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添利B(485007)

工银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信 用添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一 年十一 月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8 年2月5 日证 监 许可[2008]238 号 文核 准 募集。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或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 产品 , 其 长期 平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债券 型基 金产 品中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程 度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 纯债 券基金 。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债券 类金融 工 具,投 资于债券 类资产 (含可转 换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 ,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公 司债券、企业 债券、金融 债、短期融资 券、资产 支 持证券 等除 国债 、 央行 票 据以外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类资 产的80% ;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但可以通过 投资首次发行 股票、增发 新股、可转换 债券转股 票 以及 权证行权等 方式获得股票 资产,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证 券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 的20%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它 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1 年10 月13日 ,有 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6 九、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6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0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工 银瑞信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工 银瑞 信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券 型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包括 公司直 销柜 台和 网上 交易 系统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 指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 日(不 包含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 务规 则 》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恐怖 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碧 艳 联系电 话:010-58698918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55% ; 瑞士 信贷 占 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5% ;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 198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银 行 , 2004 年 9 月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业 部总 经理 、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公 司副 总 裁、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等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拉 木图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股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 东)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专 业委 员 会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 事总经理 ,长 驻香港工作 ,负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务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士 信贷 亚 太地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2010 年 重返 瑞士 信贷 工作, 在 此之 前任 职于 复兴 集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后 担任 复兴 集 团的副 首席 执行 官及 全球 主席。 在 2006 年 加盟 复 兴集团 之前 , Harvey 先生合作创 立了 以 亚太地 区市 场为 主的 多策 略对冲 基金 ——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次加 入瑞 士信 贷香 港公 司。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分 别在投 资银 行 业务方 面担 任了 多种 不同 的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任 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客 户拓 展 业务的 负责 人。 此外 ,他 创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日 本) 的固 定收 益业务 ,并 担 任了多 个领 导职 务, 包括 新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 负责 人, 管理 中东 、非 洲、土 耳其 和 拉丁美 洲的 业务 。 David Peter Walker 先 生: 独立董 事,1978 年至 1983 年任 职于 J.P.Morgan ,负 责跨 国 企 业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及 进行 , 以及 推广 及 执行债 务融 资 ;1983 年至 1990 年任 职于 Bankers Trust ,先 后担 任资 本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 行 董事及 美国 资本 市场 部主 管、 负责 亚太 区(日 本除 外) 的银 行及 证券业 务;1990 年至 2003 年 5 月,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一 波士 顿 , 担任执 行董 事、 证券 产品 业务主 管、 投资 银行 部主 管等职 ;2003 年 6 月至 今 , 成立 物业 发 展 业务 公司 ,并 兼任 几家 英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晓 燕女士: 董事,学士。1982 -1984 年任职 于中国人 民银行会 发局。1984 -1986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处 处长 。 1986 -1998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任 。1998 -1999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银行卡 部主 任。1999 -2001 年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金 营运部 总经 理。2001 年 1 月至 200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融 业务 部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至 今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兼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刘国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 北 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医 药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导 师。 曾 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学 (1995-1999 ) 、 美国北卡 大学 (2000-2006 , 获终身 教职 ) ; 曾 担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 2004-2005 届主席 以及 国际 医 药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目 前担 任国务 院城 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点 评估 专家 组成 员等 职,同 时承 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委 、世 界 银行等 直接 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题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牛大鸿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1995-2000 年 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1999-2000 年 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总裁 (兼 ) 。 2000 年至 今 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 行总 裁。


