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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货币(482002)

工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工 银 瑞信 货 币市 场 基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一 年十一 月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6年2月13 日 证 监基金 字[2006]22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3 月20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 金投资者 购买基金 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 入银行 或者存款 类金融机 构, 基 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1 年9 月19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1 年6月30日。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和基金合同生效 .................................... 3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八、基金的投资 .................................................. 43 九、基金的业绩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6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70 附件一 .......................................................... 72 附件二 .......................................................... 85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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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 规定》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工银 瑞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 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 《工 银瑞信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协议作出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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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 时 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依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 他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记 或经 有权政 府部 门批准设 立和 有效存 续 并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 其它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暂行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 境内合 法设 立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即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包括直 销 中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代为 办理 本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募集期 : 指 基金 合同和 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 明,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的基金 份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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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期 满, 基金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超过核准 的最 低募集 份 额 总额 ,并且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人 数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申 请购 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间,投 资者 申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投资者 申请 卖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条件 ,将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存 管、清算 和交 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 账 户管 理、基 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 构。本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 构为工 银 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 受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及 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所 持有的 某一 基金 份额 从同 一个基 金账 户下 的一个 交易 账户 指定 到另 一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的行 为;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及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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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业务规 则: 指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 法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财 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商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限 内平 均摊 销 , 每日 计提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指以基金 最近 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率 所 折算 的基金 年收 益率 ;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现行有效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司法 解释 、地方 法 规 、地 方规章 、部 门规章及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以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 规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预 见、 无法克服 、无 法避免 的任 何事件和 因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 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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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8918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55% ;瑞 士信 贷占 公司注 册 资本 的25% ;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198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银 行 ,2004 年9 月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业 部总 经理 、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公 司副 总 裁、中 国 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等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拉 木图 ) 股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 东)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专 业委 员 会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 董事 总经 理, 长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部 的 环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务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士 信贷 亚 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行 官及 全球 主席 。在200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司。 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次 加入瑞 士信 贷香 港公 司。 他在任 的十 年 间,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担 任了 多种 不同 的职 务、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 投 资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责 人。 此外 ,他 创立 并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日 本) 的 固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领 导职 务, 包括 新兴 市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理 中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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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东、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 丁 美洲的 业务 。 David Peter Walker 先生 :独立 董事 ,1978 年至 1983 年 任职 于J.P.Morgan , 负责跨 国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推 广及 进行 ,以 及推 广及执 行债 务融 资;1983 年至 1990 年 任职 于Bankers Trust ,先 后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执 行董 事及 美国 资本 市场部 主管 、 负责亚 太区 (日 本除 外) 的银行 及证 券业 务;1990 年至 2003 年 5 月, 任职 于瑞士 信贷 第 一波士 顿, 担任 执行 董事 、证券 产品 业务 主管 、投 资银行 部主 管等 职;2003 年 6 月 至今 , 成立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任 几家 英国 公司 的董 事 。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 。1982 -1984 年 任 职 于 中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1984 -1986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处 处长 。1986 -1998 年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任 。1998 -1999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银行卡 部主 任。1999 -2001 年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金 营运部 总经 理。2001 年 1 月至 2009 年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融 业务 部总 经理 。2009 年7 月至 今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兼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刘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医 药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导 师。 曾 执教美 国南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1995-1999 )、 美国 北 卡大学 (2000-2006 ,获 终 身教职 ); 曾担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2004-2005 届主 席以 及国 际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席 。目 前 担任国 务院 城镇 居民 医疗 保险试 点评 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同时 承担 了包 括国 家发改 委、 世 界银行 等直 接立 项资 助的 重大课 题。 牛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95-2000 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 总 经理 、 总经理 。1999-2000 年 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总 裁( 兼)。2000 年至 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行 总 裁。


