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 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一年 十二 月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
重要提示
1、工 银瑞 信 睿 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募 集已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1 年 9 月 22 日 证监 许可 〔2011〕1541 号文 批准 。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风 险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 者保 证。
2、本 基金 类别 为股 票型 , 运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睿智 500 份额 ” 、 “ 睿智 A 份额 ” 与“睿智 B 份额 ” 。其中 ,
睿智 A 份额 和睿 智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 4∶6 的比 例不 变。
4、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符 合基 金上 市交 易 条件的 , 睿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
将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上市 交易 的有 关事项 将另 行公 告。
5、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为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人 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中国银行” ) ,基 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登公司 ” ) 。
6、 本 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除 外)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7、 本基 金 将 自2011 年12 月26日至2012 年1 月18 日 (具 体办理 业务 时间 见各 销售 机构的 相
关业务 公告 或拨 打客 服电 话咨询 ) 通过 场内 场外 同 时公开 发售 。 投资 者可 通 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购 两种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
8、本基金 通过场外 发售的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 机构和 代销机构 。直销机 构为本 公司, 场
外 代销 机构 包括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杭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民 族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渤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方
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 新时 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等。 本 基金的 场内 代销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还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icbccs.com.cn), 通 过本公 司 电 子自 助 交 易系 统办理 认购 等业 务。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I
9、投资者 欲通过场 外认购 本基金, 需开立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若已 经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的 , 则不 需
要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和指 定的基 金销 售代 理机 构网 点同时 为投资
者办理 场外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 账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
户(以 下简 称 “ 深圳 A 股 账户 ”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认 购期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可同 时为 投资 人办理 场内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10、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设 和使用 一个 基金 账户 。
11 、 投资 者有效 认 购款 项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投 资者 所有 , 如 基金 合同生 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2、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 本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按 单 次认购 金额 分别 计算 。 场 内认购 单笔
最低认 购份 额 为1,000 份 , 超 过1,000 份的 须为1,000 份 的整 数倍 , 且 每笔 认 购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通过场 外代 销机 构认 购每 笔认购 金额 最低 为 1,000 元人民 币, 追
加认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实际 操作 中, 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以各 代售 机构 的
具体规定 为准。 本 公司 电 子自助交易 系统可 接受 投 资者单笔 认购金额 ( 含认 购费) 在 1000
元人民 币以 上( 含 1000 元 )的认 购申 请 , 追加 认购 每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具体 认购 限
额以投资 者指定结 算机构 的规定为 准。 通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 的首次最 低认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 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 申购本 公司旗下基金 记录的投资 者不受上述认 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单笔认 购/追加 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最 高累 计
认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当日 的认购 申请 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时 间之 后不 得撤 销。
13、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14、 销售 机构 (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心 、 本公 司 电子自 助交易 系统、 代 销 机构 ) 对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 接 受了 认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
功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投 资 者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第二 个工作
日起 到 原认 购网 点打 印认 购成交 确认 凭证 或查 询认 购成交 确认 信息 。
15、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 投 资者 欲 了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1 年 12 月 22 日 《上海 证券 报》 上的 《 工 银瑞信 睿智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发
布在本公 司 网站 (www.icbccs.com.cn ) ,投资者 亦可 通过本公 司 网站 下载有关 申请表格 和了
解基 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6、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及其 他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代销网 点详 见各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公告 。
17、 在募 集期 间, 除本 公 司所列 的场外 代 销机 构外 , 如 增加 其他 场外 代销 机 构, 本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II
将及时 公告 。
18、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 010-58698918 、400-811-9999 咨 询认 购事 宜 ,
也可拨打 中 国工商 银行客 户服务电话 (95588)、 中国 银行 客户 服务电 话(95566)及其他 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认购 事宜 。
19、 对未 开设 销售 网点 的 地方的 投资 者 , 可 拨打 本 公司的 客户 服务 电 话 010-58698918、
400-811-9999 咨询 认购 事 宜。
20、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21、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证5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首 发和 增发 新股 、债券 、权 证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为 90%-95% ,其 中标 的指 数成 分 股票、
备选成 分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 现金、 债券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为 5%-1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遇到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指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以 及 跟踪误 差风 险 , 也包 括 分 级份额 特有 风险 以及 管理 风险、 合规 风
险 、操 作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此 外,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风 险, 即 当单 个
交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与净 转
出申请 份额 (基 金转 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投 资者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此
