务 副院 长、 金融 与证券 研究 所所 长、 教授 、博导 。 杜金岷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高校 讲师、 副教 授, 现任 暨南 大学 教 授、经 济学 院党 委书 记、 副院长 ,广 东中 青年 经济 工作者 学会 副秘 书长 ,广 东经济 学会 常务 理 事 , 中华外 国经 济学 说研 究会 理事、 广东 金融 学会 理事 、广州 留学 归国 人员 协会 理事等 。 黄元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副 教授 、 高 级会计 师。 历任 中山 大学 会计教 研室 主 任 及 会计系 副主 任, 广州 市康 乐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所 长及 所长, 现任 广州 万隆 康正 会计师 事务 所主 任 会 计 师。 颜俊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 学博士 , 资 深律 师, 资深 合伙人 。 曾 是广东 华邦 世纪 律 师事 务所的创 始合伙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法律 顾问,现 任 吉林 大学 法学 院兼 职副 教授, 金 杜律 师事务所 资深合 伙人 ,中 华全 国律 师协会 会员 ,广 东省 法学 会民商 法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刘晓东 先生 , 监事 , 美 国纽 约 圣· 约翰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 士。 曾任 深圳 市审 计局 主 任科 员, 招商 银行总 行稽 核部 高级 审计 师,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现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曾巧女 士, 监 事, 管 理学 学士。 历任 佛山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美 的集 团审 计 部审 计经理, 现任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总监。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 姚万义 先生, 监事, 大学 本科 。 历 任中 共北 京市 纪 律检查 委员 会北 京市 监察 局办公 厅主任、 副 局长、 常委 等职 ,中 国证 监会北 京证 管办 副主 任、 巡视员 等 职, 现任 北京 证券 业 协会 顾问 。 2、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 经 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 发 研究院(中国深圳 ) 、深 圳 市体改办任职, 历任深 圳证 监局 法规 处副 处长、 上 市公 司处 处长,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 理 , 方 正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等职 。 经 公司第 三届 董事 会第 十六 次会议 选举 通过 , 并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0 年4月起 担任 公司 总经 理。 刘葆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博 士, 副教 授。 历任 深圳国 资经 营公 司 ( 商贸 控股) 资产 经 营 部 总经理 助理, 上海 复旦 大 学博士 后流 动站 ( 金融 研 究方向 ) 博士 后研 究员 , 深圳华 强集 团资 本经 营 部副部 长, 广州 越秀 集团 资本经 营部 副经 理, 广州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资 产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等 职。 经公 司第二 届董 事会 第二 十一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12 月 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郭容辰 女士, 副总 经理, 法律硕 士 。 历 任交 通银 行 深圳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科长 、 交 通银 行深 圳 华 富支行 行长 助理 、 交 通银 行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 交 通银行 深圳 分行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 零售 信 贷 管 理部总 经理 、 华 夏银 行深 圳分行 个人 业务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司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 十九 次会 议审议通 过,并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0 年10 月起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苏文锋 先生,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 市经济 管 理干 部学 院外 贸经 济系 党 支部 书记,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研 究发 展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大 德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南方 证券 广 州 分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南 方证 券广州 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华 鼎担 保投 资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等 职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 公司第 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 一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 并 报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2008 年9 月起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 3、本基 金基金 经理 邱新红 (XINHONG QIU ) , 卡内 基 梅隆 大学 计算 金融 专业 硕 士, 南京 大学 物理 系应 用 物理 专业学 士 , 证 券从 业经历 8 年 。 曾 任职于 美国 太平 洋投 资管 理公司(PIMCO) , 担 任投 资组 合 经理 助理。2008 年 3 月到 2010 年 6 月担任 Bayview 资产 管理 公司的 投 资经 理, 负责 债券 投资 组 合管 理。2010 年 8 月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债券 研究 员。 现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4、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成 员有 : 殷克胜 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汪仪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 监; 邱新红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基金 经理; 杨绍基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部 总监 , 基金 经理 ; 杨刚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研 究发 展部总 监;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 5、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如 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 下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4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若发 生需要 保本 赔付 的情 形,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补 足保 本赔 付 差额 ,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 约 定将 该差 额支付 至指 定账 户。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全 额补 足保 本赔付 差额 , 则 应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向 担保人 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 并要 求担保 人在收 到通 知书 后的 约 定期限 内将 需清 偿的 金额 支付至 指定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日内 将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9、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责 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 人首 先承 担了责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7、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 28、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 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 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 《基金法》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5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用 基金 财产 承销 证券; (6)用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款 或 提供 担保 ; (7)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无限责 任 的投 资; (8)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其他基 金 份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 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以基 金财 产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超过基 金的 总财 产,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 量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15)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益 ; (4) 在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 露;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6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1)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3)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参与洗 钱或 为洗 钱活 动提 供协助 ; (15) 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确 保基 金和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 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从 而最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 、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 部控制 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控 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 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具体执 行的依 据。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制 度的 总 揽 和指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 核 制 度和灾 难恢 复制 度等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7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 守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完 善内 控机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 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有 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 内控 程序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 简的基 础上 设立 能充 分满 足公司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 司投 资、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 对 因 业 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督 处罚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广大职 员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 运 作 成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 节 , 并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 一个 职员。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制定 要以 审慎 经营 、 防范 和化解风 险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 完 善。 (1)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括 凭 证制度 、 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程 序、 复核 制度、 基金 估值制 度和 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制 度、 财产 登 记 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 统一采 购和 工程 招标 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2)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8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拟 订, 报公司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审 议通过 后实 施 。 风 险 控 制制 度由 总则 、 风险控 制 的目 标和 原则 、 风险控 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 险控制 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 届定、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控 制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 公 司资产 管理 制度 等业 务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岗位 分 离制度、 业务 空间 隔离 制 度、 作业 规则 、 岗位 职 责、反 馈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 为守则 等程 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3)投 资管 理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包 括研究 业务 管 理制 度、 投资 决策 管理 制 度、 基金 交易 管 理制 度等。 制订研究 业务 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持 研 究工 作的 独立 、 客观 。 研究 业务 管理 制度包 括: 建立严 密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 程, 形成科 学、 有 效的 研究 方 法;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维 护投资 对象 备 选库 ;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 价体 系。 制订投 资决 策业 务管 理制 度的目 的是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确 保基 金 的投资 符合 基 金 合 同 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投资 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投资 决策 业务 管理制 度包括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 投资 决策 支持 制度 , 重 要投资 要有 详细 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 持 ;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在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进行投 资决 策;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制 度等 。 制订基 金交 易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证 基金 投资 交易 的安全 、 有 效、 公平 。 基 金 交易管 理制 度 包 括 基 金交 易的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监测 、 预 警、 反馈 机 制; 投资 指令 审核 制度 ; 投资 指令 公平分配 制度; 交易 记录 保管 制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制度 等。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对董 事会 负 责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 董 事会 应当 对 督察长 的 报告进 行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核 工作 。 公司明 确规 定了 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 , 严格 审查 监察 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 配备 了 充 足的 合格 的监察稽 核人 员, 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 组 织纪 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 是否遵 守法 律、 法规 、 规 章的有 关规 定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各项 管理 制度 、 业 务规 章的执 行情 况; 对 公 司 各部门 作业 流程 的遵 守合 规性和 有效 性的 检查 、监 督、评 价及 建议 等。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9 2、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要素 内部控 制制 度具 备控 制环 境、控 制的 性质 与范 围、 实施、 检查 和报 告等 五个 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一种 保证 其具备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控制 的制 度, 并建 立 起由高 级管 理 层 监督的 控制 且已 明确 规定 控制的 责任 。 公司从 影响 控制 环境 的因 素, 例 如公 司组 织结 构、 各 项控制 制度 及其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的牵 制力 、 公司管 理层 和员 工对 内部 控制的 认识 和态 度等 方面 加强控 制意 识, 并致 力于 从 公司文 化、 组织 结构 、 管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好 的控制 环境 氛围 。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内 部 会计 控制 包括 对帐 簿、 记 录的 规定 和职 责分 类的 控 制,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风 险管 理控制包 括限额 交易 、市 场风 险、 操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风险的 控制 。 (3)实 施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订了 详细 、 合理 的书 面化 内部 控制 指引。 内部 控制 指引 提出 了内部 风险 控 制 的 目标、 原则 、基 本要 求和 实施程 序。








(4)检 查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科学的 控制 检验 程序, 根 据市场 环境、 金融 工具 、 技术应 用 、 法 律 法 规等因 素的 变化 及发 展情 况, 不 断测 试和 调整 风险 控制制 度, 以确 保风 险控 制制度 持续 运作 并 充 分 有效的 制度 。 (5)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控制 报告制 度, 即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部 及时 将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实 质性 缺 陷 或失控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总 经理报 告的 制度 。 本 基金 管 理人具 备完 善的 信息 系统 确保报 告程 序的 有 效 性和保 密性 ,保 证以 及时 可靠的 方式 取得 准确 详细 的信息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检查和 指导 各部 门的 风险 管理工 作, 形成 风险 管理 报告书 与建 议 书 , 上 报 公司 管理 层和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实施 重点 管理的 原 则, 对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 发 展部、 财务 部门 、 基金会 计等 重要 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进 行重 点监 督与 防范。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如下 :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据 市 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0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 先 进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队 ,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 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 响 力。 建 立了 国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 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 安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等门 类齐 全的托 管 产品 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2011年9 月,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225 只, 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18 只。自2003 年 以来,本 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英国《 全 球 托 管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 地 《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 券报》 等境 内外 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26 项最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 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托 管 行业 的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 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年 三次 顺利 通过 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1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审阅 后,2010 年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四次 通过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 健 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 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SAS70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 科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 控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 察 部 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产 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 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 业 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 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资产 托 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 托 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 应当分 离; 直 接操 作人 员 和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适当分 离 ; 内 控制 度的 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 部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 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 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 内部 控制 目标方面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2 的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 管 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 建立“自控防线”、“ 互 控防线”、“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控 文 化, 增强 员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 精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 过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 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 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 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 数据、应用、操 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的 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 组织员 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从演 练结 果 看 ,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 施 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 通过 建 立 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 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 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五) 基金托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基金管理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3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规 定时 间 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在通知 期限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 执 行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 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 金担 保人 名称: 广州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中路509 号建 银大 厦25 楼, 邮政编 码:510045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中 路509 号建 银大厦25 楼 法定代 表人 :关 易波 成立日 期: 2001 年12 月6 日 注册资 本: 20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常 文彦 联系电 话: (020 )83606813/15/52/52 -2015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有 独资 ) 经营范 围: 对授 权范 围内 的国有 资产 的经 营管 理 担保人简介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4 广州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 注册 资本20 亿元 人民 币, 其中 , 经 审 计的实 收资 本为 20 亿元人民币, 具备法人 资格。是以橡胶轮胎 和纯 碱无机化工为主导, 区域 优势突出,行业特 点 鲜明的 大型 实业 集团 。荣 获 2007 年度 中国 广州 “十大 最 具竞 争力 国有 企业 ”和 “ 十大 最具 诚信度 国有企 业” 的荣 誉称 号。 集 团 属下 有轮 胎、 纯碱 、 橡 胶 制品 、 金 融、 房地 产等 全 资、 控股 和参 股企 业, 核 心企 业为广州 市华南 橡胶 轮胎 有限 公司 、广东 南方 碱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州 橡胶 企业 集团 有限公 司。 股东背景 广州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为 国有独 资企 业, 广州 市国 有资产 管理 监督 委员 会为 其唯一 的股 东。 财务状况 截止2010 年12 月31 日, 本 公 司净 资产为 7,205,220,406.75 元 人民 币, 其中, 实 收资 本净 额 为2,661,175,562.67 元 人 民币; 最近 三年 连续 盈利——2010、2009、2008 年 度合并 报表 中归 属母 公司所 有者 的净 利润 分 别为 96,543,716.21、14,081,006.96、40,398,650.47 元 人民 币。 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 责任 的情况的说明 广州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对 外承担 保证 或偿 付责 任的 情况如 下: (一) 、 广 州国 际集 团有 限 公司向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提供 的 担保 限额 为 40 亿元 人民 币, 不超 过广 州国 际集 团有 限 公司 2010 年 度经 审计的 净 资产的 10 倍; 鉴于 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募集资金 及产 生的 利息 金额 合 计为 933,906,638.28 元,无 论何 时, 广州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募集资金 及产 生的 利息 金额 合 计为 933,906,638.28 元。除为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提供担 保外, 未向 其他 任何 保本 基金的 保本 责任 提供 担保 ; (二) 、除 了对金鹰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 担 保之外,广州国际集团 有 限公司没有对外 承担保 证或 偿付 责任 的情 况。 六、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 区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5 法定代 表 人: 刘东 总经理 :殷 克胜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855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祝红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1)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全 国)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3)名 称: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6 电话: (021 )58781234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 称: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网址:bank.ecitic.com (5)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网址:www.cmbc.com.cn (6)名 称: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全 国) 网址:www.spdb.com.cn (7)名 称: 深圳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 宁 联系人 :姜 聃 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 话:95501(全 国)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7 网址:www.sdb.com.cn (8)名 称: 宁波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市 江 东区 中山 东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上 海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9)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0) 名称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行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1) 名称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联系电 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名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 场主楼 5 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8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3735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3) 名称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 州地 区) 、021-52574550(上 海地 区 )、





