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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300(160615)

鹏华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 说明书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十 一月










































































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09年1 月16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下 发的 《 关于 核准 鹏华 沪深30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09]41 号文 )核 准,进行 募集 , 并经中国 证 监会基金部2009 年4 月3 日基金部函[2009]240 号文件 《 关于鹏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备案确认的函 》确认 合 法 备 案 。 根据相关 法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已 于2009 年4 月3日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于 该日起 正式 开始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运作 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 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基金 交易 价 格与份 额净 值发 生偏离 的风 险 、 基 金管 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指数 投资 有关 风险 、 技 术风险 、 上市 交 易的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1 年 10 月 2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1 年 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招募 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生效 ............................................... 40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0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回 ......................................... 42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49 十、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登 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 统转登记 ....................... 5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1 十九、风险揭示 ............................................................ 7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6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鹏 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 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鹏华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 国(仅为《基 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2










































































3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 》所募集 的鹏华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鹏华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 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 的财产 、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基 金收 益 与分配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基金 的 信息披 露 、 风 险揭 示、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招 募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件 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 资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认 购 或申购 申请 的文 件,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鹏 华沪 深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托 管协 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鹏华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业务 规则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 件合 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束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 务







































































4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 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 理人卖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通 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 场外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 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也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 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 通 过该 等 场所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也称 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 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 及 上市交 易等 场内 基金 交易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 基金总 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系 统 内 转 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不 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跨 系 统 转 登记














投 资 者 将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和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记 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 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 入基 金 )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6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的 股票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收 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 系人 :罗娜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7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 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胡继之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武 汉市 分行办 公室 科长 、 金融 研 究所副 所长 、 所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办 公室 负责人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总 经理 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 、 理 事会 秘书 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党委委 员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 席执 行 官和总 经理 , 同时 兼任 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 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 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董事 ,现 任意 大利联 合圣 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资和 养老 金产 品部 负责 人。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8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李相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 级经济 师 、 研 究员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陕 西省 委办 公 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主 任, 陕西 省经 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 副主任 、 党组 书 记、 主任 , 陕西 省证 券监 管委员 会主 席 , 中 国证 监 会济 南 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 主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 ,山 东证 监局 局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品 委员 会主 任。 宋泓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曾在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作 访问学 者 , 并在陕 西省 社科 院工 作,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世界 经济与 政治 研究 所国 际贸 易研究 室主 任 、 研究员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张新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 会计 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国 籍 : 中 国。 现任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副校 长兼 国际商 学院 院长 , 国 务院 特殊津 贴专 家, 全国 MBA 教育指 导委 员 会委员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FCCA ) ,澳 洲注 册 会计师 (FCPA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孙枫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 高 级 会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武汉 市经 济研 究 所副所 长 , 武 汉市 轻工业 局副局 长 , 武 汉友 谊复 印 机制造 公司 副经 理,深 圳市 财政 局企 财处 处长、 办公 室主 任、 副局 长,深 圳市 商业 银行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 深圳发 展银 行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 总支 书 记,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 籍: 意大 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 先 后在 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黄俞先 生 , 监 事, 研究 生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 中农信 公司 、 正大 财务 公 司工作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高鹏先 生 , 职 工监 事 , 经 济学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法 律 部监察 稽核 经理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登记 结 算部副 总经 理。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同上 。 邓召明 先生 ,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 副总 裁, 经 济 学硕士 , 十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CFA ,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







































































