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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精选(420001)

天弘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天 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 弘 精选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天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二零 一 一 年 十一月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 要提 示 天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05 年 6 月 20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04 号 文核 准募 集。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 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每 6 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1 年10 月 8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1 年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9 九


基 金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冻 结 ................................ 46 十


基 金的投 资 ................................................... 47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55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56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6 十四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1 十五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2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5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十八


风险揭 示 ................................................... 71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73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4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93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95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与 查阅方 式 ............................... 96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96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 天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天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之时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设 立的天 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 天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基金 合同 》 指 《 天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对 其的任 何修 订 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行 政规章 及规 范 性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发售公 告 指《天 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天 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等 同于基 金代 销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 及基金 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本基 金首 次募 集符 合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生 效条 件后 ,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中 国证监 会作 出书 面确 认之 日 设立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 设 立募 集 期等同 于首 次 募集期 、发 售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收 到投资 者认 购 、 申 购、 赎 回或其 它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设立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投资 者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其 余额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 及余额 情况 的账 户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券 差 价、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 本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 在本合 同由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 全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 行 本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国际 或 国内金 融市 场 风险事 故的 发生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凡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进 行释义 或者 说明 的其 它术 语或者 名词 , 原则 上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或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中 的定义 、解 释或 者说 明。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机构名 称: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天 津国 际经 济 贸易中 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天 津国 际经 济 贸易中 心A 座16 层 成立日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文 批 准 , 于 2004 年11 月8 日成 立。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电 话:400-710-9999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 :吕 传红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邮编:300203 股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 例 天津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800 万元











48% 兵器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2600 万元











26% 内蒙古 君正 能源 化工 股份 有限公 司














2600 万元











26% 合























1 亿元











100%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建 立了包 括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 经 理层 在内 的 规范健 全的 现代公 司治 理结 构。 董事 会通过 设立 督查 委员 会、 提名委 员会 , 以加强 董事 会对于 公司 经 营 的战略 性指 导和 对公 司运 作的有 效监 督 。 经理 层设 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考 评委员 会三 个专 门委 员会 , 负 责议 决公 司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相 关事 宜。 公司 根据法 律 、 法 规 的要求 和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设置股票 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中央 交易 室、 市场 部、 渠 道部 、 机 构理财 部、 监察 稽核 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 营部 、 财务 部、 综合 管理 部 和 人力资 源部 等部 门 ,成 立了 北京 分公 司 、 上海分 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未受 到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 了 涵盖 投资管 理、 销售 管理 、 风 险控制 、 监 察稽 核、 基金 会计、 信息 披露、 财务 管理 、人 力资 源管理 、信 息技 术管 理和 员工行 为准 则 等 各方 面的 管理制 度 体 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李琦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研究生 。 历 任 天 津市 民政 局事业 处团 委副 书记 , 天 津市人 民政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府法制 办公 室 、 天津 市外 经 贸委 办公 室干 部, 天津 信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 条 法处 处长 、 总 经理 助 理兼条 法处 处长 。现 任天 津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郭树强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主管、 基金 经理、 研究 总监 、 机 构投 资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机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任 、 公 司管 委会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熊必琪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会 计师 。历任 天津 市四 新油 漆厂 财务科 长 、 副厂长 ,天 津油 漆厂 财务 科长, 天津 灯塔 涂料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兼 总会 计师、 总经 理 、 董事长 、 党委 书记 。 现 任 天津灯 塔关 西涂 料化 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天津 市 海 运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李汉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 历任 最高 人民 法院人 事厅 副处 长、 审判 员、 高 级法 官。现 任北 京市 尚公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大 凌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事 。 田军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究 生。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6410 工厂 宣传 干事 ,国家 物 价局处 长, 伦敦 经济 学院 国际经 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中国 经济 学会 (英 国) 主席秘 书长 , 英 国 Crasby-MTM 公 司副 总裁 , 英国 富地 石油 轮胎 公司 副总裁 。现 任富 地燃 气投 资有限 公司 总 裁。 卢 信群 先生 , 董 事, 大学 本科。 历任 北京 华仪 软件 系统工 程公 司技 术经 理, 北京金 田电 脑经 营 公司 技术 经理 , 联 想科技 技术 经理 , 香 港荣 基科技 有限 公司 部门 经理 , 北 京君 正投 资 管理顾 问有 限公 司部 门经 理。现 任 内 蒙古 君正 能源 化工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务 总监 。 付岩先 生, 董 事, 大 学本 科。 历 任北洋 (天津 ) 物 产集团 有限 公司 期货 部交 易员, 中 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 司天 津证券 部投 资部 职员 , 天 津顺驰 投资 集团 资产 管理 部高级 经理 、 天 津 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投 资银 行 部 项 目 经理 。 现 任 天津 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自 营业 务 部 项 目经 理。 2 、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苏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大学本 科。 历任 职于 博弘 国际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 乌海市 海神 热电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任 内蒙古 君正 能源 化工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北京 博晖 创新光 电技 术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李金林 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 教授 。 历任 北京 工业学 院管 理工 程系 助教 、 讲师, 北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京理工 大学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教 授、 副院 长 。 现 任北 京理工 大学 管理 与经 济学 院教授 、 党委 书记, 四川 北方 硝化 棉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童建林 先生 , 监 事, 大学 本科 , 高级 会计 师。 历任 三峡证 券宜 昌营 业部 财务 部经理 , 亚 洲证券 财务 会计 管理 总部 财务经 理 , 本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 本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郭树强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参 见 董 事会 成员 基本情 况。 吕传红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湖北 省荆 门市沙 洋区 人民 检察 院助 理检察 员 、 检察员 ,湖 北省 贸易 厅纪 检监察 员, 南开 大学 法学 院讲师 ,天 津开 元律 师事 务所兼 职律 师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天津监 管局 干部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公 职律 师。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可彦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自 2001 年 开始 从事 证券 行业工 作。 历任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申 万菱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师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师 ;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基金 泰和基 金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机 构投 资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天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 高喜阳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自 2007 年 开始 从事 证券 行业工 作。 历任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研究 员, 东吴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研 究员,2008 年加盟本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天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天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天弘 周期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陈天 丰先 生,任 职期 间:2005 年 10 月至2006 年4 月。




















