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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深证300(700002)

平安深证300: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平安 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 、前 言 2 二 、释 义 4 三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8 四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购 10 五 、基 金的 备案 12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13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20 八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权 利义 务 21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8 十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35 十 一、 基金 的托 管 38 十 二、 基金 的销 售 39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记 40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41 十 五、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53 十 六、 基金 的财 产 54 十 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5 十 八、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61 十 九、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4 二 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6 二 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67 二 十二 、基 金的 业务 规则 71 二 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2 二 十四 、违 约责 任 75 二 十五 、争 议 的 处理 76 二 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77 二 十七 、其 他事 项 7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一、 前言 (一)订 立《 平 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本 基金合 同” )的目 的、依 据和原 则 。 1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是明确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 平安 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强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运作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 通则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原则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原则 是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本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由于证 券投资 具有一 定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最低 收益。 (三)本 基金合 同是约 定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基 本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任何 文件或表 述, 均以本 基金合 同为准。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本基金 合同取 得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份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 以在 本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本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 同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大华 深证300 指数 增强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平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深证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平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平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平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关 法律 法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 有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 依法 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 基金 合同第 九部分 之规 定召集 、召开 并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表决 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 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 开放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份额扣 除申 购总份 额后的 余额 )与净 转出申 请(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之和超 过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 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扣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资方 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某 一基金 的 基 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机构 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财 产进 行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 向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开放 日; T+n 日 : 指T 日后(不包 括T 日)第n 个工 作日,n 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 在的 基金资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剩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余期限在 三百 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 天) 的债 券;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 据;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 律、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 方规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性 文件 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且在 本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基 金合 同的任何 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三、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 金名称 平安大华 深证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 金的类 别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 金投资 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 法拟 合、 跟 踪深 证300 指数 , 并在 严格控 制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进行相对 增强的组 合管理 。 力争 控制本 基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5% ,年跟踪误差 不超 过7.75% 。 (五 )标 的指数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为深证300 指数 。 若出现因 深证300 指数 被停止 编制并 发布、 被其他 指数替 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或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出现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深证 300 指数不宜 继续 作 为标的 指 数的情形 , 或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对 证券投 资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限 定的 规定进行 调整, 则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虑 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变 更基金的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上 述原因 变更标 的指数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过, 但 应及时 通知本 基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在 履行必 要手续后 ,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公 告,并 在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六 )基 金份额 初始面 值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七 )基 金最低 募集份 额总额 和最低 募 集金 额 本基金的 募集份 额总额 应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集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人 民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八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 售与认购 (一)发 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 售方式 本基金通 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网 点向投 资者公 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三)发 售对象 本基金的 发售对 象为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外 )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 (四)基 金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率 不高于 认购金 额的 5% , 实际执 行费率在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认购费用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 (五)认 购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数=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的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面 值 (六)募 集期间 认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 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 利息 的具体 金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七)基 金认购 的具体 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投资者认 购原则、 认购限 额、 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 认购 时间安 排、 投 资者 认购应提 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等事 项, 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中披 露。 (八)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 当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 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同时 具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和基 金备案 手续: 1 、基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 币;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基 金的备 案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具备上 述基金 备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 验资报 告,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三)基 金合同 的生效 1 、 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同 生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告 。 (四)基 金募集 失败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募 集 期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案 的条件 的, 则基 金募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 在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后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 缴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 (五)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和 报送解 决方案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按 其规定 办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 换 (一)申 购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具体 的销 售网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或其 他公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可 以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赎 回办理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本 基金 的 开 放日 为 本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公 告 开 始办 理 申 购或 赎 回 之日, 开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以 销售机 构公布 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并公告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 为下一 个开放 日的申 请,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放 日的价 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 始办理 。 本基金的 赎回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 始办理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时间与 赎回开 始时间 后, 由 基金管理 人最迟 于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三)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基金 采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即 对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申 购确 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购 确认日 期在后 的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所 适用的赎 回费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当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业务办理 时间结 束后不 得撤销 。 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的 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 但 最迟 应在新的 原则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四)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提出 基金投资 者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手续 ,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 购本基 金,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者提 交赎回 申请时 ,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有足 够的基 金份额 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自 身或要 求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资者 可 在T+2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交 款方式 , 若 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 回申请 成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按 规定向 投资 者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付赎回款 项, 赎 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金 投资者 有效赎回 申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工 作 日的时间 内划往 投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处理。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 、 本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制 由基金 管理人 确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合 理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 进行前 述调整 必须提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六)申 购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括 申购费 用和净 申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 额扣除 赎回费 用的金 额, 各 计算 结果均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收 益归基 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 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 额扣减 赎回费 用。其 中, 赎回金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七)申 购和赎 回的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 过赎 回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额的5% 。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申 购费用 等于 申购 金额 减净申 购金 额( 见前述 计算 公式 ) 。 实 际执行 的 申购费率 在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 率越低 , 赎 回费用 等于赎 回金额 乘以所 适用的 赎回费 率 (见 前述 计算公式 ) 。 实际执 行的赎 回费率 在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其中不 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具 体比例 见招募 说明书 ) , 其余部 分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等相 关 手续费。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八)申 购与赎 回的注 册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 同意 ,基 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后 ,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金 成功后 ,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并办 理相应 的注册 登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九)巨 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单个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份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的 余额) 与净转 出申请 (转出 申请总 份额扣 除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余额 ) 之和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为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 值 发 生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 回总份 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未 受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将 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放 日的价格。 转入 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 享有赎 回优先 权,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止 。 (3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 延缓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拒 绝或暂 停申购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2 )证 券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金资产 净 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财 产估值 情况; (4 )基 金财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形; (5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6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 受某些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第(6)种情形 除外) ,应当 依 法公告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并依 法公告。 2 、在以 下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基 金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可 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财 产估值 的情况 ; (5 )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当按 单个赎 回申请 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回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请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其 余部分 在后续 工作日 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 暂停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1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2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将提 前一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 告一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 下提供 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服务。 基 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 押 (一)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司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 的相关 资料。 (二)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自申请 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缴纳过 户费用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办 理其基 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转托管在 转出方 进行申 报, 基金份 额转托 管一次 完成 。 投资 者于T 日转 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 后, 转托管 份额 于T+1 日到达转 入方网 点, 投资者 可于T+2 日 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四)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 关依法要 求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 规、 监管规 章以及 国家有 权机关 的要求 来决定 是否冻 结。 在国 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之前 , 被 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先行一 并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 (五) 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基 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1 、基金管理 人基本 情况 名称:平 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场 第 八层 法定代表 人:杨 秀丽 成立日期 :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0 】1917 号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外合资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2 )依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 运用基 金财产 ; (3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规 则 ; (4 )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费、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核 准或 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费用 ; (5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 同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同规定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会 , 以及 采取其 他必要 措施以保 护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代 销机构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8 )自 行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选择 、更 换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的申请 ; (10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订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12 ) 按照法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资 企业行 使股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时,提 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4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5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确 定有关 费率; (17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3 、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 (1 )依 法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及 其他相 关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8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1 、基金托管 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成立日期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伍佰叁 拾捌亿 叁仟玖 佰壹拾 陆万贰 仟零玖 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人民 币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债券 ; 从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换; 国际结 算; 同 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 汇担 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外 汇买卖; 代 营外汇 买卖; 外 汇信用 卡的发 行和代 理国外 信用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信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务 ; 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 当地法 律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 港澳地区 的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 理发行 当地货 币;经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5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3 、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非 法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 独立; (6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9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10 ) 根据法 律法规 及本合 同的约 定 ,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的相 关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5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7 )按照法律 法规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8 ) 因过错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19 ) 因基金 管理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连 带责任 ; (2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 、 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为必 要条件 。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 )依法转 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3 )在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的 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 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人 组成。 (二)有 以下情 形之一 时,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 表决方 式和表 决程序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 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有 以下情 形之一 的,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2 、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调低赎回 费率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形。 (四)召 集方式 :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本 条中 “以 上” 均包括 本数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五)通 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当于会 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就 未经公 告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将 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达 意见的 寄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截 止日 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 地址等 内容。 (六)开 会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和终止基 金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现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凭 证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 已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的条 件, 则 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公 告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应保持 不变。 (七)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围内 的事项 。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b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意变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 时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 月。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在通讯 表决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 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个 工作 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 证机关 的公证 员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八)表 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含 三 分之二 )通过 。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 基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表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 (九)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出 席大 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担任 ; 如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 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 如果 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 (4 )在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拒 不配合 的, 则 参加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共同 担任监 票人进 行计票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可采取 如下方 式: 由大会召 集人聘 请的公 证机关 的公证 员进行 计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生 效与公 告 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照 《 基金法》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关、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十一)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1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终止, 须更换 基金管 理人: (1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 (2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3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2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须更换 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 (2 )基金托 管人依 法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3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二)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需在 6 个月 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 人。在新 基金管 理人产 生前, 中国证 监会可 指定临 时基金 管理人 。 (1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10%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更换 基金管 理人形 成有效 决议。 (3 )核准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集人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并 应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交 接: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的 移交手 续, 新 基金管 理人或者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值。 (5 )审 计并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 应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6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后 ,本 基金应 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金 管理人 有关的 名称或 商号字 样。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托管 人。在新 基金托 管人产 生前, 中国证 监会可 指定临 时基金 托管人 。 (1 )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代表 10%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更换 基金托 管人形 成有效 决议。 (3 )核准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集人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并 应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4 )交 接: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时 办理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新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 收。 新 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 净值。 (5 )审 计并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 名: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分 别按上 述程序 进行; (3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联合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应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 并保 证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 。 原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 履行相 关职责 期间, 仍有权 按照本 合同的规 定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金托 管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 产由基 金托管 人依法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 《 基金 法》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订立 《平安 大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登 记、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基金 财产的 管理和运 作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 本 基金的 销售业 务指接 受投资 者申请 为其办 理的本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定期定 额投资 和客户 服务等 业务 。 (二) 本 基金的 销售业 务由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 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之间在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宜中的 权利和 义务,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销售 机构应 严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业务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一)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 (二)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的 , 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 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理 、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事 宜中的 权利和 义务,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注 册登记 机构履 行如下 职责: 1 、建立 和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户 资料 、交 易资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 3、严 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办理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 4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5 、保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 购与赎 回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者或 基金带 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 赔偿责 任, 但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 形除外 ;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为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提 供基金 收益分 配等其 他必要 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9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 四、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 法拟 合、 跟 踪深 证300 指数 , 并在 严格控 制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进行相对 增强的组 合管理 。 