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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成长(180020)

银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0年8 月9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0】1065 号文 核准 募 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10 年10月8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资 者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 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 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 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 者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了解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1 年10 月 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1 年 9 月 30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为2011 年第 3 季度 的数 据(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5 七、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 4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7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的 业绩 ............................................................................................................................. 6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十七、 风险 揭示 ............................................................................................................................. 84 十八、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90 二十、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摘要 ................................................................................................... 9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3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5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96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105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银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成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 约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基 金 合同 》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 条件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 《 基金 合同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 《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仅 为《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 门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 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银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本 招募 说明 书


《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相 关服务 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的财产 、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风 险揭示 、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件 等 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 资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 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型 证券投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 银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业务 规则 》











《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 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 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 认、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办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 《基 金合同 》 约束 , 根 据 《基金 合同 》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 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 产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管理机 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 续 , 获得 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总 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变更 的操作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 开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登记 的且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 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含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其 他业务 联系人 :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29%) 、 第 一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东 北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21%)及 山西 海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比 例21%) 。 公司 的主要 业务 是 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 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部 、 固 定收益 部、 量 化投 资部、 境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 管 理部、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国际 合 作与产 品开 发部、 交易 管 理部、 养老金 业务 部、 运 作保障 部、 信 息技 术部、 监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 董事会 ) 办公 室、 人力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 深圳管 理部 等18 个职 能 部门, 并 设有 北 京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2 个 分支机 构 。 此 外, 公司 还 设有A 股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境外 投资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决策委 员会 、 特定资产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分别 负责 指导基 金 及 其他 投资 组合 的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彭越先 生,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在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任职 , 并 曾担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珠林 先生 , 副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甘 肃省 职工财 经学 院财 会系 讲师 ; 甘肃 省证 券公司 副总 经理 ; 蓝 星清 洗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 理;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副总裁 ; 中 国证 监会 发审 委委员 、 并 购重 组委 委员 ;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委员会 委员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总裁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副 处长( 正处 级) ;吉 林省长 岭县 副县长 ;吉林 省财政 厅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处长;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李兆会 先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担 任运 城市 光彩事 业促 进会 副会 长、 运城市 工商 联副会 长 、 运 城市民 营企 业协会 会长 、 中国光 彩事 业促进 会常 务理 事、 第九 届全国 工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 西省 运城 市人 大常委 委员 、山 西省 民营 企业协 会副 会长 、山 西省 工商联 副会 长 、 山西省 青联 副主 席、 全国 青联委 员、 全国 工商 联常 委委员 、 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等 职务 。 现 任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海 鑫钢 铁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代 总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金 董事 ,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深 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汪贻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全 国人大 常委 会法 制工 作委 员会民 法室 主任科 员。 现任 北京 至元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主任 、律师 。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李丹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曾 任职 于长 春师 范学 院, 深 圳蛇 口建 筑装 饰工 程公司 , 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后海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董事。 李欣先 生, 监事 ,经 济学 学士, 注册 会计 师。 曾任 信永中 和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审计 员 ; 上海泾 华联 合会 计师 事务 所项目 经理 、 审 计部 经理 助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政财 务部 副 总监 。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信息 监管 部主 任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 处 长。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陆文俊 先生:副总经 理,经济学 学士。曾任君 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行政 主 管、 交 易部 经理 , 上 海 华 创创投 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员 , 东 吴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长 信 金利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等 职。2008 年 6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 任公司 A 股 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 务 ,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自 2008 年 10 月 21 日起 ,担任 银华 核心 价值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09 年 4 月 27 日起 兼任 银华 和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 8 日 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 期 间担任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凌宇翔 先生,督察长 ,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机 械工业部主 任科员;重庆 国际信托投 资 公司研 发中 心部 门经 理 ;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宇家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招 商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资 本市 场策 划部 项目 经理 、 战略 部研究 员 、 投资 部债 券投 资 经理 。 2006 年10 月加盟 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 业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自2010 年10 月8日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陆文俊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2010 年10 月8日 至2011年10月18日 。