9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债 券 投资 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博 时 价 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 基金 裕泽 基 金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曹毅先 生 , 副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科员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副 主任科 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监 、 渠道部 总监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 境外投 资部 副主 任科 员 、 主任科 员 、 副 处长 ,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吴伟先 生 , 督 察长 , 法学 博士 , 国 籍 : 中 国。曾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法律部 副 科 长 。2001 年 3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公司法 律顾 问、 社保 基金 独立稽 察员 、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靖,国籍 中国, 管理学 硕士,11 年证券 从业经 验 。曾在长城 证券公 司从事 证券研究 工作, 先后 任研 究员 、行 业研究 小组 组长 ;2001 年 6 月 加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从 事 行 业研究 工作 ,2005 年开 始 先后任 鹏华 中 国 50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行 业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6 年8 月至 2007 年4 月任 原 鹏华普 润基 金 (2007 年4 月已转 型为 鹏 华优质 治理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基金 经理 ,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 任鹏 华 优质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2009 年 4 月3 日 起至 今担 任 鹏华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 杨靖 先生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本基金 历任 的基 金经 理: 2009 年 4 月基 金合 同生 效 至今由 杨靖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未发 生变 更。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曾管 理基 金情况 : 杨靖先生于 2006 年 8 月 到 2007 年 4 月 担任 普 润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靖先生于 2007 年 4 月到 2009 年 10 月 担任 鹏华 优质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和 职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 公 司总 裁 邓 召明 先生 、 副总裁 高阳 先生 、 机构 投 资部总 经理 杨俊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冀洪涛 先生 、 基金 管理 部 总 经理 程世 杰先生、 固 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初 冬女士 、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基金 经理 黄鑫 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10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11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力争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12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董事 会下设风 险控制 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 ,主要 负责制定 基金管理 人风险 控制战 略 和控制 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险 等事 项。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 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定期召开 全体中 层及以上 管理人员 会议对 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 , 对业务 过程 中潜 在和 存在 的风险 进行 通报 、讨 论, 并及时 采取 防范 和控 制措 施。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 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司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 不 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13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 方面 进行电 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了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 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14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1 年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25只 , 其 中 封 闭 式7 只 , 开 放 式218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2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年三 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0 年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四次 通过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 明独 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 目前 , SAS70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 守法经 营 、 规 范







































































15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性 原则。内 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 完整性 原则。托 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 都必须有 相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 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性 原则。各 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 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内 控 制度应根 据国家政 策、法 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 独立性 原则。资 产 托管部托 管的基金 资产、 托管人的 自有资产 、 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 资产应 当分 离 ; 直 接操 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 度 的检查 、 评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和 执行 部门 。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严 格分 离 ,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 环 境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 网 络 独立。








2 、 高层检 查。主管 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 理层作 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 者 和 管理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 人事控 制。资产 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16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 经营控 制。资产 托 管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资 产托管部 通过稽核 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 立、数据 和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 制 定了 基 于数据 、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五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1 、 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 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 门,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 控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 务健康 、 稳定 地 发展。








2 、 完善组 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 险 管理。 完善的 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十分 重视内 控制度的 建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 内部风 险控制始 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 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 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 一个系 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 管部 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 人签署的 《 广发核 心精选 股票型 证







































































17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用 的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其 中对 基 金的投 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规规 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 销 机构 : 1)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罗 娜 2)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801B 室 电话: (021 )58825962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 : 李 化怡 4)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武汉分 公司










































































18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011004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 :蔡 颖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19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电话: (0755 )83195834 ,82090060 传真: (0755 )83195049 ,82090817 联系人 :朱 虹、 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95555 (7)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邮政编 码:518001 联系人 :周 勤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 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黄 立哲


电话: (0755 )25859591


联系人 :霍 兆龙










































































20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或(0755 )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 甲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 甲 4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12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阎 冰竹 电话:010-66226044 、66223251 传真:010-66226045 、66226047










































































21 客服电 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 波市 江东 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 波市 江东 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海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4)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 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 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全国 统一 服务 电话: 95527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联系人 :詹 全鑫 客服电 话:95508 网址:www.gdb.com.cn (16)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17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2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62677777-218937 传真: (0755 )83195049 ,82090817 联系人 :陈 晓瑾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8)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43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江波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508 公司网 站 :www.hzbank.com.cn (1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 .hxb .com .cn (20)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岭市 太平街 道三 星大 道16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岭市 太平街 道三 星大 道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江建 法 联系人 : 叶娴 电话: 0576-86109879










































































23 传真:


0576-86109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1)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辛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800-810-88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 建闽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3) 齐鲁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 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千佛山 路 3 号济 南商 业银 行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纬


