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平安深证300(700002)

平安深证300: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 管理人:平安 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2 )依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 运用基 金资产 ; (3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等业 务的规 则; (4 )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本 基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费、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核 准或 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费用 ; (5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 同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资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会 , 以及 采取其 他必要 措施以 保 护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代 销机构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8 )自 行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选择 、更 换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的申请 ; (10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订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12 ) 按照法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资 企业行 使股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时,提 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4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5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确 定有关 费率; (17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资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资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资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4 (8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13 )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6 ) 保存基金资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及 其他相 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8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 基金 资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5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资 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5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 资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资产 托管事 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资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资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资 产; (5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资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完整和 独立; (6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9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10 ) 根据法 律法规 及本合 同的约 定 ,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6 披露事项 ; (11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5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7 )按照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8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9 )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2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 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为必 要条件 。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资产 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7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资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或 自行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3 )在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的 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 则; (7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8 的代理人 组成。 (二)有 以下情 形之一 时,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 表决方 式和表 决程序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有 以下情 形之一 的,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2 、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的 申 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低赎回 费率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9 形。 (四)召 集方式 :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本 条中 “以 上” 均包括 本数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0 (五)通 知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当于会 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就 未经公 告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将 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达 意见的 寄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截 止日 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 地址等 内容。 (六)开 会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 权代 表应当 出席;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和终止基 金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现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凭 证所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1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 已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的条 件, 则 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公 告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应保持 不变。 (七)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围内 的事项 。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2 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b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 时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 月。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进行 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在通讯 表决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 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个 工作 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 证机关 的公证 员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八)表 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 。 (2 )一般决 议 对 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3 过。