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产业(050008)

博时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 博 时第三 产业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经2007年 3月 3日裕元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 2007年 3月23日 证监基金字[2007]85号文核准。自2007年 4月12日起,由《裕元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 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 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10月12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 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 目


录 重 重要 要提 提示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一 一. . 绪 绪言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二 二. . 释 释义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三 三. . 基 基金 金管 管理 理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四 四. . 基 基金 金托 托管 管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4 4 五 五. . 相 相关 关服 服务 务机 机构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7 7 六 六. . 基 基金 金的 的历 历史 史变 变革 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6 6 七 七. . 基 基金 金的 的存 存续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7 7 八 八. . 基 基金 金的 的集 集中 中申 申购 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7 7 九 九. . 基 基金 金份 份额 额的 的申 申购 购与 与赎 赎回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9 9 十 十、 、 基 基金 金的 的投 投资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8 8 十 十一 一、 、基 基金 金的 的业 业绩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4 4 十 十二 二、 、基 基金 金的 的财 财产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4 4 十 十三 三、 、基 基金 金资 资产 产的 的估 估值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5 5 十 十四 四、 、基 基金 金的 的收 收益 益与 与分 分配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9 9 十 十五 五、 、基 基金 金的 的费 费用 用与 与税 税收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0 0 十 十六 六、 、基 基金 金的 的会 会计 计与 与审 审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2 2 十 十七 七、 、基 基金 金的 的信 信息 息披 披露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2 2 十 十八 八、 、风 风险 险揭 揭示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6 6 十 十九 九、 、基 基金 金合 合同 同的 的变 变更 更、 、终 终止 止与 与财 财产 产清 清算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7 7 二 二十 十、 、基 基金 金合 合同 同内 内容 容摘 摘要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9 9 二 二十 十一 一、 、托 托管 管协 协议 议的 的内 内容 容摘 摘要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0 0 二 二十 十二 二、 、对 对基 基金 金份 份额 额持 持有 有人 人的 的服 服务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1 1 二 二十 十三 三、 、其 其他 他事 事项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1 1 二 二十 十四 四、 、其 其它 它应 应披 披露 露的 的事 事项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2 2 二 二十 十五 五、 、招 招募 募说 说明 明书 书的 的存 存放 放及 及查 查阅 阅方 方式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2 2 二 二十 十六 六、 、备 备查 查文 文件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3 3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二. .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元基金 指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裕元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 项的统称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对其定期做出的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 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基金销售代理人等同于基金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可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原《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 长不超过1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申购 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转换 转托管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 式基金份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 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 账户 指定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定义的 “全 面指定交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余额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 1998年7 月13日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 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五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 产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 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 理部、宏观策略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 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 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 督。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 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 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 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 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 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 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宏观策略部负责国内外宏观经济研究,并提供针对性的 投资策略。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 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 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 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 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 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 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 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 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 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非独立核算盈亏的北京分公 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 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 还设有海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1年10月12日,总人数346人,其中64.4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 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 1983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 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现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08 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董事长。 肖风先生,博士,副董事长。1989年起先后在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工作,1993年进入深圳市证券监管办公 室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1998年4月起负责筹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代理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历任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工程师,深 圳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研究业 务、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2008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 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 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硕士,独立董事。1978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兴 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 姚钢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85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年 4月起任博时公 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 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年 8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 营农业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 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11 年1月在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 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 。2011 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窦广清先生,博士,监事。1987年起历任海军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会计科员工、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副科长、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计财科科长、中国银行塘沽支行副行长,现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监事。1988年 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起 历任华源集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 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1年 7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 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系统 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0 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年 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 位,副总经理。1999 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 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博时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经理。2007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贰 号混合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混合组投资总监、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 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 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 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年 7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 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 2004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 科、日本大和证券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 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市场 部南方区域销售主管、市场部南方大区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 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 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 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硕士。2002 起先后在汉唐证券研究所、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 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6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研究员、 研究员兼任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博时新兴成长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7 月 2 日到 2011 年 4 月 12 日) 。现任博时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 月3日至今)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1 历任基金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31 期间,刘小山先生任基金经 理;2001年4月至2003 年7 月9日,刘红海先生任基金经理;2003年7月至 2010年11 月10日,邹志新先生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张志峰、王政、张峰、温宇峰 肖风先生(同上) 。 杨锐先生(同上) 。 邵凯先生(同上) 。 董良泓先生(同上) 。 夏春,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1996 年起 先后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 部工作。2004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博士。1996 年5月起先后在摩根士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 资集团、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工作。2008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1966年生,博士。1995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 位。1995年至1997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年起先后在美国 新泽西州道琼斯公司、美国新泽西州彭博公司研发部、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 资公司工作。 2009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QDII)基金、深证基本面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 TIMCO资产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 2010 年 2 月 22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 监、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 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 Prime Capital 、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副总监 兼博时裕隆封闭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2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3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 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 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4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 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 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 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225 只,其中封闭式 7 只,开放式 21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5 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 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年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0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四次通过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6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 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 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7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年7 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8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唐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0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1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电话: 020-38322542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gdb.com.cn/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2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3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徐玲 电话: 025-84551162 传真: 025-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4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5)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6)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陈聪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3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7)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5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8)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9)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 0411-823112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6 (3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2)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 、( 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旗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118343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 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66045608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7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30236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 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29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03、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 层、17层、 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4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0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 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 023-63810422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5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5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5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2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5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3 (5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5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B座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5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6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 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 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6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6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5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66)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67)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6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 ,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9)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6-7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2080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7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7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7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7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7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8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7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8309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7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7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39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7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8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8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0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8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8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8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82707888 传真: 0755-827078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2888或致电各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8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1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8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8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8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 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 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8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2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9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9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华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黄旭成 电话: 021-64316962


