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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联接(481012)

深红利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一 年 十二 月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i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0 年6月13 日证监 许可[2010]808 号 文核 准 募集。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认 购(或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 于股票 型 基金 ,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踪 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为 获取 市场 平均收 益, 是股 票基金 中 处于中 等风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品。 本基 金初 始募集 净 值1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它 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属于 联接 型基 金 , 其目标ETF 为股票型指 数 基金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 益高于 混合 基 金、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市场 表现 ,目 标为 获取 市场平 均收 益, 是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产品 。 在运作 方式 方面 , 本 基金 与目标ETF 基金为跟踪 同 一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但目标ETF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是 交易 型开 放式 , 即 投资 者可 以在 二 级市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金份额 , 也可 以采 用 “份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式 用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实物申 购和 赎回 目标ETF 份额; 本基 金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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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运作方 式是 契约 型开 放式 ,并不 安排 上市 交易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通过 现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 在投资 方法 方面 , 目 标ETF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票、 备选 成份 股票、 一级市 场 新发股 票、 债券 、权 证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备 选成 份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0% ,但 因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而 受限制 的情 形除 外。 联接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 目 标ETF 份额,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 一级 市场 首次 发 行或 增发 ) 、 债 券, 权证 、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联接 基 金投 资于目 标ETF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票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票的 资产 总和 占本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90%-95% ,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90% 。 现金 、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5%-10% ,其 中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权 证及 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本基 金可 以以 标的 指数成 分股 实物 形式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的目 标ETF ;也可以在 二级 市 场上买 卖本 基金 的目 标ETF 。 本基金 并不 保证 和目 标ETF 业绩表现完全 一致 , 尤其 以每日 而言 。 原因 在于 两 者在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等 方面 存在 一定差 异。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1 年11 月8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1 年9月30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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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26 九、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34 十、基 金的 投资 ........................................................................................................................ 3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67 附件一 ....................................................................................................................................... 68 附件二 ....................................................................................................................................... 85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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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本基金 属于 联接 型基 金, 其目 标 ETF 为股票型 指数 基金,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数 市场 表现 ,目 标为 获取市 场平 均 收益, 是处 于中 等风 险水 平的基 金产 品。 在运作方式 方面,本基金与目 标 ETF 基 金为跟 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指数基金,但目 标 ETF 基金的运 作方 式是 交 易型开 放式 , 即 投资 者可 以 在二级 市场 上买 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也可以 采用 “份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 的方 式用 股票 申购和 赎回 目 标 ETF ; 本基金的 运作 方 式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并不 安排上 市交 易,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通 过现 金采 用“ 金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 方式 。 在投资 方法 方面 , 目 标 ETF 基金主要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 备 选成 份股 票、 一 级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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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新 发股 票、 债券 、权 证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基金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 备选成 份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但因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 外。 联 接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目 标 ETF 份额,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 新 股 ( 一级市 场首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券, 权证、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并不 保证 和目 标 ETF 业绩表现完全 一致 , 尤 其 以每日 而言 。 原 因在 于两 者在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等 方面 存在一 定差 异。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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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对该 等法 律 法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证 券法 》 : 指2005 年10 月27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八 次会议 通过 , 自2006 年 1 月1 日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 9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4、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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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注 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的 机构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及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基 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6、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工 银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30、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31、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 面 确认 的日 期 33、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目 标ETF : 指 另一 获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简 称 ETF) , 该ETF 和本 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指 数相 同, 并且, 该ETF 的 投资 目标 和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类 似,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该ETF 以 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发售时, 本 基金 选择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为 目标 ET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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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5、ETF 联 接基金 : 指 将绝 大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ETF, 紧密 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的 基金, 本基 金 是联接 其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的 ETF 联 接基 金 36、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日 :指 公历 日 40、月 :指 公历 月 4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42、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3、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4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8、赎 回: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卖回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9、标 的指 数: 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 的深 证红利 价格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发 生 的变更 5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 额间进 行的 转换 行为 5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并于 每期约 定申 购 日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53、 巨额 赎回 :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54、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投 资目 标 ETF 份额 所 得收 益、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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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的节 约 5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包 