0379-64902266 ( 洛阳 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全 国) 网址:www.gtja.com (16)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2-6 层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 海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全 国) 网址:www.gf.com.cn (19)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全 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0 客服电 话:95565(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名 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 厦南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2) 名称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 行大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 (全 国)、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3)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名 称: 中国 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1 (25)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 名称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958 号华 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 波 联系人 :鲁 雁先 电话:021-688650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27)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全 国) 网址:www.gyzq.com.cn (28)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2 (29)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信达 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0) 名称 :山 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 西省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国际贸 易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1) 名称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解放路 111 号金 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上 海 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32)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18 号 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3) 名称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3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罗 绍辉 电话:0769-22119351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4)名 称: 西南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 合景 国 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米 兵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5) 名称 :东 吴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苏 州工 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6)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 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7)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 北省 武 汉市 江汉 区新 华路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4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38)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网址:www.qlzq.com.cn


(39)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0)名 称: 爱 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上 海市 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1)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5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3) 名称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 号 中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4)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福 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5)名 称: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 京城 大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47)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6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8) 名称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河 北省 石 家庄 市自 强路 35 号 庄家 金 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49)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50)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51)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 :025-83290979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2) 名称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7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 人: 陈璐





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3)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办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4) 名称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阳 门外 大街 16 号1901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 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 系人 :赵 明


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5) 名 称: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6) 名称 :华 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贵州 省贵阳 市中 华北 路216 号华 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陶永 泽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8 联系人 :陈 文静 联系电 话:0851-8596285 客服电 话:960872 网址:www.hczq.com (57)名 称: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 南省 昆 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 林 联系人 :刘晓 明 电话:0871-3577942 客服电 话: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58)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联系电 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9)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60)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39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1) 名称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人 : 高 克南 联系电 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2)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大 道1619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3)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 高 悦铭 联系电 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州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0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体育西 路189 号城 建大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傅 军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广 州市 新港 西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添 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王 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羊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林和 西路3-15 号 耀中 广场 11 楼 1106-111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陈 雄溢 电话:020-83487300 传真:020-8348611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宁、 黎晓霞








七、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 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金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1 】436 号) 核准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1年4月13日 起 公开募 集, 并于2011 年5 月13日募 集结 束。 募集 对象 为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1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年5 月17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元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 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交易 等 形 式 进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6 月1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3、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办 理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应 当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并 办 理备 案手续。 4、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2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后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逆 序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依 法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 进行 调 整 , 并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 +7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 以及保本周期到期 赎 回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对 于本 基金 同一 费用类 别 ,投 资人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已认 购本基 金 同一 费用 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3 别的基 金份 额,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限 制) ; 追加申 购 每次 最低 金额 500 元 。基金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售 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 不得 低于 500 份基 金 份额; 每个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得低 于 50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 500 份的, 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如 因分 红再 投资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巨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原 因导致 的账 户余 额少 于500 份之 情况 , 不 受此 限, 但 再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以 上申 购金 额、 赎回份 额及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并 于 调 整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申购 赎回 费率 (1)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需缴 纳申 购 费,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多 次 申购 的, 根据 单次 申购 金 额确 定每次申 购所适 用的 费率 。 申 购费用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万元) 申购费 率 A <100 1.0% 100 ≤ A <300 0.8% 300 ≤A <500 0.6%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期(计为T ) 赎回费率 T <1 年 1.5% 1 年 ≤ T <2 年 1.2% 2 年 ≤ T <3 年 1.0% T ≥3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25% 的 部分 归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4 金财产 所有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 资者 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 包括 申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本 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 元。 该笔 申购 的 申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 购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0%]=9,900.99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 额=9,900.99/1.10 =9000.90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 元, 则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1.1 =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1%=110 元 赎回金 额=11,000-110 =10890 元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5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日予 以公 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 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财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 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延 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 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同 时 以 邮 寄、 传真 或 《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4)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 基金 连续 2 个或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6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4)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发生《基金合同》 第 二十二条“保本周期到 期 ”约定的情况,即基金 管 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 前30 个 工作 日内 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业务 (含 转换 出业 务)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 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暂停 赎回公 告。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7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基 金的 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存续期间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规定申请将其 持有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 已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 网上 直销 平台 开通 本基金 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部分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 费率已 在相 关基 金转 换公 告中列 明, 具体 实施 办 法参见 相关 公告 。其 他最 新转换 业务 信息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另行 公告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包 括继 承、 捐 赠、 强制 执行 , 及 基 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 可的 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是合格的个 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 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 律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向 基金 注 册 登 记人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 办理。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时, 投资 人可 根 据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8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照 我国 法律 法 规 、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 产 生 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和公 告为 准。 十四、 基金 的保 本 (一) 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净认 购金 额, 即[ 认 购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金 额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的利息 收入 (税 后 )=认购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 分红款金额之和计算 的总金 额高 于或 等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净认 购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按可赎 回金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实际净认购 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 赔付 差额。详细赔付程序 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 “ 第 十五、 基 金保 本的 担保” 之第六 条。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未持 有到 期而 赎回 或转 换 出的, 赎回 或转换 出的部 分不 适用 本条 款; 在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除 担保 人书 面对 其承 诺 保本并 提供 担保 外, 不适用 本条 款。 (二) 保本 周期 3 年。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果 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担 保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 周 期签订 担保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49 本 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 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公告为准。 (三) 保本 案例 若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该 认购 申请 被全额 确认 )并 持有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 认 购费率为 0.8% , 认购 金额在 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3 元, 持有 期间 基金 累积分 红0.05 元/ 基 金份 额, 则: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8%]=9,920.64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20.64=79.36 元 认购份 额= (9,920.64+3 )/1.00=9,923.64 份 实际净 认购 金额 =9,923.64×1.00=9,923.64 元 1、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0.85 元 实际净认 购金 额=9923.64 元 可赎回 金额 =0.85×9,923.64=8,435.09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0.05×9,923.64 =496.18 元 可赎回 金额+持有 期间 累计分 红 金额 =8931.27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有 期间累 计 分红 金额 <实 际净认 购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 则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实际 净认 购金 额扣除 其持 有 期 间的累 计分 红金 额, 向该 投资者 支 付9,427.46 元。 2、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为1.500 元 实际净认 购金 额=9,923.64 元 可赎回 金额 =1.500 ×9,923.64=14,885.46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0.05×9,923.64 =496.18 元 可赎回 金额+持有 期间 累计分 红 金额 =15,381.64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有 期间累 计 分红 金额 >实 际净认 购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4,885.46 元。 (四)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 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本基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金 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均适用保 本 条款。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0 (五)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每 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 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 和 等于 或高于 1.00 元人民 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 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 承担担 保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基 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 抗 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 行保本义 务的; 8、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基 金担保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务 的。 十五、 基金 保本 的担 保 (一) 为确 保履 行保 本条 款,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本基 金由 广州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 作 为 担保人 。 (二) 担保 人出 具《 金鹰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担 保 函》 (全 文详 见《 招募说 明 书》附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该担 保函的 约定 。 本 基金 保本 由 担保人 提供 不可 撤 销 的连带 责任 担保; 担保 的范围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实 际 净 认购 金额 的差 额。 担保 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止。 担保 人 承担 担保 责任的金 额最高 不超 过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三)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担 保函项 下担 保责 任能 力情 形的, 应在 该 情 形 发生之 日起 三日 内通 知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 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 接 到通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上述情 形。 当确 定担 保人 已丧失 履行 担保 函项 下担 保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保本 周期 内、 下一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 且 担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1 保人的 更换 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担 任 基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 条件 ; (2)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被提 名 的新 任担 保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1/2 以上 (含 1/2 )表 决通 过。 3、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方 可执 行。 4、 签订 《担 保合 同》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 保人 签订 《担 保合 同》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公告更换担保 人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担保 合同 》 。 6、 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担 保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和新 任担保 人办 理担 保业 务资 料的交 接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 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 担 保人承 担。 在新 任担 保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五) 保本 周期 内, 产生 下一保 本周 期拟 任担 保人 的程序 1、 提名 在当前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3 个月,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下一保 本周 期拟 任担 保人 。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下 一保 本周期 拟任 担保 人必 须符 合如下 条件 : (1 ) 具有 法律法 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质 和条 件; (2)符 合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决议 基金管 理人 召开 董事 会, 对被提 名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拟任担 保人 形成 董事 会决 议, 该 决议 需 经 全 体 董事 2/3 以 上(含 2/3 )的表 决通 过。 3、 备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2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关 于下 一保本 周期 拟任 担保 人的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签订 《担 保合 同》 下一保 本周 期拟 任担 保人 经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基 金 管理人 与下 一保 本周 期拟 任担保 人签 订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 担保 合同 》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公告下一保本 周期拟任担保人的有关事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下一 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签订 的、下一保本周期的 《担保 合同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此 同意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其代理 人代 为行 使向 担保 人索偿 的权 利 并 办理相 关的 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 行担 保 责任 通知 书》 及代 收相 关 款项 等)。如 果 符 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净认 购金 额, 且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 出 书 面《履行担保责任通 知书 》(应当载明需担保人 代偿 的金额) ,担保人将 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 《履行 担保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三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应 代偿金 额的 核实 , 并 于核 实完成 后的 四个 工 作 日 内将基 金管 理人 尚未 补足 的款项 一次 性足 额支 付至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资 金结 算账 户,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 工作 日内 将保 本 赔付 差额 (含 基金 管理人 自 有资 金和 担保人 的代偿 款)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若 担保 人未 履行 全 部或 部分 担保 责任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权 直接就 差额 部分 向担 保人 追偿。 担保 人将 代偿 金额 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担保 责任 ,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逐一 进 行清 偿。 代偿 款 的分 配与 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担保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及 担保 函的约 定履 行 担 保责任 。 除 本部 分第 四款 之第6 项所 指 的“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 担保 人 承担 的所 有与本基 金担保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以及下 列除 外责 任情 形外 , 担保 人不 得免 除 担 保 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 不低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 实际净 认购 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保本 周 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3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 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 承担担 保责 任; 6、在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修 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 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 要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 致 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 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 理人 免于 履行保本 义务的 ; 9、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基 金担保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务 的。 (八)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担 保人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担保合 同或 风险 买 断 合 同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 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否则,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 基金 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 金鹰持 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担 保人 不再 为该债 券 型基 金承 担担 保责 任。 (九 ) 担保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按 照 前一 日基 金净 资产的0.1%年 费率 计提 担保费 ,担 保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年年 末, 按年度 支付 。 (十) 担保 人授 权基 金管 理人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其 出具的 《担 保函 》 。 十六、 基金 的投 资 (一) 、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1、 投资 目标 采用改进的固定比例组 合 保险策略(CPPI ) , 引入收 益锁定机制,在严格控 制 投资风险、保证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在保本 期结 束时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健增 值。 2、 投资 理念 坚持“深入研究、稳健投资、严控风险、保护本金”的投资理念, 在注重 投资组合安 全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4 性与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3、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股票、权证 占 基 金 净资 产的 比例为 0% ~40%, 其中 , 权证 投资 的比例 范 围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3%;债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净资产 的60%~100%, 其中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此 外 , 在基金 合同 和法 律法 规的 允许范 围内 ,本 基金 将积 极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新 债的申 购。 4、 投资 策略 首先, 通过 一个 举例 的例 子来说 明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假 设基 金初 始募 集规 模为 15 亿元,计 算基金 价值 底线 的贴现 率取 三 年期 国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2.8772% ; 保守 起见 , 假设 风 险乘数 M 等于 1 , 则初始 投资 于债 券的 金额 为 13.7763 亿元 ,投 资于股 票 的金 额为 1.2237 亿元; 即 便是 投资 于股 票 的1.2237 亿元 全部 损失 , 那么, 所投 资的13.7763 亿元 国 债在 3 年 之后 本息 总额 就 变成了 15 亿元, 从而, 实现了 保本 的目 标。 (1)投 资策 略依 据 1) “自上而 下”为主 , “自 下而上”为辅本基金 的可 投资标的基本上可以 划分 为三大类——债 券类、 权益 类、 货币 类, 名义利 率是 影响 上述 三大 类资产 收益 与风 险的 关键 变量之 一, 故而 , 利 率 预测的 重要 性不 言而 喻。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当中 的第 二个关 键变 量是 投资 组合 的加权 平均 久期 , 在 其 他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加 权平均 久期 越长 ,则 投资 组合收 益率 的利 率敏 感性 越大。 短期名 义利 率的 预测 、 加权 平 均久 期的 确定 , 都 离不 开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视 角。所 谓“ 自 上 而下” , 是指基金管理 人在 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状 况、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 通过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利 率尤 其是 中短 期利率 的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根 据预 测结 果 , 决 定本基 金组 合在 各类 属资 产 ( 债券 与 央票, 股票 , 现 金、 存款、 回购 ) 上 的配 置 比例、 期限 结构与 品 种 构成。 而 “自 下而 上” 是 指 当某 一类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率持 续上 升或 下降 时, 本基 金将 审慎 研判: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5 此种上 升或 下降 是否 有基 本面因 素的 支持 , 是 否可 持续。 如果 研判 的结 果认 为该类 资产 投资 收 益 率 持续上 升或 下降 具有 基本 面因素 的支 撑, 可持 续, 本基金 将 “ 自下 而上 ” 地 重新调 整个 券、 类 属 资 产、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与期限 结构 。 2)本 金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 先,兼 顾收 益性





