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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预算(162205)

泰达预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1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宏利 风 险预 算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4】216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4 月 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 证 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的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正文。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10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已经托管银行复核,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 ? ? ? ? ? ? ? ? ? ? ? ? ?35 七、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九、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72 十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74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88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95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97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98








1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 《 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募 说 明 书 不存 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 承担 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本 基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其 持 有 本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 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泰达宏利 风 险 预 算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 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 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 说明书:指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依法 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 件 发售公告: 指《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本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本 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指依法 并 依 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相 关 法 律 文件 合 法取 得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额的投资者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 交易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 办理本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泰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 泰达 宏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 办理 基 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要求 的 条 件 并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 签 订 了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可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据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可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指 本基 金 募 集 完成 , 符合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 终止:指 法律 法 规 及 有关 规 定规 定的 或 者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 终 止 事 由出现 时,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 本基金 合同 募集期限 :指 本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及 相 关公 告中 规 定 的 本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时 间 段,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受理 投资者 对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基 金间 转换或 其他业 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 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 指 本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按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购 回 其所持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 金 间 转 换: 指 在 本基金 存 续 期 间,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的 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巨 额 赎 回 :指 基 金 单个开 放 日 , 本基 金 赎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包 括基 金间 转 换 导 致 的 本 基 金 减少 的 份额 ) 扣除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 和 其它 基 金 转换 为 本基 金 份额 后 的 总余 额 超 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投 资 指 令 :指 基 金 管理人 在 运 用 本基 金 财产 进行 投 资 时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 收 益 :指 本 基 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 息 、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 产 总值 : 指 本基金 购 买 的 各类 证 券、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指 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 产 估值 : 指 计算评 估 基 金 财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行为 基 金 账 户 :指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为投 资 者开 立的 记 录 其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签 署 本基金合同 之 日 后发 生的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法 预 见、 无 法克 服 、 无法 避 免 的 , 使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分 履 行 本 合同 的 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 限 于洪 水 、地 震 及其 他 自 然灾 害 、战 争 、 骚 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收 、 法律 变 化、 突 发 停电 或 其他 突 发事 件 、 证券 交 易场 所 非正 常 暂 停或 停 止 交 易等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 孙运英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北 方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长。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济学学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1996 年至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2006 年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2010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 起 任 天津 市 泰达 国 际控 股 ( 集团 )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 。兼 任 渤海 财 产保 险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北 方 信托 国 际投 资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 渤 海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渤 海 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 振 宇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和 南 开 大 学 , 拥 有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和 经 济 学 博士学位, 律师、 经济 师。 2000 年至2002 年 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 2002 年至2008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2008 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 泉 先 生 ,董 事 。 拥有天 津 南 开 大学 经 济学 学士 和 经 济 学硕 士 学位 及美 国 芝 加 哥 罗 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 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 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 责 泰 达控 股 重组 并 购、 资 源 整合 、 上市 筹 备和 金 融 类、 实 业类 企 业的 经 营 管理 工 作 。 现 任 天 津泰 达 投资 控 股公 司 资 产管 理 部经 理 ,渤 海 产 业基 金 投资 管 理公 司 、 恒安 标 准 人 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等职 。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 美国国籍, 董事。 心理学学士学 位、 法学博士学 位 及 银 行法 硕 士学 位 。 施 先 生 为宏 利 金融 亚 洲区 行 政 副总 裁 ,掌 管 宏利 金 融 在中 国 和 台 湾 的 业 务。 施 先生 于 亚洲 从 事 金融 服 务 业 超过 二十 一 年, 其 中在 宏 利工 作 十 七年 , 五年 则为专责有关 金融服务 的执业律师。 施先生为 宏利保险策划开拓中国、 越南及澳门市场 , 并为 宏利资产管理 策划开拓中国及台湾市场。施先生 分别自 1993 年及 2000 年管理宏利 在中国及台湾业务,并于 1999 至 2005 年成 功开拓及经营宏利在越南之业务 。现任宏利 金 融 亚 洲区 行 政副 总 裁、 中 宏 人寿 保 险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及 宏 利证 券 投资 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主席 。 雷柏剛 (Robert Allen Cook ) 先生, 加拿大国籍, 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及 卡 尔 加 里大 学 ,持 有 金融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学 位。 雷 先 生为 宏 利金 融 亚洲 区 高 级行 政 副 总 裁 兼 总 经理 , 并为 宏 利金 融 执 行委 员 会成 员 。雷 先 生 统领 宏 利金 融 于中 国 内 地、 香 港 、 印 尼 、 日本 、 马来 西 亚、 菲 律 宾、 新 加坡 、 台湾 、 泰 国、 越 南等 地 的业 务 发 展。 雷 先 生 于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总裁, 掌管恒康 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 护理、 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 历任美国、 加拿大、 国际 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 要职, 曾驻多伦多、 沃特卢、 波士顿、 英格兰等地, 现常驻香港。 雷 先 生 于策 略 规划 、 保险 及 年 金产 品 管理 、 销售 、 市 场推 广 等领 域 均饶 富 经 验。 现任 宏 利 金 融 亚洲 区 高级 行 政副 总 裁 兼总 经 理、 宏 利国 际 控 股有 限 公司 总 裁兼 首 席 行政 总 监 及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 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位, 现 为宏利资产管理( 亚洲) 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掌握亚 洲 及 日 本的 投 资事 务 ,专 责 管 理宏 利 于区 内 不断 壮 大 的资 产 ,并 确 保公 司 的 投资 业 务 符 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 前, 先生掌管宏 利于亚 洲区( 香港除外) 的投资 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家 环 球 评级 机 构, 曾 获派 驻 纽 约、 伦 敦及 悉 尼担 任 杠 杆融 资 及资 产 担保 证 券 等不 同 部 门 的主管,拥有二十 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 丁 丁 先 生, 独 立 董事, 毕 业 于 北京 师 范学 院数 学 系 , 中国 科 学院 数学 力 学 部 理 学 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 院 系 统 科学 研 究所 助 理研 究 员 、美 国 东西 方 中心 人 口 研究 所 访问 学 者、 博 士 后研 究 员 、 香 港 大 学经 济 与金 融 学院 助 理 教授 、 德国 杜 依斯 堡 大 学经 济 系客 座 教授 、 北 京大 学 中 国 经 济 研 究中 心 副教 授 及美 国 夏 威夷 大 学经 济 系访 问 教 授。 目 前担 任 北京 大 学 及浙 江 大 学 教授, 自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经大学 “社会与行为” 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 席兼主任。 周 小 明 先 生, 独 立 董事 。 