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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 180(519180)

万家 1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2002 年11月27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天 同180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监基金字[2002]88 号) 的核 准,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于2003 年3月17 日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审核 同意,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不表明其对 本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 断、 推荐 或保 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投资 于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1年9月17日,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2011 年6 月30 日。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4 第二部 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错 误!未 定义书 签。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1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20 第六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错误! 未定义 书签。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错误! 未定义 书签。 第八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错误! 未定义 书签。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业绩-------------------------------------------44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错误! 未定义 书签。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4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错误! 未定义 书签。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5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5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55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5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6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6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78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86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应 披露事 项-----------------------------------87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89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 件-----------------------------------------89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一、绪 言 万家18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是由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有 关规定以 及 《万 家18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设 立。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规 定等 编 写,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万 家18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万 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万 家18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


指《万 家18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证券 法》 :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 第九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六 次会 议通 过并 颁布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由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日开始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 、同 年7 月1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年6月4 日颁布 、 同年7月1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年6月10日颁布 、同 年7 月1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人 :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销售 代理 协议 》 指《 万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及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公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 办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由出现 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程序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 务的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他相 关证 券 交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 + 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人向 基金 管理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 份额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的情 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总 值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与 登记 过户 人办理 登记 过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9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福山路 450 号新天 国际 大厦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陆家 嘴投 资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毕玉国 总经理 :杨峰 成立日 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电子邮箱:lanj@wjasset.com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 式成 立,注 册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目前 管理10 只开放 式基 金, 分别为万 家 18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增强 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万家 公用 事业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和谐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双 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基金 、万 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中证 红利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万 家添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公司股 东及 持股 比例 分别 为: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49% ; 上海 久事 公司20% ; 深圳市中 航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0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 ;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 (二) 主要 成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董事长毕 玉国 先生 ,中 共党 员,研 究生 ,高 级会 计师 ,曾任 莱钢 集团 莱钢 股份 公司炼 铁 厂财 务科 科长 ,莱 钢集团 莱钢 股份 公司 财务 处成本 科科 长, 莱钢 集团 财务部 副部 长, 莱 钢 驻日 照钢 铁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齐 鲁证 券经 纪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齐鲁 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财 务负责 人,2011 年3 月起任本公 司董 事长 。 董事杨峰 先生 ,中 共党员, 理学博 士。 历任 山东大学 助教、 讲师 、副 教授等职 ,2000 年7 月至 2002 年北 京大 学 博士后 流动 站、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博士 后工 作站 博士 后,2002 年3 月至2004 年3 月在 泰达 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组 织与战 略规 划部 总经 理 、 公司职 工监 事 等职,2004 年3 月至 2005 年9 月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任 规划 发展 部副 总监( 总监 级 ) 主持工 作,2005 年9 月起 任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2008 年4 月起任公 司副 总 经理,2011 年3 月起任 本公司总 经理 。 董事陈晓 龙先 生,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硕士 学位 ,经 济师。 曾任 上海 久事 公司 资产管 理 二部 总经 理助 理、 上海浦 江镇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上海久 事公 司资 产 经营部 经理 。 董事魏颖 晖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学 本科 , 学士学 位, 经济师 ,曾 任职 于江 西长 运股份 有限公 司、 江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现任 中航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独立董事 刘兴 云先 生, 中共 党员, 管理 学博 士, 教授 ,曾任 山东 财政 学院 会计 系副主 任 、党 总支 书记 、教 务长、 副院 长, 中央 人民 政府驻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联 络办公 室行 政财 务 部 副部 长、 巡视 员兼 副部长 ,现 任山 东财 政学 院院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并 从事企 业财 务管 理 方向的 理论 研究 。 独立董事 蔡荣 生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曾任 职于 长春 一汽 集团 、中共 中 央台 湾工 作办 公室 、国务 院台 湾事 务办 公室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招生 就业处 处长 、商 学 院教授。 