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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创新(730001)

方正创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一年十一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11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703 号文核准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基 金 不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 收 益 预期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购买 基 金 ,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 额 分 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开放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超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百 分 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它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 票 投资 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围 为 60% — 95%;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范围为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它 金 融 工具 的 投 资比例 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执 行 。本 基 金 投资于 创 新 动 力 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方 正 富 邦 创 新动 力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法 律 文 件,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 的 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产状 况 等 判 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招募说明书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业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变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 ,由投 资 者 自 行 负担 。 本基金按照份额 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 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机 构 购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5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7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8 九 、基 金的投 资 .................................................... 36 十 、基 金的财 产 .................................................... 45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6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4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4 十 六、 风险揭 示 .................................................... 58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63 十 八、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66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1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8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0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 100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和 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方 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方正富邦创新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2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方正富 邦创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方正富邦创新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合法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招募说明书 3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 代销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方 正富邦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方正 富 邦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为办 理 注 册 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 :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招募说明书 4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注 册 登 记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5 52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体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4 、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避 免 且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签署 之 日 后发生 的 , 使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无 法 全 部 或部分履行 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限于 洪 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火 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恐 怖 袭击、 传 染 病 传播 、 法 律法规 变 化 、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1、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1 层1 、9、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雷杰 成立时间:2011 年7 月8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70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邢颖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招募说明书 6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雷 杰 先 生 , 董 事长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 曾任 光 大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资 银 行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券 有 限 公司副 总 裁 , 武汉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总裁, 北 大 方 正 集 团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等职 务 。 现 任方 正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及瑞信 方 正 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汤 世 生 先 生 , 董事 , 博士 。 曾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海 南 省 分 行 国 际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海南省 洋 浦 分 行行 长 、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 公 司 副总裁 、 中国信 达 信 托 投 资公 司 副 总裁、 中 国 银 河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副 总裁 、 宏 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 现任北大方 正 集 团 有限 公 司 高级副 总 裁 、 方正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方 正 资本 控 股 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兼 首 席执 行 官 、 方正 国 际 租赁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张 果 军 先 生 , 董事。 曾 任 高 盛 集 团董 事 总经 理 、 高 盛 集 团投 资 管理 部 亚 洲 区 总 裁 、 富 邦综 合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现任 富 邦 金 融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 司 资 深 顾问。 曹 幼 非 先 生 , 董事 。 曾任 京 华 投 信 总 经理 、 英国 保 诚 集 团 大 中华 区 投资 基 金 总 裁 。 现 任富 邦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 富 邦金 融 控 股股份 有 限 公 司 顾问 。 査 竞 传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美 国 纽 约 州 执业 律 师、 美 国 联 邦 法 院纽 约 南区 注 册 律师。 曾任大成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友成企 业家扶贫基金会监事 。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 徐 英 女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 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总 裁 、 董 事长 ,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夏 冬 林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士。现 任 清华 大 学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副院 长 、会 计 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商管理案例中心主任。



















































