毕 业 于 浙江 大 学法 学院 , 中 国 政法 大 学法 学硕 士 学 位 、 民 商法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司 、 君 泽君 律 师事 务 所、 安 信 信托 投 资股 份 有限 公 司 。曾 担 任全 国 人大 常 委 会财 经 委 员 会 《 信 托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起草 小 组成 员 、 安信 信 托投 资 股份 有 限 公司 总裁。 目 前 担 任中 国 人民 大 学信 托 与 基金 研 究所 所 长 、 君 泽 君律 师 事务 所 合伙 人 、 清华 大 学 法 学 院 联 合法 律 硕士 导 师 、 中 国 信托 业 协会 培 训与 资 格 办公 室 副主 任 、《 中 国 信托 业 发 展 报告》主编。 孔 晓 艳 女 士, 独 立 董事, 毕 业 于 中山 大 学法 律系 , 法 学 学士 和 法学 硕士 学 位 , 一 级 律师。1993 年至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 港 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兼全国第九届 妇女 代 表、 天 津市 第 十一 届 、 第十 二 届政 协 委员 、 天 津市 财 政局 和 税务 局 特 邀监 察 员 、 天 津 市 津滨 发 展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 事、 天 津律 协 金 融业 务 委员 会 主任 、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第五届、第六届律协常务理事。 范 小 云 女 士, 独 立 董事, 毕 业 于 南开 大 学金 融学 系 , 经 济学 博 士学 位。 毕业于南开 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教授。 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 担 任 《南 开 经济 研 究》 副 主 编。 目 前为 教 育部 哲 学 社会 科 学重 大 攻关 项 目 首席 专 家 , 南 开 大 学金 融 学系 教 授、 副 主 任、 国 际金 融 研究 中 心 主任 ; 兼任 中 国金 融 学 会理 事 、 中 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2、监事会成员 邢 吉 海 先 生 , 监事 。 毕业 于 天 津 干 部 管理 学 院财 会 专 业 , 会 计师 。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 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司 监 事、 财 务 中心 主 任。 兼 任天 津 市 泰达 国 际控 股 (集 团 ) 有限 公 司 董 事 、 渤 海财 产 保险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 事 、天 津 泰 达 股 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 、天 津 津 滨发 展 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李 卓 杰 先 生 , 监 事 。 毕 业 于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 获 得 会 计 荣 誉 学 位 , 美 国 CPA 。 1993 年在香港加入宏利金融,从 1994 年起负责中 国业务拓展。1999-2001 年间,李卓杰被任 命为宏利金融越南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保险管理与信息科技。 2004-2006 年,担任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一职。2005 年,同时被任命为中宏保险副总经 理 。 李 卓杰 负 责宏 利 金融 在 中 国大 陆 及台 湾 地区 的 业 务拓 展 。除 了 在这 些 地 区制 定 执 行 公司战 略决策外, 他还负责跟进国家政策, 促进与政府及合作伙伴间的关系。 目前, 李 卓杰担任宏利环球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自 2010 年 7 月起 ) 及正在筹建的安本 智库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一职。 王泉先生 , 监事。 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 公司工作,历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 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 生, 总 经 理。 毕 业 于 复 旦大 学 和香 港城 市 大 学 ,获 得 理学 学士 、 经 济 学 硕 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2003 年 3 月 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 青 山 先 生, 副 总 经理兼 投 资 研 究总 监 。毕 业于 中 国 人 民大 学 ,获 史学 学 士 和 管 理 学硕士。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 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研究总监。 傅 国 庆 先 生, 副 总 经理。 毕 业 于 南开 大 学和 美国 罗 斯 福 大学 , 获文 学 学 士和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作 , 期 间曾 任 办公 室 主任 、 研 发部 经 理、 信 托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董 事会 秘 书 、以 及 公 司 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 萍 女 士 ,督 察 长 。毕业 于 中 国 人民 大 学和 中国 科 学 院 ,管 理 学和 理学 双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中 信 公司 、 毕马 威 国 际会 计 师事 务 所等 公 司 ,从 事 财务 管 理和 管 理 咨询 工 作 。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4、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计量金融硕士。2002 年至2003 年任职嘉实基金投资部, 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及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经理。 2004 年至2007 年任职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组合经理及资产配置经理、货币市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 代理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08 年2 月起任职于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自2008 年3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9 年基金投资从业经 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吴俊峰先生 ,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5 年 5 月至 2005 年 8 月期间就职于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 任研究员。 2005 年 8 月加盟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研究主管等职务。2011 年 9 月起 至今担任 本基金基金 经理。6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梁钧先生,2005 年 2 月至2007 年3 月管理本基金;康赛波 先生,2005 年2 月至 2006 年12 月管理本基金;彭泳先生,2007 年3 月至 2008 年3 月 管理本基金 ;许杰先生,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9 月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成 员包括 公 司 总 经理 缪 钧伟 ,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总监 及基 金 经 理 刘 青 山,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 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 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本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行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对 敲 、对倒 、倒 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 部控 制 体 系结构 是 一 个 分工 明 确、 相互 牵 制 的 组织 结 构,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内部控制 负 最 终责 任 ,各 个 业 务部 门 负责 本 部门 的 风 险评 估 和监 控 ,监 察 稽 核部 负 责 监 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 事 会 : 负责 制 定 公司的 内部控制 政 策 ,对 内部 控 制 负 完全 的 和最 终的 责 任 。 董 事 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 督察长 : 独立 行 使 督察权 利 ; 直 接对 董 事会 负责 ; 及 时 向合 规 控制 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负责指 导 基 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 定 本 基 金的 资 产配 置方 案 和 基 本 的 投资策略 ; 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监察稽核部与 风 险 管理部 : 负 责 对公 司 风险 管理 政 策 和 措施 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个 部 门的 风 险管 理 系 统的 发 展提 供 协助 , 使 公司 在 一种 风 险管 理 和 控制 的 环 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管 理是每 一 个 业 务部 门 最首 要的 责 任 。 部门 经 理对 本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负 责履 行 公司 的 风 险管 理 程序 , 负责 本 部 门的 风 险管 理 系统 的 开 发、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 关 于 内 控有 明 确的 分 工, 确 保 各项 业 务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 和 授权 , 确保 监 察 稽核 工 作 是 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 建立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 分 开 , 投资 决 策分 开 ,基 金 交 易集 中 ,形 成 不同 部 门 ,不 同 岗位 之 间的 制 衡 机制 , 从 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 资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 使用 适 合 的程 序 ,确 认 和评 估 与 公司 运 作 和投资 有 关 的 风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下 而 上的 风 险报 告 程 序, 对 风险 隐 患进 行 层 层汇 报 ,使 各 个层 次 的 人员 及 时 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 化 的 风 险管 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 指数 趋 势、 行 业及 个 股 的风 险 ,以 便 公司 及 时 采取 有 效 的 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六)本投资组合与基金管理人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不具有相似的投资风格。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 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 交 通 银 行 先后 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 在香 港联 交 所 、 上交 所 挂牌 上市 , 是 中 国2010 年 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财资》杂志(The Asset)“ 2010年全球最佳 交易银行评选” 中, 交通银行荣膺 “中国最具成长性现金管理银行” 、 “最佳次托管银行” 两 项 大 奖 。 英国 《 银 行家 》 杂 志2011 年公 布 的全 球1000 家 银 行排 名 ,交 通 银 行 以343.21 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 截至2011年6 月30 日止, 交通银行 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34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63.96亿元。 交 通 银 行 总行 设 资产 托管 部 。 现 有员 工 具有 多年 基 金 、 证券 和 银行 的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业 资 格,以及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工 程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较 高 ,专 业 分布 合 理 ,职 业 技能 优 良, 职 业 道德 素 质过 硬 ,是 一 支 诚实 勤 勉 、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行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2009 年 12 月起担任 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 王 滨 先 生 ,交 通 银 行副行 长 , 主 管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 业 务, 南 开大 学经 济 学 博 士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高 级 经 济师 。 曾任 交 通银 行 北 京分 行 副行 长 、交 通 银 行天 津 分行 行 长、 交 通 银行 北 京 分 行行长。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 娜 莎 女 士, 交 通 银行资 产 托 管 部总 经 理。 大学 学 历 , 经济 师 。