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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价值贰(050201)

博价值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页 共141 页 
 
博时 价 值增 长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页 共141 页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06 年 8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6 】 17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审核同意,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 9 月27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 6 月30 日。 特别提示 1、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明 本基金是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复 制产品,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是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第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02 年10 月 9 日 成立 ,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与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和投资 理念, 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 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与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页 共141 页 异。 2、提醒投资人正确理解价值增长线 (1)价值增长线与基金份额净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的计价基础, 而 价 值 增 长 线 则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约 束 自 身 的 投 资 风 险 , 而 自 设 的 一 个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价值增长线不是实际的基金份额净值, 只是 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 (2)价值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价值增长线既不是基金投资人的实际收益, 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 诺, 而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 基金份额净值在大概率上会在价值增 长线之上, 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小概率事件发生的风险, 即基金份额净值跌破价值 增长线的可能。 (3)金融技术风险揭示 本基金 在投 资管 理和 风险 管理 中采 用了组 合保 险和风 险预 算管 理(VaR )的 金融工程技术, 并经过严密 的过程控制, 但依然不能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在任何时 候均不跌破价值增长线。 (4)价值增长线的披露 价值增长线数值是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开发布 。 基金托管人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公开发布; 同时, 根据 本基金产品的特点, 为保证价值增 长线计算的准确和公允,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价值增长线数值也是由基金托管人核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页 共141 页 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将其与基金份额净值一起同时对外公布 。 (5)价值增长线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中明确公布了价值增长线的计算方法, 由于计算方 法简便透明,投资人可自行计算,并与公布值随时核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价值增长线固定周期 (按 日历计算的每180 天) 进行调 整。 本基金自基金开放日起的第一个日历日180 天 (第一期) 内 , 价值增长线数 值设为恒值0.900 元; 第一期结束后, 即从日历日的第181 天起, 本基金将开始 按照已公布的价值增长线计算公式定期计算。 (6)价值增长线计算的差错处理 当价值增长线计算差错明确为基金管理人责任时, 基金管理人承诺采用最有 利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结果(一般为最大值)并对外公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页 共141 页 目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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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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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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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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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3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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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6 6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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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 1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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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5 5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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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6 6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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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9 9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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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9 9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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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9 9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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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1 1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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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8 8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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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0 0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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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4 4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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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5 5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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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1 1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财 财 产 产 的 的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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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4 4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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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6 6 十 十 九 九.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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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26 6 二 二 十 十.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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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36 6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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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39 9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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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40 0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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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41 1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页 共141 页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 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页 共141 页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6 个 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5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页 共141 页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 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页 共141 页 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 产管理 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 页 共141 页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 构 买 卖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 页 共141 页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 页 共141 页 由 指定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长期 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 页 共141 页 三 三. .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雪松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 璟安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 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 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4 页 共141 页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 分别是: 总裁办公室、 股票 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研究部、 交易部、 产品规划部、 市场部、 基金运作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监察法律 部、 风险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零 售业务和机构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董事会、 党办及工 会工作。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 产 的 管 理 和 客 户 咨 询 服 务 。 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进 行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选 择 和 组 合 管 理。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及 市场的研究。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 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 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 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 。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 网络 运行及维护。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 提供独立、 客观、 公正的意见和建 议 。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和控制。 人力 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 福利、 绩效评估、 人事信息管理工 作。 零售业务下辖北京区域、 上海区域、 南方区域、 客户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 渠道销售和 服务工作。 其中, 零售区域负责公 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 咨询工作;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 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 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 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渠道产品组负 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 销售推广服务工作, 以 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 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 业务部、 战略客户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 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 养 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 定 区 域 的 机 构 客 户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 券 商 渠 道 组 负 责 券 商 渠 道 的 开 拓 和 销 售 服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5 页 共141 页 务。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驻京、 沪、 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此外, 还 设有境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1 年 9 月27 日, 公司 总人数351 人,其中64%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 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中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 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 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 深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长盛基 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 理、 招商银行独立董事。 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2008 年7 月起 ,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


