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强债B(485005)

工银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一 年 十二 月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7 年4月20 日 证 监基金 字[2007] 117 号 文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 准,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1 年11 月10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1 年9月30日。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6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业绩 ........................................................................................................................ 5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59 十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6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7 二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80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工 银瑞 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工 银瑞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工 银瑞信增 强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基 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 他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业务规 则: 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 记结算机 构 办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 别代码不同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或有 不同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直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包括直销中心及 网上交易 系 统);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 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 、 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碧 艳 联系电 话:010-58698518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55% ; 瑞士 信贷 占 公司注 册资 本的 25%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 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行长 。 1984 年加 入中 国工 商银行 , 200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 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河 南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总 经理 、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副 总裁 、 中 国工商 银行 行长 助理 兼 北 京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阿拉 木图) 股份 公 司 董事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东)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工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城 市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会 主任 和 行 业发展 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 事总经理 ,长 驻香港工作 ,负责资 产管 理部的环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理 委员 会成 员并 兼任 瑞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 的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在 2006 年加 盟复 兴集 团之前 , Harvey 先生合 作创 立了 以亚 太地 区市场 为主 的多 策略 对冲 基金——Bennelong 资 产管 理公司 。 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 次加 入瑞 士 信贷香 港公 司。 他在 任的 十年间 ,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方 面担 任了 多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域 。他 离任 前是 香港 投资银 行部 和客 户拓 展业 务的负 责人 。 此 外,他 创立 并管 理了 瑞士 信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 固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领 导职 务 , 包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球 负责 人, 管理 中东 、非洲 、土 耳其 和拉 丁美 洲的业 务。 David Peter Walker 先 生 : 独立董 事 ,1978 年至 1983 年任 职于 J.P.Morgan , 负 责跨国 企业 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 年至 1990 年任职于 Bankers Trust , 先后 担任 资 本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及 美国 资本 市场 部主 管、 负 责亚 太区 (日本 除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务 ;1990 年至 200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波 士顿 , 担 任 执行董 事、 证券 产品 业务 主管、 投资 银行 部主 管等 职;2003 年 6 月 至今 , 成 立物业 发展 业 务 公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董 事。


陈晓燕 女士 : 董 事, 学士 。1982 -1984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银行 会发 局。1984 -1986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行 会 计 部营业 处 处 长 。1986 -1998 年任 中 国 工 商 银行 会 计 部副主 任 。1998- 1999 年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银 行卡部 主任 。1999 -2001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金营 运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务 部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至 今任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业 务总 监兼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国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博士 生导师 。曾 执 教 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学(1995-1999 ) 、 美国 北卡大 学(2000-2006 ,获 终身教 职) ;曾 担任 中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 国留美 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 济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担 任国 务院 城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 点评 估专家 组成 员等 职, 同时 承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 委、 世界银 行等 直 接 立项资 助的 重大 课题 。 牛大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1995-2000 年 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总经 理、 总经理 。 1999-2000 年 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总 裁 ( 兼) 。 2000 年至 今 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 行总裁 。