蔡昀先 生: 董事 , 学 士。1990-1993 年 任职 于中 远总 公司审 计处 。1993-1994 年 任职于 中远 ( 集团) 总公 司审 计 处。1994-199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国 公司 。1996-1998 年 任中远 (集 团) 总公 司监 督部 审计 室 副主任 。1998-1999 年 任中 远 ( 集团 ) 总公 司监 督部 审计处 处长 。 1999-2006 年任 中远 英国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6 年 11 月至今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 司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赵跃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1987-1994 年在 中国 工商 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4-1998 年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作 ,1998.01-1998.09 任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常务董 事、 副总经 理。 1998-2002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总 经理 。2002-2004 年 任中国 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级)。2004 年至 今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养 老金 业务部 (原 企 业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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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总 经 理,博 士。1989 -1998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1998 -200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经 理。 2. 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浙 江省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 1998.8 -2000.11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2000.11 -2005.10 中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 委员。 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行长 、 党委委 员。 Sarah Pearson 女士 :监 事 ,法学 学士 。拥 有英 格兰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 新南 威尔士 州)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任 瑞士 信贷 董事 总经 理兼首 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及 全球 新 兴市场 的资 产管 理业 务 。Pearson 女士 于1994 年 加盟 伦敦瑞 士信 贷金 融产 品(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1996 年至2010 年年 中曾 先后派 驻香港 、新 加坡 、东 京和 悉尼。 出任 现有职 务前 , Pearson 女士 曾任亚 太区 区域 总顾 问六 年, 并 在2006年至2010 年 期间担 任瑞 士 信貸澳 洲區 首席 运营 官以 及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Pearson 女士 曾 在高伟 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 敦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妍敏 女士 : 监 事, 硕 士 , 会计 师。1997.08-1999.04 中 远 (集 团) 总 公司 资 产管理 中心员 工。1999.04-2009.02 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监 督部员 工。2009.02- 至今 任中远 (集 团)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副 经理 。2010 年7 月 至今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江明波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6月至2006 年12月 , 担任全国社 保基金 二零四 组合和三零 四组合 基金经 理;2006 年加 入工银瑞信 ,现任 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2008 年4月14日至今,担 任工银 瑞信信 用添利基金 基 金经理 ,2011 年2月1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坤女 士: 监事 ,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会员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 会会员 。 2002 年至 2007 年,任 职 于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担 任高 级经 理;2000 年至 200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络 电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级 财务 经理 ;1998 年至 2000 年, 任职于 北京 东方 龙马 系统 集成有 限公 司, 担任 财务 经理。1995 年至 1998 年 ,任职 于北 京 康拓科 技开 发集 团总 公司 ,担任 主管 会计 。1991 年至 1994 年 ,任 职于 北京 康 捷电子 工程 有限公 司, 担任 主管 会计 。2007 年 1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1 年6 月起 担任财 务部 副总 监。 3.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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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 。1997-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夏 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工 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 贷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波士 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 冲 基金指 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经 理、 副总 裁。2006 年加 入 瑞士 信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总 裁、 董事 。 肖在翔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 业于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1980 年至1982 年 任职于 中国人 民银 行 ,1984 年至 2007 年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历任 储蓄 部储 蓄业 务 处处长 , 零 售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欣女 士,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5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 曾 任债 券交 易员 、固 定收益 研 究员;2011 年4 月 20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2006 年9 月21 日至 2011 年4 月21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姜云飞 先生 ,2006 年3 月至 2006 年10 月 管理 工银 瑞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 究生部 ,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 位。