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 明书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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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 基金的 募集 .................................................................................................................... 34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9
九、 基金的 投资 .................................................................................................................... 51
十、 基金的 财产 .................................................................................................................... 59
十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1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6
十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0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十六、 风险揭 示 ........................................................................................................................ 77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0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3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5
二十一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27
二十二 、 备查文 件 ...................................................................................................................... 128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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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富国 产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1]1702 号文核准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 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风
险。
本基金的 投资 以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品 种 为 主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 中较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投 资 者 应 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 投资
收益,并承担基金投 资 中出现的风险,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风险,既包括市场 风 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 管理风险、 投 资 风 险 、 交 易
对手风险、运作风险 和 合规与道德风险 等。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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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以 及 《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金合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 其对 《 基金合同 》 的 承 认 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基金 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金
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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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富国产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富国 产 业 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富国 产 业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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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国产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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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总称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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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成 现 金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者开立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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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款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
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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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1 年11 月8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 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 金 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 资 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委 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 风 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 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符 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十 七 个 部 门 和 三 个 分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部、另类投资部 、 研究部、集中交易部 、 专户投资部、机构业 务 部、
零售业务部、营销策 划 与产品部、客服与电 子 商务部、战略发展部 、 监察
稽 核部、计划财务部 、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 理 部、信息技术部、运 营 部、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 公 司和成都分公司。权 益 投资部:负责权益类 基 金产
品的投资管理;固定 收 益部:负责固定收益 类 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 理 ;另
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究部: 负责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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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上市公司 研 究和宏观研究等;集 中 交易部:负责投资交 易 和风
险控制;专户投资部 : 在固定收益部、权益 投 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 设 立的
虚拟部门, 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构业务部: 负责 年金、
帐户、社保以及共同 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 作 ;零售业务部:管理 华 东 营
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零售业务; 营销策划与产品部: 负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负 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 务 ;战略发展部:负责 公 司战
略的研究、 规划与落实;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 司 财务计划与管理;人 力 资源部:负责人力资 源 规划
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2011 年11 月 8 日, 公司有员工 192 人, 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所有人员 在 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 所 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 的处
罚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 公 司副处长、处长;上 海 市外经贸委处长;上 海 万国
证 券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2003
年 7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硕士。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
合作公司交易员;深 圳 君安证券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经理助理;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兼
基金经理。2008 年 8 月起加入富国,2008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 芬女 士(Constance Mak ) ,副 董事 长。 文学及 商学 学士 ,加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1977 年 加 入 加 拿 大 毕 马 威 会 计 事 务 所 的 前 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 1989 年至2000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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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投资有
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 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 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 现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 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
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 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 息 中心副主任;厦门大 学 工商
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 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 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 计 处处长、国有银行监 管 处处
长。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
特许会计师。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孙绍杰先生, 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计划委员 会 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 任科员;山东省国际 信 托投
资公司基金项目部业 务 经理、基金投资部高 级 业务经理、山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投资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小组成员。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2 年,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上海财经大
学助教、讲师、副教 授 、教授,金融学院副 院 长、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 长、
金融学院院长;上海 财 经大学教授、博士生 导 师, 金 融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教
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在 Price Water House 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
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大 Windsor 大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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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上海针织品
批发公司办事员、副 科 长;上海市第一商业 局 副科长、副处长、处 长 ;上
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 公 司总经理;上海市第 一 商业局局长助理、副 局 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 副董事长、 党组 书记。
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
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科员、 项目经理、 业务经理; 鲁信( 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 司计财部经理。现任 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风险
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 二 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综 合科
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 士, 监事。 生于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
系教师;荷兰银行上 海 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 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 构 部总
裁助理;荷兰银行上 海 分行助理副总裁。现 任 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 表 处首
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 行 所主任;华夏证券有 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 主 管。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
电通信设备厂财务处 会 计;厦门金达通信电 子 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 主 管。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信贷员、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营 销策划经理、客户服 务 部经
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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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
理硕士,讲师。历任 河 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 心 干部;中央党校经济 学 部讲
师;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总 经理、北京管理总部 副 总经
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
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 局办公室、晋江商检 局 检验科、厦门证券公 司 投资
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 年起开
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研究策 划 部 研 究 员 、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2005 年 4 月起任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
业经历。曾任新华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 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 泰康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智伦先生: 生于1968年,经济学硕士,自1994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
工作。曾任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部经理;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有限
公司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年5月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06年6月至2009 年3月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08年10月至今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09年6月至今任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固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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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窦 玉 明 先 生 , 公 司 主 管 投
研副总经理陈戈先生 , 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 先 生,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饶刚
先生等人员。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招募说 明书
14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
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招募说 明书
15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 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 在运作 过程中 面 临的风 险主要 包括市 场 风险、 信用风 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 述各种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建立 了一套 完 整的风 险管理 体系,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招募说 明书
16
应的组织机构,配备 相 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 系 统,设定风险管理的 时 间范
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
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起的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 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 分 为若干级别,每一种 风 险按
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 果 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相 应的级别。定量的方 法 则是
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 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承担它, 但 需加以监控。而对较 为 严重的风险,则实施 一 定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 风 险管理状况,并寻求 咨 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覆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 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 分明、 相互牵 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招募说 明书
17
公司董 事会、 监事会 重 视建立 完善的 公司治 理 结构与 内部控 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 下 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 的 风险委员会,负责评 价 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 阅 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 审 计报
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 理层在 总经理 领 导下, 认真执 行董事 会 确定的 内部控 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 发 展战略,设立了总经 理 办公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 员 会,分别负责公司经 营 、基
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 有督察 长 ,全权 负责公 司的监 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 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 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 部稽核 人员定 期 评估公 司及基 金的风 险 状况, 包括所 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 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 部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 营 目标