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金斌 、姜 永康、 王华 、周 毅、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封树标 先生 ,硕 士学 位。 曾任国 信证 券天 津营 业部 经理、 平安 证券 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总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总 经理 等职 。2011 年 3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金斌先生 ,硕 士学位 。曾 在国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从事 行业 研究工 作。2004 年8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 究 部总监 等职 。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及银 华永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同时 兼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 固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周毅先生 ,硕 士学位 ,CFA ;曾任美 国普 华永道 金融 服务部部 门经 理、巴 克莱 银行量 化 分析部副 总裁 及巴克 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入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银 华全 球 核心优选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及银华抗 通胀 主题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 经理职 务 ,同时 担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量 化投 资总监 、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以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上 述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 内部风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发 ,主 要通 过 对工 作流程 的 控制, 进而 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 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计 算机技术 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 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 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察 长 ,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 重大风 险事 件 时 向公司 董 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9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1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2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18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6.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1.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 险管理 作为 重要工作 来做 。2008 年,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再次通过 了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国 际资格 认 证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专 项认 证 ,表明独 立第 三方对 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 管理、内 部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 国际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已经启 动 SAS70 审计 年 度化、常 规化 的项目 。 1.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托管 的基 金资产 、托 管人的自 有资 产、托 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 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中国工商银 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 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 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输线路 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障 数据 安全 。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 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 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范 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 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 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核 查自 《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后六 个月 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 金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办 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2) 银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 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702 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 :孙 为君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5)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www.sdb.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上海 、北 京 地 区: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1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基金业 务联 系 人 :周 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16)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青 岛市 市南 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少泉 联系人 :腾 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网址:www.qdccb.com (17)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2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5 公司网 站: www.cebbank.com (2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22)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3)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邹 容 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96899 ( 重庆 地 区) 、400-709-6899 (其 他 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24)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400-60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2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www.drcbank.com (27)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 话:(0579)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9)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0)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34)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 中 山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 马 贤清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3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敏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3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4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广 场 主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 资广 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 免长 途费 )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48)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 :李铮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4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抚河 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70178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5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5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56)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8)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5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6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6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6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4)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 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7)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68)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70)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户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7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0731-85832214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大 五 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5)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76)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 张 巧玲 网址:www.dgzq.com.cn (7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78)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709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 : 牛 孟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7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80)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解放 路金 钱大 厦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电话:0571-87915129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8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 :张 瑾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公司网 址:http://www.962518.com (82)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联系人 :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8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8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85)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86)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钧 电话:021 -36533017 传真:021 -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8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8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90)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91)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 2068 号 华能大 厦 30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0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9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3. 