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多元A(070015)

嘉实多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 实 多元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 依 据 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8 年6月27日 《 关于核 准嘉 实 多 元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 可[2008]865 号 ) 和2008 年7 月30日 《关 于同意 嘉实 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 排 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08]324号 )的 核准 公 开发售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9 月10 日 正式生 效 。 本 基金 类型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 根 据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属于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四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根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嘉 实多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债 券基 金, 风险 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合基 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 属 于较 低 风险 、 较 低收 益的 品种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本基金 分 为 A 、B 类,A 类收取 认 (申 ) 购 费和 赎 回费 ;B 类不 收取 认 ( 申 ) 购 费和 赎 回费, 但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六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1 年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9 月 10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 ( 未 经审计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安 排 ............................................................ 40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2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42 九 、 基 金转 换 ................................................................. 49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冻结 与 解冻 ...................................... 53 十 一 、 基金 的 投资 .............................................................. 54 十 二 、 基金 的 业绩 .............................................................. 62 十 三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64 十 四 、 基金 的 财产 .............................................................. 64 十 五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5 十 六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0 十 七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1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2 十 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3 二 十 、 风险 揭 示 ............................................................... 78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79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82 二 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5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0 二 十 五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1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12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 112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5 号<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与格式>》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2.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不 包 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3.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 性文件 4. 《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5. 《销 售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6. 《运 作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7.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8.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9.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0.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嘉 实 多 元 收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即 用 于 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构 、 基 金 的募集 、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 基 金 的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11.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嘉 实多 元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12. 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13. 《 业务 规则 》 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16.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7.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 者 19. 基 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机 构 20.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1.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22.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3.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25.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26.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组 织 27.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管 理 机构 28.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的 总称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之日 30. 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31.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32. 日/ 天 指公历 日 33. 月 指公历 月 3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开 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36.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37.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8.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申 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41.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要 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42. 巨 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43. 基 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44. 交 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45. 销 售服 务费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46.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计 算和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47. 转 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48. 基 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9.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0.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54.货币 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55.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56.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 管 理公 司之 一 , 是 中外 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 册地上 海 , 总 部 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南京 、 福州 、 广 州 分 公司 。 公 司获 得 首批 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 格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 票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结 构产 品 投 资部 、 机 构投资 部 、 研究部 、 交易 部、 风险 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法 律 部、 产品 管理 部、 机构 业 务团队 、 渠道 发 展部 、 营 销策 划部 、 客 户 服务部 、 电子 商务 部、 信 息技术 部 、 基金 运 营部 、 登记结 算部 、 财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战略 发展部 等部 门。