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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禧100(162509)

双禧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1月)查看PDF公告




-1- 国联安 双 禧 中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0 年2 月21 日证 监 许可【2010 】228 号 文核 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指 数投 资风 险、 杠杆 机制风 险 、 折/ 溢价交 易风 险、 以及 份额 配对转 换 及 基金 份额 折算 等业务 办理 过程 中 特 定风 险等等 。投 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1 年10 月16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1年9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基金管理人: 国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9 第九部分


双禧 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部分


双禧 A 份额与 双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第十 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跨系统 转登 记等其 他相关业务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 算.......................................................................................................... 75 第二十部分


双禧 A 份额 与双禧 B 份额的终止运 作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80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 示..............................................................................................................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8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90 第二十六部分


托 管协议 摘要.................................................................................................... 105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9 第二十九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122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金管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资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国联 安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 :指《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1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 联安 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国 联 安双禧 中证100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1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B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9.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0.《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年6 月25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月8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运 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上 市交 易所 : 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17.中证100指数: 指由 上海和 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 取100只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 股指数 , 以 综合 反 映 沪 深证 券 市 场 中 最具 市 场 影 响力 的 一 批 大 市值 公 司 的 整体 状 况 。 中证 100指数 由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编制 并发 布 18. 基 金 份 额 分级 : 指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括 国 联 安双 禧 中 证1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A 份 额 与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之B 份额。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国联安双禧 中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4 ∶6的 比率 不变 19.双禧100 份额 :指 国联 安双禧 中证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20. 双禧A 份 额 : 指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之A份额 21. 双禧B 份 额 : 指 获 取 进 取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之B份额 22.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3.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4.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 准设 立 并存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组织 25.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6.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8.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9.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30.直 销机 构: 指 国 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1.代销 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32.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3. 场 外 : 指 通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双 禧100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34.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上市交易、双禧100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的场所 35.注册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36.注册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国联 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7.注 册登 记系 统:指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38.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39.场 外份 额:指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 份额 40.场 内份 额:指 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 基金 份额 41.基金 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42.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43.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45. 基 金 募 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46.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 4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9.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 日) 5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双禧100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5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2.《业 务规 则》: 指《 国 联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投 资 人共 同遵守 5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通过 场外或 场 内 申请 购买 双禧100 份额 的 行为 55.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通 过场外 或 场内将 双禧100 份额 兑换 为 现金 的 行为 56. 份额 配 对 转 换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双 禧100 份 额 与 双 禧A 份 额 、 双 禧B 份额 之间 的 配 对转 换 , 包括分 拆与 合并 两个 方面










































































57. 分 拆 : 指 根据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 的 每 十份双禧100 份额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四 份 双禧A 份 额与 六份 双禧B 份 额的行 为 58.合 并: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四 份双禧A 份额 与 六 份双禧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请 转换成 十份 双禧100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的 行为 59.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进 行折算 , 将本基 金所 有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的 行为 60.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1.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 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62.系统 内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63.跨系 统转 登记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4.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65.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双禧100 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 包括 双禧100 份 额、双 禧A 份 额、 双禧B 份 额)的10% 66.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 行为 67.元 :指 人民 币元 6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69.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72.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4.不可 抗力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 无法 克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 后 发生 的 , 使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 全 部或 部 分 履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 事 件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 及其 他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 骚乱 、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恐 怖 袭 击、 传 染 病 传 播、 法 律 法 规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 突发 事 件 、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联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 符 学东 成立日 期:2003 年4 月3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 】42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电话: (021 )38992888 联系人 : 童 鹭榕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51% 德国安 联集 团 49% 二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情 况 截 至2011 年10 月16 日, 本 公司旗 下共 管理14只 基金 : 国联 安德 盛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 稳健 混合” )、 国联 安德 盛小 盘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国 联 安小盘 精选 混合 ”) 、国 联安德 盛安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国联 安安 心 成长混 合” )、 国联 安德 盛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 精选 股票” )、 国 联安德 盛优 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 安优势 股票 ”) 、国 联安 德盛红 利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国联 安红 利股 票” )、 国联安 德盛 增利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国 联安 增利 债券 ”)、 国联 安主 题驱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国联 安 主题驱 动股 票” )、 国联 安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安 双禧 中 证100 指数 分级 ”) 、国 联 安信心 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 安信心 增益 债 券”) 、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商 品ETF ”)、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以 下简 称“国 联安 上 证商品ETF 联接”)、 国 联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国联 安货 币”) 和国 联 安优 选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 称“ 国联 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 。 三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1 ) 符学 东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中 共党 员。 历任 国家 体制改 革 委员会 分配 司副 处长 ,国 泰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注: 自2011 年10 月22 日 起,符 学东 先生 担任 本公 司代理 督察 长。 该公 告于2011 年10 月22 日披露 。) (2 )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 先生, 副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怡富 证券投 资 有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分 析员 、投资 经理 、董 事( 地 区业 务) 、JF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行政 总裁。 现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亚 太区 行政 总裁 、董 事、德 盛安 联资 产管 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 事、德 盛安 联资 产管 理公 司董事 、德 盛安 联资 产管 理日本 公司 董事 、德 盛安 联资产 管理 卢 森堡公 司董 事、 香港 证券 及期货 事务 监察 委员 会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3 )George Alan McKay 先生, 董事 ,英 国牛 津A 类 等级标 准( 经济 学和 英文 )。历 任 英国Save & Prosper 管 理有 限公司( 富林 明集 团) 董 事, 怡富资 产管 理公 司( 香港) 营运董 事、 常务董 事, 摩根 富林 明资 产管理 公司( 香港) 常务 董 事,纽 约银 行梅 隆公 司 ( 原 为梅隆 国际 投 资管理 公司) 执行 董事 。现 担任德 盛安 联资 产管 理亚 太区首 席营 运官 。 (4 ) 汪卫 杰先 生,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会 计师 职称 。1994 年起 进入 金融 行业 ,历任 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主管 、稽 核部 副总 经理 、资金 计划 部副 总经 理、 长沙营 业部 总 经理、 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计划财 务总 部总 经理 。现 担任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负 债管理 委员 会专 职主 任委 员、子 公司 管理 小组 主任 。 (5 ) 程静 萍女 士, 独立 董 事,大 专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职称 。历 任上 海市 财政 局副科 长、副 处长 、处 长、 局长 助理, 上海 市财 政局 、税 务局副 局长 ,上 海市 计划 委员会 、市 物 价局副 主任 兼局 长, 上海 市发展 计划 委员 会、 发展 改革委 员会 副主 任、 第十 届全国 人大 代 表、上 海市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专职 委员 。现 任上 海市 创业投 资行 业协 会会 长、 上海银 行独 立 董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专家 委员 会主 任。 (6 ) 王丽 女士 ,独 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德 恒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首席 全球 合伙 人,兼 德 恒海牙 分所 主任 ,德 恒律 师学院 院长 、教 授, 清华 大学、 北京 大学 研究 生导 师。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中 国证 券监 督委 员会 重组委 员会 第一 届、 第二 届委员 ,劳 动 部企业 年金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专 家, 全国 工商业 联合 会执 委、 法律 委员会 委员 。 (7 )Thilo Ketterer 先生, 独立董 事, 经济 管理 博士 ,德国 注册 会计 师, 历任 德国 NEXIA 国 际集 团审 计助 理 ,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 会 计主管 ,以 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 董事 ,现 任德国 纽伦 堡罗 德会 计师 事务所 (有 限责任 )合 伙集 团的 合伙 人和儒 德管 理咨 询( 上海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2 、监 事会 成员 (1 ) 蒋忆 明先 生 , 监事 会 主席, 会计 师, 博士 。历 任深圳 宇康 太阳 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 经理、 君安 证券 公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资 金计 划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君安证 券公 司







































