电话:0531-8202 4184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12839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24 传真:021-62569400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业务传 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任 威 电话:010-85130923 网址:www.csc108.com (26)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03、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 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03、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555 ,95513 联系人 : 盛 宗凌 公司网 址:www.lhzq.com (2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5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李 笑鸣 、金 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3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3)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 11 号 万凯 商务 庭 院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 11 号 万凯 商务 庭 院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邮编:410004 办公地 点: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021-68634518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5) 渤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一大 街2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地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3号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 (022 )022-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3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27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号 码:021-3856595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 (3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755 )82288968


公司网 站:www.cc168.com.cn (3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68816000 传真: (021 )6881500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28 网址:www.ebscn.com (4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468 号 中欣 大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联系电 话:021-62470157


联系人 :黄枫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025-84457777-882 、721


联系人 :李 金龙


客户咨 询电 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黄 晓军


咨询电 话:029-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3)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建 湘路 479 号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刑 铁英 联系电 话:0571-87782047 网址:www.sunsc.com.cn


(4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29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 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 :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4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张 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网址:www.dgzq.com.cn


(4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人民大 街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证 券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高 新宇


联系电 话:0431-5069710


公司网 址: www.nesc.cn


(47)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余雅 娜


联系电 话: 0791-6768763


传真电 话: 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s.com (4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30 传真:0755-82558003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0755 -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 南省 海口 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时 代金 融中 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张 萍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咨询电 话:0551-5161670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 www.hazq.com (5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31 邮箱:luocb@wlzq.com.cn 网址:www.wlzq.com.cn (53)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王 力洲 客服电 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4)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0731-4403360 传真:0731-4403330 联系人 :郭 垒 联系电 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5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65799883 网址:www.cz318.com.cn (56) 东吴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石路 爱 河桥 路28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8088 传真:0512-65581101 联系人 :方 晓丹










































































32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网址:www.dwzq.com.cn (5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袁 丽萍 联系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8)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网址:www.stocke.com (59)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5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先烈中 路 66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 樊刚 正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347 网址:www.gzs.com.cn (60)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202-203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桥盛 联系电 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1) 财通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33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海晓 电话:0571-87828088 传真:0571-87828033 联系人 :乔 骏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网址:www.goodyou.com.cn (6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强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王 飞 咨询电 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6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泳良


联系人 :李珍 咨询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6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晋安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 :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65)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建设 路 2 号










































































34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市 建设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张 智红


电话:010-62267799-6416


咨询电 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66)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际 商会 中 心 48-5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座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7)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明


联系人 :张 明


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册地 址 :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程维 联系电 话:0551-2207936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安 徽地区 :96888 ;全 国:400-8888-7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634400-1171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69)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永叔 路 15 号信 达大 厦 10 -13 楼










































































35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电 话:0791 -6289771 联系人 :徐 美云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70)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71)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邵 一明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72) 江海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269286 传真:0451-82269286


联系人 :葛 新 全国统 一热 线:4006662288 公司网 站:www.jhzq.com.cn


(73) 华 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深 圳总 部)










































































36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 : 王 京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74)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况雨 林


联系 人 : 刘晓 明 电话:0871-35770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75)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6) 银泰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电 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 话 :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 :www.ytzq.net (7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翟 立权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 张 建华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服务热 线:021-63340678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7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雷波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china598.com (80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476 传真:010-88656290 服务热 线: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www.cindasc.com (8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 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静 宁 路 308 号










































































38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电 话:0931-8888088


传 真:0931-4890515


联 系人 :李 昕田


客 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 址:http://www.hlzqgs.com (82)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法定代 表: 岳献 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 -85252656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8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邮政编 码:350003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84)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 徐勇 力 联系人 :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 线:010-66555262 ,66555382










































































39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85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咨询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2、场内发 售机构: 具有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且 符合深 圳证券交 易所风险 控制要 求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其 他相 关业 务公 告 )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 -59378839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联系电 话 :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徐 芳 经办律 师: 陈静 茹、 苏文 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4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金 毅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09]41 号 文批准募集 发 售。募 集期从2009 年 3 月2 日起到3 月 27 日 止, 共募集 1,994,133,345.09 份基金 份额 , 募集户 数 为37,556 户。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于 2009 年4 月3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市 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登 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 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登 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9 年 5 月 8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投资 者可 在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 账户 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 盘买 入和卖出本基 金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9 年5 月5 日 发布 的 《 鹏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1 3、本 基 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 时,本 基 金应暂 停 上 市: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2 亿份 ;