力争 控制本 基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5% ,年跟踪误差 不超 过7.75%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 券、 中 期 票据、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90%-95% , 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的资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除股 票外 的其他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 5%-10%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采 用全样 本复制 的方式 进行指 数化投 资,并 结合相 对增强 投资 策略, 以达到或 超越 具 有良好 市场代 表性、 流动性 与投资性 的深 证 300 指数的 收益率水 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分享中国经济持续 增 长 过 程 中 带来 的 系 统性 投 资 机 会。 (四)标 的指数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是深 证300 指数。 深证300 指数 于2009 年11 月4 日发 布,对 深圳 A 股初步 筛选后 的样 本股, 根据平均 流通市 值及平 均成交 金额进 行综合 排名 , 选 取排名 靠前300 只 股票组成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样本。 深证300 指数 的300 只成份股 涵盖了 深圳 主 板、 中 小板和 创业板 三个市场 , 总流通市 值占全 部深圳 证券市 场的 70% 左右 , 是目 前 唯一覆 盖深圳 证 券 市场三个 市场层次 的规模 指数 。 若出现因 深证300 指数 被停止 编制并 发布、 被其他 指数替 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或指数 编制 方法 等出现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深证 300 指数不宜 继续 作 为标的 指 数的情形 , 或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对 证券投 资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限 定的 规定进行 调整, 则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虑 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变 更基金的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上 述原因 变更标 的指数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过, 但 应及时 通知本 基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在 履行必 要手续后 ,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公 告 ,并 在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五 )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 大类资 产由股 票 资产 和 非股 票资产 构成。 其 中股票 资产中 绝大 部分 股票 组合 为全复 制深 证300 指数的成 份股 及 其备选 成份股 组合, 非 股票 组合绝大 部分 由现 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组 成, 主要用 于支付 赎回款 、 支 付增发或 配股款 项,支 付交易 费用、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等。 本基金为 增强型 指数基 金,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90%-95%,其 中投资于 深证300 指数 成份股 的资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在 基金运作 过程中 , 为尽 量 减少 跟踪误 差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 根据对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业务 和相关 费用提 留的预 判, 尽可 能降 低现金组 合所占比 重,防 止 因现 金比例 增加而 导致跟 踪误差 的加大 。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用指数 复制结 合相对 增强的 投资策 略, 即通 过全样 本复制 的方 式拟 合、 跟 踪深证300 指数 , 并在 严格控 制 跟踪 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的前 提下 进行相对 增强的投资 管理 。 以 有 效降低 基金运 作成本 并提高 本基金 的投资 收益 率。 (1 )指数复 制策略 本基金将 采用全 样本复 制的方 式, 即 按照标 的指数的 成份股 及 其权 重构 建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踪组合以 拟合标 的指数 的业绩 表现 , 具体 包括 : 跟踪 组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中的 调整。 1 )跟踪组合 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份股及权重数据进 行相 应的买入 或卖出 操作 , 使跟 踪组合 的构成 与标的 指数 基本 一致 。 由 于跟 踪组合构 建与标的 指数组 合构建 存在差 异, 若出现 较为特 殊的情 况 ( 例如成 份股 流动性不 足、 深证市 场整体 流动性 不足 等) , 本基金 将采用 替代性 的方法 构建组 合, 使得 跟踪 组合 尽可能 近似于 全复制 组合 , 以 减少 对标的 指数的 跟踪误 差 。 ① 单一 或部分 权重 较大 成份 股流动 性不 足: 若单一 或 部 分权 重较 大的 成份 股流动性 不足 而 无法有效 交易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特征 较为相 近的 股票或股 票组合等 方式进 行 部分 或全部 替代。 对替代 股票的选 择一般 需综合 考虑 备选股票 和被替代 股票在 行业所 属、 基本 面、 股价 相关性 和贝塔 特性近似 程度 等方面; 在 单个股票 无法完 全符合 替代要 求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构建 流 动性 好且属性 相近的股 票组合 , 并通 过权重 的调整 获得与 被替代股 票 相似 的股价 相关 性 和贝塔 特性。 ② 较多 成份股 流动 性不 足 或 流动性 不足 成份 股 累计 权重 较大 : 在 深证 市场 整体流动 性偏弱 , 或 较多成 份股出 现流动 性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用 分层优化 的方法 替代 全 样本复 制 进行 跟踪组 合构建 , 分层 优 化复制 方式 将综合考 虑权重分 布和行 业分类 等因素 。 通 过分层 优化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用 较少 的流动性 好 的股票 组合近 似 拟合 标的指 数组合 , 较少 因流动性 风险带 来的额 外交 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 。 此外, 对 于 因股 票在实 际投资 中各种 操作限 制造成 无 法严格 按照标 的指 数进 行复制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以减少 跟踪误 差为目标 采取及 时合理 的 方法 进行组 合 优化。 2 )跟踪组合 的调整 本基金为 开放式 基金, 由 于基金 开放日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业务、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定期 或不定 期的调 整、 成份股 权重调 整 、 成份股 投资受 限 等 因素的影 响, 使得 跟踪组 合需要 适时进 行个股 或权重 的调整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根据调整 周期, 具体 分 为定期 调整和 不定期 调整: ① 定期调整 深证300 指数成 份股的 定期调 整定于 每年 1 月和7 月的第 一个交 易日 实施, 通常在前 一年 的 12 月和当年 的 6 月 的第二 个完整交 易周的 第一个 交易 日提前公 布样本调 整方案 。 在 指数定 期调整 方案公 布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调 整后的成 份股及权 重状况 , 及 时对现 有组合 的构成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为减少 成份 股的集中 调整短期 内对 调 入 或调 出股票 股价影 响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逐步 渐进 的调整方 式, 即 在调整 方案公 布后至 正式记 入指数 前 , 根据对 市场 趋势 的判 断将 成份股 调 整 分步推 进。 ② 不定期调 整 ? 标的 指数 相关的 调整 由于标的 指数编 制方法 调整、 成 份股及 其权重 发生变 化 (包括配 送股、 新股 上市、 临时 调入及 调出成 份股等) 的原因, 基金管理 人需要 及时根 据 其 调整方案 对跟踪组 合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应对 日常 业务 的 调整 申购、 赎回 、 转 换 等业务 会 需 要基金 保留一 定比例现 金并造 成基金 现金 比例 变化 , 尤其 是在出 现较大 规模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业务 的 时, 会 造成 基金资产 现金比例 大幅度 变化 , 从而 使得 跟 踪误差 在短期 内可能 会加大 。 基 金管 理人将 综 合考虑市 场趋势 、基金 持有人 盈亏比 例、历 史现金 流表现 等因素 预判 应对 申购 、 赎回、转 换等业 务所需 现金流 ,尽可 能将现 金比例 维持在 较低水 平 。 ? 应对 投资 限制的 调整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 投资限 制的规 定, 本基 金在 构 建跟 踪组 合 时 应尽 量避免 超越相 关限定 性规定 。 若因 全样本复 制 标的 指数组 合而 导致出现 突破投资 限制的 情况 , 则必 须在规 定的时 间之内 进行调 整, 以保证 跟踪 组合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要求。 ? 应对 禁止 投资 的 调整 标的指数 的部分 成份股 由于法 律法规 的限制 无法作 为本基 金的投 资标 的, 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因涨跌停 、 停 牌等原 因导致 本基金 无法按 指数成 份股要 求进行 投资 。 在 这 些情况 下, 本基金 将采用 相同行 业 属性 、 基本 面 特征相 似、 股价相 关性和 贝塔 特性近似 程度 高的 股票或 构建流 动性好 且属性 相近的 股票组 合 进行 投资 。 ? 其他调整 在基金的 实际 运 作过程 中, 因 除上述 原因导 致的必须 对当前 的 跟踪 组合 进行 调整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 以 减少跟踪 误差 为 目标进 行相 应的临时 调整。 (2 )股票增 强策略 本基金在 控制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 的基础 上 , 辅以 有限度 的增强 操作 及一 级市场股 票投资 ,以求 获取超 越标的 指数的 收益率 表现 。 1 )基于 成份 股 基本 面 分析 的增强 鉴于中国 股票市 场的 非 完全有 效性和 指数编 制本身 的局限 性及时 效性 , 本基 金将通过 对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 备选 成份股 的基本 面分析, 剔除或 低配 部分标的 指数成份 股,以 达到增 强组合 收益的 效果。 具体而言 , 主要 考虑以 下因素 : ① 上市 公司 基 本面 状况 差 、 缺乏或 正在 丧失 核心竞 争优势 、 盈利 增长 能力 弱 和持续 性 差等 ; ② 当前 股价 与 中长 期估 值 水 平相比 处在 历史 高位 , 或在 可比 公司 中, 股票 相对估值 水平 偏 高,并 缺乏业 绩支持 ; ③ 其他 重大情 况。 例如 面临 重大的 不利 行政 处罚或 司法 诉讼 的个 股、 有充 分而合理 的理由 认为其 市场价 格被操 作的个 股等。 为尽量 减 少跟踪 误差 , 并达 到基金 投资比 例的要 求, 本基金 将对上 述被 剔除 或低配的 个股进 行替换 ,该替 换策略 将遵 循 指数复 制策略 当中的 替换 原则。 