财务总 监、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副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总会计 师。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2 ) 庄小 慧女 士, 监事 , 法律硕 士。 历任Bell, Temple 见习律 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 律师及 事务 律师 助理 、金 杜律师 事务 所事 务律 师助 理、瑞 士再 保险公 司法 律顾 问。 现任 德盛安 联资 产管 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法律 顾问 。 (3 ) 陆康 芸女 士, 职 工 监 事,法 学硕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法律 顾问、 上 海市海 华永 泰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现担 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总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1 ) 李柯 女士 ,代 理总 经 理,经 济学 学士 。历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上海 分行 国际 业务部 、 上海联 合财 务有 限公 司资 金财务 部副 经理 、经 理、 营运负 责人 兼内 部审 计师 、公司 副总 经 理、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2 ) 谢荣 兴先 生, 督察 长 ,高级 会计 师, 上海 市政 协委员 ,民 主党 派。 历任 上海万 国 证券公 司黄 埔营 业部 总经 理、上 海万 国证 券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董事 和交 易总 监、君 安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副 总裁 、董 事、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国 泰君 安投资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兼总 裁。 ( 注: 自2011 年10 月22 日起 ,谢 荣兴 先生 不再 担 任本公 司督 察长。 该公 告于2011 年10 月22 日 披露 。) (3 ) 王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渤海 证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部研 究员、 天 同证券 研究 所金 融创 新部 主管、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托 管部 产品主 管、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业 务发 展部 总监、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4 ) 周泉 恭先 生, 副总 经 理, 金 融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银行 深圳 市分 行科 长、 中 国银 行 总行基 金托 管部 主管 、中 融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为国投 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荷兰 荷银 梅隆 环球 金融服 务有 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国联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首席 市场 官。 (5 ) 魏东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国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2003 年1 月 加盟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 后担 任交 易部 总经理 、华 宝 兴业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和华 宝兴 业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投 资副 总监 及国 内投 资部总 经理 职务 。2009 年6 月加入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后 担任总 经理 助 理 、投 资总 监的职 务。2009 年9 月起 , 担任国 联安 德盛 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 兼任 国联 安 主题驱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 注: 自2011 年11 月19 日起 ,魏 东先 生担 任本 公 司副总 经理 。该 公告 于2011 年11 月19 日披露 。) 4 、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










































































黄欣先 生, 伦敦 经济 学院 会计金 融专 业硕 士, 于2002 年11 月加 入兴 业证 券投 资 部任投 资分析 员 。2003 年10 月加 入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产 品开 发部 经理 助理、 总经 理 特别助 理、 投资 组合 管理 部债券 投资 助理 、国 联安 德盛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及国 联安 德 盛安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2010 年4 月起担 任国 联安 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5 月起 兼任 国联 安德 盛安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0 年11月 起兼 任上 证大 宗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12 月起兼 任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时间 冯天戈 先生 2010 年 4 月至 2010 年 12 月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 司总经 理、主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投资 组合 管理 部负 责人 、固定 收益 业务 负责 人、 研究部 负责 人 及高级 基金 经理1-2 人( 根据 需要) 组 成。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双 禧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终 止运作 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双禧100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 金管 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 行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经 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风险 控制 包括内 部控 制机 制和 内部 控制制 度两 个方 面。 内部 控制机 制 是指公 司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及其相 互之 间的 运行 制约 关系;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为 防范 金 融 风险 ,保 护资 产的 安全 与完整 ,促 进各 项经 营活 动的有 效实 施而 制定 的各 种业务 操作 程 序、管 理方 法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的 总体目 标是 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和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具 体来 说, 必须达 到以 下目 标: (1 )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章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2 ) 健全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 控制系 统, 确保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健 康 运行 与公 司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4 ) 不断 提高 经营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努 力实 现公 司价值 的最 大化 ,圆 满完 成公司 的 经营目 标和 发展 战略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公司完 善内 部控 制机 制必 须遵循 以下 原则 :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 必须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求 (1 ) 公司 必须 依据 自身 经 营特点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 立以 一线 岗位 为基 础 的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 详细 的岗 位说明 书 和业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岗 前均 应知 悉并 以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 任。 2 )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建立 重要 业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3 )建 立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部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 其他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2 ) 公司 必须 建立 科学 的 授权批 准制 度和 岗位 分离 制度。 各业 务部 门和 分支 机构必 须 在适当 的授 权基 础上 实行 恰当的 责任 分离 制度 ,直 接的操 作部 门或 经办 人员 和直接 的管 理 部门或 控制 人员 必须 相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 (3 ) 公司 必须 建立 完善 的 岗位责 任制 度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在 明确 不同 岗位的 工 作任务 基础 上, 赋予 各岗 位相应 的责 任和 职权 ,建 立相互 配合 、相 互制 约、 相互促 进的 工 作关系 。通 过制 定规 范的 岗位责 任制 度、 严格 的操 作程序 和合 理的 工作 标准 ,大力 推行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的 目标管 理。 (4 ) 公司 必须 真实 、全 面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 充分 发挥会 计的 核算 和监 督职 能,健 全 会计、 统计 、业 务等 各种 信息资 料及 时、 准确 报送 制度, 确保 各种 信息 资料 的真实 与完 整。










































































(5 ) 公司 必须 建立 严密 有 效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包括 主要业 务的 风险 评估 和监 测办法 、 分支机 构和 重要 部门 的风 险考核 指标 体系 以及 管理 人员的 道德 风险 防范 系统 等。通 过严 密 的风险 管理 ,及 时发 现内 部控制 的弱 点, 以便 堵塞 漏洞、 消除 隐患 。 (6 ) 公司 必须 制订 切实 有 效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设定 具体的 应急 应变 步骤 。尤 其是投 资 交易等 重要 部位 遇到 断电 、失火 等非 常情 况时 ,应 急应变 措施 要及 时到 位, 并按预 定功 能 发挥作 用, 以确 保公 司的 正常经 营不 会受 到不 必要 的影响 。 5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包 括: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 统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 监察稽 核控 制等 。 (1 )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3 ) 公司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 定 信息系 统的 管理 制度 。 (4 )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融 企业会 计制 度》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 统控制 。 (5 )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监察 稽核 控制 制度, 保 证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 易名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之一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了原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已发 行 股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13,125.16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加 5,021.99 亿 元, 增长 4.65% 。2011 年 一季 度, 中国 建 设银行 实现 净利 润 472.33 亿元, 较上 年同期 增 长 34.23% ; 年化 平均资 产回 报 率 1.71% , 年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26.19%;利 息净收 入 716.30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25.27% ;净 利差 为 2.58% , 净利 息收 益率为 2.69% , 分别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 0.28 和 0.30 个百 分点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 入 231.5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37.29% 。其 中,结 算、 理财 、电 子银 行、贷 记卡 及保 理等 重点 产品快 速增 长,收 入结 构日 趋合 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表处 ,设 立 了湖北 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江 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安徽 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江 青田 建







































































信华侨 村镇 银 行 、浙 江武 义建信 村镇 银行 、陕 西安 塞建信 村镇 银行 、河 北丰 宁建信 村镇 银 行、上 海浦 东建 信村 镇银 行、苏 州常 熟建 信村 镇银 行 9 家村 镇银 行, 拥有 建 行亚洲 、建 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家 子公 司。全 行已 安装 运行 自动 柜员机(ATM)39,874 台 , 拥有员 工 313,867 人, 为 客户提 供全 面的 金融服 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共 获得 100 多个 国 内外奖 项。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行 品牌 十强 ”列 第二 位,在 “全 球 银行品 牌 500 强” 列第 13 位,并 被评 为 2010 年 中国 最佳银 行; 在美 国《 福布 斯》杂 志公 布的“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佳中 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列第 三 位, 银行 业第 一 位;被 《亚 洲金融 》杂 志评 为 2010 年 度“中 国最 佳银 行” ;连 续三年 被香 港《 资本 》杂 志评为 “中 国 杰出零 售银 行” ;被 中国 红十字 会总 会授 予“ 中国 红十字 杰出 奉献 奖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核 算团 队、养 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队 , 现有员 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 以来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业务 持续 通 过 SAS70 审 计,并 已经 成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广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会 计结 算、营 运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模 不断 扩大 ,托 管业 务品种 不断 增加 ,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195 只证 券 投资基 金。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平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2010 年初, 中国 建设 银行 被总 部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全球 托管人 》杂 志 评为 2009 年 度“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Domestic Top Rated ),并 连续 第三 年被 香港《 财 资》杂 志评 为“ 中国 最佳 次托管 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 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楼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 符 学东 电话: (021 )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申 购及 赎回 等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2) 代销 机构 : 1)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何 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刘 军祥 电话: (010 )85238423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 : 何鹏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 芮 敏琪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21 )38676161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电话: (021 )53594566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 名称: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上 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上 海市 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021 )54033888 联系人 : 邓 寒冰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ywg.com 7)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36 、38、41、42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志 伟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020 )961133 网址: www.gf.com.cn 8)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 (010 )66568047 联系人 :田巍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名称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 湖 东路99号 标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东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话 : (021 )68419974 客服: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0 )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 :蔡 雪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 )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0764 联系人 : 吴 少彬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电话: (0755 )83195475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 ) 名称: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 大厦10 、24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 (0755 )82493561 联系人 :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755 )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4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 (010 )65557013 联系人 :李博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5 )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中山 东一 路12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联系人 :虞 谷云 客服中 心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6 )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咨询电 话: (0755 )82133066 传真: (0755 )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1 号A座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 号月 坛大 厦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电话: (010 )83561149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8 ) 名称: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 (010 )88085338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28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 (0755 )82558305 联系人 :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20 ) 名称: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源 广场2号楼21-2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 源广 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3108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 )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 东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东 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 (021 )63586189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962528 (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2 ) 名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6708 联系人 : 孟 婉娉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3 )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 (010 )85130577 联系人 : 许 梦圆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地址: 上海 市 南 京西 路758 号博爱 大厦20-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 (021 )32229888 联系人 :陈敏 客户服 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5 )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089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6 ) 名称: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66 号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 (021 )50122222 联系人 :宋歌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27 )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 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电 话: (0531 )81283906 联系人 :王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 名称: 银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 银行大 厦18 楼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 银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电 话: (0755 )83704098 联系人 : 罗 鸣捷 客户服 务电话 : (0755 )83710885 网址:www.ytzq.net










































































