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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指(160213)

国泰纳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二号)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截止 日: 二○ 一 一年 十月 二十 九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0 年2 月24 日 证监 许可【2010 】208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0年4 月29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本基金投 资于美国 证券 市 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策 。
投资人 根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金 的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本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主 要分 为 两类,一是 境外 投资产品风险,包括 海外 市场风 险、 汇率 风险 、
法律和 政治风 险等; 二是 开放式 基金风 险, 包括 利率 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 险、 跟 踪误
差风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会计 核算风 险、税 务风 险、衍 生品风 险等 。本基 金为跟踪 美 国纳
斯 达克 100 指数 的指数 基金 ,属于 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投资 人 在 购 买此 类基金
时应当 充分 了解 其可 能存 在的投 资风 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在 认 ( 申 ) 购 本基金 前应认 真 阅读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书 》和《 基
金合同 》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新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建 议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险 偏好, 选择 适合自 己的基 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的 与 托管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 经 本基金托 管人复 核。本 招 募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1 年 10 月 29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为 2011 年 3 季度 报告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1 年6 月30 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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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8 四、基 金的 投资 ............................................................... 11 五、基 金的 业绩 ............................................................... 20 六、基 金管 理人 ............................................................... 21 七、基 金的 募集 ............................................................... 31 八、基 金合 同生 效 ............................................................. 32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2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4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4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49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3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55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59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60 二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7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8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6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 一、绪言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试行 办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和有 关部门 的 批准 文件 以及《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要 事项,投资 人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 指《 国泰 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 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 自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自 同年 7 月1 日 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自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试行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 年7 月 5 日起 实 施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国家 外汇 局: 指国 家外汇 管 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7.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20.投资 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 基金 份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销 机构 :指 国泰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5.代销 机构 : 指符合 《销售 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代 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登记 结算 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8.登记 结算 机构 :指 办理登 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基金 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29.境外 托管 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 条件, 接受基 金 托管 人委 托,负 责本基 金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境 外托 管人 由基 金托 管人选 择、 更换 和撤销 30.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结算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 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 资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4.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金份 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 月 35.存续 期: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工作 日: 指 同 时为 上海证 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和 美国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7.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T 日) 40.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 41.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3.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人 民币 元 48.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购 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1.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3.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4.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金 合 同由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 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他 自 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恐怖袭 击、传 染病 传播、 法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 资于美国 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本 基金投资 中 出现的 风险 主要 分为 两类, 一是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包 括 海外 市场 风险、 汇率风 险、 法律 和政 治风险 等;二 是开 放式 基 金风险 , 包括 利率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 险、 跟踪误 差风险 、 操作或技 术风险 、会 计核 算风险 、税 务风 险、 衍生 品风险 等。 (一)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1.海外 市场 风险 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市场 因 素如基础 利率、 汇率、 股 票价格和 商品价 格的变 化 或由于这 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于本基 金将投 资于海 外 股票市场 ,因此 一方面 基 金净值会 因全球 股市的 整 体变化而 出 现价格 波动。 另一方 面, 各国各 地区处 于不同 的产 业经济 循环周 期之中 ,这 也将对 基金的 投 资绩效 产生影 响。同 时, 境外证 券市场 因特有 的社 会政治 环境、 法律法 规、 市场状 况和经 济 发展趋 势,对 于负面 的特 定事件 的反映 存在诸 多差 异; 另 外,部 分投资 市场 如美国 、英国 、 香港等 证券交 易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价 格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规 定,使 得这 些国家 或地区 证 券的每 日涨跌 幅空间 相对 较大等 。上述 因素可 能会 带来市 场的急 剧波动,从 而导致 投资风 险 的增加 。 本基金 所跟 踪的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为 美国 主要 股票 指 数之 一, 它和 道琼 斯工 业 指数及 标普 500 指 数一 起, 共同被 看 作美 国股 市的 风向 标。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涵盖了 纳 斯达克 股票 交 易 市场上 100 只 市值 最大 的 非金 融类 上市 公司, 其 中 科技、 可选 消费 板块占 75% 以上 , 反映 了成熟 市场 高科 技行 业的 整体走 势。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发布 于 1985 年, 在其 发布 后的 10 多 年内 基本 保持 平稳 增长 的 态势。 由于2000 年 互联 网泡 沫的破 裂、2001 年的 9.11 恐怖袭 击 等一 系列 事件 的影 响,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也 经历 了较 大的 一波 下跌。 历史 上, 在互 联网 泡沫破 裂时 期,2000 年度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 的 跌幅为 36.83% , 同期标 普 500 指数 和道 琼斯 工业 指 数的 跌幅 分别为 9.10% 和 4.72%;在 金 融危机 时期 ,2008 年度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的 跌幅为41.57% ,同 期标 普500 指 数和道 琼斯 工业 指数的 跌幅 分别 为37% 和31.93% 。 从历史 数据 来看 , 其过 去10 年 间的 年化 收益 率为-6.35%, 低于 标普 500 指数-0.95%、道 琼斯工 业指 数 1.31%的年化 收 益率 水平 ;其 衡量 风险 的 指标 之一--- 日收 益波动 率为 2.23% , 高于标 普 500 指数 1.4%、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1.32% 的日 收 益波 动率 水平 。在 2003 年到 2009 年 的 市 场行 情中, 特别 是在金 融 危机 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的收 益好 于美 国其 它主要 市场 指数 , 其日收 益波 动率 也呈 降低 趋势, 过去 5 年、 过去 3 年来的 日波 动率 仅略 高于 标普 500 指数 和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 注 :以上 均 为目 前所 了解 的历 史数 据, 未来 受不 确性 因素的 影 响,各 指数 的表现 可能 与其 过去 的表 现并不 一致 。] 美国主 要股 票市 场指 数的 收益和 波动 水平 列示 如下 : 纳斯达 克100 指数 标普 500 指数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9 过去1 年 54.63% 1.671% 26.46% 1.719% 22.68% 1.53% 过去3 年 2.51% 1.944% -5.61% 1.885% -3.11% 1.72% 过去5 年 3.32% 1.618% 0.42% 1.515% 1.94% 1.39% 过去10 年 -6.35% 2.227% -0.95% 1.400% 1.31% 1.32% 注:数据 截止 日2009 年12 月31 日 数据来 源: 彭博 资讯 2.汇率 风险 本基金以 人民币 募集和 计价 , 经过 换汇后 主要投资于 美国市场 以 美元 计价 的 金融工具 , 因此人 民币与 美元之间 汇率 的 变动 将 影响 本基 金以 人民币 计价的 基金资 产价 值, 从而 导 致基 金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3.法 律和 政治 风险 由于各个 国家或 地区适 用 不同法律 法规的 原因, 可 能导致本 基金的 某些投 资 行为在部 分 国家或 地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基金所投 资的国 家或地 区 因政治局 势变化 (如罢 工 、暴动、 战争等 )或法 令 的变动,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二)开放 式基金 风险 1.利率 风险 利率风险 是指由 于利率 变 动而导致 的证券 价格和 证 券利息的 损失。 利率风 险 是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息票 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响 债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因此利 率风 险相 对较 低, 利率的 波动 仅间 接影 响到 股市。 2.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基 金要随 时应对 投 资人 的 赎回 , 如 果基金 资 产不能迅 速转变 成现金 ,或者变现 为 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赎 回 时 , 如 果基金 资产变 现能 力差,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同时 , 由于本 基金 涉及 跨境 交易 ,其赎 回到 账期 通常 需要 比现有 开放 式基 金更 长的 时间。 3.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 是指基 金在交 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 约, 或 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 人 出现违约 、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化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股票 ,因而 债 信风险 相对 较低 。衍 生品 有一定 的交 易对 手信 用风 险,可 通过 严格 筛选 交易 对手来 控制 。 4.跟踪 误差 风险 即基金在 跟踪指 数时由 于 各种原因 导致基 金的业 绩 表现与标 的指数 表现之 间 产生差异 的 不确定 性, 可能 包括 : (1)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过程中 ,由 于买 入和 卖出 证券时 均 存在 交易 成本, 例如印 花 税、交 易佣金 经手 费等 交易 成本 ,导致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可能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2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资 金 可 能不能 及时地 转化为 标的 指数的 成份股 票、或 在面 临投资 者赎回 时无法 以赎 回价格 将股票 及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0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3)在 本基 金实 行指 数化投 资 过程 中,管 理人 对指数 基 金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 数的 技 术手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从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指 数 的跟踪 程度 。 5.操作 或 技术 风险 操作风险 是指那 些因内 部 控制存在 缺陷或 者人为 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 作规程等 原 因可能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 各种交 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 风险主 要是指 由 于会计核 算及会 计管理 上 违规操作 形成的 风险,如经常性的 串 户,账务记重 ,透支 、过 失付款 ,资金 汇划系 统款 项错划 ,日终 轧帐假 平, 会计备 份数据 丢 失,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过双 会计 制以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 控制 会计 核算风 险。 7.税务 风险 由于各个 国家或 地区在 税 务方面的 法律法 规存在 一 定差异, 可能会 就股息 、 利息、资 本 利得等 收益向 当地税 务机 构缴纳 税金, 包括预 扣税 ,该行 为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受 到一定 影 响。此 外,各 个国家 或地 区的税 收规定 可能发 生变 化,或 者实施 具有追 溯力 的修订 ,从而 导 致基金 须向 该国 家或 地区 缴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 者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本基金在 投资海 外市场 时 会事先了 解清楚 各地区 的 税法规定 ,同时 ,在境外托 管 人 的协 助下, 完成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税 务扣 缴工 作。 