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定 量投 资部 、 结 构产 品 投资部 和机 构投 资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研 究部 负责 行业 、 上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 研究 。 交 易部 负 责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分 析与 管理 、 投 资流 程 、 绩效 考核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监察稽 核部 和法 律部 负责 对公司 及其 员工 遵守 国家 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公 司内 部 规章制 度等 情 况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 产 品 管理部 负责 新产 品开 发以 及相关 的市 场营 销研 究 、 法律环 境研 究和 理财策 略研 究等 。 机构 业务 团队 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 户、 机构 客户 及高 端个 人 基金销 售的 开发 与维护 。 渠道 发展 部、 营 销策划 部 、 电 子商 务部 、 客户服 务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 基 金销 售、 客 户服务 、 销售 渠道 管理 等 业务 。 基金 运 营部 、 登 记 结算部 、 信息 技术 部 负 责 公司信 息系 统的 日常运 行与 维护,跟 踪研 究 新技术,进 行相 应的 技术 系 统规划 与开 发、 基金 会计 核算、 估值 、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 登记 和 清算等 业务 。 财务 部负 责 公司财 务工 作 , 人 力资 源 部负责 公司 企业 文化建 设 、 文 字档 案、 后 勤服务 、 人力 资源 管理 、 薪酬制 度 、 人 员培 训、 人 事档案 等事 务等 综合事 务管 理。 战略 发展 部负责 公司 经营 战略 规划 、 新业 务发 展等 。 3、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1 年9月30 日,基 金 管理人共管 理2 只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27 只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 封闭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 闭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 深300 指数 (LOF ) 、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嘉 实主 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合、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股 票 、 嘉实 回报混 合 、 嘉 实 基本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 、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股 票 、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 嘉实 领 先成长 股票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联接 、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 实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基金 。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国社 保基 金 、 企业年 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安奎先 生 , 董 事 长 , 大学 本科 , 中 共党 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长 ;吉林天 信投资 公司总经 理;中诚 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2011 年8 月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 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北 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 至今 任嘉实 基金管理 有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限公司 总经 理。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生 。1990 年至 今 任海问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Wolfgang Matis 先生, 董 事, 德 国籍, 法兰 克福 商 学校经 济 专 业 (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全球 固定 收益负 责人 、 全 球市 场负 责人, 董事 总 经 理(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公司( 法兰 克福) 董事 会成员 、CEO 兼发 言人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 澳 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 纽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纽 约) 全球 首 席运 营官 、MD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 北 京大学 法 学学科 从事 博士 后研 究工 作,2000 年 7 月至 今历 任 清华大 学法 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清 华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教 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 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术 合作 公 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公 司 , 历任市 场部 副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硕士 。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 曾任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 京 焦女 士, 副总 经理 ,武 汉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加拿 大 大不 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 责人 ; 平安 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3 月加盟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茜女 士, 武汉大 学 工 商 管理硕 士,9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任武 汉 市商业 银行 信贷 资金管 理 部总经 理助 理,2002 年7 月至2002 年8 月 任职 于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固定 收 益部,2002 年9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职于 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2003 年10 月25 日 至2008 年11 月7 日任长盛 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05 年12 月12日 至2008 年11 月7 日任 长盛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11 月 加盟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公 司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2011 年3 月23 日 至今 任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经理 ,2009 年2 月13 日至 今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8 年9 月10 日至2009 年11 月5 日 , 刘熹 先生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 先 生、 公司 副总 经理 戴京 焦 女士 、 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助 理詹 凌蔚 先生 、总 经理助 理陶 荣辉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 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3、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禁止 将基 金财 产用 于下列 投 资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 各 部门 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司 董事会对 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 任。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最高 决策机 构,由公 司总经理 、副总 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3)风险 控制委员 会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 决策机 构,由公 司总经理 、副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 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 全面 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督察 长积极对 公司各 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察 稽核部: 公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稽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务 部门:部 门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 险控制 第一责任 人,对本 部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位 员工:公 司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 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司 设置的组 织结构 ,充分体 现职责明 确、相 互制约的 原则,各 部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 公 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 包 括 民主 、 透 明的 决策 程 序 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 以 及 健全 、 有 效的 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司 建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健 全激励 约束机制 ,确保公 司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司 建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对 公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立 完善的基 金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 值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度, 基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8)建立 科学、严 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明确 划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和 交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 人员的 重叠。