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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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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9 年 03月 0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09】209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 的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年 11 月 12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规则 .....................................................................34 七、基金的募集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登记、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54 十二、基金的投资..........................................................................................................................56 十三、基金的业绩..........................................................................................................................67 十四、基金的财产..........................................................................................................................6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六、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7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十九、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8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二十一、风险揭示..........................................................................................................................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1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2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八、备查文件........................................................................................................................125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庆可分 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21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4.上市公告书:指《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庆 A 基金份额和同庆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51.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3.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封闭期末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同 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8.基金份额转换日: 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转换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59. 基金份额的本金: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1.000元)的乘积。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 清算”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 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6.基金份额分离: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和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67.同庆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 金份额 68.同庆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 金份额 69.同庆A约定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同庆 A 份额所设定 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同庆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5.6%。 70.同庆A约定应得收益:指同庆A份额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 益和可能获得超额收益分配的总金额 71.同庆B应得资产及收益:指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 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基金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 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1年11月12日,基金管理人共管 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五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 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二办副 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香港 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 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 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 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陈淑珊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ING霸菱证券公司、 花旗银行、摩根士丹利。现任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私人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兼 主管。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美洲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 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 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 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 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 大学讲座教授。 现任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 《伙 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 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 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 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经 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 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 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 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 机学院执行院长、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陈锦光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职于美国银行直 投伙伴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部门,历任野村证券高科技产业研究分析师、野村证 券上海办事处及证券研究部门负责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以及投 资亚洲和中国国内市场的投资经理人。现任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团 队总监。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 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 副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 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济师。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 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 务运营部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同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 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 总监和督察长。2007年4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 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从1992年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 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 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宁先生,1971 年 10 月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 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基金 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自2008年1月3日起任长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年5月12日起兼任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黄瑞庆先生,2009年5月12日—2011年1月13日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任职日是指公司批准日或公司公告日。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同上。 王宁先生,EMBA,投资管理部总监,同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 经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同盛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国工程师学院MBA,美国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债券投资主管、高级 研究员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业务管理部和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 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 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 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 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 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 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 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 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 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 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 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 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 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 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于 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 增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 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26.19%;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7%;净利差为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 29%。其中,结算、理财、电 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 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 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 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 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 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 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 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 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 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71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 (010)66594851 传真: (010)66594942


联系人:吴雪妮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电话:010-85108227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6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林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7046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梁曦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 24层、25层、26层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 公司网址:www.nesc.cn (1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 (010)8486481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张于爱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2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5)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2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至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杨瑞芳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28)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新天地大厦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 王敏 电话:0871-3577011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电话:0531-81283735