2 )基于非成 份股投 资机会 的增强 本基金所 跟踪的 目标指 数为深证300 指数 , 该指 数 涵盖 深圳主 板、 中小 板和 创业板三 个市场。 因此, 本 基金将 基于公 司对证 券市场 个股和新 股 (含 首次公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发行和增 发) 深入 研究的 基础上, 精选出 具有综 合性比 较优势的 个股, 在基金投 资比例允 许的范 围内适 度参与 非成份 股 和新 股投资 。 ① 非成份股 精选策 略 在控制风 险水平 和跟踪 误差 的 前提下 ,为达 到或超 越标的 指数收 益的 目的, 在个股选 择中 将 采用GARP 选股策 略 精选 股票进 行投资 。重点 关注 以 下 指标: ? 成长速度 : 重 点选择 营业收 入和营 业 利润 在行业中 未来将 保持相 对领 先 增长速度 的公司 。 ? 成长空间: 通过分 析公司 所处的 行业前 景, 行业集 中度和 在行业 中的 地 位,选择 服务和 产品未 来具备 广阔成 长空间 的公司 。 ? 成长模式 : 通 过对公 司的竞 争壁垒 、 内 部管理 能力 、 行业 属性等 进行 定 性分析, 选择业 绩增长 具有合 理基础 ,在未 来能够 持续的 公司。 ? 成长估值 :重点 关注PEG<1 或低于行 业平均 水平的 公司。 ② 一级市场 股票投 资 在对相关 发行主 体的基 本面因 素进行 认真研 究的基 础上, 结 合二级 市场 的平 均估值水 平、 类似券 种上市 之后的 平均溢 价率等 指标 , 本基 金将有 选择 性地参与 一级市场 股票投 资, 或 基 本面较 好、 股价 被低估 的增发 或配股, 以 在不 增加额外 风险的前 提下提 高 基金 资产 收 益水平 。 3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权证的 投资作 为提高 基金投 资组合 收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基本 面研究 成果确 定权证 的合理 估值, 发现市 场对股 票权证 的非 理性定价 ; 利用权证 衍生工 具的特 性, 通过权 证与证 券的组 合投资 ,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 目的。 4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以降低 基金的 跟踪误 差为目 的, 在 控制 流动性 风险的 基础上 , 构建 债券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债券 投资组 合将采 用自上 而下的 投资策 略, 根据 宏观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等 判断未 来利 率 变化, 并 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 进 行个券选 择。 基金管 理人将 优先选 择信用 等级较 高、 剩余 期限较 短、 流动性 较好 的政府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券进行投 资,合 理分配 基金资 产在债 券上的 配置比 例。 5 、现金头寸 管理 由于法律 法规限 制和 开 放式 基 金正常 运作的 需要,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主 要用途 包括 :支付 潜 在赎回 金额 、 计提管 理 费和托管 费等各 类费用 的需求 、 支付 交易 费用 、 应对上市 公司配 股和增 发等行为 。 为有效控 制现金 留存的 影响 , 基金 管理人 将采用 积极的 现金头 寸管 理 手段。 具体 采用手段 包括: 1 )合理 控制现 金 头 寸: 根据 对申购 、赎回 、 转换等 业务 和相 关费 用提 留的 预判, 结合标的 指数 走势和 成份股 流动性 进行合 理的现 金留存 , 最 大限 度降低现 金的持有 比例; 2 )提升 现金头 寸收 益: 在法 律法规 或市 场条 件允许 的前 提下 ,通 过现 金权 益化的方 式降低 现金拖 累的影 响。 6 、跟踪误差 控制与 管理 本基金对 标的指 数的跟 踪目标 是: 力 争控制 本基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间 的日均 跟踪偏 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 过 7.75%。每 日对基金 组合与 业绩比 较基准 的收益 率偏离 度进行 跟踪 , 每月 末、 季度 末定 期分 析基金跟 踪误差 变化情 况及其 原因 , 并 根据 跟踪 误差的 来源和其 可控 制性, 有针 对性的 进 行管理 和控制 。 ,其中 年 跟 踪 误 差 K 1 1 2 ? ? ? ? ? ? ? ? ? ? ? ? ? n r r n i i 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第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第 跟 踪 偏 离 度 i - i ? i r 为 考 察 的 天 数 ,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n 1 n r r n i i ? ? ? ? K 为一年的 实际交 易天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套期保 值为目 的,参 与股指 期货交 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 情的 判断和组 合风险 收益分 析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宏观经 济因素 、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 资本市 场因素, 结合定 性和定 量方法, 确 定投 资时机。 基 金管 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 资的总 体规模 ,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限定和 要求 , 确定 参与 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 资比例 。 基金管理 人将充 分考虑 股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风 险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对 冲特殊 情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如大额申 购赎 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 品的杠 杆作用 ,以达 到降低 投资组 合的整 体风险 的目的 。 基金管理 人在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前将 建立股 指期货 投资决 策部门 或小 组, 负 责股指期 货的投 资管理 的相关 事项, 同时针 对股指期 货投资 管理制 定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等 制度, 并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后执行 。 若相关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时 , 基金 管理人 期货投 资管理 从其最 新规定 , 以符 合上述法 律法规 和监管 要求的 变化。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和 决策程 序 1 、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公 司章程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为决 策依 据, 并以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作 为最高 准则。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制定 整体投 资战略 。 (2 ) 投资 研究部 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 究机构 的研究 成果 , 构建 股票备 选库、 精选库, 对拟投 资对象 进行持 续跟踪 调研, 并提供 个股、 债券决 策支 持。 (3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投 资战 略,结 合投 资研 究部 对证 券市 场、 上 市公司 、 投 资时机 的分 析 , 拟 订所辖 基金的 具体投 资计划 , 包 括 : 资产 配 置、行业 配置、 重仓个 股投资 方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对 基金 经理提 交的 方案 进行论 证分 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 )根 据决策 纪要 ,基 金经 理小组 构造 具体 的投资 组合 及操 作方 案, 交由 集中交易 室执行 。 (6 )集中交 易室按 有关交 易规则 执行, 并将有 关信息 反馈基 金经理 。 (7 )基 金绩效 评估 岗及 风险 管理岗 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评 估,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意 见和改 进方案 。 (8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对 识别 、防范 、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 的风 险全 面负 责, 尤 其重点 关注基 金投资 组合的 风险状 况 ; 基金绩 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 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 投资组 合的市 场风险 和流动 性风险 。 (六)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深证300 指数收 益率×95% + 商业银行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 本基金采 用深证300 指数和 商 业银行 活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主要基 于以下 原因: 本基金以 深证300 指数 作为跟 踪标的 , 但 由于相 关法规 的要求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的最 高比例 被设定 为95% , 因此 在业绩 比较基准 中深证300 指数的 比例被设 定为 95% ,剩余 5% 的业绩 比较基 准则采 用 商业 银行活期 存款利 率(税 后) , 以反 映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不 少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如果指数 编制单 位停止 计算编 制该指 数或更 改指数 名称 、 或有 更权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本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此 基准 进行调整 。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变更须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在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在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七)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基金 , 在证 券投资 基金中 属于较 高风险 、 较高 收益的 品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其风险收 益水平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 金。 同时, 本基金主 要采用指 数复制 法跟踪 标的指 数的表 现,具 有与标 的指数 相似的 风险 收益特征 。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 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9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5%-10% ; (4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 300 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低 于 80% ; (5 )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9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12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13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所 要求的 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况等 ; (14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5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以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6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规 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本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 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货 交易 账户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开立、清 算、估 值、交 割等事 宜另行 具体协 商。