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 影 响程度,并将评估报 告 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 险 控制
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 计方面 ,体现 部门之 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之
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内 部工作 岗 位分工 合理、 职责明 确 ,形成 相互检 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 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位 责任制 度 基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的 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 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 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 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了内 部办公 自 动化信 息系统 与业务 汇 报体系 ,通过 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 职 责相招募说 明书
18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 理人设 立了独 立 于各业 务部门 的监察 稽 核部, 履行内 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 行。内部稽核人员具 有 相对
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 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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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1 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45 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 95% 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
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2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1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招募说 明书
20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 务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 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招募说 明书
21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 得有任何空间、时限 及 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 应当分离;直接操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 独 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 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 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 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 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 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 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 特 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 查 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立“ 以人为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 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 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 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 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 灾难应急方案,并组 织 员工定期演练。除了 在 数据招募说 明书
22
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 实 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 新 外,资产托管部还建 立 了操
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 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 非常重 视改进 和加强内 部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 范和控制的力度,精 心 培育
内控文化,完善风险 控 制机制,强化业务项 目 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 重 要工
作来做。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 参与,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 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 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 业 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 建 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 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 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 作 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 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 , 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产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 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 控 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 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 问 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 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招募说 明书
23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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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招募说 明书
25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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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 (0755 )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招募说 明书
27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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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 )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48
联系人:邱培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1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招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招募说 明书
31
传真: (025 )51863323
联系人:万鸣、程高峰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2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月艳、耿铭
客户咨询电话: 967218(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招募说 明书
32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 址:上 海 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8 号 上 海国金 中心二 期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招募说 明书
33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 (021)24052000
传真: (021 )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34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证 监许可
[2011]1702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在 发 售 期 内 , 本 基 金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同时发售。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 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具体 见发售公告。
四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本 基 金
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 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 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网 点 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35
五 、认 购费用
本基金 以认购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费 率计 算认 购费用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 本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后端认购费率:
持有时间(Y)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 0.8%
1年-3年(含) 0.5%
3年-5年(含) 0.3%
5年以上 0
六 、认 购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门账 户 , 不 得 动
用。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本基金认 购 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 付 前端认购费用或者后 端 认购
费用。
(1)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
前端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招募说 明书
36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10 元 ,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6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 =9,950.36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元 认购本 基金 ,加上 认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如果选择交纳 前 端认购费用,基金发 售 结束后,投资者确认 的 基金
份额为9,950.3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2: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10 元 ,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 =10,010.00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元 认购本 基金 ,加上 认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 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可得到10,010.00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
赎回时需要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2、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的规定, 参照
行业惯例,结合市场 实 际情况收取。具体费 率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和 发 售公
告。
八 、基 金认购 金额 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各 代 销 网 点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笔 1, 000 元; 直销网 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 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招募说 明书
3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 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九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招募说 明书
3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 金发
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的 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3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在 本 招 募
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 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 的开放时间 办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时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在 开 放 日 的 其 他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赎回申请,但是 对 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 间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 放日
的价格。若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 间 进行
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招募说 明书
40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 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 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申购、赎回 申 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 回投资者账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 合 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招募说 明书
41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 制。代销网点的投资 者 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 易要
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 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 份额、最低基金份额 余 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 额 上限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前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后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招募说 明书
42
5 年以上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 费用。赎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承担。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2%
1 年—2 年(含) 1%
2 年—3 年(含) 0.5%
3 年以上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为 赎 回 费
总额的 1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低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 定 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 特定
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 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 购采用 金额申 购 的方式 。基金 的申购 金 额包括 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本基金申购 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支 付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或 者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招募说 明书
43
(1)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
用,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 =9,920.63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2)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4: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1) 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前端认/申购费用, 则赎回时净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其在认购/申购时已
经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 持有时间为8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招募说 明书
44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2%=21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210=10,290 元
(2) 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购费用, 则赎回时净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 用= 赎回份 额×认 (申 )购 当日份 额净值 ×后 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6: 假定某 投资 者在 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 金时 选择交 纳后端 认购 费,
并分别在半年后、 一年半后和 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为 1.025、1.080 和1.140 元, 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H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认购费率(F) 0.80% 0.50% 0.30%
后端认购费(G =A×1×F) 80 50 30
适用的赎回费率(C) 2.00% 1% 0%
赎回费(E=H*C ) 205 108.00
0.00
净 赎回金额[D =H-G-E] 9,965 10,642.00
11,370.00
例 7: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 元,该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 申 购费,并分别在半年 后 、一年半后和 三 年 半 后 赎 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25、1.080 和1.140 元, 各
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2 赎回3 招募说 明书
45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G) 1.001 1.001 1.001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I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1.00% 0.60% 0.40%
后端申购费(H =A×G×F) 100.1 60.06
40.04
适用的赎回费率(C) 2% 1% 0%
赎回费(E=I×C) 205
108.00
0.00
净 赎回金额(D =I-H-E) 9944.9 10,631.94
11,359.96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 或公告。本基金基金 份 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 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用 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8 :如例3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金 , 如 果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为0.8% , 假定申购当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48.22 份,申购费用为79.37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招募说 明书
46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退 回 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 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按 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招募说 明书