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 基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九)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出 席大 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担任 ; 如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 如果 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4 (4 )在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拒 不配合 的, 则 参加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推 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共同 担任监 票人进 行计票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可采取 如下方 式: 由大会召 集人聘 请的公 证机关 的公证 员进行 计票。 (十)生 效与公 告 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照 《 基金法》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关、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十一)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原则及 执行 方式 : (一)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本期 利润是 指基金 本期已 实现收 益加上 本期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基 金本 期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本 期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其他收 入 (不含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 分配利 润, 采 用期末 资产负 债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分的 孰低数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5 (二)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现金 红利; 选 择红利 再投资 的, 分红资 金将按 除息日 基金份额 净值转 成相应 基金份额 ;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 弥补前 期亏损 后,方 可进行 当期收 益分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期 末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至 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 例以期 末可供 分配利 润为基 准计算 ,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以 期末 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满三 个月,收 益可不 分配;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和 红利 再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额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基 金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 间、分 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及 有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五)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6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2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 有权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 基金管 理人的 相关业 务规则 执行。 四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 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 汇划费 用; 8 、基金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9 、按照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 人的基 金管理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8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8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8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7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托管 费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托 管 人。 3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深圳证 券信 息 有限公司 支付指 数使用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0.02% 的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 指数使 用许可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指数许可 使用费 的收取 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按 实际计 提金额 收取, 不 设下限。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所 在季度的 下一季 度起 , 指数 使用许 可费收 取下限 为每季 度 5 万 元, 即不 足5 万元 时按照5 万元收 取。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8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指数 许可使 用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季 前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所 规定的方 式支付 给标的 指数许 可方。 如果指数 许可使 用费的 费率或 计算方 法发生 变动, 本 基金将 采取调 整后 的费 率和计算 方法计 算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的规定在 指定媒 体及时 公告 并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4 、本条第( 一)款 第 3 至 第 9 项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用 。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 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四)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 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五)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依照 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和 投资 限制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 法拟 合、 跟 踪深 证300 指数 , 并在 严格控 制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 差的前 提下 进行相对 增 强的组 合管理 。 力争 控制本 基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5% ,年跟踪误差 不超 过7.75% 。 (二)投 资范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9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 券、 中 期 票据、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 股指期 货以及 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90%-95% , 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的资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除股 票外 的其他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 5%-10%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采 用全样 本复制 的方式 进行指 数化投 资,并 结合相 对增强 投资 策略, 以达到或 超越 具 有良好 市场代 表性、 流动性 与投资性 的深 证 300 指数的 收益率水 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分享中国经济持续 增 长 过 程 中 带来 的 系 统性 投 资 机 会。 (四)标 的指数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是深 证300 指数。 深证300 指数 于2009 年11 月4 日发 布,对 深圳 A 股初步 筛选后 的样 本股, 根据平均 流通市 值及平 均成交 金额进 行综合 排名 , 选 取排名 靠前300 只 股票组成 样本。 深证300 指数 的300 只成份股 涵盖了 深圳主 板、 中 小板和 创业板 三个市场 , 总流通市 值占全 部深圳 证券市 场的 70% 左右 , 是目 前 唯一覆 盖深圳 证 券 市场三个 市场层次 的规模 指数 。 若出现因 深证300 指数 被停止 编制并 发布、 被其他 指数替 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或指数 编制 方法 等出现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深证 300 指数不宜 继续 作 为标的 指 数的情形 , 或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对 证券投 资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限 定的 规定进行 调整, 则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虑 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0 更基金的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上 述原因 变更标 的指数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过, 但 应及时 通知本 基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在 履行必 要手续后 ,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公 告 ,并 在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五 )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 大类资 产由股 票 资产 和 非股 票资产 构成。 