外, 本 基金 作为 指数 型基 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踪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为 获取 市
场平均 收益 , 是 股票 基金 中 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 产品 。 本 基金 的分 级设 定则决 定了 不
同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和 收益特 征。 睿智 A 份额 具 有低风 险、 低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睿智 B
份额具 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V
益特征 ,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因 素判 断 本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并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
其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以 及其 它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金 初 始募集 净 值 1 元 。 在市 场 波动因 素影 响下 , 本基 金 净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 者 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V
目
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 情况 ....................................................................................................... 1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规定 ....................................................................................................... 6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6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12
五、清算与交割 ..................................................................................................................... 19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19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20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
一、本 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 信 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简称 : 工 银中 证 500 指数 场 内简
称:工银 500 基金 代码 :164809 )。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 五)深交所挂牌价 格
人民 币 1.000 元。
( 六)发售对象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 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
( 七)销售机构
1、 场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公司网 址:www.icbcc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 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2) 代销 机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杭州 银行股 份有 限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公司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民 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金 通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新时 代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在募集 期内 增加 的场 外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2、 场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网 定价 发售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包括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资格 的证 券
公司: 爱建 证券 、安 信证 券、渤 海证 券、 财达 证券 、财富 证券 、财 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长
江证券 、大 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 一创 业、东 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东海 证券 、
东莞证 券 、 东 吴证 券、 东 兴证券 、 高华 证券 、 方 正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华福 证 券、 广发 证券、
广州证 券 、 国 都证 券、 国 海证券 、 国金 证券 、 国 开 证券 、 国 联证 券、 国盛 证 券、 国泰 君安、
国信证 券 、 国 元证 券、 海 通证券 、 恒泰 证券 、 红 塔 证券 、 宏 源证 券、 华安 证 券、 华宝 证券、
华创证 券 、 华 林证 券、 华 龙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 泰 联合 、 华 泰证 券、 华西 证 券、 华鑫 证券、
江海证 券 、 金 元证 券、 联 讯证券 、 民生 证券 、 民 族 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安 证 券、 齐鲁 证券、
日信证 券 、 瑞 银证 券、 山 西证券 、 上海 证券 、 申 银 万国 、 世 纪证 券、 天风 证 券、 天源 证券、
万联证 券、 西部 证券 、西 藏同信 、西 南证 券、 厦门 证券、 湘财 证券 、新 时代 证券、 信达 证
券、兴 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银泰 证券 、英 大证 券、 招商证 券、 浙商 证券 、中 航证券 、中 金
公司、 中山 证券 、中 投证 券、中 天证 券、 中信 建投 、中信 金通 、中 信万 通、 中信证 券、 中
银证券 、中 原证 券 、 首创 证券等。
( 九)基金募集期与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 自 201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8 日面 向投资 者发 售 。 基金 募集 期 如需 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公 告,并 且 募 集期 最长 不超 过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三个月 。
1、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 效
(1)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在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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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
合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3)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基金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折 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基金 投资 者所 有。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 达到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条件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基金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行 存款 利
息。
3、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 金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 十)认购方式与费 率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1.00 元。 挂 牌价 格 为初始 发
售面值 。
3、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的认购 费率按认购金额 进行分档 。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 金认购 费率 如下 :
费用种类 认购金 额 (M , 含 认购 费)
费率
场外认 购费
M<100 万 1.0%
100 万 ≤M< 300 万 0.6%
300 万 ≤M< 500 万 0.3%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认 购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人的场 内认 购费 率。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募 集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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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用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4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份额 的计 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利 息折算 份
额的计 算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剩 余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一 : 某 投资 人选 择通 过 场内认 购本 基 金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率 为 1.0%,假
定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认购金 额=1.00 ×100,000 ×(1+1.0% )=101,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1.0%=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 ×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50.50/1.00=50 份