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 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担 任副 主任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 10 月, 任职 于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冠业 先生 ,10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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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入工银 瑞信 , 现 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郝康先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全 球基金 基金 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8 月16 日至 今 ,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添颐债 券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1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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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 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将 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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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及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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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 件和重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 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 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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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 中国 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 板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 建设 银 行A 股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 额113,125.16 亿 元, 较上 年 末增加 5,021.99 亿元 , 增长4.65% 。2011 年一 季度 , 中国 建 设银行 实现 净利 润472.33 亿元 ,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4.23% ; 年 化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71%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26.19% ; 利息净 收入716.30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25.27% ; 净 利差为2.58%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0.28 和 0.30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231.54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37.29% 。 其 中, 结算、 理财、 电子 银行、 贷记卡 及保 理等 重点 产品 快速增 长, 收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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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入结构 日趋 合理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 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 分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表 处,设 立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 侨村镇 银行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镇 银行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镇 银行 、河 北丰 宁建 信村镇 银行 、 上海浦 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 苏州常 熟建 信村 镇银 行9 家村镇 银行 , 拥有 建行 亚 洲、 建银 国际 , 建行伦 敦、 建信 基金 、建 信金融 租赁 、建 信信 托、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全 行 已安装 运行 自动 柜员 机(ATM)39,874 台, 拥有 员工313,867 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2010 年 共获 得100 多 个国 内外奖 项。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公布 的 “ 全球 商业 银行 品牌十 强 ” 列第 二位 ,在 “全球 银行 品 牌500 强” 列第 13 位, 并 被评 为 2010 年 中国 最佳 银 行;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公布 的 “Inte rbra nd20 10 年度 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 列第三 位 , 银 行业 第一 位 ; 被 《亚 洲金 融》杂 志评 为2010 年度 “中国 最佳 银行 ”; 连续 三年被 香港 《资 本》 杂志 评为 “ 中国 杰 出零售 银行 ”; 被中 国红 十字会 总会 授予 “中 国红 十字杰 出奉 献奖 章 ”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 金核 算处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服 务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市场 团队 、 上 海备 份中心 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现有 员 工130 余人 。 自2008 年以 来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业务 持续通 过 SAS70 审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 广 东省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会 计部 、营 运管 理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会 计结算 、营 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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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1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19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2010 年 初, 中 国建设 银行 被总 部设 于英 国伦敦 的 《 全球 托管 人》 杂 志评 为 2009 年度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并 连续 第三 年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为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 服 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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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 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010-58698918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杨光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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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8 (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8)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 518001 联系人 :