29 )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红荔 西路301 栋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健一 联系电 话: (0755 )22626198 联系人 :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30 ) 名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 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 敏 联系电 话: (021 )50586660-8644 联系人 :霍 晓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 ) 名称: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 街道五 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2 )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楼信 达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电 话: (010 )88656100 联系人 :唐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电 话: (010 )66592638 传真: (010 )66594568 网址:www.boc.cn 34 ) 名称: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 (028 )86690021 联系人 :金喆 传真: (028 )86695681 网址:www.gjzq.com.cn 35 ) 名称: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游 锦辉 联系电 话: (0769 )22119426 、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联系人 : 张 建平 、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话 : (0769 )961130 36 )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 张 于爱 网址:www.ecitic.com 37 ) 名称: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心A栋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华三 路交 界 处 深圳国 际商 会中 心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毅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38 )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电话: (025 )84457777-235 联系人 :万 鸣 网址:www.htsc.com.cn 39 )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0755 )22627052 联系人 :周 璐 联系电 话: (0755 )22626172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0 )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 北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 (0791 )6768681 联系人 :戴 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或 www.avicsec.com 41 ) 名称: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人 民大 街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矫 正中










































































电话: (0431 )85096530 联系人 :王 京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42 )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43 ) 名称: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恒 华国 际商 务中心9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之 锁 电话: (010 )58568118 联系人 : 林长 华 网址: www.hrsec.com.cn 44 ) 名称: 天相 投顾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66 联系人 :林 爽 客户服 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45 ) 名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 合景国 际大 厦A 幢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幢2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电话: (023 )63786433 联系人 :陈 诚 网址:www.swsc.com.cn 46 ) 名称: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 (0532 )85022326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7 ) 名称: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联系人 :翟 璟


业务联 系电 话: (027 )87618882 客户服 务网站 : www.tfzq.com 48 )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电话: (0451 )82269280 联系人 : 张宇 宏 49 ) 名称: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楼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南大 道 558 号恒 鑫大 厦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 (0571 )85783737










































































联系人 :丁 思聪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的场内 销售 机 构为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 和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会员单 位, 具体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8598835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1266 号 恒隆 广场50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西 路1266 号 恒隆 广场50 楼 负责人 :蔡 廷基 联系电 话: (021 )53594666 传真: (021 )62881889 联系人 :黎 俊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陈彦 君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级及 其基本 运作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 双 禧100 份 额 ” 、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 额 ” 。 其 中,双 禧A 份 额、 双禧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4∶6 的比 率不 变。 (二) 基金 的基 本运 作概 要 1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将确认为双禧10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 ∶6 的比率确认为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双 禧100 份 额 接 受 场外 与 场 内申 购 和 赎 回 ; 双 禧A 份 额、 双 禧 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不 接受 申购和 赎回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双禧100 份 额 与双 禧A 份额、 双禧B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4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对 所有 基金 份额进 行折 算。 折算 后基 金运作 方式 及双 禧A与双禧B 份额 配比 不变 。 (1) 双禧100 份 额折 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 算后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折 算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算 后 , 双禧100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双禧100 份额的 份额 数按照 双禧100 折算比 例相 应增加 或缩减。 若 折 算 前 ,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 , 则 折 算 后 双 禧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100份额 增加 ;若折算 前,双禧100 份额 净值小于 或等于1.000 元, 则折算后 双禧100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双禧100 份额 缩减 。 (2) 双禧A 、双 禧B 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 日折算后,双禧A 、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1.000 元 。 根 据双禧B 折算 日折 算前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按 以下 两种 情况 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1 )折 算日 折算 前双 禧B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大 于1 元 如果双禧B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基金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 , 则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A 份额 及 双禧B 份额 的 数量 在 折算 前后 均保持 不变 , 因折算 新增 的份额 将全 部折算成 双禧1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 2 )折 算日 折算 前双 禧B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小 于或 等于1 元 如 果 双 禧B 份额 折算日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1.000 元 , 则 双 禧B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B 份 额 数 按 照 双 禧B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缩 减 。 为 保 持 双 禧A 和 双 禧B 份 额 比







































































例4 :6 不变 ,双禧A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与双 禧B 份额的 折算 比例 相同 , 双禧A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双禧A 份额 数 同 比例 相 应缩减 , 超 出份 额数 将全 部折算 成双 禧100 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 (三) 双禧A 份额 、双 禧B 份额概 要 1 、存 续期 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存 续 2 、基 金份 额配 比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4 ∶6的比 率不 变。 3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计 算 (1) 双禧A 、双 禧B 、双 禧100 份额 净值 关系 本基金四 份 双 禧A 份额与 六 份双禧B 份 额 构 成 一 对 份 额 组 合 , 一 对 份 额 组 合 的 净 值 之 和将等 于十 份双 禧100 份 额 的净值 。 (2) 双禧A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双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加 上3.5% 。 其中 计 算 双 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益 率 的 一 年期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年 利率指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或上 一 折 算 日次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整存 整取 基准 年利率 。 双禧A 份额的约 定 年 收 益率 除 以365 得到双禧A 份 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双禧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或折 算日的1元净值 为 基准采用 双禧A 份额的 约 定日简 单 收益率 单利 进行 计算 。 (3) 双禧B 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计算 计算出双禧A 的 份 额 净 值 后 , 根 据 双 禧100 、双禧A 、双禧B 份 额 净 值 的 关 系 , 可 以 计 算出双 禧B 的 份额 净值 。 (4) 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公告 双禧A 和双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下 一 日 内 与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终 止运 作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须 经本 基 金 所 有 份额 以 特 别 决议 的 形 式 表 决通 过 , 即 须经 参 加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各自所持 双禧100 份 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表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 过 方为有 效。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 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经2010年2 月21 日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0 】228 号文 件核准募 集。 募集期 为2010 年3月18 日至2010 年4 月9 日。经毕 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所验 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982,138,906.44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总户 数 为8043 户。










































































第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0 年4 月16 日 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量 连 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 会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第 九部分


双禧 1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双 禧A 份额 、双 禧 B 份 额将 不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与赎 回。 投资 者可 通过场 外 或场内 两种 方式 对双 禧 100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禧100 份 额场 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构 。 双禧100 份 额场 内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风 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本基金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开 通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双 禧10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双禧100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双 禧100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申购开 始日 :2010 年6 月18 日