8.金融 模型 风险 金融模型 风险是 指由于 投 资决策或 风险管 理所依 赖 的金融模 型错误 或参数 不 准确而引 发 的风险 。 本基金 实际 运用 经国 内外 实践验 证的 、成 熟的 金融 模型, 以有 效控 制模 型风 险。 9.衍 生品 风险 由于金融 衍生产 品具有 杠 杆效应, 价格波 动较为 剧 烈,在市 场面临 突发事 件 时,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损 高于初 始投 资金额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带来不 利影响 。此外 ,衍 生品的 交易可 能 不够活 跃,在 市场变 化时 ,可能 因无法 及时找 到交 易对手 或交易 对手方 压低 报价, 导致基 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 本基金投 资衍生 品不 得应用 于 投机 交易目 的,会 通 过控制规 模、计 算风险 价 值等手段 来 有效控 制风 险。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1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低成本、低换手率实现本基金对纳 斯 达克 100 指 数(Nasdaq-100 Index,以下 简称 “标的 指 数” )的 有效 跟踪 ,追求 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跟踪目标指数为原则,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同步成 长。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Nasdaq-100 指数 成份股 、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以 Nasdaq-100 指数 为投 资标的 的 指数 型公 募基 金(包括 ETF ) (以 下简 称“ 目标基 金 ”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 律法规 变更 或取 消本 限制 的,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 消后的 规定 执行); 本 基金至少 80% 的 资产 投 资于 Nasdaq-100 指 数的成 份 股和 目标 基金, 其中, 本基 金持 有的 目标 基金的 市 值合 计不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 合,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进行相 应调整 。但因 特殊 情况导 致基金 无 法 及时 获得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管 理人将 运用 其他合 理的投 资方法 构建 本基金 的实际 投 资组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金 的风险 控制 目标 是追 求 日均 跟踪 误差 不超过0.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5% (注: 以 美元资 产计 价计 算) 。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主要包括现金拖累、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 每日现 金流入/ 流 出的 建仓/ 变现策 略、 成份股 股息 的 再投资 策略等 。基 金管 理 人将通 过对 这 些因素 的有 效管 理,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另 外, 本基 金基 于流动 性 管理的 需要 , 将投 资于 与本 基 金有 相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 且以Nasdaq-100 指 数为 投 资标的 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包括ETF ) ( 以下 简称 “ 目标基 金” ) 。 同 时,为 更好地 实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还将 在条件 允许的 情况下 ,开 展证券 借贷业 务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2 以及投 资于股 指期货 等金 融衍生 品,以 期降低 跟踪 误差水 平。本 基金投 资于 金融衍 生品的 目 标是替 代跟踪 标的指 数的 成份股 ,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更紧 密地跟 踪标的 指数 。不得 应用于 投 机交易 目的 ,或 用作 杠杆 工具放 大基 金的 投资 。 未来,随 着全球 证券市 场 投资工具 的发展 和丰富 , 本基金可 相应调 整和更 新 相关投 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的 投资决 策实行 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下属 专 业投决会——境 外投资 专 业决策委 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基 金经理 负责基 金的 日常投 资运作 ,基金 投资 的重大 事项需 向 境外投资 专业 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六) 投资 程序 严格、 完备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贯 彻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1)研 究: 基金 经理 、研究 人 员依托 公司 整体 研究 平台 ,整 合外 部信 息以 及 券商等 外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 指数跟 踪 、成 份股 公司 行 为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流动 性分 析、 误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基 金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投 资决 策: 境外 投资专业决策 委员 会依 据研 究报 告, 定期 召开 或遇 重大事 项 时召 开 投资决 策会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基金经 理根据 境外 投资专业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每 日进行 基 金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 建: 根据 标的指 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 理构 建组 合。追 求跟踪 误 差最 小 化并控制 投资 风险 。 (4)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具体 执行 交易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投 资绩 效评 估: 金融工 程 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并提 供 相关 报 告。绩 效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了 投资预 期、 组合误 差的来 源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 可以据 此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调 整投资 组合 。稽核监察部 对基金 投资 计划的 执行进 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 经 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况 、流 动性 状况、 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流 量情况 以及组 合投 资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监 控 和调整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7)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可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 化和实 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予以公 告。 (七)业绩 比较 基准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3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纳斯达 克100 指 数(Nasdaq-100 Index)收 益率 (总收 益 指数 收益 率)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发 布, 涵盖了 纳 斯达 克股 票交 易市 场上 100 只市 值 最 大的 非金 融类 上市 公司 ,反 映了 科技 、工 业、零 售、 电信 、生 物技 术、医 疗 保健、 交通 、 媒体和 服务公 司等行 业的 整体走 势。该 指数具 有宽 泛的分 散性, 赢得了 投资 人和市 场专家 的 广泛认 同。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的变 更程 序为: 1. 当标的 指数变 更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 标的指数 由 于编制 机构更 名或指 数更 名等情 况而变 更,但 指数 成份股 和指数 编制方 法无 重大变 更时, 标 的指数 的变更 程序为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沟 通协商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在中 国证 监会备 案核 准后 ,应 至少 在标的 指数 变更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2.当 标的 指数 提供商 NASDAQ OMX 集团取 消对 本基 金 使用标 的指 数的 授权 ,或 标的指 数停 止编制 发布等 非因基 金当 事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无法 再继续 使用标 的指数 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的 原则, 依据 前述具 体情形 下拟采 用的 标的指 数变更 方 案是否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产生实 质性不 利影 响,决 定是否 采用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方 式决 定标 的指 数变 更事宜 。 3.当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发 生 重大 变更, 或标 的指数 的 市场 代表 性、流 动性等 发 生变 化, 或证券 市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时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标的指 数已不 再 适宜作 为跟踪 标的时 ,则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标 的指数 的变更 事宜作 出决 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执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八)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预期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基金 与货币 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指数 型基金 ,跟 踪标的 指数市 场表现 ,目 标为获 取市场 平均收 益, 是股票 基金中 处 于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产 品。 (九)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 放式基 金 的固有特 点,通 过分散 投 资降低基 金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4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中 资 商业银 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 行,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包 括金 融衍生 产 品)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3)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4)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资 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 动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流 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 资产。 (5 )本 基金投 资于境 外基 金仅限于 在交易 所挂 牌交 易的公募 基金; 本基 金持 有境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6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份额 的 20%。 (7)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为有效管 理投资 组合和 规 避风险, 本基金 可适当 投 资于期货 合约等 衍生金 融 工具。金 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部 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易 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 本基 金投资 于远期 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任一 交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价敞 口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8)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 )-(7 )项 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2.禁止 行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5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贵 重 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算 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的 卖 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或 不 同投 资组 合。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若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 修改、 更 新或废止 ,致使 本款前 述 的 投资限 制 和禁止 行为被 修改、 更新 或取消 的,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投 资 限制和 禁止 行为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代理 投票 基金管理 人应作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代理 人, 行 使 所投资股 票的投 票权。基金 管 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 勤 勉尽职 地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行 使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投 票 职责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操作需 要, 委 托境 外托管 人或其 他专业 机构 提供代 理投票 的 建议、 协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序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理 机构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保留 投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十二 )证 券交 易 1. 基金管 理人定 期对经 纪 商提供的 交易支 持、研 究 支持以及 其他服 务情况 进 行考评, 考 评结果 将成 为经 纪商 选择 及交易 量分 配的 主要 依据 。经纪 商考 评内 容包 括以 下几个 方面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6 (1) 交易 评价 : 包 括交 易 指令的 执行 速度 及质 量、 指令弹 性的解 决方 案、 交易 保 密情 况、 信息资 讯提 供以 及佣 金安 排制度 等方 面的 评价 ; (2) 研究 评价 :能 够针 对 本基金 业务 需要 ,提 供高 质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 面的服 务 。 包括宏 观经济 、行业 及公 司分析 报告、 买卖方 研究 员之间 的交流 情况、 研究 报告的 更新及 研 究的独 特性 等方 面的 评价 ; (3) 服务 评价 :包括 对客户 发 行产 品所 提供 的建 议、 组 织对 上市 公司 拜访 活动 以及 IPO 的安排 等方 面的 评价 ; (4) 其 它评 价: 包括 后台( 清算 和交 割) 便利 性和可 靠 性、公 司股 东结 构状况 及 第三 方 的评级 、以 及公 司的 合法 合规性 等方 面的 评价 ; (5)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上 述评 价指标定 期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考察, 撰写 《经纪 商评 价报告》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合 作, 并 根据 考评结 果 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 交易 量。 2.其他 事项 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基金定 期报告 中 对所选择 的证券 经纪商 、 基金通过 该 证券经 纪商买 卖证券 的成 交量以 及所支 付的佣 金等 进行披 露。对 于在证 券经 纪商选 择和交 易 量分配 中存在 或潜在 的利 益冲突 ,管理 人应该 本着 尽可能 维护持 有人的 利益 进行妥 善处理 ,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 料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1 年 10 月 24 日 复核 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1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23,556,454.74 88.73 其中 :普 通股 223,556,454.74 88.73