周勤 传真电 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 话:


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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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 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1)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北京 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3)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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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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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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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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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2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6) 恒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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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程 维 联系电 话:0551-2207936 传真电 话:0551-2207965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 安徽省 :9688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0)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0755-82492000


传 真:0755-82492962


公 司网 站:www.lhzq.com 客服电 话:95513 ,400-8888-555 (3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8 号6 楼、7 楼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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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袁 丽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 ,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glsc.com.cn (3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4)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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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站 : http://www.cnhbstock.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3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3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座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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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40)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 :刘 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传 真:0791-6789414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43)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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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海涛 联系人 :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4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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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4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A 座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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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53)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5)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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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56)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7)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7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王 钧 网址:http://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1177 (5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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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樊 昊 客服电 话:025-95597 ( 江 苏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址:www.htsc.com.cn (6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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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 —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6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地盛 南 街 1 号 国光 高科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电


话:010-665830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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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十 二 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金的 募集和基 金合 同生效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06 年2 月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6] 22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永久存 续。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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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本 基金合 同已 于2006 年3月20日生效 。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两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 千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 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 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在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市时 间(目 前为下 午3 :00) 之前,其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视为 当日的 交易申请 ;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 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 日收市时间之 后,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6 年 3 月24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自2006 年 8 月28 日起通 过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办 “利 添利 ”账户 理 财业务 ,具 体规 定参 见相 关公告 。 本基金 自2007 年1 月25 日 起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办 “ T+0 ” 快 速 赎回理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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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财 业务 ,具 体规 定参 见相 关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投 资者 账户 当前 累计 收益全部 结转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资 者;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正时 , 不结 转 账户当 前累 计收 益 。 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为 负时 ,按 赎回比 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 计收益 。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开 立的交 易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 份额余 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T +1 日 前对 该申 购、 赎回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指示 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 规定将 赎回款 项于T+1 日 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 出 ,经 销售机构在T+2日 内划往 投 资者账户, 具体可 到各销 售机构咨询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往 基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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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金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 已 在直 销柜台 有 认 购或 申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 币 ,通 过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办 “利 添利 ”账户 理财 业务 的个 人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0 元人 民币 ,追 加最低申购金 额为100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办 “ 利添 利” 账户 理财 业务的 个人 投资 者, 每次 赎回申 请不 低于100 份,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 在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的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 三 个 工 作日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为 零。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申 购价格 和赎 回价 格均 为人 民币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以金 额申 购获 得基 金份额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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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50000 份 基金 份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 得现金 金额 。 赎回金 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部分 赎回 1)如 果投 资者 账户 当前 累 计收益 为正 时 , 不结 转 账 户当前 累计 收益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每 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





例 : 某投 资者 账户 共 有本基 金份 额2 万份 , 当 前累计 收益 为 40 元 , 投资 者申请 赎回 本 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100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0000 元 , 投 资者 账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1 万份, 剩余 累计 收益 为 40 元。 2)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负 时 ,按 赎回 比例 结转 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每 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赎 回份 额对应 的累 计收 益 其中,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 (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账户基 金总 份额 ) × 账户 当前累 计 收益 例: 某投 资者 账户 共有 本 基金份 额 2 万份 , 当前 累 计收益 为 负40 元 , 投 资者 申请赎 回 本基 金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10000/20000 )×(-40)=998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9980 , 投 资者账 户 内基金 份额 余额 为1 万份 ,剩余 累计 收益 为 负 20 元。 (2) 全部 赎回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每 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当前 累 计 收益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43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0043 元。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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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赎回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 回 优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方式 , 在 三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予以 公告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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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 ) 暂 停接 受赎 回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二 十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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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新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收益 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每 万份 基金 份额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


1、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 购业务 的一 种方 式, 投资 者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 定期 定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申 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影响 ,投 资者 在办理 相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常 申购 、 赎回业 务。


2、申 购费 率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于 正常 申购 费 率,计 费 方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如 遇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3、办 理场 所


截至2011 年 9 月19 日, 投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易 渠道 及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农 村 商业银 行 、 渤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新时 代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 联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广发 华福证 券有 限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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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责任公 司 、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西 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厦门 证 券有限 公司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等销 售机 构的 相关业 务网 点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申 请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1.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金 的 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如 果涉及 转换 的基金 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 败。 截至2011 年 9 月19 日, 我公司 已在 部分 销售 机构 开通了 本基 金与 工银 瑞信 核心价 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红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前 端收 费 模式及 B 类基 金份 额、 工 银瑞信 信 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 额、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及B 类基 金份 额、 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及B 类 基金份 额 之 间的 转换 。具 体业务 办理 机构 和相 关规 则参见 基金管 理人的 有关 公告 。 3.转换 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机构 受 理继 承、捐 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及其它 法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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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律法规 规定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的行 为 。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 过户参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执 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理 日起2 个 月内 办理 ,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求在 保持 基金 资产 本金 稳妥和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获 得超 过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稳定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遵 循严 谨、 科学的 投资 流程 ,通 过专 业分工 细分 研究 领域 ,立 足长期 基 本因素 分析 ,形 成投 资策 略,优 化组 合, 获取 可持 续的稳 定投 资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通 知存 款; (3) 1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 内(含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债 券回 购; (6)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7)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并 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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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 的投资 管理 流程,具 体包 括 投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 组 合 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 理及绩 效评 估等全 过程 ,如 图1 所示 。 图 1


