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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瑞(160808)

长盛同瑞: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长 盛 同 瑞 中证 2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 长盛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1 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1659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拆及 收益分 配规 则 .............................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 26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第 九部 分


同瑞A 份额、 同瑞 B 份 额的上 市交易 ........................ 34 第 十部 分


同 瑞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3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 4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4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6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9 第 二十 部分


风险 揭示 ..............................................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91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3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8 第 二十 四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0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3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 12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 分


绪言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长 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订之 《 长 盛同瑞 中 证 2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解 释 、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2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 义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 指符合 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可 以 投资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自 然 人 18、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 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指 依 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合法取得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转 托管 及定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标的指数:中证 200 指数 28、 同瑞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同瑞基金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同瑞基金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 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 不 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9、 同瑞 A 份额: 本基金份 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 分拆的稳健收益类 基金份额 30、 同瑞 B 份额: 本基金份 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 分拆的积极收益类 基金份额 31、 同瑞 A 份额的本金: 除非 《基金合同》 文义另 有所指, 对于 同瑞 A 份额 而言,指 1.00 元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2、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 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等 33、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的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长 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34、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 系统 35、 深圳证券 账户 :是指 投 资者在中 国结 算深圳 分 公司开立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场内认购 、 场内申购 、 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 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 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 的、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指 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达到 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8、 基金合同 终止 日:指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 后,按 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 期限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 售结束之 日止 的期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日:指公历日 43、 月:指公历月 4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5、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6、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认购:指 在基 金募集 期 间,基金 投资 者 按基 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 指在基金 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 同瑞基金份 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 在基 金 的开 放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定 ,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同瑞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B 份额)的 10% 的情形 52、 场外:指 不通 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 而 通 过自身的 柜台 或者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3、 场内:指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和深 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4、 注册登记 系统 :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5、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6、 上市交易 :基 金存续 期 间投资者 通过 场内会 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 买 卖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 施变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 系统内转 托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9、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自动分拆: 指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每 份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按 4:6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 同瑞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行为 61、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之间 按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 场内份额 的分 拆: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 有 的 同瑞基金 份额的场内份额 按4:6 的比例申请 转换成 同瑞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的 行为 63、 场内份额 的合 并: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场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 其 持有的 同瑞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按4:6 的比例 申请转换成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的行为 64、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 届时的 公 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5、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 提出申 请 ,约 定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 元: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利 息 收入、投 资收 益、公 允 价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8、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同瑞 A 份额约定年收 益率 RA : “一年期同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5%” ,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 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71、 同瑞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 数值 72、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以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投资者 共同遵守 75、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 合 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 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截至目前, 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2011 年9 月13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 闭式基金、 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 产品 。 二、 主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二办副主 任 ,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 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 , 香港黄山 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 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 ,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 组书记。现 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 , 董事, 学士。 曾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 , 安徽省 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 企业管理处处长、 副厅长, 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 常务 副市长, 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 现 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总 经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 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 陈淑珊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 ING 霸菱证券公司、 花旗银行、 摩根士丹利。 现 任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私人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兼主 管。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美洲银行、 渣打银行、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现 任星展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 董事 、 总经理 , 硕士, 经济师。 曾 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 洲有限公司企 业财务部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 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 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现 任 香港国际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 学讲座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 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 席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 香港城市大学讲 座教授。 现 任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 《伙伴倡自 强》 小区协作计划主席、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 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教授。 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 任 安徽大学教 授、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 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 产业经济学 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 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科技大学兼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教授, 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 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毕业,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科技大学 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 管理学院副院长 。 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 院执行院长 、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陈锦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学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曾任职于美国银行直投 伙伴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部门, 历任野村证券高科技产业研究分析师、 野村证券上 海办事处及证券研究部门负责人、 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以及投资亚洲 和中国国内市场的投资经理人。 现任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团队总监。 沈和付先生, 监事, 法 学学士。 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 、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 监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 教研室副 主任,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 现 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经贸投 资集团董事、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 现 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济师。 张利宁女士, 监事, 学士。 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 , 太极计算机公司 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 总监 、财务会计部总监。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 董事、 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同上。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 曾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 , 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基金部经理 , 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 董事会秘书、 研究总监、 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 和督察长。2007 年 4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 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 。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 资有限公司、汇丰投 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 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 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 王超先生,1981 年9 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工 程专业在读博士,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2007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从事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和投资组 合风险管理工作。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同上。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 理、 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 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 长盛成长价值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 , 清华大学博士 。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 、 策略部经 理。2007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 同盛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 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 法国工程师学院 MBA,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 中国人保资产债券投资主管、 高级研究 员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业务管理部和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 组合组合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 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 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 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自 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分 明、相互制衡 。 (5 )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 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 — 经营管理层— 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 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 险监控工作 ,对公 司各 部门业务流 程的风 险控 制工作进行 监察稽 核, 并通过全面梳 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 点所采用的控制工 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 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 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 建立了详细、 书 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 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 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 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 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 主要由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 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 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 检查复核。 (3 ) 建立了一套报告 制度。 报告制度能将内 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 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 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 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 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 国《全 球托管 人》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 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2011年10月20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共111 只, 包括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 平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 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 深300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信诚 四季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 盛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 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 需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 动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 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 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 板300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南 方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南 方中国中 小盘股 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交银 施罗德 深证300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长信内 需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 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 置将《基金法》、《 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 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 易行为时,基金托管 人 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 行 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 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 张莹、张晓丽 2、 代销机构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 李芳菲 电话: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鸿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分 拆及 收益分配规则 一、 基 金份 额结构