客服电话: 95538


邮政编码:250001


网址: www.qlzq.com.cn


(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 15层, 100140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邱培玲 电话:010-58328366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 员。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 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以《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200120)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六、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规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 4:6 的 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同庆A” )和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B” ) 。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同庆 A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 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同庆 B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 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6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同庆 A 与同庆 B 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 市场内单独交易同庆A或者同庆B份额。 (二)封闭期末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同庆 A 和同庆 B 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 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则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同庆 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 益,则同庆 A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同 庆 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 B 基金份额, 则同庆 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同庆 A 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5.6%,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 用单利计算,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6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 益率超过60%, 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6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10%分配予 同庆A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 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B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同庆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同庆 A 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 的同庆 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同庆 A 和同庆 B 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 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同庆 A 和同庆 B 基金份额,在本 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同庆 A 和同庆 B封闭期末净值, 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为同庆 A 和同庆 B 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同庆A和同庆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同庆 A 与同庆 B 单独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NAV a 为封闭期截止 当日 T 同庆 A 基金份额净值,NAV b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 T 同庆 B 基金份额净值。 同庆A 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R a 为单利5.6%。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同庆A与同庆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467 时,则同庆 A 与同庆 B 截至封闭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 净值: NAV a =NAV/0.4; NAV b =0; (2)当 0.4671.600时,则同庆A与同庆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值: NAV a =1+3×R a +10%×(NAV-1.600)/0.4; NAV b =(NAV-0.4×NAV a )/0.6; 在封闭期末计算同庆 A 和同庆 B 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 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对帐务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 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 元,则其自动获得 同庆 A 份额 40 份和同庆 B 份额 60 份,且两类份额面值均为 1 元。同时假设同 庆A基金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6%。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为1.5元, ,本基金份额总 净资产为100×1.5=150元,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50%,则同庆A份额和 同庆B份额的收益分配如下: ①同庆A基金份额净值=1+3×5.6%=1.168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6.80%; ②同庆 B 基金份额净值=(1.5-0.4×1.168)/0.6=1.721 元,份额总收益 率为72.13%; ③同庆A基金份额资产总额=40×1.168=46.72元; ④同庆B基金份额资产总额=60×1.721=103.28元;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为 2.5 元,即是本基金基 金份额收益率为 150%,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 100×2.5=250 元,则同庆 A 份 额和同庆B份额的收益分配如下: ①同庆A基金份额净值=1+3×5.6%=1.168元;同庆A基金份额再次获得收 益分配=10%×(2.5-1.6)/0.4=0.225 元;则同庆 A 基金份额实际净值 =1.168+0.225=1.393元,份额总收益率为39.3%; ②同庆 B 基金份额净值=(2.5-0.4×1.393)/0.6=3.238 元,份额总收益 率为223.8%; ③同庆A基金份额资产总额=40×1.393=55.72元; ④同庆B基金份额资产总额=60×3.238=194.28元; (五)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 公告同庆 A 和同庆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 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同庆 A 和同庆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NAV a 为封闭期内第 T 日同庆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 b 为封闭期内第 T 日同庆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同庆A约定年收益率R a 约定为单利5.6%;基金封 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T y (y=1,2,3) ,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T t =T 1 + T 2 + T 3 天。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同庆 A 和同庆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T日,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4×(1+3×R a ×T/T t )时,则同庆 A 与同庆 B 在封闭期内 第T日(0<T≤T t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NAV/0.400; NAV b =0; (2)当 0.4×(1+3×R a ×T/T t )1.600,则同庆 A 与同庆 B 在封闭期内第 T 日(0<T≤T t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1+3×R a ×T/T t +10%×(NAV-1.600)/0.4; NAV b =(NAV-0.4×NAV a )/0.6; 同庆 A 与同庆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六)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 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份额净值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 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03月06日证监许可字[2009]209号文批 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封闭期:三年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于2009年5月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9年5月6日,基金募 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总份额自 动按4:6比例分离为同庆A和同庆B两类基金份额,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1.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5,524户,总净缴存金额(不含手续费)人民币14,685,567,143.82元,确认份 额(不含利息结转份额)14,685,567,143.82份,利息结转份额1,166,095.24份, 总确认份额14,686,733,239.06份。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 法场内保留至整数位,场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本基金的净缴存金额已于2009年5月12日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2.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 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14,686,733,239.06份基金份额,按照约定的基金份额分离规则自 动按4:6分离为同庆A和同庆B份额,其中同庆A的基金份额为5,874,693,295.62 份,同庆B的基金份额为8,812,039,943.44份。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9 年 5 月 12 日起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同庆A与同庆B两类基金 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同庆 A 与同庆 B 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同庆 A 和同庆 B)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同庆A与同庆B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同庆A与同庆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自动按转换规 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申购、赎 回规则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赎回规则相同,具体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 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 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 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738.92) /1.0160=48485.31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8485 份, 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退款金额=50000-738.92-48485×1.0160=0.32元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可得到48485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0.32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0.5%。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 ,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 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 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 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 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及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 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738.92) /1.0160=48485.31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0.5%。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登记、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但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份额赎回业务。 。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本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 定办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稳健成长和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股票, 力求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封闭期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高于3%。 (三)投资理念 充分把握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 分享中国业绩优良型企业的发展成果, 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理念“价值—收益” 。在此理念驱动的基础上,通过对上市 公司进行深入的投资价值分析,基于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业绩预期表 现、成长价值的权衡,精选中长期业绩持续增长且价值被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作 为主要投资对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将科学严谨、规范化的选股 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通过优选业绩优良、成长性稳定、在行业 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长。在对市场趋势的有效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稳健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行 业配置,同时根据对上市公司充分的基本面分析,挖掘行业中的价值个股。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体系,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 金收益率。 2.行业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 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 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 整。特别是对于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点支柱行业,受国家政策鼓励扶持的优势 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行业景气良好的行业,为本基 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中将以价值收益型股票投资为主导,把企业的创造价值 能力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最核心标准。利用数量化的投资分析方法和价值投资 思路,对市场运行特征进行跟踪,确保基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价值收益型企业的主要选择标准是:


(1)行业竞争优势明显,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点支柱行业,或受 国家政策鼓励扶持的优势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行业 景气良好的行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 (2)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处于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的早期,企业经营 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企业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 能力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3)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现金流创造能力强,资 产盈利水平较高;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各项指标健康,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 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第一步,定量指标筛选股票,构建基础股票池 (1)主营收入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超过GDP增速 (2)主营利润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税后盈余复合增长率超过GDP增速 (3)资产回报率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ROE持续增长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管理水平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和未 来两年接近或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满足上述四项指标中之三项,即认为符合条件,通过筛选构建基础股票池。 第二步,在基础股票池中进一步定量筛选,构建核心股票池 (1)主营利润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税后盈余复合增长率超过GDP增速1.5倍 (2)资产回报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ROE高于行业平均水平1.5倍 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指标,即认为符合条件,通过筛选构建核心股票池。 第三步,定性指标精选个股 运用以下两个定性指标对核心股票池中的个股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 进行考核,从中精选经营管理效率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1)管理能力 综合评定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 三年或未来两年至少要符合行业特征; (2)公司治理结构 无不良过往记录,控股股东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较高;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责、权、利明晰。 4.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运用数量化分析决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 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 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久期控制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 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和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 形态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 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 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3)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 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 利差波动、信用转变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 ,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 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4)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 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5.权证选择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 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公认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 基金品种,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同庆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同庆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 相对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 (七)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 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根 据研究部门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下达指导性意见,基金 经理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具体的投资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在授权范 围内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并对投资方案的实施绩效负责。 3.投资组合的构建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首先,本基金利用本公司研究部和金融工程与 量化投资部共同构建的 “长盛价值-收益选股体系” , 共同选取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然后,依据绝对投资价值、相对投资价值等指标排序精选个股,确定投资比重。 最后,根据行业景气度、行业集中度等指标对个股投资权重进行优化。 (2)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在科学预测利率变动的前提下,通过久期管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3)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4.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和一线监控。 5.投资组合调整过程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 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 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6.业绩与风险评估过程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 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 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 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债券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


(7)本基金在封闭期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资、融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所载数据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9月30日。 以下数据摘自本基金2011 年第3季度报告。 1.2011年9月30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8,917,323,992.55 68.25 其中:股票


8,917,323,992.55 68.2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59,404,529.10 18.8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78,782,801.23 12.85 6 其他资产合计


9,745,268.16 0.07 7 合计 13,065,256,591.04 100.00 2.2011年9月30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11,471,763.20 0.86 B 采掘业 994,042,989.64 7.63 C 制造业 4,962,621,620.60 38.09 C0 食品、饮料 1,379,944,131.09 10.59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654,735,458.81 5.02 C5 电子 514,461,228.44 3.95 C6 金属、非金属 478,722,381.20 3.67 C7 机械、设备、仪表 1,420,662,574.98 10.90 C8 医药、生物制品 514,095,846.08 3.9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31,838,551.50 1.01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363,764,479.19 2.7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84,708,848.48 5.25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I 金融、保险业 1,501,096,914.72 11.52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7,917,180.13 0.21 M 综合类 139,861,645.09 1.07 合计 8,917,323,992.55 68.44 3.2011年9月30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989 中国重工 50,000,000 536,000,000.00 4.11 2 600016 民生银行 80,009,654 441,653,290.08 3.39 3 000858 五 粮 液 9,999,975 362,999,092.50 2.79 4 600050 中国联通 69,999,902 358,399,498.24 2.75 5 601901 方正证券 50,006,742 325,543,890.42 2.50 6 600030 中信证券 25,999,670 292,496,287.50 2.24 7 600010 包钢股份 49,999,431 277,996,836.36 2.13 8 600085 同仁堂 20,000,000 273,200,000.00 2.10 9 601699 潞安环能 8,503,296 248,211,210.24 1.90 10 600060 海信电器 20,000,000 244,000,000.00 1.87