王国 强先 生,任 职期 间:2006 年4 月至 2007 年 7 月。




















许利 明先 生,任 职期 间:2007 年7 月至 2009 年 3 月。




















徐正 国先 生,任 职期 间:2009 年3 月至 2011 年 3 月。




















吕宜 振先 生,任 职期 间:2009 年3 月至 2011 年 4 月。 5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郭树强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周可 彦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 、 天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陈钢 先生 , 固 定收 益总 监兼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天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弘丰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 徐 正国先 生, 天弘 永定 价值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天弘 深证成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钱文 成先生, 股票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高喜 阳先生 , 天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天弘周 期策 略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朱虹 女士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助 理 、 天弘 永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天弘 添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等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遵守 法律 法 规的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性行 为 的承诺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法禁 止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其 自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勤勉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代 理人 、 被 代表 人、 受 雇他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 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公 司 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 见》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合 公司实 际 情 况 , 制定有 关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定, 自觉 形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益 , 确保经 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托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涵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包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财 产 、 自有财 产与 其他 财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设置 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公司建 立了 “四 层三 线” 立体全 面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组织体 系。 四层是指 由权 力机构 层( 股东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及其下属 委员 会) 、公 司经 理层、 监 察稽核 部、 各业务 部 门 的 内控责 任人 组成 。 三线是 指由 需要 制衡 的一 线岗位 的“ 双人 、双 职、 双责” ,以 及无 需或 无法 制 衡的其 他 一线岗 位的 “单 人单 岗、 后续监 督为 保障 ” 构 成的 第一道 内控 防线 ; 由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 位 之间的 相互 监督 制衡 构建 的第二 道内 控防 线; 由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 其他部 门对 整 个 公司实 施全 面监 督反 馈的 第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 结 合 公司实 际情 况, 制 定了 全 面、 合 理、 有 效的 “ 四层 ” 内部控 制 制度体 系。 内控 制度 按照 其 效力大 小, 自上 而下 分为 以 下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 公司章 程, 为开展 内控 工作 提供 原则 性的指 导意 见; 第二 个层 次是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它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纲 要和 总揽 , 是 制定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 依据 ; 第 三个 层次 是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度 、 销 售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财 务 管理 制度 、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第四 个层 次 是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基金 研究 业务 研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研究 工作 保持独 立 、 客观 , 不 受任 何部门 及个 人的不 正当 影响;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务 流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 建 立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根据 基金 合同要 求 ,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 研究 与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 渠道;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体 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2)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符 合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等要求 ; 应 当确 立科 学的 投资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合 理的 决策 程序 ; 投 资决 策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 , 重 要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决 策 记录;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 应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 度和 考核 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立投 资风 险 评 估与管 理制 度, 在设 定的 风险权 限额 度内 进行 投资 决策, 将重 点投 资限 制在 规定的 风险 权限 额度内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 立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系 。 (3) 基金 交易 业务 基金交 易实 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 易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 者直 接进行 交 易;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交易管 理部 门审 核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 出现指 令违 法违 规或 者其 他异常 情况 ,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 确 保不 同 投 资者 的 利益 能够 得到公 平对 待 ; 建立 完善 的交易 记录 制度 , 及 时核 对并存 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列表 等 ; 建 立 科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 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规 则。 (4) 基金 销售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 《销 售管 理办法 》 、 《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以 及证监 会 的规定 , 从 代销 机构 、 宣 传推介 材料 、 销 售业 务规 范、 内 部管 理及 监察 稽核 等方面 , 通 过不 断完善 规章 制度 与操 作流 程、 加强 风险 控制 、 强 化 人员培 训和 职业 道德 意识 等, 做好 本基 金 销售的 内部 控制 工作 。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建立了 基金 会计 的工 作制 度及相 应的 操作 控制 规程 ,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按照相 互 制约原 则,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 及与 托管行 相关 业务 的相 互核 查监督 机制 ; 为 了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 寸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 制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为了 确保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 公 司严 格规 范 基金清 算交 割工 作, 并在 授 权范围 内,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 基金清 算; 强化会 计的 事前 、 事 中、 事后监 督和 考核 制度 ; 为 了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制 定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并 不断 完善 信息 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 组 织、 内外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同时 加强 对信息 披露 的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信息 技术 系统 公司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在信 息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发 、 电 子化 业务 、 硬件 和软 件的 使用 与开 发设计 、 信 息数 据的 保存 备份等 方面 , 制 定严格 的信 息系 统的 管理 制度与 控制 措施 。 (8)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职 条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经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6 、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的 措施 (1) 确立 加强 内部 控制 、 风险 控制 的指 导思 想, 以及内 部控 制、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完善 内部 控制 、风险 控制 制度 体系 ; (3)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4)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明确 、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组 织体 系; (5) 建立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风险 控制 方法 ; (6) 建立 稳健 合理 有效 的分类 、 识 别、 评估、 控 制、 报 告与 提示 的风 险控 制程序 和制 定严格 合理 的制 衡与 监督 措施; (7) 制定 持续 有效 的风 险控制 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8) 加强 培训 ,不 断提 高员工 自我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意识 。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经 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9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1 年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25只 , 其 中 封 闭 式7 只 , 开 放 式218只。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2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 产; 2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6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 险管理 作为 重要工作 来做 。2010 年,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再次通过 了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国 际资格 认 证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专 项认 证 ,表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服务 在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已 经实 施 SAS70 审 计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项目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应 急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除 了 在 数 据 服 务 端 和 应 用 服 务 端 实 时 同 步 备 份 与 数 据 更 新 外 , 资 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 份 中 心 , 能 够 确 保 交 易 的 及 时 清 算 和 交 割 ,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天弘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办公 地址 :天 津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 天 津国际 经济 贸易 中 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 王 巍巍 邮编:300203 电话:022-83865560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传真:022-83865563 网址:www.t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0-9999 、022-83310988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7913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 刘 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8 (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中 山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玲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安东 电话:010-68858095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0 (4)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门 大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大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010-65557046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 赵 树林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1730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林芳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郑鹏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8)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5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郭 树清