括目 标ETF 份 额在内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或 部分 履 行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 停或 停 止交易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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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55% ; 瑞士 信贷 占 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5% ;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 198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银 行 , 2004 年 9 月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业 部总 经理 、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公 司副 总 裁、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等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拉 木图 ) 股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 东)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专 业委 员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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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会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 事总经理 ,长 驻香港工作 ,负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务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士 信贷 亚 太地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2010 年 重返 瑞士 信贷 工作, 在此之 前任 职于 复兴 集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后 担任 复兴 集 团的副 首席 执行 官及 全球 主席。 在 2006 年 加盟 复 兴集团 之前 , Harvey 先生合作创 立了 以 亚太地 区市 场为 主的 多策 略对冲 基金 ——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次加 入瑞 士信 贷香 港公 司。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分 别在投 资银 行 业务方 面担 任了 多种 不同 的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任 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客 户拓 展 业务的 负责 人。 此外 ,他 创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日 本) 的固 定收 益业务 ,并 担 任了多 个领 导 职 务, 包括 新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责 人, 管理 中东 、非 洲、土 耳其 和 拉丁美 洲的 业务 。 David Peter Walker 先 生: 独立董 事,1978 年至 1983 年任 职于 J.P.Morgan ,负 责跨 国 企 业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及 进行 , 以及 推广 及 执行债 务融 资 ;1983 年至 1990 年任 职于 Bankers Trust ,先 后担 任资 本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 行 董事及 美国 资本 市场 部主 管、 负责 亚太 区(日 本除 外) 的银 行及 证券业 务;1990 年至 2003 年 5 月,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一 波士 顿 , 担任执 行董 事、 证券 产品 业务主 管、 投资 银行 部主 管等职 ;2003 年 6 月至 今 , 成立 物业 发 展业务 公司 ,并 兼任 几家 英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晓 燕女士: 董事,学士。1982 -1984 年任职 于中国人 民银行会 发局。1984 -1986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处 处长 。 1986 -1998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任 。1998 -1999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银行卡 部主 任。1999 -2001 年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金 营运部 总经 理。2001 年 1 月至 200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融 业务 部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至 今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兼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刘国恩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经济学 教授 , 北大 光华 卫 生经济 与 管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 京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主 任, 博士 生导 师。 曾执教 美国 南 加 利福 尼亚 大学(1995-1999 ) 、美国 北卡 大学 (2000-2006 , 获终 身教 职) ;曾担 任中 国留 美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以 及国 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城 镇居民 医疗 保险 试点 评估 专家组 成员 等职 ,同 时承 担了包 括国 家发 改委 、世 界银行 等直 接 立项资 助的 重大 课题 。 牛大鸿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1995-2000 年 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1999-2000 年 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总裁 (兼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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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00 年至 今 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 行总 裁。


蔡昀 , 董 事, 学士 。1990-1993 年 任职 于中 远总 公司 审计处 。1993-1994 年 任职 于中远 (集团 ) 总公 司审 计处 员 工。1994-1996 年任 职于 中 远英国 公司。1996-1998 年 任中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任 。1998-1999 年 任中 远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 审计处 处长 。 1999-2006 年 任中 远英 国 公 司副总 经理 。2006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远 ( 集团 ) 总公 司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赵跃女 士: 董事, 硕士。1987-199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4-1998 年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作 , 1998.01-1998.09 任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董 事 、 副 总经理 。1998-2002 年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证券 基金 托管 部总经 理 。2002-2004 年任 中国工 商 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2004 年至今 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 务部(原企业 年金中 心) 总经 理。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总 经 理,博 士。1989 -1998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1998 -200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经 理。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士 。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Sarah Pearson 女 士 : 监 事, 法学学 士 。 拥 有英 格兰 、 香港和 澳大 利亚 ( 新南 威 尔士州 ) 的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士 信贷 董事 总经 理兼 首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球 新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Pearson 女士于 199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 年至 2010 年 年中 曾先 后派 驻 香港 、 新 加坡 、 东京 和悉 尼。 出任 现 有职务 前, Pearson 女 士曾 任亚太 区区 域总 顾问 六年 , 并 在 2006 年至 2010 年 期间担 任瑞 士 信貸澳 洲區 首席 运营 官以 及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Pearson 女 士曾 在高伟 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 敦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妍敏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会计 师。1997.08-1999.04 中远 (集 团) 总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员工 。1999.04-2009.02 中远( 集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工 。2009.02 至今 任 中远( 集团 ) 总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理 。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中远 慈善 基金 会监 事。 江明波 先生 :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天 债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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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坤女 士: 监事 ,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会员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 会会员 。 2002 年至 2007 年,任 职 于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担 任高 级经 理;2000 年至 200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络 电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级 财务 经理 ;1998 年至 2000 年, 任职于 北京 东方 龙马 系统 集成有 限公 司, 担任 财务 经理。1995 年至 1998 年 ,任职 于北 京 康拓科 技开 发集 团总 公司 ,担任 主管 会计 。1991 年至 1994 年 ,任 职于 北京 康 捷电子 工程 有限 公 司 , 担 任主 管会计 。2007 年 11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高级 经理 。 2011 年6 月起 担任 财务 部 副总监 。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信 贷资 产管理 公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波士 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冲 基金 指数 的数 量分 析员 、基金 经理 、副 总裁 。2006 年加入 瑞士 信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总 裁、 董事 。 肖在翔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院 。1980 年至 1982 年任职 于 中国人 民银 行,1984 年至 2007 年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历 任储 蓄部 储蓄 业务 处处长 ,零 售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江先 生: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北 京方 速信 融科技 有限 公司 担任 高级 分析师 , 金诚信 用评 估有 限公 司担 任分析 师;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 曾 任风 险管 理部 投资风 险管 理 业务主 管,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沪 深 300 基金 、工 银上 证央 企 ETF 基金、工银 深证红 利 ETF 基金、 工银 深证红 利 ETF 联接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樊智先 生:2010 年 11 月 9 日至 2011 年 7 月 14 日 管理本 基金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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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 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 简 历同 上。 陈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 究生部 ,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 位。