就保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风险 偏好 而言 , 大 致可 分 为两 类: 风险 偏好 程度 很 低的 投资 者与风险 偏好程 度较 高的 投资 者。 风险偏 好程 度很 低的 投资 者购买 保本 基金 之目 的在 于: 在 确保 本金 的 安 全 性的同 时,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风 险偏 好程 度较 高的投 资者 购买 保本 基金 之目的 在于 : 规 避 其 他 高风险 资产 在较 长时段 内的 持 续下 跌风 险。 显然, 对于 以上 两类 投资 者而言 , 保 本基 金资 产本 金的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是第 一位的 , 收 益 性 是 第二位 的。 为此 ,本 基金 坚持本 金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兼顾 收益 性的 投资 原则。 (2) 保本策略 在投资 组合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的方 法, 发 挥定 量分 析的 决策 辅助作 用, 以 期 提 高投资 决策 的科 学性 与及 时性,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本基 金的 保 本 策 略为改 进的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 (CPPI ) , 改 进的固 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是本 基 金在 传统 固定比 例组合保险策略的基础上 经过改进而得的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是本基金投资 运作过程中的核心策 略。 该策 略根 据基 金净 资 产、 价值 底线 , 宏观 经济 与资本 市场 运行 状况 、 固 定收益 类与 权益 类资 产 风险收 益特 性, 灵活 动态 地选取 适当 的风 险乘 数, 以期对 固定 收益 类与 权益 类资产 之间 的配 置 比 例 进行优 化调 节。 1)传 统的CPPI 策略 本基金 权益 类资 产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配置 的核 心策 略是改 进的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 (CPPI), 该策略 的基 本原 理如 下: 假设本 基金 保本 期结 束时 的保本 额度 为:Vtur ,当 前时点 距离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时 间长 度为T 期, 期间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连续 时间 收益 率为r, 则本 基 金组 合的 价值 底线 (Cushion ) 为:V=Vtur ×e -rT 再假设 本基 金的 风险 乘数 为m,则t期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权益 类资 产的 额度 为: St = mt ×( Vt -V )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额度为 :Bt = Vt -St mt 为t 时刻 的风 险乘 数, 反 映了本 基金 的风 险特 征。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6 2)改 进的CPPI 策略—— 引 入收益 锁定 机制 传统的CPPI 策略 存在 一个 重要的 缺陷 : 缺 乏收 益锁 定 机制。 为了 弥补 经典CPPI 策 略的上 述缺 陷, 本基金 作出 如下 的改 进: a.价 值底 线的 计算 假设截 止t 时刻 单位 基金 份 额的累 计分 红为dt ,t 时刻 基金资 产净 值为 t V 、 基金 份额 为Et ,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额为1元,则 : V =max[(1-p)*Et*(1-dt)*e -rT +p*Vt,Et*(1-dt)*e -rT ] 在上式 当中 ,p 为收 益锁 定 比率,p大于0且小 于1,一般 情 况下p 不 低于0.8 。 再假设 本基 金的 风险 乘数 为mt ,则t 期本 基金 可投 资 于权益 类资 产的 额度 为: St = mt ×( Vt -V )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额度为 :Bt = Vt -St b.通过 定性 与定 量分 析, 确定风 险乘 数的 具体 数值 首先, 本基 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股票市 场的 估值 水平 以及 上 市公 司盈利的 未来增 长, 再结 合国 债、 央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这 四个子 类债 券的 存量 规模/ (本基 金的 净资 产规 模×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中值 )、 日均 成交 量/ ( 本基金 的净 资产 规模 ×本 基金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中值) 、 日 均换 手率 等参 数进行 定性 分析 , 决 定风 险乘数 是增 加、 不变 还是 降低; 其次 , 本 基 金 对 上述考 量因 素进 行审 慎的 定量分 析, 以进 一步 明确 风险乘 数的 具体 数值 。 c.收 益锁 定比 率的 确定 p大于0且小于1,一般情况 下p不低于0.8。在具 体数 值的设定上,本基金 根据 宏观经济所处的 投资时 钟的 象限 、 政 府财 政政策 与货 币政 策态 势、 债券市 场定 价与 股票 市场 估值状 况、 运行 趋 势 及 其收益 率的 波动 性、 单位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净值 、 距 离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时间 长度, 以确 定收 益 锁 定 比率的 数值 。 一般而言,在宏观经济所处的投资时钟的“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 “复苏 ” 象限, “ 过热”象限但 政府 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 、并 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 取紧 缩性政策的情况下 , 以及股 票市 场的 估值 状态 并未处 于历 史上 估值 水平 的较高 区间 并预 期估 值下 行空间 较小 的情 况 下 , 将 收 益锁 定比率 p 维 持在 较低水 平; 在 投资 时钟 的 “ 过 热” 象限 且政 府已 采取 紧 缩性 政策 或预期将 采取紧 缩性 政策 的情 况下 , 以及股票 市场 的估 值水 平处 于 历史 上估 值水 平的 较高 区 间并 预期 较高的 估值水 平难 以持 续的 情况 下, 将逐渐 提高 收益 锁定 比率p ; 在投 资时 钟的 “过 热” 象 限且 政府紧缩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7 性政策 的力 度不 断加 大, 在投资 时钟 的 “ 滞胀 ” 象 限并预 期宏 观经 济将 进一 步滑向 “衰 退” 象 限 的 情况下 , 或 股票 市场 的估 值水平 已呈 现下 行趋 势以 修复其 “高 估” 状态 并预 期估值 的此 种下 行 趋 势 仍将持 续的 情况 下,将 收益 锁 定比率 p 比 例保 持在 较高水 平。 另 外, 如果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累 计净 值较 大, 可 将收益 锁 定比率 p 维持 在较 低水 平; 如果 距离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较 近, 应将 收益锁 定比 率p 维持 在较 高水平 ,以 锁定 收 益。 (3)资 产配 置策 略 1) 风险 资产 与安 全资 产的配 置 风险乘 数在 很大 程度 上决 定了风 险资 产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配 置额 , 故而 , 本基金 将风 险 乘 数 的 设 定作 为风 险资 产 (以权 益 类资 产为 代表 ) 与安全 资 产 (以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为 代表) 配置 的关 键 变量。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投资 视角 , 根 据宏 观经 济与资 本市 场运 行状 况、 固定收 益类 与权 益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特性、 基 金净资 产、 价 值底 线 , 定性 分 析与 定量 分析 并用, 灵活动 态地 选取 适当 的 风险乘 数, 以期 对固 定收 益类与 权益 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额 进行 优化 调节 , 力 争在确 保本 金安 全 的 前 提下, 获取 投资 收益 。 2)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尤其是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 , 分析判 断市 场时 机, 合 理 确定基 金在 债券、 股票 、 货币等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类 资 产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时 动态 地调 整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股 票、 货币 市场工 具的 比例 与 期 限 结构。 ○ 1 大类资 产的 比例 配置 借鉴投 资时 钟的 分析 框架 , 结合 未来 利率 的变 化趋 势、 上市 公司 未来 整体 盈利 增 长状 况、 股票 市场估 值状 况与 未来 可能 运行区 间的 审慎 研判 , 确 定债券 类、 权益 类、 货 币类 资产配 置的 大致 比 例 。 在投资 时钟 的 “衰 退” 象 限、 并 预期 “ 衰退” 即将 结束, 在投 资时钟 的 “ 复 苏” 象 限, 在 投资 时钟的 “过 热” 象限 但政 府并未 采取 紧缩 性政 策、 并预期 在短 期内 不会 采取 紧缩性 政策 的情 况 下 , 以及股 票市 场的 估值 状态 并未处 于历 史上 估值 水平 的较高 区间 并预 期估 值下 行空间 较小 的情 况 下 , 将本基 金权 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维持 在较 高水 平, 债券类 、 货 币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随之 而定 ; 在投 资 时 钟的 “过 热” 象限 且政 府 已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或预 期 将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的情 况 下, 以及 股票市场 的估值 水平 处于 历史 上估 值水平 的较 高区 间并 预期 较高的 估值 水平 难以 持续 的情况 下, 将 逐渐降低 权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根据 本基 金对 于未 来利 率变化 趋势 的预 判, 合理 确定债 券类 、 货 币 类 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8 产的配 置比 例; 在 投资 时钟 的 “过 热” 象限 且政 府紧 缩 性政 策的 力度 不断 加大 , 在投 资时 钟的 “滞 胀” 象 限并 预期 宏观 经济将 进 一步 滑向 “ 衰退” 象限 的 情况 下, 或 股票 市场的 估 值水 平已 呈现 下行 趋势以 修复 其 “ 高估 ” 状 态并预 期估 值的 此种 下行 趋势仍 将持 续的 情况 下, 根 据 财政 政策 与货币政 策的取 向、 股 票市 场的 估 值水平 与运 行状 况, 严 格 控制权 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同时 , 将债 券类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维 持在 较高 水平, 货币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随 之而 定; ○ 2 大类资 产的 期限 配置 根 据 宏观 经济 所处 投资 时钟 的 象限、 加权 平均 久期的 目 标值, 确定 本基 金债券 类 资产 的加 权平 均久期 之目 标区 间、 货币 资产的 加权 平均 期限 之目 标范围 (股 票资 产不 存在 期限的 问题 )。 在确定 债券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与 期限 结构 的过 程中 , 必须 针对 债券 市值 相对 于利率 变化 的 敏 感 性进行 严格 的压 力测 试与 情景模 拟, 根据 压力 测试 与情景 模拟 的结 果, 制定 审慎的 配置 方案 。 3) 、债 券类 资产 的配 置策略 为实现 保本 期结 束时 的本 金保障 目标 , 本 基金 债券 类 资产中 相当 大一 部分 将会 采取买 入并 持 有 的策略; 对于 此类 配置,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 到期 收 益率、 以及 剩余 期限 是否与 剩 余保 本期 匹配 等因 素将着 重考 虑。 同时 为了 保证基 金的 流动 性并 追求 更高的 收益 , 本 基金 债券 类资产 的一 小部 分 将 采 取主动 灵活 的配 置策 略, 积极布 局于 各类 债券 资产 ,以追 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 1 债券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之目标 范围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及其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CPI 与 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预测值 、 未来1 ~ 3 年央 行可 能的 加减 息幅 度, 通过审 慎分 析与 测算 , 确 定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 均久 期。 一般 而言, 当 预期利 率下 降时 , 适 当提 升久期 , 以 分享 债券 的上 涨收益 ; 当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适 当降 低久期 ,以 规避债 券的 下跌 风险 。 当宏观 经济 处于 投资 时钟 “过热 ” 象 限且 政府 已采 取 紧缩性 政策 或预 期政 府将 采取紧 缩性 政 策 的情况 下、 在投 资时 钟的 “滞胀 ” 象限 且预 期短 期内 还 会进 入 “ 衰退 ” 的 象限 的 情况 下, 将投资组 合的加 权平 均久 期维 持在 较低的 水平 ;在 宏观 经济 的“滞胀 ”象 限、 “衰 退”象 限 且政 府已 采取 宽 松性政 策或 预期 将采 取宽 松政策 的情 况下 , 加 权平 均久期 可适 当增 大; 在 “ 复苏” 象限 , 视 申 购 赎 回的情 况、 相关 券种 的流 动性等 因素 选择 适当 的加 权平均 久期 , 原 则上 , 维 持加权 平均 久期 基 本 不 变。 ○ 2 债券类 资产 的期 限配 置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 货 币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与大 致的 期限结 构之 后, 根据 债券 类资产 的加 权 平 均 久期之 目标 区间, 在投 资 时钟的 分析 框架 下确 定久 期为1 年 以下 、1~3年 、3 ~5年 、5 年 以上 的债券 品种之 市值 占本 基金 债券 总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59 ○ 3 债券类 资产 的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未 来利 率的 变动趋 势、 宏观 经济 所处 投资时 钟的 象限 、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情 况 、 股票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定 性与定 量因 素的 分析, 确 定国债、 央票 、 金融 债 、 企业债 与公 司债 这四 个 子类债 券市 值占 基金 债券 类资产 总市 值的 相对 比例 。 当宏观 经济 处于 投资 时钟 “衰 退” 象限 且政 府已 采取宽 松 性政 策或 预期 将采 取宽 松 政策 的情况 下、 “复 苏” 象限 、 “ 过热 ” 象限 但政 府并 未采 取紧 缩 性政 策并 预期 在短 期内 不 会采 取紧 缩性政策 的情况 下, 以 及股 票市 场的 上 行阶 段, 将可 转债 的配 置 比例 保持 在一 个较 高的 水 平, 以获 取较高的 投资收 益, 同时 , 将 国债 、 央票 、 金 融债 配置 的配 置比例 维持 在一 个较 高的 水平, 以应 对可 能 发 生 的 净 赎回 与基 金转 换; 当宏 观 经济 处于 “过 热” 象限 且 政府 已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或 预期 将采 取紧缩性 政策的 情况 下、“ 滞胀 ”象 限 ,以 及股 票市 场的 下行 阶 段, 降低 企业 债、 公司 债 (尤 其是 可转债) 的配置 比例 ,提 高国 债、 央票、 金融 债配 置的 配置 比例。 如果基 金连 续处 于净 赎回 状态, 则 应提 高国 债、 央 票、 金融 债配 置的 配置 比 例, 以提 升资 产 组 合的流 动性 。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类属 债券 的流动 性、 换手 率、 配置 比例的 目标 区间 、 投 资组 合加权 平均 久 期 的 目标区 间以 及基 金净 申购 与净赎 回的 情况 ,确 定各 类属债 券的 期限 构成 。 4) 存款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象 限、 名义 利率 的运 行趋势 ,债 券市 场、 股票 市场的 运行 情 况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 各期限 货币 的流 动性、 收 益率的 变化 , 确定 本基 金 配置在 现金 、 活期 存款 及1年期 以下 定期 存款 (含1年 期) ,1 年 期以 上的 定期 存 款上 的资 金量 占货 币类 资产 总量 的相 对比 例。 在确定 各期 限货 币类 资产 配置的 相对 比例 时, 必须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严 格的 压力 测 试 , 根据 压力 测试 的结果 , 制 定审 慎的 配置 方案, 并随 着前 述决 策变 量的变 化, 实时 动态 地调 整 配置比 例, 严格 控制 货币 资产的 加权 平均 剩余 期限 。 5) 债券 品种 选择 由于货 币类 资产 的品 种选 择相对 简单 ,故 而, 此处 集中分 析债 券类 资产 的品 种选择 。 本基金 对于 债券 品种 的选 择坚持 如下 原则 : 非政 策性 银行所 发行 的金 融债 、 企业债 与 公司 债 (无 论是否 含权 ) 、 资产 支持 证 券、短 期融 资券 在进 入债 券二级 重点 库、 债券 一级 重点库之 前都 必须 进 行严格 的内 部评 级。 ○ 1 国债与 央票 对于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 本 基金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投 资策 略, 但在 持有 过程中 会结 合 利 率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0 走势、 到期 收益 率、 换手 率、 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 申 购赎 回的情 况, 在不 同 剩 余 期限的 国债 与央 票之 间选 取适当 的品 种。 另外 , 本 基金将 审慎 评估 回购 收益 率与国 债、 央票 的 到 期 收益率 之间 的利 差, 选择 到 期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收 益率 或者预 期收 益率 有下 降空 间的国 债、 央票 品 种 。 ○ 2 金融债 在内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 本 基 金将根 据未 来宏 观经 济所 处投资 时钟 的象 限、 未来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金融债 各品 种的 到期 收益 率、 换 手率 、 外 部评 级、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等 因 素,审 慎遴 选具 有比 较优 势的金 融债 品种 。 ○ 3 普通企 业债 与公 司债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债券 定价 模 型对单 个债 券进 行估 值 , 并结合 债券 的信 用 评级(外部评级与本 基金 内部评级 ) 、流动性、 息票 率、税赋、提前偿付 与赎 回等因素,选择具 有 比较优 势的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如 果 债券 获得 主管 机构 的豁 免 评级, 本基 金根 据对该 债 券内 部评 级的 结果, 决 定 是否 将其 纳入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 4 含权债 券的 选择 含权债 券主 要有 两类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含可 转换 为股 本选 择权 的债券 。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相关 定价 模 型, 计算 含赎 回或 回售 选 择权的 债券 之期 权 调整利 差(OAS) ,作 为此 类债券 估值 的主 要依 据。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了股 票买入 期权 , 投资 者既 可 以获得 债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 又可 在一 定 期 限 之 后转 换为 股票 以分 享公 司 股票 价格 上涨 所带 来的 投 资回 报。 本基 金在 对债 转 股条 款、 发债公司 基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利用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别可 转债 的纯 债价 值, 选择纯 债价 值被 低 估 的 可转债以 提升 本金 投资 的安 全 性; 通过 对发 债公 司未 来 经营 业绩 的预 测、 股票 估 值模 型、 未来宏观 经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以及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判断, 来鉴 别可 转债 的期 权价值 。 在 宏观 经 济 与 股票市 场下 行周 期的 后半 段与上 升周 期的 前半 段, 优先选 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 的可转 债, 以获 取 投 资 收益。 ○ 5 资产支 持证 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基础性 资产 池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将 审慎 测算 其基础 性资 产 的 违 约风险 、 提 前偿 付风 险,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 息 收 益的现 金流 支付 , 并 利用 合理的 到期 收益 率 对资 产支 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充分考虑 资产支 持证 券之 到期 收益 率的风 险溢 价与 流动 性溢 价,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 险。 ○ 6 回购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1 结合利 率走 势、 回购 收益 率、 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状况 , 综合 评估 其收 益性 与违 约风险 , 审慎 分析 品种间 收益 率的 期限 结构 ,以短 期品 种为 主, 选择 收益率 相对 高的 回购 品种 进行投 资。 ○ 7 金鹰债 券综 合评 价模 型 为了综 合评 价债 券品 种的 比较优 势, 本基 金根 据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区 间收 益率、 信用 评 级 、 历 史 上的 违约 记录、 到期 收益 率, 以及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 等 因素, 开发 了 “ 金鹰 债券 综 合评 价模 型” , 为债券 品种 的遴 选提 供数 量化依 据。 根据 “ 金鹰 债券 综合 评价 模型” 的得 分值 , 将 久期 为1年 以 下、1~3年 、3~5 年、5 年 以上 的国 债、央 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分类 排序 ,分别 选取7个子 类债 券、4 种期 限范 围内 得分 值 居于前1/2 的品 种作 为本 基 金的备 选投 资品 种。 6)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1 股票一 级市 场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本基 金将 利用公 司自 主开 发的 “金 鹰行业 评价 模型 ” 、 “ 金 鹰企 业评 价模 型” ,对新 股 所 属行 业属 性与 成长 空间、 新股 的基 本面 做出 定量分 析, 采用 适当 的估值 模型 对新 股的 投资 价值进 行评 估, 结合 二级 市场的 平均 估值 水平 、 并 参考类 似新 股上 市 之 后 的 平 均溢 价率 , 给出 合理的 询 价 ; 根 据新 股发 行价, 估算 新股 上市 后的 合理定 价; 根据 二级 市场 的 运行情 况、 新股 发行 的频 度、 近 期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的平 均资 金规 模、 拟参与 申购 的新 股 之 实 际 发 行规 模, 估计 中签 率, 并 据此 测算 该次 新股 申购 的 预期 收益 率, 作出 是否 参 与该 次新 股申购的 决定。 ○ 2 股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A、 进取 与防 御的 抉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场的 运行 状况 , 判 断所 处 投资 时钟 的象 限, 作出 防 御或 者进取的 抉 择。 在 “衰 退” 象限 且 政 府已采 取扩 张性 政策 或预 期将采 取扩 张性 政策 的情 况下 , “复 苏” 象限 , “ 过 热” 象限 但 政府 并未 采取紧 缩性 政策 并预 期在 短期内 不会 采取 紧缩 性政 策的情 况下 , 采取进取 优先的 策略; 在 “过 热 ” 象限且 政府 已采 取紧 缩性 政策或 预期 将采 取紧 缩性 政策的 情况 下 , 采取进 取与防 御并 重的 策略; 在投 资 时钟 的 “过 热” 象 限且 政 府紧 缩性 政策 的力 度不 断 加大, 在投 资时钟 的“ 滞胀 ” 象限 并预 期宏 观经济 将进 一步 滑向 “衰 退” 象 限的 情况 下, 或股 票市场 的估 值水 平 已 呈 现 下 行的 趋势 以修 复其 “高 估” 状态 并预 期估 值的 此种下 行趋 势仍 将持 续的 情况下 , 采取 防御优先 的策略 。 B、 行业 配置 确定了 防御 或者 进取 的投 资取向 之后 , 本 基金 审慎 遴 选重点 配置 的行 业—— 根据 进 取优 先的策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2 略 , 本 基金 将重 点配 置强周 期 行业 、 高贝 塔值 的行业 ; 根 据防 御优 先的 策略,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弱 周期行 业、 生 活必 需品 行 业、 生物 医药 行业 ; 根据 防御与 进取 并重 的策 略 , 本基金 将在 强周 期与 弱 周期行 业、 高贝 塔值 与低 贝塔值 的行 业之 间寻 求某 种程度 的折 衷与 平衡 , 随 着宏观 经济 逐渐 由 “ 过 热”象 限滑 向“ 滞胀 ”象 限,投 资组 合渐 近地 偏向 弱周期 行业 、低 贝塔 值行 业、生 活必 需品 行 业 、 医药生 物行 业。 本公司 自主 开发 了 “金 鹰 行业评 价模 型” , 该 模型 为本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提供 定量化 依据 , 避 免 了行业 配置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C、 风格 追踪 本 基 金将 密切 追踪 股票 市场 风 格 (大 盘股 与中 小盘股 、 成 长股 与价 值股、 低价 股 与高 价股、 低 PB与高PB) 的切 换与 板块 (地理 区域 板块 、 投 资类 与消费 类板 块) 的轮 动, 随着市 场行 情风 格 的 转 换与板 块的 轮动 ,适 时、 适度地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配置 、板 块构 成与 风格 特征。 D、 个股 选择 基于行 业配 置策 略与 市场 行情风 格, 本基 金在 各行 业内遴 选相 应的 投资 标的 。 根据防 御原 则, 本 基金 将 审慎甄 别公 司的 核心 价 值, 从 公 司治 理、 公 司战 略、 行业 地位 等方面 审视公 司核 心竞 争力 , 通 过自下 而上 的研 究, 以基 本面分 析为 核心 , 力 求挖 掘出具 有核 心竞 争 力 的 稳健经 营、 价值 低估 型公 司。 根据进 取原 则, 本基 金将 努力发 掘那 些可 持续 、 可 预见的 成长 型公 司, 重点 在于对 公司 成 长 性 的 客 观评 价和 比较 上, 不仅 仅 需要 关注 增长 率之 类的 数 量指 标, 同时 还要 关注 成 长的 质量 以及成长 的可持 续性 。