工 银瑞 信固 定收 益证券 投资 管理 流程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借 鉴瑞士 信贷 资产 管理 公司 的经验 , 实行投 资策 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制 度, 由基 金经 理 与 研究员 组成 专业 小组 ,进 行宏观 经济 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金 融市 场、单 个证 券等 领域 的深 入研究 ,分 别从 利率 、债 券信用 风险 、 相对价 值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 经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该 投资策 略是 公司 未来 一段 时间内 对该 领 相 对价 值策 略 其 他套 利 跨 板块


收 益率 曲线 风 险控 制 交 易执 行


债 券选 择与 组 合构 建 利 率策 略 久 期配 置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用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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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域的风 险和 收益 的判 断, 对公司 旗下 管理 的所 有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 导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 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分 析专 业人 员对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绩 效进 行评 估, 报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抄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投 资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并就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险 管理 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五) 投资 策略 1.利 率策 略 利率策 略小 组从 组合 久期 及组合 期限 结构 两个 方向 提出针 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 投资策 略 。 该小组 全面 研 究 GDP 、物 价、就 业、 国际 收支 等国 民经济 运行 状况 ,分 析宏 观经济 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分 析金 融市 场资金 供求 状 况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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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根 据对 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 可 以 制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 可以制 定相 应的 债券 组合 期限结 构策 略, 例如 :子 弹型组 合 、 哑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2.信 用策 略 信用策 略小 组根 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析 企 业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发 行人业 务发 展状 况 , 企 业 市场地 位 , 财 务状 况, 管 理水平 ,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 并 根据 特 定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 评 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 确定 企 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不 同时 期 市场投 资热 点, 分析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水 平 , 评 定不 同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4.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 短 期因 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 债 券 市场的 参与 者众多 , 投资 行为 、 风 险 偏好 、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等 各不相 同 , 发 掘存 在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 也是 本基 金 发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 本 基金 密切 关注 国家 法 律法规 、 制度 的 变动 ,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 场 参与者 的立 场和 观点 , 充 分利用 因市 场分 割 、 市 场 投资者 不同 风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 形 成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 运 用回购 、 远期 交 易合同 等交 易工 具进 行不 同期限 、 不同 品种 或不 同 市场之 间的 套利 交易 ,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带 来增加 价值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税后6 个月 银行 定期 储蓄 存 款利率 ,即 (1 -利 息税 率 )×6 个 月银行 定期 储蓄 存款 利率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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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应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风险 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在 一 般情况 下, 其风 险与 预期 收益均 低于 一般 债券 基金 ,也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基 金。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 180 天; (2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公司 发 行 的 短期 企 业 债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企业 债 券其信 用级 别不 得低 于 AAA 级; (4)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 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本 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5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中,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在每 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6)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股 票; (7)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可 转换债 券; (8)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剩 余 期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9 ) 本 基金 投资 持有 的剩 余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的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0)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11) 本基 金进 行买 断式 回购融 入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2) 本基 金定 期存 款的 期限不 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 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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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时 , 本基金 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2.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计算方 法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计算公 式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 剩余期 限- ? 投资 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余 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 限)/(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等)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债券 、逆 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债券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回 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3)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 限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计 算。 4)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5)回 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6)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7)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8)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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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数计算 。 9)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或 者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方法 计算 其剩 余期限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将 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


(8)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进行交 易, 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人 为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10)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对 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1 年7 月 15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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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 为2011 年4 月1 日起 至6 月 30 日止 。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732,458,140.18 57.21 其中: 债券 2,732,458,140.18 57.2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85,001,467.50 14.3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13,480,726.42 27.50 4 其他资 产 45,289,604.19 0.95 5 合计 4,776,229,938.29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序号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85,199,207.40 19.7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余额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期 末基 金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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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7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4 注:本 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 限 超过 18 0天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12.81


19.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5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4.5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17.34 - 4 90 天( 含)-180 天 14.7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64.0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8.69 19.7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40,868,245.17 28.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40,868,245.17 28.6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591,589,895.01