肖风先生, 博士, 副董事长。1989 年起先后在 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工作,1993 年进入深圳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工 作, 历任副处长、 处长、 证管办副主任。1998 年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代理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历任成都 探矿工艺研究所工程师, 深圳 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 分管研究业务、 资产 管理业务、 直接投资业务。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6 页 共141 页 1995 年4 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 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证 券投 资部 总 经理、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 理。2008 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 解放军, 历任战士、 班长、 排 长、 副指导员、 团政治处副主任、 主任。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 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 会副秘书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2001 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 独立董事。1978 年起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 学会北美 处研究人员、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人员、 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 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法国兴业证券 (HK )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康联马 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投资 顾问。2001 年 4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讲师、 中国经济 体 制 改 革 研 究 所 微 观 研 究 室 主 任 助 理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农 村 发 展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员、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 汇通深圳证券业务部总 经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2001 年 4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 、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7 页 共141 页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 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 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 农业信贷处科员、 副处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 中国 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 副总 经理、 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12 月至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 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 副总经 理, 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 监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室) 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 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 中 国银行塘沽分行会计科员工、 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计财科副科长、 中国银行塘沽分 行计财科科长、 中国银行塘沽支行副行长, 现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起 历任华源集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 副总经理 、 常务副总经理, 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 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 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 系统分析员、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8 页 共141 页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 清华 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 清华 紫光股份公司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 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副总经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员、 博 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 商学院做访 问学者, 期间在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混合组 投资总监、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 经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 )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 ,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 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博士, 副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9 页 共141 页 改处、 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 深圳 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 年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 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总裁办公 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 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 日 本 大 和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 中 信 证 券 、 北 京 玖 方 量 子 软 件 技 术 公 司 工 作 。2001 年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 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 市场部南方 区域销售主管、 市场部南方大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 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8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理、 债券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 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 经理。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肖华先生, 1993 年同济大学硕士毕业, 并在复旦大学中美经济学培训中心 (福 特班) 学习1 年。 1993 年先后在华为技术公司、 中国深圳宝安集团股份公司工作。 1994 年 1 月至 1999 年 3 月于君安证券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 投资部经理、 基金部经理、 上海 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主管投资) 。2000 年 5 月至2002 年5 月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同盛基金经理。2002 年 5 月 28 日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 部部门经理。2002 年10 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 长基金经理。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0 页 共141 页 2006 年12 月30 日, 肖华先生因个人原因, 不 再担任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经 董事 会批准,本 公司 聘 请杨锐 先生 担任博 时价 值增 长贰号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述事项已按有关规定报告深圳证监局。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2008 年12 月18 日, 因工作需要, 经董事会批 准, 本公司聘请夏春先生担任 博时价值增长 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锐先生不再担任博时价 值增长 贰号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新任基金经理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 夏春,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1996 年起先 后在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永道) 会计财务咨询 公司、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究员、 研 究部副总经理, 兼任策略分析师、 博时平衡配 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策略分 析师、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





员:杨锐、邵凯、董良泓、 夏春、张志峰、王政、张峰、温宇峰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夏春先生,1975年出生, 经济学硕士。1996 年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 系。1996年至1998年在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永 道) 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工作, 任审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1 页 共141 页 计员。1998 年至2001 年 在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宏 观 与 金 融 经 济 学 专 业 学 习,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 年, 在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任高级分 析师。2004 年2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宏观 与策 略研究 员、 研究部 副总经理 兼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 价值增长 基金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 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张志峰 先生 ,博 士。1996 年5月 起先 后在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 集团、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 大学, 获得博士学位。1995年 至1997 年 在哈 佛大 学从 事地 球物 理博 士 后研 究 工作。1997 年8月至1998 年12 月在 美国新泽西州道琼斯投资公司工作, 任高级顾问。1999年1月至2005年2月在美国 新泽西州彭博资讯研发部工作, 任经理。2005年3月至2009年5月在美国加州巴克 莱全球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高 级研 究员。2009 年5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 上证超级大盘ETF及其联接 基金、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 (QDII ) 基金 、 深证基本面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TIMCO 资产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年 2 月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股票 投 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 监, 兼任 博时沪 深300 指数基金经理 。 温宇峰先生, 硕士。 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 会发行部、 中银国际控股公司、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兼博 时裕隆封闭基金经理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2 页 共141 页 6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3 页 共141 页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基 金合 同,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 约 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4 页 共141 页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 法律部, 监察 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法律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5 页 共141 页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 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 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 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总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 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 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6 页 共141 页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 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四. .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7 页 共141 页 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 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 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3,125.16 亿元,较上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8 页 共141 页 年末增加 5,021.99 亿元,增长 4.65% 。2011 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 润 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4.23%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1.71%,年化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19% ; 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25.27%; 净利差为2.58% ,净利息收益率为2.69% ,分 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 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9%。其中,结 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 万余个分支 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 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 、 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 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 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 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 上海 浦东建信村镇银行、 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9 家村镇银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 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 家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313,867 人,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 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 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列第 13 位,并被评为 2010 年中国最佳银 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 榜” 列第三 位, 银行业第一位; 被 《亚洲金融 》 杂志评为2010 年度 “中国最佳 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 《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 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 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 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 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 等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130 余人。 自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29 页 共141 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 司业 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1 年 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 《财资》 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0 页 共141 页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1 页 共141 页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五. .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 号久事大厦25层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2 页 共141 页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刘业 伟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项俊 波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树 清 联系 人: 王琳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3 页 共141 页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唐苑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肖遂 宁 联系 人: 张青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4 页 共141 页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真 : 0755 -258410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1 网址 : http://www.sd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王曦 电话 : 010 -66223584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5 页 共141 页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 詹全 鑫 电话 : 020 -38322542 传真 : 020 -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gdb.com.cn/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6 页 共141 页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00193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徐玲 电话 : 025 -84551162 传真 : 025 -845441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7 页 共141 页 (22)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 陈新 民 联系 人: 骆芸 电话 : 027-82656224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2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2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陈聪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3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961200.net (2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胡艳 丽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8 页 共141 页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庄永 辉 联系 人: 姚华 电话 : 0535-6691337 传真 : 0535-66913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28)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2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鹏