投 资、研究 、交易 、IT 等重 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立 和维护信 息管理 系统,严 格信息管 理,保 证客户资 料等信息 安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 务标准 ,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 理, 规范 基 金 宣传 推介 ,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 由 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照 查核 项目 和查 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 监 察 部核查 ,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 度 、 业务 符合 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 设 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 估表 ,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 和分析 , 并由 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 (010 )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服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立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1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2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18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2005 、 2007 、 2009 年 三次 顺利 通过 评 估组织 内部 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 审 阅后 ,2010 年中国 工商 银 行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资产托 管部 第四 次通 过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 表 明 独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 目前, SAS70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 二)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 督。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 察 工 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并 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 经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律 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 管 部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托 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 他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资产应 当分 离;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 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四)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 络独立 。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管 理 者,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 监控 防 线”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 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 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 输线路 的冗 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 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五)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 理的直 接领 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 展。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风 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共 同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参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 负责, 通过 建立 纵 向 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 业务 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 个系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 基 金 的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1. 直销机构


(1)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附 楼二 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 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3)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7)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6157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9) 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12) 广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 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00193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 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15) 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16)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 )85709787 传真 (0532 )8570979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2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4)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6)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陈 聪 电话 ( 0755 )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961200.net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 )6691337 传真 (0535 )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 利兵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16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9)96527 、 4008096527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2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3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 系人 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服电 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3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路1099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 (0755 )22197874 传真 (0755 )25879453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007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 )22118343 传真 (0769 )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F (200001 )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虞谷云 电话 (021 )61616206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3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8)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4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04)、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庞 晓芸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9551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4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5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5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05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5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5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住所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 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63)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6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 )85783750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6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1) 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72)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73972 传真 (0791 )62886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74)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75)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7)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9)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219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8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4)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 