47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 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 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 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赎
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 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 回申招募说 明书
48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 理的赎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个 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 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 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 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
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同时以邮寄、传 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 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 管理
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 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 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招募说 明书
49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 金 转换。基金转换的数 额 限制、转换费率等具 体 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四、 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 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 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 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转 移到另一投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或者按照相关 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 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 处 理的
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法执行”是指司 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 体或其他组织或按其 他 方式
处理。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 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 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的除
外。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 额被招募说 明书
50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 律 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 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招募说 明书
51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 基金资产 长期稳健增值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国家债券、金 融 债券、次级债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 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债 券和
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 收益
证 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 可 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 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产业债
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理 念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通 过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当 期 收 益 和
长期增 值的统一。 招募说 明书
52
四、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动 态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和
类属资产配置。 在 认 真 研 判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基 础
上,根据整体资产配 置 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 融 资产的比例;在充分 分 析债
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 动 性的基础上,根据类 属 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 组 合类
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
(1)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 以
及证券市场走势、信 用 风险情况、风险预算 和 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 的 综合
分析,在整体资产之 间 进行动态配 置 , 确 定 资 产 的 最 优 配 置 比 例 和 相 应 的
风险水平。
(2)类 属资产 配置 策略
在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不 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 收 益
率水平、利息支付方 式 、利息税务处理、附 加 选择权价值、类属资 产 收益
差异、市场偏好以及 流 动性等因素,采取积 极 投资策略,定期对投 资 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
(3)明 细资产 配置 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 上 , 首 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产 信 用 等 级 、
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 纳 入组合;其次,根据 个 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 余 期限
的配比,对照基金的 收 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 组 合;最 后 , 根 据 个 别 债 券 的
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 普通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 券 的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 济 的动态跟踪,采用久 期 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 策 略,
主要包括:久期控制 、 期限结构配置、信用 风 险控制、跨市场套利 和 相对
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 益 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 价 格的
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招募说 明书
53
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
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 等 ,在
长期、中期和短期债 券 间进行动态调整,从 长 、中、短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
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
种选择的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所指的产业债均为信用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
于 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
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
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
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
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
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 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
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
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
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基金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基金管理
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
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
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
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
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招募说 明书
54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
的债券。
3、 可转 换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
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
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
的混合债券产品。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申购。在二级市场上,本基金将
关注债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回避股 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且仅投资于到
期收益率或回售收益率高于2% 的可转债品种。
4 、回 购套利 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
交易结合起来,基金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
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 、投 资决策 与交 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 化 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 问 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 馈 ,并
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 具 体建议。集中交易室 同 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 的 监控
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 、投 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招募说 明书
55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 本基金合
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
基金的投资比例、大 类 资产分布比例、组合 基 准久期、回购比例等 重 要事
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 一) 禁止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 投资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 明书
56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e、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产业债包括公司债、 企业
债 (不含城投债)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和 可分离债 , 投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监 督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
定。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招募说 明书
57
的中债综合指数。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券 包 括 了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证 券 公 司 债 、 证 券
公司短期融资券、 政策 性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 债、 中期票据、 记账式 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非银 行 金融机构债、短期融 资 券、中央企业债等债 券 ,综
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 体 价格和回报情况。该 指 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 作 为样
本券的权重因子,每 日 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 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 权 威的
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可以较 好的体现本
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 标 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 好 。 为此,本基金选取 中 债综
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 准的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 基金托管人同意、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 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 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 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政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招募说 明书
58
券。 招募说 明书
59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权证投资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 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 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 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 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权招募说 明书
60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61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 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 ,复核无误后,以双 方 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招募说 明书
62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该 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 估值。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 明书
63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 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存在差错的责任人( “差错责任方”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代 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 过错造成差错,导致 其 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 任方招募说 明书
64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 责任。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 方 追偿。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 差 错 责 任 方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招募说 明书
65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66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至
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每季度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 ,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 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可将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招募说 明书
67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68
十 三、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69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3-7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 财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 售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招募说 明书
70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71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 披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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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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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七)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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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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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 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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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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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 平 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 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 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导 致 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 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基 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 格风险(即利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 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 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 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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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变现的风险。流动 性 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 巨 额赎回,致使没有足 够 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 四) 操作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 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 准 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 因此, 本
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
同时,本基金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 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 产 生的权证等 , 但 上 述 权 益 类
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因此, 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下
跌的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 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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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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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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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发生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招募说 明书