招募说明书 7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叶 公 亮 先 生 , 监事 会 主席 。 现 任 富 邦 行销 ( 股) 公 司 董 事 长 、富 邦 綜合 证 券 顾 问 、 中 华民 国 证 券商业 同 业 公 会副 理 事 长、财 团 法 人 中华 民 国 证券柜 台 买 卖 中 心董事、旭邦投资顾问(股)公司董事。 何其聪先生, 监事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 、 注 册资 产 评估 师 。 曾 任 方 正 产业 控 股 有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北 大方正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资 金部 副总经理、 总 经 理 。 现任 瑞 信 方正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监事会 主 席 、 方正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 务管理部总经理。 田 中 甲 先 生 , 职工 监 事。 曾 任 中信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会 计 、天 弘 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基金 运 营 部 总经 理 。 现任方 正 富 邦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运 营部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雷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宋 宜 农 先 生 , 总经 理 ,英 国 雷 丁 大 学 国际 证 券协 会 研 究 中 心 国际 证 券与 投 资 银 行 专 业 硕士 。 曾 任 长盛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市场 发 展 部 总监 、 光 大保德 信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 雷杰先生 ,代任 督察长,简历同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楠先生: 北京大学应 用化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 武汉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 具有13 年证券基金研究投资经验, 历任长江 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中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研 究开发 部 总 监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委 员 ,中 信 建 投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自营部总监、执行总经理等职务。2010 年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宋宜农先生,总 经理。 委员: 赵楠先生,投资总监 。 李峻先生,交易 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招募说明书 8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基金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9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明书 10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现 行 有 效的有 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11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基金经理承 诺 将以 取 信于 市 场 、 取 信 于社 会 为宗 旨 , 按 照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严 格 遵 守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会 发 布 的 监管 规 定 ,不断 更 新 投 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 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 公 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所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 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 穿 了 业 务 流程 的 所 有环节 , 覆 盖 了公 司 所 有的部 门 、 岗 位和 风 险 点,消 灭 控 制 盲 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 要作到公司决策、 执 行、 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 离 , 公 司 各职 能 部 门中关 键 部 门 、岗 位 的 设置独 立 和 分 离, 形 成 权责分 明 、 相 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 公司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 在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 开 办 等 情 况时 , 首 先建章 立 制 , 将其 纳 入 内控体 系 ; 同 时, 公 司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



















































































招募说明书 12 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 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 意 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内 控 文 化氛 围 , 保证全 体 员 工 及时 了 解 国家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 禁 不 正 当关 联 交 易、利 益 输 送 和内 部 人 控制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投资者 利 益 和 公 司合法权益。 (3)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 部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工 ,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透 明 的 决 策程 序 和 管理议 事 规 则 ,高 效 、 严谨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了 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 3) 公司督察 长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募说明书 13 1)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 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 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己不适用 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 、 交 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 和 公 司会 计 等 重要岗 位 没有 人员 的 重 叠 ,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 公司建立 健全 有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度 , 设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的 监 察稽 核 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招募说明书 1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代行)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 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 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 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50.31 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26.39%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61.32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37.61%。 年化 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2.61%;净利息收益率为 2.49% 。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 不 良 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 现 “ 双 降 ” , 拨 备 覆 盖 率大幅提高至221.1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 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 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 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 9



















































































招募说明书 15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 信信托、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已 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 (ATM) 39,874 台,拥有员工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列第13 位,并被评为 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 国 《福布斯》 杂志公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 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 三年被香港 《资本》 杂志评 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 “中 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 管处、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 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 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 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



















































































招募说明书 16 一。截至2011 年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 中国建 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国内最佳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 被香港《财资》杂志 评为“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 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招募说明书 17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1、9、11、12 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70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邓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招募说明书 18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平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 认 购等 业 务。 有 关 办理本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 录本公司网站 (www.founderff.com ) 查 询。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代行) 联系人:尹东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 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韩璞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 齐晓燕



















































































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网址:www.newone.com.cn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 联系人: 李笑鸣



















































































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 梅文烨 电话:0755-82558259 传真:0755-8255833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联系人: 沈雯斐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96577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 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陈晓威 网址:www.xyzq.com.cn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招募说明书 23 (1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 二) 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1、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1 层1 、9、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雷杰 电话:010-5730370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田中甲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鸿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 销售 办 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 证监 许 可﹝2011﹞1703 号文核准募 集。 ( 二) 基金类 型及 存续期 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 三) 募集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销 售 网点 ( 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中心及代销 机 构 的代 销 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 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 自 201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2 日 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募集的实际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 或延长 基金发售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 五) 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招募说明书 25 ( 六) 募集场 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 代 销 机 构 办理 基 金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销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的认 购 。 销 售机 构 名 单和联 系 方 式 具 体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销 机 构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务 的 地区 、 网 点 的 具 体情 况 和联 系 方 法,请参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七) 认购安 排 1、认购时间:2011 年11 月 28 日至2011 年12 月22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认购程序: 投资 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立 方正富邦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账户 和 销 售机构 交 易 账 户的 申 请 。一个 投 资 人 只 能 开 立 和 使用 一 个 本公司 的 基 金 账户 , 已 经开立 方正富邦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 账户的投资 人可免予申请。 3、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 方 式 全 额交 付 认 购款项 。 投 资 人可 以 多 次认购 本 基 金 份额 , 每 次认购 金 额 不 得 低于1,000 元(含认购费)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 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 认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收 到 了认 购 申 请。申 请 是 否 有效 应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投 资 人 应在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到 各销售 机构查 询最 终 确 认情况 和 有 效 认 购份额。投资 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 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购 所 需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理 的 具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销 售 机 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八) 认购费 用 1、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X 认购费率 X <50 万元 1.20%



















































