网上 直销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 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联系人 :伍 军辉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众 一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四十 条 甲 22 号南 新仓 国 际大 厦 A 座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四十 条 甲 22 号南 新仓 国 际大 厦 A 座502 室 负责人 :常 建 电话:010-64096089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 :云 大慧 经办律 师: 云大 慧 、 胡广 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3 办 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 王珊 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 王 珊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1065号文 核 准募 集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0 年10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者 可以 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 11 月 19 日起开 始办 理日常 申购 业务,自 2010 年12 月 31 日 起开始 办 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 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 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业 务规则 》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并 公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日 赎回 申 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日 (包 括该 日) 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时, 首笔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1,000 元, 追加 申购 每 笔最低 1,000 元人 民币 。 直销机构 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 首 笔申 购和 追加 申购每笔 的 最低 金额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单笔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500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 额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3.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须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至少在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率 投资者 需缴 纳的 申购 费用 按申购 金额 的大 小划 分为 五档: 申购 金 额( 含申 购费 ,下 同)≥500 万元 固定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 元≤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6% 100 万 元≤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0% 50 万 元≤ 申购 金额<100 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 。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投 资者 承 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其中25% 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 和 其他 手续 费。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 关规定 至少 在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经 相关销 售机 构同 意,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 并另 行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法 收 取短期 赎回 费。 (八)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申 购金 额在500 万元 人民币( 含) 以上的 适用 固定金额 的申 购费, 即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 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T 日 投资20,000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T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5元 人民 币,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20,000/(1+1.5%)=19,704.43 元 申 购费 用=20,000 -19,704.43 =295.57 元 申 购份 额=19,704.43/1.055=18,677.1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20,000 元人 民币申购 本基 金 ,可 得到18,677.18 份 基金 份额 。 2.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T 日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18,656.54 份 基金份额 ,T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52 元人 民币 , 持 有时 间 为一年 三个 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0.25% , 则 其可 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8,656.54 ×1.152 =21,492.33 元 赎回费 用=21,492.33 ×0.25%=53.73 元 净赎回 金额 =21,492.33 -53.73 =21,438.6 元 即投资 者 赎 回其 持有 的 本 基金18,656.54 份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 净 赎回 金额21,438.6 元 。 3.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 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 小数点 后2 位以 下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下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九)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依照 《基 金合 同 》 约定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1 到5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十一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2.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依照 《基 金合 同 》 约定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十三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届 时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 或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 (十四)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 五) 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 六) 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以按照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七)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八)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权 益为 现金红 利部 分, 按照 按红 利再投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先 行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九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二 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特 殊 交易业 务 。 (二十一) 如 法 律法 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关 规 则发 生 变 化 , 本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 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的有 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在中国 经济 持续 快速 发展 过程中 , 由于 经济结 构优 化、 产业 结构 升级和 技术 创新 , 使 得 成长型 行业 和公 司面 临更 大的发 展机 会 。 本基 金认 为, 投资 于这 些行业 和公 司, 将能 分享 这 些行业 和公 司的 成长 性收 益和中 国经 济持 续快 速发 展的成 果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交易的 股 票、 权 证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包 括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正 回 购、 逆 回购 、 中央银 行票据 、信用 债券 等)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券、 商业 银行次 级债、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含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和 中央银 行票 据之 外的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30%-80% , 其中投 资 于成长 型行 业和 公司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15%-65% ; 权 证资 产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为 0%-3%;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重 点投 资于成 长 型 行业 和公 司 及 信用债 券 , 注重风 险与 收益 的平 衡,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增 值。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力争 通 过灵 活的 资产 配置 , 在规 避市 场波 动风 险的 同时优 化 资 产组合 的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采 用定 量和 定性 相结合 的分 析方 法, 通过 对股票 市场 综合 收益 率 与 10 年 期国 债到期 收益 率等 指标 的定 量分析 比较 , 并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环境 、 国家经 济政 策、 行业 发展 状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况、 股票 市场 风险 、 债 券 市场整 体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和资金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的 定性 分 析 , 综 合 评价各 类资 产的 市场 趋势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和配 置时机 。在 此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积极 、 主动 地 对 权 益类 资 产 、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和 现 金 等 各类 金 融 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进行 实 时 动 态调 整。 2.权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在 中国 经济持 续快 速发 展过 程中 , 由经 济结 构优 化、 产业 结 构升级 和 技术创 新带 来的 对成 长型 行业和 公司 的投 资机 会 。 本 基金采 用自 上而 下行 业配 置和自 下而 上 个股精 选相 结合 的股 票投 资策略 , 精 选成 长型 行业 和 成长 型公司,并 重 点投 资于成 长型 行业 中的成 长型 公司 。 ①自上 而下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配 置具 有强 大生命 力的 、 市 场前 景广 阔的、 代表 未来 发展 趋势 的成长 型 行 业 。 本 基 金 以中 国 证 监 会制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指 引 中 的 各 行业 及 其 细 分行 业 为 研 究对 象, 通 过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的方 法定 期分 析和 评估 各行业 及其 细分 行业 的成 长性, 从而 确定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的成 长型 行业, 并根 据定 期分 析和 评估结 果动 态调 整。 A.定量 分析 本基金通过各行业及其细 分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指标 比较来评 估行业 成长 性 。 为了 更直 观地反 映行 业成 长性 , 本 基金引 入行 业综 合成 长率 指标 , 即 行业 综 合成长率=0.5 ×行业 主营 业务收入 增长 率+0.5 ×行 业净利润 增长 率。同 时, 本基金还 将通 过分析 研究 各行 业及 其细 分行业 的资 产收 益率 、固 定资产 周转 率、 存货 及应 收账 款 周转 率 、 产品或 服务 价格 等变 量的 时间序 列来 评估 行业 成长 性。 B.定性 分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还 将运 用定 性分 析方 法, 分 析各 行业 及其 细分 行业的 产 业 环境和 产业 政策 ,以 进一 步考察 和评 估行 业成 长性 。 a.产业 环境 产业环 境主 要是 指产 业要 素条件 、 市场 容量、 需求 状 况、 产 业集中 度和 产业 制 度结构 等。 通过对 产业 环境 的分 析, 评估各 行业 及其 细分 行业 的成长 空间 。 b.产业 政策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分 析国家产业政策安排及其 有效性对行业成长的重要 影响:第 一, 产 业政 策安 排能 否有 效地管 理与 规范 产业 外部 投资者 的进 入行 为, 从而 使市场 保持 良性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竞争; 第二, 产业 政策 安排 能否使 行业 的结 构保 持相 对合理 并根 据环 境变 化及 时调整 以维 持 其活力 。 ②自下 而上 个股 精选 策略 根据企 业生 命周 期理 论, 企业发 展通 常经 历创 业期 、 成长 期、 成熟 期和 衰退 期。 结 合 企 业生命 周期 理论 ,本 基金 定义的 成长 型公 司包 括: 具有持 续成 长潜 力的 创业 期上市 公司 ;