0931 ) 4890208 、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1013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8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9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5832 8366 传真 010-5832 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93)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94)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9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9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9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博 爱大 厦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陈康菲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 )63786464 传真 (023 )63786311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2) 日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8086830 (10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0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cn (10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 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106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10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109) 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 全国 ) , 96100 ( 广西 ) 网址 www.ghzq.com.cn (11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2008 年6月27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核 准嘉实多 元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08]865 号) 核准 募 集。 ( 二 )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 约型 开放 式。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 ) 基金 存续 期 : 不定 期。 ( 四 )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募 集期 限: 自2008年8 月4日 起至2008 年9月5日 止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 基金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进行 募集。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五 )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及利 息处 理方 式 1、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 金A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均 为1.00 元 人民 币 。 2、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 其中,A类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收 取认购/ 申购费 , 不收取销 售服务 费;B类 不 收取认购/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3% 。 本基 金A类、B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3、认 购费 率 (1) 投资 者在 认购A 类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 率按 认购 金额 递减 , 具体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4% 3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陈宇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率为0。 4、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面值均 为 人 民币1.00 元。 (1)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可 得到9,950.35 份A类 基金 份 额。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B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数=(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B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 这 10,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数=(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 , 加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得 到 10,005.00份B 类基 金份 额。 (3)认购份数保留至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6、基金募 集期间 , 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08 年9 月10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 本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业 务的开放 日为上 海 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日。 开放日直 销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 9 :30 -15 :00 ;代 销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应以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时间 为准 。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2008 年9 月17 日 起开 始 办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本基金 份额分为 多个类 别,适用 不同的申 购费率 或销售服 务费率, 投资者 在申购 时 可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类别 的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同一 份额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 份 额 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份 额确 认日 期在 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 以 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6、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 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有 足够 的相 应份 额类 别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 赎回 申请 并不 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申购采 用全 额 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5,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直销 中心 柜 台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 但 已 认购本基 金 的投资 者可以 适用 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1,000 元;追 加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不 同份额 类别 基金 分别 受上 述首次 申购 金额 、追 加申 购金额 限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相 应份 额类 别的 基金余 额 不 足10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 性 赎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1000份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额 一次 性 全部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对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两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的5%。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前端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个人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和 电 话 交 易 系统申购本基金A 基 金 份 额 实行申 购 费率优惠 ,其申购 费率不 按申购金 额分档, 统一优 惠为申购 金额的0.6 %;但 招商银行 借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记卡 、 中 国建 设银 行龙 卡 、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中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持卡 人 , 申购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费率 执行 。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其申 购 费率不 按 申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 ,优 惠 后费率 如果 低于0.6% ,则 按0.6% 执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购 费. 本基金B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0。 、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5%。 本基金 对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A 类基金份额的 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 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 间越长 ,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 率越低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90 天 0.30% ≥9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为0 。 