招募说明书 26 50 万元≤X<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X<500 万元 0.60% X ≥500 万元 1000 元 2、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 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 九)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款项 在 基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按 照 四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 假 设 某 基 金 投 资 人 投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所 适 用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 1.00=98,914.23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98,914.23 份基金份额。 ( 十一 )募集 期间 的资金 与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 束 前, 任 何



















































































招募说明书 27 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从 基 金 财产中列支。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 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 书 决定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 购 资 金 在募 集 期 间形成 的 利 息 折成投资 人 认购 的 基 金 份额 , 归 投资 人 所有。 其 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招募说明书 28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招募说 明书 或 其 他公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减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若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 指定 的 代 销机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网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公 告 暂 停申购 、 赎 回 时除 外 。 开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三 个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三 个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29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当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 的 受理并 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资 人 已缴付 的 申 购 款 项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构不 承 担 由 此 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 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招募说明书 30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每个基金 交易 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 购费) ,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 申购 限 额 及 交 易级 差 有 其他规 定 的 , 以各 代 销 机构的 业 务 规 定为 准 。 投资 人 已成功认 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含申购费)限制 ; 投资人当期 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 购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制 。 通 过公司 网 上 直 销 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 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 2、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随 申 购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 。 投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如 果 有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分别 计 算 。 本基 金 申 购费用 采 取 前 端收 费 模 式,申 购 费 率 如 下: 申购金额 X 申购费率 X<50 万元 1.50% 50 万元≤X<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X<500 万元 0.80% X≥500 万元 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分红 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31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率 按 持有 期 递 减 。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 <366 天 0.5% 366 天≤T<731 天 0.25% T≥731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有 关 规定 最 迟 应于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实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对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等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采 用 低 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法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基 金投 资 者 定期和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相 关监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 对 基 金投资 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1+1.5%) = 49,261.08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261.08 = 738.92 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 / 1.025 = 48,059.59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48,059.59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32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回 本 基金1 万 份 基 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 为180 天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25 = 10,250元


赎回费用 = 10,250 × 0.50% = 51.25元


净赎回金额 = 10,250 - 51.25 = 10,19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2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198.75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2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 赎 回 金 额为 赎 回 金额扣 除 赎 回 费用 的 金 额,各 计 算 结 果均 按 照 四舍五 入 方 法 , 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招募说明书 33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 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不 得实 质 影 响 投资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并最迟 于 开 始 实施 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招募说明书 34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并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若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延 期 支 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 工 作日 , 并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招募说明书 35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回 : 连 续2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如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1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 次 。暂 停 结 束,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前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且由同 一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注 册 登 记 的其 他 基 金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招募说明书 36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 或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 投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秉 承 精 选个 股 和长 期 投 资 理 念 ,寻 找 受益 于 中 国 经 济 战略 转 型, 符 合 内 需 导 向 和产 业 升 级中以 技 术 创 新和 商 业 模式创 新 等 为 发展 动 力 的成长 型 公 司 , 通 过 多 层 次筛 选 机 制构建 享 受 转 型和 成 长 溢价的 股 票 组 合, 力 争 为投资 者 创 造 长 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理 念



















































