本基金的 基金 份 额包 括 长盛同瑞 中证 2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之 基础份 额(简称 “同瑞基金 份额”) 、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同瑞 A 份额 ”)与积极 收益类份额(简称 “ 同瑞 B 份额”) 。其中, 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例不变。


二、 场 内基 金份额 的分 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自动 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同瑞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 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 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 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同瑞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同 瑞份额按4:6 的比例分拆成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投资者亦可按 4:6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不进行分拆;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并申请分拆后, 其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分拆为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4:6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合并为 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三、 同瑞 A 份额与 同瑞 B 份 额的 参考 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对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份额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对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分别进行 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 同瑞 A 份额的本金及 同瑞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则 同瑞 A 份额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同瑞A 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同瑞 B 份额的净资产, 则同瑞 B 份额为高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每份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 “一年 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5%” , 一年期同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 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 在进行 同瑞A 份额和 同瑞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同瑞A 份额的本 金及同瑞 A 份额累计 约定日 应得收 益,之后 的剩余 净资产 计为 同瑞 B 份额的净资产。 同瑞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 同瑞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同瑞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0.4 份同瑞A 份额和0.6 份同瑞B 份额分别计入 同瑞A 份额总额和同瑞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 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拆 后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0.4 份同瑞A 份额和0.6 份同瑞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 同瑞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 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 同》 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 算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折算” )的,同瑞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同瑞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同瑞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同 瑞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 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余额 数量之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同瑞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 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 B 份 额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基金管理 人在 同瑞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并公告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设 NA V 同瑞为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 NA VA 为 T 日同瑞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NA VB 为 T 日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 的实际天数,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 自最近 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 RA 为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 T 日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公式为: NA VA = 1.000 + RA ×t / N NA VB = (NA V 同瑞 —NAVA ×0.4)/0.6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同瑞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本基 金 , 并于2011年10月13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59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名 称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三、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上 市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六、 募 集方 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 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 募 集期 限 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 时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八、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 本基金的场外 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销售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进行( 具体名 单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或相 关业务公 告) 。 本基金 募集期结束 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认购 。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 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的交易买卖。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募 集规 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 一、 基 金的 初始面 值、 认购价 格和 认购费 用 1、初始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 表 1: 基金 的认购 费 率结 构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 场外认 购 M <100 万 1.00% 100 万≤M <200 万 0.60% 200 万≤M <500 万 0.3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场内认 购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十 二、 投 资人 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 间: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场内认 购具 体 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 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 认购原则:


(1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 )基金投资者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金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 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4 )募集期间单个 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5 )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通过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 的 应 为 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认 购 份额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 方式。 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 投资 者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当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 制。


