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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040001)

华安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通智赢定投基金电子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对投资理财的需求,自2011年12月15日起,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将开通"智赢定投"基金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一、业务简介





"智赢定投"业务系指根据投资人定投计划的损益情况,自动实现适时获利了结,或适时加大投资力度的一种程式化的基金电子交易方式。





二、适用基金





本公司所管理的已开通电子直销交易方式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LOF基金)。





本公司未来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基金相关公告为准)。





三、适用投资人





本业务所适用的投资人仅限于已经使用本公司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进行交易的投资人。





四、业务办理





投资人须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按相关操作指引自助办理。





五、业务规则





1、投资人建立一个"智赢定投"基金电子交易计划(投资方式可为定期申购或从其他基金定期转入),除设定普通定投计划所需参数外,投资人还需设定"止盈阈值"、"止盈方式"、"加仓梯度"(由"梯度加仓阈值"和"梯度加仓系数"一对参数构成);





止盈阈值:用于判断是否进行"止盈"交易的收益百分比,选择范围为"10%、20%、30%、40%、50%";





止盈方式:系统提供两种止盈方式,将"智赢定投"计划内的所有基金份额余额转换为货币基金,或将"智赢定投"计划内的本金部分转换为货币基金(转换份额按基金上一日份额净值折算)。投资人可在两种止盈方式中选择其一;





加仓梯度:用于判断是否进行加仓和采用何种力度进行加仓的一对参数。投资人可指定三个级别的"加仓梯度",每个级别的"加仓梯度"都包含一个"梯度加仓阈值"和一个"梯度加仓系数","梯度加仓阈值"越小(负值),"梯度加仓系数"应越大,以达到根据亏损幅度动态调整投资力度的目的。其中:





梯度加仓阈值:用于判断采用何种级别"加仓梯度"进行加仓的亏损百分比,选择范围为"-10%、-15%、-20%、-25%、-30%";





梯度加仓系数:用于确定加仓力度的定投数量放大倍数,选择范围为"1.5、2.0、3.0、4.0、5.0"。进行加仓时,实际定投数量为"正常定投数量×梯度加仓系数"。





2、在投资人指定的定投日期,系统将计算自上一次成功的"止盈"交易以来,该"智赢定投"计划的投资收益率;





注:如一个"智赢定投"计划从未发生过成功的"止盈"交易,则取该计划创建以来的投资收益率。





如上述投资收益率大于投资人指定的"止盈阈值",则系统将按投资人指定的"止盈方式"为投资人触发"止盈"交易,且当日定投交易暂停一次;





如上述投资收益率小于投资人指定的某一级别"加仓梯度"的"梯度加仓阈值"(负值),则系统将使用该"加仓梯度"为投资人放大定投数量(即:实际定投数量为"正常定投数量×梯度加仓系数"),并触发定投交易。





3、投资人可对"智赢定投"基金电子交易计划进行修改、暂停、恢复与撤销操作;





4、投资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对"智赢定投"基金电子交易计划内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赎回转认购等操作。





六、交易费用





本业务所涉及的交易费率/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以及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等)与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交易相关业务,以及所对应的资金结算方式保持一致。





七、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客服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通话费用)





八、风险提示





投资人需充分了解该业务的风险,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选择交易产品、交易数量并设定相关参数,并对所设参数以及由此带来的投资结果负责。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申请使用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电子直销业务相关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电子直销交易的固有风险和相关产品风险,投资人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交易信息,特别是基金账号和交易密码。





九、本公告有关基金电子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