招募说明书 37 在 历 经 十 余 年 的重 工 业化 后 , 中 国 将 进入 以 “科 技 ” 和 “ 创 新” 为 引导 的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 十 二五规 划 纲 要 》突 出 了 未来十 年 将 是 科技 和 创 新引导 发 展 的 时 期 。 本 基 金将 聚 焦 于在各 自 行 业 以领 先 技 术或独 特 商 业 模式 创 新 构造持 续 发 展 壁 垒的公司。 ( 三)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它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60%—95%;债 券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范围为 0—3%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置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 的多 因 素分 析 策 略 , 综 合运 用 定性 分 析 和 “ 宏 观 量化 模 型 ”等定 量 分 析 手段 , 判 断全球 经 济 发 展形 势 及 中国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包 括 宏观 经 济 运行周 期 、 财 政及 货 币 政策、 资 金 供 需情 况 、 证券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等 ) , 对股 票 市 场、债 券 市 场 未来 一 段 时间内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做出合 理 预 测 , 从 而 确 定 基金 资 产 在股票 、 债 券 、现 金 三 大类资 产 之 间 的投 资 比 例,并 随 着 各 类 资 产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相对 变 化 , 适时 动 态 地调整 股 票 、 债券 和 货 币市场 工 具 的 投 资比例, 力争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2、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配置 策 略将 主 要 来 自 两 个方 面 的支 撑 。 首 先 , 我们 将 注意 力 更 多聚焦于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为驱动力、 处于增长初期的新兴成长型行业。 其 次 , 在 “宏 观 量 化模型 ” 体 系 下指 导 行 业配置 , 当 经 济变 动 方 向趋于 扩 张 时 ,



















































































招募说明书 38 行 业 配 置 偏于 周 期 类进攻 型 , 当 经济 变 动 方向趋 于 收 缩 时, 行 业 配置偏 于 弱 周 期 类防御型。 在 对 未 来 几 年 行业 趋 势定 性 判 断 的 基 础上 , 本基 金 将 依 据 细 分行 业 的相 对 估 值水平 ( 行业 估 值/市场 估 值 ) 、行 业 相对 利润 增 长 率 (行 业 利润 增长 率/ 市场利 润增长率 )、行业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 )等指标对行业投资价值进行 定量评估,以最大化投资收益。 3、个股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对 技术 领 先性 、 业 务 模 式 创造 性 等因 素 的 定 性 分 析和 定 量财 务 预 测 指 标 相 结合 的 方 式进行 公 司 的 综合 评 估 ,并考 虑 行 业 增长 前 景 及估值 因 素 来 构 建本基金股票池。 (1)定性筛选 1)定义和涵盖范围 创 新 动 力 , 是 指创 造 和应 用 新 知 识 和 新技 术 、新 工 艺 , 采 用 新的 生 产方 式 和 经 营 管 理 模式 , 开 发生产 新 产 品 ,提 高 产 品质量 , 提 供 新的 服 务 的过程 , 其 主 要 包括三类: 知识创新、 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创新。 凡具有上述创新特征的上市公司, 均可纳入本基 金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涵盖范围内。 2)筛选的评价标准 ①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的 创 新 型 公 司 的 增 长 驱 动 因 素 主 要 来 自 于 可 持 续 的 新 科 技研发,新装备的投入和更新,以及新的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推广等。 新 科 技 的 研 发 ,主 要 包括 但 不 限 于 现 代农 业 、装 备 制 造 、 生 态环 保 、能 源 资 源 、 信 息 网络 、 新 型材料 、 公 共 安全 和 健 康等领 域 , 以 及能 够 受 益于新 科 技 研 发 的传统企业; 新 装 备 的 投 入 和更 新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于 节 能环 保 、 新 一 代 信息 技 术、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新 能 源 、新材 料 、 新 能源 汽 车 等,以 及 能 够 受益 于 新 装备投 入 的 传 统 企业; 新 的 商 业 模 式 的应 用 和推 广 , 主 要 包 括但 不 限于 电 子 商 务 、 现代 物 流、 医 疗 卫生、信息服务业等,以及能够受益于新商业模式推广的传统企业。 ② 本 基 金 认 为 可 以 纳 入 本 基 金 创 新 动 力 相 关 股 票 涵 盖 范 围 的 上 市 公 司 主要 分为两 个 层次:第 一层 次 中 的 上 市公 司 本 身就为 各 项 创 新的 首 创 者,例 如 开 发 出



















































