存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533,709.92 0.21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086,623.39 10.75 8 其他各 项资 产 780,634.12 0.31 9 合计 251,957,422.17 100.00 2.报告 期末 在各 个国 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223,556,454.74 91.86 合计 223,556,454.74 91.86 3.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145,141,114.60 59.64 非必需 消费 品 37,650,267.93 15.47 保健 25,932,168.56 10.66 必需消 费品 5,989,964.78 2.46 工业 5,490,296.48 2.26 电信服 务 2,594,005.36 1.07 材料 758,637.03 0.31 合计 223,556,454.74 91.86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8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 证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4.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明细 (1 )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 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AAPL US APPLE INC 苹果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国 13,746 33,310,000.93 13.69 2 MSFT US MICROSOFT CORP 微软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国 120,735 19,097,072.81 7.85 3 ORCL US ORACLE CORP 甲骨文 公司 纳斯 达克 美国 66,379 12,123,449.01 4.98 4 GOOG US GOOGLE INC-CL A 谷歌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国 3,511 11,491,600.24 4.72 5 INTC US INTEL CORP 英特尔 公司 纳斯 达克 美国 72,496 9,829,137.56 4.04 6 AMZN US AMAZON.CO M INC 亚马逊 公司 纳斯 达克 美国 6,222 8,549,774.81 3.51 7 CSCO US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国 78,246 7,707,305.33 3.17 8 QCOM US QUALCOMM INC 高通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国 23,537 7,273,845.93 2.99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19 9 AMGN US AMGEN INC 安进 纳斯 达克 美国 14,485 5,059,107.93 2.08 10 CMCSA US COMCAST CORP-CLAS S A 康卡斯 特 纳斯 达克 美国 32,431 4,311,523.34 1.77 (2) 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 5.报告 期末 按债 券信 用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POWERSHARES QQQ NASDAQ 100 ETF 基金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anagement,LLC 533,709.92 0.22 10.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0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43,995.16 4 应收利 息 2,443.62 5 应收申 购款 686,477.03 6 其他应 收款 47,718.31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0,634.1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投资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指数投 资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2)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五名 积极投 资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1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守职 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4 月29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12.10% 0.58% 11.11% 1.35% 0.99% -0.77%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1 2011 年上 半年 1.63% 0.93% 5.23% 1.02% -3.60% -0.09% 2010 年4 月29 日至 2011 年6 月30 日 13.93% 0.74% 16.92% 1.22% -2.99% -0.48%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计 价, 不包 含人 民币 汇率变 动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 (021 )38561743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1 年 10 月 2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3 只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泰证 券投 资 基金、 金鑫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估值优 势可 分离 交 易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创 新型封 闭式), 以及18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鹰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 资 基金 ( 包 括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泰 金 龙行 业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 证券投 资 基金 ) 、 国泰 金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投 资 基金、 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鼎 价值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金 象 保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双利 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2 国泰区 位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由金 盛证 券 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价 值经 典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 证 180 金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国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事 件驱 动策略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另 外, 本基金 管 理人于2004 年 获得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社 保基金 资产 管理 人资格 ,目 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 人获得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 基金 管 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 定客 户资产 管 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 公司 之一, 并于 3 月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得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者 (QDII )资 格, 成 为目前 业内 少数 拥有 “全牌 照”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囊 括 了公 募基 金、 社 保 、年 金、 专户 理财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 勇 胜,董 事长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19 年证 券 从业 经历。1982 年起在 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中 国投资 银行 总行工 作。历 任综合 计划 处、资 金处副 处长、 国际 结算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1992 年起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 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陈良秋 ,董 事, 大学 本科 。1993 年 7 月起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厦门 市分 行工 作, 历任业 务 科 副 经 理、 办 公室 副总 经理、 支行 副行 长、 行 长。2006 年 10 月起 在中 国建 投工作 , 任 企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投资 部负 责人 ,兼 任中投 科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11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徐志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01 年 8 月起 ,先 后在 高 盛集 团工 作, 历任 环球 控 制部高 级分析 师、项 目经理 、团 队经理 ;运营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执行董 事;市 场风 险管理 部执行 董 事。2010 年4 月 起在 中国建 投 风险 管理 部工 作,2010 年 4 月起 任中 国建 投风 险管理 部业 务总 监。2010 年11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Philippe SETBON,董 事,硕 士 研究 生,EFFAS 注册金 融 分析 师。1993 年 起历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 GMF Group)首席 执行 官、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部总监、GENERALI FINANCES SA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 投 资总 监、GENERALI INVESTMENTS 忠利 投 资董 事会 主席/ 首席 执行 官。 并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 堡)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3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Generali Fund Management 副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 、TENAX(UK) 、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 董事会成 员等职 务。2010 年6 月起任 公 司董 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94 年起 历任 中国 保险 (欧 洲) 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忠 利保 险有 限公司 英国分 公司、 忠利 亚洲中 国地区 总经理 、中 意财产 保险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 任 中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张和之, 董事, 硕士研 究 生、高级 会计师 。曾任 水 利电力部 机关财 务处主 任 科员,能 源 部机关 财务 处副 处长 , 电 力部机 关事 务局 经营 财务 处处长,国家 电力 公司 中兴实 业 发展 总公 司 副总经 理、 总会 计师 、副 董事长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组副 书记( 正局 级 ) 、 正局级 调研 员。2004 年2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金 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18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监 会工作 ,历任 法规处 副处 长、深 圳监管 专员办 事处 机构处 副处长 、基金 监管 部综合 处处长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党 支部 副书 记、 副总 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 在宝 盈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 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 投资有 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席 代表 。2007 年 5 月 担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07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党 委副书 记。 吴鹏,独 立董事 ,博士 研 究生。著 名律师 ,执业 范 围包括金 融证券 。曾在 日 本著名律 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回 国从 事 律师 工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对 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 法 学院执 教,任 助教、 讲师、 副教 授、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法学院 副院长 、执行 院长 。兼任 国务院 学 位委员 会第六 届学科 评议 组法学 组成员 、中国 法学 会国际 经济法 学研究 会常 务副会 长、中 国 法学会 民法学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仲 裁员、 新加 坡国际 仲裁中 心 仲裁员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员 、大连 仲裁委 仲裁 员、北 京市华 贸硅谷 律师 事务所 兼职律 师 等职。2010 年6 月起 任公司 独 立董 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 起任 吉林 省长白 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起任 吉 林省 抚松 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4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海 南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2007 年任 海南省 银 行业 协会 会长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 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 南 阳市 分行 行长、 党组 书 记; 分 行总 会计 师。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2.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炭 工业 部基 建 司任工 程师; 1988 年10 月至1993 年7 月在 中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公 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任处 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煤 炭部 基 建管理 中心 工作 ,先 后任 综合处 处长 、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资 产保 全部 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进 入中 国建 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先 后 任资 产处置 部负责 人、总 经理、 资产 管理处 置部总 经理、 负责 人,现 任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任公 司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 总监 。2010 年11 月起 担任 本公 司监事 会 主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大 学 本科 ,CFA , 金融 咨询师 。1967 年起 历任 忠利 集团 会 计结 算 部、 忠利 集团 金融 分析师 、忠 利集 团基 金经 理、忠 利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财务 部 首席 执行 官、 忠利集 团财 务部 总监 、忠 利集团 总经 理助 理、 忠利 集团首 席风 险官 。2010 年 6 月 起任 本公司 监事。 李芝樑, 监事, 硕士研 究 生。曾任 中建一 局集团 第 五建筑工 程公司 宣传部 干 事,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公 司债券 基金 部副经 理、经 理,投 资银 行部主 任,发 展研究 中心 主任兼 董事会 办 公室常 务副 主任 。现 任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2004 年 2 月 起 任本 公司监 事。 沙骎,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1998 年5 月至1999 年 11 月任 职于 国泰 君安 证券,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 任职 于 平安保 险集 团,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职于宝 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08 年2 月 加入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8 年2 月至 2009 年 8 月 任交易 部总 监;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研 究部 总监 ;2011 年 1 月起 兼任 投资 副总 监。2011 年 4 月起 任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 起兼 任国 泰金 鹿保 本增 值 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11 月 起担 任公 司职 工监事 。 王 骏,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会 计、 清算 部经 理,2001 年 10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从事基 金登 记 核算 工作,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5 3.高级 管理 人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18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 华夏证 券工作 ,历任 营业 部财务 经理、 公司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兼上海 分公 司财务 部经理 。 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基 金 运 作部总 经理 、基 金运 营总 监、稽 核总 监。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梁之平 ,本 科,14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研 究 部 经理,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运营 部总监 、市 场部总 监兼客 户服务 中心 总监、 委托投 资 部总监 ,2008 年4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兼 财富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2010 年4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财富 管理 中心 总经 理,2011 年1 月起 兼任 深圳 分公 司 总经 理。 李峰, 硕士 研究 生,15 年 银行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历。1996 年 5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 荷 兰商 业银行 上海 分行 中国 区监 察主管 , 2003 年 7 月至2005 年5 月任 国联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察 稽核专 员,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 美国 雷曼 兄弟 亚 洲投资 有限 公司 上海 代表 处中国 区合 规总 监。2009 年 2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督 察长 。