4、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 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开 放式基金账户。 其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 开户确 认手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深圳证券 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 同时为 其配发深圳 场内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 三、 认 购的 计算


1、 同瑞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同瑞基金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 ,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 )/1.00 =99,059.90 份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 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 同瑞基金 份额 将按 4:6 的比例确认为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适用固定认购费金额的认购,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 整数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0% , 假 设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 1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1+1.0% )×100,000=101000 元 发售费用=1×100000×1.0%= 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 ×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50 份 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 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同瑞基金份额 总份额 按照 4:6 的比例 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 同瑞 A 份 额和同瑞 B 份额,则同 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 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同瑞 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的同瑞基金 份额总额×0.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同瑞 B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的同瑞基金 份额总额×0.6 其中,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 计算结果产生的不足1 份的零碎份额, 按数量大小排序 , 循环进位分配的原则处 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 1.00% ,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8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1 +认购费率)×认 购份额=1.00 ×(1 +1.00% ) ×100,000 =101,000.00 元


认购费用=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1.00 ×100,000 ×1.00% =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 ×100,000=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80/1.000=8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 份


经确认的 同瑞 A 份额=100,080×0.4=40,032 份 经确认的同瑞 B 份额=100,080×0.6=60,048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 万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00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 额为 80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80 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 认的 同瑞 A 份额 40,032 份,同瑞 B 份额 60,048 份。


4、 场外 认购份 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 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 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份) , 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 四、 认 购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日就申 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 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况。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十 五、 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六、 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募集 期内,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不得动用。 募集 期 结束后, 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并且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基 金 合同 生效前 ,基金投 资者的 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用 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二、 基 金募 集失败 1、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九部分


同瑞A 份额、同 瑞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一、 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所 分拆 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上市 交易。 二、 上 市交 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同瑞 A 份额与同 瑞 B 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 易的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上 市交 易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同瑞基金份额所 分拆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 码上市 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 参考净 值; 2、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相关规定。 五、 上 市交 易的费 用


本基 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 市交 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 上 市交 易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 业务规则 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十部 分


同瑞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本基金的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 赎回的 开始 日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 基金 投资者 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同瑞 基金份额 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 则对持 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 即即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限和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 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前 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同瑞基金 份额 的 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同瑞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 同瑞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销售人规定的 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 2: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场外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200 万 0.80% 2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设 定 投资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者的场 内申 购费 率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P ) 收费标准 场外赎 回费 率 P < 1 年 0.50% 1 年 ≤ P < 2 年 0.25% P ≥ 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率 场内赎 回费 率统 一为0.50% 注:1 年指 365 天





2、本基 金申购 费在投 资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收 取。本基 金的赎 回费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者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 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同瑞基金份 额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1-118.58=0.42元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 同瑞基金份额场外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 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38,005.47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同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同瑞基金份额赎回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00 份同瑞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 ×0.5% =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 -550=109,45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登记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投资者 T 日 申购同瑞基金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 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同瑞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同瑞基金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 异常情况发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同瑞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和注册登 记机构 对于发 生巨额赎 回时的 场内份 额的处 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同瑞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 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注册登 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同 瑞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同瑞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同瑞 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 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同瑞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同 瑞基金 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七、 其 他情 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 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 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 有权拒绝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 、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申请。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一、 份 额配 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 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是 指 场内 持有人 将 其所持有 的 同瑞 基金 份 额按照 4:6 的比 例分 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 “同瑞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 ”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是指 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 同瑞A 份额 与 同瑞B 份额按照4:6 的比例 合并成 同瑞 基金份额的 行为。


二、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 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 ∶30 和下午 1 ∶00-3∶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同 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 是5 份或其整数倍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3、 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必须同时 申请 配对,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 比例为 4:6 。