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 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担 任副 主任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 10 月, 任职 于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冠业 先生 :10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郝康先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和 财 务 总 监 ; 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国际 业务 总监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全球基 金基 金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 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8 月16 日至 今 ,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添颐债 券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1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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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本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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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之外的 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但 买卖 目标 ETF 除外;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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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 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 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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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 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 ,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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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联系电 话:010 -63201510 传真:010 -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中 国农业银 行整体 改制为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 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 誉,每年 位居《财 富》世 界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城市 和县 域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 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 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2010 年 再 次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 志 颁发的 “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 年9月更 名为托 管 业务部, 内设养老 金管理 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 中心、委 托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合 管理处 、 风险 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高 级工程 师、 律师等 专家10余名 ,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1 年 11 月 8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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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 共 112 只, 包括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盛同德 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裕 阳证 券 投 资基金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裕 隆证 券 投资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久嘉 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银 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银 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盛中 信 全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动 态精选 证券 投 资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 精选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精选 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 资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货 币市场 基金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深 化价 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成长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比 联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进 取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内 需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景 顺 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 核 心优 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博 时创 业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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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 业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 主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 聚潮产 业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领先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南 方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 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兴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比联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300 价值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富 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 监督稽 核 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的复 核 、 审 核、 检查 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使用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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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 同情况 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 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2 、书面 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 超标、资 金头寸 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010-66583110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开户 并 认 购本 基金。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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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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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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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www.95579.com (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 967218





400-813-9666 (1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10 层 邮政编 码:350003 注册资 本:5.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1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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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1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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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西环 中路地 盛南 街 1 号 国光 高 科大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莹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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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王鸣 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王 鸣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9 年 6 月 13 日 证 监 许可 [2010]808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ETF 联接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深证 红利价格 指 数。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六)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七)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0 年11 月9日起正 式生效。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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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 作 日基金 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可 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 月17 日起 开始 办 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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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在 不超 过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 其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顺延 至下 一 个工作 日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直 销中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有 申购 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 时 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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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5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笔 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0% 100 万 ≤ M<300 万 0.8% 300 万 ≤ M<5 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 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随投 资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 限的 增加而 递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0% 2 年≤Y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1 年指 365 天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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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申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0%)=49,501.