蔡昀先 生 : 董 事, 学士 。1990-1993 年任 职于 中远 总公 司审计 处 。1993-1994 年任 职于 中 远(集 团) 总公 司审 计处 。1994-1996 年任 职于 中远 英国公 司。1996-1998 年任 中远( 集 团 ) 总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1998-1999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 长。 1999-2006 年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200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远( 集团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 赵跃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1987-1994 年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工 作 。1994-1998 年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作 , 1998.01-1998.09 任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董 事 、 副 总 经理 。1998-2002 年任 中国 工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理 。2002-2004 年 任中 国工商 银 行 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级) 。2004 年至今任中 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原企业年金中 心)总 经理 。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总 经 理,博 士。1989 -1998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划 部副 处长 ,1998 -200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历任 处长 ,副 总经理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浙 江省 分行 行长、 党 组 书记 。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 党 委 委员 。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员 。 Sarah Pearson 女士 : 监 事 , 法 学学 士 。 拥 有英 格兰 、 香 港和 澳大 利亚 ( 新南 威尔士 州) 的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士 信贷 董事 总经 理兼 首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 区 及全球 新兴 市 场 的资产管理业务。Pearson 女士于199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1996 年至2010 年年 中曾 先后派 驻香港 、新 加坡 、东 京和 悉尼。 出任 现 有职务 前, Pearson 女 士曾 任亚太 区区 域总 顾问 六年 , 并在2006 年至2010 年期 间担任 瑞士 信 貸 澳洲區 首席 运营 官以 及亚 太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加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Pearson 女士 曾在 高 伟 绅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担 任事 务律 师。 王妍敏 女士 : 监 事, 硕 士 , 会计 师。1997.08-1999.04 中 远 (集 团) 总 公司 资 产管理 中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 心员工。1999.04-2009.02 中远(集团) 总公司监 督 部员工。2009.02- 至今任中远(集团) 总 公司监 督部 财务 审计 室副 经理。2010 年 7 月 至今 兼 任中远 慈善 基金 会监 事。 江明波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 责 人 ; 2004 年6月至2006 年12 月 , 担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 理;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2008 年4 月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添 利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2 月1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四季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会 员 、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 2002 年至 200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2000 年至 2002 年, 任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限 公司 ,担 任高 级财 务经理 ;1998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 北 京 东方龙 马系 统集 成有 限公 司,担 任财 务经 理。1995 年至 1998 年, 任职 于北 京 康拓科 技开 发 集团总 公司 ,担 任主 管会 计。1991 年至 1994 年, 任职于 北京 康捷 电子 工程 有限公 司, 担 任 主管会 计。2007 年 11 月 加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担 任高 级 经 理。2011 年6 月 起担 任财务 部副 总监 。 3.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夏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信 贷资 产管理 公 司,历 任高 级风 险分 析师 、副总 裁;2003 年至 2005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 一波士 顿, 曾担 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指数 的数 量分 析员 、基 金经理 、副 总裁 。2006 年 加入瑞 士信 贷 集 团资产 管 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董 事。 肖在翔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院 。1980 年至 1982 年任职 于 中 国人民 银行 ,1984 年至 2007 年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历任 储蓄 部储 蓄业 务处 处长, 零售 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 ,14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先后 在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招商 现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 固定收 益部 总 监;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任 工银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利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马 稳 健回报 、 金 鹰增长 以及 金牛 创新 成长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副总 监;2009 年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2010 年 4 月 12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1 年 4 月2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 超 先 生 :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2000 年 8 月至 2005 年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担 任副 主任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10 月, 任职 于中 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高级经 理。2009 年 10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 任 首席经 济学 家。 曹冠业 先生 :10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 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 ;2007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 总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5 月17 日 ,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8 年2 月 14 日至2009 年 12 月25 日 ,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 金经理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主题 策 略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资 顾 问 管 理公 司 担任 执 行董事 , 北 京博 动 科技 有 限责任 公 司 担任 执 行董 事 和财务 总 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 国 际业务 总监 ;2008 年 2 月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全 球 基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杨军先 生,1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0 年 5 月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 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保 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2 (9)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4、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代 理人 、被 代表 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3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 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 独立董 事资 格 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 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 中 的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 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 大 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 机 情 况进 行 评估 , 制定 危机 处 理方 案 并监 督 实施 ;负 责 对基 金 投资 和 运作 中的 重 大问 题 和重 大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 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 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 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立 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4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其 中监 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 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 行。 2006 年 9 月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5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身 恒 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 在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并 开始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的 已 发 行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3,125.16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5,021.99 亿 元, 增长 4.65% 。2011 年一 季度 ,中 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472.33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34.23% ; 年 化 平均资 产回 报 率 1.71% , 年 化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 率 26.19% ; 利息 净收 入 716.30 亿元, 较上 年同期 增 长 25.27% ; 净利 差为 2.58% , 净利 息收 益 率为 2.69%,分 别较上 年同 期提 高 0.28 和 0.30 个 百分 点;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 231.54 亿 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7.29% 。 其中, 结算 、 理财、 电子 银行 、 贷 记卡 及保理 等重 点产 品快 速增 长, 收 入结 构日 趋合理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在 莫斯 科设 有代 表处, 设立 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 侨 村镇银 行、 浙江 武义 建信 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 建信 村镇银 行、 河北 丰宁 建信 村镇银 行、 上 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 9 家村 镇银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国 际, 建 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 信金 融租赁 、建 信信 托、 中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全 行已 安 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 有员 工 313,867 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 共获 得 100 多 个国 内外奖 项 。 本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志公 布的 “ 全球 商业 银 行品牌 十强 ” 列第 二 位 , 在 “ 全球 银行 品 牌 500 强” 列 第 13 位 ,并 被 评 委 2010 年中 国 最佳 银 行 ; 在 美 国《 福 布 斯》 杂 志 公 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佳 中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 列 第三 位, 银行 业第 一位 ; 被 《亚 洲金 融》 杂志评 为 2010 年度 “中 国最佳 银行 ”; 连续 三年 被香港 《资 本》 杂志 评为 “中国 杰出 零 售 银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会 总会授 予“ 中国 红十 字杰 出奉献 奖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合 制 度处、 基金 市场处 、 资 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 金核 算处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 现有 员 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 以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 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6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 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2010 年初, 中国 建设 银行 被 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 全球托 管人》 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 国 内最 佳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 香港 《财 资》 杂志评为 “ 中国最 佳次 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 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7 放、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8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010-58698918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杨光