4、 同瑞 基金份 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 进行分 拆,须跨 系统转 托管为 同瑞基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 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 暂 停份 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册结算 机构、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 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 现对中证 20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二、 投 资理 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基金 以复制、 跟踪中证 200 指数为原则, 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 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 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 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的 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90%-95% ,其 中投 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其中权证 资产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0-3%,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200 指数。 中证 2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 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票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 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中盘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中盘股 票发展趋势。 如果中证 200 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2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200 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 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按 照 中证 200 指 数的 成份 股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股 票投资 组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投 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 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 根据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股票 投 资组合原 则上 根据中 证 200 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实时调整, 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 200 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 调整。 ②临时调整 A 、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 踪中证 200 指数; C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 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 )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 200 指数 收益率+5% ×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 中证 2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授权 ,由中 证 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 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 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中盘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中盘 股票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 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 所 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同瑞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同瑞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标 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 关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最高准则;


(2 )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决策程序


(1 )投 资管理 部金融 工程小组 运用风 险监 测 模型以及 各种风 险监控 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 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 风险测算与 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 )根 据标的 指数, 结合研究 报告, 基金经 理原则上 依据指 数成份 股的权 重构建组 合,在 追求跟 踪误差最 小化的 前提下,基金经 理将采 取适当 的方法, 以降 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管理 部根据 基金经理 下达 的 交易指 令制定交 易策略 ,完成 具体证 券品种的交易;


(5 )投 资管理 部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组 根据市 场变化定 期和不 定期对 投资组 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 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计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 ) 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


九、


投 资决 策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 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 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 )研 究。基 金管理 人的研究 部依托 公司整 体研究平 台,整 合外部 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策。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 合构建 。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 经理主 要采取完 全复制 法,即 按照标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控 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 执行 。基金 管理人的 交易部 负责本 基金的具 体交易 执行, 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 资绩效 评估。 本基金管 理人定 期和不 定期对本 基金的 投资绩 效进行 评估, 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 )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 理根据 标的指 数的每日 变动情 况,结 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十、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一、 投 资限 制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5、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二、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 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三、 基 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 的同瑞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同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同瑞 A 份 额、同瑞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 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将确认结果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同 瑞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额数量 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余 额数量之和 。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同瑞 A 份额与 同瑞 B 份 额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设 NA V 同瑞为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 NA VA 为 T 日同瑞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NA VB 为 T 日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自最近 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 RA 为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 T 日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公式为: NA VA = 1.000 + RA ×t / N NA VB = (NA V 同瑞 —NAVA ×0.4)/0.6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同瑞 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但若 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 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 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 项下的相 关科目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当错误偏差达到同瑞基金份额、 同 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九、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一、 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 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 折算 一、 基 金份 额的定 期折 算 在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对 同瑞A 份额 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份 同瑞基金份额将按0.4 份同瑞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 同瑞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同瑞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31 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同瑞基金份额分配给同瑞 A 份额持 有人。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同瑞基金 份额将按0.4 份同瑞 A 份额获得 新增 同瑞基金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 同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 持有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同瑞基金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同瑞A 份额 的参考净值 和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 同瑞A 份额 和 同瑞基金 份额进行 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 年度 第一个 工 作日进行 同瑞 A 份额 上一年度 应得 收益的 定 期份额 折算时,计算公式如下: (1 )同瑞A 份额 定期份额 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同瑞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NUM NUM A NAV ? ? ? 4 . 0 000 . 1 -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后 同瑞 前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NAV A NUM A A 000 . 1 - ? ? 其中, 后 同瑞 NAV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 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2 )同瑞B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与份额数不进行 定期折算。 (3 )同瑞基金份额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NUM NUM A NAV ? ? ? 4 . 0 000 . 1 - - 后 同瑞 前 同瑞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额数 增 的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NAV A NUM 000 . 1 - 4 . 0 ? ? ?