独立董事 邓辉 先生 ,中 国民 主促进 会会 员, 法学 博士 ,教授 ,曾 任江 西财 经大 学法学 院 副院 长, 现任 江西 财经大 学法 学院 院长 ,江 西省立 法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法 学会 证券 法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会 商法 学研 究会 理事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监事 会主 席李 振伟 先生, 中共党 员, 大学 本科 , 学 士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1998 年 6 月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1 起 从事 证券 监管 工作 ,先后 任证 监会 济南 证管 办党委 办公 室、 上市 处主 任科员 ,证 监会 济 南 证管 办上 市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证 监会 山东 证监局 机构 处副 处长 、处 长,本 公司 总经 理 等职。2010 年12 月起任 本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监事崔朋 朋先 生, 中共 预备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 济师, 先后 任职 于山 东智 星计算 机 总公 司、 中创 软件 、山东 山大 华特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 将军 控股 有限 公司。 现任 山东 省 国有资 产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项目 经理 、副 部长 。 监事兰剑 先生 ,法 学硕 士, 律师、 注册 会计 师, 曾在 江苏淮 安知 源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和华利 盛律 师事 务所 从事 律师工 作, 现为 本公 司信 息披露 负责 人、 合规 稽核 部总监 。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董事长 :毕 玉国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杨 峰先 生( 简介 请参见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副总经理 :吕 宜振 先生 ,中 共党员 ,博 士研 究生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主管,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总 监, 天弘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2011 年 8 月起 任本公 司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甘世 雄先 生, 中共 党员, 硕士 。曾 任山 东金 泰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天 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总 监、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从 事股 份制 改造 及股票 发行 、购 并 重组工 作多 年。2004 年至今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吴涛,男 ,硕 士学 位, 曾任 天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天同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 部总 经理、 南方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职,2002 年起任 万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负责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核等 工作 。2010 年 3 月起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杨宇,本基 金成 立日 起至2004年7 月; 朱良,2004 年7 月至2005 年5月; 肖侃宁 ,2005年5月 至2006 年2月 潘江,2006 年2 月至2007 年5月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2 欧庆铃 ,2007年5月 至2011 年8月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会 主任 :吕宜振 委员: 邹昱 、吴 涛、 陈靖 、华光 磊 吕宜振 先生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邹昱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万 家稳 健增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万 家货币基 金基 金经理 、 万家添 利分 级基 金基 金经 理 吴涛先 生,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兼 万家180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靖先 生, 交易 部总 监 华光磊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 金 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3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 法》 以及 其它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行为, 并应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以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4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 信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披 露内 容。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面 临的 风险主 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及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针对上述 各种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一套 严密 有效 的风险 控制 管理 制度 ,并 采用数 量化分 析的 技术 和方 法建 立了风 险管 理系 统。 具体 包括以 下内 容: (1 ) 风险识 别: 辨识 组织 系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 使用风 险管 理系 统量化 具体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5 的风险 指标 级别 。 (2) 风险 分析 :检 查存 在 风险的 原因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3) 风险 度量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划 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风 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后 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4) 风 险处 理: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的 风险 ,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较 为严 重的 风险 ,则 实施一 定的 管理 计划 ,对 于一些 后果 极其 严 重的风 险, 则准 备相 应的 应急处 理措 施。 (5 ) 监视与 检查 : 对已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 在必 要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6 )报告与 咨询 : 建立 风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使公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公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其中内 控大 纲是 对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 控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内 控环 境、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 险 控制 制度 、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技术 保 障 制度 、人 力资 源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和 灾难 恢复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是在 基 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程 等的 具体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经营 特点 设立了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内控 防线: (1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 内控 防线 。 各岗位 职责 明确 , 有详 细的岗 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 岗前 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任 。 (2)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第二 道内控 防线 。 (3 )监察稽 核部 门、督察长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督反 馈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6 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监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并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 国 银 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国 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银 行职 能, 坚持 以服 务社会 民众 、振 兴 民 族金 融为 己任 ,稳 健经营 ,锐 意进 取, 各项 业务取 得了 长足 发展 。新 中国成 立后 ,中 国 银 行长 期作 为国 家外 汇专业 银行 ,成 为我 国对 外开放 的重 要窗 口和 对外 筹资的 主要 渠道 。 1994 年,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资 商 业银行 。2003 年 ,中国 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2004 年 8 月,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挂 牌成 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 后在 香港 联交所和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成 功挂 牌上 市, 成为国 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市场 上发 行上 市的 商业 银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 香港 澳门 台 湾及31 个 国 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主要 经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包括 公司金 融业 务、 个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7 人 金融 业务 和金 融市 场业务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银 国际 开展 投资 银行 业务, 通过 全资 子 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保 险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从 事直 接投 资 和 投资 管理 业务 ,通 过控股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事基 金管 理业 务, 通过中 银航 空租 赁 私人有 限公 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务 。 