即:投 资人 认购100,000 份基金 份额 ,需 缴纳 认购 金额 101,000 元 ,若 募集 期产生 的
利息 为50.50 元 ,利 息折 算的份 额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为 50 份 ,其 余0.50 份 对应金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最后 该投 资人 实得认 购份 额 为100,050 份。
5、场 外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例二 :某投资 者投资100万元认 购工银瑞 信 睿智中 证5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假 设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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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 金额 =1,000,000/(1+0.6%)=994,035.79 元
认购费 用 =1,000,000-994,035.79 =5,964.21 元
认购份 额 = (994,035.79+500)/1.00 = 994,535.79 份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具 体数额 以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计算 并确认 的结 果为 准) 折算 的基金 份额 。场 外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
(十一)账户使用说 明
1、场 外认 购使 用账 户说 明
投 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 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
(1)已有 深圳A 股 账户或 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 ,不需 重新办理 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的 开
户, 可直 接对 原有 账户 进 行账户 注册 , 即将 已有 的 深圳A 股账 户或 基金 账户 注册为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2 ) 尚 无深 圳A 股账 户或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 可 直 接办理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开 户,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为 其配 发基 金账 户, 同 时将 该账 户注 册为 深 圳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 户配号凭
条,到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 深圳 基金账 户卡 。
(3)已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代 理销售机 构或直 销网点办 理过深圳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者, 可在 原处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
(4)已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代 理销售机 构或直 销网点办 理过深圳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者 , 拟 通 过其他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直 销网点 认购 本基 金的 , 须 用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在新 的代 理销 售机 构或直 销网 点处 办理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注册 确认 。
2、场 内认 购使 用账 户说 明
(1)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场 内认购 本基金应 使用深圳A 股账 户或证券
投 资基 金账 户 。
(2) 已有 深圳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的 投资 者不必 再办 理开 户手 续。
(3 ) 尚 无深 圳A 股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的 投资 者, 需在 认购 前持 本人 身 份证到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深 圳分公 司的开户 代理机构 办理深 圳 A 股账 户或 证 券投资 基 金账户 的 开户
手续。有 关开设深 圳 A 股 账户和 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 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 ,请到 场内销售 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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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开 户网 点详 细阅 读有 关规定 。
二、发 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2、认 购的 限额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时 , 每 笔最 低 认购份 额为1,000 份 , 超过1,000 份的
必须是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单笔 认购 最高 不超 过99,999,000份。 投 资者 通过 场 外代销 机构
认购, 单个 基金 帐户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1000 元, 追加认 购每 笔最 低金 额为1,000元 ,实 际
操作中 ,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本公 司 电子自 助交 易 系
统可接 受单 笔认 购金 额 ( 含认购 费 ) 在1000 元人 民 币以上 ( 含1000 元 ) 的认 购申请 , 追加 认
购每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具体 认购 限额 以投 资者 指定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直销 中心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认购 金额 不得低 于100 万 元人 民币 , 已在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 公司旗 下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上 述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及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份额 不设 限制 。
3、募 集期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4、当 日的 认购 申请 在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5、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三、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以 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夏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西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新 时 代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等指 定基金 代销 网点
以及工 银瑞 信 电 子自 助交 易系统 认购 , 认购 金额 起 点为 1,000 元 , 如 果认 购金 额在 100 万元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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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100 万 元) 以上 ,还 可以选 择到 直销 机构 办理 。
( 二)场外代销机构 开户 与认购办理流程
1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 个人 投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 定节 日不 营业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或 账 户注册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有 效身 份证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及复 印件;
2)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 行 卡及加 上个 人签 名的 复印 件;
3)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类业 务申 请书 》 ;
4)申 请人 签名 的风 险问 卷 调查 ;
5)申 请人 签名 的投 资人 权 益须知 。
(3)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 请书 》;
2)本 人身 份证 件 ;
3)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4)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尚未开 户的 投资 者可 同时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投 资者可 在办 理认 购申 请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T +2 日, 下 同) 起在 直销 中心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认 购的 最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4) 缴款 方式
通过直 销中心 认 购的 个人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投 资者 所填 写的 票据 在 汇款用 途中 必须 注明 基金 账号及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和 基金代
码,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 本 公司直 销账 户, 并确 保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间 当 日 17 : 00 前到 账。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00415
个人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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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前 未 到账,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资 金在申