传真: 021-6431696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9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5832 8366 传真: 010-5832 8748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9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9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9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4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97)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9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9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5 (10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0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02)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0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6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 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鸿 六 六. .


基金的历史变革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7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为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受益证券,由湖南 证券基金管理部管理。1999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4 号文要 求湘证基金进行清理规范。 1999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1999]21号文件批准,原湘证基 金经清理规范后更名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公司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人,湖南证券为原发起人,博时公司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 行为基金托管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调整为10年,自1992 年6 月1日 至2002年 5月31日,确认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单位。 1999年10 月28日,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9年11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1号文件,湘证证券投 资基金规模由 2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至 15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可流通份额于


1999 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 年 11 月 17 日,湘证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裕元证券投资基金” ,简 称“基金裕元” 。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由 1992 年 6 月 1 日至 2002 年 5 月 31 日续期为1992年 6月 1日至2007年 5月31日。 七 七. .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裕元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八. .


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 4月24日至2007年 5月11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 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 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8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07 年4 月24日至2007 年5月1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基金集中申购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 开立有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需再办理开户手续。 3、集中申购价格:依据集中申购最后一日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加 对应申购费计算。 4、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 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注 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5、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 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其它各 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为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集中申购期内,对投资人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4)集中申购期内,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申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6、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享有如下优惠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2%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49 100万≤M <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 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 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2%,假设 申购期利息为3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00×(1+1.2%)=1.012元 申购份额数 = (10000+3)/1.012=9884.39份 即: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9884.39份基 金份额。 (3)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份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集中申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8、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集中申购期的申购申请将按基金拆分日份额净值确认和清算登记,拆分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每份1元。拆分日为T日,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 确认情况。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 购款项的审验。基金管理人将对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 告。 九 九.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集中申购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 月。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0 的交易日。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 购期不超过1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个 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 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其它各销 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元,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为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 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 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 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内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1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 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5% 100万≤M <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 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 5.0%。基金管理人 可以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2 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45×(1+1.5%)=1.060675元 申购份额数 = 100000/1.0607=94279.5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 元,则可得到94279.59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1.016=101600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顺延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3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4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5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自2007年 5月24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1、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前收 费代码:050001,后收费代码:051001)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050002)、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3) 、博时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4)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A类前收费 代码:050106,A 类后收费代码:051106,B 类代码:050006)和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7)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前 收费代码:050201、后收费代码:05120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050009)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码:050010、 后收费代码:051010)、博时信用债券基金(A 类代码:050011,B 类代码: 051011,C类代码:050111)、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050012)、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 050013)、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码:050014,后收费 代码 051014)、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代码:050016,B 类 代码:051016,C 类代码:050116)、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050018)、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19(A 类), 050119(C 类))和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代码:050021)之间的转换。 2、 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6 人承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注册登记人所有。


4、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 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 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 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 出”的原则。