在近百年 的发 展历 程中 ,中 国银行 始终 秉承 追求 卓越 的精神 、稳 健经 营的 理念 、客户 至 上的 宗旨 、诚 信为 本的传 统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得 到了 业界 和客 户的 广泛认 可和 赞誉 , 树立了 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 评为2010 年度中 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最 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 被Euromoney ( 《欧 洲货 币》 ) 评为 2010 年 度房地 产业 “ 中国 最佳 商 业银行 ” , 被英 国 《金 融时 报》 评为 最佳 私人 银行 奖, 被 The Asset ( 《财 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 资银 行, 被 Finance Asia (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 最佳 私 人银行 、中 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 《21 世纪经 济报道》 评为 亚洲 最佳 全球 化服务 银行 、 最 佳企 业公 民、 年度 中资优 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积极 推进 创 新发展 、转 型发 展、 跨境 发展, 向着 国际 一流 银行 的战略 目标 不断 迈进 。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一 步树 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 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盖 集合 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托 管产 品、 投资 分析 及监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 估值 、 信息技 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各 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其中,90% 以上 的员 工具备 本科 以上 学历 。另 外,中 国银 行在 重点 分行 已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前 ,中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资基 金、一对多 专户 、 一对一 专户 、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海外 人民 币基 金、 私募基 金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 务。2010 年末 中国 银行 在 中国内 地托 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元 ,居 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8 截至2011 年6 月末 ,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 长盛同 盛封 闭、 长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大成蓝 筹稳健混 合、大成优 选封 闭、大成景 宏封 闭、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 鹿保本混 合、 国 泰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区 位优势 股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利 债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 通货 币、 海富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海 富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富 通中证 100 指数(LOF) 、华宝兴 业大 盘 精 选股 票、 华宝 兴业 动力组 合股 票、 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 精 选混合 、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 合、 华夏 回报 混合 、 华夏 行业股 票(LOF)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LOF)、 嘉实 货币 、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嘉 实 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 鹰成份 优选 股票 、金 鹰行 业优势 股票 、银 河成 长股 票、易 方达 平稳 增 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混 合、 易方 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 易 方达 深证100ETF、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方 达深 证100ETF 联接、 万家 180 指 数、 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银 华优 势企业 混合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银 华 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 长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顺 长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 货币、 景顺 长城 鼎 益股票(LOF)、 泰 信天 天收 益货币 、 泰 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泰信债 券增 强 收 益、 招商 先锋 混合 、泰达 宏利 精选 股票 、泰 达宏利 集利 债券 、泰 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 指 数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票 、华 泰柏 瑞 货币、 华泰 柏瑞 量化 现行 股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 强化 收 益债券 、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型 、诺 德中 小盘 股票 型、民 生加 银稳 健 成长股 票型 、 博时 宏观 回报债券 型、 易方达 岁丰 添利债券 型、 富兰克 林国 海中小盘 股票 型、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上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景顺 长城 稳 定收益 债券 型、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19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 宏利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 选行业 股票 型、 长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金 鹰中证 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 型、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大成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 招商 深圳 电子 信息 传媒产 业(TMT )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招商深 证 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工 银全 球股 票(QDII)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QDII) 、银 华 全球优 选(QDII-FOF) 、长盛 环球 景气行业大 盘精选股 票型(QDII) 、华 泰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信诚金 砖四 国 积极配 置(QDII)、 海富通 大中华 精选 股 票型(QDII)、 招商 标普金砖 四国指 数(LOF-QDII ) 、华 宝兴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选 (QDII)、 大成标 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 、长信 标普 1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博 时抗通胀 增强 回 报(QDII) 、 华安 大中 华升 级股票 型 (QDII)等 11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 数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 开办 各类 基金 托管 业务均 获得 相应 的授 权,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人员 核准 资格 管理 。 中 国银行 自1998 年开 办托 管 业务以 来严 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监 管部 门的 监管 要求, 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制 定并逐 步完 善了 包 括 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 工职业 道德 规范 、保 密守 则等在 内的 各项 业 务 管理 制度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个 工作 环节 ;在敏 感部 位建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 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建立 了有 效核 对和 监控 制度、 应急 制度 和 稽查制 度 , 保 证托 管基 金 资产与 银行 自有 资产 以及 各类托 管资 产的 相互 独立 和资产 的安 全; 制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 规定和 要求 , 及时 准确 地 披露相 关信 息 。 最近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的基 金托管 业务 部门 及其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 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0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万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 大厦 9 楼 电话:021 -3861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转6 ;400-888-0800 ;021 -68644599 传真:021 -38619968 联系人 :姚燕 网址:www.wjasset.com 2、代 销机 构 :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www.boc.cn (2)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1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33(或拨 打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站:www.abchina.com 、www.95599.cn (5)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11185(或拨 打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psrb.com (6)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电话:021-6888891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客服电 话:95555(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8)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10 -65541405 传真:010 -65541281 (9)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联系电 话: (0755)82088888 传真号 码:0755 -82080714 客服电 话:0755 -82080409 公司网 址:http://www.sdb.com.cn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电 话: (021 )52629999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1)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77(或拨 打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12) 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光大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联系电 话:0531-82024184 、 0531-82024147 传真电 话: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电话:010-65183888-86080 传真:010-65182261 (16)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21 -62580818-213 传真:021 -62569400 (17)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10-66568888


