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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消费(200006)

长城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消费 增 值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1 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二○一 一 年 十一 月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06 年2月20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 】 28 号文 核准 发起 设立 。 基 金合同 于2006 年4月6 日正 式生效 。 重 要提 示 (一)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1 年10 月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1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五 ) 本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44 九、基金的业绩.................................................................................................53 十、基金的财产.................................................................................................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六、风险揭示.................................................................................................68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9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2 二十三、备查文件.............................................................................................92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 管理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消费增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城 消费 增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城消费增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 文件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1 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长 城 消 费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 由 出现 后 ,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日 期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变更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情 况 1、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4、法 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5、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 、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 、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 系人 : 袁 柳生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9、 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久嘉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恒 平衡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城久 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消费增值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安心回 报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长城 品牌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双 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长城景气行 业龙头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长城中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十 三只 基金 。 10、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人 民币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人 员 介绍 (1) 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硕士研 究生 毕业 。 历 任江 西省审 计厅 办公 室主 任,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张志红 女士 , 中 共党 员,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上海 金融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上海 市证管 办科 员、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上海 证监 局机构 监管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上 海证 监局 上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 长,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 席合规 官,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参 加工 作, 历任重 庆 市对外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处长, 西南 技术 进出 口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司 筹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 品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 任, 华 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工 作部 副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 纪委书 记、 党委 委员 。 梁宇峰 先生 , 中共党 员 ,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部经理 助理 、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研究 所副 所长 ,2006 年 4 月 至今 任东 方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所 所长 。 姬宏俊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研究生 学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 会老干 部处 副处长 、 投资 处副处 长 , 发展计 划委 员会 财政 金融 处副处 长 , 国 家开发 银行 河南省 分行 信贷 一处副 处长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陆妍女 士,1991 年毕 业于 天津理 工学 院管 理信 息系 统专业 ,获 工学 学士 学位 ,1997 年 毕业于 天津 大学 管理 学院 , 获工 学硕 士学 位。 曾 任天 津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进出 口贸易 咨询 部 部门经 理、 天津 泰达 集团 证券投 资部 项目 经理 、 北 方国际 信托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证 券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北方 国际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万建华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商管 理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策 司处 长、 招 商银行 总行 副行 长 、 党委 副书记 、 常务 副行 长、 中国 银联 筹备 组组 长 、 党委书 记、 副 董事长 、 总 裁, 上海 国际 集团党 委副 书记 、 副 董事 长、 总 裁。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谢志华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湖 南国 营大通 湖农 场教 师、 湘西 自治州 商业 学校教师 、北 京商学 院( 现北京工 商大 学)副 院长 、北京工 商大 学校长 助理 。2003 年至 今 任北京 工商 大学 副校 长。 刘杉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辑 、 副 主任 、 中 华工 商时报 财经 新闻部 主任 、 中国人 民银 行深圳 分行 金融 早报 社总 编辑 、 中 华工 商时报 社总 编辑助 理 。 现 任 中华工 商时 报社 副总 编辑 , 兼任北 京工 商大 学教 授 、 中 国人民 大学 信托 与基 金研 究所研 究 员 。 谭岳衡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国 家发展 改革 委员 会, 历任 南方证 券国 际部总 经理 、 南方证 券咨 询公司 董事 长 、 南方 证券 香港公 司副 董事 长, 香港 江南财 务有 限 公 司董事 副总 经理 、 招 银国 际董事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公司 董事 , 招 商银 行董 事、 招 商证 券监 事长。 现任 交银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兼副 董事长 。 (2) 监事 吴礼信先 生, 中共党 员, 会 计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非执业 ) 。历 任安徽 省地 矿局三 二 六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 中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一部部 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计 财综 合部经 理,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金结 算部 副总 经理,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进 入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任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长城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总 监, 并担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王燕滨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内 蒙银 行学 校教 师、 校 团委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书记、 学生 科科 长、 教研 室主任 , 内 蒙古 证券 公司 发行部 经理 、 上 海业 务部 总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海 通证 券天津 、 北 京营 业部 总经 理, 北 方信 托业 务二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信 托业 务二 部总 经理。 