(3) 违反 国家 法律 、行 政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 本基 金 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 暂停上市 情形 消除 后,基金 管理人可 向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提出恢 复上市申 请;经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 本 基 金上市 。 ( 七)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 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 且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 九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若 将 来 条 件 许 可 , 而 本 基 金 采 取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模式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适当的程序使本基金 采取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基 金(ETF )模式进行交易 ,但应提前公告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赎 回 业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办理 场外 申购 、 转 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务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再 办理场 外申 购 、 转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 务。 (一)场外申购、转 换和 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 基金 管理 人 设 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 销中 心; 2、中 国工商 银 行的 指定 网 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 他代 销机 构营 业网 点; 3、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 基金 网 上交易 系统 (具 体业 务规 则与说 明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 转换 与赎 回的 场所 , 并 予以 公 告 。 (二)场外申购、转 换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 、 转 换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除 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在招募说 明 书 中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 日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转 换或 赎 回,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转 换 或者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 转 换 或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转 换和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5 月 8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外 日常 申购 业务。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5 月 8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外 日常 赎回 业务。 4、转 换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5 月 8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外 日常 转换 业务。 5、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开 始时间 本基金 于 2009 年 5 月 8 日 开通了 指定 代销 机构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费率 、业务 规则 等内 容详 见 2009 年 5 月 5 日刊 登的 《鹏 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关于 开放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定期 定







































































43 额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3 月 12 日 刊登 的《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告 》 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刊登 的《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调整 旗下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公告 》 。 6、基金管 理人如果 对申购 、转换或 赎回时间 进行调 整,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场外申购、转 换和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转换 和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 额申请 ,转 换和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认 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仅在转 出的基金 正常开 放赎回, 以及 转入 的基金 正常开放 申购的前 提下, 方可实 现 投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 基 金 转换后 ,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5、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 出、转 入基金份 额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 行, 且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代理销 售机 构须 同时 具备 拟转出 基金 及拟 转入 基金 的合法 授权 代 理资格 ,并 开通 了相 应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6、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转入 本 基金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自动结 转投 资者 待支 付的 收益。 7、基金份 额在转换 成功之 日起,按 照注册登 记机构 最新的 业 务规则计 算转入 部分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间 ,并 按转 入基金 的费 率计 收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相关 基金 费用 。 8、当 日的 申购 、转 换和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 内 撤销 。 9、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场外申购、转 换和 赎回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转 换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者在申 购本基 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 提交转 换、赎 回申请 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44 2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的 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否则 ,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者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款 项 支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 该 退回 款项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投资 者 转换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 做出 相应 转换 。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场外申购、转 换和 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首次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3、转 换的 最低 份额为 2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 换。单 笔转 换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4、 场外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30 份基 金份 额 , 若 某笔 转换 或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 管的单 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 笔转 换或 赎 回业务 应包 括账 户内 全部 基金份 额, 否 则,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将被强 制 转 换或 赎回 。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 、 转换的 份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场外申购份额 、转 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 公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45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 率为 1.2%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 =4,380.06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到 4,380.06 份 基金 份额 。 2、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公 式如 下: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转 出份额 ×转 出净 值× 转出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率 补差费 (外 扣)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补差 费率/ (1+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2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未满 2 年 )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46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5、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6、转 换份 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 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 计 算的 转 出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转 换 费 用 后, 除以 转入 基金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后 确定 。 转 入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7、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七)场外申购、转 换和 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权益 转换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或就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再行 办 理转换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47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4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的转 入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理 。 (九)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理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48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 通过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理 。 (十一)重新开放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重新开 放转 换的 公告 按同 样的方 式处 理。










































































49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三)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办 理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办 理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再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 一)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 关业务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 具体事 项 参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认购 开户相 关内 容)。 ( 三)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







































