电话 : 0411-823112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3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志 文 联系 人: 武艳 凤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真 : 0451-86779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7 网址 : http://www.hrbb.com.cn (31)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39 页 共141 页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旗峰路 2 号 法定 代 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谭少 筠 电话 : 0769-22118343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林爽 电话 : 010 -66045608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3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佑 君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65130236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0 页 共141 页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38)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19、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治 海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http://www.gf.com.cn/ (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1 页 共141 页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联系 人: 李洋 电话 : 010 -66568047 传真 : 010 -66568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 -23219275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4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昭 明 联系 人: 盛宗 凌 电话 : 0755 -82492000 传真 : 0755 -82492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3 网址 : http://www.lhzq.com/ (4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4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2 页 共141 页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4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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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珠 林 联系 人: 陈诚 电话 : 023-63786464 传真 : 023-638104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48)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军 联系 人: 俞会 亮 电话 : 0571 -85776115 传真 : 0571 -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98 网址 : http://www.96598.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3 页 共141 页 (49)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5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罗创 斌 电话 : 020 -37865070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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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5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4 页 共141 页 联系 人: 程高 峰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5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5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智 河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5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cn (5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5 页 共141 页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益 民 联系 人: 吴宇 电话 :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 021 -633261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6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彭博 电话 : 0731-8583234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6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6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6 页 共141 页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6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7322668 传真 : 020 -873250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6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0431-85096709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6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联系 人: 徐翔 电话 : 025 -83364032 传真 : 025 -833200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66)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7 页 共141 页 (6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 东街 168 号 国联 大厦 7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徐欣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68)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吴颖 电话 : 0571 -87902080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6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70)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7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8 页 共141 页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7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晖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7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7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经 三路 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中原 广发 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石保 上 联系 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 —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7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唐新 宇 联系 人: 张静 电话 : 021 -68604866 -8309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49 页 共141 页 (7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7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78)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7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8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0 页 共141 页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8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8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8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段文 清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88 传真 : 0755 -827078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02888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部 客服 电话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8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1 页 共141 页 (8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8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8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8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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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弘 联系 人: 邱培 玲 电话 : 010-5832 8366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9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辉 联系 人: 杨瑞 芳 电话 : 0755-82026511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9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3 页 共141 页 (9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9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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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徐方 亮 电话 : 021 -50122222 传真 : 021 -501222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9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4 页 共141 页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9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0 -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2878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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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5 页 共141 页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 陈周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

















021-61238888 传真 :

















021-61238800 联系 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鸿 六 六. .