曾 任交 通 银行研究 开 发 部 主任 科 员、 交 通银 行 信 托部 代 理业 务 处副 处 长 、交 通 银行 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 部 规 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02 年 5 月起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6 月末 ,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 只, 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 长城久富股票(LOF)、 富 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值股票、 光大保德 信 中 小 盘股 票 、国 泰 金鹰 增 长 股票 、 海富 通 精选 混 合 、华 安 安顺 封 闭、 华 安 宝利 配 置 混 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 华夏蓝筹混合(LOF)、 华夏债券、 汇丰晋信 2016 周 期 混 合、 汇 丰晋 信 龙腾 股 票 、汇 丰 晋信 动 态策 略 混 合、 汇 丰晋 信 平稳 增 利 债券 、 汇 丰 晋 信 大 盘股 票 、汇 丰 晋信 低 碳 先锋 股 票、 汇 丰晋 信 消 费红 利 股票 、 建信 优 势 动力 封 闭 、 金 鹰 红 利价 值 混合 、 金鹰 中 小 盘精 选 混合 、 大摩 货 币 、农 银 恒久 增 利债 券 、 农银 行 业 成 长 股 票 、农 银 平衡 双 利混 合 、 鹏华 普 惠封 闭 、鹏 华 普 天收 益 混合 、 鹏华 普 天 债券 、 鹏 华 中国 50 混合、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 险预算 混合 、 泰达 宏 利稳 定 股 票、 泰 达宏 利 周期 股 票 、天 治 创新 先 锋股 票 、 天治 核 心 成 长股票(LOF) 、万家 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LOF) 、易方 达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易方 达科瑞封 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优质成长混 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华夏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及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此外, 还 托 管了 全国 社 会保 障基 金 、保 险资 产 、企 业年 金 、QFII 、QDII 、 信 托 计 划、 证券 公 司 集合资产计划、ABS 、 产业基金、专户 理财等 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七千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业 规 章及 行 内相 关管 理 规 定 ,加 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务 规 章的 健 全和 各 项 规章 的 贯彻 执 行, 通 过 对各 种 风险 的 梳理 、 评 估、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现 对 各项 业 务风 险 的 监控 和 管理 , 确保 业 务 稳健 运 行, 保 护基 金 持 有人 的 合 法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 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 盖 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和 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个 经 营 环 节,建立全面的 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 与 交 通 银行 的 自有 资 产相 互 独 立, 对 不同 的 受托 基 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 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 理 的 内 部控 制 决策 机 制、 执 行 机制 和 监督 机 制, 通 过 行之 有 效的 控 制流 程 、 控制 措 施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 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商业 银 行 法 》等 法 律法 规, 基金托管人 制 定 了 一整 套 严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管理规章 制度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业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全 、 高效 , 包括 《 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管 理暂 行 办法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项 目 开 发管 理 办法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露 制 度》 、 《 交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保密工 作 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 管业 务 从 业 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监察守则》 等 , 并 根据 市 场变 化 和基 金 业 务的 发 展不 断 加以 完 善 。做 到 业务 分 工合 理 , 技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基 金托管 业 务 各 环节 风 险的 事前 揭 示 、 事中 控 制和 事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来 实 施内 部 风险 控 制 ,为 了 保障 内 控管 理 的 有效 执 行, 聘 请国 际 著 名会 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和 有 关证 券法 规 的 规 定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对 象 、基 金 资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 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的申 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赎 回 资金 的 划 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等 行 为的 合 法性 、 合规 性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关 证 券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行 为 ,应 当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予 以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 进 行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及时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须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交 通 银 行及其 负 责 资 产托 管 业务 的高 级 管 理 人员 无 重大 违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 证 监会 、 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有 关 机关 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 托 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5)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6415194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深 圳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12)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3)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4) 华夏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天津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联系人:杨森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 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7)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2)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3)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24)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6)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7)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孙菁菁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 华 泰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话: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1)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3)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4)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5) 南 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6)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37)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8)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9)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40)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 :www.jyzq.cn 42)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43)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东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5)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 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9) 方正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民 生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1) 国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52)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 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3) 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4)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5)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三)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人代表: 刘惠文 联系人: 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 (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 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 代 销 机构 , 上述 直 销和 代 销 机构 的 名称 、 住 所 等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五 、 相关 服 务 机 构” 。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 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 金 开 放 日为 投 资 者办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基 金开 放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交 易日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若 出现 新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或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其 他原 因 , 基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 进 行相 应 的 调整 并 公告 。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 时间 外 提交 的 申 请按 下 一 交 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 月开始办理。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见就 此事项的 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 的业务办理时间 见就此事项的公告。 4、申购 和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 和 赎 回 开始时 间 后 , 由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 于 开 始日 前 两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基金间转 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基金间份额转换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基金 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 原 则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 迟 在新 规 则实 施 日前 两 日 内在 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报 刊和网站上 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时 , 帐户 中 必须 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确认 。 3、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 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间转换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于 T +1 日确认。 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 首次申购基金最低金 额 2000 元, 已有认购 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本限制;追加申购基金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 受 最低 申 购金 额 的限 制 。 基金 申 购份 额 计量 单 位 为份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投 资 人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换 时 按 份 额赎 回 和基 金份 额 转 换 基金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申 请 将 其 持有 的 部分 或全 部 基 金 份额 赎 回和 基金 间 转 换 。基 金 单笔 赎回 最 低 份 数为 100 份 ; 赎 回金 额 计量 单 位为 人 民 币元 , 赎回 金 额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单笔基金 转换最低份数为 1000 份; 基金间转 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入 , 舍去 部 分 所代 表 的资 产 归属 基 金 财产 。 当持 有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低 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市场情 况 调 整 申购 与 赎回 的有 关 数 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最 迟 应 于 该调整 实施 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站公告。 (五)申购 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 注册 登 记等 各 项费 用 。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用 采 用 前端 收 费形 式 ,申 购 费 率具 体 如 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M ≥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 上直 销等 特殊 申购 费率另 见已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制定 促 销计 划, 在 基 金 促 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 手 续 费 等,25 %归 基 金财 产 。 赎回 费 率随 投 资者 持 有 本基 金 的时 间 的增 加 而 递减 , 如 下 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六)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份 额 为申 购 金 额除以 以 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 计算 的 申购 价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基 金份 额 份数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 (1+ 申购 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16× (1+1.5% )=1.0312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3124=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 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 ,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 元, 赎 回 金额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赎回 费=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1 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1.0160× 10000× 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该基金 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 者扣除基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 转换后持有基金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 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继续接受申购和基 金间转换可能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严 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其 他 申 购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已 确认 的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将 足 额 按时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可 支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 期支 付 , 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暂 停 期 间 ,每 两 周 至少刊 登 一 次 提示 性 公告 。暂 停 期 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 放 赎 回 和 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 且由 同 一注 册 登 记机 构 办理 登 记结 算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本基金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包 括 基 金 间转 换 导致 本基 金 减 少 的 份 额 ) 扣 除申 购 份额 和 其它 基 金 转换 为 本基 金 份额 后 的 总余 额 超过 上 一日 本 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 全额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 ) 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和 基 金间 转 换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申 请 量占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换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份 额; 赎回 未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下 一 个开 放 日办 理 , 基金 间 转换 未 受理 部 分 不做 延 迟处 理 , 但 投 资 者可 在 申 请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赎 回 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 转入 下 一 开放 日 的赎 回 申请 不 享 有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将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本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发 生巨 额 赎回 和 基 金间 转 换并 延 期支 付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将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 在规 定 的 时间 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信 息披 露 报刊 和 网站 上 公 告,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并 说 明有 关 处 理方 法 ;通 知 和公 告 的 时间 最 长不 得 超过 三 个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日。 (3 ) 基金连续两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赎 回 和基 金 间 转换 申 请; 已 经确 认 的 赎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申 请 可以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 一 )暂 停 申购 、 赎回 或 基 金间 转 换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放 申 购 、 赎回 或 基 金 间转 换 的 公 告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 、赎回 或 基 金 间转 换 情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两 日 内 向中国证监 会 及规定的派出机构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一 天 , 第 二个 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 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一 天 但 少于 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或 基 金 间 转 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 前 两 日 内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 赎回 或 基 金 间转 换 公告 , 并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 赎回 或 基 金 间转 换 日 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两 个 月时 , 可将 重 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的频 率 调 整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基金 间 转 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 前 两日内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连 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赎回 或 基金 间 转 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风 险 预 算的投 资 策 略 ,力 争 获取 超过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长 期稳 定 回 报 , 分 享市场向上带来的收益,控制市场向下的风险。 (二)业绩比较基准 5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国债指数+15 % × 新 华 巴 克 莱 资 本 中 国 政 府 机 构 债 指 数 +1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 企业债指数+20%×富时 中国 A200 指 数+50%×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 基 金 定 位为 中 低 风险的 产 品 , 无论 市 场向 上还 是 向 下 ,本 基 金将 通过 对 投 资 组 合 风险的控制,力争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回报。 ( 三)投资范围和 投资 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债券投资 范围包括一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票据、回 购、银行存款以及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 0-50%,债券 20% -70 %,货币市场工 具 5% -80% 。 (四)投资理念 通过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获取稳定收益。 ( 五)投资 策略 1、风险预算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全面引进一种全新的投资策略――风险预算。这一技术是从荷 兰银行的全球投资流程中移植过来的。风险预算技术是最近几年在欧洲和美国发展起来 的,并很快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主要原因是它给投资流程带来的创新和附加值。 风险预算是指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前基于对市场信心度的判断来分配风险, 然 后根据风险的分配限制来调整具体资产的投资策略,使未来的投资组合满足风险预算 的要求,也就是说投资组合在构建和调整前其风险就已锁定。风险预算的策略将体现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的各个环节。大量应用数量化的事前和事后的风险控制手段是本基金的重要特色。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的一个重要参考来自于数理化的风险预算。 本基金的风险预算范围: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事前)上限为 10%。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形成对市场的看法,运用 MVPS 模型对市场进行综 合评分得出对市场的信心度,信心度分为以下五类:非常有信心看 空、有信心看空、中 性、有信心看多、非常有信心看多。 (2 ) 根据不同的信心 度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风险预算范围, 然后在 风险预算范围内 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3 ) 基金经理根据资 产配置比例确定下一阶段的投资操作策略, 投 资策略对组合的 预期影响将通过专门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测试,看是否满足对风险预算的要求。 荷兰银行为了管理此类基金,专门开发了系统软件 LIBRA 进行事前风险预算和事后 的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共享荷兰银行的这一系统,风险管理部定期将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等数据传送至荷兰银行(伦敦), 通过LIBRA 系统测算基金目标组合的风险程度, 通过此项分析,风险管理部提出对现有组合的改进建议,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资产配置策略 研究部结合内外部研究成果,根据与荷兰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共同开发的适用于国内 市场的资产配置模型 ——MVPS 模型,提出资 产配置方案。 MVPS 模型包括对以下 四个方面的分析: 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V :价值(Valuation ) P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政策(Policy ) S :市场气氛(Sentiment)。 ①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研究分析 的主要指标包括 ? 季度 GDP 的增长速度 ? 每月 CPI 的数据 ? 每月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 ? 货币供应量 M2 的增长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②V- 价值(Valuation ) ? P/B 、P/E 运行模型 我们衡量市场整体价值的主要标准是 P/B 和 P/E , 这两个指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 都有价值回归的特征。当市场偏离真实价值太远时,都会有回归的趋势。现实中我们总 是无法准确判断市场的真实价值是多少,而只能尝试用各种模型来描述其运行轨迹。通 过实证分析,我们运用的 P/B 、P/E 运行模型能基本显示市场的重要拐点。 ?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 的长期因素, 这一因素虽然很难用具体指标来量 化,但它的完善和优化,能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最终在业绩和市场形象中得到体现。 ③P- 政策(Policy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④S- 气氛(Sentiment ) 市场气氛是证券市场政策发挥作用的土壤。在短期内,市场气氛是决定国家政策, 甚至宏观政策变化在证券市场中能否得到体现的重要基础。 市场气氛将主要考虑保证金、 分析师指数、基金仓位、市场的特殊效应等方面。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每月召开例会,研究部将针对以上各层面提供分析报告 ,为投资 决策会提供参考依据,会议将形成对 MVPS 的 评分。 3、组合管理策略 在确定了基金下一阶段风险预算的范围和资产配置后, 基金经理将在风险预算和资 产配置范围的指导下,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债券组合管理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合。 债 券 的 投 资组 合 是 自下而 上 和 自 上而 下 管理 模式 的 结 合 。所 谓 自上 而下 , 是 指 债 券 的投资策略是建立在对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 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 的分析基础之上的。 通 过 对 宏观 面 的分 析 ,可 以 预 测整 个 债券 市 场的 下 一 步趋 势 ,以 及 不同 的 债 券类 别 包 括 国 债 、 企业 债 、金 融 债和 可 转 换债 券 未来 的 不同 表 现 ,同 时 可以 确 定在 不 同 市场 上 交 易 的 不 同 类型 、 不同 到 期年 限 债 券的 预 期价 值 ,据 此 可 以发 现 市场 的 失衡 情 况 ,确 定 债 券 的 投 资 策略 。 