请当日 未到 账不 延期 ,则 该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请 时选 择延 期, 则当 日提交 的申 请
在后五 个工 作日 内有 效, 申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
3)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 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 定资 金结算 账
户:
a.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资金 ,但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b.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c.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的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购 金额 的;
d.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通过工银瑞信 电 子自助 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 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24 小时 均 可进行 认购 ,但 工作 日 16:00 之后 以及 法定 节假 日 的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2)开 立基 金账 户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中 的 网 上交 易系统 开立 基金 账户 (汇 款交易 方
式开立 的账 户需 要通 过审 批) , 开户 时投 资者 需接 受本公 司认 可的 身份 验证 方式。
3)认 购流 程
a. 投资 者通 过网 上交 易系 统 开立账 户当 日, 使用 开户 证件号 码登 录即 可进 行基 金的认
购业务 。
b.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 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相关 流程 请参照 本 公司 关于网 上
交易的 相关 公告 。
4) 缴款 方式
a. 在线支 付:客户 选择在线 支付, 提 交认购申 请 后, 按系统提 示进行操 作, 通 过实时
支付的 方式 缴款 。
b.汇 款支付:汇款交易 在提交认 购申请后,投资者需通过 转账汇款的方式缴款。 本公
司汇款 交易 指定 收款 账户 信息如 下:
账户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城支 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0200080719027307486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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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 付协 议号 :102100008075
3 、通过中国工商银 行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1)开 户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9:00 —17:00 (周 六 、周日 照常 营业 , 但 周六 、周日
申请视 同下 一工 作日 业务 处理) 。
2) 开户 地点 : 中 国工 商银 行指定 的代 理 “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开户的
网点。
3)个人 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供 以下 资料 :
a. 本 人有 效身份 证明 原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b. 填 妥的 《基 金账 户业 务 申请表 》;
c. 中 国工 商银行 理财 金账 户卡、 牡丹 灵通 卡。
投资者 可 于 T +2 日以 后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代理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 开户 的 网 点办 理开 户 业务确 认手 续。
(2) 认购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00 —17:00 , 周 六、 周 日照 常营 业 , 个人 投资 者可 携带 以下 材料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代销 基金业 务网 点提 交认 购申 请(注 :周 六、 周日 申请 视同下 一工 作
日业务 处理 ) :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2)中 国工 商银 行理 财金 账 户卡、 牡丹 灵通 卡;
3)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基 金申/ 认购 申请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具 体情 况可 通过中 国
工商银 行网 站、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88 ) 查 询。 中 国 工商银 行代 销网 点接 受认 购申请 后, 当
即向投 资者 提供 缴款 回执 ;投资 者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中国 工商 银行 基金代 销网 点
办理认 购业 务确 认手 续。
(3) 注意 事项
1)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2)个人 投 资者 必须 本人 亲 自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3)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认 购基 金时不 接受 现金 , 投 资者 必须 预 先在 用于 认购 基金 的理财 金
账户卡 、牡 丹灵 通卡 中存 入足额 的资 金;
4)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个 人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5) 个人 投资 者指 定的 银行 存款账 户须 是中 国工 商银 行牡丹 灵通 卡或 理财 金账 户卡中 的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账户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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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 人投 资者 追加 认购 额 必须 是 1,000 元 的整 数倍 (含认 购费 );
7)发 行时 间等 中国 工商 银 行代销 详情 ,请 以中 国工 商银行 公告 为准 。
4 、通过中国银行 办 理个人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 金 份额发 售日 的 9:30-16:00 (部分网 点周 六、 周日 对个 人投资
者照常 营业 。 )
(2)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1) 开立 中国 银行 的交 易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中国 银行的 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材 料:
a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 身份证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护照 、 军 官证 、 士兵 证、 警官证 、
文职证 )。 除上 述明 确列 举的有 效身 份证 件以 外, 投资者 提交 其它 证件 的, 由注册 登记 机
构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最后 认定 其是 否有 效;
b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 卡;
c 填妥 的《 中国 银行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个人 )》
d 与中 国银 行签 订的 《中 国银行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 份) 。
2)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 认购 申请 。提 出认 购申 请时, 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a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 卡( 预 先存入 足够 的认 购资 金) ;
b 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c 中国 银行 基金 交易 卡;
3) 中国 银行 在接 收到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后 ,将 自动 向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交
投资者 开立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申 请和 认购 申请 。 经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管 理人 确认后 ,
投资者 可 在 T +2 日( 工 作日) 在中 国银 行销 售网 点打印 基金 账户 开立 确认 书和认 购业 务
确认书 。但 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认 购的 最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募集 成功后 才能 确
认。
5、通过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 其他银行办理个人投 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以银行各网点 的柜 台公告为准。
6 、通过代销本基金 的证券 公司办理个人投资者 开户 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包 括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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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长 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民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华融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
公司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此 程序 仅供 投资 者参考 ,具 体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为准, 新增 代销 渠道 的认 购程序 以有 关公 告为 准。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
