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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消费(481013)

工银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消 费服 务 行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一 年十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 年3月4 日证 监 许可 【2011 】319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4 月21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 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是股票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与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风险 水平 较高 的 基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 在股 票 型基金 中属 于中 等偏高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产 品。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 值1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 素影 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1 年10 月20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7 九、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36 十、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9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 69 附件一 ................................................................... 71 附件二 ................................................................... 86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 募说明 书 ” 或“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工 银瑞 信消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基 金合 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以 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机构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包 括直销 中心 及 网 上交 易系 统) 25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日 :指 公历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8、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务 规则》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申购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5、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金份 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换 行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 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8、元 :指 人 民 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5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 且 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55%; 瑞士 信贷 占公 司注册 资 6 本的25%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 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198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银 行,2004 年 9 月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总 行 营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 行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裁、 中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市 分行 行长 等职 。 目 前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图 ) 股份 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银 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 城 市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农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金 融租 赁专 业委员 会主 任和 行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董事 总经理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务 ,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理 委员 会成 员并 兼任 瑞士信 贷亚 太 地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2010 年重 返瑞 士信 贷工 作, 在 此之前 任职 于复 兴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 后 担 任 复 兴集团 的 副 首 席 执 行 官 及 全 球主 席 。 在 2006 年 加 盟 复兴 集 团 之 前 , Harvey 先生 合作创 立了以 亚太地区 市场为 主的多 策 略对冲基金 ——Bennelong 资产管 理公 司。Harvey 先生1993 年 初 次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在 任的 十年 间, 分 别 在投资 银行 业 务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足 多个 区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 客户拓 展业 务 的负责 人。 此外 , 他 创立 并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日 本) 的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 担任 了多 个领导 职务 ,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定 收益 分配 全球 负责 人, 管 理中 东、 非洲、 土耳 其和拉 丁美 洲 的业务 。 David Peter Walker 先生 :独立 董事 ,1978 年至 1983 年任 职于 J.P.Morgan , 负责跨 国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推 广 及 进行 , 以 及推 广及执 行债 务融 资;1983 年至1990 年任 职于Bankers Trust , 先后 担任资 本市 场部 发起 成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主 管、 负 责亚太 区 (日 本除 外 ) 的 银行及 证券 业务 ;1990 年至 2003 年5 月 , 任职于 瑞 士信贷 第一 波 士顿, 担任 执行 董事 、证 券产品 业务 主管 、投 资银 行部主 管等 职;2003 年 6 月至今 ,成立 物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 任几家 英国 公司 的董 事。


陈晓燕 女士 : 董事 , 学士 。1982 -1984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银行 会发 局 。1984 -1986 年 任中国工 商银 行会计 部营 业处处长 。1986 -1998 年 任中国 工 商银 行会计 部副 主任。1998 - 1999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银 行卡部 主任 。1999 -2001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金营 运部总 经理 。 2001 年1 月至2009 年7 月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务 部总 经理 。 2009 年7 月至 今任 中国 7 工商银 行资 产业 务总 监兼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国 恩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经 济学教授 ,北大 光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 北京 大学中 国医 药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博 士生导 师 。 曾 执 教美国 南加 利福 尼亚 大学 (1995-1999 ) 、 美国 北卡 大学 (2000-2006 , 获 终身 教职) ; 曾 担任 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2004-200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 主席 。 目前担 任国 务 院城镇 居民 医疗 保险 试点 评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 同 时承担 了包 括国 家发 改委 、 世界 银行 等直 接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 题。 牛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95-2000 年 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总 经理、 总经理 。1999-2000 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 总裁 (兼) 。2000 年至 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行 总裁 。