招募说明书 39 新 产 品 , 创造 出 新 的客户 需 求 或 研究 出 新 的技术 应 用 等 。第 二 层 次中 的 上市公司 主 要 为 第 一层 次 上 市公司 的 上 游 、下 游 公 司,他 们 将 受 益于 为 第 一层次 的上市公 司 提 供 原 材料 或 者 应用第 一 层 次 公司 的 新 技术新 模 式 , 本基 金 也 将 对这 些 公 司 予 以评估。 ③ 在执行指标方面, 本基金综合考察公司在知识, 技术和管理三 个 层面的创 新因素,并据此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定性考量。 企 业 的 创 新 方 向多 种 多样 , 本 基 金 将 在较 大 的层 面 上 以 尽 可 能多 的 视角 去 评 价 上 市 公 司的 创 新 能力和 创 新 质 量。 我 们 的研究 团 队 将 在产 品 和 服务、 平 台 、 解 决 方 案 、 客户 、 客 户体验 、 创 新 企业 认 证 、 价值 获 取 、 业务 流 程 、组织 创 新 、 供 应 链 、 渠 道、 网 络 和品牌 等 多 个 角度 建 立 定性打 分 表 , 对上 市 公 司的创 新 性 进 行 评 估 。 此 外我 们 还 将通过 实 地 调 研, 与 公 司管理 团 队 进 行充 分 沟 通,不 仅 如 此 , 我 们 还 将 努力 与 公 司上下 游 企 业 、同 行 业 企业、 行 业 专 家进 行 深 入沟通 , 以 获 取 更全面的行业背景和公司分析数据。 (2)定量 筛选 本 基 金 按 照 研 发费 用 投入 , 产 品 毛 利 率水 平 及稳 定 性 , 收 入 和净 利 润预 测 增 速、资产周转效率等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的筛选。



















































































招募说明书 40 研 发 费 用 , 指 企业 在 产品 、 技 术 、 材 料、 工 艺、 标 准 的 研 究 、开 发 过程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费用 。 本 基金将 根 据 上 市公 司 披 露数据 进 行 相 应的 打 分 ,对于 不 披 露 具 体数据的公司,将以内部研究以及实地调研来对公司的研发费用进行估算打分。 毛 利 率 , 创 新 类公 司 的毛 利 率 往 往 较 上市 公 司平 均 水 平 为 高 ,同 时 通过 历 史 数据的考察将能够发现公司抵抗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 成 长 性 , 创 新 类公 司 往往 依 存 于 较 高 的科 技 投入 来 维 持 公 司 的增 长 ,而 其 公 司的净利润增速或历史平均增长水平也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以 科 技 和 创 新 为发 展 驱动 力 的 公 司 往 往属 于 轻资 产 高 周 转 类 公司 , 所以 其 固 定资产周转率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研 发 费 用 毛 利 率 成 长 性 固 定 资 产 周 转 率 定 量 分 析 产 品 和 服 务 组 织 创 新 科 技 创 新 认 证 客 户 、 客 户 体 验 定 性 分 析 业 务 流 程 ? ? 估 值 分 析 收 入 和 利 润 增 长 率 、 市 盈 率 (P/E) 、 市 净 率 (P/B) 和 动 态 市 盈 率 (PEG ) 个 股 选 择





通过上述定量和定 性分析, 我们将重点关注企业由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 盈 利 变 化 趋势 和 动 态估值 水 平 走 势, 强 调 对个股 的 深 度 研究 , 精 选在经 济 转 型 中 依 托 技 术 领先 能 力 和商业 模 式 创 新能 力 构 建 壁垒 优 势 且 与市 场 普 遍预期 业 绩 和 估 值 存 在 “ 水平 差 ” 的优质 上 市 公 司进 行 投 资。具 体 指 标 包括 收 入 和利润 增 长 率 、 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和 PEG 等指标, 同时也强调通过对绝对估值 (DCF、 NAV 等) 的计算过程回测我们在研究过程中的假设可靠性。 根据内部测算的估值水



















































