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网址:www.ccb.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3 (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 韩 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08 (11)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9 —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9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 林 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1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88 (1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1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 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奥体 中心 北 侧)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 : 王 兆权 网址: www.bhzq.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515-988 (1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办公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1618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 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400-8888-168 (1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潘鸿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6045678 (1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5 (1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291 号 教育 出版 大 厦6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291 号 教育 出版 大 厦6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 :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20)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王霖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8 (2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8883554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20-8888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88 (23)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大街1号A 座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大街1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金声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98-9898 (2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999 (25)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大 道4011 号香 港中 旅大 厦第5层(01A 、02 、03 、04)、17 层、18 层、24 层、25层、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大 道4011 号香 港中 旅大 厦第5层(01A 、02 、03 、04)、17 层、18 层、24 层、25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 庞 晓芸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3 (2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 郑 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27)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方文


网址:www.csco.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83199509 (2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 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 www.shzq.com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18 (2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1001 (3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大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31)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1303 (3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 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00-8899 (33)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30 、3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30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 :王 睿 网址:www.ydsc.com.cn 客户服 务热线 :0755-26982993 (34)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 厦A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热线 :96518 、400-809-6518 (3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5288 (36)国 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金喆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热线 :400-660-0109 (3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号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588 (38)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 齐 晓燕 网址: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热线 :95536 (3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座22 —25 层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联系人 :陈诚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09-6096 (4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 系人 : 陈 康菲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20-9898 (41)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 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永 和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1-1177 (42)国 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陈琳 琳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热线 :95578 (43) 华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10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4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热 线:021-63340678 (4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731-85832464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李 芸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1 (4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20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4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6557 传真: (0769 )22119423 联系人 :张 巧玲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8)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 (010 )85127622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传真: (010 )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 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热 线: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0) 中信 金 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电话: (0571 )87112510 传真: (0571 )86065161 联 系人 : 丁 思聪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变更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及 时公 告。 4 、本基 金全部 销售机 构的 网点分布 、购 买程序 和联 系方式等 详细 信息, 请参 见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其 它相关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 河西区 马场 道 59 号 天津 国 际经济 贸易 中 心A 座 16 层,300203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电话:022-83865598