为了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情况 与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 本公司 建立 了 “金 鹰企 业评价 模 型 ” , 该 模型可 为本 基金 的个 股选 择提供 定量 化依 据, 避免 了个股 选择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另外, 对行 情风 格的 密切 追踪, 可为 个股 选择 提供 新的视 角, 有利 于提 升个 股选择 的有 效 性 。 5、业绩 比较 基准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该 日适 用的 3 年期 银 行定 期存款 利 率 (税 后) ;并 随着 3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的调 整而动 态调 整。 本 基 金选择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主要 理由 是: (1 ) 与本基金 的保本 期相 同。 本基 金的 保本期 为3 年 , 对 于认 购本 基 金的 投资 者而 言, 将持 有 到保 本期 结束时的 收益率 与另 一个 可替 代的 投资方 向——3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利率 (税 后) 相比较 , 可 以反 映出二 者之间 的优 劣; (2) 定 期存 款 利率 (税 后) 为投 资者 投 资于 定期 存款 实际 可获 得 的收 益率 , 将其作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3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有助 于本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理 性地 判断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性, 准 确 地 理解本 基金 本金 保证 的有 效性。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如果 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 本 基金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从 维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出 发,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 业绩 比较基准 应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6、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积 极配 置的 保本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当中 的 低风 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 与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非保 本的 债券 型基 金,但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二)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 续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1、 投资 目标 通 过对宏 观经济 、资本 市场 运行趋 势的前 瞻性研 判, 预测未 来利率 水平及 其变 化趋势,力求 准 确 把握 固定 收益 类、 权益 类 资产 的投 资机 会, 在严 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 力争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2、 投资 理念 坚持“深入研究、稳健投资、主动管理、严控风险”的投资理念,在 注重投资 组合安 全 性与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3、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 ,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 产支持证券、短期融 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类 证券 品种,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对固定 收 益类证 券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对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 、货币等其他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其中, 权证 投资的 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 ~3% 。 为维 持投 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本 基金 持 有现 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 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买 卖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 产,也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4、 投资 策略 (1)投 资策 略依 据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4 1) “ 自上 而下 ”为 主, “自下 而 上” 为辅 本基金 的可 投资 标的 基本 上可以 划分 为三 大类—— 债 券 类、 权益 类、 货币 类, 名 义 利率 是影响 上述三 大类 资产 收益 与风 险的关 键变 量之 一, 故而 , 利率 预测 的重 要性 不言 而喻。 本基 金运 作 过 程 当中的 第二 个关 键变 量是 投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 在其他 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加权平 均久 期越 长, 则投资 组合 收益 率的 利率 敏感性 越大 。 短期名 义利 率的 预测 、 加权 平 均久 期的 确定 , 都 离不 开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视 角。所 谓“ 自 上 而下” , 是指基金管理 人在 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状 况、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 通过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利 率尤 其是 中短 期利率 的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根 据预 测结 果 , 决 定本基 金组 合在 各类 属资 产 ( 债券 与 央票, 股票 , 现 金、 存款、 回购 ) 上 的配 置 比例、 期限 结构与 品 种 构成。 而 “自 下而 上” 是 指 当某 一类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率持 续上 升或 下降 时, 本基 金将 审慎 研判: 此种上 升或 下降 是否 有基 本面 因素 的支 持, 是否 可持 续 。 如 果研 判的 结果 认为 该 类资 产投 资收益率 持续上 升或 下降 具有 基本 面因素 的支 撑, 可持 续, 本基金 将 “ 自下 而上 ” 地 重新调 整个 券、 类 属 资 产、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与期限 结构 。 2)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 兼顾收 益性