招募说明书 41 平 以 及 与 市场 普 遍 预期动 态 估 值 水平 、 市 场(行 业 ) 当 前平 均 估 值水平 以 及 自 身 历史估值波动区间的比较,来筛选与上述三种比较存在“水平差”的个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的 主 要目 标 是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流 动 性 和 分 散 投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采 取 主 动的投 资 管 理 方式 , 根 据市场 变 化 和 投资 需 要 进行积 极 操 作 , 力争 提高基金收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通 过 对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势 及 财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的 研 究分 析 , 以 定 量 辅 助手 段 预 测未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利率期 限 结 构 的变 化 , 综合运 用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构 配 置 、类属 配 置 、 杠杆 放 大 等多种 投 资 策 略, 力 争 获取超 越 所 对 应 基准的收益。 5、其它品种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作为 有 效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合 风 险、 提 高 投 资 组 合收 益 的辅 助 工 具 。 本 基 金将 在 严 格控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 进行权 证 投 资 。基 金 权 证投资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根 据 权证对 应 公 司 的基 本 面 研究成 果 确 定 权证 的 合 理估值 。 在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的 基 础 上,谨 慎 进 行 投资 , 追 求较为 稳 健 的 当期 收 益 。如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 其 它 产品 , 本 基金将 以 谨 慎 为原 则 , 在充分 评 估 风 险 和收益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全债指数。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80% ×沪深300 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为中证 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制, 于2005 年4 月8 日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市场整体状况的统一指数, 具 有 一 定 的权 威 性 和市场 代 表 性 ,业 内 也 普遍采 用 ; 同 时, 中 证 全债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制 的 综 合反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沪深 交 易 所 债券 市 场 的跨市 场 债 券 指 数。从而,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未来,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或中证全 债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招募说明书 42 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300 指数或中 证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 或 市 场 有 其他 代 表 性更强 、 更 适 合投 资 的 指数推 出 时 , 本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依 据 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基金 , 属于 高 风 险 、 高 预期 收 益的 品 种 , 理 论 上其 风 险高 于 货 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以及产业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 和行业的影响;


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上市公司基本面,重点关注科技水平、商业模式创新能力;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八 ) 投资决 策流 程 本 基 金 实 行 自 上而 下 和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的 投 资研 究 模 式 , 通 过整 合 投资 研 究 团队整体 力量 , 充 分发挥 宏 观 策 略分 析 师 、行业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等不 同 岗 位 的 角 色 参 与 能力 。 注 重建立 完 整 的 投资 决 策 流程,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谋取 中 、 长 期 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 宏观策略分析师就宏观、 政策、 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行 业 研 究 员就 行 业 发展趋 势 和 行 业组 合 的 估值比 较 , 对 以技 术 创 新和商 业 模 式 创 新为特征的重点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基金经理在投研联席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 并确定 下一阶段 资产配置 比例的范围;


4、 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 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库和研究库, 通过基金 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库和投资备选库名单;






















































































招募说明书 43 5、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 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 决定投资组合 方案;