66568587 传真:010 -66568536 (18)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3 电话 :021 -53594566 传真 :021 -53858500 (19 )国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20)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21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22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电话 :021 -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938 (23)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6 (2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020-87555888-875 传真 :020-87557985 客户 服务 热线 :020-87555888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咨 询电 话 公司 网址 :www.gf.com.cn (25)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系电 话:010-85252605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4 传真电 话:010-85252655 客服电 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 址: www.mszq.com (26)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0755-25125666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2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2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29)江海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31)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3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 外请先 拨0591)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5 网址:www.gfhfzq.com.cn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http://www.avicsec.com (3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人 注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6 亿元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长期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6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834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是 经国 务院 同意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在 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册登 记的 中国 唯一 的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共同 出资 组建 ,公司 设在 北京 。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设有 5 个 部门和 2 个分公 司, 分别 是综合 管 理 部、 登记 托管 部、 结算部 、技 术部 、业 务发 展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是 公司主 管部 门, 公司 业务 接受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的 监管。 公司经 营范 围: 1) 证券账 户和 结算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2) 证券登 记与 过户 ; 3) 证券托 管与 转托 管; 4) 证券和 资金 的清 算与 交收 ; 5) 受发行 人委 托办 理证 券权 益分配 等代 理人 服务 ; 6)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0 楼(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7 (四)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华涛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浦东 向城 路58 号东方 国际 科技 大厦 5G 电话: (021 )61682193 联系人 :华 涛 六、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于2002 年11 月27 日《关 于同 意天 同18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 监基金 字 [2002] 88号 ) 核准公 开发 售。 实际 募集 期限为2003 年2 月10日 至2003年3月10 日, 根据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于2003 年3 月17日成立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七、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 资证券 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及 网站; 2、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销 和销 售代 理人 的名 称、住 所等 详细 信息 参见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办理 时间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8 本基金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若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况 需要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实 施日 3 个工 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投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申 购费 用按 单笔 申购 申 请金额 对应 的费 率乘 以单 笔确认 的申 购金 额计 算;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予以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 段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并办 理有关 手续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 申购资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及 注册 与登记 过户 机 构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9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日 ),并在T +1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 者可在T+2 工 作日及 之后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T 日申 购成 功的 基 金份额T+2 日 后可以 赎回 。 3、申 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人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金 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回 款 项在不 超过T+7 个工 作日 之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但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自2008 年11 月24 日起 , 本基金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由不设基 金 份额最 低持 有余 额限 制调 整为 1.00 份, 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0 份的 ,在 赎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 述申 购与 赎回 的程序 和数 额限 制, 但 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0 (七)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费率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 费率