基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74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设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6 页 共141 页 立募集期从 2006 年 9 月 4 日起到 9 月 22 日止 ,共募集 1,692,841,702.70 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3,482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 年 9 月27 日正式 生效 。 七 七. .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投 资 人 应 该 在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照 指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办 理 申 购 赎 回等业务。 销售机构也可以提供电话委托、 传真 交易或者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 为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3 个 工作日前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相 关 披露文 件中 规定。 基金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7 页 共141 页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调整生效日的前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及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申( 认) 购的 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 限定 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详 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调 整申 购金 额、 赎回份额 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8 页 共141 页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前端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1.2%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59 页 共141 页 M≥1000 万元 1000 元人民币 (2)后端申购费 持有基金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 2.0% 1≤Y<2 1.6% 2≤Y<3 1.2% 3≤Y<5 0.6% Y≥5 0 (3)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0.8% 1≤Y<2 0.4% 2≤Y<3 0.2% Y≥3 0 2、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申购 费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率 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1%, 扣除注册登记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部 分为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 3.0%。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确保如前所述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的前提下, 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 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 并予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0 页 共141 页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 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一: 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 某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 元, 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2%,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价格= 1.056×(1+2%)=1.07712 元 申购份额=10,000/1.07712 =9,284.0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 万元申购本基金 , 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9,284.02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 某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 元,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6 =9,469.7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 万元申购本基金 , 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9,469.70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1 页 共141 页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适用的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一: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举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4%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 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16=10,160 元 赎回费用=10,160×0.4%=40.64 元 赎回金额=10,160-40.64=10,119.36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4%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9.36 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 赎回总金额× 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上述计算公式中,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 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 具体表达为: 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的申购资金总额 ×该 部分份额所对应的费率。 例二: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2 页 共141 页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 该投资人选 择后端收费模式,在二年零二个月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250 元,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 =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10,000×1.056×1.2%=126.72 元 赎回费=12,500×0.2%=25 元 赎回金额=12,500-126.72-25 =12,348.28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 ,后端申购费为 1.2%,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348.28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6、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3 页 共141 页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4 页 共141 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5 页 共141 页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6 页 共141 页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 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 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 和最低限额 的规定, 并与销售机构约 定每 期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 元(含100 元)。


4、重要提示


(1) 凡申 请办 理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的投 资者 须首 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的每 期实 际扣 款日即 为基 金申 购申 请 日,并 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 过本计划办理网点、 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 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 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3)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 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7 页 共141 页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 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 也可拨 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部分构成, 其中: 申购费补 差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注册登 记 机构 所有。