址: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 话:95595


(全 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1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2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2)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4)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5) 恒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程 维 联系电 话:0551-2207936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5 传真电 话:0551-2207965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 安徽省 :9688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9)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0755-82492000


传 真:0755-82492962


公 司网 站:www.lhzq.com 客服电 话:95513 ,400-8888-555 (3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联系人 :袁 丽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 ,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glsc.com.cn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6 (3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42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7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7)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38)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 座 法 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8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39)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 :刘 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传 真:0791-6789414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4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3)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 崔 海涛 联系人 :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5)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4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0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47)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4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9)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 务楼A 座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5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1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1)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52)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2 (55)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6)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7)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5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3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樊 昊 客服电 话:025-95597 ( 江 苏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址:www.htsc.com.cn (6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6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 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6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地盛 南 街 1 号 国光 高科大 厦 4F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5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电


话:010-665830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4 月 20 日 证 监基金 字[2007] 117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6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 赎回 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别 。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购 费用 或赎 回时 收取 后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的 ,称为 A 类 ;不 收 取前端 或后 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 赎 回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 B 类。 本基 金 A 类、B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 式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 七)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 息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八)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 不得 从基 金 财产中 列支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已 于2007 年5 月11 日生 效。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 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可以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销售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7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 销 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5 月 25 日开放 了日 常申 购业 务 , 自 2007 年 6 月 5 日 起开 始 办理日 常赎 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8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 款T+2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划 出, 经销 售机构 于 T+3 日内划 向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 遇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 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作 日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 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直 销 中心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 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人 民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 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00 份 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3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和 后端 收费 模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申购 时 收 取的申 购费 称为 前端 申购 费,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39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 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M 、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 M<300 万 0.5% 300 万≤ M<5 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 Y < 2 年 0.7% 2 年≤ Y < 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高 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3 %,B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赎回 费 率见下 表 。 表