传真:022-83865565 联系人 : 薄 贺龙 (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嘉德 恒时 律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天 津国 际经 济 贸易中 心 A 座 10 层1009-1010 法定代 表人 :孟 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 :续 宏帆 经办律 师: 韩刚 、续 宏帆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湖 滨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鸿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5】104 号 文核准 募集 。募 集期 为 2005 年8 月22 日至 2005 年9 月27 日。 经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募集 的净 销售 额为 339,099,940.28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 项在设 立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 43,855.38 元人民 币。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数 为 4761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计 算, 设 立募 集期 间募 集的有 效份 额 为339,099,940.28 份基 金份额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为 43,855.38 份 基金 份额, 两项 合计 共 339,143,795.66 份基 金份额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归 投资 者所 有。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2005 年10 月8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额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和方式 投资者 应该 在销 售机 构指 定的营 业场 所按 照指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天 弘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目前 的代 销机 构 为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 中 银国际 证券 有限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责任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英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联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 南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元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广发华 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方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请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销售机 构也 可以 提供 电话 委托 、 传 真交 易或 网上 交易 等非现 场方 式 , 为 投资 者办 理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时间即 开放 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交 易 时 间 ,目 前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交 易 时 间为 交 易 日 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13:00-15:00 。 除上述 时间 段外 , 基金 管理 人可与 销售 机构 协商 增加 业务办 理时 间 , 请 以相 关公 告为准 。 若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 与 各销售 机构 各地 网点 具体 办理时 间不 一 致,则 以各 销售 机构 各地 网点的 实际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准。 部分销 售机 构周 末对 个人 投资者 开放 基金 销售 业务 ,具体 请咨 询当 地销 售机 构。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并 在调 整生 效日 前2 个工作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 指 定报 刊上 公告 。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开始办 理申 购。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60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开始办 理赎 回。 4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放日 前的 2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受 理的 单笔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如有 不同 ,以 各代 销机构 规 定为准 。直 销网 点受 理的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1 万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不 足1,0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须一 次全 部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上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 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含)后 投资 者 可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打 印确认 单,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咨 询等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对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到 该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 或委 托的 代理人 应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全 额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自接 受 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数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 前按 约定方 式予 以撤销 , 能否撤 销以 销售 机构 或者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判断 为准 。 (4)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 投资 者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最迟于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 的 前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上予 以公 告。 2 、申 购份 额 (1) 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支付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的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申 购费 率具 体如 下: 申购金 额区 间 申购费 率 100万元(不含) 以下 1.5% 100万 元( 含) 至500 万元( 不含) 1.2% 500万 元( 含) 至1000万元(不含) 0.7% 10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等 各项 费用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均按 四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两位 。 3 、赎 回金额 (1) 赎回 费率 按持 有 期 限 划分等 级。 持有 期越 长, 赎回费 率越 低 , 直至 两年 后为零 。 (2) 认购 份额 的持 有期 限 从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计算 。 (3)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0.50% 一年( 含) 以上 两年 以内 0.25% 两年( 含) 以上 0 (4) 本 基金 收取 的赎 回费 的 75% 用作 注册 登记 费;25% 列入 基金 财产, 归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5)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总 数 (七) 费率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时 , 如 果属于 降低 费率 或取 消收 费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自 行调整 , 事前 须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如 果 属于提 高费 率的 , 则 按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率 开始 实施 的 前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上 刊登 公告 。 (八)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原则 上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投 资者 一般 自T+2 日 (含)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不 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上 公 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基金 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证 券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在 下列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证 券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证券监 管机 构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时, 将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相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投 资 者对 未实 现赎 回部 分的 延迟赎 回可 以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证 券监 管机构 批准 或备 案。 4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报 刊上 公告 。 5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2 天,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报 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连 续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中 净赎 回申请 (当 日赎 回申 请总 数扣除 当日 申购 申请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本 基金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本 基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分顺延 赎回 。 (1)接 受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 该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份额 不低于 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明 确 作出 不 参 加 顺 延下 一 个 开 放日 赎 回 的 表示 外 , 自动 转为 下一个 开放 日赎回 处理 。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投资 者在 提出 赎回申 请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报刊 及其他 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本 基金连 续两 个 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予 以 公 告。 九


基 金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 中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二)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其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但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转托 管的销 售机 构因 技术 系统 性能限 制或 其它 合理 原因 , 可以 暂不 开放 该业务 或者 可拒 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三)基金账户和基 金份 额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 (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其中现 金分 红 全 部强制 转为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法律 、 法 规、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机构 或法 院判 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除外 。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资 产配 置为 导向 , 在股 票、 债券、 短期 金融 工具等 之间 进行 动态 选择 , 在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和短期 金融 工具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 具 。 通常,本 基金 股票投 资比 例范围是 基金 资产 的 30% —85%; 债券 和短期 金融 工具的 投 资比例范 围是 基金资 产的 15 %—70 %。 短期金 融工 具 是指现 金以 及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债 券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金融 工具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坚持 “价 值投 资” 的投资 理念 , 认 为 “ 价值 投资” 就是 以对 投资 对象 的价值 分析 为前提 ,在价 值分析 的基 础上进 行投资 决策。 “价值 投资” 包括三 个要素 :基 本面分 析、管 理分析 和安 全边 际。 (四) 业绩 比较基准 上证18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45%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如果今 后出 现更 适合 于本 基金的 指数 , 本 基金 可以 在征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的 混合 型基金 ,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程度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型基金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谋 求实现 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长 。 (六) 投资策略


