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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信用债A(470088)

添富信用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基金的托管


.......................................................................................................... 38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违约责任


.......................................................................................................... 6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2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汇添 富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汇 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汇添富信 用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汇 添富信 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48、元:指人民币元 49、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基 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8、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的 名称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的 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 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 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五)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和金 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和认 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 七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八 )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 资者认 购、申 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四、基 金份额的发售与认 购 ( 一 )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本基金的认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五、基 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 案和 基金合 同生 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金投 资者的 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用 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 集失 败 1、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销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金额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者首 次申购 和每笔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者每 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或持有 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其中: (1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赎回费; (2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3 )A 类/C 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4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应在投资 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若 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六 )其他 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七、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 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 管理 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 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授权的代表可以出席大会, 并在授权范围内代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或单独 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大会的;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费 以及其 他应由 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6)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召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包括 临时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构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九、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 一 )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者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退任 后,应 原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者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十、基 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转 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 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 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理 念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分析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 的特点, 精选高质量的信用债券进行组合投资, 以谋取投资组合获得长期稳健的 投资收益。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公司债、 企 业债、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 金融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 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但 不 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金融债 (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 、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 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 四 )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 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 (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 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 、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 动态调整基金大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 益的信用利差之和。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 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以下两方面分析信用利差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 宏观经济环境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当宏观经济向好时, 信用利差可能由 于发债主体盈利能力改善而收窄; 反之, 信用利差可能扩大。 本基金将 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情况,加大对信用利差收窄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 市场供求关系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 企业的融资需 求等都将影响债券的供给, 而政策的变化、 其 他类属资产的收益率等也 将影响投资者对信用债券的需求, 从而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本基金将 综合分析信用债券市场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 在具有不 同信用利差的品种间进行动态调整。 (2)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 信用评级体系。 内部信 用评级体系遵循从 “行 业风险” - “公司风险 ” (包括公 司背景、 公司行业地位、 企业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 及企业 财务状况) - “外部支持”( 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 及债券担保增信) - “得到评 分” 的评级过程。 其中, 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主要包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括四个方面: 盈利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分析、 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 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 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 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 重点选 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3、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 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 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 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 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 即市场利率将上升, 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 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 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 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 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 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 分析, 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摊薄率、 流动性等, 形成对基 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 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5、新股申购策略 在国内股票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 格高于其发行价, 参与新股 (IPO 和增发等) 申购有望取得较高的收益回报。本 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 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最 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 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不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只在进行可分离债 券投资时,被动参与权证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 ,基点 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 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分债券包括国债、 企业 债券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 该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公 开 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 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 能较 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 七 )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5、信用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 八 ) 投资 决策流 程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 分析师 根据宏 观经济形 势、物 价形势 、货币政 策等判 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 策略分 析师提 交关于债 券市场 基本面 、债券市 场供求 、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 析研究 报告的 基础上, 基金经 理提出 月度投资 计划并 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7、 如审议通过,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 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 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 九 )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 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 受限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10、本 基 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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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4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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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6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三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 述“(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 四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 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费 以及其 他应由 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 二 )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二十、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 继续履行。 (三) 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二十三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二十四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 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授权的代表可以出席大会, 并在授权范围内代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或单独 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大会的;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以及 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召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包括 临时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构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 述“(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公司债、 企 业债、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 金融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 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但 不 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金融债 (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 、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 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9)一 只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 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 合限制规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 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以及 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