其 中股票 资产中 绝大 部分 股票 组合 为全复 制深 证300 指数的成 份股 及 其备选 成份股 组合, 非 股票 组合绝大 部分 由现 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组 成, 主要用 于支付 赎回款 、 支 付增发或 配股款 项,支 付交易 费用、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等。 本基金为 增强型 指数基 金,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90%-95%,其 中投资于 深证300 指数 成份股 的资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在 基金运作 过程中 , 为尽 量 减少 跟踪误 差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 根据对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业务 和相关 费用提 留的预 判, 尽可 能降 低现金组 合所占比 重,防 止 因现 金比例 增加而 导致跟 踪误差 的加大 。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用指数 复制结 合相对 增 强的 投资策 略, 即通 过全样 本复制 的方 式拟 合、 跟 踪深证300 指数 , 并在 严格控 制跟踪 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的前 提下 进行相对 增强的投资 管理 。 以 有 效降低 基金运 作成本 并提高 本基金 的投资 收益 率。 (1 )指数复 制策略 本基金将 采用全 样本复 制的方 式, 即 按照标 的指数的 成份股 及其权 重 构 建跟 踪组合 以 拟合标 的指数 的业绩 表现 , 具体 包括 : 跟踪 组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中的 调整。 1 )跟踪组合 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份股及权重数据进 行相 应的买入 或卖出 操作 , 使跟 踪组合 的构成 与标的 指数 基本 一致 。 由 于跟 踪组合构 建与标的 指数组 合构 建 存在差 异, 若出现 较为特 殊的情 况 ( 例如成 份股 流动性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1 足、 深证市 场整体 流动性 不足 等) , 本基金 将采用 替代性 的方法 构建组 合, 使得 跟踪 组合 尽可能 近似于 全复制 组合 , 以减少 对标的 指数的 跟踪误 差 。 ① 单一 或部分 权重 较大 成份 股流动 性不 足: 若单一 或 部 分权 重较 大的 成份 股流动性 不足 而 无法有效 交易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特征 较为相 近的 股票或股 票组合等 方式进 行 部分 或全部 替代。 对替代 股票的选 择一般 需综合 考虑 备选股票 和被替代 股票在 行业所 属、 基本 面、 股价 相关性 和贝塔 特性近似 程度 等方面; 在 单个股票 无法完 全符合 替代要 求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构建 流 动性 好且属性 相近的股 票组合 , 并通 过权重 的调整 获得与 被替代股 票 相似 的股价 相关 性 和贝塔 特性。 ② 较多 成份股 流动 性不 足或 流动性 不足 成份 股累计 权重 较大 : 在 深证 市场 整体流动 性偏弱 , 或 较多成 份股出 现流动 性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用 分层优化 的方法 替代 全 样本复 制 进行 跟踪组 合构建 , 分层 优 化复制 方式 将综合考 虑权重分 布和行 业分类 等因素 。 通 过分层 优化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用 较少 的流动性 好 的股票 组合近 似拟合 标的指 数组合 , 较少 因流动性 风险带 来的额 外交 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 。 此外, 对 于 因股 票在实 际投资 中各种 操作限 制造成 无 法严格 按照标 的指 数进 行复制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以减少 跟踪误 差为目标 采取及 时合理 的 方法 进行组 合 优化。 2 )跟踪组合 的调整 本基金为 开放式 基金, 由 于基金 开放日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业务、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定期 或不定 期的调 整、 成份股 权重调 整 、 成份股 投资受 限 等 因素的影 响, 使得 跟踪组 合需要 适时进 行个股 或权重 的调整 。 根据调整 周期, 具体 分 为定期 调整和 不定期 调整: ① 定期调整 深证300 指数成 份股的 定期调 整定于 每年 1 月和7 月的第 一个交 易日 实施, 通常在前 一年 的 12 月和当年 的 6 月 的第二 个完整交 易周的 第一个 交易 日提前公 布样本调 整方案 。 在 指数 定 期调整 方案公 布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调 整后的成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2 份股及权 重状况 , 及 时对现 有组合 的构成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为减少 成份 股的集中 调整短期 内对 调 入或调 出股票 股价影 响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逐步 渐进 的调整方 式, 即 在调整 方案公 布后至 正式记 入指数 前 , 根据对 市场 趋势 的判 断将 成份股 调 整 分步推 进。 ② 不定期调 整 ? 标的 指数 相关的 调整 由于标的 指数编 制方法 调整、 成 份股及 其权重 发生变 化 (包括配 送股、 新股 上市、 临时 调入及 调出成 份股等) 的原因, 基金管理 人需要 及时根 据 其 调整方案 对跟踪组 合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应对 日常 业务 的 调整 申购、 赎回 、 转 换 等 业 务 会需 要基金 保留一 定比例现 金并造 成基金 现金 比例 变化, 尤其 是在出 现较大 规模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业务 的 时, 会 造成 基金资产 现金比例 大幅度 变化 , 从而 使得 跟 踪误差 在短期 内可能 会加大 。 基 金管 理人将 综 合考虑市 场趋势 、基金 持有人 盈亏比 例、历 史现金 流表现 等因素 预判 应对申购 、 赎回、转 换等业 务所需 现金流 ,尽可 能将现 金比例 维持在 较低水 平 。 ? 应对投资 限制的 调整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 投资限 制的规 定, 本基 金在 构 建跟 踪组 合 时 应尽 量避免 超越相 关限定 性规定 。 若因 全样本复 制 标的 指数组 合而 导致出现 突破投资 限制的 情况 , 则必 须在规 定的时 间 之内 进行调 整, 以保证 跟踪 组合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要求。 ? 应对禁止 投资的 调整 标的指数 的部分 成份股 由于法 律法规 的限制 无法作 为本基 金的投 资标 的, 或 因涨跌停 、 停 牌等原 因导致 本基金 无法按 指数成 份股要 求进行 投资 。 在 这 些情况 下, 本基金 将采用 相同行 业 属性 、 基本面 特征相 似、 股价相 关性和 贝塔 特性近似 程度 高的 股票或 构建流 动性好 且属性 相近的 股票组 合 进行 投资 。 ? 其他调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3 在基金的 实际 运 作过程 中, 因 除上述 原因导 致的必须 对当前 的 跟踪 组合 进行 调整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 以 减少跟踪 误差 为 目标进 行相 应的临时 调整。 (2 )股票增 强 策略 本基金在 控制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 的基础 上 , 辅以 有限度 的增强 操作 及一 级市场股 票投资 ,以求 获取超 越标的 指数的 收益率 表现 。 1 )基于 成份 股 基本 面 分析 的增强 鉴于中国 股票市 场的 非 完全有 效性和 指数编 制本身 的局限 性及时 效性 , 本基 金将通过 对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的基本 面分析, 剔除或 低配 部分标的 指数成份 股,以 达到增 强组合 收益的 效果。 具体而言 , 主要 考虑以 下因素 : ① 上市 公司 基 本面 状况 差、 缺乏或 正在 丧失 核心竞 争优 势、 盈利 增长 能力 弱和持续 性差等 ; ② 当前 股价 与 中长 期估 值 水 平相比 处在 历史 高位 , 或在 可比 公司 中, 股票 相对估值 水平偏 高,并 缺乏业 绩支持 ; ③ 其他 重大情 况。 例如 面临 重大的 不利 行政 处罚或 司法 诉讼 的个 股、 有充 分而合理 的理由 认为其 市场价 格被操 作的个 股等。 为尽量 减 少跟踪 误差 , 并达 到基金 投资比 例的要 求, 本基金 将对上 述被 剔除 或低配的 个股进 行替换 ,该替 换策略 将遵循 指数复 制策略 当中的 替换 原则。 2 )基于非成 份股投 资机会 的增强 本基金所 跟踪的 目标指 数为深证300 指数 , 该指 数 涵盖 深圳主 板、 中小 板和 创业板三 个市场。 因此, 本 基金将 基于公 司对证 券市场 个股和新 股 (含 首次公开 发行和增 发) 深入 研究的 基础上, 精选出 具有综 合性比 较优势的 个股 , 在基金投 资比例允 许的范 围内适 度参与 非成份 股和新 股投资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4 ① 非成份股 精选策 略 在控制风 险水平 和跟踪 误差的 前提下 ,为达 到或超 越标的 指数收 益的 目的, 在个股选 择中 将 采用GARP 选股策 略精选 股票进 行投资 。重点 关注 以 下 指标: ? 成长速度 : 重 点选择 营业收 入和营 业利润 在行业中 未来将 保持相 对领 先 增长速度 的公司 。 ? 成长空间: 通过分 析公司 所处的 行业前 景, 行业集 中度和 在行业 中的 地 位,选择 服务和 产品未 来具备 广阔成 长空间 的公司 。 ? 成长模式 : 通 过对公 司的竞 争壁垒 、 内 部管理 能力 、 行业 属性等 进行 定 性分析, 选择业 绩增长 具有合 理基础 ,在未 来 能够 持续的 公司。 ? 成长估值 :重点 关注PEG<1 或低于行 业平均 水平的 公司。 ② 一级市场 股票投 资 在对相关 发行主 体的基 本面因 素进行 认真研 究的基 础上, 结 合二级 市场 的平 均估值水 平、 类似券 种上市 之后的 平均溢 价率等 指标 , 本基 金将有 选择 性地参与 一级市场 股票投 资, 或 基 本面较 好、 股价 被低估 的增发 或配股, 以 在不 增加额外 风险的前 提下提 高 基金 资产 收 益水平 。 