就债 券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风 险偏 好而 言, 大致 可 分为 两类 : 风 险偏 好程 度 很低 的投 资者与风 险 偏 好程 度较 高的 投资 者。 风 险偏 好程 度很 低的 投资 者 购买 债券 型基 金之 目的 在 于: 获取 稳健的投 资收益 , 而 不必 承担 过高 的投资 风险 ; 风 险偏 好程 度较高 的投 资者 购买 债券 型基金 之目 的在 于 : 暂 时规避 其他 高风 险资 产的 下跌风 险。 显然, 对于 以上 两类 投资 者而言 , 债 券型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与 流动 性都 是第 一位的 , 收 益 性 是 第二位 的。 为此 ,本 基金 坚持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兼顾 收益 性的 投资 原则 。 (2)投 资策 略方 法 在投资 组合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的方 法, 充 分发 挥金 融工 程与 数量化 方法 的 决 策 辅助作 用, 以 期提 高投 资 决策的 科学 性与 及时 性,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收益 最大 化 。 本 基金 的核心 投资 策略 方法 由两 部分组 成: 基础 性分 析工 具(市 场利 率预 测、 投资 时钟所 处象 限的 判 断 ) 与交易 性策 略。 本基金 分别 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的方 法来预 测利 率的 变化 趋 势与 变化 量。 另外 , 本基 金 借鉴 投资时 钟的分 析框 架, 通 过对 投 资时钟 各象 限内 股票、 债 券、 货币 资产 平均 收益 率 的审慎 考察 , 为本 基金 大类资 产配 置提 供新 的分 析视角 。 本基金 的交 易型 策略 包括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期限 结构滚 动配 置与 现金 流管 理、无 风险 套 利 、 流动性 管理 、 加 权平 均久 期管理 、 利率波 动策 略 、 正回购 放大 、 利 率免 疫 、 一级市 场参 与、 信用 策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5 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 债 券市 场与 股票市 场走 势、CPI 与未来 利 率的 变化 趋势 , 灵 活选择 恰当 的交 易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投 资组合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获取投 资收 益。 (3)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分成 : 投资 组合 加权 平均 久期 的 确定 、大 类资 产配 置、 债 券类 属配置、 债券品 种的 选择 这四 个层 面。在 每一 个层 面上 ,需 要解决 的问 题各 不相 同。 1)确定 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均 久 期之 目标 范围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及其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CPI 与 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预测值 、 未来1 ~ 12 个月 央 行可 能的 加减 息 幅度, 通过 审慎 分析 与测 算,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久 期。 一般 而言, 当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适当 提升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的 上涨收 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久 期 , 以规避 债券 的下 跌风 险。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 “滞胀”象 限 且预期 政府 短期 内不 会采 取扩张 性政 策的 情况 下, 将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 均久 期维持 在较 低的 水 平 ; 而 在“ 滞胀 ” 象限 或 “ 衰退 ” 象限 且政 府已 采取 或预 期 将采 取扩 张性 政策 的情 况 下, 将投 资组合的 加权平 均久 期维 持在 较高 的水平 ; 在 “复 苏” 象限 , 视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 相 关券种 的流 动性 等 因 素 选择适 当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原则 上, 维持 加权 平均 久期基 本不 变。 2)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投资 视角 ,定 性分 析与 定量分 析并 用, 结合 国内 外政治 经济 环 境 , 政策形势,金融市场 走势 (尤其是未来利率的 变化 趋势) , 分析判断市场 时机 ,合理确定基金在 债 券、 股票、 货币 等资 产类 别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随 着 各类资 产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变 化 , 适 时动 态 地 调整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股票、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比 例与期 限结 构。 ○ 1 大类资 产的 比例 配置 借 鉴 投资 时钟 的分 析框 架, 结合 未来 利率 的变 化趋势 、 股 票市 场估 值状 况与未 来 可能 的运 行区 间,大 致确 定债 券类 、权 益类、 货币 类资 产配 置的 大致比 例。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复苏”象限、“过热 ” 象限但 政府 并未 采取 紧缩 性政策 , 以 及股 票市 场的 上行阶 段, 将本 基金 权益 类资产的 配置 比例维持 在 较 高水 平, 债券 类、 货币 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随 之而 定 ; 在 “过 热” 象限 且政 府 已采 取或 预期将采 取紧缩 性政 策、“ 滞胀 ” 象限并 预期 滞胀 状 态仍 将持 续 的情 况下 , 将 债券 类、 权 益类 资产 的配置比 例均维 持在 较低 水平 , 货 币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随之 而定; 在 “ 滞胀 ” 象限 并预 期 将滑 入 “ 衰退” 象 限 、 “衰 退” 象限 , 根 据财 政 政策 与货 币政 策的 取向 、 股票 市场 的估 值水 平与 运 行状 况, 确定权益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同时 , 将债 券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维持 在较 高水 平, 货币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随 之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6 而定。 ○ 2 大类资 产的 期限 配置 根据宏 观 经济 所处 投资 时钟 的 象限、 加权 平均 久期的 目 标范 围, 确 定本 基金债 券 类资 产的 加权 平均久 期之 目标 区间 、货 币资产 的加 权平 均期 限之 目标范 围( 股票 资产 不存 在期限 的问 题) 。 在确定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与期 限结 构的 过程 中, 必须针 对债 券市 值相 对于 利率变 化的 敏 感 性 进行严 格的 压力 测试 与情 景模拟 ,根 据压 力测 试与 情景模 拟的 结果 ,制 定审 慎的配 置方 案。 3) 债券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1 债券类 资产 的期 限配 置 在 确 定了 债券 类、 货 币类资 产 的配 置比 例与 大致 的期 限 结构 之后, 根据 债券类 资 产的 加权 平均 久期之 目标 区间 ,在 投资 时钟的分 析框 架下 确定 久期 为 1 年 以下 、1 ~3 年、3~5 年 、5 年 以上的 债券品 种之 市值 占本 基金 债券总 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 2 债券类 资产 的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未 来利 率的 变动趋 势、 宏观 经济 所处 投资时 钟的 象限 、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情 况 、 股票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定 性与定 量因 素的 分析, 确 定国债、 央票 、 金融 债 、 企业债 与公 司债 这四 个 子类债 券市 值占 基金 债券 类资产 总市 值的 相对 比例 。 当宏观 经济 处于 投资 时钟 “衰退 ” 象 限并预 期 “ 衰退 ” 即将 结束 、 “复 苏” 象限、 “过 热 ” 象 限但政 府并 未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以及 股票 市场 的上 行阶段 , 将可 转债 的相 对比 例 保持 在一 个较高的 水平, 以获 取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同时 , 将 国债 、 央 票、 金 融债 配置 的相 对比 例维持 在一 个较 高 的 水 平, 以应 对可 能发 生的 净 赎回与 基金 转换; 当宏 观 经济处 于 “过 热 ” 象 限且政 府 已采 取或 预期 将采 取紧缩 性政 策、“ 滞胀 ”象 限 ,以 及股 票市 场的 下行 阶 段, 降低 企业 债、 公司 债 (尤 其是 可转债) 的配置 比例 ,提 高国 债、 央票、 金融 债配 置的 相对 比例。 如果基 金连 续处 于净 赎回 状态, 则 应提 高国 债、 央 票、 金融 债配 置的 相对 比 例, 以提 升资 产 组 合的流 动性 。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类属 债券 的流动 性、 换手 率、 相对 配置比 例的 目标 区间 、 投 资组合 加 权平均久 期的目 标区 间以 及基 金净 申购与 净赎 回的 情况 ,确 定各类 属债 券的 期限 构成 。 4) 存款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象 限、 名义 利率 的运 行趋势 , 债 券市 场、 股票 市场的 运行 情 况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 各期限 货币 的流 动性、 收 益率的 变化 , 确定 本基 金 配置在 现金 、 活期 存款 及1年期 以下 定期 存款 (含1年 期) ,1 年期 以上 的定 期存款 上的 资金 量占 货币 类资产 总量 的相 对比 例。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7 在确定 各期 限货 币类 资产 配置的 相对 比例 时, 必须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严 格的 压力 测 试 , 根据 压力 测试 的结果 , 制 定审 慎的 配置 方案, 并随 着前 述决 策变 量的变 化, 实时 动态 地调 整 配置比 例, 严格 控制 货币 资产的 加权 平均 剩余 期限 。 5) 债券 品种 选择 由于货 币类 资产 的品 种选 择相对 简单 ,故 而, 此处 集中分 析债 券类 资产 的品 种选择 。 本基金 对于 债券 品种 的选 择坚持 如下 原则 : 非政 策性 银行所 发行 的金 融债 、 企业 债与公 司债 ( 无 论 是 否含 权) 、资 产支 持证券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在进 入债 券二 级重 点库 、债券 一级 重点 库之 前都必 须进 行严 格的 内部 评级。 ○ 1 国债与 央票 对于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 本 基金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投 资策 略, 但在 持有 过程中 会结 合 利 率 走势、 到期 收益 率、 换手 率 、 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 均久 期 之目 标范 围、 申购 赎回 的 情况 , 在 不同剩余 期限的 国债 与央 票之 间选 取适当 的品 种。 另外 , 本 基金将 审慎 评估 回购 收益 率与国 债、 央票 的 到 期 收益率 之间 的利 差, 选择 到 期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收 益率 或者预 期收 益率 有下 降空 间的国 债、 央票 品 种 。 ○ 2 金融债 在内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 本 基 金将根 据未 来宏 观经 济所 处投资 时钟 的象 限、 未来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金融债 各品 种的 到期 收益 率、 换 手率 、 外 部评 级、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等 因 素,审 慎遴 选具 有比 较优 势的金 融债 品种 。 ○ 3 普通企 业债 与公 司债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债券 定价 模 型对单 个债 券进 行估 值 , 并结合 债券 的信 用 评级(外部评级与本 基金 内部评级 ) 、流动性、 息票 率、税赋、提前偿付 与赎 回等因素,选择具 有 比较优 势的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如 果 债券 获得 主管 机构 的豁 免 评级, 本基 金根 据对该 债 券内 部评 级的 结果, 决 定 是否 将其 纳入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 4 含权债 券的 选择 含权债 券主 要有 两类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含可 转换 为股 本选 择权 的债券 。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相关 定价 模 型, 计算 含赎 回或 回 售选择 权 的债 券之 期权 调整利 差(OAS) ,作 为此 类债券 估值 的主 要依 据。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了股 票买入 期权 , 投资 者既 可 以获得 债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 又可 在一 定 期 限 之 后转 换为 股票 以分 享公 司 股票 价格 上涨 所带 来的 投 资回 报。 本基 金在 对债 转 股条 款、 发债公司 基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利用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别可 转债 的纯 债价 值, 选择纯 债价 值被 低 估 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8 可 转 债以 提升 本金 投资 的安 全 性; 通过 对发 债公 司未 来 经营 业绩 的预 测、 股票 估 值模 型、 未来宏观 经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以及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判断, 来鉴 别可 转债 的期 权价值 。 在 宏观 经 济 与 股票市 场下 行周 期的 后半 段与上 升周 期的 前半 段, 优先选 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 的可转 债, 以获 取 投 资 收益。 ○ 5 资产支 持证 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基础性 资产 池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将 审慎 测算 其基础 性资 产 的 违 约风险 、 提 前偿 付风 险,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 息 收 益的现 金流 支付 , 并 利用 合理的 到期 收益 率对 资产 支持证 券进 行估 值。 同时 , 本基 金还 将充 分 考 虑 资产支 持证 券之 到期 收益 率的风 险溢 价与 流动 性溢 价,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 险。 ○ 6 回购 结合利 率走 势、 回购 收益 率、 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状况 , 综合 评估 其收 益性 与违 约风险 , 审慎 分析 品种间 收益 率的 期限 结构 ,以短 期品 种为 主, 选择 收益率 相对 高的 回购 品种 进行投 资。 ○ 7 金鹰债 券综 合评 价模 型 为了综 合评 价债 券品 种的 比较优 势, 本基 金根 据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区 间收 益率、 信用 评 级 、 历 史 上的 违约 记录、 到期 收益 率, 以及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 等 因素, 开发 了 “ 金鹰 债券 综 合评 价模 型” , 为债券 品种 的遴 选提 供数 量化依 据。 根据 “ 金鹰 债券 综合 评价 模型” 的得 分值 , 将 久期 为1年 以 下、1~3年 、3~5 年、5 年 以上 的国 债、央 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分类 排序 ,分别 选取7个子 类债 券、4 种期 限范 围内 得分 值 居于前1/2 的品 种作 为本 基 金的备 选投 资品 种。 6)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1 股票一 级市 场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本基 金将 利用公 司自 主开 发的 “金 鹰行业 评价 模型 ” 、 “金鹰 企业 评价 模型 ” , 对 新股所 属行 业属 性与 成长 空间、 新股 的基 本面 做出 定量分 析, 采用 适当 的估值 模型 对新 股的 投资 价值进 行评 估, 结合 二级 市场的 平均 估值 水平 、 并 参考类 似新 股上 市 之 后 的平均 溢价 率, 给 出合 理 的询价; 根据 新股 发 行价, 估算 新股 上市 后的 合理定 价; 根据 二级 市场 的 运行情 况、 新股 发行 的频 度、 近 期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的平 均资 金规 模、 拟参与 申购 的新 股 之 实 际 发 行规 模, 估计 中签 率, 并 据此 测算 该次 新股 申购 的 预期 收益 率, 作出 是否 参 与该 次新 股申购的 决定。 ○ 2 股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A、 进取 与防 御的 抉择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69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场 的运 行状 况, 判断 所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 作 出防御 或者 进 取 的 抉 择。 在 “ 衰退” 象限 且政府 已 经采 取或 预期 将采 取扩 展 性政 策的 情况 下, “复 苏” 象限 , “过 热 ” 象限但 政府 并未 采取 紧缩 性政策 的情 况下, 采 取进取 优 先的 策略 ; 在 “过 热” 象限 且政 府已 经采取 或预期 将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的情况 下, 采取 进取 与防 御并重 的策 略; 在 “ 滞胀 ” 象 限或 “衰 退” 象限 且预期 政府 短期 内不 会采 取扩展 性政 策的 情况 下, 采取防 御优 先的 策略 。 B、 行业 配置 确定了 防御 或者 进取 的投 资取向 之后 , 本 基金 审慎 遴 选重点 配置 的行 业—— 根据 进 取优 先的策 略 , 本 基金 将重 点配 置强周 期 行业 、 高贝 塔值 的行业 ; 根 据防 御优 先的 策略,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弱 周期行 业、 生 活必 需品 行 业、 生物 医药 行业 ; 根据 防御与 进取 并重 的策 略 , 本基金 将在 强周 期与 弱 周期行 业、 高贝 塔值 与低 贝塔值 的行 业之 间寻 求某 种程度 的折 衷与 平衡 , 随着 宏 观经 济逐 渐由 “过 热”象 限滑 向“ 滞胀 ” 象限 , 投资 组合 渐近 地偏 向弱 周 期行 业、 低贝 塔值 行业 、 生活 必需 品行业、 医药生 物行 业。 本公司 自主 开发 了 “金 鹰 行业评 价模 型” , 该 模型 为本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提供 定量化 依据 , 避 免 了行业 配置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C、 风格 追踪 本 基 金将 密切 追踪 股票 市场 风 格 (大 盘股 与中 小盘股 、 成 长股 与价 值股、 低价 股 与高 价股、 低 PB与高PB) 的切 换与 板块 (地理 区域 板块 、 投 资类 与消费 类板 块) 的轮 动, 随着市 场行 情风 格 的 转 换与板 块的 轮动 ,适 时、 适度地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配置 、板 块构 成与 风格 特征。 D、 个股 选择 基于行 业配 置策 略与 市场 行情风 格, 本基 金在 各行 业内遴 选相 应的 投资 标的 。 根 据 防御 原则 , 本基 金将审 慎 甄别 公司 的核 心价 值, 从 公 司治 理、 公 司战 略、 行业 地位 等方面 审视公 司核 心竞 争力 , 通 过自下 而上 的研 究, 以基 本面分 析为 核心 , 力 求挖 掘出具 有核 心竞 争 力 的 稳健经 营、 价值 低估 型公 司。 根据进 取原 则, 本基 金将 努力发 掘那 些可 持续 、 可 预见的 成长 型公 司, 重点 在于对 公司 成 长 性 的 客 观评 价和 比较 上, 不仅 仅 需要 关注 增长 率之 类的 数 量指 标, 同时 还要 关注 成 长的 质量 以及成长 的可持 续性 。


