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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信用债A(470088)

添富信用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基 金管 理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代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款 项及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3 (2) 依照 本基金 合同 获得基 金管 理人报 酬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 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由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4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5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6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7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授权的代表可以出席大会, 并在授权范围内代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大会的;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8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以 及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9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1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2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3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4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5 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基 金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6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7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 述“(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公司债、 企 业债、 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国债、 金融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8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 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但 不 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金融债 (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 、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 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9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额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9) 一只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0 本基金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六个 月内 使基金 投资 组合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因 基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投 资组 合超 出基金合 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限制 规定 时,本 基金 将相应 修改 投资 组合限制规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股 等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1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且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且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2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金 合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3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以 及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 清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4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