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及 相关研 究 人员 配备 (1)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崔涛,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职于Paloma Partners 资 产管理 公司 、富 通银 行( 纽约) 。2009 年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高 级经 理( 量化研 究方 向) ,从 事量 化 及衍生 品投 资 、 指 数 基金和 ETF 的投 资研 究以及 境外 市场 投资 研究 。2011 年 5 月 起任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5 月起 任国 际业 务部 总监 助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4 月 至 2011 年5 月 10 日由刘 翔担 任本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1 年 5 月 11 日至 2011 年5 月30 日由 刘翔 和崔涛 共 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自2011 年 5 月31 日 起至 今由 崔 涛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5.本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管 理人设 有公司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其成员 在 公司总经 理、分 管副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研 究开发 部、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管 理部、 财富 管理中 心、市 场体系 等负 责人员 中产生 。 公司总 经理可 以推荐 上述 人员以 外的投 资管理 相关 人员担 任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体 系负责 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6 列席公 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会议。 公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要 职责是 根据有 关法 规和基 金合同 , 审议并 决策公 司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公 司整体 投资 策略、 基金大 类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研 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梁之平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和 财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张人蟠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周向勇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刘夫先 生: 投资 副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副总 监 张则斌 先生 :财 富管 理中 心投资 总监 黄焱先 生: 投资 副总 监兼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副总 监兼 研究部 总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6.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7 1.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 则, 利 用 对敲、 倒仓等 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 守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8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 定 了一 系列 组织 机制、管 理 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 施,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原 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风险 控制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控 制更 具客观 性 和操 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财务 会计准 则的要 求 ,建立了 完善的 内部会 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分 离和岗 位相 互制约 ,确保 会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 证各基 金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有 效控制 管理运 营 中的风险 ,建立 了一整 套 完整的风 险管理 控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体 制度构 成, 主要包 括:岗 位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投资管 理控 制制度 、信息 技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29 术控制 、营销 业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的 稽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理 以 及相应 的业务 控制流 程等 。通过 这些控 制制度 和流 程,对 公司面 临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险 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行 独立的 监察稽 核 制度,通 过对稽 核监察 部 充分授权 ,对公 司执行 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情 况、以 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遵 循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面 的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过 多年的 管理实 践 ,建立了 良好的 控制环 境 ,以保证 内部会 计控制 和 管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结 构、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分 级授权 、注 重诚信 并关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并 完善了 科学 的治理结 构,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 名 。董事 会下设 提名 及资格 审 查委员 会、薪 酬委员 会、 考核委 员会等 专业委 员会 ,对公 司重大 经营决 策和 发展规 划进行 决 策及监 督; 2) 在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司设 立 的总 经理 办公 会议、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等 机构分 别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 资和风 险控制 等方 面的决 策和监 督控制 。同 时公司 各部门 之 间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 和风 险控制 责任, 既相互 独立 ,又相 互合作 和制约 ,形 成了合 理的组 织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者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理 念。在 员工中 加 强职 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内部 会 计控制, 保证基 金核算 和 公司财务 核算的 独立性 、 全面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 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有关 会计 制度和 准 则,制 定了 完善 的公司 财 务制 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以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营 的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0 其次,公 司将基 金会计 和 公司财务 核算从 人员上 、 空间上和 业务活 动上严 格 分开,保 证 两者相 互独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建 帐、独 立核 算,保 证基金 资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以 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立 了严格 的岗位 职 责分离控 制、凭 证与记 录 控制、资 产接触 控制、 独 立稽核等 制 度,确 保在基 金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中 做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有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各 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司 还建立 了严格 的 财务管理 制度, 执行严 格 的预算管 理和财 务费用 审 批制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离 和空间 隔离制 度 :为保证 各部门 的相对 独 立性,公 司建立 了明确 的 岗位分离 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理 业务控 制:通 过 建立完整 的研究 业务控 制 、投资决 策控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完 善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制 职能, 实行 投资总 监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权 制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 集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察 部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等 , 加强投 资管理 控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独 立、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合 , 有效控 制操作 风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的 投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理 体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面 临 的市场 风险、 集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资 业绩绩 效评 估体系 ,对投 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术 控制: 为保证 信 息技术系 统的安 全稳定 , 公司在硬 件设备 运行维 护 、软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销业务 控制: 公司制 定 了完善的 市场营 销、客 户 开发和客 户服务 制度, 以 保证在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露 控制和 资料保 全 制度:公 司制定 了规范 的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保 证 信息披露 的 及时、 准确和 完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建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保 全备份 系统 ,以及 完整的 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监 察稽核 制度: 稽 核监察部 有权对 公司各 业 务部门工 作进行 稽核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制定 了公司 风险控 制 制度,对 公司面 临的主 要 风险进行 辨识和 评估, 制 定了风险 控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1 制原则 。在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方针指 导下, 各部 门根据 各自业 务特点 ,对 业务活 动中存 在 的风险 点进行 了揭示 和梳 理,有 针对性 地建立 了详 细的风 险控制 流程, 并在 实际业务中加 以 控制。 (3) 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检查 公司稽核 监察部 在进行 风 险评估的 基础上 ,对公 司 各业务活 动中内 部控制 措 施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和 不定期 的监 察稽核 ,重点 是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程 度较高 的环 节,以 确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部 控制制 度 实施情况 的基础 上,公 司 会根据新 业务开 展和市 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制 度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的 变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在 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核 的基础 上, 也会重 点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控 制制度实 施报告 流程, 各 部门对于 内部控 制制度 实 施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况 须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报告 ,使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稽 核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察 部在对 内部控 制 实施情况 的监察 中,对 发 现的问题 均立即 向公司 高 级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对 于 重大 问题, 则通 过督察 长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理 人保证 以上披 露 真实、准 确,并 承诺公 司 将根据市 场变化 和业务 发 展不断完 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2010 年 2 月 24 日 证监 许可[2010]208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间 1.基金 的类 别: 股票 型 2.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2 3.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结 束募 集。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555,798,507.70 元 人民 币, 折合基 金份 额 555,798,507.70 份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期 间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 184,037.76 元 人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184,037.76 份 ,已 分别 计入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额 已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555,982,545.46 份基 金份额 , 有效 认购 户数为 8,983 户。 八 、 基金合同生 效 根 据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足 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基金 合 同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九 、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本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 更或增减 代销机 构,并 予 以公告。若基金 管理人 或 其指定的 代 销机构 开通电 话、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具体 办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本基 金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美 国纳 斯达克证券 交易所同 时正 常交易的工 作日,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13:00-15:00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售 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3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各证券市 场收市 后计算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 人必须按 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 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 并在 T+2 日内 对该 申请 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在 T+3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业 务 规则,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公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 过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及 其 相关基金 销 售机构 在 T+10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若遇 特殊 情况 ,如美 国 证券 交易 市 场结算 休市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最 迟不 超过 T +13 日 内将赎 回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1.投 资人 每笔 申 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 费) 。 2.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 赎回 时,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当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基金 交易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不足 1,000 份 时, 可不 受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金 份额的限 制,但若 赎回 时则 需全部 赎回 。 4.本基 金暂 不设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额。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市 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 费用 申 购费用 由投资 人承担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登记 结 算等各 项费 用。 投资人在 同一天 多次申购的 , 登记 结算机构 根 据单次 申 购的 实际确 认金额 确 定每次申购 所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费率 按申 购 金额 递减 ,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5 M ≥500 万 1000 元/ 每笔 2. 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 取。 不低于 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如下 :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 ≥2 年 0.00