为了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情况 与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 本 公 司建 立了 “ 金鹰 企业 评 价模型” , 该 模型可 为本 基金 的个 股选 择提供 定量 化依 据, 避免 了个股 选择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另 外 ,对 行情 风格 的密 切追 踪 ,可 为个 股选 择提 供新 的 视角 ,有 利于 提升 个股 选 择的有效性。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0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信 用 级别 不低于 BBB 级;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 得展期;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本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 比 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1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2)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 本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5)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制。 (四)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益。 (六)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于2011 年12月13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本报 告 中所 列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2 1 权益类 投资 10,990,940.07 1.16 其中: 股票 10,990,940.07 1.16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707,621,616.00 74.44 其中: 债券 707,621,616.00 74.4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101,020.15 21.0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108,061.22 2.3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9,732,616.88 1.02 7 合计 950,554,254.32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序 号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0,989,336.07 1.33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4,205,681.35 0.51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6,783,654.72 0.82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1,604.00 0.00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0,990,940.07 1.33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053 云南盐 化 340,541 4,205,681.35 0.51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3 2 002480 新筑股 份 237,632 4,113,409.92 0.50 3 002413 常发股 份 145,122 2,670,244.80 0.32 4 000001 深发展 A 100 1,604.00 0.00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0,072,000.00 7.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84,311,561.00 22.2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46,095,000.00 53.8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7,143,055.00 2.07 8 其他 - - 9 合计 707,621,616.00 85.4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81275 11 曲文 投 CP01 700,000 69,181,000.00 8.36 2 122065 11 上港 01 643,000 62,628,200.00 7.56 3 1181301 11 昆自 CP01 600,000 59,526,000.00 7.19 4 122086 11 正泰 债 417,750 41,754,112.50 5.04 5 1181309 11 晋能 源 CP01 400,000 39,712,000.00 4.80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债券 。





7、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 证。 8、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声 明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45,836.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67,185.47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416,525.88 5 应收申 购款 3,069.3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32,616.88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311,150.00 0.16 2 125709 唐钢 转债 2,627,900.00 0.32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七、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1 年5月17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截 至2011 年9 月30 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 )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 ) ①-③ (% ) ②-④ (% ) 2011.5.17-2011.9.30 0.20 0.07 1.88 0.01 -1.68 0.06 金鹰保本 混合 型基金 累计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1 年5 月17 日至2011 年 9 月 30 日)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5 注:1、 本基 金于 2011 年5 月17 日基 金合 同正 式生效 ;2 、 截至 报告 日本 基金各 项 投资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即股票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0% ~40% , 其中 , 权 证投 资的 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3%;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60% ~100% , 其中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 十八、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6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 计利 息;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10、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消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十九、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7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 以书面形 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 方式 传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或以 电 子 方式传 送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8 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 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当 估值 或 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 无法 预见、 无法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 还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79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 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 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0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二十、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 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1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 如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选 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基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 一次 选择 的分红 方式为 准;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1) 在保 本周 期内 ( 包括但 不 限于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 现 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同 保 本周 期内 的申 购, 红利再 投资 的金 额不 保本 ,也不 收取 申购 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 ,若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的金 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现金红利 转 基金份 额视 同申 购, 但不 收取申 购费 。 在(1)、( 2 )两 种情 形下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均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二十一 、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或 结 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括 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花税 、 证 管费、 过户 费、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2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2%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首 日起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从该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基金 管理 费给 该基 金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首 日起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从该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托管 费给 该基 金托 管人。 若保本 周期 到 期后, 本基金 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持 有 本基 金份 额转 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同上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3 (3) 、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4、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 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 ( 五) 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中的 相关规 定。 2、转换 费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原 则另 行制 定并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上述 费率。上述费率如发 生 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公 告。 调整后的 上述费率 还应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三)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二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4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十三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 )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5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 将 《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上 。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6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 基金合 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7、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 事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7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2)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发 生保本 赔付 ,赔 付的 具体 操作细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 3)过渡 期的 起讫 日期, 以 及过渡 期申 购的日 期、 时 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 事宜由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并 提前 公告 ; 4)保本 周期 届满 时,若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 基金将 继续 存续并 进入 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该 保本 周 期的具 体起 讫日期 、保 本 及担保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8 安排等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 5)保本 周期 届满 时,若 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金鹰 持 续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临时公 告或 《 金鹰持 续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中公 告相 关规则 ; (27)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89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 复制。 二十四 、 风险 揭示 (一) 风险 提示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 发生 变化 , 产生 风险。 另外, 本基 金为 保本 混 合 型基 金, 保本 周期 为 三年, 投资 者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存在 着仅 能收回 本金 (即 实 际 净 认 购 金额 ) 的可 能性 ; 未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赎回 或转 换出 时不 能获 得 保本 担保, 将承担 市场波 动的 风险 。 此外 , 投 资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 融 机构, 如果 发生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不适 用保 本条款 的 情形, 投资 者认 购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 存在着 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可 能到 期终 止或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转为 其他类 型基 金, 到期 具体 操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二)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 变 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的 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的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例如在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类资 产价 格将 会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加权 平均久 期过 长, 则 将 给 基金资 产带 来较 大的 损失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0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胀, 现金 的购 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 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全 规避 。 6、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相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的 收 益 率 变 动程 度不 同, 各期 限债 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 同; 基 金组 合单 一的 加权 平均 久 期指 标将 不能充分 反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所 带 来 的 价 格风 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