现任 北方 信托 总经 理助理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学历 。 历 任中 国纺 织机 械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会计 、 副科 长、 科长、 副总 会计 师、 上海 浦发银 行信 托证 券部 科长 、 副总 经理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现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总 部总 经理 。 孟凡君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学士 , 经 济师 。 历 任工商 银行 河南 华信 资金 市场融 资二 部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 中 原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开封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 理部 经理 , 现 任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二 部经 理。 桑煜先 生,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山 东日 照市 分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 主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 理、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场 开发部 总经 理 、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运 行保 障部总 经理 。 张静女士 ,中 共党员 ,2005 年毕业 于南 开大学 ,法 学硕士。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员 ,2007 年 5 月 至今, 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员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简历 同上 。 余骏先 生 , 硕 士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教于 中国地 质大 学经管 学院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行 湖 北 省分行 科室 负责 人, 君安 证券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宏观 室负责 人,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理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 部经理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和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市场开 发部 总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代理 总经 理 。 彭洪波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 工学 学士 ,MBA 。 曾就 职 于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任 深 圳东园 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 理,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 项目经 理, 公司 审计 部技 术主审 。2002 年3 月 加盟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业务 主管 、 部 门副 经理 、 部门 经理 , 公 司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 理,并 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责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刘颖芳 女士 , 中 国籍 。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 ) , 湘 潭大学 工学 学士 、 清 华大 学 MBA。曾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就职于西 风信 息科技 产业 集团、德 维森 实业( 深圳 )有限公 司。2004 年进入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 员。 自2010 年1 月22 日起担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蒋劲刚 先生 , 天 津大 学材 料系工 学学 士、 天津 大学 管理学 院工 学硕 士。 中国 籍。 曾 就职 于深圳 市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 海 南富 岛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2001 年10 月 进入 长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运行 保障 部交易 室交 易员 、 交 易主 管 、 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 机构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自2010 年1 月 22 日起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11 月18 日起 兼任长 城景 气 行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长城消 费增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杨 军先 生 自 2006 年 4 月 6 日该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0 年1 月21 日担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公 募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和职 务如 下: 余骏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代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公司 副总 经理 、 代理 总经 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杨毅平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 秦玲萍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7) 选择 、 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8)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按规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2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投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持 续 、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科学 合理 、切 实有 效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范 、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 稳定 、 健 康发展 的基 金管 理实 体。 具体目 标是 :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建 立符合 现代企 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不 断提高 基金管 理的 效率和效 益,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发展 战略 和经 营目 标的 全面实 施,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立 有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建 立风险 控制 制度 时应 严格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的 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险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4)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 成 为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 公 司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研究 策划、 市场 开发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 格 的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保 障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性和 有效 性,制 定可 行的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 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的监 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 计工作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性进 行评 价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检 查, 协助 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 持公 司内 部控 制系统 ,对 公司 经营 中的 风险进 行研 究 、 分析和 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 证公 司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 员 会的基 本职 能为 :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部门 规章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遵守 和执 行情 况, 并出具 评估 意见 或改 正方 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制 工 作的有 效性 ,并 提出 改进 意见;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 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风 险控 制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授 权进 行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 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 行的预防 和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战 略和 投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的 目的。 