其中, 后 同瑞 NAV 为折算后 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成 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本基金成立后某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 瑞基金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4,816,000,000 元, 同瑞A 份额折算前资产净 值为 2,120,000,000 元,同瑞 B 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3,900,000,000 元。当 天场外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分 别为 30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3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同瑞 A 份额 资产净值为1.060000000 元, 每份同瑞B 份额资产净值为 1.300000000 且未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定期份额 折算 的对象 为 基准日登 记在 册的同 瑞 A 份额 和同 瑞基金 份额,即 20 亿份、40 亿份(30 亿份+10 亿份) 。 同瑞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元 ) 份 额 期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瑞 资 产 净值 折 算 前同 瑞 基 金 份额 的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180 . 1 000 , 000 , 000 , 4 ] 000 , 000 , 000 , 4 4 . 0 ) 000 . 1 060000000 . 1 ( 000 , 000 , 816 , 4 [ 4 . 0 000 . 1 - - ? ? ? ? ? ? ? ? ? NUM NUM A NAV 份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后 同瑞 前 25 . 915 , 694 , 101 180 . 1 ) 000 . 1 060000000 . 1 ( 000 , 000 , 000 , 2 000 . 1 - ? ? ? ? ? ? NAV A NUM A A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 同瑞基金 份额为 101,694,915 份 ;持有的同 瑞A 份额为 30 亿份。





同瑞基金份额 : 份 份额 期末 资 产净 值 每份 同瑞 的份 额数 人新 增的 同 瑞基 金份 额 场内 同瑞 基 金份 额持 有 后 同瑞 前 同瑞 05 . 983 , 338 , 20 180 . 1 ) 000 . 1 060000000 . 1 ( 4 . 0 000 , 000 , 000 , 1 ) 000 . 1 - ( ? ? ? ? ? ? ? NAV A NUM 场内同瑞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取 整 后 为 20,338,983 份。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份 份额 期末 资 产净 值 每份 同瑞 的份 额数 人新 增的 同 瑞基 金份 额 场外 同瑞 基 金份 额持 有 后 同瑞 前 同瑞 15 . 949 , 016 , 61 180 . 1 ) 000 . 1 060000000 . 1 ( 4 . 0 000 , 000 , 000 , 3 ) 000 . 1 - ( ? ? ? ? ? ? ? NAV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1,000,000,000 份+3,000,000,000 份+101,694,915 份+20,338,983 份 +61,016,949.15 份 =4,183,050,847.15 份 5、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 金份 额折算 期 间本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 会计 年度 最 后 一个工作 日发 生《基 金 合同》约 定的本 基金 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基 金份 额的不 定期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不定期 份额折算, 即: 当 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达到2.000 元时和 当同瑞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跌至0.250 元以下时 。 (一)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 2.000 元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 将分别 对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和 同瑞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B 份额的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 同瑞基金 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 A 份额、 同 瑞B 份额 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1 )同瑞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同瑞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同瑞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 同瑞基金份额,即 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同瑞基金 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 (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前 前 A A NAV NUM A ? ?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同瑞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2 )同瑞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同瑞 B 份 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且 份额折算后 同瑞 B 份额与同瑞A 份额保持 4:6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同瑞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 同瑞B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 内 同瑞基金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同瑞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同瑞 B 份额与新增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场内 同瑞基金 份额。 前 后 B B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 (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前 前 B B NAV NUM B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 后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3 )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 同瑞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同瑞基金 份额。