所谓 自 下而 上 , 是指 通 过对 比 个券 的 久 期、 到 期收 益 率、 信 用 等级 、 税 收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 类 属 配 置 指组 合 在 银行间 国 债 、 交易 所 国债 、金 融 债 和 企业 债 之间 的配 置 比 例 。 类 属 配 置 将基 于 对各 类 属的 相 对 投资 价 值和 走 势预 测 , 增持 能 给组 合 带来 相 对 较高 回 报 的 类属,减持会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同时,风险管理部利用 LIBRA 系统,分 析 不 同 债券 类 属 配 置 情况 下 的 风险 度 ,并 同 比较 基 准 进行 对 比, 提 出对 不 同 债券 类 别 的 配置比例的建议,作为基金经理进行债券组合的重要参考。 个券选择的标准包括: a.符合总体投资理念的要求; b. 符 合 资 产 配 置策 略 、调 整 策 略 和 投 资策 略 的要 求 , 符 合 风 险管 理 指标 , 包 括 流 动 性指标要求; c. 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好的债券; d.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e. 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及担保条件较好,信用质量较高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f. 价值严重被低估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 (2)股票组合管理 选 股 方 面 ,本 基 金 力争在 最 好 的 行业 中 选择 最好 的 公 司 ,包 括 行业 配置 和 个 股 选 择 两个层面。 泰达宏利的行业选择和选股将基于详细的行业文档。行业文档的研究方法是引进的 荷兰银行的研究方法和平台,荷兰银行在运用行业文档、从行业视角来选择股票方面有 很长时间的经验。 1)行业配置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根据行业文档进行分析,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 势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 。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作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2)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库: 对股票市值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为基 础股票池; 以每月更新的个股 未来每股收益预测值, 对每股收益率影响较大的每股收益增长率、 市盈率、市净率、每股现金流、流通市值等基本因素和技术因素为指标建立数据库。 3) 对重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 包括商业评估、 公司评估、 价值评估和盈利预测, 从 而在基础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良 好的上市公司。 (六)风险管理 “中低风险” 和 “风险预算” 是本基金的两大特点, 这对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提 出 了 更 高的 要 求。 本 基金 管 理 人充 分 吸收 了 外方 股 东 荷兰 银 行在 风 险管 理 上 的技 术 , 并 结 合 在 中国 资 本市 场 中风 险 管 理的 经 验, 构 建了 多 层 次、 全 方位 的 内部 控 制 机制 和 完 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涵盖前台、中台、后台各个方面的工作、各项工作环节和流程。 在此基础上, 针对本产品的特点, 本基金将共享荷兰银行的风险管理软件 “LIBRA”。 它 的 最 大特 点 是能 够 把多 种 不 同类 别 的资 产 整合 在 一 起进 行 风险 管 理。 本 基 金为 混 合 基 金 , 投 资 的资 产 类别 包 括 股 票 、 债券 和 货币 市场 工 具 。 “LIBRA ” 能够进 行 风 险 分解 , 把 整 个 组 合的 风 险分 为 资产 配 置 的风 险 、资 产 类别 的 风 险, 分 析组 合 风险 的 来 源, 分 析 不 同 的 投 资策 略 对组 合 风险 的 影 响, 从 而在 构 建投 资 组 合前 , 使投 资 组合 、 投 资策 略 的 风 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本 基 金 将 使用 风 险 预算技 术 , 根 据对 市 场的 信心 度 控 制 组合 的 跟踪 误差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的 资产 配 置、 行 业、 债 券 类属 配 置和 个 股、 个 券 选择 , 风险 管 理部 根 据 风险 管 理 指 标 监 控 组合 的 风险 水 平, 定 期 出具 风 险分 析 报告 , 对 组合 的 业绩 和 风险 进 行 归因 分 析 , 找 到 基 金管 理 人的 优 势所 在 , 为风 险 分配 提 供依 据 , 力争 战 胜业 绩 比较 基 准 ,在 不 增 加 额外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 本基金属于风险 中低的证券投资基金 。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 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合 上 述比 例 规定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 十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 使 基金投资 符合上述规定。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 中国证监会 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 动。


(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按 照 国家有 关 规 定 代表 本 基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重要提示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务 指 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1 年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1,378,311.86 17.80 其中: 股票


41,378,311.86 17.8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1,434,485.70 43.64 其中: 债券


101,434,485.70 43.6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180.00 17.2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107,087.22 20.27 6 其他资 产


2,488,730.00 1.07 7 合计





232,408,794.78





100.0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8,072,907.74 16.50 C0 食品、 饮料 14,401,663.90 6.24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16,086,284.00 6.97 C6 金属、 非金 属 2,200,000.00 0.95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3,941,822.92 1.71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1,443,136.92 0.63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86,143.60 0.3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519,260.52 1.09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1,378,311.86 17.93 4 、 报告期末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200,835 7,290,310.50 3.16 2 002236 大华股 份 149,957 6,385,169.06 2.77 3 002106 莱宝高 科 238,540 5,880,011.00 2.55 4 000811 烟台冰 轮 300,000 3,909,000.00 1.69 5 600519 贵州茅 台 20,260 3,861,353.40 1.67 6 000970 中科三 环 149,906 3,821,103.94 1.66 7 000895 双汇发 展 50,000 3,250,000.00 1.41 8 002563 森马服 饰 49,916 2,519,260.52 1.09 9 600111 包钢稀 土 40,000 2,200,000.00 0.95 10 600612 老凤祥 49,901 1,443,136.92 0.63 5、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619,030.00 4.17 2 央行票 据 68,987,000.00 29.89 3 金融债 券 9,640,000.00 4.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640,000.00 4.18 4 企业债 券 2,013,200.00 0.8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1,175,255.70 4.84 8 其他 - - 9 合计 101,434,485.70 43.95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6、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单位: 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001032 10 央票 32 300,000 29,463,000.00 12.77 2 1101032 11 央票 32 200,000 19,912,000.00 8.63 3 1001042 10 央票 42 200,000 19,612,000.00 8.50 4 080311 08 进出 11 100,000 9,640,000.00 4.18 5 110015 石化转 债 84,770 7,409,745.70 3.21 7、报告附注 (1)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5 月28 日发布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 《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 的 公告 》 。 根据 公 告的 《 行政 处 罚 决定 书 》 , 上 市公司对于 2007 年之 前的两笔证券投资款信息、2007 年报数据录入错误、2007 年某董 事被司法羁押等4 宗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和相关个人受到警告和累计 98 万 元罚款,其中公司罚款 60 万元。 鉴 于 以 上被 处 罚 事件 发生 时 间 距今 超 过 两年 ,公 司 已 完成 整 改 并公 告, 且 罚 款金 额 小 , 对 当前 的 公司 财 务、 经 营 未见 重 大直 接 影响 , 经 公司 投 研会 议 讨论 , 认 为对 上 市 公 司 不 构 成重 大 市场 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估 值 风险 , 信 息披 露 的问 题 对该 公 司 的业 绩 影 响 小,基金经理仍然看好五粮液的投资价值,决定继续持有。 报 告 期 内本 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前 十名 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期没 有 出 现被 监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3,913.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41,684.14 5 应收申 购款 443,132.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88,730.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 110015 石化转 债 7,409,745.70 3.21 2 110011 歌华转 债 3,765,510.00 1.6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无流通受限股票。 (6)报告期内基金未主动投资 权证,也未在报告期末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4 月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 2011 年9 月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5.4.5 ~2005.12.31 4.00% 0.47% 1.65% 0.25% 2.35% 0.22% 2006.1.1 ~2006.12.31 49.40% 0.71% 20.93% 0.32% 28.47% 0.39% 2007.1.1 ~2007.12.31 68.81% 1.15% 23.02% 0.50% 45.79% 0.65% 2008.1.1 ~2008.12.31 -14.74% 0.87% -14.01% 0.57% -0.73% 0.30% 2009.1.1~2009.12.31 36.27% 0.87% 17.40% 0.42% 18.87% 0.45% 2010.1.1~2010.12.31 -4.73% 0.63% -0.18% 0.31% -4.55% 0.32% 2011.1.1~2011.9.30 -1.85% 0.31% -2.12% 0.25% 0.27% 0.06%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1.9.30 184.95% 0.79% 49.20% 0.41% 135.75% 0.38% ( 二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以 来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变动 情 况 , 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 的 变 动比较图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九、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值 是 指 运用基金募 集 资金 购买 的 各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包括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待摊费用等 。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 金 托 管 人代 表 本 基金, 以 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立 证 券帐 户,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托 管银 行 开立 银 行存 款 帐 户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名 义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用 于 办理 基 金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券 投 资所 涉 及 的资 金 结算 业 务 。 本 基 金帐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 注 册登 记 机构 自 有 资产 帐 户以 及 其 他基 金 财 产 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除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财 产 的估 值 目 的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财 产 的 价 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 盘 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值 。 