具有技 术创 新能 力、 领先 商业模 式、 投资 回报 率高 、 市场 竞争 力和 风险 抵御 能力强 的 成 长期上 市公 司; 因基本 面发 生重 大有 利变 化而获 得新 的成 长机 会的 成熟期 上市 公司 。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方法 ,自 下而 上精选 成长 型公 司。 A.定量 分析 由于上 市公 司收 入增 长和 盈利增 长状 况是 其成 长能 力的体 现, 而代 表上 市公 司 成长性 的 财务指 标主 要有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和净 利润 增长 率, 因 此, 本 基金 选择 预期 未来两 年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和净 利润 增长率 高 于A 股 市场 平均 水平的 上市 公司 , 构成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的 基本范 围。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 将分 析所选上市 公司的估 值指 标(如 PE 、PB、PEG ) 、现 金流量指 标和其 他财务 指标( 主要 是净资 产收益 率和资 产负 债率) , 从中选 择价 值低估 、现金 流量状 况好、 盈利 能力 和偿 债能 力强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 基金的 备选 股票 。 B.定性 分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采 用定 性分 析方 法, 通过对 决定 主营 业务 收入 和净利 润 增 长的驱 动因 素的 归因 分析 ,从多 角度 研判 上市 公司 成长的 质量 和持 续性 。 a.技术 创新 能力 分析上 市公 司的 产品 自主 创新情 况、 主要 产品 更新 周期、 专有 技术 和专 利、 对引进 技 术 的吸收 和改 进能 力。 b.商业 模式 分析上 市公 司是 否具 有领 先的商 业模 式和 经营 理念 , 以及该 公司 是否 因此 能有 效配置 各 种生产 要素 ,形 成一 个完 整的高 效率 的具 有独 特核 心竞争 力的 运行 系统 。 c.业务 前景 分析上 市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周期特 征、 行业 景气 度、 行 业集中 度以 及上 市公 司在 所处行 业 中的地 位。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d.资源 储备 分析上 市公 司 所 拥有 的资 源储备 情况 、 资 源可 持续 开 发情况 以及 资源 储备 水平 在同行 业 中的地 位。 e.市场 竞争 力 分析上 市公 司是 否在 经营 许可、 品牌 、 资 源、 技术 和 成本控 制等 方面 具有 竞争 对手在 中 长期时 间内 难以 模仿 的显 著优势 ,是 否拥 有出 色的 销售机 制、 体系 及团 队。 f.投资 回报 率 分析上 市公 司主 要产 品和 重大投 资项 目的 投资 回报 率是否 高于 预期 的回 报率 , 是否 能 够 支撑上 市公 司的 持续 成长 。 g.风险 抵御 能力 分析上 市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是否稳 健, 是否 能够 抵御 财务风 险; 分析 上市 公司 产品是 否 满 足市场 需求 , 是 否能 够抵 御市场 风险 ; 分 析上 市公 司管理 团队 是否 具有 较强 的管理 能力 并足 以抵御 经营 风险 。 h.公司 法人 治理 结构 分析上 市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是否 完善 ,并 在公 司的 日常运 营中 有效 发挥 作用 。 i.基本 面 分析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是否 已经发 生或 即将 发生 资产 注入、 并购 、技 术创 新、 产品创 新 、 股东变 换、 主营 业务 变更 等重大 变化 , 以 及该 重大 变化能 否给 上市 公司 带来 有利发 展机 遇和 成长动 力。 C.实地 调研 本基金 投研 团队 将实 地调 研上市 公司 ,深 入了 解其 管理团 队能 力、 公司 法人 治理情 况 、 经营状 况、 重大 投资 项目 情况以 及财 务数 据的 真实 性和可 靠性 等。 ③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结合 自上 而下 行业 配置和 自下 而 上 个股 精选 投资策 略, 精选 成长 型行 业 和成长 型 公司 , 并 重点 投资于 成长 型行业 中的 成长 型公 司; 通过实 地调 研 , 以最 终确 定本基 金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股票 市场 运行情 况对 入选 股票 进行 动态调 整, 据以 作出 买入 、 增持 、 持 有、减 持或 剔除 的决 策, 动态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和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在 深入 分析 权 证标的 证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券基本 面的 基础 上, 发掘 权证投 资机 会, 实现 稳健 的超额 收益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深入 研究 行权价 格、 标的 价格 和权 证价格 之间 的内 在关 系, 以利用 非完 全有 效市 场中 的无风 险套 利机 会;另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运用 期权、 期货 估值 模型 ,根 据隐含 波动 率 、 剩余期 限 、 标 的价格 走势 , 并 结合 基金 自身的 资产 组合状 况进 行权 证投 资, 力求取 得最 优 的 风险调 整收 益。 3.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重 点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同时 采取久 期 调 整策略 、 类 属配 置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 套 利策略 、 个 券精 选策 略、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策 略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策 略, 以兼 顾投 资组 合的收 益性 与流 动性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对 未 来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 期, 进 而主 动调 整所 持有 的债券 资产 组合 的久 期值 , 达到 增加 收益 或减少 损失 的目 的。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所 持有 的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延长 , 从 而 可 以 在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 时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的收 益, 并获得 较高 利息 收入 ;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 总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和 资本 损失 , 获 得较 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之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 态 的分配 和 调整,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资 产组 合。 具 体包 括市 场配 置和 品种选 择两 个层 面。 在市场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交 易所和 银 行 间等市 场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到 期收 益率 变化 、 流 动性变 化和 市场 规模 情况 , 相机 调整 不同 市场中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所 占的投 资比 例。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 本 基金 将基于 各品 种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信 用利 差水 平的 变化 特征、 宏 观 经济预 测分 析以 及税 收因 素的影 响 , 综 合考虑 流动 性、 收益 性等 因素 , 采 取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结 合的 方法 ,在 各种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之间 进行 优化配 置。