其在 风险 控制 中主 要职责 为: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 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 门、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其在 风险 控制 中主 要职 责是: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 相关 的业 务部 门一 起, 共 同制 定对 风险 的事 前防范 和事 后审查 方案 ;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三级 风险 防范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互相 监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支 票 、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 行双人 负责 ;属 于单 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强 化后 续的监 督 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凭 据顺畅 传递 的渠 道, 各部 门和岗 位分 别在 自己 的授 权范围 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 将风 险控 制在 最小范 围内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 资产总 额 113,125.16 亿元 ,较上 年 末增加 5,021.99 亿元 ,增 长 4.65% 。2011 年一 季度 ,中 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 472.33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34.23% ; 年 化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71%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26.19% ; 利息净 收 入716.30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25.27% ; 净利差 为 2.58% ,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 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 0.28 和 0.30 个百 分点 ;手 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 231.54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37.29% 。 其中 , 结算、理 财、 电子银 行、 贷记卡及 保理 等重点 产品 快速增长 ,收 入结构 日趋 合理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 表处, 设 立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 侨 村镇银 行、 浙江 武义 建信 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 建信 村镇银 行、 河北 丰宁 建信 村镇银 行、 上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9 家村 镇银行 ,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 建 信金 融租赁 、 建 信信 托、 中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 行已 安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 有员 工313,867 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 2010 年 共获 得100 多 个国 内 外奖项 。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 家》 杂志公 布的“ 全球商 业银 行品牌 十强” 列第二 位, 在“全 球银行 品牌 500 强 ”列 第 13 位 ,并被 评 为 2010 年 中国 最 佳银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公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 列第三 位 , 银行 业第 一位 ; 被 《 亚洲 金 融》杂志 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银 行” ;连 续三 年被香港 《资 本》杂 志评 为“中国 杰出 零售银 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 会总会 授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奉 献奖 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自 2008 年以 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 ,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19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0 年初, 中国 建设 银行被 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全 球托 管人 》 杂 志评 为 2009 年 度 “ 国 内最佳 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 三年被 香港 《财 资》 杂志 评为“ 中国 最 佳次 托 管银 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 :李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黄滨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电话:010-85237046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竹冰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1)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 :张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www.sdb.com.cn (12)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 赵 世永 电话:021-38632625 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9999 (14)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曾 明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电 话:0755-25188371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 :www.961200.net (15)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站: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108 (1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 路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666


(1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话 :0755-82288968 网站:www.cc168.com.cn (2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嶶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888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2)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 :陈 少震 网站:www.txsec.com (2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 站:www.avicsec.com


(26)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 站:www.hx168.com.cn (2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10-8868 网站:www.guosen.com.cn (2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网站:www.xyzq.com.cn (3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信 达大 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人 :徐 美云 联系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网站:www.gsstock.com (3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 站:www.sw2000.com.cn (32)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11 号香 港中 旅 大厦 24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马 昭明 联系人 :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站:www.lhzq.com (33)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5) 齐鲁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3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3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9)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59 号 常信 大厦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邵 一明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 话: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 张 同亮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 : 肖 亦玲 客户服务 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 -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3)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际 商会 中 心 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755-82026521 联系人 : 范 雪玲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4)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联系人 : 崔 轶梅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6)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系人 : 陈 韦杉 、朱 晓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27 层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月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湖 贝 路1030 号海 龙王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5589 (50)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www.tyzq.com.cn (51)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中 国华 融 A 座 3 层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玲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 :宋 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称 :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 中 国北 京市 东城 区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经 贸城 安永 大楼(即 东 三办公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李 地、 周刚 联系人 : 李 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06 年 2 月 20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6 】28 号文 核 准 ,由 管 理人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募 集, 募集 期 从 2006 年3 月 6 日起到 4 月 3 日 止,共 募 集915,517,976.88 份 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 22,095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4 月6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 及网站 ; 2 、受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具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代 销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 、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代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联 系方 式等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6 年4 月19 日 开放申 购业 务, 于2006 年7 月3日 开放 赎回 业务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即开 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 易时间 ,具体 为 上午9:30-11:30 和 下午1 :00-3:00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 笔申 购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元(含 申购 费)。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每笔赎 回申 请 不受限 制。 投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 不设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3个 工作日 至少 在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业务 采用“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 、对投 资者持 有的本 基金 同一基金 代码 的基金 份额 ,基金赎 回业 务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投资者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在T+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 申购额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65 天 以下 0.5% 365 ( 含)-730 天 0.3% 730 ( 含)-1095 天 0.15% 1095 天以 上( 含)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基金 财产,75 %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特 定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如 因此或 其他 原 因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公 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定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660 元 ,四笔 申购 金额分别 为100,000 元、1,000,000 元、2,000,000 元和5,000,000 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2% 1.0% 0.5% 每笔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1+B) ) 98,814.23 990,099.01 1,990,049.75 4,999,500 申购费 (D=A-C ) 1,185.77 9,900.99 9,950.25 500 申购份 数(E=C/1.0660 ) 92,696.28 928,798.32 1,866,838.41 4,689,962.48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定T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60 元 ,四笔10,000 份基金 份额赎 回的持 有期 限分别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为不足365 天、 持 有时 间介 于365 -730 天之 间、 持有 时间介 于730 -1095 天之 间 和持有 时间 超 过1095 天, 则各 笔赎 回负 担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 数(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 额( 元,B ) 10,660 10,660 10,660 10,660 持有期 限 365天 以下 365(含)-730 天 730(含)-1095 天 1095天 以上(含)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3 % 0.15% 0 赎回费 (D=C×B ) 53.30 31.98 15.99 0 净赎回 金额 (元 ,E=B-D ) 10,606.70 10,628.02 10,644.01 10,66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 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 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4 、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 可抗 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或人 员支持 等 不充分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 可抗 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消。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2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了 更好的 保护投 资人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出现 可能有损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 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5 、 本基 金2007 年1 月4 日刊登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预 告与暂 停申 购及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 , 自2007 年 1 月4 日起 至 2007 年 1 月5 日 止暂 停本 基金的 申购 及转 入业务 ,2007 年1 月 8 日 起恢复 本基 金的 日 常 申购 及转入 业务 。2007 年1 月13 日 刊登 《关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于暂停 长城 消费 增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购 及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 自 2007 年 1 月 13 日起,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业务 ,2007 年1 月17 日起 重新 开放 本 基金 的 日常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 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长城 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品 牌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稳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 城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间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 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长 期投 资 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华 夏银行 、 光大银 行、 中信 银行、 北 京银行 、 民 生银 行、 深 发 展行、 浦发 银行、 平安 银 行、 深 圳农 村商 业银行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 行、 中 信建投 证券、 海通 证券、 国 泰君 安证 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国 信证券 、 长 城证 券、 银河 证券、 安信 证券 、 中 信证 券、 招 商证 券、 平安 证券 、 兴业 证券 、 国 盛证券 、 华泰 联 合证 券、 长江证 券、 齐鲁 证券、 中 信万通 证券 、 广 州证 券、 世纪证 券、 华泰 证券、 恒泰 证券 、 东海 证 券 、 日 信证 券、 华 宝证 券 、 民生 证券 、 天源 证券、 华融证 券 等 机构 为投资 者提 供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 资的 服务 ,详 情请 查阅相 关公 告。