蔡昀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1990-1993 年任 职于 中远 总 公司审 计处 。1993-1994 年任职 于 中远( 集团 )总 公司 审计 处。1994-1996 年任 职于 中远英 国公 司。1996-1998 年任 中远 (集 团)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任 。1998-1999 年任 中远( 集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计 处处 长 。 1999-2006 年任 中远 英国 公司副 总经 理。2006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总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赵跃女 士: 董事 ,硕 士。1987-199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4-1998 年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作 ,1998.01-1998.09 任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常务董 事、 副 总经理 。1998-2002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总 经理 。2002-2004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级)。2004 年 至今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养 老金 业务 部 (原 企业 年 金中心 )总 经理 。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总经 理, 博 士。1989 -1998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划 部副 处长 ,1998 -200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历任 处长 ,副 总经理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 年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浙 江省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 1998 -2000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 党 组 书记、 党委 书记 。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 行副行 长、党 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Sarah Pearson 女士 : 监 事 , 法 学学 士。 拥有 英格 兰 、 香港和 澳大 利亚 ( 新南 威 尔士州 ) 的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 现 任瑞士 信贷 董事 总经 理兼 首席运 营官 ,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球 新兴 市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Pearson 女士于 199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Credit Suisse


8 Financial Products), 1996 年至 2010 年年 中曾 先 后派驻 香港 、新 加坡 、东 京和悉 尼。 出 任现有 职务 前,Pearson 女 士曾任 亚太 区区 域总 顾问 六年, 并在 2006 年至2010 年期 间担 任 瑞士信 貸澳 洲區 首席 运营 官以及 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Pearson 女 士曾在 高伟 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王妍敏 女士 : 监 事, 硕 士 , 会计 师。1997.08-1999.04 中 远 (集 团) 总 公司 资 产管理 中 心员工 。1999.04-2009.02 中远 (集 团) 总公 司监 督部员 工。2009.02 至今 任中远 (集 团) 总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 室 副经理 。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中远 慈善 基金 会监 事。 江明波 先生 : 11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 鹏华基 金普天 债 券基金经 理 、 固定 收益负 责 人; 2004 年6 月至2006年12月,担任 全国社 保基金 二零 四组合 和 三零四 组合基 金经 理;2006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 任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2008 年4 月14日至今,担 任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基金 基 金经理 ,2011 年2 月10 日至今,担 任工银 瑞信四季 收益基 金基金 经理 。 刘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会 员 、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 2002 年至 2007 年, 任职 于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担 任高 级经 理;2000 年至 2002 年, 任职 于环 球太 阳海 网 络电视 有限 公司 , 担任 高 级财务 经理 ;1998 年至 2000 年 , 任 职于 北京东 方龙 马系 统集 成有 限公司 , 担 任财 务经 理。1995 年至 1998 年, 任 职于 北京康 拓科 技 开发集 团总 公司 ,担 任主 管会计 。1991 年至 1994 年,任 职于 北京 康捷 电子 工程有 限公 司 , 担任主 管会 计。2007 年11 月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1 年6 月起 担任财 务部 副 总监。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 贷资产 管理 公 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 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 波士顿 , 曾担 任CSFB/Tremont 对 冲基 金 指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2006 年加 入瑞士 信贷 集 团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董 事。 肖在翔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院 。1980 年至 1982 年任职 于 中国人民 银行 ,1984 年至 2007 年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行, 历任 储蓄部 储蓄 业务处处 长, 零 售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9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江旭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 超先生, 首席经济 学家, 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博 士学位 。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副主 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 曹冠业 先生 ,10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 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郝康先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 国 际业务 总监 ;2008 年 2 月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全 球 基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10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杨军先 生,1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先 生,7 年证券 从业 经验;曾 任中 信建投 证券 有限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1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12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 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13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14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际 、 功 能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 致 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1 年4 月2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93 只, 包括 富国 天源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15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收益 增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行 业轮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上 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景 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 16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兴 业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工银瑞 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富 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 会 总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 制体系,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 过参数设 置 将《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投资 比 例 和 禁 止投 资 品 种输 入监 控 系 统, 每日 登 录 监控 系统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同时 记 录工作 日志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 同情况 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 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2、 书 面警 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17 3 、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传真:010-85109219 电话:010-85108227