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察 收益 率曲 线、 历 史 期 限结 构、 新债 发行、 回购 及市 场拆 借利 率等债 券 市 场微观 因素 的基 础上 , 运 用金融 工程 技术 , 通 过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形 状的 变化 来调整 投资 组合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的头寸 , 确定 采用集 中策 略、 哑铃 策略 或梯形 策略 等, 以从 收益 率曲线 的形 变和不 同期 限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般而 言,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而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 变 平时, 将采 用哑 铃策 略; 梯形策 略则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采 用。 (4) 套利 策略 一是跨 市套 利, 本基 金将 积 极把握 我国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可跨 市交 易的 相同品 种 收益率 的差 异、 同期 限债 券品种 在一 二级 市场 上的 收益率 差异 、 同 期限 债券 回购品 种在 不同 市场之 间的 利率 差异 所产 生的套 利机 会。 二是跨 期套 利, 本基 金将 利用一 定时 期内 不同 债券 品种基 于利 息、 违约 风险 、 久期 、 流 动性 、 税 收特 性、 可回 购 条款等 方面 的差 别造 成的 不同券 种收 益率 的失 衡性 差异 , 同 时买 入 和卖出 这些 券种 。 (5)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数 据, 在综 合考 虑信 用等级 、期 限、 流动 性、 市场分 割 、 息票率 、 税 赋特 点、 提 前偿 还和赎 回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建立不 同品 种的 收益 率曲 线预测 模型 , 并通过 这些 模型 进行 估值 , 重点选 择具 备以 下特 征的 债券: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 较 高当期 收入 、 价值被 低估 、 预期信 用质 量将改 善 、 期 权和债 权突 出、 属于 创新 品种而 价值 尚未被 市场 充 分 发现。 (6)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 动性 、 摊 薄率 等因素 的 基 础上,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型 和二叉 树 期权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具评 定其 投资价 值, 选择 其中 安全 边际较 高、 发行 条款 相对 优惠、 流动 性良 好, 并且 其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优 良 、 具 有较好 盈利 能力或 成长 前景 、 股 性活 跃并具 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 合理 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根据 内含 收益率 、 折 溢价 比率 、 久 期、 凸 性等 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投资 组合 , 获 取稳 健的投 资回 报。 此外 , 本 基金 将通 过 分析不 同市 场环 境下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股性 和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通过 对标的 转债 股性 与债 性的 合理定 价, 力求 选择 被市 场低估 的品 种 , 来构建 本基 金可 转换 公司 债券的 投资 组合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 偿还率 、风 险补 偿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六)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流程 1.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 证 券市 场、 债券 市场 的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实 行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A 股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大 投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在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向 交易 管理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投 资 指 令 。 具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基金经 理根据 市场的 趋势、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结合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和投资风 格拟定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 提交 给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2)A 股基 金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 比例、大类 资产分 布比例 、组合基 准久期 等重 要事 项 ; (3)基金经 理根据 批准后 的投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 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 投资分 布方 式等 事项 ; (4) 基金 经理 对已 投资 品 种进行 跟踪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40%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在分析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资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选用 市场代 表性 较好 的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和 中国 债券 总指数 收益 率 加 权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联合 编制 、 共同 开发 的中 国 A 股市 场指数 , 它 是中 国第 一支 由权威 机构 编制 、 发 布的 全市场 指数 , 流 动性 高, 可投资 性强 , 综 合反映 了中 国证 券市 场最 具市场 影响 力的 一批 优质 大盘企 业的 整体 状况 。 中国 债券总 指 数 的 发布主 体是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债 券总指 数是目 前国内 涵盖 范围最 广的债 券指数 之一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 及 时公 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九)禁止行为和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9)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项下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十二)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 责 任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工商 银 行根据 本基金基金 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所 载数 据截 至 2011 年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1.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93,637,989.75 66.06 其中: 股票