50 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为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 日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者 赎回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价 格为 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5 月 8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内 日常 申购 业务。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5 月 8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内 日常 赎回 业务。 4、本基金 场内暂时 未开通 基 金间的 转换业务 ,若届 时开通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及时 公 告。 5、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的 相关 费率 、 业 务规 则等 内容 详 见 2009 年 5 月 5 日 刊登 的 《鹏 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关于开 放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业 务的公 告》 。 ( 四)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申 购和赎 回申 报单位 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规定 为准 。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 束时间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需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场 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务 规则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按 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 其账 户内 必须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51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否则 ,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者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业 务办 理 单位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 业务 办理 单 位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00 元。 2、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调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 2 日内 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基金 份额 份数 保留 到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部分 将以现 金 形式直 接退 还给 投资 人。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回 份额乘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扣 除赎 回费 用后 确定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 七)场内申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整数 位后 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 资金账 户。 例如: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2%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金 余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52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25 =9,640.41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40 份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40× 1 .025=9 ,881.00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81.00 -118.58 =0.42 元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40 份, 退款0.42 元。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 额= 赎回 总金额-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例如: 某投 资者 从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赎 回费 率 为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 10 ,000 ×1. 1 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11,4 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八)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九 )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将 按新 规定 执 行。 (十) 有关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拒绝或暂 停申购 、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基 金 的 转 换、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及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等 请 参见 基 金 合 同 中 关于“基 金份 额 的 场外申 购 和赎回”部分的相 关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 有关规定,并据此执 行。










































































53 十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登记 (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或 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 回 。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方 式, 追 求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之间 的跟踪 误 差最小 化, 力争 将日 平均 跟踪误 差控 制 在0.35% 以 内,以 实现 对沪 深 300 指 数的有 效 跟 踪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 要投 资 于沪 深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此外 ,为 更好 的实 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将少 量投 资于非 沪深 300 成份股 、 新股 (首 次发 行 或增发 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 比例 , 或 将 股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纳 入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54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沪 深 300 指数 。 如果沪 深3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 沪深300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 单纯 更 名除外 ) , 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 大变更导 致沪深 300 指 数 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 指数或 证券市场 上出 现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 更 合 适投资 的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则 ,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 更换 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依 据市 场 代表性 、流 动性 、与 原指 数的相 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 需 履行适 当程 序 , 并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公 告。 (四)投资理念 投资指 数基 金, 就是 投资 中国经 济发 展的 未来 。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投 资方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沪 深 300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指 数 化 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化 进行相 应调 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 因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并 辅之 以金 融衍生 产品 投资 管理 等, 使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的 范围之 内。 1、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紧密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90%的 资产 投资于 沪 深300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 在正 常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将 采用 完全复 制法 , 严 格按目标指数的成份 股权 重构建组合,少数特 殊情 况下本基金将配合使 用优 化方法作为补 充,以 保证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跟 踪。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原则 上通 过指 数复 制法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根 据沪 深300 指 数成 份 股的基 准 权重构 建股 票 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 将 按 照沪 深 300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 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 本基金 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 当遇 到 成份股 停牌 、 流 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 因素 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 买某 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 数的 成份股即将调 整或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时 ,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 结 合研 究分 析 ,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小 跟踪 误差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股 票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沪深 300 指 数 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而 进行相应







































































55 调整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 律法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 购赎 回变 动情 况、 新 股增发 因素 等变 化, 对其 进行 适时 调整 , 以 保证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基 准指数 间的 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误 差最 小 化。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成 份 股的流 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 发现流 动性 欠佳 的个 股将 可能采 用合 理方 法寻求 替代 。 由于 受到 各 项持股 比例 限制 , 基金 可 能不能 按照 成份 股权 重持 有成份 股 , 基 金 将会采 用合 理方 法寻 求替 代。 ①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② 不 定期 调整 当成份 股发 生增 发 、 配 股 、 分 红等 情况 而影 响成 份 股在指 数中 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 将 根据各 成份 股的 权重 变化 及时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成 份股 在标 的 指数中 的权 重因 其它 特殊 原因发 生相 应变化 的 , 本 基金 可以 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调 整 , 并 辅之 以金 融 衍生产 品投 资管 理等, 最终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限 定的 范围 之内 ;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按 标的 指数 权重投 资 的股票 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过 规定 限制 时 , 本 基 金将对 其进 行实 时调 整 , 并相应 对其 他资 产或个 股进 行微 调, 以保 证基金 合法 规范 运作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 配置 。 本 基金 债 券投资 组合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投 资策 略 , 根 据宏 观 经济分 析 、 资 金面 动向 分 析等判 断未 来利 率变化 ,并 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行 个券 选择 。 (六)股票组合的构 建与 调整方法