赎回开 始日 :2010 年6 月18 日 代理销 售网 点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及 代理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具体 时间 。目 前,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 午9:30-11:30 ,下 午1:00-3:00 。 直销网 点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 上 午 9:30-下午 3:00。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双禧 100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申请 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双 禧 100 份 额的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双 禧100 份额 的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双 禧 100 份 额的赎 回; 4. 当日 双 禧100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双禧 100 份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双禧 100 基 金份 额 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 额限 制 1.双禧 100 份额 场外 申购 的首次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申购 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含申购 费) 。 2.双禧 100 份额 场内 申购 的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双禧 100 份额 的申购 费 率、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式 (1) 申购 费率 双禧100 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费率 具 体如 下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100 万 以下 1.20% 100 万 (含 )至500 万 0.70% 500 万 (含 )至1000 万 0.20% 1000 万元( 含) 以上 每笔交 易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国 联安 ?易 购 ”基金 网上 直销 平台 申购 本基金 可享 受前 端申 购费 率优 惠。具 体优 惠申 购费 率以 最新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设 置申 购金 额上限 ,但 各银 行卡 具体 的申购 上限 要遵 守各 银行 网上银 行 上限标 准。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业务 情况 调整 上述 交易费 用和 限额 要求 , 并 依据相 关法 规 的要求 提前 进行 公告 。 双禧100 份额 并 适时 参加 相关代 销机 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具 体活 动细 则及 费率情 况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公告。 该等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最 终解 释权 归相 关代 销机构 所有 , 活动具 体规 定如 有变 化, 敬请基 金投 资人 留意 相 关 代销机 构的 有关 公告 。 双禧100 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费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 比照 场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2) 计算 方法 : 双禧100 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双 禧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举例: 例 3: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双禧100 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1.2% ,假定 申购当 日双 禧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50 =9,410.88 份 例 4: 如例3, 如果 该投 资 者选择 通过 场内 申购 ,假 定申购 费率 也 为 1.2% , 则 因场内 份额保 留至 整数 份, 故投 资者申 购所 得份 额 为9,410 份, 不足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购 资金 返 还给投 资者 。计 算方 法如 下: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410 ×1.050 =9,880.50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80.50 -118.58 =0.92 元 (3) 处理 方式 :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通过 场内 方式 申购 的, 申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算 所得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资 金账 户。 2. 双禧 100 份 额的 赎回 费 率、赎回 金 额的 计算 及 处 理方式 (1) 赎回 费率 : 双禧100 份 额的 场外 赎回 费率具体 如 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1 年以 下 0.50% 持有 1 年( 含) 至2 年 0.25% 持有 2 年( 含) 及以 上 0.00% 注:其中 1 年按 365 天计 算,2 年按 730 天计 算。 双禧100 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费率固 定 为 0.50%。 (2) 计算 方法 : 双禧100 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采 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赎 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双禧 1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双 禧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举例: 例 5: 某投 资者 赎回10,000 份双 禧100 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8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双 禧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5% =5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3.双禧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双禧 100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双禧 100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等各 项费 用。










































































5.双禧 100 份额 的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基 金管 理 人 其他 相关 费用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对双禧 100 份额 的申 购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双禧 100 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双禧 100 份额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双禧 100 份 额的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总 份额( 包括 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 A 份 额、 双 禧B 份 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停 赎 回: 双禧100 份 额连 续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双 禧 100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双禧 100 份额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双禧 100 份额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双禧 100 份额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双禧 100 份额 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双 禧 100 份额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十二、 双禧100 份额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二十 七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之第 (二 )项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










































































第 十部分


双禧 A 份额与双 禧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 本基金 的双 禧A 份额 (基 金简称 “双 禧 A ”, 交易 代码 150012 ) 与双 禧B 份 额(基 金 简称“ 双 禧B” ,交 易代 码 150013 ), 经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0 】193 号文 批准 , 自2010 年6 月18 日 起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投资 人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各会 员单 位 证券营 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经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双 禧 A 截止 2010 年 6 月 17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10 元 ,上 市首日 以该 基金 份额 净 值1.010 元( 四舍 五入 至0.001 元 )为 开 盘参考 价, 并以 此为 基准 设置涨 跌幅 限制 ,幅 度 为10%; 双 禧B 截止 2010 年 6 月 17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0.955 元 ,上市 首日 以该 基金 份额 净值0.955 元( 四舍 五入 至 0.001 元) 为开盘 参考 价, 并以 此为 基准设 置涨 跌幅 限制 ,幅 度为 10 %。 一、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及基金资产净值的披 露 双禧A 份额 、双 禧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 示。 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公 布该工 作日 的双 禧100 、 双禧 A 与双 禧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行情 发布 系统进 行揭 示。 二、未上市交易份额 的流 通规定 未上市 交易 的双 禧 100 份额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到场 内(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后,可 以向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根据基 金合 同配 对转 换的 规定申 请将 份额 分拆 成双 禧 A 和双禧 B, 分拆 后的 双禧 A 和双 禧B 可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上市 流通 。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双禧A 份额 、双 禧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定 执 行。 四 、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与 暂停、终止上市 双禧A 份额 、双 禧 B 份额 的停复 牌与 暂停 、终 止上 市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五、双禧A 份额、双禧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其他 规则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 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跨系统 转登 记等其 他相 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买入 的双 禧 100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双 禧 A 份额 、双 禧B 份额, 以及 场 内申购 买入 的双 禧100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双 禧100 份额 可以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 统中的 双 禧100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回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双 禧A 份 额、 双 禧B 份额 只能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双 禧100 份额 赎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双 禧100 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双 禧 A 份 额、双 禧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双 禧 100 份额 场内 赎回 业务 的会 员单位 (席 位)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4 、投 资者 采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方 式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将不 能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业务 。若 网上 交易有 关规 定及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为投资 者采 用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方 式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时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做 出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三 、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双 禧100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2 、双 禧100 份 额跨 系统 转 登记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 规定办 理。 3 、投 资者 采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方 式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将不 能办理 跨 系统转 登记 业务 。若 网上 交易有 关规 定及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为投资 者采 用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方 式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时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做 出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4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0 年6 月 10 日 发布 的《 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国 联安双 禧中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的公 告 》, 自 2010 年6 月 18 日起 ,基 金管 理 人 开通 双 禧100 份额 的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










































































场外认/申 购双 禧 100 份额的投资 者 自2010 年6 月18 日起 可以 通过 认/ 申购 双 禧 100 份额 的 场外 代销 机构 或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 将基 金份额 转至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场 内, 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 规定办 理。 场外 认/ 申购 的 双禧 100 份 额只 有在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 管业 务并 通过 分拆转 换为 国 联安双 禧中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简称 “双 禧 A ”) 和国 联安双 禧中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额 (简 称“ 双 禧B”) ,才 可将 双禧A 或双禧 B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进 行交 易。 持有场 内双 禧100 份 额的 投资者 自2010 年6 月18 日起可 以通 过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 将基金 份额 转至 场外 代销 机构或 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跨 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规 定办理 。场 内持 有双 禧 A 与双 禧B 的 投资 者只 有通 过合并 转换 为双 禧 100 份 额,才 可申 请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质押、冻结与解 冻 本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质 押、冻 结与 解冻 等,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等相 关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0 年6 月10 日发 布的 《 国 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国联安 双 禧中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通份 额配 对转 换的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自 2010 年6 月 18 日 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份额配对转换 是 指本 基金的双禧100 份额与双 禧 A 份额、双禧B 份额之 间 的配对 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 并两 个方面。 1 、分 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十 份双 禧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四 份 双禧A 份额 与 六 份双 禧 B 份额的 行为 。 2 、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四 份双 禧 A 份额与 六份双禧 B 份 额进 行配对 申 请转换 成 十 份双 禧1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 业 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份 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额 配 对转 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注 册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 业务 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 时 除外 ),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上 午 9∶30-11 ∶30 和下 午1∶00-3 ∶00 。在 此时间 之外 不 办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的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 原则 1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 分拆 ”的 双 禧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 10 的 整数 倍。 3 、申 请进 行“ 合并 ”的 双 禧 A 份额 与双禧 B 份 额必 须同时 配对 申请 ,且 双 禧A 份额 和 双禧B 份额 必须 为正 整数 且两者 的比 例 为 4:6。 4 、双 禧100 份 额的 场外 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 拆” ,须跨 系统 转登 记为 双 禧1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 额 配 对转 换 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式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办 理规则










































































1 、投 资者 以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以下 简称 “深 市证 券账 户”) 申报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中 的“ 分拆 ”或 “合 并”指 令, 申 报前需 备足 对价 ,即 投资 者提出 “合 并” 申请 时, 其所申 报的 深市 证券 账户 上须有 足够 的、可 交易 的双 禧A 与双 禧 B 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提 出“分 拆” 申请 时, 其所 申报的 深市 证 券账户 上须 有足 够的 、可 交易的 双 禧100 基金 份额 。 2 、投 资者 通过 业务 办理 机 构提出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的,统 一以 双 禧100 的交 易代码 “162509 ” 作为 申请 指令 的证券 代码 ,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合 并” 或“ 分拆 ”申报 。 3 、“ 合并 ”或 “分 拆” 每 笔申请 的份 额数 必须 是 10 份的整 数倍 ,并 且, 投资 者在业 务办理 机构 提交 的每 笔申 请 份额 不得 低 于1000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合 并” 或“ 分拆 ”每笔 申报 的最 低份 额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4 、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应对 投资 者每 笔“ 分拆 ”或“ 合 并”申 请的 可用 份额 数量 进行检 查并 对相 应基 金份 额进行 预冻 结。 5 、在 交易 时间 内,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通过 深证 通 FDEP 消 息传 输系 统 将份额 配对转 换申 报指 令发 送给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基 金业 务系 统。 正常情 况下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在T 日 收市后 对投 资 者 T 日 交易 时间 内 提交 的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申 请进 行有效 性确 认, 并进 行份 额变更 处理 ,办 理转 出基 金份额 的扣 除 以及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自 T+1 日 起(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查询 基金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成 交情况 。 6 、投 资者T 日 提出 的 M 份 份额“ 分拆 ”申 请被 确认 成功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将 在投 资者所 申报 的深 市证 券账 户上扣 减 M 份双 禧100 , 同时增 加 4M/10 份双 禧A 与6M/10 份双禧 B。正 常情 况下 ,自T+1 日 (含该 日) 起新 增的 双 禧A 与双 禧B 基金份 额可 进行 交易 。 7 、投 资者T 日 提出 的 N 份 份额“ 合并 ”申 请被 确认 成功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将 在投 资者所 申报 的深 市证 券账 户上扣 减 4N/10 份双 禧A 和 6N/10 份双 禧B, 同时 增加N 份 双禧100 。正 常情 况下 , 自T+1 日(含 该日 )起 新增 的双 禧 100 基金 份 额可进 行赎 回等 交易 。 8 、双 禧100 的 场外 份额 如 需申请 进行 “分 拆”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双 禧 100 的场内 份 额后方 可进 行。 9 、投 资者 提出 的份 额配 对 转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10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运作期 内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序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最新业 务 规则。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







































