1,293,637,989.75 66.0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0,898,000.00 19.45 其中: 债券


380,898,000.00 19.4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2,446,220.90 13.91 6 其他资 产


11,439,060.67 0.58 7 合计





1,958,421,271.32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8,383,235.20 6.07 B 采掘业 16,119,066.00 0.83 C 制造业 812,890,656.96 41.65 C0 食品、 饮料 159,196,447.74 8.16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93,628,985.00 4.8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81,547,675.82 4.18 C5 电子 258,635,359.07 13.25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65,630,785.73 8.4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54,251,403.60 2.78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14,678,518.25 5.88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89,411,274.94 9.71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42,155,238.40 2.1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293,637,989.75 66.29





3.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03 三安光 电 4,894,445 63,285,173.85 3.24 2 600859 王府井 1,604,800 61,784,800.00 3.17 3 600519 贵州茅 台 310,963 59,266,438.17 3.04 4 002106 莱宝高 科 2,400,774 59,179,079.10 3.03 5 000998 隆平高 科 2,002,948 56,423,045.16 2.89 6 002327 富安 娜 1,150,250 54,153,770.00 2.77 7 000417 合肥百 货 2,999,702 53,844,650.90 2.76 8 300105 龙源技 术 999,980 49,629,007.40 2.54 9 000858 五 粮 液 1,355,843 49,217,100.90 2.52 10 002266 浙富股 份 2,608,445 46,665,081.05 2.39





4.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80,898,000.00 19.5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80,898,000.00 19.52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5.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81043 11 闽投 CP01 800,000 80,176,000.00 4.11 2 1181090 11 大众 CP01 800,000 79,848,000.00 4.09 3 1081382 10 方大 CP02 500,000 50,255,000.00 2.58 4 1081386 10 天脊 CP02 400,000 40,208,000.00 2.06 5 1081390 10 新 传媒CP02 400,000 40,200,000.00 2.06