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501.95 =495.05 元 申购份 额=49,501.95/1.05 =47,144.71 份 即:投 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144.71 份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登 记在 册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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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此 时,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转 入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此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转出 申请 按同 样的方 式处 理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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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 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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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至 2011 年 11 月 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在部 分销 售机构 开通 了本 基金 与工 银瑞信 核 心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A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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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类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 额、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 大盘蓝 筹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及 B 类基 金份 额 、 工银 瑞信 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添颐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份 额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机构 和相 关规则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公 告。 3、转 换费 各基金 之间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 整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 购业务 的一 种方 式, 投资 者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 定期 定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申 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影响 ,投 资者 在办理 相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常 申购 、 赎回业 务。


2、申 购费 率


定 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 率等 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计费方 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 购 业务 。( 如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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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遇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3、办 理场 所


截至 2011 年 11 月 8 日, 投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易 渠道 及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天 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等 销售 机 构的相 关业 务网 点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请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二)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业务根 据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等 相关 业务 规则办 理。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权 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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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15 年 以上 ; 4、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义 务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 须 承担 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 但 司法 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按本基 金合同及 招募说 明书规定 为投资人 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 服 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主要投 资本 基金 之目 标 ETF 基金 ,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求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二)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目标 ETF 的 标的 指数 ,为 深证 红利价格 指 数。 深证红 利价 格指 数是 由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委 托深 圳证 券信息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的市 场 指数。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ETF 时 ,标 的指 数应 相应 变更。 (三)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作为 一个 联接 基金 ,为特 定投 资者 群体 提供 投资与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相 同的目 标 ETF 的 渠道 , 将 主要 资产 投 资于目 标 ETF , 跟踪 本基 金 的标的 指数 , 实 现指 数化 投资, 有望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以低 成本 和较 低的 风险 获得良 好的 当期 红利 收益 与长期 投资 回 报。 (四) 目标ETF 的投 资 本基金 的目 标ETF 为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经2010 年6 月 13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 【2010 】808 号 文核准 募集 。 目标ETF 投 资目 标: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目标ETF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以及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具体 内容 以目 标 ETF 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列示 为准。 (五)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本基金 管理 人募 集发 行的 以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 跟踪 标的之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即 深证 红利ETF (以 下简称 “目 标 ETF ” ) 份额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新 股 (一 级市 场首 次发 行或 增 发) 、 债券 , 权 证、 以 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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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批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票 的资 产总 和占 本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90%-95% , 其中 投资于 目 标 ETF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 现金 、 债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六)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主 要资 产将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份额 , 该部 分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90% , 本基金 不参 与目 标ETF 的 投资管 理。 根据 需要 ,本 基金可 以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票、 备 选成份 股票 , 以及 一级 市 场新发 股票 ( 首次 发行 或 增发) 、 金融 衍生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其目的 是为 了使 得本 基金 在应付 申购 赎回 的前 提下 ,更好 地跟 踪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力 争使 得基 金日 收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日 收益率 偏 差绝对 值的 年度 平均 值不 超过 0.3% ,年 化跟 踪误 差 不超 过 4% 。 2、基 金投 资策 略 2.1 基 金组 合构 建原 则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其指 定的 目 标ETF ,现 时目 标 ETF 仅指 工银 深证 红利 ETF。 2.2 基 金组 合的 构建 方法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将通 过以 下两 种方 式构 建基金 组合 ,使 得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 1)以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实 物 形式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 2)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本基 金的目 标 ETF ,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二级 市场 上买 卖工银 深证红 利ETF 基 金份 额是 出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 资、 减少交 易成 本、 降低 跟踪 误差的 目 的 。 2.3 日 常组 合调 整 在基金 的日 常投 资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主要 通过 一级 市场利 用股 票组 合申 购、 赎回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实 现指 数化投 资。 根据 市场 情况 ,本基 金亦 可通 过二 级市 场在证 券交 易 所买入 、卖 出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两 种投 资方 式主 要根据 交易 成本 、市 场流 动性以 及价 格 的优势 决定 。 3、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为了本 基金 满足 申购 赎回 需要, 本基 金可 以直 接投 资本基 金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及备选 股 票,该 部分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上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构成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调 整。 在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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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特殊情 况下 ,本 基 金 将选 择其它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 标的指 数中 的股 票加 以替 换,这 些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 形: (1)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 严重不 足; (2)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票 长期停 牌; (3) 其它 合理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构成 严重 制约 等 。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可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债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收 益 。 5、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 具对 基金投 资 组合进 行管 理, 以 提 高投 资效率 ,管 理基 金投 资组 合风险 水平 ,以 更好 地实 现本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上述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 是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减少 交易 成 本、降 低跟 踪误 差的 目的 ,不得 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 的,或 用作 杆杠 工具 放大 基金的 投 资 。 (七) 投资 管理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 在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 根据本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构 成及其 权重 ,形 成基 金投 资建议 ,供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策 参 考 。 2)遵 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3)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准 则 。 2、投 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 、 投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行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的 全过 程。 图:投 资管 理流 程 2.1 投 资研 究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金 融工 程研 究人 员在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的前提 下,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票构 成及 其权 重, 形成基 金投 资建 议。 2.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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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2.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2.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2.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 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合规 风险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深证红 利价 格指数 收 益率 ×95% +银 行活 期存 款税 后 收益率 ×5%。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随 之变 更并 公告。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深 证红 利ETF 基 金的联 接基金 , 风险 与收 益 与股 票型 基金 接近 ,具 有较高 风 险、较 高预 期 收 益的 特征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踪 标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 为获取 市场 平 均收益 , 是 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的 基金 产品 。 (十)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本 基金 管理人 募集 发行 的以 本基 金标的 指数 为跟 踪标 的之 目标 ETF 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资产 总和占 本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 现金等 其它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5%-10% , 其中, 本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的 指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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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8) 本基 金 投 资的 债券 仅 限于国 家债 券、 央行 票据 和政策 性金 融债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股票指 数 期 货及 其它 金融 衍生工 具 时,投 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标的 指 数成分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ETF 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二 级市场 交易停 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十一)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但 买卖 目标 ETF 除外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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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二 )目 标ETF 的 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的目标 ETF , 以与 原目 标ETF 有 类 似投资 目标 的 ETF 作 为新 的目 标 ETF : (1) 目标ETF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2)目 标ETF 与其 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3) 目标ETF 变更 标的 指 数; (4) 目标ETF 的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 (十三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四)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五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1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 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1,032,202,413.26 94.66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867,289.98 5.22 7 其他资 产


1,379,242.35 0.13 8 合计





1,090,448,945.59





100.00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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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 3. 报 告 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票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64,391.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8,434.3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842.28 5 应收申 购款 104,574.2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9,242.3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存在 流通受 限的 股票 投资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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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无。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 11 月9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截 至 2011 年9 月 30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11.9-2010.12.31 0.51% 0.58% -6.88% 1.90% 7.39% -1.32% 2011.1.1-2011.9.30 -19.73% 1.27% -19.46% 1.28% -0.27%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9.32% 1.18% -25.00% 1.40% 5.68% -0.22%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 (2010 年 11 月9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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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包 括目 标 ETF 份 额在 内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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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消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允 价 值。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标ETF 份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 投资等 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 估 值方 法 :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估 值日非 证 券交易 所的 营业 日, 以该 基金做 最近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2、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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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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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 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 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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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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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主要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基 金所 投资 之目 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3、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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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投 资目 标ETF 份 额所 得 收益; 4、银 行存 款利 息; 5、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6、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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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基 金 每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符 合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60% ; 5、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六)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 人 对相 关数 据进 行复 核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七)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修 改 投资者 可至 销售 机构 办理 收益分 配方 式的 修改 ,投 资者对 不同 的交 易账 户可 设 置不 同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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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 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取0)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前 一日 所对 应 公 允价 值 后的 剩 余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取0)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前 一日 所对 应 公 允价 值 后的 剩 余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一)中3 到8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基金 收取认 购费 的, 可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改变 收费 模式,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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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模 式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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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 会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说 明的 法律 文件 ,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对 基金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有重 大影 响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托 管 协 议是 界 定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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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2 日 在指 定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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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场外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变 更目 标ETF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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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处 和基金 托管 人处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以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 ETF 联接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投资于ETF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以及 基 金的常 规风 险三 方面 。 