如有 充 足证 据 表 明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 允 价值 的 ,应 对 最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进 行调 整 , 确定 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的 股 票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股和 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方 式发 行 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该 上 市 公 司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 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初始 取 得成 本 (因 权 益 业务 导 致市 场 价格 除 权 时, 应 于除 权 日对 其 初 始取 得 的 成 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 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 对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即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公 开 发布 的 相 应行 业 指数 的 日收 益 率 作为 该 类股 票 的收 益 率 ,根 据 该 收 益率计算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 交 易 的,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 如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 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 的 ,应 对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价 进 行 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的 最 近交 易 日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 定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足 证 据表 明 最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 盘 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值 。 如有 充 足证 据 表 明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 允 价值 的 ,应 对 最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进 行调 整 , 确定 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 2)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 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 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上 述 估值 方 法对 基 金 财产 进 行 估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综 合 考 虑市 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 上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 发现 方 应 及时 通 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 解决 。 以约 定 的方 法 、 程序 和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进 行 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 基 金法 》 , 本基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 同 基 金托 管 人一 同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以 书 面 形式 报 给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签章 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 人 。月 末 、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 如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5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 )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产 估 值的 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估 值 或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价 出 现错 误 实 际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并 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 扩大 ; 计 价错 误 达 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注 册 登记 人、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原 因造 成 差 错,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 现有 技 术 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成投 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对 不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 有权 向 责 任人 追 偿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 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 发生 的 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 方承 担 ; 由于 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的 由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 由此 造 成或 扩 大的 损 失 有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正 方 依法 分 别各 自 承 担相 应 的赔 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 情 况向 有 关 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则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原 因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除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 基 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项 第 (7 )条 款 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 财产 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 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 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5、 运用本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 基 金 净 收益 为 本 基金收 益 扣 除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 可 以 在 本 基 金收 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 根据自身情况,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每年分配次数最多不超过四次,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 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3、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 持有人可 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 红 利 发 放日 前 一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红 利 再投 资 方式 , 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分红 权 益登 记 日前 的 最 后一 次 选择 的 方式 为 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选 择 分红 的 默 认 方式为 现金 分红方式; 4、 本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 益的 50 %; 7、 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核实 后 确定 , 在分配方案实 施前两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获 现金 红 利不 足 支 付前 述 银行 转 账等 手 续 费用 , 注册 登 记机 构 自 动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日 前 一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 为相 应 基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基金 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本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1.4%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1.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底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款指 令 于次 月 前两 个 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资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前 一日 的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具 体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 款指 令 复 核 后从本基金 资产中支付。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 从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 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50% 50万≤M <250万 1.20% 250 万≤M <500万 0.75% 500万≤M <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 上直 销等 特殊 申购 费率另 见已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 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 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3、基金间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涉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 依据 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履行纳税义 务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 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 具有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进 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在 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时 间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 刊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互联 网 网站 等 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二)基金募集 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的 十 五日 前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 提供 书 面 说 明。 (三)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告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 颁布 的 有关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式 的 相关 文 件 的规 定 编制 , 由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 1、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四)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前,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在 两 日 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 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 )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 )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 )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 基 金 合 同期 限 内 , 任何 公 共 传 播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 引起 较 大 波动 时, 相 关 的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 关信 息 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 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处,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费 查 阅。 基 金 投资 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对 投 资者 按 上述 方 式 所获 得 的文 件 及其 复 印 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保 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五、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债 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 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国 债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 等, 这 些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 或者 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收 益 下降 。