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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深证300(700002)

平安深证300: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基金 管理人:平安 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二 、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2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3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5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5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执 行 8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10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13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16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17 十 一、 基金 费用 18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20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的 保存 21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21 十 五、 禁止 行为 21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2 十 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分 22 十 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24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24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2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鉴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 的有限责 任公司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资 格和能力 ;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 行,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资格 和能力 ; 鉴于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平 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拟担 任平安 大华 深证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基 金托管 人; 为明确 平安 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 权利义 务关系 ,特制 订本协 议。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平 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大 中 华国 际交易 广场第 八层 法定代表 人:杨 秀丽 成立日期 :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0 】191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外合资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伍佰叁 拾捌亿 叁仟玖 佰壹拾 陆万贰 仟零玖 元 经营范围 : 吸 收人民 币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债券 ; 从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换; 国际结 算; 同 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汇担 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 营外 汇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信用 卡的发 行和代 理国外 信用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务 ; 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 当地法 律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 港澳地区 的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 理发行 当地货 币;经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与《平 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订 立。 (二)目 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平 安大 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托管人 和平 安大 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管理 人之 间 在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 信息披 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三)原 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的 原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 订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语 与 《基金 合同》 的相 应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主要包 括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等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 围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更 新和调 整,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上 述投资 范围对 基金的 投资进 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3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单; 4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会 员中财 务状况 较好、 实 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 易对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库 的范围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 交易对 手库进 行监督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按 如下约 定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 对 银行间交 易对手 的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确 定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 , 在具体的 交易中 , 应 尽力争 取对基 金有利 的交易 方式 。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款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上 述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方面进 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 的,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反 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 的情况 进行必 要的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报告 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 基金的 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整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的 ,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 括但不 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 申购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四)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 营业网 点开立 存款账 户, 并 负责该 账户的日 常管理 以及银 行预 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 派专人 协助办 理开户 事宜 。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 更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并对 基金托 管人给 予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五)基 金证券 账户 、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六)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和 资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手续 办理完 毕之后 ,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向中国 人民银 行报备 。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实物证 券、 银 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对其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原 件提交 给基 金 托管人。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至 少 15 年。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执 行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发 送指令 人员的 书面授 权 1 、 基金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书面通 知 (以下称 “ 授权通 知” ) , 载明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名 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 员” ) 及各个 人 员的权限 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指令 发送人 员的人 名印 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 和 签字 样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授权 通知 应加盖 公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权签 字人签 署, 若由 授权签 字人签 署, 还应 附上法 定代表人 的授 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授 权通知 后以电 话确认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通知 及其 更改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指令 发送人 员及相 关操作 人员以 外的任 何人披 露、泄 露。 (二)指 令的内 容 指令是基 金管理 人在运 作基金 财产时 , 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 资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 关登记 结算公 司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的结算通 知视为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指令 。 (三)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 1 、指令 由“授 权通 知” 确定 的指令 发送 人员 代表基 金管 理人 用加 密传 真的 方式或其 他双方 确认的 方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对 于指令 发送人 员发 出的指令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已经 撤销或 更改对 指令 发送人员 的授权 , 并且 基金托 管人已 收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此后 该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送的 指令,或 超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 承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在其 合法的 经营权 限和交 易权限 内,并 依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发送指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指令发出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电话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 受指 令时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 鉴是 否与 授权 通知相符 等进行 表面真 实性的 检查 , 对合 法合规 的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 ,不得 无故 延 误。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银 行间 同业 市场债 券交 易成 交单 经有 权人 员签字并 加盖印 章后及 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 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四)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 主要 包括 : 指令 要素错 误、 无投资 行为 的指 令、预留 印鉴错 误等情 形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执 行, 并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对 基金管 理人更 正并重 新发送 后的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核对 确认后方 能执行。 (五)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 执行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 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其变更 或撤销 相关指 令, 若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发 出上述 通知后 仍未变 更或撤 销相关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拒绝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指令时 , 应确 保基金的 银行存 款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 金的证 券账户 有足够 的证券 余额。 对 超头寸的 指令, 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 证券余 额的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行 ,但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六)基 金托管 人未按 照基金 管理人 指令执 行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因未 正确执 行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到损害, 基 金托管 人应承 担相应 的责任。 除此之 外, 基金托 管人对 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 合规指 令对基 金造成 的损失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七)被 授权人 员及授 权权限 的变 更


基金管理 人若对 授权通 知的内 容进行 修改 ( 包括但不 限于指 令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改, 及/ 或权限 的修改 ) , 应 当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 日通知基 金托 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 的文件 应由基 金管理 人加盖 公章并 由法定 代表人 或其授 权签 字人签署 , 若由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上法 定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 以加密 传真的 形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同时电 话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收 到变更 通知后 应向基 金管理 人电话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对授 权通 知的内容 的修改自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认 后于通 知载明 的生效 时间起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此 后3 个工 作日内 将对 授 权通知 修改的 文件原 件送交 基金托 管人。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基 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 金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 1 、选择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 (1 )资金雄 厚,信 誉良好 。 (2 )财 务状况 良好 ,经 营行 为规范 ,最 近一 年未因 重大 违规 行为 而受 到有 关管理机 关的处 罚。 (3 )内 部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能 满足 本基 金运 作高 度保密的 要求。 (4 )具 备基金 运作 所需 的高 效、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易 设施 符合 代理 基金 进行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能为 基金提 供全面 的信息 服务。 (5 )研 究实力 较强 ,有 固定 的研 究 机构 和专 门研究 人员 ,能 及时 、定 期、 全面地为 基金提 供宏观 经济、 行 业情况、 市场走 向、 股票分 析的研 究报 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 务,并 能根据 基金投 资的特 定要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告 。 2 、选择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的 程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根据 以上标 准进行 考察后 确定证 券经营 机构的 选择。 基 金管 理人 与被选择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 委托协 议, 并 按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将委 托协议 (或席 位租用 协议) 的原件 及时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3 、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基金 专用席 位的号 码、 券 商名 称、 佣 金费 率 等基金 基本信 息以及 变更情 况 , 其中席 位租用 应至少 在首 次进行交 易的10 个工 作日前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席 位退租 应在次 日内通 知到基 金 托管人。 (二)基 金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发生 的所有 场内 、场 外交易 的清 算交 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根据相 关登记 结算公 司的结 算规则 办理。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原 因导 致基 金资金 透支 、超 买或 超卖 等情 形的, 由责 任方承 担相应 的责任。 基金管 理人同 意在发 生以上情 形时,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 定办理 。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按时 支付 清算 款时 ,责 任方应对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成 的损失 承担相 应的赔 偿责任 。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在交 收日(T+1 日)10 :00 前基金银 行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用于 交易所 的证券 交易资 金清算 , 如基 金的资金 头寸不 足则基 金托 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 定办理 。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时 ,基 金银行账 户或资 金交收 账户上 有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资 金头寸 不足时 ,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划款指 令, 由此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 偿。 基 金管理 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 人的划 款处理 时间。 对于 要求当天 到帐的 指令,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 求当天某 一时 点到账, 则 指令需提 前2 个 工作小 时发送 , 并 相关付 款条件 已经具 备。 对于新 股申 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 务, 投资管 理人应 在网下 申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一 日下班 前将 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 给托管 人,指 令发送 时间最 迟不应 晚于 T 日上 午10:00 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对上海证 券交易 所认购 权证行 权交易 , 投资 管理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需 要交付的 行权金 额及费 用书面 通知托 管人, 托管人 在 16:00 前支付至登 记结算公 司指定账 户。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不 得 无故 拖延或 拒绝执 行。 (三)资 金、证 券账目 和交易 记录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 行核 对。 (四)申 购、赎 回和基 金转换 的资金 清算 1 、T 日,投资 者进 行基 金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分别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 并进行 核对 ; 基 金管理人 将双方 盖章确 认的 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 真至相关 信息披露 媒体。 2 、T+1 日,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及转换份 额, 更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据 库; 并将 确认的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数据向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确认 数据 进行账务 处理。 3 、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间 实行 申购T+2 日、赎 回 T+3 日 清算 交收 。 