39.93 6 其他 - - 7 合计 2,732,458,140.18 68.55 8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691,193,996.58 17.34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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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注: 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0217 11 国开 17 4,400,000 441,603,241.03 11.08 2 110236 11 国开 36 2,500,000 249,590,755.55 6.26 3 1181211 11 中 铝业CP01 2,000,000 200,160,867.77 5.02 4 100226 10 国开 26 2,000,000 199,218,565.69 5.00 5 1181263 11 深 能源CP01 1,900,000 190,239,381.13 4.77 6 1181220 11 中 铝业CP02 1,500,000 150,024,527.84 3.76 7 1181247 11 中色 CP01 1,300,000 130,118,940.88 3.26 8 1181183 11 津 城建CP01 1,100,000 110,120,860.84 2.76 9 1181065 11 武钢 CP01 1,000,000 100,391,293.73 2.52 10 080306 08 进出 06 1,000,000 100,206,060.17 2.51 注: 上表 中, 债券 的成 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47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71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249%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或损 失。 (2) 本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持有的 剩余 期限 小 于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未超 过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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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8,978,275.17 4 应收申 购款 16,311,329.0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5,289,604.19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06 年3月20日 ,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 截至2011 年6月30 日) 的投 资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3) (2)-(4) 2006.3.20-2006.12.31 1.3999% 0.0024% 1.3554% 0.0002% 0.0445% 0.0022% 2007 年 3.5366% 0.0090% 2.4441% 0.0017% 1.0925% 0.0073% 2008 年 4.1048% 0.0128% 3.4340% 0.0011% 0.6708% 0.0117% 2009 年 1.2863% 0.0054% 1.9800% 0.0000% -0.6937% 0.0054% 2010 年 1.8057% 0.0032% 2.0289% 0.0003% -0.2232% 0.0029% 2011.1.1-2.11.6.30 1.4649% 0.0028% 1.4153% 0.0006% 0.0496% 0.002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4.3513% 0.0080% 12.6578% 0.0019% 1.6935% 0.006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收益率 变 动 及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2006 年3 月 20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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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 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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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托 管费 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4、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包 括票据 ) 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进行估 值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 利率并 考虑 其 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 按实 际利 率 法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协议 以 成本列 示 。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4 、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计算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摊余 成本 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之间的 偏离 程度 ,并 定期 测试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确 定方 法 的有效 性。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偏离 度超 过 0.5%) ,应 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 标 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公 允价 值 变动损 益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进行 后续 计量 。如基 金份 额净 值恢 复至1 元, 可恢 复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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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使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 价值。





5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规定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收 益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 扩大。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错误偏 差 达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3. 因 基金 收益 计算 错 误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其他 责任 人进 行追偿 , 赔偿仅 限于 差错 而导致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4.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 当事人 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 理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4、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偏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净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及 相关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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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 入。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金 采用1.00 元固 定 份额净值交 易方式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个开 放日将实 现的基 金净 收益 ( 或净损 失)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参与 下一 日基 金收益 分配 , 并 按月 结 转到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 元。 3. 收益分 配的方 式约定为 红利再投资 。如当 期累计 分配的基金 收益为 正 值, 则为持有 人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如当 期 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负 值 , 则 为持 有人 缩 减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额 获取 现金 收益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结 转一次 ,成 立不 满一 个月 不结转 。 5. 若投资 者全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自动 将投资者 账 户当前 累计收 益 全部结 转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者 ;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 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正 时 , 不结 转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 。 账户 当前 累计收 益为 负时 ,按 赎回 比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1.本 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每个 工作日 公告截至上 一工作 日(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 金份额 净收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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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 收 益计 算 公式 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益/ 当日 基 金 份额 总额 ]×1 0,00 0 。





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金 份额 。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Ri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 基金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 上 述收益 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留 至 小数点 后三 位。 3、 本 基金 每月 初例 行对 上 月实现 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 如遇 节假 日顺 延 ) , 具 体做法 是 将基金 投资 者账 户的 当前 累计收 益结 转为 该基 金投 资者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 , 结 转的基 金份 额 精确至0.01 份, 小数 点后 第三位 截尾 。