在资产 配置 层次 上, 本基 金以资 产配 置为 导向 , 力 图通过 对股 票 、 债券 和短 期金融 工 具 进行灵 活资产 配 置, 在控 制风险 基础 上, 获取 收益 ; 在行 业配 置层 次上 , 根 据各个 行业 的景 气程度 , 进 行行 业资 产配 置; 在 股票 选择 上, 本基 金将挖 掘行 业龙 头, 投资 于有投 资价 值的 行业龙 头企 业;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坚持 以久 期管 理和 凸性分 析为 核心 , 以 稳健 的主动 投资 为主 导,选 取价 值被 低估 的券 种,以 获得 更高 的收 益。 1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自 上而 下” 的方法 实现 以资 产配 置为 导向的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通过 结构 化分 析进 行资产 配置 , 以定 性和 定量 指标相 结合 , 针对 不同 的资 产类别 , 分别通 过经 济增 长预 期、 相关政 策预 期、 通 货膨 胀 、 估值 水平、 行业状 况、 资金流 动、 市 场 情绪、 市场 结构 特征 以及 其它方 面等 多个 维度 的分 析, 对 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未 来收 益进 行预期 , 并 结合 风险 约束 因素以 及投 资限 制的 要求 ,最终 形成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在经 济周 期分 析的 基础上 进行 行业 景气 研究 , 根据 各个 行业 的景 气程 度, 进 行行 业 资产 配置 。 本 基金 采用 行业评 价框 架, 从行 业的 基本特 征、 行业 的财 务特 征、 市 场对 于行 业的估 值水平 以及行 业特 殊的趋 势/事件 等多 个方面 进行定 性和定 量分析 ,对 行业上 市公司 的未来 趋势 作出 判断 , 针 对特定 行业 设定 明显 高于 市场配 置比 例, 或显 著低 于甚至 禁止 投资 的配置 安排 。 3 、精 选个 股 本基金 认为 ,行 业龙 头企 业是具 有鲜 明核 心竞 争力 和价值 创造 能力 的行 业代 表性企 业 , 通常处 于行 业排 名 前20 %。 行业龙 头企 业是 具有 行业 代表性 的企 业, 代表 了行 业的发 展趋 势。 行业 龙头 企业具有 核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心竞争 能力 , 能 够更 有效 地提供 产品 或服 务, 并且 具有 能 够获 得自 身发 展的 能力或 者综 合素 质 。 行 业龙 头企 业能 够 以 更低的 价格 或者 消费 者更 满意的 质量 持续 地 提 供产 品或服 务, 具有 持续的 良好 业绩 或具 有明 显的增 长记 录或 成长 前景 , 从而能够 成 为长 久生 存和 不断壮 大的 强 势企业 。 (1) 股票 选择 原则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的理 念, 奉 行基 本面 、 管 理、 安 全边际 三位 一体 的选 股原 则, 挖 掘 各个行 业的 龙头 企业 ,努 力使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最大 限度地 分享 到中 国经 济成 长的成 果。 本基金 投资 于行 业龙 头企 业股票 的比 例应 占基 金股 票资产 的 80% 以 上 ( 含 80% ) ; 本基 金 投资于 非行 业龙 头企 业股 票的比 例应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20% 以 下 (不 含20% ) , 但需基 于基 本 面研究 ,有 充分 理由 认为 该投资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2) 股票 选择 程序 与方 法 本基金 采用 “ 自下而 上 ” 的方法 选择 股票 。 本 基金 从公司 基本 面与 市场 两个 主要方 向把 握价值 投资 , 建 立股 票筛 选框架 , 重 点针 对行 业龙 头企业 进行 股票 筛选 。 结 合行业 背景 、 竞 争格局 , 以 及公 司的 财务 指标、 经营 战略 、 管 理与 公司治 理等 各个 方面 的因 素, 全 面、 系统 地选择 市场 价格 低于 内在 价值的 好公 司。 ① 初选 设立投 资限 制板 ,剔 除 ST 类上市 公司 、存 在重 大嫌 疑并被 证券 监管 部门 调查 的公司 、 过去1 年股 价发 生异 常波 动的公 司, 形成 股票 投资 基本库 。 ② 优选 本基金 在 “股 票投资 基本 库” 的基 础上 通过综 合分 析研究 , 确定 进入基 金备 选库的 具 体 股票。 本基金 从核 心竞 争力 、价 值创造 能力 和财 务安 全性 等方面 综合 构建 行业 龙头 筛选模 型 , 对股票投 资基 本库进 行筛 选,选取 行业 排名 前 20% 的公司作 为行 业龙头 企业 进入基金 备选 库;此 外,行 业研究 员可 以根据 行业的 特殊性 (如 寡头垄 断) ,提 出另 外的候 选行业 龙头企 业,经 过公 司决 策程 序批 准的候 选行 业龙 头企 业也 进入基 金备 选库 。 除此之 外, 本基 金可 以选 择投资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非 龙头 企业 , 其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20%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③ 精选 本基金 依据 行业 龙头 的筛 选模型 筛选 出行 业龙 头企 业, 通过 实地 考察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状 况并进 行证 券估 值, 对行 业龙头 企业 进一 步进 行精 选。 初选和 优选 主要 是在 公开 的数据 和信 息基 础上 进行 的, 精选 主要 是通 过对 企业 的实际 考 察来判 断企 业的 基本 面状 况。 实 地考 察是 获得 企业 真实信 息的 重要 手段 , 尤 其是上 市公 司的 管理状 况通 过公 开的 数据 很难有 确切 的披 露 , 而 面对 面的访 谈和 观察 将帮 助我 们获得 有关 公 司基本 面和 管理 状况 的第 一手资 料。 本基金 在精 选证 券的 基础 上, 进 一步 关注 拟投 资证 券的安 全边 际。 安全 边际 是指企 业 的 市场价 格与 其估 值之 间的 差值。 根据 行业 特点 和企 业的成 长阶 段等 因素 , 针 对不同 的公 司选 择具体 适用 的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具有 足够 安全边 际的 上市 公司 , 通 常设定 的安 全边 际为 10 % 。经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批 准,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市场 状况 对安 全边 际进 行调整 。 4 、债 券的 投资 管理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坚 持以 久期管 理和 凸性 分析 为核 心, 以 稳健 的主 动投 资为 主导, 通过 对宏观 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期限 结构 , 并 针对 个券进 行定 价分析 , 选取 被 低估的 券种 ,以 获得 更高 的收益 。 (七) 投资程序 1 、行业 研究员 通过内部 研究 并借助 外部 研究报 告 形 成有关公 司、 行业、 宏观 经济、市 场 等各 方面 的研 究 报 告,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投资 研究联 席会议 每周 召开一次 会议 ,讨论 行业 配置建议 ,并 确定基 金投 资的核 心 股票库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 期召 开会议 , 依 据产 品要求 和 研究结 果 决 定基 金资 产的 配置战 略、 基金投 资策 略、 投资 限制 、确定 安全 边际 ,讨 论通 过基金 投资 的总 体方 案。 4 、在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确定 的资产配 置的 总体框 架内 ,结合投 资研 究联席 会议 的指导 意 见, 基 金经 理 形 成基 金投 资 组合 草案 。 草 案内 容 包 括行业/风格 配 置、 股 票/ 债券选 择 等 , 并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最 终形成 投资 组合 方案 。 5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方案 的要求和 授权 ,以及 市场 的运行特 点, 作出投 资操 作的相 关 决定, 通过 电子 系统 向中 央交易 室发 出交 易委 托。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6 、交易 员根据 投资限 制和 市场情况 ,按 交易委 托确 定的种类 、价 格、数 量、 时间, 执 行交易 指令 ,实 施投 资操 作;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对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 7 、金 融工 程部 就投 资管 理 进行持 续评 估, 并按 月提 交评估 报告 。 8 、投资 决策委 员会针 对原 有投资分 析和 决策与 市场 表现偏离 较大 的情况 ,安 排重新 评 估原有 的投 资分 析和 投资 决策 , 并 提出 新的应 对策 略; 或者 根据 情况的 紧急 程度 , 启 动应 急 计划, 作出 相应 处理 。 9 、风险 管理委 员会根 据市 场变化对 投资 组合计 划提 出风险防 范措 施,监 察 稽 核部对 投 资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10 、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八) 基金投资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完 全按 照有关 指数 的构成比 例进 行证券 投资 的基金 品 种除外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单 只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该 基金的 总资 产,单 只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该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5%; 投资 于龙头 企 业的股 票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股票资 产 的80% ; 5、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8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不 符合 “ ( 八) 基金 投 资组合 限制 ” 的规定 和上 述投资 范围 等基 金合 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在 合理 期限内 达到 上述 标准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本基金 合同 将从其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规定 直接 进行 变更 , 在变更 前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报 刊上 发 布公告 ,此 项合 同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九) 禁止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它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它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它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它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 述禁止行为 另 有 规 定或 豁免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将从 其规 定 或 豁 免;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进行 变更 , 此 项合 同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基金所投资证 券产 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2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与 增值;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 、报 告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231,652,820.47 81.99 其中: 股票 2,231,652,820.47 81.9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38,194,961.00 16.10 其中: 债券 438,194,961.00 16.1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权证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626,937.81 1.16 6 其他各项 资产 20,433,811.93 0.75 7 合计 2,721,908,531.21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155,282,359.56 5.73 B 采掘 业 18,272,011.08 0.67 C 制造 业 1,556,635,178.41 57.45