6.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中包 括五 粮液 (股 票代码 :000858 ) 。 根据 五粮液 股票 发行 主体宜 宾五 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1 年5 月27 日 发布的 公告 , 由于 该公 司存 在信息 披露 不 及时 、 不 完整 行为,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对 该公 司以及 公司 相关 责任 人员 依法实 施了 警 告和罚 款的 处罚 。 在上述 公告 公布 后,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该上 市 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 和分 析, 认为上 述处 罚不会 对五 粮液 投资 价值 构成实 质性 负面 影响 , 因此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 司的投 资判 断 未发生 改变 。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8.2


本基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形。


8.3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31,000.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36,646.41 5 应收申 购款 371,413.71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39,060.67


8.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8.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8.6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10 月8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4.75% 1.20% 3.18% 1.07% 1.57% 0.13% 2011 年 1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 -12.41% 0.87% -1.01% 0.74% -11.40% 0.13% 2011 年 7 月1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 -7.03% 0.90% -9.08% 0.79% 2.05% 0.11%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2011 年 9 月 30 日 -14.70% 0.97% -7.13% 0.85% -7.57% 0.12%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应收 申购 款; 6.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工作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 作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3.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位 ( 含3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净 值错误 , 估值 或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 实际发 生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偏 差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任 , 有权 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 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 金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 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如 投资 者在 不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不 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3.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4.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 再投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7)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5.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换 费等, 上述费 用 具体的 费率 、 计算 公式 、 收 取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六 、 基金 的 募集 ”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日 ;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 则: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于2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 完整性。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 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基 金是一 只混 合型 开放 式基 金,重 点投 资于 成长 型行 业和公 司、 信用 债券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 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 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8.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 、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 会导致 证 券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金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 赎回而 不断 波动 。 若 由于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 会由 于受 到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 家经 济政策 、 行 业发展 状况 、股 票市 场风 险、债 券市 场整 体收 益率 曲线变 化和 资金 供求 关系 等因素 的影 响 , 导致资 产配 置偏 离最 优化 ,这可 能为 基金 投资 绩效 带来风 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 程中 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 济持 续快速发展过程中, 由经 济结构优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化、 产 业结 构升 级和 技术 创新带 来的 对成 长型 行业 和公司 的投 资机 会。 然而 , 宏观 经济 、 行 业生命 周期 等将 给基 金在 个股投 资决 策中 带来 一定 的不确 定性 ,因 而存 在个 股选择 的 风 险 。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过程 中, 重点 投资 于信 用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同时 采取 久期调 整策 略、 类属 配置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套 利策 略、 个券 精选 策略、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策略 , 以 兼顾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性与 流动 性。 由 于利 率 和 债券信 用受 到众 多因 素的 影响 , 基 于预 期的 利率 变动 和信用 等级 变化 而采 取的 债券投 资策 略 也面临 一定 的个 券选 择风 险 。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 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6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 人、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十九、《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 合同 》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一。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 协议 》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 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前往 销售 机构 办理 分红 方式变 更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资讯服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者 预 设基金 查询 密码 , 预设 的基 金查询 密码 为 投 资者 开户 证件号 码 的后6位 数字, 不足6 位数 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 询密码 用于 投 资者 查询基 金账户 下的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 资者请在 其 知晓 基金 账号 后, 及 时拨 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电 话400-678-3333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 网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直销 交易系 统进 行电 话直 销交 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披露 以 来涉及 本基 金的 重要 公告: 1 、2011 年5月17 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了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人 员变 更的公 告 》,本 基金 管理 人 增聘陆 文俊 先生 为公 司副 总经理 。 2 、2011 年10月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了《银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银华 成长先 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 陆文 俊 先生 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者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成 长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银华 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华 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北京 市众 一律 师事 务所 关于银 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法律 意见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余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处。 投资 者 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有 权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 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 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召集 的程 序和 规则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二) 议事 的程 序和 规则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三)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三、 《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 》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 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 称“管理人”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权证 和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包 括国 债、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正 回购、 逆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 信 用债券 等)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果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券、 商业 银行次 级债、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含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和 中央银 行票 据之 外的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30%-80% , 其 中投 资于 成长型 行业 和公 司股 票的 资产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15%-65%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为0%-3%;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f.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g.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h.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i.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j.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k.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当 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制 进行监 督 。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 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9.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 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 二) 基金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和入 账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外 的活 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 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约定 的其 他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 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 托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