2、业务规则 (1)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转 换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销售 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放 式基 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收 费模 式的 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 零的 基金视 同为 前端 收费模 式) ,后 端 收费模 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 前端或 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 (5)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投 资者 采 用 “ 份额转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8 页 共141 页 换 ” 的原则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3、暂定基金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份 额及 净转 换转 出申请 份额 之和 超出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部 分当日已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 法律 、法 规、规 章 规 定的 其它情 形或 其 它在《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4、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可 以 销 售 包 括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内 的 两 只以上(含 两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69 页 共141 页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及质押 1、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2、在 不违 反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的 条件 下,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将 可以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 八. .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高于价值增长线水平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多层次复合 投资策略的投资结构基础上,采取低风险适度收益配比原则,以长期投资为主, 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 投资理 念 做投资价值发现者。 本基金认为, 具有持续的现金收益和良好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 最终将得到 投资人的认可并会在股价上得到体现。 本基金力求在强化投资研究的基础上, 长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0 页 共141 页 期坚持对股票进行质地分析和现金流分析,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同时, 本基金致力于通过专业化投资方法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地 转化为投资人的安全收益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本基金不会 使用财务杠杆放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 。 ( 四) 基金产品描述 本基金依托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 充分发挥基金投资理财的规模 经济效益, 结合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 最大程度实现投资人财富的 保值增值。 1、核心概念-价值增长线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身的投资管理与风险管理, 创造出一条随时间推移呈现非 负增长态势的安全收益增长轨迹, 简称价值增长线, 并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价值增长线水平 。 2、价值增长线的确定 价值增长线固定周期 (按日历计算的每180 天) 进行调整, 每期期初按照上 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的一定比率 (提升率) 和上期期末日的价值增长线水平来 确定本 期期末日的价值增长线水平, 本期内任意一天的价值增长线水平由上期期 末和本期期末的价值增长线水平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如果当期基金分红, 则分红 除权日 之后 (含分 红除 权日 当日) ,价 值增 长 线水平 扣除 分红额 度向 下调 整。如 果上期基金份额净值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则本期价值增长线保持上期期末水平。 价值增长线从本基金开放日起计算,第一期价值增长线水平固定为 0.900 元。 3、价值增长线的披露方式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1 页 共141 页 本基金价值增长线将由本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连同本基金 份额净值同时向公众披露 。 (五)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依 法决 策是基金 进行投资的前提 ;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微观 企业 经济 运行 态势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这是基 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 (3) 投资 对象 收益 和风险 的配 比关 系。 在充 分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程序 (1) 研究 部、 数量 化投资 部和 交易 部通 过自 身研究 及借 助外 部研 究机构形 成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分析、 市场 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 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做出决策 ; (3)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参 考上 述报 告, 并结合自 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 形成本 基金投资计划, 包括资产配置、 行 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 (4)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理 小组 的指 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统一 执行 证券投资 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 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2 页 共141 页 (5)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 变化 对投 资组 合计划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监 察部对投资组合 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小组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兼顾风险预算管理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层面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方针, 基金将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 产配置决策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和现 金的比例。 长期内, 本基金将基于 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收益风险预测框架来调整资产配置。短期内, 本基金将基于经济 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 法规的相关变化, 通过时机把握来调整 资产配置。待股票指数期货推出后,本基金计划使用该衍生产品进行组合保险。 (2)股票组合层面 本基金以全市场 A 股流通股加权指数作为市场基准指数,使用行业/风格结 构来构建股票组合, 并以单个行业/风格的市场基准指数权重作为考虑的出发点; 为增强股票组合的预期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 法来确定股票组合中单个行业或风格偏离其市场基准指数权重的比例; 为控制股 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对单个行业或风格组合偏离其市场 基准指数权重的程度 进行限制。 (3)股票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以A 股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上市股 票作为选股范围, 依据划分高 质量、 价值型和成长型的标准, 通过估值比较 、 质量比较和增长比较三个层次的 框架筛选出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 再基于竞争能力、 估值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3 页 共141 页 比较和市场趋势等因素主动确定最终选择。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 括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包 括可转换债) 等。 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 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基金重点 分析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并且关注投资人结 构, 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 合; 在选择金融债、 企业债品种时, 本基金重 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 的资信品质, 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 约/ 担保纪录等。 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 捕捉其套利机会。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 3 个月,使股票仓位达到 30% ,其中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 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六) 业绩比较基准 自本基金成立日至2008 年 8 月31 日, 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管理人 通过自身的投资管理与风险管理 , 创造出一条随时间推移呈现非负增长态势的安 全收益增长轨迹,简称价值增长线。 为使本基金的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 自 2008 年9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7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30%×中 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今 后 如 果 市 场 出 现 更 具 代 表 性 的 投 资 基 准 , 或 者 更 科 学 的 复 合 指 数 权 重 比 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投资基准。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以在风险 约束下期望收益最大 化为核心,在收益结构上追求下跌风险有下界、上涨收益无上界的目标。 (八) 投资限制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4 页 共141 页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进行变更, 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 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5 页 共141 页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 年 6 月30 日。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6 页 共141 页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897,441,194.95 48.41 其中: 股票 2,897,441,194.95 48.41 2 固定收益投 资 2,455,431,614.60 41.02 其中: 债券 2,455,431,614.60 41.02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 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95,357,140.94 9.95 6 其他资产 37,096,339.78 0.62 7 合计 5,985,326,290.27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36,323,500.00 0.61 C 制造业 1,055,394,908.67 17.67 C0 食品、饮料


159,995,029.07 2.68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12,772,054.20 0.21 C3