蔡昀先 生 : 董 事, 学士 。1990-1993 年任 职于 中远 总公 司审计 处 。1993-1994 年任 职于 中远 ( 集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1994-199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国 公司 。1996-1998 年 任中远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任 。1998-1999 年 任中 远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 审计处 处长 。 1999-200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总 经理 。2006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远 ( 集团 ) 总公 司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赵跃女 士: 董事, 硕士。1987-199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4-1998 年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作 , 1998.01-1998.09 任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董 事 、 副 总经理 。1998-2002 年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证券 基金 托管 部总经 理 。2002-2004 年任 中国工 商 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2004 年至今 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 务部(原企业 年金中 心) 总经 理。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总 经 理,博 士。1989 -1998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商 业信 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1998 -200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经 理。 2. 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Sarah Pearson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学 士 。 拥 有英 格兰 、 香港和 澳大 利亚 ( 新南 威 尔士州 ) 的执业 事务 律 师 资格 。现 任瑞士 信贷 董事 总经 理兼 首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球 新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Pearson 女士于 199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 年至 2010 年 年中 曾先 后派 驻 香港 、 新 加坡 、 东京 和悉 尼。 出任 现 有职务 前, Pearson 女 士曾 任亚太 区区 域总 顾问 六年 , 并 在 2006 年至 2010 年 期间担 任瑞 士 信貸澳 洲區 首席 运营 官以 及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Pearson 女 士曾 在高伟 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 敦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妍敏 女士 : 监 事, 硕 士 , 会计 师。1997.08-1999.04 中远 ( 集团 ) 总 公司资 产 管理中 心员工 。1999.04-2009.02 中远( 集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工 。2009.02 至今 任 中远( 集团 ) 总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理 。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中远 慈善 基金 会监 事。 江明波 先生 ,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瑞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坤女 士: 监事 ,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会员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 会会员 。 2002 年至 2007 年,任 职 于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担 任高 级经 理;2000 年至 200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络 电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级 财务 经理 ;1998 年至 2000 年, 任职于 北京 东方 龙马 系统 集成有 限公 司, 担任 财务 经理。1995 年至 1998 年 ,任职 于北 京 康拓科 技开 发集 团总 公司 ,担任 主管 会计 。1991 年至 1994 年 ,任 职于 北京 康 捷电子 工程 有限公 司, 担任 主管 会计。2007 年 1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6 月起 担任财 务部 副总 监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信 贷资 产管理 公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波士 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 冲 基金指 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经 理 、 副总 裁。2006 年加入 瑞士 信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总 裁、 董事 。 肖在翔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院 。1980 年至 1982 年任职 于 中国人 民银 行,1984 年至 2007 年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历 任储 蓄部 储蓄 业务 处处长 ,零 售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江明波 先生 ,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 债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负 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瑞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 陈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 究生部 ,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 位。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 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担 任副 主任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 10 月, 任职 于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冠业 先生 ,10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郝康先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全 球基金 基金 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8 月16 日至 今 ,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添颐债 券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1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城基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 事 会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 人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立 董 事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 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 会或董 事会 批 准。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 。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 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 额 113,125.16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加 5,021.99 亿 元, 增长 4.65% 。2011 年一 季度 ,中 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472.33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34.23% ;年 化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71%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26.19% ; 利息净 收入716.3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25.27% ; 净利差 为 2.58% , 净利 息收 益率为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 0.28 和 0.30 个 百分 点;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 231.54 亿 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7.29% 。 其中, 结 算、 理 财、 电子 银行、 贷 记卡及 保理 等重 点产 品快 速增长 , 收 入 结构日 趋合 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表处 ,设 立 了湖北 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江 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安徽 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江 青田 建 信华侨 村镇 银行 、浙 江武 义建信 村镇 银行 、陕 西安 塞建信 村镇 银行 、河 北丰 宁建信 村镇 银 行、上 海浦 东建 信村 镇银 行、苏 州常 熟建 信村 镇银 行 9 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 行亚洲 、建 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 信 信托、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家 子公 司。 全行已 安装 运行 自动 柜员 机(ATM)39,874 台 ,拥 有 员工 313,867 人, 为客 户 提供全 面的 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 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 共获 得 100 多个 国 内外奖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 行 家》 杂志 公布 的 “ 全球 商 业银行 品牌 十强 ” 列第 二 位, 在 “ 全球 银行品 牌 500 强 ”列 第 13 位,并 被评 为 2010 年中 国 最佳银 行; 在美 国《 福布 斯》杂 志公 布的“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佳中 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列第 三 位, 银行 业第 一 位;被 《亚 洲金融 》杂 志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 最佳 银行 ”; 连续三 年被 香港 《资 本》 杂志评 为“ 中 国杰出 零售 银行 ”; 被中 国红十 字会 总会 授予 “中 国红十 字杰 出奉 献奖 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资 托管 团队 、 涉外 资 产核算 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 团队 , 现 有 员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过 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 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 19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2010 年初 , 中 国建设 银行 被 总 部设 于英 国伦敦 的 《 全球 托管 人》 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 香港 《财 资》 杂 志评为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 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010-58698918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杨光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 话:95595