4.2011年9月30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2011年9月30日未持有债券。








5.2011年9月30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2011年9月30日未持有债券。 6.2011年9月30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2011年9月30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2011年9月30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2011年9月30日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5月27日公告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因违规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不完整等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表示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吸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取教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1、对于白酒行业及五粮液,本公司研究员自二季度以来一直看好和积极推 荐,并有相关的研究报告。 2、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提高、城镇化的快速 推进,我国白酒行业将继续维持高速增长,作为国内最大的白酒生产企业,高 端白酒中的代表性企业之一,五粮液公司的投资价值会得到提升,对于该公司 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本基金经过认真研究,做出如下判断:公司自2009年 底以来,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进行了很大改进,并使得公司业绩 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公司也在2011年5月27日的公告中,对公司整改情 况进行了披露。因此,我们审慎地将五粮液在配置上作为组合的阶段性重要投 资品种。 3、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 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00,699.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44,568.5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45,268.16





(4)2011年9月30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2011年9月30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2011年9月30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2011年9月30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超额收益率 2009 年 5 月 12 日 (基金 成立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10.90% 21.63% -10.73%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日 -4.06% -7.50% 3.44%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9月30日 -16.64% -11.96% -4.68%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六、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单独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同庆A与同庆B基金份额 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 按照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 独计算出同庆A与同庆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 场内、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 变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 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20%; (4)场外认购、 申购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5)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九、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在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 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单位 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同庆 A 和同庆 B 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 分别计算同庆 A 和同庆 B 封闭期末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上市型 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同庆A和同 庆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2.同庆A和同庆B的封闭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同庆 A 和同庆 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起之 日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 一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同庆 A 和同庆 B 基金份额 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同 庆 A 和同庆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 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T的份额净值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同庆A基金份额和同庆B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同庆 A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同庆 A 基金份额数×T 日同庆 A 基金份 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同庆 B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同庆 B 基金份额数×T 日同庆 B 基金份 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 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举例, 假设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末转换日T持有同庆A份额40,000 份,或持有同庆B份额60,000份,而封闭期转换日T假设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 元, 则T日同庆A份额净值为1.168000000元, T日同庆B份额净值为1.72133333 元,则基金份额转换为: 同庆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40,000×1.16800000/1.5=31146.67份 同庆B转换后基金份额数=60,000×1.72133333/1.5=68853.33份 (2)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在转换日 (如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工作日) 后不超过30天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转换日后的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赎回款项。转换日当日及后续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 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封闭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 封闭期届满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股票型开放式 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封闭期届满的公告 1.封闭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封闭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 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封闭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同庆A和同庆B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在同庆A和同庆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4)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所分离的同庆A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相关 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及本基金封闭期届 满,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的折算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不确定 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在本基金三年封闭期内的 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同庆 A 和同庆 B 还可能面临因 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品种。本基 金的风险及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产品。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同庆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由于基金收益分配 的安排,同庆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虽然本基金为 同庆 A 约定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 确定性,如在三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庆 A 仍可 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同庆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同庆 B 份额则表 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 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将优先满足同庆 A 的收益分配,如在三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则同庆 B 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尽管在正常情况下 同庆B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 并由此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 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本基金在封闭期提前终止情形时,按照所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 规则进行资产分配。如果存在未弥补的同庆 A的份额资产的差额,本基金按照 上述规定不再弥补。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但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庆 A、同庆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庆 A、同庆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在封闭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庆A与同庆B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但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庆 A、同庆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且同庆 A、同庆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封闭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 大会的同庆A和同庆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封闭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 大会的同庆 A 和同庆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在封闭期内与同庆 A 和同庆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同时有重大利益关联的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1 条所规定的 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于本章第1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本基金在封闭期提前终止情形时,按照所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 规则进行资产分配。如果存在未弥补的同庆A 的份额收益及本金资产的差额, 本基金按照上述规定不再弥补。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8层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对基金投资总体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债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0%-4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2)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 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则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 告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 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交易确认的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 司公告及重要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通知等服务。 (六) 查询服务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 通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 基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 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索取以下信息: 直销业务表格、 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及我公司 其它对外公布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 及邮寄形式提供以上索 取信息。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 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短信定制各种 资讯,公司通过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月度电子对账单、电子成 交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发送不同资讯,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 信息,而且包含市场的最新信息、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操 作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 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答疑问,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 短信交流。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十一) 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 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近3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 2011年5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变更 的公告。 (四) 2011年6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及其摘要。


(五)2011年7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话 总机变更的公告。 (六) 2011年7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1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11年7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 立成都分公司的公告。 (八) 2011年8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九)2011年9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东变更的公告。 (十)2011年10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1年第3季度报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 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