A. ETF 联接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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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联接 基金, 两者 在投 资方 法、 交易方 式等 方面 既有 联系 又有区 别 。 本基金 与其 目标ETF 基金的业绩 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 可 能引 发差 异的 因素 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几点: (1) 二者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存在差 异。 (2) 二者 的投 资组 合限 制 存在差 异。 (3) 联接 基金 在进 行现 金 与股票 转换 的过 程中 的成 本与收 益受 二级 市场 价格 影响。 (4) 由于 联接 基金 可通 过 二级市 场在 证券 交易 所买 入、卖 出目 标ETF 基金份 额,因 此 目标ETF 二级市场 的折 溢 价将影 响联 接基 金的 收益 。 (5) 联接 基金 可以 直接 投 资标的 指数 的成 份及 备选 股,这 部分 股票 投资 组合 与ETF 的 投资组 合可 能存 在差 异。 B. 投资于ETF 基金的 特定 风 险 1、目标 ETF 标 的指 数回 报 与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险 目标ETF标 的指数 并不能 完 全代表整个 股票市 场。标 的指数成份 股的平 均回报 率与整个 股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在 偏离 。 2、目标ETF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险 目标ETF标 的指数 成份股 的 价格可能受 到政治 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 司经营 状况、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而 使基 金 收益水 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3、目标ETF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与 其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目标ETF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其 标的指 数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目标ETF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 调整中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由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发生配股 、增发等 行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目 标ETF 基 金在 相 应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 )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 致目标ETF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4 )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目 标ETF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 资组合 或 承担冲 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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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 由于 目标ETF 基 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 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 , 使目标ETF 基金 投资 组合 与 标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6) 在目 标ETF 基金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能 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 水平、 技术手 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选择 等 , 都 会对 目标ETF 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响 目标ETF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7)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 如 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 的限制 , 目标ETF 基 金投 资 组合中 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 对冲机 制及 其 他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 因 指 数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错 误等 ,由 此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目标ETF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规 定,如 出现变 更标的指数 的情形 ,目标ETF 基金将 变更标的 指数。基 于原标 的指数的 投资政策 将会改 变,投资 组合将随 之调整 ,目标ETF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5、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目标ETF 基金 将通过 有 效的套利机 制使基 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 的折溢 价控制在 一定范 围内 , 但基 金份 额 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多 因素 影响 , 存在 不 同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的 风险 。 6、参 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 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 计 算 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 者交易 、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误 。 7、退 市风 险 因目标ETF 基金不 再符合 证 券交易所上 市条件 被终止 上市,或被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提前 终止 上市 ,导 致基 金份额 不能 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交 易的 风险 。 8、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因目标ETF 基金在 申购、 赎 回清单可能 不会对 所有的 成份股允许 使用现 金替代 ,而且现 金替代 比例 会设 置现 金替 代上限 比例 进行 控制 。 所 以投资 者在 进行 申购 时 , 可能存 在因 个别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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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成份股 涨停 、临 时停 牌等 原因而 无法 购入 申购 所需 的足够 成份 股, 导致 申购 失败的 风险 。 9、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目标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据 成份 股市 值规 模变 化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 、 赎 回单位 , 由此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按原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申购 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全部 赎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 卖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10、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目标ETF基 金赎回 对价主 要 为组合证券 ,在组 合证券 变现过程中 ,由于 市场变 化、部分 成份股 流动 性差 等因 素 , 导致投 资者 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回 时赎 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异 , 存在 变 现风险 。 11.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目标ETF 基 金的 多项 服务 委 托第三 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风 险: (1)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因 多种原 因 , 导 致代 理申 购 、 赎 回业 务受 到限 制、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记 结算机构 可能调 整结算制 度,如实 施货银 对付制度 ,对投资 者基金 份额、 组 合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 生变 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 给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 同 样的 风 险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3)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 导 致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C. 基金的 常规 风险 1、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债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I、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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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II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III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IV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金 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V 、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VI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本基 金 可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VII 、债券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 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VIII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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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 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4)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是联 接型 指数 基金 , 原 则上 采用 复制 法跟 踪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基 金 在多数 情况 下将维 持较 高的 目标ETF 投资比 例, 在股 票市 场下 跌的过 程中 , 可 能面 临基 金净值 与标 的指 数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5) 跟踪 误差 风险 尽管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严 格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控制 基 金投资 组合 相对 于标 的指 数的偏 离 度, 但是 , 因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及其 它限 制 , 本 基金 不 能投资 于部 分标 的指 数成 分股票 ; 此外,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会产 生一 些管理 成本 、 交易 成本 以 及其它 费用 , 本基 金的 每 日收益 率将 不可 避免的 相对 标的 指数 产生 偏离 , 造成 跟踪 误差 。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主 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3、合 规性 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4、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等 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5、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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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由于投 资人 密码 失密 、 操 作不当 、 投资 决策 失误 等 原因发 生的 可能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在 投资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中他人 做出 的保 证获 利或 不会发 生亏 损的 任何 承诺 都属于 无效 承 诺。