4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清算 遵循 “净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 原则, 即按照 托管账 户当日 应收资 金 ( 包括申购 资金及 基金转 换转入款 ) 与托管账 户应付 额 ( 含赎 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 换转出 款及转 换费 )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此 确定资 金交收 额。 当存在 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将 托管账 户净应 收额在 交收 日16:00 前从 “基 金清算账 户” 划 到基金 托管账 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金 到账后应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进行账 务处理 ; 当存 在托管 账户净 应付额 时 , 基金 托管行按 管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 额在交收 日 12:00 前划到“基 金清算 账户”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划出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进 行账务 处理。 5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按上 款约 定将托 管账 户净 应收额 全额 、及 时汇 至基 金托 管账户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该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未能 按上 款约定将 托管账 户净 应付额 全额 、及 时汇 至“ 基 金清 算账 户”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 托管人承 担。 6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每个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对 传递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的 到账情况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 款项。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结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以约 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 以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结 果传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定 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 商和纠 正。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 位( 含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 及时进 行 公告。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对前述 内容另 有规定 的,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管 人对该 损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务 的责任 。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 担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当 得利之 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得 利。 如 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 金额的 比例对 返还金 额进行 分配。 7 、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 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二)基 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管 基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定 期就会 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进 行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告;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 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 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复核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依据 1 、基金 收益分 配是 指将 该基 金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根 据持 有该 基金 份额 的数 量按比例 向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分 配。 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 采用期 末资 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现 部分的 孰低数 。 2 、收益分配 应该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收益分 配原则 的规定 。 (二)基 金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制 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收益 分配 日之前 将其 制定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于收 到收益 分配方 案后完 成对收 益分配 方案的 复核, 并将 复核意见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复核 通过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将收益 分配 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收 益分配日 之前就 收益分 配方 案达成一 致,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将收益 分配方 案及相 关情况的 说明提 交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上述 文件提 交完毕 之日起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利对 外公告其 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 实施该收 益分配方 案,但有 证据证 明该方 案违反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除外。 3 、基金 收益分 配可 采用 现金 红利的 方式 ,或 者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该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的 方式 (下 称 “再投资 方式 ” ) , 投资 者 可以选择 两种方 式中的 一种 ; 如果 投资者 没有明 示选择 , 则 视为选 择现 金红利的 方式处理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收 益分 配方 案和提 供的 现金 红利 金额 的数 据, 在 红利发 放日将 分红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指 定账户 。 如 果投资 者选 择转购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当进 行红利 再投资 的账务 处理 。 十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除 为履 行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必 要之外, 不得为 其他目 的使用、 利用其 所知悉 的基金的 信息, 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 信息限 制在为 履行前 述义务 而需要 了解该 信息的 职员范 围之 内。但是 , 如下情况 不应视 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违反保 密义务 : 1 、 非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原 因导致 保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管 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息披 露或公 开。 (二)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信 息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 的信息 披露职 责。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负有 积极配 合、 互相督促 、 彼此监督 ,保证 其履行 按照法 定方式 和时限 披露的 义务。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的所 有文 件,包 括《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定 期报 告、 临时报 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公告 及其他 必要的 公告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予以 公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必须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4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进 行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根据 需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报刊 和网站 披露信 息, 并 且在不 同媒介上 披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当一 致。 5 、信息文本 的存放 与备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将 招募 说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本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接 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查询 和复制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为文本 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 询有关 文件提 供必要 的场所 和其他 便利。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保 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金 信息 的暂 停或延 迟披 露的 (如 暂停 披露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等 情形消 失后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恢 复办理 信息披 露。 (三)基 金托管 人报告 基金托管 人应按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于每 个上半 年度结 束后 60 日 内、 每 个会计年 度结束 后90 日 内在基 金 半年度报 告及年 度报告 中分别 出具托 管人报 告。 十一 、 基金 费用 (一)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 人的基 金管理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8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8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8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在首期支 付基金 管理费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 函件指 定基 金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理费的收 款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如需要 变更此 账户, 应提前 10 个工 作日 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 的收款 账户变 更通知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托管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 (三) 指 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深圳证券 信息 有限公司 支付指 数使用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0.02% 的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 指数使 用许可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指数许可 使用费 的收取 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按 实际计 提金额 收取, 不 设下限。