000 . 1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同瑞 NUM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 份额数;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 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AV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 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 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 金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瑞 A 份额 和 同瑞B 份额 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如, 某投资者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 为10000 份、20000 份和3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三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同瑞基 金 份额 2.002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020 份 同瑞 基金 份额 同瑞A 份额 1.045000000 元 20,000 份 1.000 元 20,000 份 同瑞A 份额 +新增900 份场 内同 瑞基 金 份额 同瑞B 份额 2.640000000 元 30,000 份 1.000 元 30,000 份 同瑞B 份额 +新增49,200 份 场内 同瑞 基金份 额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当同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 元以下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对基金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跌至0.250 元以下时,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跌至0.250 元以下 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同瑞基金份 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 的净值以及 同瑞A 份 额和同瑞B 份额的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当同瑞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跌至0.250 元以下时,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B 份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 )同瑞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 后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2 )同瑞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同瑞 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始终保持 4:6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同瑞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A 份额与新增场 内同瑞基金份额; ③份额折算前同瑞A 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同瑞A 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 6 4 ? ? 后 后 B A NUM NUM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A A A NUM NAV NUM A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同瑞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 )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 (不含同 瑞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NAV NUM NUM ?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其中, 后 同瑞 NUM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 份额数;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 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AV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 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投资者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 为10000 份、20000 份和3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同瑞基 金 份额 0.565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5,650 份同 瑞基 金份 额 同瑞A 份额 1.045000000 元 20,000 份 1.000 元 4,900 份同 瑞 A 份额 +新增16,000 份 场内 同瑞 基金份 额 同瑞B 份额 0.245000000 元 30,000 份 1.000 元 7,350 份同 瑞 B 份额 5、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 除 特别说明 外, 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 和同瑞A 份额、 同瑞 B 份额 参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同瑞 基金份额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净值 、同瑞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和同瑞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同瑞 基金份额净值 和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同瑞 基金份额净值、 同瑞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和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同瑞基金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同瑞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同瑞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同瑞基金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 同瑞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 回申请; (26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同瑞A 份额、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同瑞A 份额、同瑞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 二十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债券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由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深度和 宽度相 对较低 ,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 险。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 新股 价格波 动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于新股 申购,本 基金所 投资新 股价格 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 债券 回购风 险。债 券回购为 提升整 体基金 组合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 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 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 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 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中证 200 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 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 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 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 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此 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 化, 投资者还 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 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 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同瑞 A 份额 与同瑞 B 份 额,产生风险 ;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同瑞 A 份额 与同瑞 B 份 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 所 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同瑞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同瑞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同瑞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 大于 同瑞基金 份额和 同瑞 A 份额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即 同瑞 B 份额 参考净值 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管 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 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 B 份额的折/ 溢价风险降至 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 本基金将 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同瑞 A 份额持 有人和同瑞 B 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同瑞基金份额,因此原同瑞 A 份 额持有人和同瑞 B 份 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同瑞 B 份额 参考净值跌到 0.250 元以下后, 本 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同瑞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同 瑞基金份额,且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 额的杠杆率将大幅变小,因此原同 瑞 A 份额持有人和同 瑞 B 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场内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整 数位以 后部分 采取截位 法,余 额计入 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同瑞 A 份额 或同瑞 B 份 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 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者通 过不具备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购买同瑞 A 份额或同瑞 B 份额,在其参与 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 同瑞基金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同瑞 A 份额或同瑞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 增的 同瑞基 金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 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 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同 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 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 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 额)将 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基金 同瑞基金 份额 、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 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 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 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发 展,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一、 本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 清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 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同瑞基金份额 、 同 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与 同瑞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第三 部分之规定对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进行计算时, 持有同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4:6 的比例分拆的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并将分别按 分拆后的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 权利。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代 销机构或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本 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 依照有关规定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和管理 费之外的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以及赎 回费率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费方 式 或调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 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以下 称为“监督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 )多 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 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合同的 变更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 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 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的 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90%-95% ,其 中投 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其中权证 资产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0-3%,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 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 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两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 认 购款项 应 存于 专 用账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募集到的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第二十 四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项 目,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 化,有权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注 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三、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适时在不同代销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 网 上交 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 主 动通 知服务 通过邮寄、 电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 动通知服务, 包括邮寄对账单、 发送电子对账单、 发送净值短信等等; 公司公告 及重要信息将通过以上方式主动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服务。 六、 查 询服 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 理人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 、网上查 询等方 式。通 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公司 信息查询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七、 在 线客 服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访问我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 ”,登陆在线客服, 与投资者网上面 对面答疑解惑。 八、 多 元资 料索取 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 续,同时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 客户服务 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 及邮寄形式提供。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九、 资 讯服 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质,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 解基金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客服 热线、 公司网 站、短信 定制各 种资讯 ,公司通 过传真 、EMAIL 、短信等 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十、 投 资业 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 为更好地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 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 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 一、 投 诉建 议受理 如 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 、Email、 网 站信箱、 手机短 信等各 种方式随 时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十 二、 语 音留 言服务 为加强沟通和联系, 基金管理人在任何时间均提供语音留言服务,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疑问或意见保存,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十 三、 客 服互 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十 四、 长 盛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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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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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sfunds.com.cn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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