网址: www.95599.cn


18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5)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010-6656804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15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21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6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8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9 )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2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20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传 真:0791-6789414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22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 港 中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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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站:www.lhzq.com 客服电 话:95513 ,400-8888-555 (23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3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24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 )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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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6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24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7 )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28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座 法 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29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0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2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1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 :0532-96577 (32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 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西环 中路地 盛南 街 1 号 国光 高 科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26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52682888 传


真 : (010 )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 定代表 人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3 月 4 日 证监 许可【2011 】 319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27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六)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 支。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28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7 月2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基金投 资者 认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 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 金投 资者应 在 T+2 日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不超 过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29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直销中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民 币 ,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 申购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 回 时 或 赎回 后 在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单 个 交 易 账 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 不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5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率 按 每笔申 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赎回 费率不超 过 5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 递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50%


30 1 年 ≤Y<2 年 0.25% 2 年≤Y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 31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 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三 位 ,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 +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转 入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32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从 而会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其 它情 况;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 时,本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 一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33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连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并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4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方 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 赎回状 态,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购 状态。 如果 涉及转 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截至2011 年 10 月 20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在部 分销 售机构 开通 了本 基金 与工 银瑞信 核 心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及B 类基 金份 额 、 工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及B 类基 金份 额、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利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添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及B 类 基金 份额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 业务办 理机 构 和相关 规则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有 关公 告。 3 、转 换费 各基金 之间 转换 费率 详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 转换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35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规 定标 准 收取过 户费 用。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定期 定额投 资是基 金申 购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每 期扣 款 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影响 , 投资者 在办 理相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时 , 仍然 可以进 行日 常申购 、 赎回 业 务。


2 、申 购费 率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于 正常 申购 费率,计 费 方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 如遇 有调整 ,另 见相 关公 告) 3 、办 理场 所


截至 2011 年 10 月 20 日 , 投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易 渠道 及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 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 农村商业银 行、国泰君安 股份有限公 司、中 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 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 德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 业务 网点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请。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十七 ) 其 他情 形


36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 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 份 额的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 九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 金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份 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根据《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等 相关 业务规 则 办 理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权 利: 1 、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账 户; 2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等 业务 记 录15 年以 上;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 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转 托管 和 提 供其他 必 37 要的服 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投 资消费服务类行业股票,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 值,在合理风险限度内, 力 争持续 实现 超越 业绩 基准 的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致力于选择经营稳健、财 务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 先优势以及估值合理的消 费 类行业 股票 进行 投资 , 在保 持基金 资产 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力争 获得 长期 稳健 的资产 增 值 。 (三)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央票、 回购,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其 中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5%-40% 。 其中 , 基金持 有的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运用 国际 化的 视野 审视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 依据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 考 虑经济 情景 、类 别资 产收 益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在股 票与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资 产 配 置 。 (1) 经济 前景 分析 本基金 定期 评估 宏观 经济 和投资 环境 , 确 定未 来市 场发展 的主 要推 动因 素, 预测关 键的 经济变 量,判 断未来 宏观 经济的 三个可 能的情 景( 正面, 中性, 负面) ,并给 出每个 情景发 生的概 率。 (2)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 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 个可 能的预期情 景 , 分 别预 测股 票 和 债 券 类 资 产 未来 的收 益 和 风 38 险, 并 对每 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的稳 定性 进行 评估 。 将 每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与目 前的市 场情 况进 行对比 ,揭 示未 来收 益可 能发生 的结 构性 变化 ,并 对这一 变化 进行 评估 。 结合上 述分 析的 结果 ,拟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及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的配 置方 案。





2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 建立 系统 化、 纪律 化的投 资流 程, 遵循 初选 投资对 象、 公司 治理 评估 、 行业 地位 与竞争 优势 评估 、 公 司财 务分析 、 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等 过程 , 选择 具有 投资 价值的 股票 ,构 造投 资组 合。