(2)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 (已 在该代 销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户 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表 》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 基金 账户 的开 立: 个 人投资 者申 请开 立基 金账 户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填 妥的 《开 户申 请表》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在 本代 销机 构开 立的 资 金账户 卡;
4)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4)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 人 投资者 在开 立资 金账 户和 基金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后 ,
可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1)填 妥的 《认 购申 请表》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
3)在 本代 销机 构开 立的 资 金账户 卡。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各代 销券 商的 电 话委 托、 自助/ 热自 助委托 、 网 上交 易委 托等 方式提 交
认购申 请。
(5) 注意 事项 :
1)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说明 为准 。
2)个人 投 资者 需本 人亲 自 到网点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3)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164809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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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者提示
(1 ) 请 有意 认购 本 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尽早 向直 销机构 或代 销机构 网 点索 取开 户和认 购
申请表 。个人 投 资者 也可 从本公 司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有 关直 销业 务 表格,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 时 保证 提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机构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三)场内代销机构 开户 与认购办理流程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自 发售 日的9:30-15 :00 ( 周六 、周 日不 受 理)
2、开 立深 圳A 股股 东代 码 卡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已开 立了 深圳A 股 股东代 码
卡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的 客户 不必 开立 该账 户),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深 圳A股 股东 代码
卡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应 提供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3、开 立资 金账 户( 已在 该 代销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2) 本人 深圳A 股 股东 代 码卡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卡 原件 ;
(3)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本 人存折 (储 蓄卡 )。
4、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 投 资者在 开立 资金 账户 并存 入足额 认购 资金 后, 可申 请认购 本
基金。 投资 者可 通过 各代 销券商 的电 话委 托、 自助/ 热自助 委托 、网 上交 易委 托等该 代销 券
商可提 供的 交易 方式 提交 认购申 请。
5、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亲 自到网 点办 理开 户手 续。
(2) 场内 认购 时的 基金 简 称和基 金代 码: 基金 简称 : 工银500 ,基 金代 码:164809 。
(3)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四、机 构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本 公 司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2、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可以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杭 州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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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西
藏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新 时代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等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基金 代销 网点 认购 ,认 购金额 起点 为 1,000 元, 如果认 购金 额
在 100 万元 ( 含 100 万元 )以上 ,还 可到 本公 司办 理。
3、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机构 开户 的机 构投 资者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分 红及 无效认 (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户 进行 。
在代销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应 指定 相应 的代 销银 行结算 账户 或在 券商 处开 立的资 金账 户
作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二)场外发售机构 的开 户与认购程序
1 、通过直销机构办 理机构 投 资者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 写合 格并 且加 盖单 位 公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类业务 申请 书》 (请 注明 控股股 东
及实际 受益 人) ;
2)企 业营 业执 照正 本或 副 本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营 业执 照 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复印件 ) ;
3)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 开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户 申报 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
4)加 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 章的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5)法 定代 表人 的有 效身 份 证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等 )原 件及 复印 件;
6)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身份证 、军 官证、 士 兵证 、 护照 等) 原件 及复 印件 ;
7)预 留印 鉴卡 一式 两份 ( 公章、 法定 代表 人章 各一 枚) ;
8)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传真 协 议一式 两份 ;
9)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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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税 务登 记证 原件 及复 印件。
11)填 写合 格并 且加 盖单 位公章 或预 留印 鉴的 风险 调查问 卷。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准 确, 否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
自己承 担。
(3) 提出 认 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机 构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1)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 请书 》;
2)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4)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投资 者可 自 T
+1 日 起在 直销 机构 打印 认购业 务确 认书 。但 此次 确认是 对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认购 的最 终
结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机 构网上 交易 系统 认购 应开 通机构 网上 交易 功能 , 填 写并提 交
以下材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 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机构 ) 》 ;
(2)《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 机构 版)服 务协 议》。
机 构 投 资 者 成 功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功 能 后 可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交 认 购
申请。 网上 交易 系统 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全 天 24 小时 均可进 行认 购, 但工 作日 16 :00 之后
以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 购申 请,视 为下 一交 易日 提交 的认购 申请 。 网 上交 易系 统的 认 购申 请
在 工作 日 16:00 之 后不 得 撤销。
(4) 缴款 方式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的 机构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 投资 者所 填写 的票 据在汇 款用 途中 必须 注明 基金账 号及 购买 的基 金 名 称和基 金
代码,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汇 入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并确 保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当 日 17:00 前 到账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00415