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3)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以 及赎 回费率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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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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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或:010-58698918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 书将 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 公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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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的 前 提下 , 为 已定 制 账 单服 务 的投资 者提 供 电 子 、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 定制 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 子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 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时 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账 单 。 份 额持 有 人 在季 度内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可登 录公司 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户 ”栏目 ,输入 身份号码 或基金 账号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 可 通过 传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 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 可 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即 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 采用 固 定期 限 、 固 定金 额 的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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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置了 “在线 客服” 、网 站论坛、 信箱留 言等栏目 ,投资人 可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 括 : 基 金开 户、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 查询等 业务 。 网 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本 基金 的有 关公 告: 1、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旗 下基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年5 月11 日 ; 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1年5 月26 日; 3、工银瑞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1 年6月17 日 ; 4、工银瑞 信深证红 利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 摘要 , 2011 年6月17日 ; 5、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在中国 工商银行 开通基金 定投业 务并参 加 定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年6 月21 日; 6、2011 年6月30 日 基金 净 值公告 ,2011 年6月30日 ; 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变 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1年7 月16 日; 8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1 年第2 季度报告 , 2011 年7月19日 ; 9、工银瑞 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 基金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1年7 月28 日; 10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2011 年半年度报告 , 2011 年8月29日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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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1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2011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2011 年8月29日 ; 1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在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2011年9 月23 日 ; 13、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2011年第3季 度报告 , 2011 年10 月26 日 ; 1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1年10 月27 日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 六)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一 年十二月十 七 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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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当 事 人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注 册 登记机 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2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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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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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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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除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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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 依法 转让 或者 根据 基 金合同 约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对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以上 ”含 本数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提 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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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 事 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以 及赎 回费率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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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至 少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授权 委托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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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 核对 、 汇总 ,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含50% ,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会 议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凭 证 及 身份证 明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身份 证 明 及其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证明等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述 条 件 的情 况下 , 则 召 集人 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 告 重 新开 会 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以下 称 为 “ 监督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监督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收 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 证明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为 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涉 及 的 内容以 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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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正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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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列(2)所 规 定的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 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结 果。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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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 表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 个工作 日通 知召 集人 ,由 召集人 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第 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在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款所规定的第(1)-(7)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条 第( 二) 款所规 定的 第(8) 、 (9) 项召 开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本 基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标ETF 的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 持有目 标ETF 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计 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理 人 的身 份 出 席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并 参 与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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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 (1)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其基金 管理 资格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撤销或 依法 宣告 破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核 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之 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 交 接 :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对基 金财 产; (5) 审 计: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6)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7) 基 金名 称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 应原 任或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本 基 金应替 换 或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1)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其基金 