C0 食品 、饮料


907,826,248.79 33.50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9,354,383.71 0.35


C2 木材 、家 具 24,949,184.72 0.92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30,122,171.15 1.11


C5 电子 103,249,297.55 3.81


C6 金属 、非 金属 83,257,246.08 3.07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91,735,050.35 7.08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79,086,567.36 6.61


C99 其 他制 造业 27,055,028.70 1.00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 业 166,238.00 0.01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68,138,180.48 2.51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305,406,463.35 11.27 I 金融 、保 险业 950,332.00 0.04 J 房地 产业 2,326,175.75 0.09 K 社会 服务 业 122,016,166.52 4.50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


-


M 综合 类 2,459,715.32 0.09 合计 2,231,652,820.47 82.36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000895 双汇发 展 3,856,609 250,679,585.00 9.25 2 000596 古井贡 酒 2,431,935 208,295,232.75 7.69 3 600809 山西汾 酒 2,555,416 184,552,143.52 6.81 4 600298 安琪酵 母 4,855,876 153,882,710.44 5.68 5 600875 东方电 气 6,772,558 152,179,378.26 5.62 6 002038 双鹭药 业 3,723,343 120,450,146.05 4.45 7 002344 海宁皮 城 5,092,150 120,123,818.50 4.43 8 300144 宋城股 份 4,763,173 94,548,984.05 3.49 9 002041 登海种 业 3,363,862 84,466,574.82 3.12 10 002436 兴森科 技 4,712,947 84,361,751.30 3.11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14,437,500.00 0.53 2 央行票 据 184,184,000.00 6.80 3 金融债 券 39,879,000.00 1.4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879,000.00 1.47 4 企业债 券 186,755,624.30 6.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11,000.00 0.37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927,836.70 0.11 8 合计 438,194,961.00 16.17 5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1022 11 央 行票 据 22 1,500,000 144,900,000.00 5.35 2 122036 09 沪 张江 450,000 44,077,500.00 1.63 3 1001032 10 央 行票 据 32 400,000 39,284,000.00 1.45 4 068007 06 首 都机 场债 400,000 39,024,000.00 1.44 5 122033 09 富 力债 384,040 37,635,920.00 1.39 6 、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 7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没有 在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均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的 股票 。 (3) 基金 的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92,283.2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038,231.9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959,231.17 5 应收申 购款 244,065.6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合计 20,433,811.9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13 国投转 债 1,222,827.20 0.05 2 110012 海运转 债 770,706.30 0.03 3 110011 歌华转 债 500,024.70 0.02 4 126729 燕京转 债 434,278.50 0.02 (5) 截至 本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业 绩数 据截 至 2011 年9 月30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10/08- 2005/12/31 -0.02% 0.03% 0.03% 0.46% -0.05% -0.43% 2006/01/01-