M <50万























1.5%


























50 万 ≤M<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1.0%


























M≥5 00 万




















按笔 收取,1000 元/笔 2、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率按 实际持有 期递 减。 具体 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D<1年











0.5%


1年 ≤D<3 年








0.25%


D≥3年























0%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后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最 新的公 开说 明书 中列 示。 上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三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举例说 明: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申购 费








申购 净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 购份数


10,000 元





1.5%





147.78元


9,852.22 元





1.0000 元





9852.22份 申购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二 位。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1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持有 时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赎回 金额 10,000





1.0000元








300天








0.5 %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25 %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2000 天








0%





0元





10,000 元 赎回金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二 位。 3、T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用于市 场销 售等各种 相关 费用 。 本基 金的赎回 费 用由赎 回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赎 回费 用于支 付基 本 手续费 ,余 额归 基金 资产 ,赎回 费进 基金 资产 部分 的比例 不得 低于25% 。 5、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1.5% , 赎回 费率 最高不超 过0.5% 。 本基金 实际执行 费 率在上 述范 围内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公 开说 明书 中进 行公 告。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 时, 如果没 有超 过上 述费 率限 额,基 金管 理人 可自 行调 整,并 最迟 将 于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予 以公 告。如 超过 这一 限额 调整 费率, 则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2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金 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增加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金 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及 技术 条件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申 购申请 总数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份 额总份 数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 延迟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办理 。转入 第二 个工 作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优 先权 并以 该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依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3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部分 延期 支付时,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三个 工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 登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 回 或在 一段时 间内 三次 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 时,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无充 分的技 术 保障或 充足 人员 支持 业务 处理; (5)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可能 影响 到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 或部分 拒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发生 上述 第(1)到第 (5)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暂 停期 间, 每两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公告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对于销 售机 构已 受理 的申 购申请 或发 生上 述第 (6) 项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被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 全额 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4 (2)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时,将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其 余部 分根 据基金管理 人制定 的原则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该工 作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 额。投 资者 也可 在申 请赎 回时选 择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3、其 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基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 理人应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暂停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5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本基金 已于 2008 年 5 月 19 日, 开通 和万 家和 谐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间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自 2010 年 7 月 16 日起增 开本 基金 与万家稳 增 基 金 、万 家精 选、 万家 双引擎 基金 之间 的相 互转 换业务 。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的机构 参见 管理 人 公告。 1、办 理时 间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在基 金开 放日申 请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相 同(本 公司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2、基 金 转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如 下:


(1) 基金转 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加上转 出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补 差两 部分 构 成 ,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转 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差 异情 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而 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按照 转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的 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基 金 金额 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的 ,补 差费 为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和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差 额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高 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的,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6 补差费 为零 。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 按转 出基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取 费用 , 赎回 费的 25% 归入转 出 基金资 产。 (2)基金 转换 的计 算公 式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B × C×(1-D)/(1+H)+G]/E





转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B× C×D





申购补 差费 =[B ×C× (1-D)/( 1+H) ]×H





其中,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额 净值 ;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未 支付 收益 (仅 限转 出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时) ;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H=0 ;





特别提 示: 由万 家 180、 万家 和谐 (前) 转入 万 家稳 增A 类 时, 如果 投资 者的转 入金 额 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 之间, 在收 取基 金转 换的 申购补 差费 时, 将直 接按 照万家 稳 增 A 类的申 购费 收取 ,不 再扣 减对应 的转 出基 金 的1000 元申购 费。


具体转 入份 额以 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转入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转换 费用 的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数点 后两 位。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7 3、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由 同一 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 一注 册登 记 机构注 册登 记的 、使 用同 一个基 金账 户的 、且 由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2) 单笔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请 份额 为500 份, 单 笔转换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数 额 和转出 基金 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3 )基 金转 换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 申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时,转 出方 的 基金 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 有 一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金 转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4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法 , 即 以申 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进 行计 算。





(5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将 在 T+1 日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T 日的 基金 转换业 务申 请 进行有 效性 确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转 换基 金成 功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办理转 出基 金 的权益 扣除 以及 转入 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向 销售 机 构查询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确 认情况 ,并 有权 转换 或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6)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 净赎回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10% 的情况 , 为巨 额赎 回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金 赎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例 确认 。在 转 出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顺 延。





(7 ) 转 换后 , 转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自该 部分 基金份 额登 记于 注册 登记 系统之 日起 开 始计算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8





(8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全额 或部 分转 出其 持有的 万家 货币 基金 余额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将自 动按 比例 结转 账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若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为负时 ,该 收益 将 一并计 入转 入基 金份 额。