3、如果投资者过于频繁 申 购、赎回本基金, 可 能以 各种形式损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例如 : 导 致基 金的 交 易费用 或变 现成 本增 加 , 减少长 期持 有人 的回 报 , 或使得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等, 则本 基金 对上 述过 于 频繁交 易的 申购 、 赎回 可 以采取 特殊 的申 购费率 、或 赎回 费率 ,也 可以采 取特 殊的 收费 方式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两个 工作 日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B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T 日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 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资 者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时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当投资 者赎 回B 类 基金 份额时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0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 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 以下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定 两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A 类基 金份 额均 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持有时 间 <90天 ≥90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3%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33 0 赎回金 额(f=d-e) 10,967 13,000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各个 基金 份额 类别单 独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 式 为计算 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单位为 元 , 计 算结 果保 留 在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 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5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2 、除非出 现如下情 形,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4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2)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两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两 个工 作日 , 在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 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2008 年10 月20 日 起。 (二)适用基金转换 的基 金范围 嘉实多元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嘉实多元 债券A 、嘉实多 元 债券B )与嘉实 基 金 旗 下原 有 其他17 只 开放式 基 金间 的 互转 (包 括:嘉 实 成长 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稳健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增长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债券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 服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策 略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货 币市 场 基金 、 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 资基金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量 化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主 题新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嘉实深证 基本面12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三)基金转换费用 1 、嘉 实货币 市场 基金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资 基金 与 嘉实多 元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互换 , 转换 费率 计算 公式 如下: (1 )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 嘉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为 嘉实 多元 债券 A 时 , 转 换费 率为嘉 实多 元债券 A 的 申 购费率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转换 费 率)+M 转换费 用= (转 出份 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 费 率 )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 嘉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与嘉实 多元 债券 B 互换 时 ,无转 换 费用。 2 、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包 括嘉 实多 元 债券A 、 嘉实 多元 债券B ) 与嘉 实 基 金 旗下 原 有其 他15 只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嘉 实成长 收 益证 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稳 健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债券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服务 增 值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策略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研 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量 化阿 尔 法股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 实 价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间的 互转 ;嘉实 多元 债券A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转入 嘉实货币 市场基金 、嘉实 超短债证 券投资基 金时, 均采用“ 赎回 费 + 申购费 率补差” 算 法,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申购 补差 费 率 G 为 零;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 回费 的 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除外 ) 。 根据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 券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全部 归入 该基 金资产 ( 注: 在运 作期 和 间歇期 , 该基 金 按不同 的方 式收 取赎 回费 )。 注: 自 2010 年 5 月 26 日 起,暂 停嘉 实主 题混 合的 转入业 务;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暂停嘉 实增 长混 合的 转入 业务;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 起嘉实 策略 混合 实施 暂停 转 入业 务。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相 关公 告。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四)基金转换的其 他业 务规则 1 、基 金转 换的 时间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 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采 用份 额转 换原 则 ,即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 、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 撤销;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3 )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转换 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4 ) 、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售 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换 。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5 )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更 改 上 述原 则, 但应在 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告 。 5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 工 作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 出 基 金份 额、 增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者 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于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本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 未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7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①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转 入申请 ; ②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③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④其他 可能 对 基 金业 绩或 流动性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 情形; ⑤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 ⑥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转出 申请 : ①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 项; ②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③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④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 转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⑤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3 ) 如 发生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或本 公告 中 未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 管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 应 当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 结与 解冻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 控制风 险和保持 资产流动 性的前 提下,本 基金通过 谋求较 高的当期 收益,力 争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央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等 债券类 资产 , 及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公 开增 发的 股票 ;持有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得的股 票 ;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对现 金 和到期 日不 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融 工具 或金 融衍 生工 具,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 念 在控制 基金 组合 下行 风险 的前提 下 , 多 元化 的低 风险 赢利模 式 , 能 够穿 越各 种市 场变化 , 持续避 险增 收。 (四)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 置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在本基 金投 资管 理计 划中 , 投资策 略由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计划 和自 下而 上的 单个证 券 选择计 划组 成 。 本 基金 根 据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 国 家 宏观政 策趋 势 、 行 业及 企 业盈利 和信 用状 况、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市 场 估值水 平及 预期 收益 等等 的动态 分析 , 在限 定投 资 范围内 , 决定 债 券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并 跟踪 影响 资 产配置 策 略 的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 定 期对 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 在进行 债券 类资 产的 组合 配置策 略时 , 本基 金将 通 过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 货 币 及财政 政策 趋势、 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 、信用 息差 水平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决定 债券 类资 产的组 合配 置 ; 在进行 权益 类资 产的 组合 配置策 略时 , 本基 金将 通 过动态 跟踪 行业 景气 度和 估值水 平 , 决 定 权益类 属资 产的 组合 配置 。 本 基金 的权 益类 资产 投 资作为 债券 类资 产投 资的 辅助和 补充 , 以 本金安 全为 最重 要因 素。 本基金 将审 慎考 察二 级市 场股票 投资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情况 下 , 争取为 投资 者获 得长 期稳 定的回 报。 2、 债券投 资策 略 (1) 债券 投资 (可 转债 除 外) 在本基 金的 债券(可 转债 除 外)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略 , 在宏观 经济 趋势 研究 、 货 币及财 政政 策趋 势研 究的 基础上 ,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和债 券市 场供求 关系 研究 为核 心 , 结合信 用息 差水 平分 析和 收益率 曲线 形态 分析 , 实 施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组合 管理 , 以获 取较 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所 采取 的主 动投 资策 略涉及 债券 组合 构建的 三个 步骤 :确 定债 券组合 久期 、确 定债 券组 合期限 结构 及类 属配 置、 单个资 产选 择 。 其中, 每个 步骤 都采 取特 定的主 动投 资子 策略 ,以 尽可能 地控 制风 险、 提高 基金投 资 收 益 。 ① 确定组 合久期。 本基金 将通过积 极主动地 预测市 场利率的 变动趋势 ,相应 调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配置 , 以达 到 提高债 券组 合收 益 、 降 低 债券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目的 。 在 确定 债券 组 合久期 的过 程中 , 本基 金 将在判 断市 场利 率波 动趋 势的基 础上 , 根据 债券 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 当前形 态, 通过 合理 假设 下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 合久期 。 ② 确定债 券组合的 期限结 构和类属 配置。在 债券组 合的久期 确定后, 本基金 将通过 收 益率曲 线形 态分 析和 类属 资产相 对估 值分 析, 在组 合 期限结 构和 类属 配置 两个 主要方 面对 组 合进行 优化 , 以达 到在 相 同组合 久期 的条 件下 , 进 一步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的 目的 。 在 组合 优 化的过 程中 , 本基 金将 根 据各类 属债 券资 产当 前的 收益率 曲线 , 在给 定组 合 久期以 及其 他组 合约束 条件 的情 形下 ,通 过嘉实 债券 组合 优化 数量 模型, 确定 最优 的期 限结 构和类 属 配 置 。 ③ 单个资 产选择。 在确定 债券组合 的期限结 构和类 属配置后 ,本基金 将通过 个券相 对 价值分 析 、 波 动特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分 析 , 在 风险 收益 特征等 方面 对组 合进 行进 一步的 优化 , 以达到 在相 同期 限和 类属 的条件 下 , 更 进一 步降 低 组合风 险 , 提 高组 合收 益 的目的 。 在单 个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资产选 择的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通 过嘉 实债 券 ROLL-DOWN 模型 和 RICH-CHEAP 模 型选择 相对 价 值低估 的单 个债 券, 并通 过凸性 分析 选择 波动 特性 最优的 单个 债券 。 针对企 业 (公 司) 债以 及 短期融 资券 等与 信用 等级 相关的 债券 , 本基 金还 将 在充分 运用 嘉实信 用评 级模 型的 基础 上, 优先 选择 信用 风险 最 低的单 个债 券 , 从 而在 最 大程度 上规 避债 券投资 的信 用风 险。 (2) 可转 债投 资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其投 资风 险和 收益 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 , 本 基 金将根 据可 转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和 到期 收益率 来判 断其 债性 , 根 据 可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和Delta 系 数来 判 断其股 性 。 当 可转 债类 属 资产的 债性 较强 时 , 将 参 照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 策略 予以管 理 , 当可 转债类 属资 产的 股性 较强 时,将 参照 股票 类资 产的 投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新 股申购 、公 开增 发等 一级 市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1) 新股 申购 、公 开增 发 等一级 市场 投资 在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的过程 中,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全面深 入地 把握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 运用嘉 实基 金的 研究 平台 和股票 估值 体系 , 深入 发 掘新股 内在 价值 , 结合 市 场估值 水平 和股 市投资 环境 ,充 分考 虑中 签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 效识别 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好 收益 。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采 用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结合 自下 而 上 的个 股选 择策略 。 在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 的核心 方法 是 : 针 对主 要 行业 , 适 度均 衡配 置。 充 分借鉴 内部 和外部 研究 观点 ,动 态跟 踪行业 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确定 或调 整行 业配 置比 例。 在个股 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 将在行 业配 置比 例确 定的 基础上 , 优先 选择 行业 内 具备完 善的 法人治 理结 构和 有效 的激 励机制 、 明 显受 益于 行业 景气、 根据 动态 市盈 率、PEG 等 指标 衡量 的估值 水平 相对 偏低 的上 市公司 。 4、 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基 金 权证投 资将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 在 采 用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 风险套 利 , 尽 力 减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 求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5、 投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①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② 宏 观经济、 微观经济 运行状 况,货币 政策和财 政政策 执行状况 ,货币市 场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③ 分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告 ,为 投资 策略 提供依 据。 (2) 决策 程序 ④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和不定 期召开会 议,根据 基金投 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 判断决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 定 。 ⑤ 相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宏 观经济 主要 是利 率走 势等 进行分 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⑥ 基 金经理根 据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议 ,参考研 究部门 提出的报 告,并依 据基金 申 购 和赎回的 情况控制 投资组 合的流动 性风险, 制定具 体资产配 置和调整 计划, 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⑦ 交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指 令,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 交易。 ⑧ 监 察稽核部 负责监控 基金的 运作管理 是否符合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和 公司相 关 管 理制度的 规定;风 险管理 部门运用 风险监测 模型以 及各种风 险监控指 标,对 市 场 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 测算, 对基金组 合的风险 进行评 估,提交 风险监控 报告;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根 据市 场变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 (五)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① 承销证 券; ②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③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④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⑤ 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⑥ 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⑦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该证券 的10% ; c、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k、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3.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中 国债券 总指 数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 较 强的 权威 性和 市 场影响 力,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长 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率 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 合基金 ,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1 年10 月1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 报告期 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07,620,531.27 14.75 其中: 股票


