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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泰A(180029)

银华永泰: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银华 永泰积极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与 执行 ................................................................................................. 14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5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6 十一、 基金 费用 ......................................................................................................................... 28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0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1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32 十五、 禁止 行为 ......................................................................................................................... 34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5 十七、 违约 责任 ......................................................................................................................... 37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9 二十、 其他 事项 ......................................................................................................................... 40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彭越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86.53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 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业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汇;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银 行业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信 托投 资公 司资 金信托 托管 业务 ; 专项委 托资 金托 管业 务 ; 中比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 管业务 ; 农村 养老 保险基 金托 管 ;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QFII ) 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账户 管理 业务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 短期融 资券 承销 业务 ; 中 央单位 预算 外资 金收 入收 缴代理 业务 ; 网上 银行 业 务; 网上 支付 税费 业务; 产业 (创 业) 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网上 银行 (外汇 ) 结 售付 汇业 务;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业 务; 保险 资产 托管 业务 ; 保险资 本金 存款 行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 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一) 订立基金 托 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银华 永 泰积 极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制订。 (二) 订立基金 托 管协议 的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计 算、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三) 订立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订 本协议 。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基金 合同》 的释 义部分 具有 相 同含义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4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的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可 转 债 ( 含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短期 融 资券、 地方 政府 债、 正 回 购、 逆 回购、 次级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本基 金可 参与 一级 市 场股票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新 股增发 , 也可 从二 级市 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并可 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持仓 股票 所派 发 或因投 资可 分离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自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起 对本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其中对 于基金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 进行监 督 。 对 于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在 每个 交易 日对交 易数 据完 成核 算后 进行监 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 投融 资比例 的监督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3 %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5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 中可 转债 (含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 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20%-95% ; 本基金 投 资于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超 过 2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1)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所 约定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本 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限 制规 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 外,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6 基金管 理人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 使基 金投资 符合 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对上述 事项, 法律 法规 有 新的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相 互协 商后 , 有权 按新的 规定作 出调 整。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规政 策规 定以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的 融资进 行监 督。 ( 三) 对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的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 禁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本 托管 协议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事 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关 关联 方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 加盖 公章 或 托管部 章 并 书面 提交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交易 所场 内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交 易所 规则 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信 用风险 控制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7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电 话与 管理 人 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责 任 及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的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 所有存 款银 行 的名单 , 并 于 每季 度前 五 个工作 日 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六)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 开 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 券 。 3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8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 金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 七)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监督事项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等 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的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事 项的合 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若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需 登载 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 销售 办 法》 等相 关 法 规编制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 , 并及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销 售办法 》 第二 十一 条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真 实性和 准确 性 进 行复 核。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投资 运作 违规时 的处理 方式和 程序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其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 以及 其他 履行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职责 的行 为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9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0 四、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 核 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合法合 规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的资 金划 拨等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有 权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利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1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 的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托管人 应 按本 协议规 定 安全 保管本 基金的 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开设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 产生 的应 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产 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 因基金 应收 资产 未及 时到 账给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 (二) 基金 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证 1 、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集结 束,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基 金募集结 束,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 关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属 于本 基金 资 产的全 部 有 效认 购 资 金划 入托管 专户 中 , 并 确保 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当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资 产 到 账 情 况 , 并 及 时 将 资 金 到 账 凭 证 传 真 给 基 金 管 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4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且 未能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 资产 托管专 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按相 关 规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立 资 产托管 专户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 该 账户的 开 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所需 资料 并提供 其他 协助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资金 划 付。