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 过投 资 多样 化 来 分散 这 种非 系 统风 险 , 但不 能 完 全 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行业选择风险 : 本 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 如果出现行业背景发生 较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 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过 程 中 可能发 生 交 收 违约 或 者所 投资 债 券 的 发行 人 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中基 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验 、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占 有 和对 经 济形 势 、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 从而 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益 水 平与 本 基金 管 理 人的 管 理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 较大 。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开 放 式 基金, 在 基 金 的所 有 开放 日, 基 金 管 理人 都 有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 由 于应 对 基金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 换 的经 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性 较 大, 在 市场 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 易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况 , 如果 在 这 时出 现 较 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 基 金 间 转换 时 , 可能使 相 关 的 基金 的 规模 发生 较 大 改 变, 从 而对 转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及 相 关 的中 介 服务 机 构组 成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之 日 起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交 易 应立 即 停止 。 在 基金 清 算小 组 组成 并 接 管基 金 财产 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 师 事 务所 、 律师 事 务所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 合同 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 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的 职责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 五)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清 算 小组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 由 清 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七)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经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清算帐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 费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 同 或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 致 使基 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产 生重 大 损 失的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 金合同规定应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 (10)委托合法的 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 订 、 修改 并 公布 有 关基 金 募 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 )在基金合同规定 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 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 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 金 间转换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的每只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 法规 、 规 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法 ; (11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露 ; 但因 遵 守 和服 从 司法 机 构、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的 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做 出的 披 露 或为 了 基金 审 计的 目 的 而做 出 的 披 露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 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 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照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 的 公开 资 料 ,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管 理职 责 、处 理 基金 事 务 不当 而 致使 基 金财 产 受 到损 失 的, 应 采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 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财 产 的 安全 , 保证 其 托管 的 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 有资 产 相互 独 立; 对 其 托管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设置 帐 户, 独 立核 算 , 分帐 管 理, 保 证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 登记 、 帐 户设 置 、 资 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 法规 、 规 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和深 圳 分公 司 开立 一 个 或多 个 证 券 账 户 ; 以托 管 人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和 资 金的 清 算。 严 格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令 , 认真 办 理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的 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 律、 法规、 规章及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 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在定期报告内 出 具 托 管人 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应 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 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违约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 违约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 的代表共同组 成。 2、 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涉 及 本基 金 的 同一 事 项以 书 面方 式 提 议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 行修改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基金间转换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集,开会的时间 、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自 行 召集 并 确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日内召开。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 的,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 报刊和网站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 (3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 采取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 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代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以 在 会议 通 知发 出 后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临 时 提案 , 临时 提 案最 迟 应 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前 10 日提交召集人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现场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有 审议 事 项 的 修 改 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 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人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本基 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上 进 行解 释 和 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 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利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 案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 需 由单 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 利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2 0 %以 上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 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通 过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 后形 成 大 会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 方 式开 会 的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在 开会 通 知 中公 告 审议 事 项、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 意 见寄 交 的截 止 时间 和 收 取方 式 等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都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 、 提前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为 特 别 决 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 并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表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 通 过之 日 起五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 案 之日 起 生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之 日 起两 日 内 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份额持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涉 及 本基 金 的 同一 事 项以 书 面方 式 提 议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变更 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 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 ) 因 为当 事 人 名称、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表人 变 更 , 当事 人 分 立、合 并 等 原 因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 基 金 合 同 变更 后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在 变更后 两日内 公告。 3、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及 相 关 的中 介 服务 机 构组 成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之 日 起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交 易 应立 即 停止 。 在 基金 清 算小 组 组成 并 接 管基 金 财产 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在 北京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 机 构 处 ,投 资 者可 在 营业 时 间 免费 查 阅。 基 金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基 金合 同 的复 印 件。 对 投 资者 按 上述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 件 及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 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等 有关 证 券法 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行为 ,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予 以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 进 行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及时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及 时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是 否 将基 金 资 产和 自 有资 产 分账 管 理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资 产 、是 否 按时 将 分 配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收益 划 入分 红 派息 账 户 等事 项 , 对 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 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 人 未对 基 金资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 擅自 挪 用基 金 资 产、 因 基金 托 管人 的 过 错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减 损、 或 处于 危 险 状态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 以 书面 的 方式 要 求 基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和 采 取必 要 的补 救 措 施。