基金的赎回费率 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 年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和 后端 收费 模式。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0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基 金份 额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A类 基金 份额 单位 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采用 前端 收费 方式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 采用 前端 收费 方 式,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基金 份额 。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 采用 后端 收费 方式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 采用 后端 收费 方式 ,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619.05 份基 金份 额。 2)B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1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 A 类 基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产 生 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之 前采用 前端 申购 费率 模式 , 持 有时 间 为 两 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 A 类 基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A. 如果 投资 人在 认购 时选 择交纳 后端 认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 回份 额 ×认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面值 × 对 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2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后端认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之 前采用 后端 认购 费率 模式 , 持 有时 间 为 两 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后 端认购 费率 为 0.4% ,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0× 1.00× 0.4%=4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40-0=12,4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元, 持 有期限 为两 年六 个月 ,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460元。 B. 如 果投 资人 在申 购时 选 择交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 资产净 值× 对应 的后 端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后端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之 前采用 后端 申购 费率 模式 , 申购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 元, 持有 时间 为 两 年六 个月 , 对应 的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0.5% ,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 1.05× 0.5%=52.5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52.5-0=12,447.5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时间为 两年 六个月 ,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47.5 元。 2)B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 回 B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 假 设赎回 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3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记在 册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 金份 额。 3、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 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4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5 回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暂 停赎 回 : 连 续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6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 如 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 有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基 金 转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在部 分销 售机构 开通 了本 基金 与工 银瑞信 核 心 价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工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信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 份 额及 B 类 基金 份额 、 工 银 瑞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基金 份额 、 工 银瑞 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 添 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 额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体 业 务办理 机构 和 相关规 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 3、 转 换费 各基金 之间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 整 转换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规 定的 标 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7 1、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基 金申 购业务 的一 种方 式 , 投 资 者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 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 定期 定额 投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回 等 业 务的影 响 , 投 资者 在办 理 相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同时 ,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 申购 、 赎 回业 务 。


2、申 购费 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等 同于 正常 申购 费率, 计费方 式等 同 于 正常 的申 购业务 。( 如遇 有调整 ,另 见相 关公 告) 3、办 理场 所


截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 投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易 渠道 及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国 光大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相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泰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红 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经 纪 有 限责任 公司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等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网 点办 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请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8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与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基金 资产波 动性 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获 得超过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业绩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遵 循严 谨、 科学的 投资 流程 ,通 过专 业分工 细分 研究 领域 ,立 足长期 基 本 因素分 析, 从利 率、 信用 等角度 进行 深入 研究 ,形 成投资 策略 ,优 化组 合, 获取可 持续 的 、 超出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稳定 投资收 益。 在固 定收 益资 产所提 供的 稳定 收益 基础 上,根 据股 票 市 场一级 市场 股票 及资 金供 求关系 ,适 当参 与新 股发 行申购 及增 发新 股申 购等 风险较 低的 投 资 品种, 为基 金持 有人 增加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 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股 票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 (含 可转 换债 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2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投 资 只进 行 首次 发行 及 增发 新 股投 资 ,不 直接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股票 。 (四) 投资 策略 (1 )利率策略 利率策 略小 组从 组合 久期 及组合 期限 结构 两个 方向 提出针 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 投资策 略 。 该小组 全面 研 究 GDP 、 物 价、 就业 、 国际 收支 等国 民经济 运行 状况 , 分析 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景 ,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在此 基础 上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斜 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可以 制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 可以制 定相 应的 债券 组合 期 限结 构策 略, 例如 :子 弹型组 合、 哑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49 (2 )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策 略小 组研 究国 民经济 运行 状况 ,货 币市 场及资 本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以 及不 同时期 市场 投资 热点 ,分 析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券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 券类属 之间 配置 比例 。 (3 )信用策略 信用策 略小 组根 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 析企 业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发 行人业 务发 展状 况, 企业 市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 理水平 ,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并根 据特 定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 评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确 定企 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对 企业 债券 信用 级别的 研判 与投 资, 主要 是发现 信用 风险 利差 上的 相对投 资机 会, 而不是 绝对 收益 率的 高低 。 (4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债券 市场的 参与 者众多 ,投 资行 为、 风险 偏好、 财务 与税 收处 理等 各不相 同, 发掘 存在 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也 是本 基金 发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本基 金密 切关 注国 家法 律法规 、制 度的 变动, 通过 深入 分析 市场 参与者 的立 场和 观点 ,充 分利用 因市 场分 割、 市场 投资者 不同 风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形 成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带 来增加 价值 。 (5 )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 合其 信用 等 级、 流动 性、 选择权 条款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 资价 值, 选择那 些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6 )可转换债券投 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券 兼 具权 益 类证券 与 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 的特性 , 具 有抵 御 下行 风 险、分 享 股 票价 格 上 涨收 益 的特 点 。本 基金 将 选择 公 司基 本 素质 优良 、 其对 应 的基 础 证券 有着 较 高上 涨 潜力 的 可 转换 债 券进 行 投资 ,并 采 用期 权 定价 模 型等 数量 化 估值 工 具评 定 其投 资价 值 ,以 合 理价 格 买 入并 持 有。 本 基金 持有 的 可转 换 债券 可 以转 换为 股 票。 本 基金 投 资于 可转 换 债券 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7 )资产支持证券 等品种 投资策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证 券 (MBS ) 等 在内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发 行条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 前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0 还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8 )新股申购投资 策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求关 系不 平衡 经常 导致 股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 价格之 间 存 在一 定 的价 差, 从而 使得 新股申 购成 为一 种风 险较 低的投 资方 式。 本基 金将 研究股 票首 次 发 行(IPO) 股票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因素 , 根 据股票 市场 整体 定价 水平 , 估计 新股 上 市 交易的 合理 价格 ,同 时参 考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从而 制定 相应 的新 股申 购策略 。本 基 金 对于通 过参 与新 股认 购所 获得的 股票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格 相对 于其 合理 内在 价值的 高低 , 确 定继续 持有 或者 卖出 。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制 ” 管理模 式 , 建 立了 严谨 、 科学的 投资 管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 研究、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 建、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 及绩效 评估 等全 过程, 如图1所 示。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 策略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金 融市 场、单 个证 券 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 相 对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资 策略 建议 , 相对价 值 利率策 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 线斜 度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信用策 略 投资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风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短期因 素 市场分 割 风险偏 好 税收处 理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1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 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对公 司旗 下管理 的所 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 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专 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策 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下 一阶 段 投 资策略 ,每 周定 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回 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分析 其对 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 问 题 。 3.投资组合构建 基 金经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议,在权 限范围内 ,评估 债券的投 资价值, 选择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易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险管理及绩效 评 估 风险分 析专 业人 员对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绩 效进 行评 估, 报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管 理 建 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新华巴 克莱 资本 中国 综合 债券指 数 。 该指数 同时 覆盖 了国 内交 易所和 银行 间两 个债 券市 场全部 固定 收益 证券 ,具 有广泛 的 市 场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 较基准 。因 此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选择 新华 巴克 莱资本 中国 综合 债券 指数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2 金。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超过 本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市 值不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超 过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可转 换 债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0)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上述(1) 、 (3) 、 (4) 、 (5) 、 (6) 及(8) 等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是 根据 法律 法规 强制性 规 定制定 的,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述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3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因基 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报告 期 为2011 年07 月01 日 起至 09 月30 日止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73,103,932.51 4.24 其中:股票