2006/12/31 50.36% 1.01% 56.94% 0.77% -6.58% 0.24% 2007/01/01- 2007/12/31 93.62% 1.87% 68.47% 1.27% 25.15% 0.60%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008/01/01- 2008/12/31 -50.30% 2.21% -41.06% 1.69% -9.24% 0.52% 2009/01/01- 2009/12/31 34.85% 1.87% 45.55% 1.13% -10.70% 0.74% 2010/01/01- 2010/12/31 6.85% 1.34% -7.18% 0.86% 14.03% 0.48% 2011/01/01- 2011/09/30 -18.29% 1.01% -8.36% 0.7% -9.93% 0.31% 2005/10/08- 2011/09/30 70.32% 1.62% 93.02% 1.13% -22.7% 0.4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它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按有 关规 定开 立基 金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基金专 用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自 有财产 账户 以及 其它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账户 相互独 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自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进 一 步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的 指导 意见 》 ( [2008 ] 38 号) , 参照《 中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值 工作小 组关于 停牌 股票估 值的参 考方法 》 ,经 与托管 行协商 一致, 本基 金 自2008 年9 月17 日起 ,对 长期 停牌 股 票采用 行业 指数 收益 法进 行估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业 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 加密传 真至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同时进 行。


(六) 估值错误的确 认与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 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及 处理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相关 登记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它 合法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 目后的余 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为 四次 ,年度 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 于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60% ;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 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5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基 金合同 当 年生效 不 满3 个 月则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须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如收 益分 配方案 符合 基金合 同和 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予 核实。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在报证 券监 管机 构备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四)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费 用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十五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 律师 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费率 水 平、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年 费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本条 第( 一) 款 第 1 项第(3) 至第 (6)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等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1) 费率 水平 申购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采用 比例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的 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申 购费 率具 体如 下: 申购金 额区 间 申购费 率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00 万元( 不含) 以下 1.5% 100 万 元( 含) 至 500 万元(不含) 1.2% 500 万 元( 含) 至 1000 万元(不含) 0.7%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2) 计算 公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取得 的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3)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在 基金 投资者申 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 申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 2 、赎回 费用 (1) 费率 水平 赎回费 率按 持有 期限 划分 等级, 持有 期越 长, 赎回 费率越 低, 直至 两年 后为 零。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0.50% 一年( 含) 以上 两年 以内 0.25% 两年( 含) 以上 0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取 得的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基金赎 回费 用在扣 除手 续费后, 余 额应当归 入基 金财产 。本 基金赎回 费用 的 25% 归基 金财产所 有,其余 75%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 费。 (三) 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 允 许 的 条件 下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增 加其 他 种 类 的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 等其他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基 金管 理人也可 委托 符 合资 格的 其他机 构 担任基 金会 计。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报证 券监 管机 构备 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证 券监管 机构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至少一 种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 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二)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十八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 主要的 市场 风险 有以 下几 种: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 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 而影 响金 融债、 企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同 时影响 债券 利息的 再投 资 。 同时 , 金 融市场 利率 的变 化也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上 述变 化将 直接 影响 本基金 的 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人员素 质等 。 这 些因 素的 变化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波动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行业 龙头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业绩 下滑, 导致股 票价 格下 跌或 股息 、 红利 减少, 会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 险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因 素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6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 其是 中国 加入WTO 以 后, 中国 境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将 存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使 用以 及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 不断波 动 , 若 由于基 金投 资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 或 被 迫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债券 股票 ,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从而 产生 流动性 风 险 。 (四) 本基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 以资 产配 置为 导向 , 对 股票 、 债券 和 短期 金 融工具 进行 灵活 资产 配置 。 由 于信 息 来源的 不足 、滞 后或 错误 ,可能 导致 预测 偏差 ,从 而给本 基金 带来 风险 。 (五)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证券 监管 机关 批准 后将终 止: 1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监 管机 关责 令终 止的 ; 3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规 定或允 许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它 情况 。 6 、基 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自发生 导致 本基 金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组织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证 券监 管机 构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按 照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继 续 履行 保 护 基 金财 产 安 全 的职 责。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 有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具 有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清 算小 组在 成立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 以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基 金清算 结果报 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证券 监 管机构 备案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剩 余基 金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用 本基 金清算后 获分 配的剩 余财 产认购/ 申购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它基金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相关 的规 定给 予一 定的优 惠。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发生导致 本基 金终止 情形 ,并报证 券监 管机构 备案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清 算小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2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强制 性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及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等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制定的其 它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依 照《基 金合同 》获 得基金认 购和 申购费 用、 基金赎回 手续 费以及 基金 管理费 等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和按 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委 托、更 换基 金销售代 理人 ,对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和 处 理。如 认为基 金销售 代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益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拒 绝或 暂 停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用、 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基 金管 理人在 设立 募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②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⑤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⑥ 变更 基金 类别 ; ⑦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⑧ 变更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⑨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⑩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收 费的 费率、 方式 等;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④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⑤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如在 上述 第 4 条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按照《 基金 法》 第七 十二 条第二 款的 规 定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证监会 备案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初步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符合规 定 的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为 依据核 实身 份和 审核 提议 的有效 性 , 最 终以 权益 登记 日为依 据进 行 身份确 认和 审核 提议 的有 效性。 (8)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最终 认定征集 提议 召集代 理权 或征集委 托书 或提议 召集 权信托 的 有效性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指 定报 刊上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 ③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④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⑤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召集 人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至 少30 日 在指 定报刊 上公 告通 知, 且 会 议通知 应在 公 告 前 5 个工 作日 报 监管 机构 备案 , 且 除上述 内容 外还 要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交 和收 取的 方式 及截 止时间 等。