6、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 九 )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 证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 44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本 基金托 管 协 议 中明 确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比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制 订 严 格的 投 资 决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防 范 流 动 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 例范围为0%—40%; 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在符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前 提 下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非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 投 资可 不 受 上述规定限制。 ( 十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招募说明书 45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招募说明书 46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财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招募说明书 47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招募说明书 48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估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 账目的 核 对 同 时 进行。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招募说明书 49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招募说明书 50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 的利益, 已决定延 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招募说明书 51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原 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投资 人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除 权 后 的 份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招募说明书 52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支 付 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十 三、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按 照 公 允的 市场 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 三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53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54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招募说明书 55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 定 报刊” ) 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 露。 ( 一)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二)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包 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56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上 述 市 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57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58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 非系统性 风险 。 基 金 不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招募说明书 59 能 够 提 供 固定 收 益 预期的 金 融 工 具, 投资 人 购买 基 金 ,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 额 分 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百 分 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 投 资不 同 类 型的基 金 将 获 得不 同 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 不 同程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 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 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业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变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 ,由投 资 者 自 行 负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 观 和 微 观经 济 因 素、国 家 政 策 、 投资人 风险收 益 偏 好 和市 场 环境 等各 种 因 素 的 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各 个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的 盈 利水 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于 利 率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券 价 格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失 。 利率 风 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要 来 自 于发行 人 和 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 债 的信 用 风 险可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 债 券的价格,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益 有 时又 被 称 做 利 息 的利 息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再 投 资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投 资 的 策略。 因 未 来 市场 利 率 的变化 而 引 起 给定 投 资 策略下 再 投 资 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收 益 将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式 来 分配 , 而 现 金 可 能因 为 通货 膨 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 技 术 更新 、 新产 品 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 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 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招募说明书 61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 上市公 司 基 本 面或 发 展 前景产 生 变 化 ,其 所 发 行的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或 者 能够 用 于 分配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预期 的 投 资 收益 下 降 。虽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二) 管理风 险 1、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 这种风 险 可 能 表现 在 基 金整体 的 投 资 组合 管 理 上,例 如 资 产 配 置 、 类 属 配置 不 能 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要 求 , 不能达 到 预 期 收益 目 标 ;也可 能 表 现 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场 与 国际 市 场 的 接 轨 , 各 种 国外 的 投 资 工 具 也逐 步 引入 , 这 些 新 的 投 资工 具 在 为基金 资 产 保 值增 值 的 同时, 也 会 产 生一 些 新 的投资 风 险 , 例 如 可 赎 回 债券 所 带 来的赎 回 风 险 ,可 转 换 债券带 来 的 转 股风 险 , 利率期 货 带 来 的 期 货 投 资 风险 等 。 同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能 因为对 这 些 新 的投 资 产 品的不 熟 悉 而 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证券 市 场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表 现 在几 个 方 面 : 基 金建 仓 困难 , 或 建 仓 成 本 很高 ; 基 金资产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 现金, 或 变 现 成本 很 高 ;不能 应 付 可 能 出现的投资 人 大 额 赎回的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中个券 和 个 股 的流 动 性 风险等 。 这 些 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体等 诸 多 因 素 的影 响 , 在某些 时 期 成 交活 跃 , 流动性 非 常 好 ,而 在 另 一些时 期 , 则 可 能 成 交 稀 少, 流 动 性差。 在 市 场 流动 性 相 对不足 时 , 本 基金 的 建 仓或变 现 都 有 可 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 差 异 , 即 使在 市 场 流动性 比 较 好 的情 况 下 ,一些 个 券 或 个股 的 流 动性可 能 仍 然 比 较 差 , 这 种情 况 的 存在使 得 本 基 金在 进 行 个券 或 个 股 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 按 计 划 买 入 或 卖 出 相应 的 数 量,或 者 买 入 卖出 行 为 对个券 或 个 股 价格 产 生 比较大 的 影 响 ,



















































































招募说明书 62 增 加 个 券 或个 股 的 建仓成 本 或 变 现成 本 。 这种风 险 在 出 现个 券 和 个股停 牌 或 涨 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四)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60%—95%;债 券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范围为 0—3%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 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执行。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创 新动力 相 关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当股票市场发生 波动时, 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 于 创新动力 相关股票 。该类股 票 的特 定 风 险即成 为 本 基 金及 投 资 者主要 面 对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其 投 资收益 会 受 到 宏观 经 济 、市场 偏 好 、 行业 波 动 和公司 自 身 经 营 状 况 等 因 素的 影 响 ,可能 存 在 所 选投 资 标 的的成 长 性 与 市场 一 致 预期不 符 而 造 成 个 股 价 格 表现 低 于 预期的 风 险 。 因此 , 本 基金所 投 资 的 创新 动 力 相关股票可能在 一 定 时 期 内表 现 与 其他未 投 资 的 股票 不 同 ,造成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低 于其他 基 金 , 或 波 动 率 高 于其 他 基 金或市 场 平 均 水平 。 此 外,由 于 本 基 金还 可 以 投资其 它 品 种 , 这 些 品 种 的价 格 也 可能因 市 场 中 的各 类 变 化而出 现 一 定 幅度 的 波 动,产 生 特 定 的 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 五) 其他风 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的 特 殊要 求 , 本 基 金 必须 保 持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以 应 付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理 现 金 头寸时 , 有 可 能存 在 现 金不足 的 风 险 和现 金 过 多而带 来 的 机 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 投资人 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保 障 系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持 出 现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致 基 金 日常的 申 购 赎 回无 法 按 正常时 限 完 成 、注 册 登 记系统 瘫 痪 、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招募说明书 63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基 金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资人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是 由 于 投资 人 的 连 续 大量 赎 回 而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被 迫 抛售债 券 和 股 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动 或 其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现 巨 额赎 回 , 并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困 难 , 基金 投资人 在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 , 可 能 会遇 到 部 分顺延 赎 回 或 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险 , 以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可 能 因不可 抗 力 无 法正 常 工 作,从 而 有 影 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4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 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67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招募说明书 68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招募说明书 69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招募说明书 70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招募说明书 71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72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招募说明书 73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 须 于 会 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74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及 法律法规 和监管 部门 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 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招募说明书 75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托证 明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招募说明书 76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人 )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



















































