307,620,531.27 14.7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07,442,718.20 67.49 其中: 债券


1,407,442,718.20 67.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1,895,877.84 14.0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841,918.06 1.38 6 其他资 产


49,752,692.42 2.39 7 合计





2,085,553,737.79





100.00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0,264,556.43 0.66 B 采掘业 31,889,532.88 2.06 C 制造业 156,981,115.55 10.12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7,351,613.60 1.12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8,627,385.33 0.56 C5 电子 3,356,914.00 0.22 C6 金属、 非金 属 37,733,998.14 2.4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61,433,721.32 3.96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8,477,483.16 1.84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41,435,747.04 2.6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4,340,000.00 0.92 G 信息技 术业 24,658,579.37 1.5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705,000.00 0.24 I 金融、 保险 业 12,156,000.00 0.78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2,190,000.00 0.79 M 综合类 - - 合计 307,620,531.27 19.83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668 中国建 筑 9,000,000 30,420,000.00 1.96 2 000786 北新建 材 1,200,000 15,648,000.00 1.01 3 600406 国电南 瑞 429,400 15,020,412.00 0.97 4 601699 潞安环 能 500,000 14,595,000.00 0.94 5 601006 大秦铁 路 2,000,000 14,340,000.00 0.92 6 000651 格 力电 器 700,000 13,993,000.00 0.90 7 600880 博瑞传 播 1,000,000 12,190,000.00 0.79 8 601113 华鼎锦 纶 971,168 12,091,041.60 0.78 9 600582 天地科 技 599,930 11,182,695.20 0.72 10 601886 江河幕 墙 568,408 11,015,747.04 0.7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37,542,000.00 15.31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9,609,000.00 16.7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9,609,000.00 16.73 4 企业债 券 748,441,796.00 48.2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9,497,000.00 5.12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2,352,922.20 5.31 8 其他 - - 9 合计 1,407,442,718.20 90.72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05 11 附息 国债05 1,500,000 147,345,000.00 9.50 2 122065 11 上港 01 1,250,000 121,750,000.00 7.85 3 110411 11 农发 11 1,200,000 120,600,000.00 7.77 4 110238 11 国开 38 900,000 89,289,000.00 5.76 5 112028 11 冀 能债 700,000 67,900,000.00 4.38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在本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5,441.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975,340.9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046,695.41 5 应收申 购款 1,225,214.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752,692.42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26,223,000.00 1.69 2 113001 中行转 债 20,927,700.00 1.35 3 110011 歌华转 债 15,426,331.20 0.99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886 江河幕 墙 11,015,747.04 0.71 IPO 网 下锁 定三 个月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1 ) 嘉实 多元 债券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9 月 10 日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09% 0.20% 10.06% 0.33% -4.97% -0.13% 2009 年年度 10.22% 0.40% -1.24% 0.10% 11.46% 0.30% 2010 年年度 10.29% 0.27% 1.92% 0.10% 8.37% 0.17% 2011 年上半年 -0.90% 0.28% 1.03% 0.08% -1.93% 0.20% (2 ) 嘉实 多元 债券 B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9 月 10 日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99% 0.21% 10.06% 0.33% -5.07% -0.12% 2009 年年度 9.82% 0.40% -1.24% 0.10% 11.06% 0.30% 2010 年年度 9.93% 0.28% 1.92% 0.10% 8.01% 0.18% 2011 年上半年 -1.09% 0.28% 1.03% 0.08% -2.12% 0.20%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比较 图1:嘉 实多 元债券A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8 年9 月10 日至2011 年9月30 日) 图2:嘉 实多 元债券B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8 年9 月10 日至2011 年9月30 日) 注: 根据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 定,本 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6 个月内为 建 仓 期。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二 、 投资 范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围五(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约 定。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 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可供 分配 收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 分 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 B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除息 日 该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 该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相 应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不 收取 销 售 服 务费,B 类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3% 。 销 售服务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 结 算机构 分别 支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上述第( 一) 条第1 款“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第 (4 ) -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 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 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六部分 第( 六) 条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回 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八 部分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27)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 、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 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信用风 险。主要 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 善,资不 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三)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 :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四)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债券 类资 产 , 力 求 稳定收 益 ; 择 机 参 与新 股 申购 、 投 资 二级市 场权 益类 资产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以增 强收益 。 