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 符合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六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八 、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一)投资目标 重点投 资于 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相 关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 及增 长方式 转 变所带 来的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可持 续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并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 票 、 债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 金 融工具,权 证等 新的 金融 工 具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范围 内进 行投 资。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主 动型 股票 基金 ,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状 况 、 公司 成长 性及 资本 市场 的 判断, 综合评 价各 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水 平, 对各 类资 产采 取适度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 基金投资 组合 中: 股 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 净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及短期 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5%-4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为基 金净资 产的 5% 以上。


如以后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该 比例限 制有 影响 的, 本基 金将按 有关 规定 进行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基于 对各 类资 产风 险收益 水平 的分 析 , 结 合主 要投资 对象 —消 费品 及消 费服务 相 关行业 中的 上市 公司 持续 成长能 力及 估值 水平 , 参 考基金 流动 性要 求, 在重 点配置 消费 品及 消费服 务相 关行 业中 的优 势企业 的前 提下 实现 大类 资产配 置, 以求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 债 券及 短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中实 现风险 和收 益的 最佳 匹配 。


本基金非 现金 基金资 产中 ,不低 于 80% 的资 金将投 资于消费 品及 消费服 务相 关行业 中 的上市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同时 , 本 基金 将综合 考虑 宏观经 济状 况 、 行业 景气 程度及 企业 成 长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性等因素 ,以 不超过 非现 金基金资 产 20 %的 部分投 资于消费 品及 消费服 务相 关行业之 外的 上市公 司 发 行的 证券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消 费品 及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 中的 优势企 业。 在股 票选 择方 面, 充 分发 挥 “自 下而 上” 的主 动选 股能力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状况、 行业 成长 空间 、 行 业集中 度及 公司 核心竞 争力 的判 断 , 通 过财 务与估 值分 析 , 深 入挖 掘具 有持续 增长 能力 或价 值被 低估的 公司 ,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同时 将根据 行业 及公 司状 况的 变化 , 结 合估 值水平 , 动 态优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1) 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 关行业 定义 本基金 所指 的 消 费品 及消 费服务 的含 义为 :消 费品 主要指 最终 消费 品, 指为 满足个 人 、 家庭或 群体 生活 而被 使用 与消耗 的物 质产 品、 精 神 产品及 劳务 ; 消 费服 务是 指不以 实物 形式 而以劳 动形 式为 消费 者提 供某种 效应 的活 动。 参照 GICS 全 球行 业分 类标 准,本 基金 所指 的消 费 品 及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 包括 商业服 务 与供应 品 、 耐用 消费 品与 服装 、 消费 者服 务、 媒体、 零售业 、 日 常消 费品 、 医 疗保健 、 金 融、 房地产 、信 息科 技、 电信 业务、 运输 、公 用事 业及 汽车及 零 部 件等 行业 。 按照本 基金 的定 义, 在中 国证监 会划 分的 22 个 行业 中,消 费品 及消 费服 务相 关 行业 包 括金融 服务 、 食 品饮 料、 文化传 播、 电子 、 信 息技 术、 社 会服 务、 造纸 印刷 、 交运 仓储 、 商 业贸易 、 农 林牧 渔、 房 地 产、 纺 织服 装、 医 药生 物 、 建筑 行业、 木材 家具、 公用事 业及 综合 等 。 另 外本 基金 将机 械设 备业中 的交 通运 输设 备业 、 电器 机械 及器 材及 金属 非金属 中的 非金 属矿物 制品 也归 于 消 费品 及消费 服务 行业 。 (2) 投资 组合 构建 方法 A 、股 票选 择 ①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类 基础 股票 库的 建立 根据 《 长城 基金 上市 公司 评价体 系》 对消 费品 及消 费服务 相关 行业 中的 上市 公司进 行综 合评价 ,选 择排 名在 前 300 名的 公司 作为 本基 金的 基础股 票库 。 ②基础 股票 库的 进一 步筛 选 在基础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状 况、 行业 背景 分析 (行 业 成长空 间与 行业集 中度) 、 公司 核心竞 争力及 持续成 长能 力 等因 素的判 断,通 过财务 与估 值分析 ,挖掘 具有持 续增 长能 力或 价值 被低估 的公 司,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③ 本基 金采 用的 主要 估值 指标包 括 PEG 、PE 、PB、DCF 、EV/EBITDA 等。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B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与 优化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 优 化以 风险 收益 配比 原则为 核心 , 在 实际 投资 过程中 , 投 资组合 的目 标是 一定 风险 水平下 收益 最大化 。 本 基 金采 用 多元 线性 优 化模 型 对股 票 组合 的收 益 进行 优 化。 首 先根 据市 场 状况 或 基金 同业状 况设 定风 险收 益目 标, 依据 股票 库中 单个 股票 的收益 率因 子 、 风 险因 子及 流动性 因子 , 进而确 定约 束方 程, 构建 目标为 股 票 组合 收益 率最 大化的 多元 线性 规划 模型 , 并进 行线 性规 划求解 确定 组合 的个 股权 重, 从 而确 定每 个时 点的 最优股 票组 合, 并依 据不 同时点 的因 子变 化进行 动态 优化 。 3、债 券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根 据 组合 久期 管 理原 则 ,结 合 收益 率曲 线 选择 投 资品 种 ,构 建债 券 投资 组 合; 运用久 期控 制 、 期限 结构 配置 、 跨 市场 套利 、 相 对 价值判 断和 信用 风险 评估 等管理 手段 实现 债券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 久 期 控制 是 根据 宏观 经 济发 展 状况 、 金融 市场 运 行特 点 等因 素 的分 析确 定 债券 组 合的 整体久 期, 有效 控制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期 限 结构 匹 配是 在确 定 组合 久 期后 , 针对 收益 率 曲线 形 态特 征 确定 合理 的 组合 期 限结 构, 包 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和 梯形 策略 等, 在长 期、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动态 配置 , 从 收益率 短、 中、 长端 的相 对变化 中获 取超 额收 益; 跨 市 场套 利 是指 基金 管 理人 对 债券 子 市场 不同 运 行规 律 、不 同 参与 主体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差异 中发 掘套 利机 会, 提高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相 对 价值 判 断是 在现 金 流特 征 相近 的 债券 品种 之 间选 取 价值 相 对低 估的 债 券品 种 ,选 择恰当 的交 易时 机, 增持 相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 券种, 减持 相对 高价、 价格 将下调 的券 种 ; 信用风 险评 估是 指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利用 现有 行业 与公司 研究 力量 , 根据 发债 主体经 营 状况 和 现金 流预 期等 情况 对其信 用风 险进 行评 估, 以此作 为品 种选 择的 基本 依据; 在 现 金等 短 期金 融工 具 投资 管 理方 面 ,以 流动 性 管理 为 原则 , 在满 足赎 回 要求 的 前提 下,有 效地 在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等短期 金融 工具 间配 置。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3)上 市公 司财 务品 质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资决 策程序 (1) 基金 管理部 定期 对宏 观经济 、 市 场、 行业、 投资 品种和 投资 策略 等提 出分 析报告 , 为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 对 于可能 对证 券市 场造 成重 大影响 的突 发 事件, 及时 提出 评估 意见 及决策 建议 ; (2) 基 金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维护 公司 股票 基本 库, 并提供 各入 选股 票的 投资 价值分 析报 告, 入选 基本 库的股 票为 各基金 可以 投资 的股 票; 在公司 股票 基本 库的 基础 上, 基金 经理 负 责建立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和投 资需 求的 股票 投资 备选库 ; (3) 在对 经济 形势和 市场 运作态 势进 行讨 论分 析后 , 基 金经 理拟 定下一 阶段 股票 、 债 券 及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做 出 《 资产 配置 提案》 和重点 个股 投资 方案 ,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讨论 ; (4)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在基 金经理上 报的 资产配 置提 案的基础 上, 讨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个 股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的资 产配 置决议 和重 点个股投 资决 定,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个股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6)在 基金经 理权限 内的 投资,由 基金 经理自 主实 施;超过 基金 经理权 限的 ,须经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方 可实施 ; (7)金 融工程 小组负 责开 发基金投 资组 合的分 析评 价体系及 其它 辅助分 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 供决 策支持 。 