招募说明书 77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招募说明书 78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部分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8) 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部分 第2 条所规定的第 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招募说明书 79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招募说明书 80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招募说明书 81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资 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理人 名称: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1、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1 层1 、9、11、12 单元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雷杰 成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招募说明书 8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代行)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招募说明书 83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它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 例范围为 0% —40% ;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11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招募说明书 84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本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



















































































招募说明书 85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回 购 交 易 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负 责 登 记 和存 管 , 并可在 证 券 交 易所 或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在 本 基金 名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正常 查 询 。 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 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 86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预案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因投资 受 限 证 券需 要 解 决的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基 金 流动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的应 对 解 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情况 的 处 置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首 次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负 责 ,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措 施 , 在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基金 运 作 的 流动 性 问 题。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 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金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现 金 确 保基金 的 支 付 结算 , 并 承担所 有 损 失 。对 本 基 金因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失 致 使 基金托 管 人 承 担连 带 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赔偿 基 金 托 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 披 露 所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关 限 制规 定 , 在 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 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招募说明书 87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招募说明书 88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资产 (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依据 中 国 结 算公 司 结 算数据 完 成 场 内



















































































招募说明书 89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90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估 值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估值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招募说明书 92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 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 )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招募说明书 93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实 际 情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经 确 认 后 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赔



















































































招募说明书 94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者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 者 的 利益 , 已 决定延 迟 估 值 ;如 果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招募说明书 95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招募说明书 96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终 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97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潜 在 投 资 者 ,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况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将 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更服 务 项 目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登 记 服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配 备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为基 金 投 资 者办 理 基 金账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管 理 、 托管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和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益 分 配 时红利 的 登 记 派发 ; 基 金交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金 交 易 资 金 的交收等服务。 ( 二) 交易资 料的 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 应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 确 认 单 ;每 季 度 结束后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投资者 选 择 的 方式 向 本 季度有 交 易 的 投 资者提供电子 或 纸 质对账 单 ; 每 年度 结 束 后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投 资 者选择 的 方 式 向 所 有 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 者 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 单 ; 资料 不 详 导致无 法 寄 送 及 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 三)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8180990 ( 免 长 途 话 费) 享 受



















































































招募说明书 99 以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 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法定 节假日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可享受以 下服务: 1、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 、 赎 回 、分 红 方 式修改 、 账 户 资料 修 改 、交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请查 询 和 账 户 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 ,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和 基 金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包 括基 金 法 律文 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供 定 期定 额 投 资 服 务 。通 过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以通 过 固 定 销售 渠 道 定期定 额 申 购 基金 份 额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的规则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六) 信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 ,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提 交 信 息定制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通过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件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定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的信 息 包 括 :每 周 基 金份额 净 值 、 每



















































































招募说明书 100 笔 交 易 确 认、 电 子 对账单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实 际 业务 需 要 ,调整 定 制 信 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 七) 投资者 投诉 受理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代 销 机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热 线 电 话 、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信 函 及 电子邮 件 、 传 真等 形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 或销 售 网 点所提 供 的 服 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资 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 核准 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