机构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00 前未 到账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 金在申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5
请当日 未到 账不 延期 ,则 该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请 时选 择延 期, 则当 日提交 的申 请
在后五 个工 作日 内有 效, 申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通 过网 上交 易系 统提交 的认 购
申请, 资金 当日 未到 账, 则该笔 申请 作废 。
3)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机 构投 资者 的指 定资金 结
算账户 :
a.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资金 ,但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b.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c.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的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购 金额 的;
d.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通过中国工商银 行办理 机 构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1)开 户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9:00-17:00 (周 六、周 日不 营业 )。
2) 开户 地点 : 中 国工 商银 行指定 的代 理 “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开户的
网点。
3)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供 以下 材料 :
a.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及副 本原 件,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提 供给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b.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c.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d.法人 授权 委托 书;
e. 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 请表》 (须 加盖 投资 者单 位公章 )。
投资者 可 于 T +2 日以 后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代理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 开户 的网 点办 理开 户 业务确 认手 续。
(2) 认购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 :00 ( 周六 、 周 日不 营业 ) , 机构 投资 者应 携带 以 下材料
到中国 工商 银行 指定 的代 销基金 业务 网点 提交 认购 申请:
1)中 国工 商银 行客 户自 助 卡;
2)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基 金申/ 认购 申请 表》( 须加 盖预 留印 鉴) 。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具 体情 况可 通过中 国
工商银 行网 站、 客户 服务 电话(95588 ) 查询 。
中国工 商银 行代 销网 点接 受认购 申请 后, 当即 向投 资者提 供缴 款回 执; 投资 者于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中国 工商银 行基 金代 销网 点办 理认购 业务 确认 手续 。
(3) 注意 事项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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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2) 机构 投资 者在 代销 网点 申请认 购基 金时 , 其 指定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必须 有足 额的认 购
资金;
3)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机 构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4)机 构投 资者 指定 的银 行 存款账 户须 是中 国工 商银 行客户 自助 卡中 的人 民币 结算账
户;
5)发 行时 间等 中国 工商 银 行代销 详情 ,请 以中 国工 商 银行 公告 为准 。
3 、通过中国银行 办 理机构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开户 及认 购时 间: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 的 9: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
(2) 开立 中国 银行 的交 易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中国 银行的 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材 料:
1)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营 业执 照或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正 本及上 述文 件加 盖公 章的 复印 件 ;
2) 投资 者填 写 , 并 加盖 机 构公章 、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 和与资 金帐 账户 一致 的预 留印鉴 的
开户申 请表 ;
3)授 权委 托书( 加盖 法定 代表人 签章 和机 构公 章) ;
4)预 留印 鉴(与 资金 账户 预留印 鉴一 致) ;
5)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其 复印 件;
6)交 易协 议书( 一式 两份 ,加盖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和 单位公 章) 。
(3)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购 申请 。提 出认 购申 请时应 提
供加盖 印鉴 的认 购申 请表 。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将自 动向 注册登 记机 构提 交投 资者 开立基 金
账户的 申请 和认 购申 请,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后, 投资者 可 在T+2 日( 工作 日)在 中国 银行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7
销售网 点打 印基 金账 户开 户确认 书和 认购 业务 确认 书。但 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
认购的 最终 结果 要待 本基 金发行 成功 后才 能够 确认 。
4、通过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 其他银行办理个人投 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以银行各网点 的柜 台公告为准。
5 、通过代销本基金 的证券 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 开户 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包 括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长 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民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华融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
公司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仅 供投 资者 参考 ,具体 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新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有关 公告 为准 。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不受 理) 。
(2) 开立 资金 账户 :机 构 投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资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表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已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客 户
不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2)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其 他法人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 (营 业执 照或 注册 登记 证书必 须
在有效 期内 且已 完成 上一 年度年 检) 及复 印件 (加 盖机构 公章 );
3)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4)法 定代 表人 证明 书;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复 印件 , 法定 代表 人签 发的 标准格 式的 授权 委托 书;
6)预 留印 鉴;
7)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复 印件;
(3)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 构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 供以下 材料 :
1)开 户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2)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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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4)代 销券 商开 立的 资金 账 户卡。
(4)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 构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1)认 购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2)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3)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4)代 销券 商开 立 的 资金 账 户卡。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意 事项 :