定作出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 的 情形 1 、当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的 保有 份额 总额 接近 或高 于100 亿份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分 拆” 申请 。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 册 登记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 第 一项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分 拆” 申请 或发生 前 述 第二 项或 第三 项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暂 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的办 理,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 业务 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时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可按 照不 高于 0.3% 的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 目前投 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时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暂不 收取业 务 办理费 用。 相关 业务 规则 如有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另行 公 告。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通过 严谨 的数 量化 管理和 投资 纪律 约束 ,力 争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益 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之 间的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 绝 对值 不 超过 0.35% , 年 跟 踪误 差 不超 过 4% ,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投 资中 证 100 指数 的 有效工 具, 从而 分享 中国 经济 中 长 期 增 长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 份 股 、 新 股 、现 金 和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等 。 其 中 , 投资 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及备 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金融 衍生产品 推出后,本基金可 以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进 行 被 动式 指数 化 投资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主要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来拟 合复 制标的 指数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以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力 争保 持基 金净值 收益 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不 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以实 现对 中 证 100 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时,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回等 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时,或 因某 些特 殊情 况导 致流动 性不 足 时,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 合管 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并 结合合 理的 投资 管理 策略 等,最 终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定 的范 围 之内。 1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按照 成份 股在 中 证 100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如 有股 票停牌 的 限制、 股票 流动 性 、 法律 法规限制 等 因素 ,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成 份股 , 基金 管 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 分股等 )进 行适 当替 代。










































































2 、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日常 投 资组合 管理 (1)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基 金 所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将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同 时,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 规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 购赎回 变动 情 况、新 股增 发因 素等 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时调整 ,以 保证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标 的 指数间 的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2)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法 本基金 将对 标的 指数 进行 定期与 不定 期 跟 踪调 整 , 同时也 会结 合限 制性 调整 措施 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适当 调整 。 (3)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 管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际 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其 原因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度 管理 方 案。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 100 指数 。 中证 100 指数 是从 沪深 300 指 数样 本股 中挑 选规 模 最大 的 100 只 股票 组成 样 本股, 以 综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最具市 场影 响力 的一 批大 市值公 司的 整体 状况 。中证 100 指数 具 有市场 代表 性好 、历 史业 绩表现 突出 、编 制规 则透 明度高 、成 份股 数目 适合 跟踪、 流动 性 强、市 场认 知程 度高 、指 数运作 体系 完备 、未 来创 新潜力 较大 等综 合优 势。 如果中 证 1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及 发布 ,或 中 证 1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名 除 外),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中 证 10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 指数, 或证 券 市场上 出现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更 合适 投资 的指 数作 为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审慎 性原 则, 在充 分考虑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更 换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和投 资对 象;并 依据 市场 代表 性、 流动性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 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需 履行适 当程 序,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95 %× 中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5 % ×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 与 本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变 更前 在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五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被 动投 资型 指数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其风 险和预 期 收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六 、 投 资决策 流程 1 、投 资依 据 (1)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 经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 制 定基金 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划 与投 资原 则; 决定 有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决 策、 其 他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策, 负责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管 理等 工作 。 3 、投 资程 序 (1) 首先运 用数 量化 模型 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结 合 公司内 外的 研究 报告, 对 市 场预期 风险和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提 出研 究分 析报 告。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 关研究分析报告, 定期 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 决策会议, 决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进 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 常决策 。 (3) 基金经 理根 据标 的指 数, 结合研 究分 析报 告, 原则 上 依据指 数成 份股 的权 重构 建资产 组合。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 采取适 当的 技术 和方 法, 降 低交易 成本, 控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 达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 略,完 成具 体证 券品 种的 交 易。 (5) 根据市 场变 化, 定期 和不 定期评 估基 金投 资绩 效。 风险管 理部 对基 金投 资计 划的执 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6) 基金经 理密 切跟 踪标 的 指数的 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情 况、流 动性 状况 、基 金申 购和赎 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绩 效评 估报告 等,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以 实现 对跟 踪 误差的 有效 控 制。 (7)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并 予 以公告 。 七 、投 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 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相关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9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超过 该权证的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4)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 制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 东和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使股 东 权 利 ,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交 易 为 自 身、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 或任何 存 在 利 害 关系 的 第 三人牟 取 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的托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定 , 于2011 年11月11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年9月30 日 ,本 报 告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师审 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673,300,611.57 93.64 其中: 股票 4,673,300,611.57 93.6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0,183,577.40 5.4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7,233,273.78 0.95 7 合计 4,990,717,462.7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0,064,605.80 0.20 B 采掘业 625,079,976.73 12.55 C 制造业 1,305,324,926.64 26.20 C0








食 品、 饮料 344,701,979.26 6.92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 材、 家具 - - C3








造 纸、 印刷 - -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66,703,702.08 1.34 C5








电子 5,915,338.74 0.12 C6








金 属、 非金 属 289,476,033.33 5.81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547,516,957.71 10.99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51,010,915.52 1.02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81,549,128.79 1.64 E 建筑业 139,533,426.20 2.8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71,271,281.99 3.44 G 信息技 术业 112,057,455.44 2.2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5,045,021.61 1.31 I 金融、 保险 业 1,929,830,733.05 38.74 J 房地产 业 193,070,149.65 3.88 K 社会服 务业 26,601,046.02 0.5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3,872,859.65 0.28 合计 4,673,300,611.57 93.80 2. 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 末 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18,407,188 203,583,499.28 4.09 2 600016 民生银 行 33,621,628 185,591,386.56 3.73 3 601318 中国平 安 4,987,208 167,420,572.56 3.36 4 601328 交通银 行 34,081,240 152,683,955.20 3.06 5 600000 浦发银 行 16,659,429 142,271,523.66 2.86 6 601166 兴业银 行 11,238,900 139,249,971.00 2.80 7 601088 中国神 华 4,909,398 124,404,145.32 2.50 8 600519 贵州茅 台 618,134 117,810,159.06 2.36 9 600030 中信证 券 10,362,941 116,583,086.25 2.34 10 000002 万科A 14,409,027 104,321,355.48 2.09 2.期 末 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 票。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691,968.45 4 应收利 息 53,386.21 5 应收申 购款 45,722,794.9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15,124.15 8 其他 - 9 合计 47,233,273.78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五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不 代表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0-4-16 至 2010-12-31 7.20% -11.55% 18.75% 1.33% 1.60% -0.27% 2011-1-1 至 2011-6-30 -0.37% -0.41% 0.04% 1.13% 1.14% -0.01% 2011-1-1 至 2011-9-30 -14.93% -14.83% -0.10% 1.17% 1.18% -0.01% 2010-4-16 至 2011-9-30 -8.80% -24.67% 15.87% 1.25% 1.40% -0.1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的固 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以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抵 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 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 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双 禧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双禧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公式 为: T 日双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包括双 禧 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 双 禧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总数 例6 :假设T 日 闭 市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55亿元,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分 别为12 亿份 、16亿份 与24 亿份, 则双 禧100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如 下: T 日 双禧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55/ (12 +16 +24 )=1.058 元 2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1 ) 本 基 金 四 份双禧A 份额与六 份双禧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 对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份额 组合 的净 值之和 将等 于 十 份双 禧100 份额的 净值 。 (2 ) 双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加上3.5% 。 其 中 计 算 双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上 一 折 算日次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整 存整 取基准 年 利率 。










































