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2 2 、 基金 的 资 产托 管专 户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 银行账 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产托 管专 户 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 办法 》 、 《 现金管 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 其他 相关 规定。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登 公司” )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以本 基金和 基金托管 人联名的 名义开 立证券账 户,该 账户用于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交 割和 存管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办 理证券 账户 的开 立事 宜 , 并对证 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 况根据 中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发 送数据 进行 如实 记录 。 2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该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 户卡原 件。 5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和基金 托管 人为 履行 特别 结算参 与人 的义 务所 制定 的业务 规则 执行。 6 、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间 债券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 (六) 其它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 其它账 户,可 以根据 《基 金合同 》 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3 可以存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各 类合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 与 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 重大合同 。重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保 管 15 年。由 于合 同产 生的 问题 ,由合 同签 署方 负责 处理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4 六、指令 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 员的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授 权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 2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预留印 鉴和授 权人 签字样 本,并 事先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书面 授权 文件 , 内容 包 括被授 权人 名单 、 被授 权 人相应 的权 限等 , 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确 认被 授权 人身 份的 方法。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4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授权 文件负 有保密 义务 ,除法 律、法 规或有关监 管部门 另 有要求 外,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的 内容 1 、 指令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在 运用基 金财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付款 ( 含赎 回 、 分 红付 款 、 回购到 期付 款 指 令等 ) 以 及其它 资金 划拨 的指 令等 ,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的 资金结 算不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结算数 据进 行资 金 结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认 可的 其他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或其 它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在 其合法 的经 营 权限和 交易 权限 内发 送指 令; 被授 权人 应严 格按 照 其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 于被授 权人 依约 定 程序发 出的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但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且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定 后 , 则 撤销 或变 更 授权生 效 , 对于 基 金托管 人 因 执行 该人 在撤 销 或变 更 授 权生 效后 发出 的指令 而产 生的 任何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 担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指令 后, 应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双 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及 时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并电 话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令 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 行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 间 , 并应确 保托 管 专户中 本基 金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超 头寸 的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5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查明原 因进 行处 理 , 托 管 人不承 担未 执行 该 指 令造 成损失 的责 任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2 、指令 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授 权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 方式 。 指令 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 专人 及 时对 指令 的 要素是 否齐 全 、 印 鉴与 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根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等有 关规 定对 指 令的形 式真 实性 、 内容 合 规性进 行检 查。如 发现 问 题或 有 疑问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上 述内 容,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3 、指令 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令 验 证无 误后 , 应 按照 指令 内容 在 指令规 定的 时间 内办 理 , 不得延 误 。 指 令执行 完毕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每 日根据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提 供 可用 头寸 表 。 因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时 ,应确 保基 金资 金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 余额 , 对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投 资指 令 、 赎 回 、 分 红资 金等 的划 拨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可 不 予执行 ,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审核 、 查 明原 因并 出具书 面文 件确 认此 交易 指令无 效。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令 的 情形 和处理





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 情形包 括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指令发 送人员 无 权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需 撤销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应 出具书 面说 明, 并加 盖业 务用章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绝 执行指 令的 情 形和处理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或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 应当 暂缓 或 拒绝执行 该 指令,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指 令执 行 的处 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未 按照 或者 未及 时、 未正确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合 法合 规 指令导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赔偿 直接 损 失的 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更换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变 更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应提前 使 用双 方 约定的 方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同 时出 具 新的授 权文 件并 电话 确认 。 授 权文 件中 应列 明新 的 被授权 人姓 名 、 权 限、 预 留印 鉴和 签字 样本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 原件后 并经 电话 确认 后, 该授权 文件 生效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生 效前 ,基金 托管 人仍 应按 原约 定执行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通知生 效后 , 对于 已被 撤 换的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被改 变授 权人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6 员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 提 前通过 录音 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 八) 其它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 规 或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指令 所导 致的 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 令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 印 鉴 与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内 容相 符 进行检 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及时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 基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7 七、交易 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的 程序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并 与其 签订 交易 单元使 用协 议。