因此 , 本基金 可能 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而 面临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险 ; 因 参与 新股 申购 而 面临新 股发 行 放缓甚 至停 滞 , 或 者新 股 申购收 益率 下降 甚至 出现 亏损所 带来 的风 险 ; 因 少 量投资 可转 债或 二级市 场权 益类 资产 而承 担一定 程度 的市 场整 体或 个别证 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本基金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每 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需 要 保留一 定 比例的 现金 资产 ,可 能会 存在一 定的 机会 成本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 , 调整申 购费率 、调 低 赎回 费率或 销售 服 务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 托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 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A)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 调整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销售服 务 费率 ; (4) 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F)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销 售服 务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D)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行 分配 。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 际 大楼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188866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 权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央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等 债券类 资产 , 及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公 开增 发的 股票 ;持有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得的股 票 ;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融 工具 或金 融衍 生工 具,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权 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20% ,对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 投 资限 制 :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一 只 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 之 二 ;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k、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l、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律 法规对基 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 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B)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C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B)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D)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 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 立 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F)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该类别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以 及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C)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 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 户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 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的15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制 纸质 对帐 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送 季度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发 送电 子对 帐单 。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 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与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 交通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就本基 金申 请开办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约定 每期 固定 申购 金 额。 具体 受理 网点 见相应代销机 构各 分支 机构的 公告 。 (四 )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 电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 律 文 件、 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3、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 农 行 金穗卡 、 交 通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 邮 政储 蓄 银行借 记卡 、 中国 民生 银 行借记 卡 、 广 发 理财通 卡 、 北 京银 行卡 、 兴 业银行 卡 、 浦 发银 行东 方 卡或活 期一 本通 账户 、 中 信银行 借记 卡、 光大银 行借 记卡 、富 滇商 业银行 借记 卡、 长沙 银行 借记卡 、金 华借 记卡 、杭 州银行 借记 卡 、 顺德农商 银行 社借记卡、 上 海农商 行借 记卡 、 南 京银 行借记 卡、 温州 银行 借记 卡、 齐 鲁银 行 借记卡 、 宁波 银行 借记 卡 、 深 圳发 展银 行借 记卡 、 江苏 银 行借 记卡 , 东莞 银 行借记 卡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 相应 网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业务 ;持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工 商银行 借记 卡 、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 农 行 金穗卡 、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 中国 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兴业银行银行卡的投 资者 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办理相应基金网上 交易 定期定额申购 业务, 具体 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告 。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转换 所持 基金 份额 ,持建 行龙 卡储蓄 卡 、 农 行金 穗卡 、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 招 行 借记卡 、 中国 民生 银行 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 东方卡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系统购 买基 金。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2011 年3 月10 日至2011 年9月10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 报 告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对中 国工商 银行借 记卡 持有人 开通直 销 网上交 易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3 月 25 日 包括本 基金 2 关 于通过 中国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申购 嘉 实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1 年 4 月 1 日 包括本 基金 3 关 于增加 烟台银 行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1 年 4 月 22 日 包括本 基金 4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中 信证券 开办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1 年 5 月 4 日 包括本 基金 5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变 更公 告 2011 年 5 月 11 日 6 关 于增加 浙江稠 州商业 银行 为嘉实 旗下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 年 5 月 18 日 包括本 基金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7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烟 台银行 开办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1 年 5 月 25 日 包括本 基金 8 关 于对中 国工商 银行借 记卡 持卡人 通过嘉 实 直 销网上 交易的 在线支 付方 式申购 费率优 惠 促销的 公告 2011 年 6 月 9 日 包括本 基金 9 关 于增加 哈尔滨 银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1 年 6 月 24 日 包括本 基金 10 关 于嘉实 基金网 上直销 汇款 支付业 务增加 建 行收款 账户 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1 日 11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基金行 业高级 管 理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5 日 12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国 都证券 和民生 证 券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19 日 包括本 基金 13 关 于增加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 为嘉实 旗下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 年 8 月 24 日 包括本 基金 14 关 于对中 国农业 银行借 记卡 持卡人 开展嘉 实 基金网 上直 销交 易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1 年 9 月 1 日 包括本 基金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 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嘉 实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1 年11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