双禧A 份额的约 定 年 收 益率 除 以365 得到双禧A 份 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双禧A 的份 额净 值以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折 算日1 元净值为 基准采用双禧A 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 益率单 利 进行计 算。 (3 ) 计 算 出 双 禧A 份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后 , 根 据 双 禧A 、 双 禧B 和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的 关 系,计 算出 双禧B 的份 额净 值。 (4 ) 如 果 根 据 上 述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出 来 的 双 禧B 的 份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于0.150 元,则 基 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基 金 合 同约 定 , 对 本 基金 所 有 份 额进 行 折 算 , 折算 后 所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调整到1.000 元 。 (5 )双禧A 、 双 禧B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份 额 净 值 都 调 整 为1.000元, 折算后 双禧A 、 双 禧B 的份额 净值 计算 方法 保持 不变 。 (6) 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假设 上 一 折 算 日 后 第 t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 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 R 。 则第 t 个自 然日 ,双 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如下 :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6 . 0 / ) ) ( 4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例7 : 假设 上 一折算日 后 第100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t NAV 分别为1.200 、 0.950 、0.496, 上一 折算 日 次日的一 年 期银 行定 存年 利率为2.25% 。 (1)当 200 . 1 ? t NAV 时 根据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规 则,双 禧A 和 双禧B 的 份额 净值为 :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323 . 1 6 . 0 / ) 016 . 1 4 . 0 200 . 1 ( ? ? ? ? t B NAV ) ( (2)当 950 . 0 ? t NAV 时 根据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规 则,双 禧A 和 双禧B 的 份额 净值为 :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906 . 0 6 . 0 / ) 016 . 1 4 . 0 950 . 0 ( ? ? ? ? t B NAV ) ( (3)当 496 . 0 ? t NAV 时 根据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规 则,双 禧A 和 双禧B 的 份额 净值为 :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149 . 0 6 . 0 / ) 016 . 1 4 . 0 496 . 0 ( ? ? ? ? t B NAV ) (










































































由 于双 禧B 份 额净值 小于0.150 元,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 自 该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 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进行 折算 ,所 有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到1.000 元。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按 照 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 基 金 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方仍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 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裁 裁 决 对 受 损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的 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 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本基金任 一类份额的 错 误偏差达到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 金 任一 类 份额 的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 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 障投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 或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国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 括双 禧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 、双 禧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如果终止 双禧A份额与双 禧B 份 额 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9.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 公允的市场 价格 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2%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指数许 可使用费是指 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指数 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计费时 间从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开 始计 算; 基金 合同生 效当 年, 不足3 个 月的, 按照3 个 月收 费。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的 收取 标准 为本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的0.02%/ 年。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 的支付方式 为每季支付一 次,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前,按 照双 方确 认的 金额 向中证 指数 有 限公司 支付 上一 季 度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指 数许可方约 定了每季指数 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下限, 则该下限超 出 正 常 指 数 使 用基 点 费 的 部分 ( 即 : 每 季指 数 许 可 使用 基 点 费 下 限- 该 季 指 数许 可 使 用 基点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4. 除管理费、托管费 和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 费 之 外的基 金 费 用 , 由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其 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 申 购费 本 基金 申购费 的费 率水平、 计算 公式和 收取 方式等内 容详 见“ 第 九部 分 双禧100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的内 容。 2 、 赎 回费 本基 金 赎回费 的费 率水平、 计算 公式和 收取 方式等内 容详 见“ 第 九部 分 双禧100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的内 容。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 前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九 部分


基金份额折 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 日 自上一 基金份额 折算 日 次日或基 金合同生效日 始至满三年 的最后工作日 止,如果期 间 每个工作日双禧B 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150 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如果期 间 某 个工作 日 (T 日)双禧B 的 份额净 值小于 或等于0.150 元,则 该日后的 第二 个 工 作日 (T+2 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如, 假设本基金成 立于2010 年3月17 日,则基金运 作满 三 年的对应日为2013年3月16 日 (周 六 ) , 基 金 运作 满 三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为2013 年3月15 日 ( 周 五 ) ,如 果2010 年3 月17 日 至2013 年3月15日 期间,双 禧B 的份额净值都 大于0.150元,则基金份额第一 个折 算日为2013 年3月15 日。 基金 份额 第一个折 算日的次日 为2013 年3月16 日, 运作满 三年的对应日 为2016 年3月15 日 (周二), 基 金运 作 满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为2016 年3 月15 日 ( 周 二 ), 如 果2013 年3 月16 日至2016年3月15 日期间的2015年11 月27日 (周五) 双禧B 的份额净值 小于或 等于0.150元, 则基金 份额 第二 个折 算日 为2015 年11 月27 日后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即2015 年12 月1日 。 基金 份额 第二个折 算日的次日 为2015 年12月2日, 运作满 三年的对应日 为2018 年12 月1 日(周 六 ), 基金运 作满 三年的最 后工 作日为2018 年11月30 日( 周 五 ) ,如 果2015 年12月2 日至2018 年11 月30 日 期 间 双 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都 大 于0.150 元 , 则 基 金 份 额 第 三 个 折 算 日 为 2018 年11月30日。 基金份 额 其 他折 算日 的计 算以此 类推 。 折算后 基金 运作 方式 及双 禧A 与双 禧B 份额 配比 不变 。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 金份额折算 日 的触发条件 不同, 基金份 额 折算日分 为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日和基 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折算 也 相应 地 分 为基 金份额 到期 折算 和基 金份 额到点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自上一 基金份额 折算 日 次日或基 金合同生效日 始至满三年 的最后工作日 止,如果期 间 每个工作日双禧B 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150 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算日。 在 到 期 折 算 日 实施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到期 折算 。 2 、基 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自上一 基金份额 折算 日 次日或基 金合同生效日 始至满三年 的最后工作日 止,如果期 间 某个工作日双禧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 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工作日为 到 点折算日 , 具体 的 基 金 份额 到 点 折 算 日见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发 布 的公 告 。 在 到点 折 算 日 实施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到点 折算 。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 法 基金份 额到期折算和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的折算 方法一致, 均按以下方法 在基金份额 折 算日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1 、双 禧100 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 后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折 算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算 后 , 双禧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 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双禧100 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 减 。 若 折 算 前 , 双 禧100 份额净值大于1.000 元 , 则 折 算 后 双 禧100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 100 份 额 增 加 ; 若 折 算 前 ,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1.000 元 , 则 折 算 后 双 禧100 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双禧100 份额 缩 减。 双禧100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折算日 折算 前双 禧100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1 双禧100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双 禧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双 禧1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例 双禧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 为1 份) ,余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2 、双 禧A 、 双禧B 份 额折 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双禧A 、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1.000 元 。 根 据双禧B 折算 日折 算前 的份 额 净值 ,按 照以 下两 种情 况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1) 折算 日折 算前 双禧B 的份额 净值 大于1元 如果双禧B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 , 则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A 份额及 双 禧B 份额 的数量 在折 算前后 均保 持不变 , 因 折算 新增 的份 额将全 部折 算成双禧100份额 的场 内份额 。 双禧A 份 额 (或 双 禧B 份额) 的 折 算比 例 =折 算 日折算 前 双 禧A 份额 ( 或双 禧B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1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新 增 份 额 折 算 成 双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折 算 前 双 禧A 份额( 或双 禧B 份 额) 的份 额数× [双 禧A 份 额( 或 双禧B 份 额) 的折 算比 例-1] 折 算 后 双禧A 份 额 (或 双禧B 份 额) 的份 额 数= 双禧A 份额 ( 或双 禧B 份 额)折 算 前的 份额数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折算 日折 算前 双禧B 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1 元 如 果 双 禧B 份额 折算日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1.000 元 , 则 双 禧B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 禧B 份 额 数 按 照 双禧B 份额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缩 减 。 为 保 持 双 禧A 和 双 禧B 份额 数







































