(全 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9)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 518001 联系人 :


周勤 传真电 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 话:


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23)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2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 安 徽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程 维 联系电 话:0551-2207936 传真电 话:0551-2207965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 安徽省 :9688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0)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客服电 话:95513 ,400-8888-555 (3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联系人 :袁 丽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 ,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glsc.com.cn (3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楼 联系人 :黄 岚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司 网站 : http://www.cnhbstock.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 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络地 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3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 座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40)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 :刘 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4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传 真:0791-6789414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4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4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 务楼A 座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53)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 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5)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56)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57)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樊 昊 客服电 话:025-95597 ( 江 苏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址:www.htsc.com.cn (63)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6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地盛 南 街 1 号 国光 高科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电


话:010-66583099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王鸣 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王 鸣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8 年 2 月 5 日 证监 许可 [2008]238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购 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 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的 , 称 为A 类基 金份额 ; 不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用 , 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称为B 类基 金份额 。 本基金A 类、B 类 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置 代 码。 由 于基 金费 用 的不 同 ,本 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计 算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七)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八)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 于2008 年4 月14日 生效,自 该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 式开始 管理本 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 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可 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5 月 1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款T+2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划 出, 经销 售机构 于T+3 日 内划向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 款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我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直 销柜台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柜台有 认购 或 申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1. 申 购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3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 M<300 万 0.5% 300 万≤ M<5 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 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3 %。 赎回 费率 随投 资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 限的 增加而 递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 ≤30 天 0.2% Y ≤30 天 0.2% 3030 天 0% 2 年≤Y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1 年指 365 天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 额。 (2)B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5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间 为 两 年六 个月 ,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 元。 (2)B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回 当 日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B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 赎回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 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至 2011 年 10 月 13 日 , 我公司 已开 通了 本基 金与 工银瑞 信核 心价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稳健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前端收 费模 式 及 B 类基 金 份额、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及 B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 具 体 业务办 理机 构和相 关规 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 公告 。 3、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 1、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 购业务 的一 种方 式, 投资 者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交申请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 定期 定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申 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影响 ,投 资者 在办理 相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常 申购 、 赎回业 务。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2、申 购费 率


定 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 率等 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计费方 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如 遇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3、办 理场 所


截至 2011 年 10 月 13 日 , 本基金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易 渠道 及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华 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 农村商 业银 行 、 渤 海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万 通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信 达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东 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宝证 券 经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 证券有 限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网 点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与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追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公 司 债券 、企业 债券 、金 融债 、国 债等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并 从利率 、 信用等 角度 深入 研究 ,优 化组合 ,获 取可 持续 的、 超出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稳定 投资收 益。 同时, 根据 股票 一级 市场 资金供 求关 系 等 情况 ,适 当参与 新股 发行 申购 及增 发新股 申 购等较 低风险 投 资品 种, 为基金 持有 人增 加收 益, 并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金融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 、 央行 票据 、债 券回 购、 股票 、 权证 ,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类 资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公司 债券 、 企 业债券 、 金 融债、 短期 融 资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除 国债 、 央行 票 据以外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类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股 票 等 权益 类证 券 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只通 过投 资首 次发 行股票 、增 发新 股、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票以 及权 证行 权等方 式 获得股 票,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 信用策 略 、 相 对价 值策 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实 现组合 增值 。 1、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变化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 基础 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金 融市 场 收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 基金 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利用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 可以制 定相 应的 债券 组合 期限结 构策 略, 例如 :子 弹型组 合 、 哑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2、信 用策 略 信用策 略小 组根 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析 公司 债券 、 企业 债券 等 发 行 人所处 行业 发展前 景 、 发 展状 况 、 市 场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理 水平 和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 债券的 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 确 定公司债券 、 企 业债 券 的信用 风险 利差 。 对公司 债券 、 企业 债券 信 用级别 的研 判与 投资 , 主 要是发 现信 用风 险利 差上 的相对 投资 机会, 而不 是绝 对收 益率 的高低 。 3、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5、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 资策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证 券(MBS ) 等在 内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 素影响 ,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行条 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 成及质 量 、 提 前 偿还率 等。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 并 辅助 采用 蒙 特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 评 估 其内在 价值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6、新 股申 购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一定 价差 ,从 而使 新股 申购成 为一 种风 险较 低的 投资方 式。 本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股 票(IPO)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 体定价 水平 , 估计 新股 上 市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 并 参 考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从 而制 定相 应 的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基金 对于 通过 参与 新股 认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将根 据 其市场 价格 相对 于其 合理 内在价 值 的高低 ,确 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出 。 本基金 持有 的权 益类 资产 必须在 其上 市交 易或 流通 受限解 除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 时间内 卖 出 。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制 ” 管理模 式 , 建立 了严 谨 、 科学的 投 资管 理 流程 , 具体 包括 投 资研究 、 投资 决策 、 组 合 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 理及绩 效评 估等 全过程 ,如 图1 所示 。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 .投资研究及投资 策略制 定 相对价 值 利率策 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 线斜 度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信用策 略 投资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风险管 理及 绩效 评 估 短期因 素 市场分 割 风险偏 好 税收处 理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 券等领 域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 投资 策 略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券 指导 性 投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对该 领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 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专 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策 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下 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在 权限范 围内 ,评估 债券的 投资价 值, 选择 证券构 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常 管 理 。