3、交易 指令 的下 达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4、投资 风险 的监 控和 管理 (1)监 察稽核 部对投 资风 险的日常 监管 :监察 稽核 部通过交 易系 统检查 包括 投资集 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 资禁 止、 投 资限 制、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对投 资风 险进 行日常 监管 。 (2)基 金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基 金管 理人设 有基 金绩效评 估和 风险管 理岗 位,定 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报 告。 基金 经理 根据 有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中 信标 普 300 指 数收益 率+15 % ×中 信国 债 指数收 益 率+5% ×同 业存 款利 率。 中 信标 普300 指 数选 择中 国A股 市场 中市 值规 模最 大、 流动 性强 和基 本因 素 良好 的 300 家上市 公司 作为 样本 股, 充分反 映了 A股 市场 的行 业代表 性, 描述 了沪 深A 股市场 的总 体趋 势,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信 国债 指数 反映 了交易 所国 债整 体走势 , 是目 前市场 上较 有影响 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 本 基金属 于股 票型基 金 , 但 需 保持不 低 于5% 的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因此 本基 金采 用业 界较为 公认 的 , 市场代 表性 较好 的中 信标 普 300 指数 收益 率 、 中 信国 债指数 收益 率及 同业 存款 利率加 权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评 价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较 高预 期收 益 — 较高预 期风 险的 产品 , 其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投资限制 1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基 金 投 资于股票 资 产的比例 为 60% -95% ,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及短期 金融 工具的 比 例为 5% -40% 。 短 期金 融 工具指 剩余 期限 期 在 365 天以内 ( 包括365 天 ) 的 国家债 券 、 金 融 债券、 央行 票据 、 回 购和 其他债 券及 现金 。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目 前遵 循下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 若 相关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比例 限制 自动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修订, 不受 下述 条款限制 :(a)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千分之 五。 (b)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c)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超过 该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1) —(4) 项规 定 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 务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制或 者进 行管 理; 2 、依照 《民法 通则》 、 《民 事诉讼 法》 、 《 企业破 产法》 、 《基金 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行使 有关 权利 。 所有 参与均 以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并谋求 基金 财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为目 标。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1 年10 月17日复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 年6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998,121,272.28 68.27 其中: 股票


2,998,121,272.28 68.2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7,965,000.00 2.23 其中: 债券


97,965,000.00 2.2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55,851,663.78 14.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6,491,374.96 14.49 6 其他资 产


3,008,624.48 0.07 7 合计





4,391,437,935.50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089,449,455.17 47.69 C0 食品、 饮料 1,269,023,265.96 28.9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9,570,148.12 0.45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60,785,933.55 1.39 C5 电子 1,116.00 0.00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3,012,926.50 0.53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682,118,496.26 15.57 C99 其他 制 造业 34,937,568.78 0.8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773,036,634.29 17.64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14,055,093.00 0.3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8,598,751.52 1.11 M 综合类 72,981,338.30 1.67 合计 2,998,121,272.28 68.43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2,060,000 438,017,800.00 10.00 2 000568 泸州老 窖 9,082,799 409,815,890.88 9.35 3 000858 五 粮 液 6,167,319 220,296,634.68 5.03 4 000869 张


裕A 2,012,318 198,817,018.40 4.54 5 002024 苏宁电 器 15,054,765 192,851,539.65 4.40 6 600062 双鹤药 业 6,218,977 154,168,439.83 3.52 7 600664 哈药股 份 7,675,250 120,501,425.00 2.75 8 000759 中百集 团 10,600,000 116,494,000.00 2.66 9 000028 一致药 业 3,292,879 85,022,135.78 1.94 10 000963 华东医 药 3,375,008 81,911,444.16 1.87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48,305,000.00 1.10 3 金融债 券 49,660,000.00 1.1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660,000.00 1.1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7,965,000.00


2.24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80222 08 国开 22 500,000 49,660,000.00 1.13 2 1101014 11 央 行票 据14 500,000 48,305,000.00 1.10 3 - - - - - 4 - - - - - 5 - - - - -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除 宜宾 五粮 液股 份有 限公司 和哈 尔滨 医药 股份 有限公 司 外, 其 他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未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 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宜宾五 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1 年5 月28 日 发布 “关于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行 政处罚 决 定书》 的公 告” , 监管 机构 认定公 司在 信息 披露 方面 存在违 法事 实, 并对 相关 高管人 员处 以 警告和 罚款 。 本基金 管理 小组 分析 认为 , 五粮 液是 一家 具有 长期 投资价 值的 优质 公司 , 该 处罚不 影响 公司的 长期 投资 价值 , 而 且公司 估值 水平 相对 具有 一定的 吸引 力。 本基 金经 理依据 基金 合同 和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在 投资授 权范 围内 ,经 正常 投资决 策程 序对 五粮 液进 行了投 资。 哈尔滨 医药 股份 有限 公司 所属分 公司 哈药 集团 制药 总厂及 哈药 集团 制药 总厂 制剂厂 于 2011 年6 月17 日分 别收 到哈尔 滨市 环境 保护 局下 达的 《 环境 保护 行政 处罚 事先告 知书》 , 市环保 部门 依法 拟对 上述 企业违 反环 保法 规的 事项 给与行 政处 罚。 本基金 管理 小组 分析 认为 , 哈药 股份 是一 家具 有长 期投资 价值 的优 质公 司, 该处罚 虽 然 有可能 影响 公司 的短 期 业 绩, 但是 公司 已经积 极做 出应对 , 改善 环保状 况 。 公司仍 具备 长期 投资价 值, 而且 公司 估值 水平相 对具 有一 定的 吸引 力。 本 基金 经理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公司 投资 管理制 度, 在投 资授 权范 围内, 经正 常投 资决 策程 序对哈 药股 份进 行了 投资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00,840.93 5 应收申 购款 507,783.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08,624.4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759 中百集 团 116,494,000.00 2.66 重大事 项停 牌 九 、基 金的业 绩 过往一 定阶 段长 城消 费增 值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截至2011 年6月30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4月6 日至 2006 年12月31日 55.16% 1.14% 65.14% 1.22% -9.98% -0.08% 2007 年1月1 日至 2007 年12月31日 113.68% 1.69% 117.98% 1.83% -4.30% -0.14% 2008 年1月1 日至 2008 年12月31日 -51.07% 2.32% -55.10% 2.40% 4.03% -0.08% 2009 年1月1 日至 2009 年12月31日 87.94% 1.64% 72.36% 1.63% 15.58% 0.01% 2010 年1月1 日至 2010 年12月31日 -8.05% 1.26% -8.12% 1.25% 0.07% 0.01% 2011 年1月1 日至 2011年6月30 日 -7.38% 0.91% -2.48% 0.98% -4.90% -0.0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1 年6 月30 日 159.64% 1.64% 149.62% 1.70% 10.02% -0.06%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成 本计 量;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办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 收 盘净 价估 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或按成本确 定公允价 值;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5)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6)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按 本项 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行 。 