本基金 采用 以完 全复 制为 目标的 指数 跟踪 方法 , 原 则 上按照 成份 股在 沪 深 300 指数中 的 基准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在发 生以 下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资 产组 合进 行适当 变通 和 调整,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内:


1、因受成 份股股票 停牌限 制、股票 流动性等 其他市 场因素的 影响或因 受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等合 规因 素限 制,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依 据指 数购买 某成 份股 ;


2、预期标 的指数的 成份股 发生新增 、剔除或 成份股 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 行为, 或 因公司 行为 导致 指数 权重 发生变 化;


3、其 他可 能影 响指 数复 制 的因素 ,如 基金 分红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等 。


(七)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56 (3)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其变 更。 2 .投资决策程序 (1)本基 金管理人 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团 队制。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基金 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资 计划 与投 资原 则 ; 决定有 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决 策 、 其 他 重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单 项投 资决 策 ; 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 负责 投 资组合 的构 建、 调整 和日 常管理 等工 作; (2) 基金 经理 根据 沪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考虑 本基 金资 产规 模及 需保留 现 金比例 等因 素, 拟定 本基 金指数 化投 资的 初始 方案 ; (3)基金 经理根据 实际交 易情况、 申购赎回 情况、 对跟踪误 差的监控 结果、 风险绩 效 小组风 险绩 效评 估报 告和 监察稽 核部 风险 监控 和评 估结果 , 采用 相应 的投 资 策略 、 优 化方 法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4)基金 经理在目 标指数 成份股定 期调整信 息公布 前一个月 内,根据 对调整 方案的 分 析预测 以及 成份 股调 整对 股价影 响的 分析 , 决定 采 取提前 调整 还是 事后 调整 的策略 , 增持 可 能进入 目标 指数 的股 票 , 剔 除可能 被调 整出 目标 指数 的股票 ,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交 报告 ,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方可进 行; (5)如出 于更好跟 踪标的 指数的目 的需要投 资于股 票期权、 股指 期货 等金融 衍生工 具 的, 基金 经理 应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提 交报 告 , 说 明 进行上 述投 资的 目的 、 投 资价值 金额 、 可 能产生 的风 险以 及相 应控 制措施 等内 容, 经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后 方可 进行 ; (6) 交易 室根 据基 金经 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7) 风 险绩 效小 组根 据市 场变化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并 提 供相关 绩 效评估 报告 ; (8)监察 稽核部对 投资计 划在合规 性方面的 执行情 况的执行 进行日常 监督和 实时风 险 控制; (9)本基 金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以 公告 。 (八)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57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95%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 ×5% 本基金为沪 深300 指数基金 ,以沪深300 指数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选 择我 国 A 股 市场规 模较大 、流动性 较强、 基本面 良好的300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作为 样本 股,充 分反 映了A 股市场 的行业代表 性,描述了沪深A 股市场 的总体趋势,同时 该指数 还具有指数编 制 方法透 明 、 样 本股 调整 规则 清晰等 特征 ,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 准 。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本基 金各 资产投 资比 例要 求从 而构 建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采用 指数 化操 作的股 票型 基 金 , 其预 期 的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风 险、较 高收 益品 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8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也 可以 开展 相应 的融券 业务 。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于2011 年10月21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1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1、截 至2011 年 9 月30 日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17,897,781.09 94.61 其中: 股票 617,897,781.09 94.6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37,038.60 0.05 其中: 债券 337,038.60 0.0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385,941.41 5.27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48,817.26 0.07 7 合计 653,069,578.36 100.00 2、截 至2011 年 9 月 30 日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9 本基金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未持 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 (2)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517,942.88 0.54 B 采掘业 75,950,028.75 11.65 C 制造业 225,782,300.78 34.65 C0 食品、 饮料 44,421,704.47 6.82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2,226,837.77 0.34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2,520,840.30 1.92 C5 电子 7,807,546.94 1.20 C6 金属、 非金 属 53,424,625.35 8.2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76,429,235.36 11.73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7,751,897.31 4.26 C99 其他制 造业 1,199,613.28 0.18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供 应业 12,468,907.28 1.91 E 建筑业 17,315,536.11 2.66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2,580,451.56 3.47 G 信息技 术业 20,983,514.27 3.2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9,051,360.77 2.92 I 金融、 保险 业 173,027,032.51 26.55 J 房地产 业 29,053,534.53 4.46 K 社会服 务业 5,147,270.22 0.7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355,052.87 0.21 M 综合类 11,664,848.56 1.79 合计 617,897,781.09 94.82 3、 截 至2011 年9 月30 日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积 极投 资前五 名与 指 数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1)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9 月30 日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 票。 (2)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60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3,457,482 19,085,300.64 2.93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586,176 17,543,106.56 2.69 3 601318 中国平 安 429,682 14,424,424.74 2.21 4 601328 交通银 行 2,936,881 13,157,226.88 2.02 5 600000 浦发银 行 1,435,560 12,259,682.40 1.88 6 601166 兴业银 行 968,452 11,999,120.28 1.84 7 601088 中国神 华 423,023 10,719,402.82 1.64 8 601939 建设银 行 2,308,346 10,156,722.40 1.56 9 600519 贵州茅 台 53,203 10,139,959.77 1.56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893,014 10,046,407.50 1.54 4、截 至2011 年 9 月 30 日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337,038.60 0.05 7 其他 - - 8 合计 337,038.60 0.05 5、截 至2011 年9 月30 日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8 国电转 债 3,460 337,038.60 0.05 注:上 述债 券明 细为 本基 金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持 有的全 部债 券。 6、截 至2011 年9 月30 日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截 至2011 年9 月30 日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61 本基金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未持 有权 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股票 。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5,974.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69,968.14 4 应收利 息 6,458.47 5 应收申 购款 266,416.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8,817.26 (4)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5)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9 月30 日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9 月30 日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 票。 (7)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报 告中所 列







































