4 .交易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险管理及绩效 评 估 风 险 分 析 专 业 人 员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中 债企 业债 总指 数+20%× 中债 国债 总指 数 中债企 业债 总指 数、 中债 国债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简称“ 中 债公司 ” ) 编制 的、 分别 反 映我国 国债 市场 和企 业债 市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的 指 数 。 其中, 中债 国债 总指 数样 本券包 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柜 台以 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流 通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交易的 所有 记帐 式国 债; 中债企 业债 总指 数样 本券 包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台以 及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流通 交易 的所 有中央 企业 债和 地方 企业 债。 该两 个指 数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能够分 别反 映我 国国 债、 企业债 市场 的总 体走 势。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低风 险基 金产 品 , 其 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在 债券 型基 金产 品中 ,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程度 和预 期收益 率高 于纯 债券基 金。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 产(含 可转 换债 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公 司债 券、企 业债 券、 金融 债、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除 国 债、央 行票 据以 外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债券 类资 产 的8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 益类证 券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且 必须 在权 益类资 产上市 交易 或流 通受 限解 除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内卖出 ; (4)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5) 除 被动 获得 权证 外 , 本 基金不 得进 行权 证投 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9)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11)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本 基金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4)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7)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增 加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其 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6 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因基 金 规模或 市 场 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超 出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基 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 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 止。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07,722,374.79 5.95 其中: 股票


307,722,374.79 5.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730,226,908.45 91.43 其中: 债券


4,730,226,908.45 91.4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返售金 融资 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6,003,663.40 1.28 6 其他资 产


69,718,922.68 1.35 7 合计





5,173,671,869.32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20,158,314.64 7.25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48,209,236.26 1.59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25,454,235.80 0.8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68,121,342.58 2.24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74,685,000.00 2.46