1)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代销 券商 的说 明为 准。
2)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164809
6 、投资者提示
(1) 请 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机 构或 代销 网点 索取 开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可 从
本公司 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直 销业 务申 请表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机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三)场内发售机构 的开 户与认购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发 售日的9:30-15 :00 (周 六、周 日不 受理 )
2、 开立 深圳A 股 股东 代码 卡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已 开立 了深 圳A 股 股东代 码
卡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的 客户 不必 开立 该账 户) ,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深 圳A 股股 东代 码
卡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营 业执 照副 本
2)法 人机 构代 码证 书
3)法 人证 明函
4)法 人授 权书
5)法 人代 表及 被授 权人 身 份证( 皆为 原件 )
6 )单 位公 章及 法人 章
3、开 立资 金账 户( 已在 该 代销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4、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 投 资者在 开立 资金 账户 并存 入足额 认购 资金 后, 可申 请认
购本基 金。 投资 者可 通过 各代销 券商 的电 话委 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 易委托 等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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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代销 券商 可提 供的 交易 方式提 交认 购申 请。
5、注 意事 项
1 )机 构投 资者 需法 人授 权 人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办 理开 户手续
2 )场 内认 购时 的基 金简 称 和基金 代码 :基 金简 称: 工银500 , 基金 代码 :164809
3 )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说明 为准 。
五、清 算与交割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全部 被 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
合同生 效, 则折 算为 基金 份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完成 。
六、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1、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 结束之 日 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折 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基金 投资 者所 有。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4、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5、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 息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前发 生 的与基 金募 集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包括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费 、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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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 次募集当事人及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 朱 碧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三)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网 定价 发售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包括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资格 的证 券
公司: 爱建 证券 、安 信证 券、渤 海证 券、 财达 证券 、财富 证券 、财 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长
江证券 、大 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 一创 业、东 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东海 证券 、
东莞证 券 、 东 吴证 券、 东 兴证券 、 高华 证券 、 方 正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华福 证 券、 广发 证券、
广州证 券 、 国 都证 券、 国 海证券 、 国金 证券 、 国 开 证券 、 国 联证 券、 国盛 证 券、 国泰 君安、
国信证 券 、 国 元证 券、 海 通证券 、 恒泰 证券 、 红 塔 证券 、 宏 源证 券、 华安 证 券、 华宝 证券、
华创证 券 、 华 林证 券、 华 龙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 泰 联合 、 华 泰证 券、 华西 证 券、 华鑫 证券、
江海证 券 、 金 元证 券、 联 讯证券 、 民生 证 券 、 民 族 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安 证 券、 齐鲁 证券、
日信证 券 、 瑞 银证 券、 山 西证券 、 上海 证券 、 申 银 万国 、 世 纪证 券、 天风 证 券、 天源 证券、
万联证 券、 西部 证券 、西 藏同信 、西 南证 券、 厦门 证券、 湘财 证券 、新 时代 证券、 信达 证
券、兴 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银泰 证券 、英 大证 券、 招商证 券、 浙商 证券 、中 航证券 、中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1
公司、 中山 证券 、中 投证 券、中 天证 券、 中信 建投 、中信 金通 、中 信万 通、 中信证 券、 中
银证券 、中 原证 券 、 首创 证券等。
( 四)场外 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2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联系人 : 董 云巍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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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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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 魏 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1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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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1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楼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0)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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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4)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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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7)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 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28)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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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 座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31)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 务楼A 座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3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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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3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3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91-6781119
公司网 站: www.avicsec.com
(3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A座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A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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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 任 瑞新
电话: (021 )59378835
传真: (021 )59378907
( 五)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 六)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 月二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