3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权证的 投资作 为提高 基金投 资组合 收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基本 面研究 成果确 定权证 的合理 估值, 发现市 场对股 票权证 的非 理性定价 ; 利用权证 衍生工 具的特 性, 通过权 证与证 券的组 合投资 ,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 目的。 4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以降低 基金的 跟踪误 差为目 的, 在 控制 流动性 风险的 基础上 , 构建 债券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债券 投资组 合将采 用自上 而下的 投资策 略, 根据 宏观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等 判断未 来利率 变化, 并 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 进 行个券选 择。 基金管 理人将 优先选 择信用 等级较 高、 剩余 期限较 短、 流动性 较好 的政府债 券进行投 资,合 理分配 基金资 产在债 券上的 配置比 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5 5 、现金头寸 管理 由于法律 法规限 制和 开 放式 基 金正常 运作的 需要,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主 要用途 包括 :支付 潜 在赎回 金额 、 计提管 理 费和托管 费等各 类费用 的需求 、 支付 交易 费用 、 应对上市 公司配 股和增 发等行为 。 为有效控 制现金 留存的 影响 , 基金 管理人 将采用 积极的 现金头 寸管理 手段。 具体 采用手段 包括: 1 )合理 控制现 金 头 寸: 根据 对申购 、赎回 、 转换等 业务 和相 关费 用提 留的 预判, 结合标的 指数 走势和 成份股 流动性 进行合 理的现 金留存 , 最 大限 度降低现 金的持有 比例; 2 )提升 现金头 寸收 益: 在法 律法规 或市 场条 件允许 的前提 下 ,通 过现 金权 益化的方 式降低 现金拖 累的影 响。 6 、跟踪误差 控制与 管理 本基金对 标的指 数的跟 踪目标 是: 力 争控制 本基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间 的日均 跟踪偏 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 过 7.75%。每 日对基金 组合与 业绩比 较基准 的收益 率偏离 度进行 跟踪 , 每月 末、 季度 末定期分 析基金跟 踪误差 变化情 况及其 原因 , 并根 据跟踪 误差的 来源和 其可控 制性, 有针 对性的进 行管理 和控制 。 ,其中 年 跟 踪 误 差 K 1 1 2 ? ? ? ? ? ? ? ? ? ? ? ? ? n r r n i i 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第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第 跟 踪 偏 离 度 i - i ? i r 为 考 察 的 天 数 ,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n 1 n r r n i i ? ? ? ? K 为一年的 实际交 易 天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6 7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套期保 值为目 的,参 与股指 期货交 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 情的 判断和组 合风险 收益分 析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宏观经 济因素 、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 资本市 场因素, 结合定 性和定 量方法, 确定投 资时机。 基 金管 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 资的总 体规模 ,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限定和 要求 , 确定 参与 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 资比例 。 基金管理 人将充 分考虑 股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风 险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对 冲特殊 情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如大额申 购赎 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 品的 杠 杆作用 ,以达 到降低 投资组 合的整 体风险 的目的 。 基金管理 人在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前将 建立股 指期货 投资决 策部门 或小 组, 负 责股指期 货的投 资管理 的相关 事项, 同时针 对股指期 货投资 管理制 定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等 制度, 并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后执行 。 若相关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时 , 基金 管理人 期货投 资管理 从其最 新规定 , 以符 合上述法 律法规 和监管 要求的 变化。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和 决策程 序 1 、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公 司章程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为决 策依 据, 并以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作 为最高 准则。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制定 整体投 资战略 。 (2 ) 投资 研究部 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 究机构 的研究 成果 , 构建 股票备 选库、 精选库, 对拟投 资对象 进行持 续跟踪 调研, 并提供 个股、 债券决 策支 持。 (3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投 资战 略,结 合投 资研 究部 对证 券市 场、 上 市公司 、 投 资时机 的分析 , 拟 订所辖 基金的 具体投 资计划 , 包 括 : 资产 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7 置、行业 配置、 重仓个 股投资 方案。 (4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对 基金 经理提 交的 方案 进行论 证分 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 )根 据决策 纪要 ,基 金经 理小组 构造 具体 的投资 组合 及操 作方 案, 交由 集中交易 室执行 。 (6 )集中交 易室按 有关交 易规 则 执行, 并将有 关信息 反馈基 金经理 。 (7 )基 金绩效 评估 岗及 风险 管理岗 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评 估,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意 见和改 进方案 。 (8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对 识别 、防范 、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 的风 险全 面负 责, 尤 其重点 关注基 金投资 组合的 风险状 况 ; 基金绩 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 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 投资组 合的市 场风险 和流动 性风险 。 (六)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深证300 指数收 益率×95% + 商业银行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 本基金采 用深证300 指数和 商 业银行 活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主要基 于以下 原因: 本基金以 深证300 指数 作为跟 踪标的 , 但 由于相 关法规 的要求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的最 高比例 被设定 为95% , 因此 在业绩 比较基准 中深证300 指数的 比例被设 定为 95% ,剩余 5% 的业绩 比较基 准则采 用商业 银行活期 存款利 率(税 后) , 以反 映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不 少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如果指数 编制单 位停止 计算编 制该指 数或更 改指数 名称 、 或有 更权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本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此 基准 进行调整 。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变更须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在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在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8 (七)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基金 , 在证 券投资 基金中 属于较 高风险 、 较高 收益的 品种, 其风险收 益水平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 金。 同时, 本基金主 要采用指 数复制 法跟踪 标的指 数的表 现,具 有与标 的指数 相似的 风险 收益特征 。