比 率4 :6不 变, 双禧A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与 双禧B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相 同, 双禧A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双 禧A 份 额数 同比 例 相应缩 减, 超出 份额 数将 全部折 算成 双禧100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 双禧B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折 算前 双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1 双禧B 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折 算前 双禧B 份额 的份 额数× 双禧B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双禧A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折 算前 双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 双禧A 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 折算 前双 禧A 份 额 的份额 数× 双禧A 份额 的 折算比 例 双禧A 份 额 超 出 份 额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折 算 前 双 禧A 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 日折 算前 双禧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折算日 折算前 双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双禧A 和 双禧B 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 额数取 整计 算(最小 单位 为1 份),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双 禧A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 ) , 余 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3 、折 算后 双禧100 份 额的 总份额 数 折算后双禧100 份 额 的总 份额 数 = 双 禧100 份 额 经折 算后 的 份 额 数 + 双 禧A 份 额份 额 折 算成双 禧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 额+双 禧B 份 额份 额折 算成 双禧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 间的 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 折算 期间本 基金 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双 禧1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 业务,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 公告 1 、 在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到 期 折 算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就 实施 到期 折算 的有 关事项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2 、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双 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某 一 开 放 日 高 于0.250 元 , 但 在 下 一 开 放 日 不高 于0.250 元 的,基金 管理人 将就基金 份额实施到点折 算的可能 性及有关事项在 至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和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3 、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双 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某 一 开 放 日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 则 该 日 后 的 两 个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就 基 金份 额 实 施 到点 折 算 的 有 关事 项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体 和管理 人网 站进 行 公 告。 4 、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或 到 点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折算 结果 的具 体内容 。










































































第二十 部分


双禧 A 份额与 双禧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一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须 经 本 基 金 所有 份 额 以特别 决 议 的 形 式表 决 通 过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各自 表 决 权 的2/3 以 上 ( 含2/3 ) 通 过 方 为 有效。 二、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转换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 除 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另 有 规 定 的 , 双 禧A 份额 、双 禧B 份额 将全 部转换 成双 禧100 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 转换 基准 日日终 ,以 双 禧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双 禧A 份 额、双禧B份额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转 换后 双 禧100 份额 的 场 内 份额取 整 计 算 ( 最小 单 位 为1 份) , 余 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转 换 比 率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双 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份额 转换基 准日 双禧1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双禧A 份 额( 或双 禧B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双禧100 份额 的场内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换 前双 禧A 份额 (或 双 禧B 份 额) 的份 额数 ×双 禧A 份 额( 或双 禧 B 份 额) 的转 换比 率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 全部 转换 为双 禧100份 额的场内 份额 后, 本基金 接受 场外 与场 内申购 和赎 回。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转 换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证 并 进 行日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后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 法》、《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 依法 披 露 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等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自 然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公 告的15 日 前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 容 提 供书 面说 明 。 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 内 容的 截 止 日为 每6个月的最后1 日。 二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双禧A 份 额 和 双 禧B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易3 个 工作 日前 ,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 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 者 赎回 前 , 基金 管理 人 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在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双禧10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 额与双 禧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双禧100 份额 、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以及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双禧100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双禧100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 投资 人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每年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需 经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上半年 结 束 之 日起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每个季 度 结 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按有关 规 定 分 别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和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某 一类 份额 的 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双禧100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双禧100 份额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双禧100 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 新接受 申购 、 赎 回; 26.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 份额 配 对转 换 申 请;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29.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终止运 作; 30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终止 运作 后双 禧A 份 额 、双禧B 份额 的份 额转 换; 31.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十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 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 本 文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 放于 基 金 管 理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 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及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公 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双禧A 份 额与双禧B 份额上市交 易 的证券交易所, 以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 二十 三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 而 引起的 波动 ,将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 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 。 基金 投 资 于 国债 和 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基 金 管 理 人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 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本 基 金 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基 金,在基金 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由于 开 放 式 基金 在 国 内 发 展历 史 不 长 ,应 对 基 金 赎 回的 经 验 不 足, 加 之 中 国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 时 经 常出 现 交 易 量急 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这 时 出 现 较大 数额的 基金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 的风 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 善 产 生的风 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 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 中证100 指数,在基金的 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指 数基金 特有 的 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股 票市场,标的 指数的回报 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 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跟踪 误差 风 险


因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增 发 、 配 股 、 分 红 等 , 或 者 因 新 股 认 购 、 基 金 现 金 资 产 拖 累 、 基 金 交 易成 本 和 交 易冲 击 以 及 基 金费 用 的 提 取等 原 因 , 基 金的 收 益 水 平相 对 于 标 的指 数回报 率可 能出 现偏 离, 从而导 致出 现跟 踪误 差风 险。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 数的编制与发 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资 标 的 指 数及 业 绩 比 较 基准 , 本 基 金可 能 变 更 标 的指 数 ,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将 随 之 调 整 , 基金 的 收 益 风险 特 征 可 能 发生 变 化 , 投资 者 还 须 承 担投 资 组 合 调整 所 带 来 的风 险与成 本。


2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运作有 别于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与 封 闭式基 金,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金 还将 面临 以下 特有 风险。


(1)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的双 禧100 份 额为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基金 品种 ,其 预期风 险 与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双禧A 份额 表现 出低 风险 、收益 稳定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低 于普 通的股 票 型 基金 份额 ,类 似于 债券 型基金 份额 。 双禧B 份额 表现 出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高 于普 通的股 票 型基金 份额 ,类 似于 具有 收益杠 杆性 的股 票型 基金 份额。 为避 免双 禧B 的份 额净值 跌到 零,本 基金 采取 了 基 金份 额 到点 折算 机制 ,但 是如果 市场 出现 极端 下跌 ,双 禧 B 的 份额 净 值 依旧 存在 跌到 零的 风险 。 (2)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本基金 (包 括双 禧100份额、 双禧A 份额 、双禧B 份额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双禧A 和 双 禧B 份额实施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赎回 双禧A ( 或双禧B ) 的新增







































































双禧100 场内份额 的 方式获 取投资回 报, 但是, 该 获 取投资回 报的 方式并 不等 同于基金 收益 分配, 投资 者不 仅须 承担 相应的 交易 成本 ,还 可能 面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 价格 波动风 险。


(3)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办 理 双 禧100 份 额与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 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一方面, 这一业务的 办理可能改变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 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这一 业 务 可 能出 现 暂 停 办理 的 情 形 , 投资 者 的 份 额 配 对转换 申 请也 可 能 存 在不 能 及 时 确认 的风险 。


(4) 流动 性风 险


在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上 市 交 易后 ,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规 模可 能较 小 或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投资 者不 能迅速 、低 成本 地变 现或 买入的 风险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禧100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等业 务 , 投资 者的 基金 份额 可 能面 临不能 变 现的 风险。 (5) 份额 转换 的风 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双禧A 份 额、双禧B 份额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运 作后,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双禧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在双禧A 份 额、 双禧B 份额的 份额转 为双禧100份 额的场 内份额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将 面 临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变化 的 风 险 和 会员 单 位 不 具备 基 金 场 内 赎回 业 务 资 格 而导致 不 能直 接赎回 双禧1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的 风险 。