基 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 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 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或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 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 5 、本基 金收益 以现金 形式 分配,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事先 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 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额 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付 现金;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应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告后( 依 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 基金财 产拨 划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以 及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1 、基 金管 理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 、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为 0.25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其他运 作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支 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 申购额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500 元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所 有,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基金 财产,75 %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 费 率如下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65 天 以下 0.5% 365 ( 含)-730 天 0.3% 730 ( 含)-1095 天 0.15 % 1095 天以 上( 含) 0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 、转 换费 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补差二 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 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为 100 天, 决 定转换 为本 基金 ,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本 基金 )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转出基 金 (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对应赎 回费 率 为0,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 1.2% , 则 可得 到 的转换 份额 及 基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2%) =1,185.77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转入份 额=98,814.23/1.25 =79,051.38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185.77 =1,185.77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 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为 100 天, 决定 转换 为长 城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 基金 (本 基金 )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转出基 金对 应赎 回费率 为0.5% ,申 购补 差 费率 为 0,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对于 实行级 差申 购费率(不同申 购金额 对应不 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 0 。 (3)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资产 。 (4)计算 基金转 换费 用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收费 方式 和费 率水 平,但 最迟 应于 新收 费办 法 开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 的会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更换 会计 师事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务所后 在2 日内 公告 。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 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六)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管理 的股 票型基 金 , 精 选具 有持 续增 长能力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消 费品及 消 费服务 相关 行业 中的 个股 进行积 极投 资 , 属 于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品种, 本基 金力 争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资产 可持 续的 稳定 增值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股权 分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及 资本市 场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 时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 在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争 及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 或上 市公 司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 然本 基 金将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来降 低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于 证券市 场存 在大 幅波 动的 可能,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而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 性 风险 。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技 能、经验 及判 断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其它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 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它风 险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 市场 的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及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 (二)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五)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长城 消费 增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 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 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7) 选择 、 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8)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 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按规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2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金 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 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 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 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⑤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 ⑥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⑧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②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①现场 开会 方式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以上 ;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②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E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40 天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天公告 。