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将被 选中 证券 经营 机构 提供的 《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 议 》 及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申请接 收结 算数 据。 (二) 投资清 算交 收安排 1 、 基本规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 场 外 交 易的 资 金清算 交割 , 全部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办 理。 场内 资金 结算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办理 ; 场外 资金 汇划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交易 划款 指令 具体办 理。 本基金 所 有场 内证券 交易 的清 算 交割由 基金 托管 人作 为特 别结算 参与 人代 理所 托管 基金 与 中登 公司 进行 结算 , 场内 证券 投资 的 应付清 算款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中 登公 司的 交收 指令 主动从 银行 托管 专户 中扣 收。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指 令时 , 托管 账 户或 资金交 收账 户 (除登 记公 司收 保或 冻结 资金外)上 有足 够的 头寸 进 行交收 。基金 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基金 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但应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查 找原 因并进 行处 理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 管人 的划款 处理 所需 的合 理时 间。 如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的 原因 导致 无法 按时 支付证 券清 算款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在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在 正常 业务 受理 渠道 和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 法律法 规 、 本 合同 规定 的 指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重 大过错 导致 本基 金 无法按 时支 付证 券清 算款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 但银 行托 管 专户余 额不 足或 基 金托管 人遇 不可 抗力 的情 况除外。 2 、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共同 遵守 中登 公司 制定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和规 定 , 该等规 则和 规 定自动 成为 本款 规定 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前 , 应 充分 知晓 与理 解中 登 公司针 对各 类交 易 品种制 定结 算业 务规 则和 规定, 并遵 守基金 托 管人 为履行 特别 结算 参与 人的 义务所 制定 的业 务 规则与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代理 本基 金 与 中登公 司完 成证 券交 易及 非交易 涉及 的证 券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承 担由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的正常 结算 、 交收 业务 无 法完成 的责 任 ; 若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正常 完成 结算业 务 ,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如 果因 为 基 金 管理人 未事 先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增加 交易 单元 等事宜 ,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如 果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 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 超卖等 原因 造成 基 金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 决, 由此给 基金 托管 人、 本基 金和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产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要加 强内 部控 制, 健全 完善 规章 制度 和 操作规 程并 严格 执行 , 控 制证券 交易 前端 风 险, 避免 出现 透支 买卖 , 同时防 范操 作风 险 , 以 确 保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的划 款指令 有足 够的 头 寸用于 交收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金 托管 人为 证券 、 期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透支 或者 头寸 不足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T+1 日 上午 10 :00 前补 足透 支款 项, 确保 资金清 算,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结算 资金风 险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中登 规定 或要 求的 时间 内通过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 公司内 部垫 资或 股 东拆借 等方 法进 行融 资补 款,以 便完 成交 收, 否则 相关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3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本基金 投资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若 采用 券款 对付 结算 模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另 行签署 券款 对付 结算 业务 服务标 准协 议。 (三) 可用资 金余 额的确 认 基金 托 管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上 午 9:30 前 将可 用资 金余额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提供给 基金 管 理人。 ( 四) 交易记 录、 资金 、 证券账 目 的核 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 金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 一致。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 资金 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 对 , 基 金管理 人复 核托 管人 提供 的 可用 头寸 表 核 对资 金余 额 。 银行 存款 账 户 每日 核对 , 做 到账 账相 符、 账实相 符。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数量 和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每日 核对 。 证券 账目 的账实 核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账 目 每 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一 次 , 银 行间 市场 证 券账目 每月 末核对 一次, 确保 账目 相符 。实 物券账 目每 月末 核对 一次 。 ( 五) 基金申 购 、 赎回 、 转换 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定 1 、本 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 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以 公告 为准 。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 、 清 算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负 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 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确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19 认的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开 放式基 金 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上述 数据 的 真 实、 准确 、 完整 性负 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及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 双 方应 对该 数据 的 接口规 范进 行书 面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每 个工作 日15:00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 述有关 数据 , 并保 证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数 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 双方 可 协商解 决处 理方 式 。 由 此 引起基 金或 本协 议 一方损 失的 , 由系 统无 法 正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不可 抗力 导 致的情 形除 外;若 由双方 共同 引起 , 根据 各 自过错 程度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的数 据 , 双 方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4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 证其 发 送的 注 册登 记数 据 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一 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 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 等资 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清 算 的基金 注册 登记 清算 专用 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偿 。 7 、赎 回资 金 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 的 规定 支付 ;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额的资 金 且 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 行划款 , 而基 金托 管人 未 及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的, 责任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但 不可 抗力 导 致的情 形除 外 。 因 托管 专 户 中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是 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垫 款义务 ; 如是 基金 托管 人 的原因 造成 , 责任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 如是 除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若 给投 资人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的 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 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 款 项到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资 金支付 时,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六条 规定 执行 。若 本协 议没有 规定 的按 双方 协商 一致内 容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 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规 定的时 间内 划到 指定 账户 。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原 因 、 不可 抗议 力原 因导致 资金 不能 按时 到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如因 此给 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0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第 三方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追偿 。 