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 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2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9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5%-10% ; (4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 300 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低 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9 80% ; (5 )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6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9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12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13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所 要求的 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况等 ; (14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0 (15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6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规 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本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 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货 交易 账户 开立、清 算、估 值、交 割等事 宜另行 具体协 商。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 使本 款 前 述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被修改 或取消, 基金管 理人 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 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 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资 限制规 定。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 的目的 是为了 准确、 真实地 反映基 金相关金 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 式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应 按基金估 值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 有的金 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且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1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了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且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了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且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按 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了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4 )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2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金融衍生 品的估 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 衍生 品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 易日的 结算价 估值。 (2 )未 上市金 融衍 生品 按成 本价估 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则采 用估值模 型确定 公允价 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 能 反 映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同 基金托 管人一 同进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结 果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双方认可 的方式 发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 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3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的处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 含第 三位 )内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 扩大 。 3 、关于差错 处理,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或代理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 原因造 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 差错的责 任人 ( “差 错责任 方” ) 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4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 理原则 ①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差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正 。 ② 差错 责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因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负责 。 ③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方 。 ④ 差错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⑤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并有权 要求赔 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 受的损 失,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原 因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造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5 成基金资 产 的损 失,并 拒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责 任方追偿 。 ⑥ 如果差错 责任方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 并 且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差 错责任 方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失 。 ⑦ 按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原则处 理差错 。 (3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①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② 根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造 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③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④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⑤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并 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九)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 条第( 四)款 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的 第 7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6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财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修改 后公布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大违 法、违 规行为 ,被中 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的 ;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 酬、从 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 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7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金 财产安 全的职 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 算报告 ; (6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8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款 (1)、( 2 )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 席位保证 金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做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本 基金合 同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之 间因本 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 决,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三) 除争议 所涉内 容之外 , 本基金 合 同的 其他部分 应当由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履 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39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及查阅 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住 所,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