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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163802)

中银基金:关于开通中国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方式投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合作,面向中国银行借记卡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投资者持有开通网银业务的中国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即可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并享有费率优惠。现将业务详情公告如下:





一、业务开通时间 :2011年11月21日起





二、业务开通范围 :开通网银业务的中国银行借记卡持卡人(需具备合法基金投资资格)





三、适用基金范围 :现已开通网上交易方式的我司开放式基金:中银中国(163801)、中银货币(163802)、中银增长(163803)、中银收益(163804)、中银策略(163805)、中银增利(163806)、中银优选(163807)、中银中证100(163808)、中银蓝筹(163809)、中银价值(163810)、中银双利A(163811)、中银双利B(163812)、中银全球(163813)、中银转债A(163816)、中银转债B(163817)、中银中小盘(163818)。





如有新基金加入网上交易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适用业务范围 :开立基金账户、修改账户信息、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认购或申购、赎回、转换、"现金宝"业务(暂不支持"现金宝"定期充值业务)等。





五、操作说明





1、准备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并开通网银业务。





2、下载并安装"中行网银登录安全控件"。





3、开通中行卡的"理财直付"功能。(登录中行网银,在"电子支付-理财直付"菜单下自助开通)





4、登录我司网上直销平台,按演示流程进行开户,直至提示开户成功。





七、优惠费率





(一)基金申购





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后,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实行6折优惠,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及适用固定费率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二)基金转换





1、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后进行基金转换的,由中银增利、中银双利B、中银转债B转换至原申购费率非0的基金时,享受申购补差费率6折优惠,优惠后补差费率不低于0.6%;转换入基金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及适用固定费用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调整部分基金网上交易转换费率的公告》,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后进行基金转换的,由中银货币转换至原申购费率非0的基金时,享受申购补差费率4折优惠,优惠后补差费率不低于0.6%;转换入基金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及适用固定费用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除上述第1条和第2条列示的转换费率优惠外,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补差费率暂不实行费率优惠。





(三)基金赎回





赎回费率依照基金合同中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相同。





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开展的"现金宝"业务适用"现金宝"业务相关公告中的交易费率,"现金宝"业务详情参见《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通"现金宝"业务的公告》(暂不支持"现金宝"定期充值业务)。





八、信息咨询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九、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