62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成立时 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2009 年4 月3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1.11% 1.75% 36.80% 1.87% -5.69% -0.12% 2010 年1 月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63% 1.51% -11.77% 1.50% -0.86% 0.01% 2011 年1 月1 日 -2011 年9 月 30 日 -16.19% 1.20% -16.61% 1.20% 0.42%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2011 年9 月30 日 -4.00% 1.51% 0.66% 1.55% -4.66% -0.04%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 较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注 1: 业绩 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95%+ 银行 同 业存款 利率 ×5% 。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4 月 3 日 生效 。 注 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 计) 。










































































63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债券 的应 计 利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 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64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65 (1)送股 、转增股 、配 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 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66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克 服的不 可抗 力情 况, 按下 列有关 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67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国家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场内认 购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资 者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 序 等有 关事 项 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8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 额、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7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69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场 外、 场内 的申 购费 率 相同 ,具 体费 率如 下 : 申购金 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 100 万≤ M <250 万 0.8 % 250 万≤ M <500 万 0.4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2、转 换费 本基金 目前 仅可 办理 场外 转换业 务, 场内 暂未 开通 基金间 转换 业务 。 具体转 换费 率、 计算 公式 及 转换 业 务规 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 刊 登的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换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 。 3、赎 回费 :本 基金 的场 外 赎回费 率按 持有 年限 逐年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70 Y ≥2 年 0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5%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 换费率 、 赎回 费率 和收 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定 并在 《 招募 说 明书 》 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 可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和 基金转 换费 率。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1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72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已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2、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将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 人 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 公告 的《鹏 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及 《鹏 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 协议》 。 3、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事 宜 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公 告的 《鹏 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9 年 4 月 4 日刊 登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9 年 4 月 3 日生 效 。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于 2009 年5 月5 日 公告 的《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










































































73 6、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9、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4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75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九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较高风 险 、 较 高收 益品 种 。 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 风险 、 基 金交 易 价格与 份额 净值 发生 偏离 的风险 、 管理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指 数投 资 有关风 险 、 技 术 风险、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标的指数的风 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76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 出现 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 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 指数 波 动 ,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及股权 分置 改革 与非 流通 股流通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77 6、 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能力 ,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 平、 技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程度 。