注: 1 年指 365 天。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5.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币种 为 人民 币,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情况 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并 提前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1) 申 购费 用 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前端 申购 费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时 ,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前端 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四 笔申 购 金额 分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6 200 万元 和500 万元 ,则 各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 下:





-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4





申购金额( 元,A)














1,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4,999,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11,857.71








15,873.02














1,000





申购份数(=C/1.200)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4,165,833.33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三 :假 定某 投资 人在T 日 赎回 10,000 份, 其基 金 持有时 间为 半年 ,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3.基 金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 计算, 并在 T+2 日 内 公告。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遇特 殊 情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时。 5. 因基金 收益分 配、或 基 金投资组 合内某 个或某 些 证券进行 权益分 派等原 因 ,使基金 管 理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7 6.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 本基金 的资产 组合中 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 申购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8.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本基金 的资产 组合中 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 赎回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 算 赎 回 金额。 若连 续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投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8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 方法, 同时 在在 指定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39 在条件成 熟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决定 开 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登记 结算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行 而 产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登 记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规 定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但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 产 生的收 益一 并冻 结。 (十七 )根据市 场变化 , 若将来条 件许可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使本基金 采 取交易 型模 式, 届时 将报 证监会 核准 并提 前公 告。 十、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0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金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税 、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 、 券商佣 金及 其他 性质 类似 的费用 等) ;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9)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10 ) 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金 可 以从基金 财产中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11) 与基 金缴 纳税 款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及顾 问费; (12)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2.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金 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8%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1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署 的指数 使 用许 可 协议的 约定 向 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 指数 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每 日应支 付的 指 数 使用费 在次 日按 每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06%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后次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指 数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季首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 用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除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指数使 用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此 项 调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前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收 取方式 和 使用方式 请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七、 基金的 募集”中“( 十 ) 认 购费用” 以及 “ (十 二) 基 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 及 认购 份额 的计算”中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申 购费、 赎回费 的 费率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和 使用方 式请详 见 本招募说 明 书 “ 九、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中的“( 六 ) 申购和 赎 回费 用”以及“( 七 ) 申购份 额和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 相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疏忽 、故意 行为导 致 的基金在 税收方 面造成 的 损失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于非代 扣代缴 的税收 ,基金管理 人可 聘 请税收 顾 问对相关 投资市 场的税 收 情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境 外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海 外税务 的申 报、缴 纳及索 取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2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十一 、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根据投资 所在地 规定及 境 外托管人 的相关 要求, 基 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可 以以基金 名 义或托 管人名 义开立 证券 账户和 资金账 户,保 证上 述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 及境 外托管 人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和/或境外 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费用 。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债务 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试行 办法》 和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二 、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证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3 (1)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增 发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按 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 且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 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证 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后 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债券价 格无法 通过公 开 信息取得 的,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从 其经纪 商处取 得 ,并及时 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3.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值 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价 估 值,如 成本 价不 能反映 公 允价 值,则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若衍生品 价格无 法通过 公 开信息取 得的,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从其经 纪商处 取 得,并及 时 通过书 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4.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金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值 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其 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若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公 开 信息取得 的,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从 其经纪 商处取 得 ,并及时 通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4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6.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交易 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 市流通 、或流 通 受限、或 暂停交 易的证 券 ,应参照 上述估 值原则 进 行估值。 如 果上述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汇率 本基金外 币资产 价值计 算 中,所涉 及人民 币对美 元 、港元、 欧元、 英镑和 日 元的汇率 应 当以基 金估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为 准。涉 及到 其它币 种与人 民 币之间 的汇率 ,采用 估值 日伦敦 时间下 午四点 ( 或 能够取 到的离 下午四 点最 近时点 ) 由 彭博 信息(Bloomberg)提供 的 其它 币 种与 美元 的中 间价 套算 。 8.税收 对于按照 中国法 律法规 和 基金投资 所在地 的法律 法 规规定应 交纳的 各项税 金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进 行估 值;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代 扣代缴 的税收 ,基金管理 人可 聘 请税收 顾 问对相关 投资市 场的税 收 情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境 外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海 外税务 的申 报、缴 纳及索 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9.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款第 1 -8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但 是,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按 本款第 1-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 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2. 基金日 常估值 由基金 管 理人进行 。基金 管理人 完 成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 加 盖业务公 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金 管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结 果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给 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在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 会允许的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各 自委托第 三 方机构 进行基 金资产 估值 ,但不 改变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的 责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5 任。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或登 记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人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基金 投 资人造成 的损失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协 商 共同承担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错 原则, 向过 错人追 偿,基 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 定处 理。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的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6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 时,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其中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 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计 算基 金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按上 述估 值方 法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 资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7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或 由 于各 家数 据服 务机 构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管 理 人和 本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本 基金管 理人和 本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 出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三 、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未分配 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8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 收益 分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方 案公布 后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具体 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获现金 红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注 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业务规 则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 计和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49 6. 基金管 理人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 事务 所,经 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 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就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五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依法 披露基 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披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0 本基金 可以人 民币、 美元 等主要 外汇币 种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关 信息。 