(1) 初选 投资 对象 本基金 的股 票 投 资对 象为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其中投 资于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的 资 产占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本基金 所指 的消 费服 务行 业包括 根据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界 定的 日常 消费行 业 、 可选消 费行 业 、 医 疗保 健及 金融四 个行 业板 块 。 日 常消 费行业 包括 食品 与主 要用 品零售 行业 、 家庭与 个人 用品 行业 、 食 品与饮 料行 业 ; 可选 消费 行业包 括汽 车与 汽车 零部 件行业 、 耐用 消 费品与 服装 行业 、 酒 店、 餐馆与 休闲 行业 , 媒 体行 业和零 售业 ; 医 药保 健行 业包括 医疗 保健 设备与 服务 行业 , 制 药与 生物科 技行 业; 金融 行业 包括银 行业 、 多 元金 融业 、 保险 业和 地产 业。 本基 金投 资于上 述日 常消费 行业 、 可选消 费行 业、 医疗 保健 行业和 金融 行业的 比例 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80% 。 如果GICS 行 业分 类标 准调 整,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更适 当的 消费 服务 行业 划分标 准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有 权对 消费 服务 行业 的界定 方法 进行 调整 并及 时公告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界定 消费 服务行 业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上市公 司经 营发 生变 化等 , 本基金 持 有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将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之 内进行 调整 。 (2) 公司 治理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持 续 、 稳 定、 健康 发 展的重 要条 件 , 是保 证上 市公司 谋求 股东 价 值最 大化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认 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的 特征:1) 公 司治 理框 架保 护并便 于行 使股 东权 利, 公平对 待所 有股 东;2) 尊 重公司 相关 利 益者的 权利 ;3 )公 司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完 整;4 )公司 董事 会勤 勉、 尽责 ,运作 透明 ; 5)公司 股东能 够对 董事会 成员施 加有效 的监督 ,公 司能够 保证外 部审计 机构 独立、 客观地 履行审 计职 责。 不符 合上 述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 金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 级。 (3) 行业 地位 与竞 争优 势 分析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键 。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取 决 39 于企业 战略 、 经营管 理水 平及技 术创 新能 力等 多方 面因素 。 本基 金认为 , 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点 : 1 )已 建立 起市 场化 经营 机 制、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2 )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3 )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稳定 ; 4 )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品 牌优 势、 特许经 营权 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5 )具 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上 述特 点的企 业 , 能 够在行 业内 保持持 续的 竞争 优势 , 并 给投资 者 带 来良好 回报 ,从 而是 本基 金重点 投资 的对 象。 (4) 财务 分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 经营 效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分 析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 考 察企 业 持续发 展能 力, 并力 图通 过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联 关系 , 剔 除存 在重 大陷阱 或财 务危 机的公 司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那些 财务 稳健 、 盈 利能 力强 、 经 营效 率高尤 其是 权益资 本回 报 率 高、风 险管 理能 力强 的企 业。 (5)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在综 合评 估的基 础上 , 确定本 基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 模 型(DCF 模型 、DDM 模型 等) 等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 理内在 价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市 场价 格, 选择安 全边 际高 、最 具有 投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合 。


(6)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证 券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其它投资策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略 等 , 主要服 务于 流动 性管理 ,着 力于 短期 投资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基于 谨慎 原则 利用 权证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交 易或风 险管 理 , 为基 金收 益提供 增加 价值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40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系 统化 、 程 序化 的投 资流程 以保 证投 资决 策的 科学性 与一 致性。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根 据投资 研究人 员关 于宏观经 济、 金融市 场、 行业及上 市公 司等方 面的 独立、 客 观研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2)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2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 、 投 资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全 过程 。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 研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 统 一的 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限 范围 内, 评估 证券 的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交易执行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投资决策 风险管 理


41 (4)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为 :业绩基 准收 益率=80% × 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20% × 上证国 债 指数收 益率 。 沪深300 指数 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授权 ,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开发 的 中国 A 股 市场 指数,它 的样 本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覆盖 了大 部分 流通 市值 , 其成份 股票 为中 国A 股 市场 中代 表性 强、流 动性 高的 主流 投资 股票, 能够 反 映A 股 市场 总体发 展 趋 势 。