8、 信用 风险 主 要 指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票 据等 发行 主体 信用状 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合 约 进行 兑付; 以 及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资 质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 降 的 风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 交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交 割风 险, 以及 上市 公 司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整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 险。 9、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 财产 中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 托财产 的现 金 流 量失衡 , 从 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 不同 , 影响 基金 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 益 。 除 受债 务人自身 的财务 状况 影响 外,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 其 他融 资成 本的变 化等 因素 都将 影响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 由 于 影响因 素多 且不 确定 ,因 此债务 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量 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10、 股价 波动 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权 益 类资产(含新股申购 ) , 本 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 产 在持有期内价格 的波动 将会 对基 金收 益率 产生影 响; 本基 金进 行新 股申购 时, 由于 资金 的占 用、 中 签率 和首 日 开 盘 价的不 确定 性, 以及 某些 申购成 功的 新股 因锁 定期 而在一 段时 间内 丧失 流动 性而带 来的 风险 , 也 将 会对基金资产的收益 造成 影响;另外基金投资 的衍 生品资产(包括含权 债券 ) ,其内在价值也会 因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1 标的资 产价 格的 波动 以及 距离到 期的 时间 而变 化, 进而给 基金 组合 的收 益带 来影响 。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的 主要 风 险 包 括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 波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风 险指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手 在回 购到 期时 , 不能偿 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风 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正回 购操 作 时 , 回 购 利率 大于 融入 资金 的投 资 收益 率, 或者 逆回 购操 作 时, 回购 利率 小于 融出 资 金潜 在的 投资收益 率 而 导致 的风 险, 以及 由于 正 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 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 大的 风险 ; 而波动 性加大 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 正回购 操作 时, 在对 基金 组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差) 进行 了放 大, 即基金 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 大。 正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内 部 失 控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 理风险 包括 : 1、 决策 风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 资决 策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由于 决 策 失 误而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损 失; 2、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 于投 资指 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 为因素 而可 能 导 致 的损失 ; 3、 技术 风险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 至 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2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投资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金融 市场 环境 及利 率走势 的综 合判 断, 在控 制利率 风险 、 信 用 风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 础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而 下的投 资策 略和 自下 而上 的品种 选择 相互 结 合 , 力争为 投资 者在 保障 本金 安全的 情况 下实 现更 多的 资产增 值, 但同 时也 不可 避 免地带 来了 组合 风 险 的增加 。在 基金 投资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可 能因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态 势的 判断 有 误 、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等因 素而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水 平、 手段 和技术等 对基金 收益 也存 在影 响。 (八)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主要 采用 改进的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CPPI ) ,特 有的 风险包 括 : 1、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 因 为风险资产投资不当带 来 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影 响基金资产的增 值;或 风险 乘数 波动 过大 而使基 金业 绩波 动较 大; 2、本基金的本金保障条 款 存在前提条件——持有 到 保本期结束,在此期间 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合 同承 诺的 保底 金额 ,若在 此期 间赎 回将 不享 受保底 金额 的保 障。 3、为保证基金的本金安 全 ,基金运作中可能会对 部 分无风险资产采用买入 并 持有的策略;若 遇大规 模赎 回, 基金 可能 因资产 流动 性不 足等 原因 带来损 失。 4、虽然担保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责任提供担保,但是 ,担保人也会因下列情形 的发生而导致其 不 能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履行 担 保责 任, 从而 产生 担保 风 险, 这些 情形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担保 人发生经 营风险 而影 响其 履行 担保 责任;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担保 人无 法履 行担 保责任 。 (九) 其他 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 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 和 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 面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 基 金 业 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 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 产生 的风险;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3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二十五 、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周 期, 该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保 本及担 保安 排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变更为“金鹰持续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 及 基 金 费率 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相应 变 更。 上述 变更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中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 同 》 规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规则 1、本 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 期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做出 如 下选 择, 其保 本权 利均 适 用保 本条款: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赎回基 金 份额 ; (2)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将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已公 告开 放转 换转 入 的其 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 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基金份额根据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 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 折算方法调整至1.00 元; (4)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 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 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 择 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 , 也可以部分选择 赎 回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保 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 或 转为 变更 后的 “ 金鹰持 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后的 费用, 适用 其所 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 率体系 。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进 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 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 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未 进行到期 操作,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了继 续持 有 变 更 后的“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 价 ”原则,即:在到期操 作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或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金 额或转 出金 额以 基 金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4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操作 日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6、 比例 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该日 为非 交易 日, 则采用 最近 一 个 交 易日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之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确 认, 并及 时公 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 同 时,本 基金 将不 开放 过渡 期申购 。 (三) 到期 操作 期间 1、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3 个工作 日( 含第3个工 作日) 。 2、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本 基 金将暂 停日 常申 购和 转换 入业务 。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 金 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 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 计 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时 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式 到期 操作 。 (四)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供 的保 本额 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1.00 元人民 币。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赎 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金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 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均 适用 保本条 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 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 份 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 额 , 以保本 额 ( 扣除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 支 付给 投资 者, 担保人 对此 提供 不 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 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 转 换,而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 额 , 以保本 额 ( 扣除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 作 为转 出金 额, 担保人 对此 提供 不 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 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 周 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 的 “金鹰持续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而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 额 之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5 和低于 保本 额, 差 额部 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以 保本额 ( 扣除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 作 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转入 变更后 的 “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转入 金额 ,担 保人 对此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5、在到期操作期间,认 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 到期操作或默认 继续持 有的 , 可 按相 应基 金 份额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基金 份额 在持有 期间 的累 计 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的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享有保 本利 益 , 但 对于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其 实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 净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五)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为本 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担 保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1、 过渡期 和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件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起 ( 不含该 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渡 期 ; 过 渡期最 长不 超过20个工 作日 。 (2)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 。在 过 渡期内,投资者 转换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该日 为非 交易 日, 则采用 最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之 净值 小于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则 基金管 理 人将 开放 过渡期 申购。 2、过 渡期 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担 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 供 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方 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 知价”原则,即过渡期 申 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 申 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 份 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6 值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 (4)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体 费率 在《 招募说明书 》中 列示 。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 时间、场所、方式、程 序 、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 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 前公告 。 (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暂 停 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出 业 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 理 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 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 基 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以 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的,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并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前一 工作 日( 即折 算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2)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人 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前一 工作 日 ( 即折 算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金 额在申购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计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得到基 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购 并 得到 确认 的基 金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并得 到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在其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转换入 或者 过渡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计 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的 影响 。 5、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7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 认 的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并 得 到确 认的 的基 金份 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适用下 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在该 保本 周期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低 出的部 分即 为保 本 赔 付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并 由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 务人提 供保 本保 证。 下一保 本周 期保 本额 为: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至下 一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最长 不超 过3 个 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 不适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六) 转为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 续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如果保本 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 应 基 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额 并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 募 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 入 的基金份额,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 更后 的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转入 金额等 于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转为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在“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个工 作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七)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 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规 定就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为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 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临时公告或《金 鹰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 公 告相关 规则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8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八)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保本 赔付 责任 的承 担,请 参 见《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 五 、基 金保 本的 担保 ”之第六 条。 2、 保本 赔付 资金 到账 后,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但 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变 更为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外 ;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但 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金 鹰持 续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程序 ; (10)其 他可 能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保 本到 期后, 在 《基 金 合同》 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 金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执 行; (2)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4)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99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0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 终 止并 报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七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 ,决定和调整除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1 调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16)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如 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2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若发 生需要 保本 赔付 的情 形,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补 足保 本赔 付 差额 ,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 约 定将 该差 额支付 至指 定账 户。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全 额补 足保 本赔付 差额 , 则 应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向 担保人 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 并要 求担保 人在收 到通 知书 后的 约 定期限 内将 需清 偿的 金额 支付至 指定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日内 将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责 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 人首 先承 担了责任 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第三 方追 偿; 24)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7)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28)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3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 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4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5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 得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1、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 保 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鹰 持续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 期 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内变更为“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并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范围 或 策略 执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0)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程序 ;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3)担 保人 已丧 失履 行担 保函项 下担 保责 任能 力或 宣告破 产; 14)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5)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 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 “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并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略执行; 2)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6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7)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7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 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效力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 人或 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8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50%) ; 4)上 述 第(3)项 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 律法 规和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集 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 符 合条件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30 天前公 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 律法规和《基金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09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 决, 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 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 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50% 以上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0 (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应 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1 8、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三) 基金 的保 本 1、 保本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供 的保 本额 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1.00 元 人民 币。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相 应 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 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相 应 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详细 赔付程 序请 参见 《招募 说 明 书》 “第 十五 、基 金保本 的 担保 ”之 第六 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或 者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不 适 用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 基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保本 周期 3 年。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果 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担 保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 周 期签订 担保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 ), 本 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 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公告为准。 3、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 期 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2 其他基金、本基金转 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 为“ 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均适用 保 本条款 。 4、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与 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 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 等于 或高 于1.00 元人 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 份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 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 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 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 履行保本 义务的 ; (8)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 基金担 保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 (四) 基 金保 本的 担保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 人 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 带 责任 担保 。 本基 金的担 保 人为 广州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 司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机构。 担保人 的基本 情况 见《 招募 说明 书》 。 2、担保人出具《金鹰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 函》 (见 《基金合同》附 件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同 意该 担保 函的 约定 。 本基金 保本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 任 担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担 保范 围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即在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的 金额 。 担保期 限为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6 个月 止。 担保人 承担 担保 责任 的总 金额最 高不 超过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 出 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 函 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 生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3 公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担 保人已 丧失 履行 担保 函项 下担保 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 人 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 人 的更换必须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保本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 金担 保责 任相关的 权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在新 的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 担担保 责任 。 5、保本周期内,下一保 本 周期拟任担保人须经基 金 管理人提名、召开董事 会 决议通过,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下 一保 本周期 拟任 担保 人必 须符 合如下 条件 : (1 ) 具有 法律法 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质 和条 件; (2)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兹同 意 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 代 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 通 知履行担保责任 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 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 保人 发送《履行担保责任 通知 书》以及代收相关 款 项等)。如果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 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保 本额 ( 低出 的部 分 即为 “保 本赔 付差 额” )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在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4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补足 至本基 金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资金 结算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3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 《履行担保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 偿的 金额) ,担保人将 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担 保责 任通 知书 》 后的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应 代偿 金 额的 核实 , 并于核 实 完 成后的 4 个工 作日 内将尚未 补足 的款 项一 次性 足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 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 赔付 差额 (含 基金 管理 人 自有 资金 和担保 人 的 代偿 款)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若担 保人 未履 行 全部 或部 分担 保责 任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 权直接 就差 额部 分向 担保 人追偿 。 无 论何 时, 担保 人 承担担 保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7、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 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 函 的约定履行担保 责任。 除本 条第 (四 ) 款 所指的 “保本 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 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有 与本 基金 担 保 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免 除担 保责 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 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 分红金额之和等 于或高 于1.00 元 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 份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 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4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 续承担担 保责 任; (6)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 意 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 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 任 的,根据法律法 规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 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 不 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 本义务 的; (9)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 基金担 保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 8、保本周期届满时,担 保 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其 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 保 本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 责任 担保 或者 承诺 提供保 本,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 要 求 的,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本基 金保 本期 间内 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期提 供担 保的 , 由 担 保人 另行 出具 担保 函; 否 则 ,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 的债 券型 基金, 基金名 称 相应 变更 为 “金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担 保人 不再 为该 债 券型基 金承 担担 保责 任。 9、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 照 前一日基金净资产 的 0.1 %年费率计提担 保费, 担保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年年 末, 按 年度支付 。 10 、 担保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 函 》。 (五) 保本 周期 到期 1、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 继续 存续 并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保 本及担 保安 排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变更为“金鹰持续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 及 基 金 费率 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相应 变 更。 上述 变更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中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 据 《基 金合同》 规定终 止。 2、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 权 利均适用保本条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基金 份 额; 2)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将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已公 告开 放转 换转 入的其 他基 金;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5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根据届 时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单位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届时 公告 的折 算方法 调整 至1.00元; 4)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金 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 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 选 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 一 ,也可以部分选 择赎回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 一 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或 转为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的费 用, 适用 其所转 入基 金的 费 用 、 费率体 系。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 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 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 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选择 了继 续持有变 更后的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 知 价”原则,即:在到期 操 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或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赎 回 金额或 转出 金额 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际操 作日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6) 比例 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该日 为非 交易 日, 则采用 最 近一个交 易 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之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确 认, 并及 时公 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 同 时,本 基金 将不 开放 过渡 期申购 。 3、到期 操作 期间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间 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3个工 作日 (含 第3 个工 作日) 。 (2)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 基金将 暂停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入业 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 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 入 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时 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式 到期 操作 。 4、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供 的保 本额 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1.00 元人民 币。 (1)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6 或者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金鹰 持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 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均 适用 保本条 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 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 金 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金额加上基金 份 额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该 差 额 , 以保 本额 ( 扣除 相应 基 金份 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 分红 金额) 支付 给投资 者, 担保 人对 此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 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 金 转换,而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金额加上基金 份 额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以保 本额 ( 扣除 相应 基 金份 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 分红 金额) 作为 转出金 额, 担保 人对 此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 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 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 后 的“金鹰持续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而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基 金份 额在持 有期 间的 累 计 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 差额 , 以 保本 额 (扣 除 相应基 金份 额在 持有 期间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 作 为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入变 更后的 “金 鹰持 续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转入金 额, 担保 人对 此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5)在到期操作期间, 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 行到期操作或默 认继续 持有 的, 可按 相应 基 金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基 金份 额在持 有期 间的 累 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的差额 (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 享有保 本利 益 , 但 对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之后 (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其 实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 净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5、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方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为本 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 周期 签订 担保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1)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的前提 条件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起 ( 不含该 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渡 期 ; 过 渡期最 长不 超过20个工 作日 。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前提 条件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7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 。在 过 渡期内,投资者 转换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该日 为非 交易 日, 则采用 最近一个交 易 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之 净值 小于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则基 金 管理人 将开 放过 渡 期 申购。 (2) 过 渡期 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 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 的 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 保本偿付额度确 定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制 的方法 。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 知 价”原则,即过渡期申 购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 算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 购 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 额 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 日)期间的净值 波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承担 。 4)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体 费率 在《 招募说 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 间、场所、方式、程序 、 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 管 理人确定并提前 公告。 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出 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 人 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 金 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 金 资产;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 间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3) 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产 的 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以 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的,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并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前一 工作 日( 即折 算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8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人 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前一 工作 日 ( 即折 算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金 额在申购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计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得到基 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购 并 得到 确认 的基 金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并得 到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在其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转换入 或者 过渡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计 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的 影响 。 (5) 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 认 的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并 得 到确 认的 的基 金份 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适用下 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在该 保本 周期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低 出的部 分即 为保 本 赔 付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并 由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 务人提 供保 本保 证。 下一保 本周 期保 本额 为: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至下 一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回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最长 不超 过3 个 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 应 基金份 额不 适 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六) 转为 变更 后的 “金 鹰持续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 续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如果保本 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 应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19 基 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额 并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 募 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 入 的基金份额,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 更后 的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转入 金额等 于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转为 “金 鹰持 续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在“ 金鹰 持续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个工 作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 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规 定就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为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 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临时公告或《金 鹰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 公 告相关 规则 。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八)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保本 赔付 责任 的承 担,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第十 五 、基 金保 本的 担保 ”之 第 六条 。 2、 保本 赔付 资金 到账 后,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九)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程 序;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0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 现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1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 终 止并 报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争 议的 处理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一)、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及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 基金 合同 》 正 本 为准。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2 二十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区 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97 号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 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 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3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行为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 单及 其更 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5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基 金 的银 行存 款。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3)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5、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6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合 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 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 金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7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资 产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 盖 章 并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3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2)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和 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 公告 一次,于该等期间 届 满后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公 告; 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日 内编制 完毕 并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 日 内 编制 完毕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相关 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8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管 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 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29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自 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0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九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 对账 单。 其中, 季度 对账 单在 每季 结束后 的 20 个工 作日内 向有 交易 的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 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日内 对所有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寄送 。 如投资 人需 要更改 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 率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销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定 期投资 的服 务 。 通 过 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定 期投 资 计划 的有 关规则另 行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1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诉 、 建 议 和 寻 求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资 资讯、 理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可 以 根 据各自 的使 用习 惯非 常方 便的自 行查 询或 信息 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率 设 置 、 修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 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 的信息,内容包括 : 每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每 月 账户余 额与 损益 查询、 最 近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 分红提 示 、 公 司最 新公 告、新 产品 信息 披露 、基 金净值 查询 等。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 查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及投 诉电 话:4006-135-888 、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提 所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复 的 投诉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在 2 个工 作日 之内 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 回复 。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 ,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顺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 务。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2 三十、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 露明 细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关于增 加注 册资 本及 修改 公司章 程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5-17 关于新 增金 元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5-27 金鹰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15 关于设 立上 海分 公司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0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深圳发 展银行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3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浦 发银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3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在中信银行 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3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个 人电子银行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9 关于开 通网 上交 易智 能定 投业务 和预 约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6-29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净值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01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参与交 通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01 关于广 州分 公司 (主 要办 公场所 )拟 同城 迁址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12 关于运 用公 司固 有资 金申 购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14 关于广 州分 公司 (主 要办 公场所 )同 城迁 址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21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3 关于新 增五 矿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7-28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8-02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信银 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8-19 关于新 增华 夏银 行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9-08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江海证 券为代销 机构并在其开通 基 金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9-08 关于 调整网上 交易工行和招行 支付渠道 定投业务费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9-19 关于开 通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09-27 关于 在浦发银 行开通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0-10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五矿证 券网上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0-10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浙商 证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0-13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民 生银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0-2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交 通银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0-26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中信万 通证券为 代销机构并在其 开 通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1-02 关于 金鹰保本 混合基金在中国 银行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1-07 关于 在中国银 行开通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011-11-07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4 三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本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 站 进行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三十二 、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 在办公时 间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 一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证 监许 可 【2011】 436