C99 其他制 造业 3,688,500.00 0.12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930,057.60 0.1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83,634,002.55 2.76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07,722,374.79 10.14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901 方正证 券 12,847,005 83,634,002.55 2.76 2 002603 以岭药 业 1,950,000 74,685,000.00 2.46 3 002601 佰利联 400,000 32,980,000.00 1.09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4 300259 新天科 技 950,000 19,190,000.00 0.63 5 300257 开山股 份 300,000 19,173,000.00 0.63 6 002602 世纪华 通 1,000,000 18,350,000.00 0.60 7 601636 旗滨集 团 1,422,580 13,528,735.80 0.45 8 002596 海南瑞 泽 850,000 11,925,500.00 0.39 9 300225 金力泰 430,000 10,225,400.00 0.34 10 601222 林洋电 子 459,558 6,438,407.58 0.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9,061,600.00 2.6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73,772,000.00 32.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73,772,000.00 32.08 4 企业债 券 2,772,704,305.75 91.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904,689,002.70 29.80 7 其他 - - 8 合计 4,730,226,908.45 155.83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9,942,730 904,689,002.70 29.80 2 080216 08 国开 16 4,500,000 457,470,000.00 15.07 3 080214 08 国开 14 3,400,000 356,898,000.00 11.76 4 126018 08 江 铜债 3,171,840 250,575,360.00 8.25 5 112006 08 万科 G2 2,096,420 211,319,136.00 6.9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 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1,578.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266,818.97 5 应收申 购款 220,524.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718,922.6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904,689,002.70 29.8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901 方正证 券 83,634,002.55 2.76 新股锁 定 2 002603 以岭药 业 74,685,000.00 2.46 新股锁 定 3 002601 佰利联 32,980,000.00 1.09 新股锁 定 4 300259 新天科 技 19,190,000.00 0.63 新股锁 定 5 300257 开山股 份 19,173,000.00 0.63 新股锁 定 6 002602 世纪华 通 18,350,000.00 0.60 新股锁 定 7 601636 旗滨集 团 13,528,735.80 0.45 新股锁 定 8 002596 海南瑞 泽 11,925,500.00 0.39 新股锁 定 9 601222 林洋电 子 6,438,407.58 0.21 新股锁 定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为2008 年4月14日,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添 利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 -(4) 2008.4.14-2008.12.31 11.45% 0.19% 13.16% 0.29% -1.71% -0.10% 2009 年 8.10% 0.21% -0.83% 0.11% 8.93% 0.10% 2010 年 7.09% 0.26% 4.08% 0.10% 3.01% 0.1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8.70% 0.26% 16.92% 0.16% 1.78% 0.10% 工银添 利债 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 -(4) 2008.4.14-2008.12.31 11.12% 0.19% 13.16% 0.29% -2.04% -0.10% 2009 年 7.64% 0.21% -0.83% 0.11% 8.47% 0.10% 2010 年 6.67% 0.26% 4.08% 0.10% 2.59% 0.1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7.03% 0.26% 16.92% 0.16% 0.11% 0.10%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 2)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利息( 自 债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起 息日至估 值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收 盘 价 计算 得到 的 净 价估值 ; (3)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2)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开放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 或权 证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 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B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 同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5.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4 次 , 每 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年度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80% ; 6.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7.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8.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9.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基金 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 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本基 金从 B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公 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代 收,登 记结 算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4.除 管理费和托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 金管理人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6 个 月的 最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 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债 券市 场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金 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 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本基 金 可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 交割 风险 。 由于 本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类资 产主 要投 资于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除国 债、 央行 票据 以外 的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 金相对 于一 般债 券型 基金 而言还 面临 着 相对更 高的 信用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 于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 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 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或:010-58698918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 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 书将 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 公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的 前 提下 , 为 已定 制账 单服 务 的投资 者提 供电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子、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 定制 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 子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时 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账 单 。 份 额持 有 人 在季 度内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可登 录公司 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户 ”栏目 ,输入 身份号码 或基金 账号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可 通过 传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 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 可 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即 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 采用 固 定期 限 、 固 定金 额 的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七) 在线 客户 服 务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本公司网 站设置了 “在线 客服” 、网 站论坛、 信箱留 言等栏目 ,投资人 可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 括 : 基 金开 户、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 查询等 业务 。 网 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本 基金 的有 关公 告: 1. 工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1 年 4 月 23 日;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通过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通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1 年 4 月 26 日;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 公告 ,2011 年 5 月 12 日; 4. 工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5 月 23 日; 5. 工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1 年 5 月 23 日; 6. 2011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净 值公告 ,2011 年 6 月 30 日; 7. 工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1 年 7 月 19 日;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1 年 7 月 28 日; 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2011 年 8 月 19 日; 10. 工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1 年 8 月 29 日; 11. 工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1 年 8 月 29 日; 1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业务的 公告 ,2011 年 9 月 23 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一 年十一月二 十三 日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记结 算机 构, 获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配 的数 量 将可能 有所 不同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 用通讯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 告。 4.采 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公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金融 债、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 、央行 票据 、债 券回 购、 股票、 权证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资 产(含 可转 换债 券) 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本基金 持有 的公 司债 券、 企业债 券、 金融 债、 短 期 融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 央行 票据以 外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债 券类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只通 过投 资首 次发 行股票 、增 发新 股、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票以 及权 证行 权等方 式 获得股 票,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 产(含 可转 换债 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有 的公司 债券 、企业 债券、 金融 债、短 期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除 国 债、央 行票 据以 外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债券 类资 产 的 8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 益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且 必须 在 权益类 资 产上市 交易 或流 通受 限解 除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卖出 ; (4)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除被动 获得 权证 外, 本 基金不 得进 行权 证投 资;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增 加 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其 变 更。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协 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三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