造纸 、印刷 54,896,140.00 0.92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31,112,258.45 0.52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796,619,426.95 13.34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248,007,528.41 4.15 E 建筑业 18,470,717.70 0.31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14,804,286.90 0.25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230,312,395.90 3.86 I 金融、保险 业 89,194,502.42 1.49 J 房地产业 1,045,271,605.67 17.50 K 社会服务业 143,248,657.20 2.40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16,413,092.08 0.27 M 综合类 - - 合计 2,897,441,194.95 48.52 3 、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7 页 共141 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31 三一重工 31,424,985 566,906,729.40 9.49 2 600048 保利地产 41,600,000 457,184,000.00 7.66 3 000002 万 科A 35,000,000 295,750,000.00 4.95 4 600383 金地集团 33,500,000 214,735,000.00 3.60 5 601933 永辉超市 5,200,267 125,794,458.73 2.11 6 600015 华夏银行 8,205,566 89,194,502.42 1.49 7 002051 中工国际 2,629,878 72,058,657.20 1.21 8 000858 五 粮 液 1,999,984 71,439,428.48 1.20 9 000069 华侨城A 9,000,000 71,190,000.00 1.19 10 000157 中联重科 4,500,000 69,210,000.00 1.16 4 、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683,640,000.00 11.45 3 金融债券 1,721,866,000.00 28.83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721,866,000.00 28.8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9,925,614.60 0.84 8 其他 - - 9 合计 2,455,431,614.60 41.11 5 、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001080 10 央票80 4,000,000 390,600,000.00 6.54 2 080305 08 进出05 3,000,000 299,940,000.00 5.02 3 020203 02 国开03 3,000,000 297,690,000.00 4.98 4 1001077 10 央票77 3,000,000 293,040,000.00 4.91 5 070408 07 农发08 2,500,000 248,625,000.00 4.16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8 页 共141 页 8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 五粮液 (000858 )外 ,没 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五粮液(000858)2011 年 5 月 28 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通知书》 ([2011]17 号) , 公司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 证监会行政处罚。 对该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以相应的 研究报告为基础, 结合其未来 增长前景,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 股票; (3)基金的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335,369.3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510,428.35 5 应收申购款 250,542.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096,339.78 (4)本基金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债 49,925,614.60 0.8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79 页 共141 页 (6)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九.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 间 ①份额净 值增 长率 ②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③ ②-④ 2011 年1 月1 日 至6 月30 日 -1.93% 0.75% -1.41% 0.87% -0.52% -0.12% 2010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8.55% 1.04% -7.82% 1.11% -0.73% -0.07% 2009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61.59% 1.36% 61.77% 1.44% -0.18% -0.08% 2008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50.35% 1.81% 4.17% 1.28% -54.52% 0.53% 2007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106.94% 1.69% 89.52% 0.29% 17.42% 1.40% 2006 年 9 月 27 日至12 月31 日 37.70% 1.22% 0.00% 0.00% 37.70% 1.22% 200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1 年 6 月30 日 105.02% 1.45% 190.26% 1.07% -85.24% 0.38% 十 十. .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0 页 共141 页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1 页 共141 页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十 一 一.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 财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参考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 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 计量;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2 页 共141 页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3 页 共141 页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5)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 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4 页 共141 页 5、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五) 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开 放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5 页 共141 页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 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6 页 共141 页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7 页 共141 页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应 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 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8 页 共141 页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十 二 二.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买卖证券差价、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 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89 页 共141 页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3、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4、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 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5、分红方式最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 7、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益 每年 至少 分配 一次, 最 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因基金分 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 基金投资收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0 页 共141 页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 十 三 三.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 理费率为1.5%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1 页 共141 页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及 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2 页 共141 页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五)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1)前端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1.2% M≥1000 万元 1000 元人民币 (2)后端申购费 持有基金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 2.0% 1≤Y<2 1.6% 2≤Y<3 1.2% 3≤Y<5 0.6%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3 页 共141 页 Y≥5 0 (3)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0.8% 1≤Y<2 0.4% 2≤Y<3 0.2% Y≥3 0 2、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部分构成, 其中: 申购费补 差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 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 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注册登 记 机构 所有。 (1)转出基金 赎回费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 。 (2)申购费补差 两只前端收费基金 (包括 申购费 为零的基金) 之间的转换, 按照转出金额分 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 费高的基金时, 收 取申购费差价; 由申购费高 的基金转到申购费低的基金时, 不 收取差价 ; 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向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 基于每 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 请日的适用后端申购费率, 计算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 基于转出金额计算转换 申请日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 除收取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外, 当转出 基金的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4 页 共141 页 后端 申购费低于转入 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时 ,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收取差价 ; 对于两只后端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适 用 的 后端申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 基于转入基金的零 持 有 时 间 适 用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 计 算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同 等 金 额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由后端申购费高的 基金 转到后端申购费低的基金时,收取后端申购费差价; 由后 端申购费低的 基金转到后端申购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 十 四 四.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审计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5 页 共141 页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 十 十 五 五.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6 页 共141 页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 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7 页 共141 页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8 页 共141 页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99 页 共141 页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0 页 共141 页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1 页 共141 页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 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十 十 六 六.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2 页 共141 页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 动 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 配 ,而 现金 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3 页 共141 页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 金赎回的经验 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 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与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和投资 理念, 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 由于两只基 金推出时的证券市场环境不同, 建 仓时机不同等因素, 因此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 未来表现。