7、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缺 乏卖 空 、 对 冲机 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三)基金交易价格 与份 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 险





本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价格 可能 不同 于份 额净值, 从 而产 生折 价或 者 溢价的 情况,虽 然基金 的份 额净 值反 映基 金投资 组合 的资 产状 况, 但 是交易 价格 受到 很多 因素 的影响,比 如中 国的经 济情 况、 投资 人对 于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 及本 基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尚处 于发 展阶 段 , 应对基 金赎 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股 票 市场 系 统性 风险 较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 如 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基金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七)上市交易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 生风险 ; 同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的可能 。 (八)其他风险










































































78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 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9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80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业 务规则》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81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82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 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 券托管账 户 ,负 责基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83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84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85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86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87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 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88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89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0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查阅 , 并 同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 人的网 站 , 供 投资 者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的时 间内获 得基 金合 同的 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 但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 准。










































































91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募集 基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罗娜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 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有 效 期至 2008 年9 月 4 日)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款 业务 ; 保管 箱服 务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企 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 年 金账 户 管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 注册登 记 、 认 购、







































































92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贷 款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服 务 ;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网上 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 要投 资 于沪 深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此外 ,为 更好 的实 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将少 量投 资于非 沪深 300 成份股 、 新股 (首 次发 行 或增发 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 比例 , 或 将 股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纳 入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 要投 资 于沪 深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此外 ,为 更好 的实 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将少 量投 资于非 沪深 300 成份股 、 新股 (首 次发 行 或增发 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 比例 , 或 将 股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纳 入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本基金 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93 b、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c、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届时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定 进行 融资 。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也 可以 开展相 应的 融券 业务 。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 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94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 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95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96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97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 户”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金 终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金 份 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 若 基金 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98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并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99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00 a、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估 值差 错处 理










































































101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102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103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 资者提 供包 括基 金的 转换 、 定 期定 额 交易等 多种 形式 的交 易服 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phfund.com.cn) , 更加 方便 、快 捷地办 理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基 金 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 投资者 提供 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二)交易资料寄送 服务










































































104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交 易对 账单 、《鹏 友会 通讯 》等 资料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 信平 台、 呼叫 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 定期 为 客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通过手 机短 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 月 度 短信账 单 、 持 有基 金净 值 短信等 ; 通过 邮件 定制 的 信息包 括 : 鹏 友 会周刊 、 电子 对账 单等 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业 务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 况 , 适时调 整发 送的 定制信 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公 司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 过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 件号码 ) 和 查询密 码进 入查 询账 户 , 享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对 账单 打印 、 理 财刊 物查 阅 等服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日的 工作 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提 供咨 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 周7×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周五天 ,每 日不 少 于 9 小 时的座 席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外 )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投 诉 、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由 各代销 机构 受理 后反 馈给 我公司 跟进 处理 。 (七)“鹏友会”俱 乐部 凡购买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自 动成 为鹏 华投资 者俱 乐部 “鹏 友会 ”的会 员 。 “鹏友 会 ” 俱 乐部 旨在 提 供一个 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 平台 , 通 过举 办丰 富多 样 的客户 活动 促进 投资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者之 间的 沟通 和交 流。 (八)服务质量监督 员 为主动 接受 社会 各界 监督 , 公 司建 立 “ 服务 质量 监 督员 ” 机 制, 聘请 社会 各 界人士 对客 户服务 工作 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105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4月14 日 鹏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2011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4月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4月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5月5 日 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5月1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5月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复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6月1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6月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银行网 上银 行、 移动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6月30 日 鹏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2011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7月2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及 手 机 证 券 交 易 申购费 率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8月5 日 鹏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2011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8月25 日 关 于 使 用 农 行 卡 在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9月1 日 关 于 使 用 工 行 卡 在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9月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册登记( 分 TA )系 统 升级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9月14 日










































































106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0 年4 月3 日至 2011 年 10 月2 日 止。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鹏华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 集的 文件 2、 《鹏 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3、 《鹏 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注册 与 登记过 户委 托代 理协 议》 4、 《鹏 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 议》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1、 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1 年 1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