9 、暂 停赎 回 和 巨额 赎回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 对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进行 相 应处理 ,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 回的当 日及 时以 双方 认可 的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 对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进 行相 应处 理, 并在 决定 部分 延期赎回 的 当日 及时 以 双 方认可 的形 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六) 申购赎 回资 金结算 1 、T+1 日 前 ( 含T +1 日,T 日为 申请 日 )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根 据T 日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的确 认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据此 进行 申购 的基 金会计 处理 。 2 、T+3 日15:00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确保 将确 认后 的 有效 申购 款( 不含 申购 费)划 到托 管 专户 ,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人 核对 申购 款是 否到 账, 并对 申购 资金 进行 账 务处理 。 如款 项不 能按时 到账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 3 、T+1 日 15 点前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将 T 日赎 回确 认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据 此进 行赎回 的基 金会 计处 理。 4 、T+2 日前,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将赎 回资 金于 T+3 日 上 午12 :00 前划 往基 金注 册 登记清 算专 用账 户或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定 的其 他相 关清算 账户 。划 款当 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赎回资 金进 行账 务处 理。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 算账户 ”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 循 “ 全额 清算 、 净 额交 收 ” 的 原则 , 每 日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付 资金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以此 确定 资 金交收 额 。 当 存在 托管 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清算 日15:00 之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 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在 资金 到账 后应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将 有 关书面 凭证 传真 给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清 算日 前 一工 作日 将 划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清算 日12:00 之 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 金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将有 关书 面凭证 交给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务 管理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基 金银 行账 户有 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时拨 付 ; 因 基金银 行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按时 拨付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款义 务。 (七)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转 换。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1 八、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值 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和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2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一 债 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3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承担 相关 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 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六) 基金会 计核 算 1 、基 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会 计核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按双 方 约定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 独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双 方 管理或 托管 的不 同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应 完全 分开, 单独 编制 和保 管。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4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证券交 易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保管 并据此 核算 。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编制 基金 估值表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从 而核 对证 券交 易账 目。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的资 金收付 、 证券 实物 出入 库 所获得 的凭 证 ,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原 件 并记账 , 每 日将 指令 回执 和单据 复印 件 传 真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账册 每月 核对 一次 。经对 账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持双 方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3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负 责 按有关 规定 编制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表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 不符时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 进 行调 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核 对无误 后 , 在 核对 过的基 金财 务报 表上 加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务 章 , 各留 存一 份。 (3) 报表 报告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 月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季度 报告 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每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并 公告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在 本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并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应当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 内编 制完 成 并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并公 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以 上报告 的具 体公 告时 间以 证监会 的要 求 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 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 过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 双 方各留 存 一 份。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5 九、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按 红利 再投 日 的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再 投日 的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程 序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公告后(依 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基 金管 理人就支 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6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基 金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在公 开披 露之 前应 予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漏 。 除依 前述 规定 应 予披露 的信 息外 , 任何 一 方不得 通过 正式 和非 正式 的途径 向外 披露 基 金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相 关业 务信 息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执行 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 机构的 命令 、 决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二) 信息披 露的 内容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 息 披露职 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 保证其 履行 按照 法 定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定期报 告 、临 时公告 、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等其他 必 要的公 告文 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并 负责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的 信息 披露 要求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业 绩 表现数 据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信 息 按 有关 规定 需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 , 须 由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相 关信 息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方可 公布 。 其 他不 需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的信 息披 露内 容,应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年度报 告 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经 有证 券业 务从 业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可披 露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 过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三)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 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实 信 用, 严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办理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披露 事宜 , 对于 本条第 ( 二) 款规 定的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 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接到通 知后 的规 定时 间内 予以书 面答 复。