本基金与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 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4 页 共141 页 十 十 七 七.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 4、基金合并、撤销 ;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5 页 共141 页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6 页 共141 页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 作日内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十 十 八 八. .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基 金认 购和 申购 费用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用 和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发售基金份额 ;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7 页 共141 页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并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化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8 页 共141 页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09 页 共141 页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9)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0 页 共141 页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1 页 共141 页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2 页 共141 页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3 页 共141 页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4 页 共141 页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类别 ;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5 页 共141 页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 或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6 页 共141 页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7 页 共141 页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4)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I.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下同) ; II.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8 页 共141 页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I.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II.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III.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IV.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V.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19 页 共141 页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0 页 共141 页 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 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1 页 共141 页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2 页 共141 页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托管 人拒绝 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管理 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3 页 共141 页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的; 3) 因为当 事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 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及清算程序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4 页 共141 页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5 页 共141 页 9)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 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6 页 共141 页 十 十 九 九. .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 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7 页 共141 页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本基金不会使用财 务杠杆放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8 页 共141 页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 在变更前 2 个工作日 内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 基金托管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29 页 共141 页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6、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 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0 页 共141 页 9、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1 页 共141 页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开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2 页 共141 页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3 页 共141 页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6、其他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4 页 共141 页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5 页 共141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 由基金托管人按规 定建立并 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6 页 共141 页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二 十 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 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 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 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 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寄送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博时快e 通” 系统网上自助订 阅; 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 箱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 拨打 博时一线通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在权益登记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 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其所获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定期定额投资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7 页 共141 页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由于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 须 为统一 注册 登记机 构, 目前 不支持 主题行 业基 金与其 它基 金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需遵 守本公 司关 于基 金转换 的业务规则,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 的公告 。 (五) 网上交易 有 关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查询。 (六) 资讯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查 询认/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品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博 时 一线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费 ) 或 登 录 博 时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进行咨询、查询。 (七) 客户服务中心 1、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内 容,与博时公司签订远程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交易 。 2、人工坐席服务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8 页 共141 页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个工作日 ,工作日的人工服务时间为 9:00 -21: 00 , 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十一和春节除外) 的人工服务时间为 9:00-17:00。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 3、信邮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平信、 电子邮件、 网站留言三种 方式和本公司联系, 客户服务 中心会有专人对客户的信邮进行回复 。 4. 在线服务 客户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点击首页 “在线客服 ”,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询 互动。 ( 八 )帐户资料变更 为了便于客户及时得到博时提供的各项服务, 请客户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客 户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EMAIL 等)的变更 : 1、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 2、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 ; 3 、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网上 交易 与查 询 系统 (网址 :www.bosera.com ) 自助 修 改联系信息 。 (九)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 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客户服务中心 自动语音留言、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 平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39 页 共141 页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其它应 披露 的事 项 ( 一) 2011 年3 月31 日 , 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正文) 》 ; ( 二) 2011 年3 月31 日 , 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 ; ( 三) 2011 年4 月1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 下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 四) 2011 年4 月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五) 2011 年4 月8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 六) 2011 年4 月12 日, 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七) 2011 年4 月21 日 , 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1 季度报告》 ; ( 八) 2011 年4 月25 日, 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 下开放式基金参加大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 九) 2011 年5 月13 日, 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哈 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40 页 共141 页 ( 十) 2011 年6 月15 日, 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 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十一) 2011 年6 月30 日, 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及手机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 十二) 2011 年7 月2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三) 2011 年7 月19 日 , 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2 季度报告》 ; ( 十四) 2011 年7 月29 日, 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十五) 2011 年8 月3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五 矿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十六) 2011 年8 月27 日 , 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 十七) 2011 年8 月27 日 , 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 ;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第141 页 共141 页 投 资 者 还可 以 直接 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2、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设 立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