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所 在季度的 下一季 度起 , 指数 使用许 可费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5 万 元, 即不 足5 万元 时按照5 万元收 取。 ) 。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指数 许可使 用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季 前 2 个 工作日内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所 规定的方 式支付 给标的 指数许 可方。 如果指数 许可使 用费的 费率或 计算方 法发生 变动, 本 基金将 采取调 整后 的费 率和计算 方法计 算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的规定在 指定媒 体及时 公告 并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四 ) 经双方 当事人 协商一 致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可 酌情调 低该 基金 管理费和 或托管 费。 (五 )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金 费用, 应当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执行。 (六 ) 对于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包括 基金 费用的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支付 方式等) 的基金 费用, 不 得从任 何基 金财产中 列支。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 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 年度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定期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会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在相 关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如基金 托管人 无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并 代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由此产 生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的 保存 (一) 基金 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保 存期限 为15 年。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本协议 第十条的 约定对 各自保 存的 文件 和档案履 行保密 义务。 十 四、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后, 仍 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料, 并与 新任 基金管理 人或临 时基金 管理人 及时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基金 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 值。 (二)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 仍 应妥善 保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 交手续 。 基金 管理人 应给予 积极配 合 , 并与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 产总值 和净值 。 (三)其 他事宜 见《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 。 十 五、 禁止 行为 (一) 《基金 法》第 二十条 、第三 十一条 禁止的 行为。 (二) 《基金 法》第 五十九 条禁止 的投资 或活动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三) 除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动用 或处分 基金财 产。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高 级管理 人员和其 他从业 人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变更。 变更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后 的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 基金合 同 》 及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产 进行清 算。 十 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 不履行 本协议 或履行 本协议 不符合 约定的 ,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二) 因本协 议当事 人违约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 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担 赔偿责 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三) 一方 当事人 违反本 协议, 给 另一方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因不 可抗力 不能履 行本协 议的, 根 据不可 抗力的 影响, 违约 方部 分或 全部免除 责任, 但 法律另 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 迟延履 行后发生 不可 抗力的, 不 能免除责 任。 (五)当 事人一 方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 损失的 扩大。 (六)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协 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议。 (七)为 明确责 任,在 不影响 本协议 本条其 他规定 的普遍 适用性 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承担问题 ,明确如 下: 1 、由于下达 违法、 违规的 指令所 导致的 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2 、指令 下达人 员在 授权 通知 载明的 权限 范围 内下达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即使该 人员下 达指令 并没有 获得基 金管理 人的实 际授权 (例 如基金管 理人在 撤销或 变更授 权权限 后未能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


3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指令 上签 名和印 鉴与 预留 签字样 本和 预留 印鉴 进行 表面 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管 人执行 了应当 无效的 指令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 承担;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基 金财 产(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 该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 担对 其应 收取的 管理 费数 额计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同 意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则基金托 管人也 应承担 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相应责 任;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 担对 基金 托管人 应收 取的 托管费 数额 计算 错误 的责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同意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未正 确履行 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业 务规则 及时清 算的 , 由责 任方承 担由此 给基金 财产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 损害方 造成的 直接损 失, 若 由于双 方原因导 致本基 金不能 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及 时清算 的, 双方 应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 损失合 理分担 责任; 8 、在资 金交收 日, 基金 资金 账户资 金首 先用 于除新 股申 购以 外的 其他 资金 交收义务 , 交 收完成 后资金 余额方 可用于 新股申 购。 如果因 此资金 不足 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 或者新 股申购 不足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 偿要求 ,相关 法律责 任和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十 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 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 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但若自 一方书 面提出 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 一方有 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 争议所 涉的内 容之外 , 本 协议的 当事人 仍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 规定。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额 时提交 的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托 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的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签 字人签 字并加 盖公章 ,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的意见 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监会 核准的文 本为正 式文本 。 (二) 本协 议自双 方签署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生 效。 本 协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止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三)本 协议自 生效之 日起对 双方当 事人具 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四) 本协 议正本 一式陆 份, 协议 双方各 执贰份, 上 报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各壹 份,每 份具有 同等法 律效力 。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见签署页 。 (以下无 正文)


(本页为《平安大华 深证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 议》签署页, 无正 文)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