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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鑫B(150042)

利鑫B:关于利鑫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 时公 告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利鑫A 份 额开 放 申 购 与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 出日 期:2011 年 12 月 21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 称 长信利 鑫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长信利 鑫分 级债 基金主 代码 163003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1 年 6 月 24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告依 据 《长信 利鑫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 长 信利鑫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相 关 法 律文件 申购起始 日 2011 年 12 月 23 日 赎回起始 日 2011 年 12 月 23 日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利鑫A 利鑫 B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163004 150042 该分级 基金 是否 开放 申购 、赎回 是 否 注: 根 据 本 基金 《 基金 合 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 起5 年内 , 利鑫A 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每满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开放一 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2011 年12 月 23 日为 利鑫 A 的第 1 个开 放日 , 即 该日办 理利鑫 A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 , 开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即2011 年12 月 26 日起 本 次 开放结 束 。
























































临 时公 告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5 年内 , 利鑫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利鑫 A 的第 1 个开放日为2011 年12 月23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1 )利鑫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当利鑫 A 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 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3.2 申购费 率 利鑫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1) 申购价格为 “确定价”原则,即利鑫 A 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 1.0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临 时公 告 (2) 在 每一 个开放 日 的下一个 工作 日,即 T+1 日,所 有经 确认有 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 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利鑫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 认后, 利鑫 A 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 行成交确认; 如果利鑫 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则对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利鑫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利鑫 A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4.2 赎回费 率 利鑫 A 不收取赎回 费用。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1 )赎回价格为 “确定价”原则,即利鑫 A 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赎回申请, 在每一个 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全部 利鑫 A 份额 (包括 利鑫A 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 均可申请赎 回。 (3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 (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临 时公 告 5. 基 金销售 机构 5.1 场外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非直销机构包括: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说公司、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的 披露 安排 在利鑫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临 时公 告 7 .利鑫A 开放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披露 的特 别说明 利鑫 A 开放日, 按照折算比例调整 利鑫 A 基金份额, 同时将 利鑫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至1.0000 元。 利鑫 A 开 放日 当日通 过本公司 网站 以及指 定 报刊披露 的净 值仍然 为 折算日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利鑫 A 开 放日当日通过公司 网上交易平 台 及销售机构 披露的净值为折算调整至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对应查询到 的持有的基金份额为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当日,利鑫 A 按照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8.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 利鑫A 的第1 个开放日即 2011 年12 月23 日办理其申购、 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 仔细 阅读刊登在 2011 年 6 月 3 日《 中 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的《 长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投 资 者 亦 可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查阅 《 长 信利鑫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和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2 )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 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 特征的不同, 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利鑫 A、 利鑫B 两级份额, 份 额配比原则 上不超过 2∶1。利鑫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利鑫 B 在5 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本基 金在扣除利鑫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利鑫B 享有, 亏损以利鑫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 承 担, 超出利鑫B 资产净 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利鑫A 承担。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 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原则上为自 《基金合同 》 成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利鑫A 在每





















































临 时公 告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利鑫 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的折算 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 ) 利鑫B 的份额数为 212,098,093.19 份,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 鑫 A 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即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 有经确认有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 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 交确认。 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根 据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利鑫 B 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12 月26 日实施停牌。 (6 )利鑫 A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1 年 6 月 24 日至 2011 年 12 月23 日期间, 利鑫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为 4.38%。 根据 基金合同生 效当日, 即2011 年 6 月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3.25%的1.1 倍加0.8% 进行设定。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利鑫A 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 利鑫 A 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 利鑫A 的本次开放日,即 2011 年 12 月23 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 的 1.1 倍加0.8%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1×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如届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规定对 1 年期 银行存 款利息征 收利 息税, 则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 指征税后的利率。 利鑫 A 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临 时公 告 (7 )有关利鑫 A 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8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66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9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1 年 1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