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等 重大事 项 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①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②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②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④上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⑤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持 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15 天前 天提 交召 集人 。 临时 提案 不得 包括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终 止基金 、与 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它基 金合 并等 重大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场 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5 天前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5 天的 间隔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 以 通讯 方式开 会 的 通知 后,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增 加、 减少 或修 改 需由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5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①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自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闭幕 之日 起算 ) 。 (2) 议事 程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②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 上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等重 大事 项须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提前 终止基 金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 人等重 大事 项的 特别 决议 不得采 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默示 视为 同意 ”的 原则 通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报 刊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五) 《基金合同》的 变更 和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除 非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 变更应 当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2)依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基金合 同》 的变更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除 依本 《 基金 合同》 和/或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和/ 或须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以 外的情 形,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情 形: ① 因法 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构颁 布之 规定 的相 应修 改而导 致本 基金 合同 的部 分条款 与之 不 符的 , 则 基金 合同自 行适 用法律 、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颁布之 规定 而导 致的 相应 变更 , ② 因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本情况 发生 变更 , 包 括但 不限于 住所 、 法 定代 表人 、 组织 形式 、 注 册资本 等情 况的 变更 , ③ 不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 关 系发 生变 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利 或权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等,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可 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变 更,但 应进 行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六) 争议的解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七) 基金合同的存 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应 以本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天 弘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天 津国 际经 济 贸易中 心 A 座 16 层,300203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发 起设 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从 事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400-710-9999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 :吕 传红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 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财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 基金申 购资 金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 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人 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财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灭失 、 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并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或 有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管人限 期纠 正。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对所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 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基 金设立 募集期 满,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财 产接 收报告 。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单笔 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净 额在 T+3 日上 午 11 :00 前交 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划 付前 应当经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方可 划付 。 4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他 规定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6 、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中心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充 协议 , 进 行使用 和管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 购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本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和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托 管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四)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制定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托管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托 管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相 关各方 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完 必要 的核 准或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单 和 年度对 账单 ,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向 选择 季度 寄送 对账 单并且 有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交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寄 送季度 对账单, 在 每年 度结 束后向 所有 需要 寄送 对账 单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寄送 年度 对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客 户提 供通过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管 理公 司通 过手 机短 信 ( 因相 关方 技术系 统原 因, 小灵 通用 户 暂不享 有短 信服 务。 待技 术系统 开发 运行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立 即向 小灵 通用户 提供 上述 服务。 ) 、EMAIL 等 方式 为 客户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信息 、 公 司最 新 公告信 息、 投资 理财 刊物 邮件等 。 (四) 资讯服务 1 、信 息查 询密 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者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 6 位 数字 ,不 足 6 位 数 字的, 前 面 加“0” 补足 。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者 查询基 金账 户 下的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 资者请 在其 知晓 基金 账号 后, 及 时拨 打天 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 公司 网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2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天弘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0-9999 、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3 3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 客户投诉处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 机构 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 诉直 销机构或 代销机 构的 人员 和服 务。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1 年 4 月 11 日 关于增 加 东 莞证 券 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4 月 20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估值 方法 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4 月 21 日 天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4 月 26 日 天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5 月 3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中信 证券 开通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5 月 21 日 天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2011 年第1 次 更新 及 摘要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5 月 26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估值 方法 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6 月 2 日 关于旗下基 金在天相 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开通定 期定 额投资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6 月 2 日 关于增 加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6 月 7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估值 方法 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7 月 1 日 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交 通银 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7 月 14 日 关于增 聘天 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7 月 21 日 天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2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8 月 2 日 关于增 减中 信万 通证 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8 月 16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称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8 月 25 日 天弘精 选混 合基 金 2011 年 半年报 及摘 要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011 年 8 月 31 日 关于增 加中 信金 通证 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8 月 31 日 关于在 中信 金通 开通 旗下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8 月 31 日 关于在 中信 金通 开通 旗下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9 月 1 日 关于参 加华 宝证 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 9 月 2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天 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天 弘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天 弘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天 弘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天弘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年 十一 月二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