273,103,932.51 4.24 2 固定收益投资


5,968,231,827.90 92.72 其中:债券


5,968,231,827.90 92.72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 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544,872.94 1.66 6 其他资产


89,128,391.24 1.38 7 合计





6,437,009,024.59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760,000.00 0.36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18,073,874.91 5.74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2,980,000.00 0.87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25,454,235.80 0.67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26,206,500.00 3.32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33,433,139.11 0.88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930,057.60 0.1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8,090,000.00 0.4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9,250,000.00 0.51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73,103,932.51 7.19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57 开山股 份 600,000 38,346,000.00 1.01 2 002602 世纪华 通 2,000,000 36,700,000.00 0.97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5 3 002601 佰利联 400,000 32,980,000.00 0.87 4 002603 以岭药 业 650,000 24,895,000.00 0.66 5 002613 北玻股 份 1,675,000 22,880,500.00 0.60 6 600859 王府井 500,000 19,250,000.00 0.51 7 300250 初灵信 息 500,000 18,090,000.00 0.48 8 002534 杭锅股 份 700,000 17,290,000.00 0.46 9 601118 海南橡 胶 1,600,000 13,760,000.00 0.36 10 601636 旗滨集 团 1,422,580 13,528,735.80 0.3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49,771,890.00 14.4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382,856,000.00 62.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86,846,000.00 54.96 4 企业债 券 2,261,115,973.60 59.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00,020,000.00 2.63 7 可转债 674,467,964.30 17.76 8 其他 - - 9 合计 5,968,231,827.90 157.1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302 11 进出 02 7,100,000 701,054,000.00 18.46 2 080216 08 国开 16 5,000,000 508,300,000.00 13.39 3 110217 11 国开 17 4,500,000 438,480,000.00 11.55 4 113001 中行转 债 2,684,510 244,263,564.90 6.43 5 110015 石化转 债 2,573,990 224,992,465.90 5.9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6 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 未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2,278.0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300,138.2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9,593,834.13 5 应收申 购款 742,140.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128,391.24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244,263,564.90 6.43 2 110015 石化转 债 224,992,465.90 5.93 3 110016 川投转 债 61,734,265.60 1.63 4 110011 歌华转 债 54,297,778.50 1.43 5 110003 新钢转 债 24,857,500.00 0.65 6 126729 燕京转 债 18,206,166.66 0.48 7 125887 中鼎转 债 17,342,222.74 0.46 8 110013 国投转 债 9,292,000.00 0.24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57 开山股 份 38,346,000.00 1.01 新股未 上市 2 002602 世纪华 通 36,700,000.00 0.97 新股未 上市 3 002601 佰利联 32,980,000.00 0.87 新股未 上市 4 002603 以岭药 业 24,895,000.00 0.66 新股未 上市 5 002613 北玻股 份 22,880,500.00 0.60 新股未 上市 6 300250 初灵信 息 18,090,000.00 0.48 新股未 上市 7 601636 旗滨集 团 13,528,735.80 0.36 新股未 上市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以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向投 资 者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未 来 表现 。 投资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7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为2007 年5月11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至2011年9 月30 日)的投 资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工银增 强收 益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5.11-2007. 12.31 13.07% 0.37% -0.79% 0.08% 13.86% 0.29% 2008 年 9.85% 0.22% 9.32% 0.08% 0.53% 0.14% 2009 年 3.95% 0.25% 1.90% 0.05% 2.05% 0.20% 2010 年 8.42% 0.29% 2.71% 0.07% 5.71% 0.22%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32.71% 0.29% 15.15% 0.07% 17.56% 0.22% 工银增 强收 益债 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5.11-2007. 12.31 12.77% 0.37% -0.79% 0.08% 13.56% 0.29% 2008 年 9.39% 0.22% 9.32% 0.08% 0.07% 0.14% 2009 年 3.52% 0.25% 1.90% 0.05% 1.62% 0.20% 2010 年 7.97% 0.29% 2.71% 0.07% 5.26% 0.22%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30.32% 0.29% 15.15% 0.07% 15.17% 0.22%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8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59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7 年5 月 11 日 生效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第十 二条 (三 )投 资范围 、( 八) 投资 限制 的规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资 产( 含 可 转换债 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0% ,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投资于 可转 换债 券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资 只进 行首 次发 行及 增 发新 股投 资 ,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0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 三)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1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 息( 自债券 计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息日 至估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 (3)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2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 差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3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4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5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 股 票 估值 方 法的 第(3) 项 、 债券估 值 方 法的 第(6) 项 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 他 合法 收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B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 配 权 ; 2.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将 投资 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6 5.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7.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在符 合有 关 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9.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四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80% ; 10.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选 择取得 现金或将 所获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金 ,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资金 将按 分 红 除权日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同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份额 免收 前 端 申购费 或后 端申 购费 。同 一投资 者持 有的 同一 基金 的同一 费用 类别 ( 前 收费 或后收 费) 可 在 不同销 售机 构选 择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 基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由 于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基金 管理 人 可 相应制 定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拟订 ,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7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本基 金从 B 类基 金份 额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8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B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 书第八 章第( 六) 款 及第( 七) 款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详 见 本 公司 相关 公 告 。 ( 三 )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69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会 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0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1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2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算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 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 金 托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3 管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影响 股票 与债券 市场 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 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4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 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 其他 风险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5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用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费用 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6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可 自助 进行 账户 信息 、基 金份 额、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8 2、 人 工服 务:


本公司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或:010-58698918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 公 司 在获 得 准确 的 邮 寄地 址 和 邮政 编 码的 前 提下, 为 首 次开 户 的投 资 人寄送 基 金 账户 确 认 书。 账 户确 认 书将 在投 资 人开 户 后15 个 工作 日寄 出 。 在 基 金募 集 期间 新开 户 的, 账 户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本 公 司客服 电 话 、网 站 、电 子 邮件、 短 信 等通 道 定制 对 账单服 务 。 本公 司 在 获得 准 确邮 寄 地址 、手 机 号码 、 电子 邮 箱的 前提 下 ,为 已 定制 账 单服 务 的 投 资者 提 供 电 子 、彩 信 和 纸制 对账 单。 1、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 资 人 在公 司 登记 个 人电子 邮 箱 信息 后 ,可 定 制月度 、 季 度和 年 度电 子 账单。 电 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有 人 定 制彩 信 账单后 , 可 获得 交 易发 生 时间段 的 季 度彩 信 对账 单 。彩信 对 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纸 质对 账单 份 额 持 有人 定 制纸 质 对账单 后 , 可获 得 交易 发 生期间 的 季 度账 单 。份 额 持有人 在 季 度内 无 交 易发 生 ,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的对 账 单。 定 制纸 质对账单 的 份 额持 有 人将 获得 年 度对 账 单。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 可登 录公 司网 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入 身份号 码或 基金账 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意 时段 的对 账单 。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 可通 过传 真 方式获 得对 账单。 由于投资 人 提 供的 邮 寄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 邮箱 不详或因 邮 局 投递 差 错、通 讯 故 障、 延 误 等原 因 ,造 成 对账 单无 法 按 时 准 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 原基 金 销售 网 点 或 致电 本 公司 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79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服 务 。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 可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 金 可通 过 销售 机 构 和我 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 为投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的服 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 固定 的 渠道 ,采 用 固定 期 限、 固 定金 额的 方 式申 购 基金 份 额。 定期 定 额投 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 网站 设置 了 “在 线 客服” 、网 站论 坛、 信箱 留 言等栏 目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在线 服务 渠道开 展相 关咨 询。 客户 服务电子 邮箱 地址 为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 人 可登 录 本公 司 网站办 理 本 基金 网 上交 易 业务, 包 括 :基 金 开户 、 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网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本 公 司热线 电 话 、电 子 邮箱 、 传真、 在 线 客服 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 人 和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次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期间 ,本基 金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公 告: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1 年 5 月 12 日 2 、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2011 年 6 月 23 日 3 、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2010 年 6 月 23 日 4 、2011 年 6 月 30 日基 金 净值公 告 ,2011 年 6 月 30 日 5 、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1 年 7 月 19 日 6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 公 告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0 2011 年 7 月 28 日 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19 日 8 、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1 年 8 月 29 日 9 、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1 年 8 月 29 日 10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的 公告 ,2011 年 9 月 23 日 11. 工银 瑞信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1 年 10 月 26 日 1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杭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1 年 10 月 27 日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人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 业 场 所, 投 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 上 第 (一 ) 至( 五 )项备 查 文 件存 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办 公 场所 、 营业 场 所,第 ( 六 )项 文件 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办 公 场所 。 基金 投 资者 在营 业 时间 可 免费 查 阅,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年 十二 月十二 日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2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 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记结 算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3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4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 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5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额 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 能有所 不同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6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提 高 销售服 务费 用标 准 ,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或 费用 的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7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8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89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 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0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1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 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 票 人;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 拒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2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关 于本章 第( 二)条 所规 定的 第(1)-(8)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 本章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 (10) 项 召开 事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用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费用 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3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4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5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和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基金 等资产 管理 业务 ; 募集 设 立基金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仟叁 佰叁 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债 券、中 央银 行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股 票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 (含 可转 换债 券 )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股 票 等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只进行 首次发行及增发新股投资 , 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 债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不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可转 换 债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9)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8 (10) 上 述 (1 ) 、 (3) 、 (4) 、 (5 ) 及 (7) 等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是 根据 法律 法规 强制性 规 定制定 的,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述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9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 和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0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 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约 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1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2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托管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 同、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托 管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 人应通 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4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