4 、本 基金 对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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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H=E×0.33%÷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 人 。 3、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人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 .25 % ?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促销 活 动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4、本 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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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上述 费用时 ,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后 在 2 日内公 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间 内,将 应 予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通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全国 性 报 刊和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联 网 网站等 媒 介 披露,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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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将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次 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十 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四) 基金 收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该开 放日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份 额净 收益 与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收益 公告由 基金 管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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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大 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当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报 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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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住 所, 投 资者 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及其 它证 券市场 价格 的波 动。 影响 债券市 场及 其 它证券 价格 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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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所 投 资的债 券及 其它 证券 , 其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 基 金所 投资 的债 券及其 它 证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 力 会下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从 而影 响上 市企 业信用 等级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发行的 债券 违约风 险增 大 , 从 而其 价 格可能 下跌 ,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 通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9) 赎回 或提 前支 付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一些 债券 可能具 有赎 回或 提前 支付 等选择 权条 款 , 当 市场 环境 变化时 , 债券的 发行 人可 能会 赎回 或提前 支付 部分 或者 全部 债券本 息, 从而 可能 给本 基金的 投资 带 来风险 。 (10) 投资 组合 杠杆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可 能会通 过债券 正 回购 交易 等交易 手段 ,增 加投 资组 合的杠 杆 程度, 以 提 升整 体投资 组合 的预 期收益 , 但与 此同 时 也 相 应放 大了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水 平 。 2、信 用风 险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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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4、银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一部 分资 产将 根据 市场 情况投 资于 银行 定期 存款 。银行 定 期存款 所存 放的 银行 可能 出现流 动性 风险 、违 约风 险或破 产风 险,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会加 强 对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风 险控制 ,严 格考 察存 款银 行信用 水平 ,减 少上 述风 险的发 生, 但 仍然不 可能 完全 消除 上述 风险。 此外 ,由 于流 动性 管理的 需要 、应 付基 金赎 回的需 要、 基 金为满 足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要求的 需要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基 于其 它 合理的 原因 , 可 能需 要提 前支取 银行 定期 存款 , 由 此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息差( 即本 基金 已计提 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损 失。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 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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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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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偿顺 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前款 (1 )- (4)项 规定 依顺 序清 偿, 在 上一顺 序权 利人 未得 以清 偿前, 不分配 给下 一顺 序权 利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在五 日内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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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公 告等 相关 内容 的查 询。 2、人 工服 务:


本公司提供工作日每天8 小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服 务电 话 为 400-811-9999 ( 免长 途费 )或:010-58698918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二) 资料 寄送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料 :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15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形式 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单 与年 度对 账单 :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当季 有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若基 金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 易发生 , 不邮 寄该 季度 的 对账单 ;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 年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寄 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取 消纸 质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 并定 制月度 、 季度 、 年 度电 子 对帐单 。 电 子对账 单在 每月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 指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 基金 新产 品 介 绍、 服务 指南、基 金 投资 报告 、投 资者 教育 资料等。 (三)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务中 心或 销售机 构查 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投资人 可通 过 代 销机 构和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 理本 基金定 投业 务 , 详 细的 操 作 步骤可 咨 询代销 机构 或本 公司 客服 中心400 -811 -9999 ( 免 长途费 )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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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添 加电子 邮箱 地址 , 订制 电 子对帐 单和 各类资 讯。 (六)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预 留准确 的手 机号 码 , 订 制 资讯及 通知 服务。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上 客户服 务 1、网上客户 服务为 投资者 提供查询服 务及资 讯服务 平台。投资 者可以 查询热 点问题, 并 通过 “在 线客 服” 、网 站 论坛、 信箱 留言 等 对 服务 进行投 诉和 建议 。 2、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开户 、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 换及 查询 等业 务。 网址:www.icbccs.com.cn 电子邮 件地 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信 函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提 出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 构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1、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0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2010 年12 月31 日,2011 年 3 月 26 日。 2、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0 年 年度 报告2010 年 12 月31 日,2011 年3 月 26 日。 3、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2011 年 3 月 31 日。 4 、 工 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增 加 天相 投 资顾问 有 限 公司 为 旗下 基 金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2011 年 4 月 12 日。 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2011 年4 月 21 日。 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变 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2011 年4 月 22 日。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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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7、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1 年 4 月 23 日。 8、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通 过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2011 年4 月 26 日。 9、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1 年4 月29 日。 10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 4 月 29 日。 1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1 年 5 月12 日。 12 、2011 年 6 月 30 日基 金净值 公告 ,2011 年 6 月30 日。 13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1 年 7 月 19 日。 1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国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2011 年 7 月 28 日。 1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 公告 ,2011 年 8 月19 日。 16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1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1 年8 月 29 日 。 17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1 年 半年 度报 告,2011 年8 月 29 日。 18 、关 于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1 年 国庆 节假 期暂停 申购 、转 换入 业务 的公告 ,2011 年9 月19 日。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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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业 场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 在 营业时 间 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一 年十一 月 一 日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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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基金 合同事 先约 定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 益 ; (6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7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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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消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份 额净 收 益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 应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 (12)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 和分红 款项 ;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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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 管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及 资源 分配 ; (25)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 资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2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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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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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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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 并; 7、变 更基 金类 别;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三)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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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报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通知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 式。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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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召 集人应 当提 前 30 日 公告 重 新开会 的时 间 、 会 议形 式 、 审议事 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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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内容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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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决并形 成决 议 ,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七)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通 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会议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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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九)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有 关规 定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 2 日内 ,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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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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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5、基 金财 产清 偿顺 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前款 (1 )- (4)项 规定 依顺 序清 偿, 在 上一顺 序权 利人 未得 以清 偿前, 不分配 给下 一顺 序权 利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在五 日内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 提交仲 裁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争议 处理 期间 ,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五、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者查 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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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仟叁 佰叁 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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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包括 :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1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 内(含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债 券回 购; (6)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7)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过18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本 基金 投资 的企 业债 券 其信用 级别 不得 低于AAA 级; 4.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 是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30% ; 存放 在不 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30%。 5.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20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5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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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6.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股 票 ; 7.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可 转 换债券 ; 8.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剩余 期 限超过397 天的 债券 ; 9.本 基金 投资 持有 的剩 余 期限不 超过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11.本 基金 进行 买断 式回 购融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397 天。 12.本 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一年(含 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3.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个交 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定 时 , 本基金 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因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 对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责 任 ,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在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前 ,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当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存款 银行 名单发 生变 化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书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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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范 围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八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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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 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 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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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等 主协 议。 (六)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投资 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 据 证 监会 《 关于 货币市 场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有 关问 题的 通知》的 规 定, 就货 币市 场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协 议 。 基 金 投资 银 行定 期存 款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 存款 银行总 行 或其 授权 分 行签 订总体 合 作协 议 , 并将 资金 存放 于存 款银 行 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 分支 机构 。存 款账 户必 须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称, 并加 盖本 基金 章和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办 理 基金 投 资定 期存 款 的开 户 、全 部 提前 支取 、部分 提 前支 取 或到 期支 取,需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持 授权 委托 书共 同全程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还要将 授权 委托 书的 复印 件交由 对方 备份 。基 金管 理人上 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洽谈 存款 事宜 并签 订定 期存款 协议 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人 。 基金 所投资定 期存款存 续期间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货 币市 场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真 实、 准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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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基 金运 作中 签订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一 )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编制 并保 管 。 在 编制 半 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相 关规 定负 责保管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按法律 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执行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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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