5、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取消部分当日已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6、 重要提示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 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7 1、 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0万元 1.5% M ≥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3、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和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 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 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 (3) 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5、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也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 询相关情况。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8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高速增长的第三产业集群企业,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经济共成 长。 (二)投资目标 基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及其战略地位,本基金以高速增长的第 三产业集群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力争为基金持有 人获得超越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股票资产中的80% 以上投资于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 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59 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投资风格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式管理基金。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补充 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配置。 在整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后,本基金将进行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属性特征,及其在产业链上所处的相对位 置、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就目前的行业、市场状况而言,本基金将重 点投资的行业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统计局界定的第三产业,包括以下行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 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以及传播与 文化产业等。 2.由于行业边界的融合,某些行业的行业特征正经历着从制造业向服务业的 转变,代表性公司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更接近于消费终端,在此我们将其纳入符 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第三产业集群,此类行业包括食品、饮料;电子;医药、 生物制品;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第三产业集群的外延也将逐 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在整体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确定后,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个 股选择。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 研究,对企业成长性指标、成长质量和相对价值进行评估,从中确定目标股票 组合。主要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 、销售收入增长率和PEG 等。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将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积极主动 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八)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 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 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0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 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 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1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三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044,985,128.54 53.24 其中:股票 4,044,985,128.54 53.24 2 固定收益投资 338,844,000.00 4.46 其中:债券 338,844,000.00 4.4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83,000,000.00 27.4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15,289,157.96 14.68 6 其他资产 15,110,251.24 0.20 7 合计 7,597,228,537.7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030,276,588.39 31.02 C0 食品、饮料 851,096,134.56 13.00 C1 纺织、服装、皮毛 68,439,161.17 1.05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2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72,752,582.90 1.11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545,947,627.58 8.34 C8 医药、生物制品 492,041,082.18 7.52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017,395,825.02 15.5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2,663,036.50 1.72 I 金融、保险业 394,750,000.00 6.03 J 房地产业 489,899,678.63 7.49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044,985,128.54 61.8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250,000 619,417,500.00 9.46 2 600050 中国联通 99,999,646 511,998,187.52 7.82 3 000002 万 科A 59,999,962 434,399,724.88 6.64 4 000651 格力电器 19,999,701 399,794,022.99 6.11 5 000063 中兴通讯 14,999,875 283,497,637.50 4.33 6 600276 恒瑞医药 9,000,000 261,540,000.00 4.00 7 600588 用友软件 10,000,000 221,900,000.00 3.39 8 600036 招商银行 20,000,000 221,200,000.00 3.38 9 600535 天士力 4,999,523 198,281,082.18 3.03 10 600809 山西汾酒 2,299,545 166,073,139.90 2.54 4、报告期末按债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38,844,000.00 5.1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338,844,000.00 5.1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3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0009 11 附息国 债09 3,400,000 338,844,000.00 5.1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41,568.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894,245.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27,106.30 5 应收申购款 1,047,330.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110,251.2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期 间 ①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②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7.4.12-20 07.12.31 55.82% 1.65% 54.32% 1.81% 1.50% -0.16% 2008.1.1-200 8.12.31 -48.30% 1.94% -55.74% 2.44% 7.44% -0.50% 2009.1.1-200 9.12.31 69.37% 1.64% 72.85% 1.65% -3.48% -0.01% 2010.1.1-201 0.12.31 -3.46% 1.15% -9.35% 1.27% 5.89% -0.12% 2011.1.1-201 1.9.30 -12.28% 0.94% -13.77% 1.01% 1.49% -0.07% 2007.4.12-20 11.9.30 15.53% 1.54% -7.72% 1.74% 23.25% -0.2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5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 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 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6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7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8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69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 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0 十 十五 五、 、基 基金 金的 的费 费用 用与 与税 税收 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1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二)与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5% 100万≤M <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 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5.0%。基金管理 人可以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 转换费用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2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 有人承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注册登记人所有。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审计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3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 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4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6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具体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 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初衷旨在重点投资于快速发展的第三产业,为投资者谋求长期较 为稳定的超额收益,而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供求变化规律、成长特征与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7 工业、制造业、农业等上游第一、二产业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特点,导致相应上 市公司的盈利周期波动、股价表现等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 本基金清晰的投资方向定位使本基金的风格特征鲜明,以吸引具有足够识 别能力的、具有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细分投资者。另一方面,投资范围约束在 某些特定时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带来负面影响。同时由于市场上竞争 的同类产品基本为全市场投资,可以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之间转换投资重 点,相比之下,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范围受限在一定时期处于劣势。我们对本 基金的长期表现充满信心,但不可否认某些特定时期本基金会受到市场行业轮 动、热点转换等因素的影响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8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79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0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1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2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3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4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5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7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8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89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0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自裕元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1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日期:1998年7 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0 年 10 月14日)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权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2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股票资产中的80%以上投 资于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 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④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 上; ⑤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⑦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3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4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5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6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7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 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 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8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99 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00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部分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 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 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0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每月结束后,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 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博时快e通”系统网上自助订 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 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 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查询。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请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 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权益登记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其所获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个人投资者”的“你问我答”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02 决。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1 年 4 月 2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 “双汇发展 ”恢复使用收盘价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 (二) 2011 年 4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大 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三) 2011 年 4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固有 资金投资的公告 》; (四) 2011 年 5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 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五) 2011年5 月23日 ,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 直销网上交易认购计划业务的公告》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 销电话交易业务开通电话支付功能的公告》 ; (六) 2011 年 5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终止基 金好易通网上支付业务的通知》 ; (七) 2011 年 5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1号(摘要) 》; (八) 2011 年 6 月 1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 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九) 2011 年 6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及手机银行申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 2011年7 月2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十一) 2011 年 7 月 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通通过兴业银行借记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投业务和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 (十二)2011 年 7 月 1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2011年第 2季度报告 》; (十三)2011 年 7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 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十四)2011年 8月 3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 2号(正文) --


103 (十五)2011年 8月 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招 商银行理财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 (十六)2011 年 8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十七)2011年 9月 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和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十八)2011年 9月 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 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浦发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 费率优惠的公告》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