(6 )基 金份 额的 折/ 溢 价交易 风险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 的 风 险 。 对于双禧A 份 额 、 双禧B 份 额 , 尽 管 在 基 金 份 额 配 对转换机制下,四 份 双禧A 份额与六 份 双禧B 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 十 份双禧100 份 额 的 净 值 之 间 具 有 逼 近 的 趋 势 , 但 是 , 双禧A 份 额 或 双禧B 份 额 的 某 一 级 份 额 仍 有 可 能 处 于 折/ 溢价 交易状态。此外,由于 基 金份额 配对转换套利机制 的影响, 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额的交易 价格可 能会 相互 影响 ,尤 其是在 临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时点 的时 候。 二、声明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除 外)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终止 双禧 A 份额 与双 禧 B 份 额的 运作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双 禧 100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 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 (11)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六 个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双 禧 100 份 额、 双禧 A 份 额 与双 禧 B 份 额各 自净 值分 别计算 双禧 100 份额 、双 禧 A 份 额与双 禧 B 份额 三类 份额 各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在 此基础 上, 在 双 禧 100 份额 、双 禧 A 份 额与双 禧 B 份额 各自 类别 内按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该 类别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在本 基金 的双 禧 A 份额与 双 禧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如 果本基 金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则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五 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双 禧100 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双 禧 100 份 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双禧 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 的份 额转 换比 例 和双禧 100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双禧100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3.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4.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5.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双 禧 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折算 比例 、双 禧A 份额与 双 禧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的 份额 转 换比例 和双 禧100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依 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双禧 100 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双 禧 100 份额 、双 禧 A 份额 与 双禧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级 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终止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运作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含10 % , 下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形 之 一 的,可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或 本 基 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召 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双 禧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4.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双 禧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有 权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当 至 少提 前30 日 向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必 须于 会 议 召 开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出 席 ,如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 所 对 应 的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双 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 含 50% , 下同) ; 2) 到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管 理 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到 场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4)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以 上 ; 5) 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通 知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至少35 天 前 提 交 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序 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双禧100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 日及时公告 。 否 则 , 会议 的 召 开 日期 应 当 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 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以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机 关及监 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 对 应份额 级别 内 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双禧100 份 额、双 禧A 份 额与双 禧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各 自 所持 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双禧100 份额、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额 的运 作、 终止 基金 合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 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视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但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 人 可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 人 对大 会 主 持 人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 当 立即 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如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 授权3 名监票 人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国 证 监 会 依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基 金 合同 变 更 内容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 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终止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运作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 合 同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应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备 案, 并 于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11)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六 个月。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净 值 分 别 计 算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 此 基 础 上 , 在 双 禧 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在 本 基 金的 双 禧A份额与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 如 果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合同的订 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 不愿 或 者 不 能通 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二十 六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 理人 ” ) 名称: 国联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88号 金茂 大厦4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9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 符 学东 成立日 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合同 明 确 约 定 基金 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按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100 指数的成份 股 、 备 选 成 份股 、 新 股 、现 金 和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等。 其 中 , 投资 于 相 关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9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金融衍 生产 品推 出后, 本基 金可以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超 过该权证的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 后 监 督方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 禁 止 从事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 券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有 责 任 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 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 如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 关 联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对于 基 金 管 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联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前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 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严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进 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受 限 证 券须 为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登 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基 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 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产 生 的 受 限证 券 登 记 存管 问 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 人 无法 安 全 保 管 本基 金 资 产 的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 险 处 置 预 案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因 投 资 受限 证 券 需 要解 决 的 基 金 投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 金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 的应 对 解 决 措 施, 以 及 有 关异 常 情 况 的 处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 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 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 证提 供 足 额 现金 确 保 基 金的 支 付 结 算 ,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 对 本 基 金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导致 本 基 金 出现 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 带 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至少于 投 资 前 三 个工 作 日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资 料 , 并 保证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 有关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有 关 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及 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本 和 账 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情况 。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计 算、双禧A 份额与双 禧B 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比例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 方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书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净值、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 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延 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 如有特 殊 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金 投 资 产生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应 存 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 人 的营 业 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 募 集 期满 或 基 金停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 基金 募 集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 管 人可 以 基 金的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在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仅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证 券 账 户 卡的 保 管 由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会 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 订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需 要 而 开 立的 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由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办理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双禧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双禧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公式 为: T 日双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包括双 禧 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 双 禧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例 : 假设T日闭 市 后 ,本基 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55亿 元 ,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分别 为12亿 份、16亿份与24亿 份,则 双禧1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如下 : T 日 双禧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55/ (12 +16 +24 )=1.058 元 2.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1 ) 本 基 金 四 份双禧A 份额与六份双禧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 的份 额组 合的 净值 之和将 等于 十份 双禧100 份 额的净 值。










































































2 )双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加 上3.5% 。 其 中 计 算 双 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上一 折算 日次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 年利率 。 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除以365 得到双禧A 份 额的 约 定 日 简 单 收 益 率 。 双 禧A 的份 额净 值以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折 算日1 元净值为 基准采用双 禧A 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 益率单 利 进行计 算。 3 )计算出双禧A 份额的 份 额净值后,根据双禧A 、 双禧B 和双禧100份 额净值 的关系, 计算出 双禧B 的份 额净 值。 4 ) 如 果 根 据 上 述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出 来 的 双 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 , 则 基 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本 基金 所 有 份 额进 行 折 算 , 所有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调 整到 1.000 元。 5 )双禧A 、双 禧B 折 算日折 算 后 份额 净值 都 调整 为1 元 , 折 算后 双禧A、双禧B的份额 净值计 算方 法保 持不 变。 6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假 设 上 一 折 算 日 后 第t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分 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上 一折算 日 次日的 一年 期银 行定存 年 利率为 R 。 则第 t 个自然 日, 双禧A 份 额与双 禧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如 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6 . 0 / ) ) ( 4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例:假设上一 折算日后第100 个自然日, 双禧100 份 额净值 t NAV 分别为1.200、0.950 、 0.496 ,上 一折 算日 次日 的 一年期 银行 定存 年利 率为2.25% 。 (i )当 200 . 1 ? t NAV 时 根据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规 则,双 禧A 和 双禧B 的 份额 净值为 :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323 . 1 6 . 0 / ) 016 . 1 4 . 0 200 . 1 ( ? ? ? ? t B NAV ) ( (ii )当 950 . 0 ? t NAV 时 根据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规 则,双 禧A 和 双禧B 的 份额 净值为 :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906 . 0 6 . 0 / ) 016 . 1 4 . 0 950 . 0 ( ? ? ? ? t B NAV ) ( (iii )当 496 . 0 ? t NAV 时 根据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规 则,双 禧A 和 双禧B 的 份额 净值为 :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149 . 0 6 . 0 / ) 016 . 1 4 . 0 496 . 0 ( ? ? ? ? t B NAV ) ( 由 于双 禧B 份 额净值 小于0.150 元,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 自 该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 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进行 折算 ,所 有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到1.000元。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 规 定公告 。 3.复核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后 ,将 双禧100份额 、双 禧A 份 额与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 4.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 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 生 效 日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前 一 日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名称 与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期限为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 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七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邮寄 服务 1. 定 期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中心。 每季 度结 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中心 将向该 季度发 生过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邮 寄该 持有 人最 近一季 度基 金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年度 结 束后 的 20 个 工作 日内 ,客 户服务 中心 向所 有在 册有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及 第四 季度发 生过 交 易的投 资者 寄送 最近 一季 度基金 帐户 状况 对帐 单。 2. 其它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指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如基 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的 相关 材料 等。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正 式推 出双禧 100 份额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人 可通 过本公 司 指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和扣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 额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 请。 目前已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的 销售 机构 为: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销 业务平 台 ( 限规 定的 银行 卡,具 体以 相关 公告 为准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融 证券 有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建 投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泰 联合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申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通过 国联 安网 上交 易平台 定期 定额 申购 本基 金可享 受前 端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 惠,具 体优 惠申 购费 率以 相关公 告为 准。 本基 金并 适时参 加相 关代 销机 构定 期定额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具 体活 动细 则及费 率情 况详 情参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为满 足广 大投 资人的 理财 需求 ,将 增加 或变更 定期 定额 业务 的代 理销售 渠 道,代 理销 售网 点名 称以 公告为 准。 (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1.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查 询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 自动 语音 服务和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 通过电 话查询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 )人 工服 务 客服中 心提 供每 周 5 个 工 作日的 人工 服务 。 客服中 心电 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 途 话 费) 2. 网上 客户 服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查询 服务 、资 讯服 务以 及相互 交流 的平 台。 投资 者可以 查 询热点 问题 ,并 对服 务进 行投诉 和建 议。





网 址:www.gtja-allianz.com 或www.vip-funds.com 客服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在网 站上 订阅 邮件公 共信 息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讯信 息、定 期基 金报 告和 临时 公告等 。 ( 四) 网上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已 开通 工行 卡、 农行 卡、建 行卡 、招 行卡 、民 生卡、 浦发 卡、 中信 卡、兴 业卡 、 光 大 卡和 平 安 卡 的基 金 网 上 直 销业 务 , 持 有上 述 借 记 卡 的基 金 投 资 人满 足 相 关 条件 下,可以直 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 ,www.vip-funds.com )办理 开 户手续,并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 定投 等业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 办理双禧 100 份额 申 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 受前端申购费 率的优惠。 持有 工行卡、 农 行 卡 、 招 行卡 、 民生卡 、 光 大 卡 或 平安 卡 的 基金 投资人还 可以 直接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直 销 系 统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并 享 受前 端 收 费 模式 下 定 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的 优惠 。有 关详 情可参 见相 关公 告。 在条件 成熟 的时 候,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网 上交 易业务 的发 展状 况 , 适时 扩大可 用 于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基金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告 。 基金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解释 权 归本 公司 所有 。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 allianz.com )、网上 留言 、 书信等 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工作 提出 投诉和 建







































































议,客 户服 务人 员会 及时 地进行 处理 。










































































第二十 八 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 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1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申 请本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具体规 定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2 、自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 基 金管理 人涉 及托 管业 务无 诉讼、 仲裁 事项 。 3 、最 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期 内未 受到 任何 处分 。 4 、 基 金披 露的 其他 重要 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1-04-21 2011 年度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4-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万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 场外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5-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代 销机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6-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 加相关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6-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前 端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7-0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前 端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7-1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7-19 2011 年度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 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8-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开通我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8-29 2011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8-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配对转换办理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 宝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相 关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9-0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基金网 上直销业 务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1-09-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 海证券有 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第二十 九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投资 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










































































第三十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国 联安 双 禧中 证 10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国 联安 双禧 中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国 联安 双禧 中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国联 安 双禧 中 证 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一 年 十一 月 二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