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被修改 或取消, 基金管 理人 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 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 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资 限制规 定。 (九)投 资组合 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 例规定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十)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 五、 基金 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 六、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持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 金的应收 款项和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规范性 文件开 立基金 资金账 户以及 证券账 户, 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及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范围。 4 、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得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 七、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 的目的 是为了 准确、 真实地 反映基 金相关金 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 式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应 按基金估 值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 有的金 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且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了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且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了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且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按 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了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4 )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金融衍生 品的估 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 衍生 品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 易日的 结算价 估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 )未 上市金 融衍 生品 按成 本价估 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则采 用估值模 型确定 公允价 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同 基金托 管人一 同进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结 果以 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双方认可 的方式 发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予以公 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的处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 位( 含第 三位 )内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3 、关于差错 处理,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或代理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 原因造 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 差错的责 任人 ( “差 错责任 方” ) 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 承担赔 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 理原则 ①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差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差错已得 到更正 。 ② 差错 责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因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负责 。 ③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方 。 ④ 差错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⑤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并有权 要求赔 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 受的损 失,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原 因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 失,并 拒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责 任方追偿 。 ⑥ 如果差错 责任方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 并 且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差 错责任 方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失 。 ⑦ 按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原则处 理差错 。 (3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①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② 根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造 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③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损失; ④ 根据 差错处 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⑤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并 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九)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 条第( 四)款 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的 第 7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财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八、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 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 汇划费 用; 8 、基金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9 、按照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 人的基 金管理 费按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8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8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8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托管 费按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5% 年费率计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托 管 人。 3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深圳证券 信息 有限公司 支付指 数使用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0.02% 的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付的 指数使 用许可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收取 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 (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按 实际计 提金额 收取, 不 设下限。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所 在季度的 下一季 度起 , 指数 使用许 可费收 取下限 为每季 度 5 万 元, 即不 足5 万元 时按照5 万元收 取。 )。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 指数 许可使 用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季 前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所 规定的方 式支付 给标的 指数许 可方 。 如果指数 许可 使 用费的 费率或 计算方 法发生 变动, 本 基金将 采取调 整后 的费 率和计算 方法计 算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的规定在 指定媒 体及时 公告 并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 、 本条第 (一 ) 款第3 至 第9 项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用 。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 以外的 其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四)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 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五)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依照 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九、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本期 利润是 指基金 本期已 实现收 益加上 本期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基 金本 期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本 期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益、 其他收 入 (不含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 分配利 润, 采 用期末 资产负 债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分的 孰低数 。 (二)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现金 红利; 选 择红利 再投资 的, 分红资 金将按 除息日 基金份额 净值转 成相应 基金份额 ;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 弥补前 期亏损 后,方 可进行 当期收 益分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期 末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至 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 例以期 末可供 分配利 润为基 准计算 ,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以 期末 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满三 个月,收 益可不 分配;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和 红利 再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额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基 金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 间、分 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及 有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五)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基 金管理 人的相 关业务 规则执 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 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 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式 确认。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一、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各 自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之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述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五)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相 关内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及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 1 、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2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六)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两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 22、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生 变更; 23、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5、基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申购 、赎回 ; 26、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 27、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8、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七)公 开澄清 在基金合 同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投资 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 投 资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印 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的业 务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及其 代理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三、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修改 后公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大违 法、违 规行为 ,被中 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的 ;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 酬、从 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按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金 财产安 全的职 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 形发 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 算报告 ; (6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财 产未 按前款 (1)、( 2 )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 席位保证 金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做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 四、 违约责任 (一) 因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担 赔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 (二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给 基金财产 或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应 承担相 应的赔 偿责任 。 (三)发 生下列 情况时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1 、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照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或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规章 的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损 失等; 2 、在无 过错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进行 的投资所 造成的 损失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因不 可抗力 不能 履行 本合 同的 ,可 根据不可 抗力的 影响部 分或全 部免除 责任 , 但法 律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任 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 发生不 可抗力 的,不 能免除 责任。 (四) 在发生 一方或 多方当 事人违 约的情 况下 , 基金 合同能 够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续履 行。 (五)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一 方违约 后 , 其他 当事方应 当采取 适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 扩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 守 约方因防 止损失 扩大而 支出的 合理费 用由违 约方承 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 十 五、 争议的处 理 (一)本 基金合 同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之 间因本 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 决,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三) 除争议 所涉内 容之外 , 本基金 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当由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履 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 六、 基金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金 合同是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之间 的法律 文件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 代表人 或其授 权签字 人签字 并加盖 公章。 基 金合同 于投 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 金份额 的款项 时成立 , 自基 金募集 结束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获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后生 效。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 至本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之日止 。 (三) 本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基 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 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四) 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六 份, 除 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法 律 效力 。 (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住 所,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 七、 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 如有未 尽事宜 ,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各方 按有关 法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以下无 正文)


(本页为 《平安大华 深证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 签署页, 无正 文) 基金管理 人:平 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签字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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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盖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签字 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