本 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将维 持 60%-95% 比例 的股 票资 产,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债 券及 其它 具有 高流 动性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从长 期看, 股 票资 产平 均配 置比 例约 为 80% , 债券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约 为20% , 因 此本基 金将 业绩 比 较基准 中股 票指 数与 债券 指数的 权重 确 定为80% 与20% ,并 用上 证 国债指 数收 益率 代表 债券 及流动 性资 产收 益率 。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 风 险水平 较高的 基金。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消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在股票 型基 金中属 于中等 偏高风 险水平 的投 资产 品。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 现金 等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 42 产的比 例 为5%-40% ; (4) 基金 持有 的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百 分之 十;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千分 之五 ; (6)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7)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四十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九) 禁 止行 为 依照 《 基金 法》 及 《运 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43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1 年4 月21 日 起至9 月30 日止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12,647,231.66 85.11 其中: 股票


1,512,647,231.66 85.1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3,019,094.44 14.80 6 其他资 产


1,662,876.99 0.09 7 合计





1,777,329,203.09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2,578,622.55 1.86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727,424,435.66 41.54


44 C0 食品、 饮料 417,553,908.18 23.84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6,891,211.80 0.39 C5 电子 52,692,699.52 3.01 C6 金属、 非金 属 79,340,604.79 4.5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61,896,566.91 3.53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09,049,444.46 6.23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47,016,491.01 8.4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40,391,802.64 8.02 I 金融、 保险 业 198,558,101.18 11.34 J 房地产 业 200,378,130.47 11.44 K 社会服 务业 25,513,931.46 1.4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5,975,574.21 0.34 M 综合类 34,810,142.48 1.99 合计 1,512,647,231.66 86.3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76 新 希 望 6,133,610 118,071,992.50 6.74 2 600887 伊利股 份 5,999,861 109,797,456.30 6.27 3 600383 金地集 团 17,734,183 86,365,471.21 4.93 4 601166 兴业银 行 6,199,733 76,814,691.87 4.39 5 600266 北京城 建 6,014,936 69,231,913.36 3.95 6 600519 贵州茅 台 360,528 68,713,031.52 3.92 7 601318 中国平 安 1,746,601 58,633,395.57 3.35 8 002439 启明星 辰 3,405,188 55,368,356.88 3.16 9 002024 苏宁电 器 5,035,180 52,416,223.80 2.99 10 000527 美的电 器 3,411,614 50,287,190.36 2.87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4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13,417.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224.21 5 应收申 购款 99,235.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2,876.99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4 月 21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截 至2011 年 9 月30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46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1.4.21-2011.9.30 -12.80% 0.90% -17.38% 0.99% 4.58% -0.09%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今 -12.80% 0.90% -17.38% 0.99% 4.58% -0.09%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4 月21 日至 2011 年9 月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4 月21 日 生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一年 ;


2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债 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40% 。 其中 , 基金持 有的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47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48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进 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9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 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50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 结果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予以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51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 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52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承担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53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 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 、在符 合上述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至多 四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54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50%;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对 数据 核实后 确定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3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 金管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5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可 以在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5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 上 述 ( 一 ) 中第3-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56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 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57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 限度地披 露对 基金投 资者 作出投资 判断 有重大 影响 的信息 ,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58 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 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59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60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或本 基金 连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 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6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和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 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 影响 股票 与债券 市场 价 格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 呈现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62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 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 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 会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 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 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 化 投资减 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 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 、 投资操 作出 现失 误,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3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五)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一般来说,消费服务 行业属于非周期性行业, 股 票市场 在不 同阶 段可 能表 现出周 期性 行业 与非 周期 性行业 轮动 的特 点 , 因 此本 基金在 获取 消 费 服 务 行 业 长期 增 长 所 带来 收 益 的 同 时也 将 会 面 临消 费 服 务 行 业阶 段 性 表 现较 差 所 带 来的 业绩不 佳。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4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65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66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 、人 工服 务:


本公司提供工 作 日 每天8 小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务电 话 为 400-811-9999 ( 免长 途费 )或:010-58698918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书 将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期 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 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 公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箱 的前 提下 , 为 已定 制账单 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 电 子、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定 制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子 账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67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期 间的季 度账 单。 份额 持有 人 在季 度内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 、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 可登 录公 司网 站 (www.icbccs.com.cn ) 进 入 “我的 账户 ” 栏 目, 输 入 身份号 码 或基金 账号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 入自 助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可 通过 传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 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固 定期 限 、 固定 金 额 的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不 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括 : 基 金开 户、 认 购、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及 查 询 等 业 务 。 网 址 :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68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通过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旗下开 放式 基金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1 年 4 月 26 日。 2、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2011 年4 月29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4 月 29 日。 3、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2011 年5 月6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1 年5 月6 日。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1 年5 月11 日。 5、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2011 年5 月13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5 月 13 日。 6、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2011 年5 月2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5 月 20 日。 7、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2011 年5 月27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5 月 27 日。 8、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2011 年6 月3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1 年6 月3 日。 9、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2011 年6 月1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6 月 10 日。 10 、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 2011 年6 月17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6 月 17 日。 11 、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 2011 年6 月24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6 月 24 日。 12 、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 2011 年6 月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6 月 30 日。 13 、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 2011 年7 月1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1 年7 月1 日。 14 、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 2011 年7 月8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1 年7 月8 日。 15 、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 2011 年7 月15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 年7 月 15 日。 16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网 上直销 业务 及部 分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1 年7 月 15 日。 17 、 关于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2011 年7 月15 日。 18 、 工银消 费服 务股 票 2011 年7 月19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69 19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第2 季度 报告 , 2011 年7 月19 日。 20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 年7 月 28 日。 21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的 公 告,2011 年8 月19 日。 22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1 年8 月 29 日。 23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1 年 8 月29 日。 24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在长江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1 年 9 月 23 日。 25 、 关于增加华泰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为工银瑞信消 费服 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 告,2011 年 10 月24 日。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70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 日


71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定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之 外的 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根 据基金 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72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73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 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1) 依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74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75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7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77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78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含50% , 下同) ; b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 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 79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 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80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81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由召 集人指 定监 督计 票人 员,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 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82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 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83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84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 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之 85 日止。 ( 二)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 基 金合 同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 上报 相关监 管部 门两份 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各持有 三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六、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86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87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 民储 蓄业务 ;信 托贷 款、 投资 业务; 金 融租赁 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投资; 在 境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有 价证 券; 贸易、 非贸 易结 算; 外币 票据贴 现; 外汇 放款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证 券; 境 内、外 外汇 借款 ;外 汇及 外币票 据兑 换; 外汇 担保 ;保管 箱业 务; 征信 调查 、咨询 服务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社保 基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托管 ;委托 资产 托管 ;信 托资 产托管 ;基 本 养老保 险个 人账 户基 金托 管;农 村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投 资连 接保 险产 品的 托管; 收支 账 户的托 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QFII )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央票、 回购 ,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其 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债券 、现 金等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5%-40%。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消 费服 务行业 股票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券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 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5%-40% ; 4、基 金持 有的 消费 服务 行 业股票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88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 本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分 之十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千分 之五 ;





6 、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7、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四十;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89 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进 行事 后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本基 金适 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更新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资 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发 现交 易对 手未履 行或 未按 合同 约定 履行合 同时 ,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90 3、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合 理安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免 基金出 现流 动 性风险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制 度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款 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给出 针对 上述 情况 相应的 补充 、或 整改 、或 书面说 明,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先书 面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履 行 托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 包括但 不限 于承 担基 金托 管人可 能遭 受 的监管 部门 罚款 以及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的 赔偿 。因 投资 流动 受限证 券产 生 的损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的之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未遵 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方案以 及投 资 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91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和 法律 责任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92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7、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8、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设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93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户 进行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94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 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95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a.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b.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a -b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a-b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d.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办法 : a.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b.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 96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d.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e.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f.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g.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a -f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a-f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h.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a.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 行 权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b.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c.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d.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a -c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a-c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e.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97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c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g 项 、权证 估 值方法 的 第d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 偿 :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承 担。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金 托管人 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98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2、报 表复 核


99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和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应 留足 充分的 时 间 ,便 于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相 关报 表及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周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 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 100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清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101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