涉及 币种之 间转 换的, 应当披 露汇率 数据 来源, 并保持 一致性 。如 果出现 改变, 应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变 的 理由。 人民币 对主要 外汇 的汇率 应当以 报告期 末最 后一个 估值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机 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 效 公告。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 3.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工作 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1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并 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 期报告 应当在 公 开披露的 第二个 工作日 ,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 种方 式。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2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30%; 11.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12.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3.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5.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6.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8.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 金份 额净值 0.5%; 19.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构 ; 21.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22.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 付; 25.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7.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8.本基 金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 回; 29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0.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书 或更新 后的招 募 说明书、 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临时公 告、 年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 在编制 完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点 ,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网 站上进 行查阅 。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事项 将 在指定媒 体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3 上公告 。 十六 、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对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3)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4 2. 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5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七 、 基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国 (代 行)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6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拥有悠久 的经营 历史, 其前身“中 国人民 建设银 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 为“中国建设 银行”。中 国建 设银行是 中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 立 而成 立,承 继了 原中国 建 设银 行的 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 码:939) 于2005年10月27日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 中 国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月11日,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年9月25日中 国建 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始 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 银行的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 (包括240,417,319,880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5,021.99 亿 元, 增长4.65% 。2011年一 季度 ,中 国建设 银 行实 现净 利润472.33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34.23% ;年 化平均 资 产回 报率1.71% , 年化加 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26.19%;利 息净 收 入716.30 亿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长25.27%; 净利 差为2.58%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2.69% ,分 别较 上 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7.29%。其中 ,结算 、理 财、电子 银行、 贷记卡 及 保理等重 点产品 快速增 长 ,收入结 构日趋 合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并 在 香港、 新加 坡、 法兰克 福、 约翰 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市 及悉尼 设有 分行, 在莫斯 科设有 代表 处,设 立了湖 北 桃江建 信村镇 银行、 浙江 苍南建 信村镇 银行、 安徽 繁昌建 信村镇 银行、 浙江 青田建 信华侨 村 镇银行 、浙江 武义建 信村 镇银行 、陕西 安塞建 信村 镇银行 、河北 丰宁建 信村 镇银行 、上海 浦 东建信 村镇 银行 、 苏 州常 熟建信 村镇 银行9家村 镇银行 , 拥 有建 行 亚洲、 建银国 际, 建行 伦 敦、 建信基 金、建 信金融 租赁 、建信 信托、 中德住 房储 蓄银行 等多家 子公司 。全 行已安 装运行 自 动柜员 机(ATM)39,874台,拥 有 员工313,867人, 为客户 提 供全 面的 金融 服务 。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 业界的支持 和广泛认 可,2010 年共获 得100 多个国内 外奖项。 本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 行品牌 十强”列第 二 位,在 “全球 银行 品 牌500 强” 列第13 位,并被评为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 rbra nd20 10年度 最佳 中 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列第三 位 , 银 行业 第一 位; 被 《 亚洲 金融》 杂志评 为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 银行” ;连 续三 年被香 港《 资本 》杂 志评 为“ 中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授予 “中国 红十 字杰 出奉 献 奖章”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7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投 资托 管 服务 部, 下设 综合 制度 处、 基金 市 场处、 资产托 管 处、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处 、基 金清算 处、监 督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养 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 海备 份 中心 等12 个职 能处 室 、 团队 , 现 有员工 130 余人 。自2008 年 以来 中国建 设 银行 托管 业务 持续 通过 SAS70 审计, 并已 经成为 常 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投 资托 管服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 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 分 行、广 东省分 行、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部、 营运管 理部 ,长期 从事计 划财务 、会 计结算 、营运 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投 资托管 服务部 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户 管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的商业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一直 秉 持“以客 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严 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中 国 建设银 行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社 保 基金、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 年金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 已托管 195 只证券 投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同 。 2010 年初 , 中国 建设银 行 被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 全球托 管人 》 杂志 评为2009 年度 “国内 最 佳托管 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年 被 香港 《财 资》 杂志 评为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 设银行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 托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8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险 与 内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 全 行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 作,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检 查指导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监 督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 服务部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 , 建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 制 度、岗位 职 责、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实 行复核 、审 核、检 查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实 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基 金法》 及其配 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监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资 运 作。利用 自 行 开 发的“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监 会。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核 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2、 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 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 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的 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及交 易 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 况,定 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 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金 投 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59 十 八 、境外托管 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13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截止到 2011 年 06 月 30 日) 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198.34 亿美 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 、国 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 务 道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道富 银 行始 创于 1891 年 ,自 1924 年成为 美国 第一 个共 同基 金的托 管人 后 ,道 富银 行 已成为 一家 具有 领导 地位 的国际 托管 银行 。 截至2011 年06 月30 日, 托 管 和管 理资 产总 额已 达到 22.8 万亿 美元 , 一 级资本 比 率为 18.9% 。 道富银 行长 期存 款信 用评 级为AA- ( 标准 普尓) 及Aa2(穆迪 投资)。 道 富 银行 在全球 26 个 国家或 地 区设 有办 事处,2011 年 06 月 30 日 道富 拥有 超过 2 万 9 千 多名富 有经验 的员工 为客 户提供 全方位 的托管 服务 。在亚 洲开设 了四个 全方 位的营 运中心 : 香港、 新加坡 、东京 及悉 尼,提 供全球 托管、 基金 会计、 绩效评 估、投 资纲领监察 报告、 外 汇交易 、证 券出 借、 基金 转换管 理、 受托 人和 注册 登记等 服务 。 (三)境外托管人的 职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算 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值 ;


3.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相 关合同 的约定 和 所适用国 家、地 区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开设 受托资 产 的资金账 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存 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他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0 十 九 、相关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 :蔡 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王彬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739 联系人 :徐 怡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国 (代 行)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 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1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汤 嘉惠 、虞 谷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 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2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中山 二路 18 号 电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8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3 1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 商旅 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36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3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 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28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2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0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武 斌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 、96100 (广 西) 网址:www.ghzq.com.cn 31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一大 街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5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 厦 10、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或 95513 网址:www.lhzq.com 3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6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222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张 勤 联系电 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健 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常 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 来资 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7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 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薇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1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8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3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 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5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8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69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0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1 江海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2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69 号东 山广 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3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市 天元 律师 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11层 负责人 :王 立华 联系人 :吴冠 雄 谭清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 师: 王立 华 吴 冠雄 谭清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0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号星 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号星 展 银行 大厦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单峰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单峰 二十、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A.