号 ); (二) 《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5 三十三 、附 件一 :《 担保 函》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担保函 致: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保函 由广 州国 际集 团有 限公司 出具 。 本保函 是广 州国 际集 团有 限公司 为认 购金 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并持有到本 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而 订立,在符合法律 、 法规及 本保 函规 定之 前提 下, 认 购基 金份 额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有 效地享 有本 保函 的 利 益。 在 《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中 ,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约 定了 保本 条款 (见 《 基金 合同 》 ) 。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担 保人 愿就 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条款 的履 行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清 偿责 任担保 。 除非本 保函 另有 约定 , 本 保函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基 金合 同》 及本 担保人 与金 鹰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签 订的 《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担保 合同 》中 的释 义部 分具有 相同 含义 。





一、担保范围和担保 限额 担 保范围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分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保 本 额的计 算公 式为:[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认购金 额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的利息 收入 (税 后)=认购份 额 ×1.00 元人 民币 , 本担 保 函又 称为 “实 际净 认购 金 额” ) 的差 额 (以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6 下 简 称保 本赔 付差 额或 本金 损 失) 。 “持 有到 期”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 内持 续、 不间断地 持有所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的 或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赎回 或 转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担保 范围 之内。 担 保 限额为 40 亿元 人 民币。 鉴于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 募集 资金 及 产生的 利息 金额 合计 为 933,906,638.28 元人 民币 , 担保人 履行 担保 责任 以持 有到期 时基 金份 额全 部持有 人总 额不 超过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募集 规模 上限 的实际 净认 购金 额所 对应 的本金 损失 为限 。 担保 人对可 担保 份额 上限 和担 保责任 金额 上限 不得 调减 , 经担保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协商 并书 面同 意 可 以调增 可担 保份 额和 担保 责任金 额上 限。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 基金 的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 为3 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 起至 三个 公历 年后 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 工作 日, 第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二、担保期间 担保期 间为 第一 个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 范围 、担 保限 额、 担保期 间内 ,本 担保 人承 担不可 撤销 的连 带清 偿责 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应 基金 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额 , 且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4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补 足保本 赔付 差额 的, 本担 保人将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的 《履 行担 保 责 任 通知书 》( 应 当载 明需 本担保 人 代偿 的金 额) 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应代 偿金 额的核 实, 并于 核实 完成后 的4 个 工作 日内 将 尚未补 足的 款项 一次 性足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 担 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并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担 保责 任,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 的分 配与支 付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本担保 人未 主动 履行 担保 责任的 , 基 金持 有人 有权 直接就 该差 额部 分向 本担 保人追 偿, 但 必 须 在担保 期间 内提 出。 对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选 择赎 回、 转换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 周 期 还是转 型为 “金 鹰基 金持 续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都不 影响 担保 人担 保 责任的 履行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7 五、除外责任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本担 保人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 (一)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与每 份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 等于 或高于 1.00 元人民 币;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出 的 基 金份额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四)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五)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六)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减 少; (七) 、因 不可抗力原因 导 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 不 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 本义务 ;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导致 基金 担保 人无 法履 行担保 责任 的。 不 可抗 力是 指 无法 预见 、 无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包括 地震、 台风 、 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灾 害, 以 及罢 工、 政治 动乱、 战争 等社会 事件 。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函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发生 争议 时, 各 方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 协 商 不成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七、本保函自《基金 合同 》及《金鹰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担保合同 》均 生效之日起生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8 三十四 、附 件二 :《 担保 合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担保合同 甲方: 广州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地址: 广 州市 东风 中路 509 号 建银 大厦 25 楼


联系电 话:020-83606813 乙方: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 育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2-23 层 联系电 话:020-83282179 在 《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中,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与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约定 了 “ 保本 ” 条 款 (详见 《基 金合 同》 ) 。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应乙 方的 申请 , 甲 方向乙 方 所募 集的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提 供担保 服务 ,甲 、乙 双方 依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经协 商一 致, 按下 列条 款订立 本合 同。 一、 担保范 围 甲方为 乙方 所募 集的 金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提供担 保, 担 保范 围为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保 本额 的计 算 公 式 为:[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认 购金 额在 基金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税 后)= 认 购份 额×1.00 元人民 币, 本合 同又 称为 “ 实际净 认购 金额 ” ) 的 差额 (以下 简称 保本 赔付 差额 或本金 损失 ) , “ 持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39 有到期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 内持 续、 不间断 地持 有所 认购 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 金鹰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保 本 周期 为三 年, 自基 金成 立 之日 起计 算。 本合 同的 担 保范 围为 自基金成 立之日 起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甲方 向乙 方承 诺的 担保 是 用甲 方资 产为 乙方 提供 信用 担 保, 而非抵押 担保或 质押 担保 等 其他 担保 。 二、担 保限 额 甲方向 乙方 提供 的担 保限 额为40 亿 元人 民币 。鉴 于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募集 资 金及 产生 的利 息 金额 合计为 933,906,638.28 元 人 民币 ,无 论何时 , 甲方 承担 担保 责 任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金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募集 规模 上限, 即 933,906,638.28 元 人 民币。 三、担 保期 间 自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止 。 四、担 保的 方式 在担保 范围 、担 保限 额、 担保期 间内 ,甲 方承 担不 可撤销 的连 带清 偿责 任。 五、担 保责 任的 发生 与履 行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额,则 发生 担保 责任 ,在 此情形 下: (一) 、 乙方 应以 自有 资金补 足 保本 赔付 差额, 并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4 个工 作日内 将该 差额 支付至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如果乙 方未 能全 额补 足保 本赔付 差额 , 则 乙方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3 个工 作日内, 向甲方发 出书面 《 履行 担保 责任 通 知书》( 应当 载明 需甲 方代 偿的金 额) , 甲方 将在 收到 乙方发 出的 《 履行 担 保责任 通知 书》 后 的3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应代 偿金 额的 核 实, 并于 核实 完成 后的 4 个工 作日 内将乙方 尚未补 足的 款项 一次 性足 额支付 至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乙方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含 乙方 自有 资金 和 甲方的 代偿 款)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40 (二) 、 甲 方代 为清 偿的 数额, 以持 有到 期时 基金 份额全 部持 有人 总额 不超 过第 一个 保本周期 募集规 模上 限的 实际 净认 购金额 所对 应的 本金 损失 为限, 超 出甲 方担 保范 围、 担 保 期间 的任 何款 项, 甲方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 ( 三) 、 甲方 根据 “ 五、 担保 责 任的 发生 与履 行” 之第 (一) 、 第 ( 二) 两 款履行 担 保责 任后 , 有权向 乙方 追偿 。具 体追 偿程序 如下 : 1、 在甲 方履 行担 保责 任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甲方 将 向乙方 发出 《确 认函 》 , 乙方应 在收 到甲 方发出 的《 确认 函》 后3 个工作 日内 确认 甲方 代乙 方清偿 的金 额并 向甲 方发 出《< 确 认函> 回执》; 2、 乙方 在发 出《<确认 函> 回执》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应根据 甲方 代偿 的金 额和 自身实 际情 况制 作《还 款计 划书 》并 发甲 方确认 ; 3、在 甲方 确认 乙方 的还 款 计划后 ,乙 方应 按《 还款 计划书 》列 明的 期限 和金 额向甲 方还 款。 如乙方 不能 按期 还款 ,逾 期超过 五日 ,甲 方将 向乙 方发出 《催 款函 》催 交欠 款;逾 期超 过十 五 日 , 甲方将 委托 律师 事务 所向 乙方发 出 《律 师函》 催交 欠款 ; 逾 期超 过三 十日 , 甲方将 依法 向甲 方 所 在 地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行 使法定 追偿 权; 4、甲 方向 乙方 追偿 的范 围 包括甲 方代 乙方 清偿 的金 额及其 利息 、甲 方为 行使 追偿权 所支 付的 包括但 不限 于各 类诉 讼及 非诉讼 费用 、律 师服 务费 、鉴定 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食 宿费 等。 六、当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甲方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一)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与每 份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红 金 额 之和 等于 或高于 1.00 元人民 币;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出 的 基 金份额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四)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五)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41 (六)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减 少; (七)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按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 本义务 ;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导致 甲方 无法 履行 担保 责任的 。 不可 抗力 是指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七、担 保费 率 在 《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有效 期内, 乙方 从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当中 按 照 前 一日基 金净 资产 的0.1 %年 费 率计 提担 保费, 担保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年 年末, 按 年度 支付, 由乙方 于次 年 前5 个工 作日 内 一次 性支 付给 甲方 。 如 本 合同 约定 的保 本周 期结 束 后, 甲方 不再为乙 方的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担保 的, 乙 方应 在保本 周期 结束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当年的 担保 费。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 延。 如 乙方 违反 上述约 定, 逾期 支付 担保 费的, 每逾 期一 天 , 乙 方应向 甲方 支付 乙方 应付 而未付 担保 费 的0.3 %的 违约金 。 八、 乙 方应 于定 期报 告 ( 包括季 报、 半年 报、 年报 ) 公布 之后 的10 个工 作日内 , 向甲 方详细 通报过 去一 段时 期 ( 季报 公布之 后通 报过 去的 一个 季度; 半年 报公 布之 后, 通报第 二季 度以 及 过 去 的半年 ; 年 报公 布之 后通 报过去 的第 四季 度以 及过 去1 年) 的投 资运 作, 根据 甲 方要 求提 供相关文 件资料 ,接 受甲 方的 监督 与质询 。 九、声 明与 保证 1、甲 乙双 方保 证其 向对 方 提供的 所有 文件 和资 料等 都准确 、真 实、 完整 和有 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 涉 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 的 变更、注销登记情形, 应 立即通报对方, 并将变 更登 记后 的副 本或 注销结 果向 对方 报备 ; 3、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应 的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之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严 控投资风险,勤 勉尽职 。 4、保本周期内,甲方若 出 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 责 任能力的情形,应在该 情 形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托 管人 。 十、 因 乙方 或乙 方人 员违 法操作 、 编 造或 传播 虚假 信息、 提供 虚假 材料 等其 他违法 行为 导 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保 本额,在此 情形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112 142 下 , 乙 方承 担第 一保 本责任 , 甲 方承 担不 可撤 消的连 带 清偿 责任; 甲方 履行了 保 本基 金 《担 保合 同》 所规定 的连 带清 偿责 任后 ,有权 向乙 方追 偿款 项, 造成甲 方损 失的 ,乙 方应 负责赔 偿。 本合同 未尽 事宜 双方 另行 书面协 商解 决。 十一、本 合同 经甲 、乙 双方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依法 加盖 公章 并在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自 动生 效, 于 担 保期 间结 束, 担保 责任 未 发生 或担 保责任发 生后甲 方完 全履 行其 承担 的相应 担保 责任 后终 止。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甲 方或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若继续 为本 基金 的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担保 或者 承诺 提供 保本,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为 此, 甲乙 双方 可共 同协 商 : 甲 方是 否为 金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担 保, 协商达 成一 致后 双 方可 续签 担 保合 同, 甲方享有 优选担 保权。 本 合同 经甲、 乙 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 表签字 、 依 法加 盖公章 后, 甲方 应向 乙方 提 供《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担 保函 》。 十二、 管辖 在本合 同履 行期 间, 凡因 履行本 合同 所发 生的 或与 本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纠纷, 双方 应 尽量 友好协 商解 决。 若引 起诉 讼由甲 方所 在地 人民 法院 管辖。 十三、 合同 壹式 贰份 ,甲 、乙双 方各 持壹 份, 副本 若干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