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 决 方式、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②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及 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③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3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①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②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③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基 金合 同变 更后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备案 后 5 日内 公告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内 容自公 告之 日起 生效 。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并、 撤销 ;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⑤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⑦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⑧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 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长城 消费 增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 、 对象以 及证 券选 择标准 为: 本基金 所指 的 消 费品 及消 费服务 相关 行业 是一 个行 业主题 概念 , 按 GICS 行 业 分类标 准, 主要包 含以 下行 业: 商业 服务与 供应 品、 耐用 消费 品与服 装、 消费 者服 务 、 媒体、 零售 业 、 日常消 费品 、 医 疗保 健、 金融、 房地 产、 信息 科技 、 电信 业务 、 运 输、 公用 事业、 汽车 及零 部件等 行业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并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 票 、 债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基金投资 组合 中: 股 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 净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及短期 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5%-4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为基 金净资 产的 5% 以上。 短期 金融 工具 指剩 余期限 期 在 365 天以 内 ( 包括 365 天 ) 的 国家 债券 、 金融 债券 、 央 行票据 、回 购和 其他 债券 及现金 。 如以后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该 比例限 制有 影响 的, 本基 金将按 有关 规定 进行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中 , 不 低于80% 的资 金将 投资 于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中 的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同 时, 本基 金将 综合考 虑宏 观经济 状况 、 行业景 气程 度及企 业成 长 性 等因素 , 以不 超过 非现 金 基金资 产 20% 的 部分 投资 于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之 外的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①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②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③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④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资 产 的比例 为60% -95% , 投 资 于 债券 资产 及短 期金 融工 具的比 例 为5% -40% 。 短期 金融 工 具指剩 余期 限期 在 365 天 以内 (包 括365 天 ) 的 国 家债券 、 金融 债 券、 央 行票 据、 回购 和其 他债券 及现 金 。 本基 金投 资权证 目前 遵循 下述 投资 比例限 制, 若相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关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 基金权 证投 资比 例限 制自 动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进 行修 订, 不 受下 述条 款限制:(a)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千 分之五 。 (b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c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百分 之十 ;


⑤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⑥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⑦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①— ④项 规定 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 单。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6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实际 投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7)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8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三)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 金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财产 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管 原件。在基金 运作中签订 的 重大合 同包 括基 金年 度审 计合同 、 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由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上 述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编制 并保管 。 在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由基 金托 管人按 相关 规定 负责 保管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 、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注 册登 记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对账单 。 3 、 每年 度结 束后10 个工 作日内 , 注 册登 记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或在 最后 一个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 者寄送 对账 单。 (二) 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24 小时电话服 务, 提供查询 、 咨询、 投 诉受理等 业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 户服 务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二 十一 、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关于天源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 及开通定投、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4 月 15 日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 复旗下基金所持安信 信托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4 月 27 日 3 长城基金关于在中信证券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4 月 28 日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5 月 6 日 5 关于与通联支付合作开通工商 银行、光大银行、平 安银行借记卡网上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5 月 16 日 6 关 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增 加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5 月 17 日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5 月 26 日 8 关于开通中投证券定投业务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6 月 9 日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6 月 29 日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6 月 30 日 11 关于在华西证券开通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7 月 21 日 12 参加长江证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8 月 8 日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3 参加华宝证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9 月 1 日 14 关于与通联支付合 作 开 通 浦 发银 行 借 记 卡 网 上 交 易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9 月 1 日 15 参加华融证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9 月 16 日 16 关于华融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 及开通定投、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基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1 年 9 月 16 日 17 本报告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 十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 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 城消费 增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年 十一 月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