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非 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的 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 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或 撤销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 并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7. 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 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登 记 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记 结 算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要的 监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1 督和检 查; 12.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5.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B.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基于 谨 慎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正 常运 作;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确保 管理 人发 送的 交易数 据 符合《 基金 法 》 、 《试行 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 并保证 该数据 的真实 、准 确、完 整,因 数据原 因造 成基金 资产或 基金托 管人 的财产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严格 遵守 境内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始 终 将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置 于 首位, 以合理 的依据 提出投 资建 议,寻 求基金 的最佳 交易 执行, 公平客 观对待 所有 客户, 始终按 照 基金的 投资目 标、策 略、 政策、 指引和 限制实 施投 资决定 ,充分 披露一 切涉 及利益 冲突的 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7.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8.确 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法规 有关投 资范 围和 比例 限制 的规定 ,确定 清晰、 可执 行的投 资范围 和 投资比 例,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9.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申 购 和赎 回数 据符 合《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0 . 委托 境外证 券服务 机 构代理买 卖证券 的,应 当 严格履行 受信责 任,并 按 照有关规 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1 .与境 外证券 服务机 构 之间的证 券交易 和研究 服 务安排, 应当严 格按照 《 试行办法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2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2. 进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3 .如需 在托管 人选择 的 机构之外 保管、 登记基 金 财产,应 严格审 查,保 证 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4. 严格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 投资 业绩 标准 ; 1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6.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1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18.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9.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严格 控制 基金 投资产 品 的流 动性 风险, 确保及 时、 足额 支付赎回 款项 ; 20.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1.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22.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23.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和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不 得 向他 人泄 露; 2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25.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6.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27.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9.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当 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30.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31.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3 32.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33.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3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5.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36.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公司 行为 信息 ; 37.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C.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选择 、更 换负 责境 外资产 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托管 人;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 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D.基金 托管 人的义务 1.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除 依据《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4. 保护持 有人利 益,按 照 规定对基 金日常 投资行 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施 监 督,如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 安全保 护基金 财产, 准 时将公司 行为信 息通知 基 金管理人 ,确保 基金及 时 收取所有 应 得收入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4 6. 按照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运作, 确保基 金 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7.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执 行基 金管理 人 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 算、交割 事 宜; 8.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认购 、申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 施收益 分配 方案 ; 11.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的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承担安 全保 管责 任。 12.每月 结束 后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外 汇 局报 告基金 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13.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开设 或 委托 开设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14.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 金结 算业 务; 15.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汇 入、 兑换 、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 成交记 录 等相 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20 年; 16.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20.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22.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25.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 除; 26.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5 27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产 , 可授权境 外托管 人代为 履 行其承担 的受托 人职责 。 境外托管 人 在履行 职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错 、疏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受 损的, 托管 人应当 承担相 应 责任。 2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32.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3.保存 与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相 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4.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造成 基 金托管人 无法正 常履行 上 述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责任,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的 法律法 规和规 章 制度不再 要求托 管人履 行 上述职责 的,托 管人按 照 变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E.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F.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6 2. 遵守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登 记 结算机构 关于开 放式基 金 业务的相 关 规则及 规定 ; 3.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4.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 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 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基 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7 3)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管理人 、登记 结算机 构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6)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30 天在 指定 媒体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8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定,但决定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或基金 托 管人更 换、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79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 料相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②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 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 的条件, 则召集 人可另 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 表决的 时 间,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超 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0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 定。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时 间 间 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 行修 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 延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 权代表 主 持。基金 管理人 为召集 人 的,其授 权代表 未能主 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 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1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表决方 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涉 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 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会 主持人应当 宣布在 出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 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果 有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2 异议, 其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票人 在 监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应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对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3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3)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B.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C.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 册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4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5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 内容、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协 商、调 解途 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本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 供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和 登记结算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 间内 取得 本基 金合 同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 一 、 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91 弄98 号 201A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3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勇 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长 期 贷款;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A.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Nasdaq-100 指数 成份股 、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以 Nasdaq-100 指数 为投 资标的 的 指数 型公 募基 金(包括 ETF ) (以 下简 称“ 目标基 金 ”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若法 律法规 变更 或取 消本 限制 的,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 消后的 规定 执行); 本 基金至少 80% 的 资产 投 资于 Nasdaq-100 指 数的成 份 股和 目标 基金, 其中, 本基 金持 有的 目标 基金的 市 值合 计不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7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它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 本 基金 正式 运作 前,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目标 基 金” ,并 每季度 更新一 次。