托管 资格 的;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撤销或 依法 宣布 破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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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核 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之 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 交 接 :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 时与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财 产和 托管 业务 移交 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临时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财 产; (5)审计 :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规定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依 照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四) 新 基 金管 理 人 接受 基金 管 理 业 务或 新 基 金托 管人 接 受 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 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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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3)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标 准以 及赎 回费率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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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份额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负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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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责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 理协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利 : 1、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账 户; 2、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和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进行调 整;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 如 下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等 业务 记 录15 年以 上 ;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转 托管 和提 供其他 必 要服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如因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原 因而造 成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损失 的, 依法承 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 8、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规 定或者 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 偿责任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管 理人 和/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 原 则行 使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给其 他当 事人 造成经 济损 失的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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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任。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三)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方 造成违 约后 , 其他 当事 方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四) 因当 事人 之一 违约 而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损失 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损方 获得赔 偿。 (五) 由于 不可 抗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产 或基 金投 资者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一)本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法定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 公告之 日止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两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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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48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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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币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本 基金 管理 人募 集发 行的以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 跟踪标 的 之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即 深证 红利ETF (以下 简称 “目 标 ETF ” ) 份额,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新股 ( 一级 市场 首次 发 行或增 发) 、 债券 , 权 证、 以及经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票 的资 产总 和占 本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90%-95% , 其中 投资于 目 标 ETF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 现金 、 债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本 基 金管理 人 募 集 发 行的 以 本 基金标 的 指 数 为 跟踪 标 的 之目标 ETF 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资产 总和占 本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现 金等其 它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 , 其 中,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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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但 标的指 数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但标的 指 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本 基金 投资 的债券 仅 限 于国家 债券 、央 行票 据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股票 指数期 货及 其它 金融 衍生 工具时 , 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1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2、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 标 的指 数 成分股 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 分股流 动性 限制 、 目标ETF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易 停牌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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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以双 方约 定方 式完 成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 不履行 合同 造 成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七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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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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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 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及 时 通知义 务后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资金 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 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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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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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 股 票 、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 2、估 值方 法 (1) 目标ETF 估值 方法 :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的净 值估值 。 (2)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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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 债券 估值 办法 : 1)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首次发 行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 -3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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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 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主要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 管人在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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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基金 所投 资之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4)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定 期 与对方 的账 册进 行核 对 , 相互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 法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 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上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予以 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2 个月 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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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报 表或 定期 报告完 成当 日 , 对 报表 盖 章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 双方书 面商 定的其 他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业务 专用 章 ,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业 务专 用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20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 进 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 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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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成 立 基金清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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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