82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存 。
招募说 明书
83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 》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 成 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招募说 明书
84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机 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业招募说 明书
85
务规则,决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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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招募说 明书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 责 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 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 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招募说 明书
88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 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 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9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90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代 销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 管等
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91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招募说 明书
92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 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或 法 律
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招募说 明书
93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管理 人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 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 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面
表决意见;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 ) 上述第(3 )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招募说 明书
94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 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 表 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 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招募说 明书
95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 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招募说 明书
96
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 投资
者,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 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 明书
97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 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 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 和表
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上 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招募说 明书
98
为 12 次, 每季度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 ,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 择,本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可将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 费用 的计 提、支 付方 式 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招募说 明书
99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 2招募说 明书
10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3 -7 项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健增值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国家债券、金 融 债券、次级债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 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债 券和
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 收益
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 可 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 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产业债
包括 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招募说 明书
101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 三)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基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招募说 明书
102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产业债包括 公司债、
企业债 (不含城投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到标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 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104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105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 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 资 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 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106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1.8 亿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李长伟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 明书
107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 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 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 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 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 价证券;自营、代客 外 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 银 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国家债券、金 融 债券、次级债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 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债 券和
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 收益
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 可 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 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招募说 明书
108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比例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产业债
包括 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在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生 效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 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c、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招募说 明书
109
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产业债包括 公司债、
企业债 (不含城投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
e 、 一只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 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 措 施,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招募说 明书
110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托 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其更新,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 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 交易,并造成基金财 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 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 措 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招募说 明书
111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 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 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 形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方式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银 行间市 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和 回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易 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 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 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 方 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 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 和交通银行,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 外 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 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 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 承 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招募说 明书
112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 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 款 银行
名单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 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 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 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 于 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 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 任。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 于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 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市 值占招募说 明书
113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 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 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 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 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 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带责任。
(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书 面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 理 人赔
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114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 立即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 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 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 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 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理、无故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 明书
11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权,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 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 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 管 理人进行追偿,但对 此 不承
担责任。
( 二)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开立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 金 的基招募说 明书
116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 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 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 基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 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 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 式 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 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 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 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金招募说 明书
117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自 文件
保管部门,保管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 复核 招募说 明书
118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 总份额后的数值。基 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 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 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 果复
核后,签名并以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 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 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本基金的会计 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 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招募说 明书
119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 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招募说 明书
120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确认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 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 担 相应
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 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 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 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 任,招募说 明书
121
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 金 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 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 册 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 处 理方招募说 明书
122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 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 。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 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 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 限 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招募说 明书
123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 保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 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 的并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实、勤勉、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一)托管 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招募说 明书
124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125
二 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第 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 度有
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
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投资者,或在第四 季 度有交易、年末基金 份 额余
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 信 息、富国周刊、公告 信 息 、 浮 动 盈 亏 、 月 度 、 季 度
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 客户服务 ” 栏
目,可享有账户查询 ,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 投资刊物查阅,在线 咨 询等
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招募说 明书
126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 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 定 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61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127
二 十一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 存放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代销 机构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 公 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 按 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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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 、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 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 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 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