如 遇标 的指数 临时调 整其成 份股 ,则临 时调整 前述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基 金 托管人 。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银 行应 当 是中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设 立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达到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 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 他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包 括金 融衍生 产 品)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资 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境 外基金 仅 限于 在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的 公募 基金; 本基 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不 受此 限制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如本基金 投资于 金融衍 生 产品、柜 台交易 市场(OTC )挂牌交 易的股 票、非 交 易所上市 的 结构性 产品 等,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签订 补充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 )-(4 )项 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 修改、 更 新或废止 ,致使 本款前 述 投资限制 被 修改、 更新或 取消的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限制 和禁 止行 为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七条第 九 款 ( 第(1 )- (8) 项 、第(11 )-(12) 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4.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基 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8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5.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7.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8.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B.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 行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89 查,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括 但 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 并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4.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并 按指令 进行 结算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 不得将 托管证 券及 其收益 归入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理解现 金于存 入 现金账 户时构 成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管 人的等 额债 务,除 非法律 法规及 撤销 或清盘 程序明 文 许可该 等现金 不归于 清算 财产外 ,该等 现金归 入清 算财产 并不构 成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 B.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 的“基金 募 集 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 款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90 等事宜 。 C.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和供 境内资 金划拨 使 用 。基 金托 管人 可委 托境外 托 管人 开立 资金 账户(境 外)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办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D.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在 境外, 根据 当地 市场法 律 法规 规定, 开立 和管理 证 券账 户。 E.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投 资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F.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境外有 关 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定 期 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人存放 于其保 管库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G.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规 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 述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四)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复核 程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91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金 净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以 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 的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92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拥有 先进的 客 户服务理 念,坚 持客户 服 务与投资 管理并 举,以 客 户为中心 , 以客户 的需求 为导向 ,诚 信、勤 勉的为 投资人 服务 ,建立 了国际 化、标 准化 客户服 务体系 和 客户服 务模 式。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财 咨询 每周一 至周 五,8:30——20:00 , 人工 理财 咨询 、账 户 查询 、投 资人 个人 资料 完善等。 2.全 天候的 7*24 小时 电话自 助 查询( 基金 净值 、 账 户信息 、 公司 介绍 、产品介 绍、交易 费率等 ) 。 3.7*24 小时 留言 信箱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烦忙, 可留 言, 基 金管 理人 会 尽快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4.直销 客户 在签 订远 程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 信访 服务 1. 投资人 可以通 过信函 、 电邮、传 真等信 访方式 提 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 需 求,基金 管 理人将 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理 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馈 。 2.对 于在 非工 作日 送达 的信 件, 基金 管理 人将 顺延 一个工 作日 回复 。 (三) 公司 网站 服务 1、信 息查 询: 基金 净值 、 公司动 态 、公 司和 基金的 公告 、投 资人 个人 账户信 息、 销售 网 点、企 业年 金信 息等 。 2、基 金网 上交 易: 工商 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农业 银行 借记卡 用户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用 户 、 招 商 银行 借记 卡用 户、兴业 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等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实 现网 上 开户 和交易。 3、网 站客 户资 料修 改 :投 资人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的账户 查询 栏下 实现 客户 资料的 修 改 和完善 。 4、 网站 “投 资者 教育 ”栏目 :分 为新 手上 路、 客户服 务 知识 库、最 新 热点 问题 、理 财工 具等小 栏目, 并提供 关键 字搜索 ,包括 基金知 识、 交易指 南、公 司产品 、活 动动态 、市场 热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93 点等信 息, 加强 基金 管理 人与投 资人 之间 的交 流与 沟通。 5、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人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在 线服 务:WEBCALL 人 工在线 咨询 服务 (每 周一 至周五 ,8 :30-20:00)、 客 户留言 版、交 易指 南、 直销 类单 据下载 。 7、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账户 查询 ”系 统订 制免费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资 讯。 8、信 息披 露: 按照 法律 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资产 、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 供投资 人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理 财资 讯: 目 前理 财资讯 产 品包 括《 市场 周刊》、 《季 度策 略报 告》 、《国 泰 基金 快 讯》、 《最新 市场新 闻》 、《市 场热点 要闻点 评》 等,与 投资人 展示公 司的 市场研 究成果 , 交流市 场研 判观 点。 10 、互动 专区: 提供投 资 人参与公 司各种 理财活 动 的在线平 台,包 括最新 活 动介绍、 现 场活动 报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四)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拨打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电话、 网 站申请订 制(退 订)免 费 的手机短 信 资讯。 内容包 括基金 净值 、交易 确认、 手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节 日祝福 、相 关基金 资讯信 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五) 资料 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网站 申 请订 制(退 订) 免费的 纸 制资 讯。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金 投资 者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对账 单包括 季 度对账单 与年度 对账单 。 季度对账 单每季 度提供 , 在每季度 结 束后 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度 结束 后 1 个 月内 对所 有 订制 持有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六)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拨打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电话、 网 站申请订 制(退 订)免 费 的电子邮 件 资讯。 基金管 理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订制 邮件服 务的 投资人 发送电 子资讯 和电 子月度 交易对 账 单等。 (七) 交易 服务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94 1、多 样化 的委 托下 单方 式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机 构及 其代 理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柜台 下单 、电 话下 单、 传真下 单、 网上 交易 下单 等多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 人向投 资人提 供 包括工商 银行借 记卡用 户 、农业银 行借记 卡用户 、 建设银行 借 记卡用 户、招 商银行 借记 卡用户 、兴业 银行借 记卡 用户等 可以通 过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子化 基 金交易 ,并享 受相应 交易 费率优 惠。投 资人欲 了解 更多网 上交易 详情, 可登 录国泰基金网 站 www.gtfund.com 查询 。 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人 可以 在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申 请,约 定每 期扣 款时间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基 金 申购申 请。已 开通定 期定 额的销 售机构 包括国 泰基 金网上 交易( 工行卡 、农 行卡、 建行卡 、 招 行 卡)和 相关 代销 机构, 投资 人可 登录 国泰 基金网 站 www.gtfund.com 查询。 若新 增销 售机 构若开 通此 项业 务, 本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将及 时予以 公告 。 (八) 投诉 受理 1.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 以书 信、电 子邮件 、传 真 等方 式, 对基金 公司 和销 售网 点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2. 对于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原则上 采取当 日回复 ,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 人做 好沟通 。 3.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基金 管理 人将在 顺延 的工作 日回 复。 (九) 联系 基 金管 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39 楼 邮编:200120 二十 三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信证券 开通旗 下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5-0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2011-05-13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95 理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在中信证券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5-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 额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5-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 理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5-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日信证 券代理销售旗下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网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5-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 券代理销售旗下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网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6-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工商 银行开通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6-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6-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证 券代理销售旗下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网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7-0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厦门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7-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中国银 行直销 专户 银行 账户 账号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7-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 销工行 卡交 易手 续费 率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8-0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长江证券 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参加 各项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8-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民生证券 开通旗 下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8-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2 家代 销 渠道代理销售旗下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09-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赎回旗下国 泰 纳 斯达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10-28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二号) 9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1-10-29 二十 四 、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本 基 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和 登 记结算机 构的办 公场所 , 投资人可 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应 以招募 说明书 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 文件存 放在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 办 公时间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一 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