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380ETF(510290)

380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 基金概览............................................................2 ?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15?
七、? 基金财务状况....................................................... 15?
八、? 基金投资组合....................................................... 16?
九、? 重大事件揭示....................................................... 18?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18?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19?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19?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1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1?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
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及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上的《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380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9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380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291 
5、2011年11月1日基金份额总额:330,448,915份 
6、2011年11月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3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30,448,915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1月8日 
10、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
证监许可[2011]1096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9月9日。 其中,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1
年8 月22 日至2011 年9月9 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 年8 月22 日至2011 年9 月
9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1 年9 月7 日至2011 年9 月9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 15 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 15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
3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同时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参与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
的证券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96 号文批准,自 2011 年 8 月 22 日起公开募
集,截止 2011 年 9 月 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 330,429,892 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折合
基金份额 330,429,892 份;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利息共计 19,02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9,023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
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
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23,263.84 元,计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
票已于 2011年 9 月15 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05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金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30,448,915 份,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 有认购本基金。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年 9 月1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1】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1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380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29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380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29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30,448,915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1 年11月 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059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 81411.4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1 年11月 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12,580,122.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64.33%;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7,868,79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5.6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11 年11月 1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连-个险投连动力 20,006,388.00 6.05% 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 4.54%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3.03% 4 国联证券-交行-国联金如意 3 号集合资产管 10,000,000.00 3.03% 5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F-7003 10,000,000.00 3.03%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3.03%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1,955.00 2.42% 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1,955.00 2.42%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2.42% 1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000.00 2.42%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3、总经理:高良玉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 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129537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 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风险控制委员会 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指导和监督各职 能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估值委员会 负责公司估值原则的确定及调整;对特殊品种及特殊情况的估值予以确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 会 负责公司中长期信息技术的规划及信息技术治理工作 市场营销委员会 审议公司营销、宣传、产品设计等方案;督促并指导市场体系各部门的工作 部门名称 职能定位 投资部 负责公募股票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专户投资管理部 负责年金、社保及专户产品的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及资产的投资管理 国际业务部 负责国际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业务合作 数量化投资部 负责数量化基金、指数基金的投资运作及数量化投资策略、金融工程的研究 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市场开拓与服务 机构业务部 负责机构直销及一对一专户产品的业务拓展及服务工作 产品开发部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及产品管理工作 营销策划部 负责品牌及产品推广、营销策划、媒体宣传、公共关系维护 市场管理部 负责对各营销中心的监督管理、代销渠道总部的开发及维护、渠道经理的培 训等


北京营销中心 上海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广州营销中心 成都营销中心 西安营销中心 哈尔滨营销中心 沈阳营销中心 南京营销中心 负责所在区域公募基金、一对多专户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及区域内代销渠道机 构的维护和服务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产品的网上销售及公司网站建设 客户服务部 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专业服务及投资理财资讯服务 合肥分公司


CALL-CENTER 客户营销及服务中心 监察稽核部 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 风险管理部 负责投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急处理及业绩归因分析 交易管理部 负责执行基金、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技术平台建设,保障业务开展 运作保障部 负责投资交易与产品销售的后台清算、核算及投资运作的定期信息披露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使公司获取并保持人力资源竞争优势 综合管理部 负责办公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 规划发展部 负责公司形象 VI 体系的管理和应用、公司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党群工作部 负责党务及共青团、工会工作 基建办 负责公司办公大楼的基建工作 北京分公司 作为公司在北京地区的业务窗口 上海分公司 作为公司在上海地区的业务窗口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1年 9 月,我公司共有员工 364 人,博士 12 人、硕士 183 人、本科 155人、 其他 14 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鲍文革


咨询电话:400-889-88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1 年9 月底,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30 只开放式基金和 2 只封闭式 基金及多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社保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管理总资产规模超 过 1700 多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南方稳健、南方宝元、南方避险、南方现 金、南方积配、南方高增、南方多利、南稳贰号、南方绩优、南方隆元、南方成份、南方价 值、南方盛元、南方恒元、南方 300、南方 500、深成 ETF、南方深成、南方全球、南方策 略、小康 ETF、南方小康、南方广利、南方金砖、南方成长、南方 50 债、南方保本、380ETF、 南方 380 和南方中国; 封闭式基金有基金开元和基金天元; 以及多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杨德龙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 年 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研究部高级策略分析师、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 ETF 及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联系人:尹东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85 人,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2010年初, 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行”。 (三)上市推荐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3290834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0755-82288968;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客服电话: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21 层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1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1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联系电话: 0755-22626172 客服电话: 4008816168 公司网站:http://www.pingan.com 1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871-3577888 公司网站:http:// www.hongtastock.com 1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2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花园街花园宾馆 14 楼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五)验资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1 年11月1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资








期末余额(元)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元)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312,686,840.97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909,523.81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6,502,456.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6,502,456.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144,640.92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28,928.21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25,355.97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76,762.18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250,331.3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30,448,915.00


未分配利润 424,930.4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0,873,845.44





资产合计: 331,124,176.75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31,124,176.75 注:1、截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13 元,基金份额总额 330,448,915.00 份。


2、本报告期自 2011 年 9 月 16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止。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1年 11 月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1 权益投资


16,502,456.00 4.98 其中:股票 16,502,456.00 4.98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4,596,364.78 95.01 6 其他资产








25,355.97 0.01 7 合计


331,124,176.75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93,000.00 0.09 B 采掘业 10,430.00 0.00 C 制造业 8,790,762.00 2.66 C0


食品、饮料


272,717.00 0.08 C1


纺织、服装、皮毛 49,350.00 0.01 C2


木材、家具 4,960.00 0.00 C3


造纸、印刷 342,097.00 0.1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918,254.00 0.28 C5


电子 374,814.00 0.11 C6


金属、非金属 3,202,817.00 0.97 C7


机械、设备、仪表 2,340,911.00 0.71 C8


医药、生物制品 1,284,842.00 0.3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2,509.00 0.07 E 建筑业 1,494,054.00 0.4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570,281.00 0.78 G 信息技术业 1,149,132.00 0.3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04,847.00 0.33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19,474.00 0.01 K 社会服务业 482,944.00 0.1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51,268.00 0.08 M 综合类 103,755.00 0.03 合计 16,502,456.00 4.99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0022 济南钢铁 617,800 2,316,750.00 0.70 2 600601 方正科技 194,500 614,620.00 0.19 3 600326 西藏天路 53,800 591,800.00 0.18 4 600026 中海发展 64,300 468,747.00 0.14 5 600333 长春燃气 40,200 398,784.00 0.12 6 600611 大众交通 56,000 377,440.00 0.11 7 600170 上海建工 30,100 322,070.00 0.10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8 600897 厦门空港 21,000 294,630.00 0.09 9 601872 招商轮船 83,000 292,990.00 0.09 10 600033 福建高速 101,000 280,780.00 0.08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1 年11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11 年11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5,355.97 4 应收股利 - 5 合计 25,355.97 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 2011 年11月 11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1 年11月 1 日, 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1 年11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 2011 年11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 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 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本基金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南方上 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 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面值; 3、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年费率为 0.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 50,000 元的,按照 50,000 元支付;基金设立首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不受收取下限的限制。指数许可使用费每季支付一 次,每年 1月,4 月,7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新股、债 券、 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制。 对于因上述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 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四)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 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查 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