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7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生 《 基金 合同 》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 营 业场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公众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以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暂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8 十一、基 金费用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管 理费 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0.8%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三) 基金托 管费 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 指定 的接 收基金 托管 费的 银行 账户 信息 : 账户名 称: 待划 转资 产托 管费收 入 账号:99010133159000108 开户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29 (四)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的计 提比 例和计 提方法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率 为年 费 率 0.4% 。 在通常 情况 下 ,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持续 销售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项 费用 。 除管理 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 五)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六) 费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 低赎回 费率 , 相关 调整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复核 程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复核 。 2.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八) 费用列 支违 规的处 理 若发生 费用 列支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则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及时 进行 调整 , 并 根据实 际情 况, 承担 各自 应负的 责任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开放 式基 金 的管理 人应 于每 季度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上 季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电子数 据。在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登记 日 等 日期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和 完整 性负 责。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应代为 履行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由 此产 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补 偿。 为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职责之 目的, 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 的协 助。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三、基 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交易记 录、 公告 、 重 要合 同 等文件 档案 及相 应的 电子 文档, 承担 保密 义务 并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档 案的 建立 1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在签署 与本基 金有关 的合 同文本 后,应 及时 按相关 法律法 规 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将合 同 正 本或 副 本提 交对 方。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各 自职责 保管就 基金 资产对 外签署 的全部合同 的正本 , 并建立 基金 资产 的合 同档 案。 (三) 变更与 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变 更后 的接 任人接 收相 应 文件。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四、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一)基 金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 (2)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 名: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件 ; (3)核 准: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4) 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 理基金 管 理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基 金资产 总值 ; (5) 审 计: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新 任基 金管理 人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 告; (7)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如 果原任 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 其要求 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任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 (2)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3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3) 核 准: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基金托 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4) 交 接: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托管 业务 移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接 收 ,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5) 审 计: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新 任基 金托管 人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 告。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 四)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原 基金管 理人 或原 基金 托管 人应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 损害的 行为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五、禁 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他 人泄 漏基 金运 作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方 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金 的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 员相互 兼职 。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 合同 》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 券;(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3) 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 是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5) 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6) 买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7) 从 事内幕 交 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8) 依照法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及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六、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可以对 协议 进 行变更 。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当 报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后生效 。 ( 二) 发生以 下情 况,本 协议终 止: 1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或其 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七、违 约责任 (一 )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的 原因 , 造 成本 协议 不 能 履 行或者 不能 完全 履行 的 , 由该方 承担 违 约责任 ; 如 属双 方当 事人 的原因 , 根 据实 际情 况, 由 双方当 事人 分别 承担 各自 应负的 违约 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 依法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 义务代 表基 金向 违约 方追 偿 。 因共同 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本 协议 当事人 应当 依法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违约方 应就 对方 损失 进行 赔 偿 , 违 约方 应赔偿 和补 偿对 方由 此发 生的包 括但 不限 于律 师费 、 公 证费 、 交通 费在 内的 所有成 本 、 费 用和 支出, 以及 由此 遭受 的所 有损失 。 ( 四 ) 如 由于 本协 议一 方 当事人 ( “ 违约 方” ) 违 约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 损失 , 另 一方 当事 人 ( “守 约方” ) 赔 偿了 基金 财产 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损失 , 则 守约 方有 权 向违约 方追 偿 。 违 约方 应 当赔偿 守约 方由 此发 生的 包括但 不限 于律 师费 、 公 证费 、 交 通费 在内 的所有 成本 、费 用和 支出 ,以及 由此 遭受 的所 有损 失。 ( 五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否 则应 对 扩大的 损失 承担 责任 。 守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 约方承 担。 ( 六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七) 发生 下列 情况 , 本 协议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 规、规 章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投 资原则 投资或 不投资造成 的直接 损 失或潜 在损 失等 。 (八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八、争 议 解决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应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 并 对双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 理人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基 金托 管协 议草 案, 应经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 修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管 协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 基金 合 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生效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对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托 管协 议正 本一式 四 份, 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各一 份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一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 40 二十、其 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 人依 据 《 基金 合同》 、有 关法 律、 法规 等 规定协 商办 理。 (本页 无正 文, 为 《银 华 永泰积 极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签 字页 。 本协议 草案 经证 监 会核准 之后 , 若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协议 草案 无 异议 , 则本 协议 草案 作为 正式 文本。) 本协议 当事 人及 其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人代 表签 字、 签订地 、签 订日 基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或盖 章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资 产托管 业务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或盖 章 签订地 点:中国 北京 签订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