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 要求 基 金托 管 人赔 偿 基 金因 此 所 遭 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本 托 管协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 他 监管 部 门, 有 权利 并 有 义务 行 使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 救 济 措 施, 以 保护 基 金资 产 的 安全 和 基金 投 资者 的 利 益, 包 括但 不 限于 就 更 换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宜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代 表基 金 对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过 错 造成 的 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 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 监 督方 提 出 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 资 产的 保 管责 任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将 遵 守《 基 金 法》 、 《 信 托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最 大利 益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基 金托 管 人保 证 恪 尽职 守 ,依 照 诚实 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 , 谨 慎、 有 效 的 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 (2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 的 熟悉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专 职人 员 ,负 责 基 金资 产 托管 事 宜;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度 , 对负 责 基金 资 产 托管 的 部门 和 人员 的 行 为进 行 事先 控 制和 事 后 监督 , 防 范 和减少风险 。 (3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购 置 并 保 持对 于 基金 资产 的 托 管 所必 要 的设 备和 设 施 ( 包括 硬 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 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 利 益,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此 义务 , 利用 基 金资 产 为 自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取 利 益, 所 得利 益 归 于该 基 金资 产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基 金资 产 转 为其 固 有 财 产 , 不 得将 固 有资 产 与基 金 资 产进 行 交易 , 或将 不 同 基金 资 产进 行 相互 交 易 ;违 背 此 款 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 (5 )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将 基 金 资 产与 自 有资 产严 格 分 开 ,将 基 金资 产与 其 托 管 的其 他 基 金 资 产严 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为基 金 设立 独 立 的账 户 ,建 立 独立 的 账 簿, 与 基 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信 托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 地保 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分 别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 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 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 留 印鉴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 基金 银 行账 户 的管 理 应 符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票据 法 》 、 《 银行账 户 管 理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条 例》 、 《 中国 人 民 银行 利 率管 理的有 关 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 支 付管 理 的 通 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 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 借和 未 经 另一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本 基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 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 用于 办 理基 金 托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及 的 资金 结 算业 务 。 结算 备 付金 、 结算 互 保 基金 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证 券 账户 和资 金 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可 以 根 据 当时 市 场的 通行 做 法 办 理, 而 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 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债 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 保 管 ;也 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在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送 给相 应的基 金托管 人。 该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后 马上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核 ,并 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相 应的基 金管理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相应的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相应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将相关 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 每日 核对 账目, 如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相应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 告一次, 在每季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20 日内编制完毕,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该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公 章,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应当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妥 善保 管 之 。 为 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职 责之 目 的, 基 金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 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 式 解 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会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的 ,对 仲 裁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除 提 交仲 裁 的争 议 之 外, 各 方当 事 人仍 应 履 行本 协 议的 其 他规 定 。 争议 处 理 期 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 其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十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 以下 是 主要 的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和 市 场的 变 化 ,增 加 或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 要 服 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 交易资料的 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 ;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投资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 人以书面形 式寄送 季度对帐单 ,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 的持有人以书面 形式寄送 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红利再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选 择将 所 获 红 利再 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其 所 获红 利 按红 利 发 放日 前 一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 本 基 金 存续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接受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申 请 ,将 其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要求请见相关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 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 供 投 资 策略 分 析报 告 、基 金 月 度报 告 以及 与 基金 经 理 (或 投 资顾 问 )的 定 期 在线 交 流 的 服务。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 前 , 本 基金 的 网 上开户 、 交 易 功能 可 以通 过以 下 途 径 实现 : 持有 农业 银 行 卡 、 建 设 银 行 卡、 招 商银 行 卡、 兴 业 银行 卡 、中 信 银行 卡 、 光大 银 行卡 、 浦发 银 行 卡、 民 生 银 行卡 、 交 通 银 行 卡 、 汇 付 天 下 “ 天 天 盈 ” 账 户 的 客 户 ,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对 通过 本 公 司 网 上基 金 直销 交易 系 统 申 购本 公 司旗 下基 金 的 客 户 实 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 资讯 服务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 话语音服务, 投 资者 可通过客服 电话 400 698 8888(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 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帐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 话费)或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华夏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 中国交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2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的公告 》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22 日发布 《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金2011 年第1 季度报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6 月2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增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6 月2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增加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6 月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7 月 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与中信银行个人网银、移动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7 月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增加天津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发布《泰达宏利 风险预算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1 年第2 季度报告》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 立广州分公司的公告 》 。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1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 。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服务机构 住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2、 查阅方式: 基金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或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信息 披 露 报 纸( 《中 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 券 报》 )或 登 陆本基 金 管 理人 互联 网 网 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