(9 ) 转换业 务遵 循" 先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 首先转 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份 额, 如 果转换 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赎 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4、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转换 的业 务规 则及有 关限 制, 但 最迟 应 在调整 生 效前3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四 )定期定 额投 资 为方便投 资者 ,在 销售 机构 技术条 件许 可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开始 时间 及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中确 定。 投资 者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该 等 每 期扣 款金 额不 得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最低申 购金 额。 目前, 投资 者可 到 中国银 行 、工商银 行 、 建设 银行 、农业 银行 、交通银 行 、 邮政储 蓄 银行、 兴业 银行 、招商银 行 、深发展 银行 、 中信银 行 、华夏银 行 、 民生 银行 、光大 银行 、 深圳发 展银 行、齐鲁证 券、中信建 投资 证券 、银河证券 、联合证 券、 江海 证券 、 国信 证券、 广发华 福证 券、 华泰 证券 、信达 证券 、中航证 券 、 中信证 券、 爱建 证券 等机 构 代销 本基 金 的营业 网点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业务申 请。 新增加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将随时 进行 公告 ,具 体可 到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询 。 八、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指数 化投 资方法 ,力 求基 金的 股票 组合收 益率 拟合 上证 180 指数增 长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39 率 。伴 随中 国经 济增 长和资 本市 场的 发展 ,实 现利用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谋 求基金 资产 长期 增 值的目 标。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部 分选 择上 证 180 指 数作为 跟踪 目标 指数 ,并 作为业 绩衡 量 基准。 如果上 证 180 指数 被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停止 发布 、或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 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该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目标 指数的 情形 下, 或者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 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推 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的 原则 , 变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范围 。 (二) 投资 方向 (范 围) 1、 本基 金资 产的 股票 指数 化投资 部分 主要 投资 于组 成上 证180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包括 : 上证 180 指数包 含的 180 只成份 股、 预期 将要 被选 入上证 180 指数 的股 票、 一级市 场申 购 的新股 。 2、本 基金 资产 的债 券投 资 部分投 资于 国债 、优 质企 业债、 金融 债以 及债 券回 购。 3、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 合目 标指 数、 跟踪目 标指 数变 化为 原则 , 实现 与市 场同步 成长 为 基本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是一 种充 分考 虑投资 者利 益的 投资 方法 , 采 取拟合目 标指 数收 益率的投 资策 略, 分 散投 资于 目标 指数 的成份 股, 力求 股票 组合 的收益 率拟 合该 目标 指数 所代表 的资 本市 场 的平均 收益 率。 (四) 基金 的指 数投 资组 合 指数投 资组 合包 括上 证 180 成份 股票 、预 期选 入上 证 180 指数 的股 票、 一级 市场申 购 的新股 以及 现金 。 1、指 数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将 采用 指数 复制 法构 造投资 组合 ,当 成份 股发 生新增 、剔 除或 因公 司行 为导致 指数权 重发 生变 化时 ,指 数投资 组合 将做 出相 应调 整。 2、指 数投 资组 合的 跟踪 误差的控 制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0 本基金选 择了 两个 评价 跟踪 误差的 量化 指标 :一 是拟 合偏离 度, 这是 一个 日平 均跟踪 误差指 标; 另一 个是 指数 投资相 对收 益率 ,这 是相 对累计 收益 率指 标。 拟合偏 离度 的控 制目 标定 为 0.5%,指数 投资 相对 收益率( 年累 计偏 差) 的控 制目标 定 为 2% 。如 果拟 合偏 离度 或 指数投 资相 对收 益率 超过 了其控 制目 标, 风险 控制 小组应 将分 析 报 告和 调整 方案 上报 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经审议 批准 后的 组合 调整 方案交 基金 经理 执 行。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 金遵 守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进行 投资 管理 , 本 基金的 投 资组合 遵循 下列 比例 规定 : (1)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比例,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 )本基金 持有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或 者现金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3)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证 180 指数成 份股 的比 重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并尽量 用 基金净 值的 95% 资金 进行 标准指 数化 投资 ,追 求与 被跟踪 的目 标指 数的 最大 拟合程 度; (4)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7)遵守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2、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1)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2)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3)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4)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1 (5)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产投资 ; (6)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7)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限 制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人的利 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的比 较基 准: 自成立 之日 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为 :75% ×上证 180 指数 增长 率+25%×中信国 债 指数增长率 2006 年1 月1 日后 变更 为: 95% ×上 证 180 指 数收 益率+5%×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 (八) 投资 组合 公告 万家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2011 年 10 月 10 日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容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已经 审计。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962,693,791.95 94.29 其中: 股票 5,962,693,791.95 94.2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640,000.00 3.16 其中: 债券 199,640,000.00 3.1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 0.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2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1,248,610.27 1.92 6 其他资 产 20,096,654.01 0.32 7 合计 6,323,679,056.23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3,093,214.75 0.68 B 采掘业 833,091,516.87 13.19 C 制造业 1,545,276,167.88 24.47 C 0 食品、 饮料


213,652,511.10 3.38 C 1








纺织 、服 装、 皮毛 39,154,844.35 0.62 C 2








木材 、家 具 0.00 0.00 C 3








造纸 、印 刷 0.00 0.00 C 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93,241,998.69 1.48 C 5








电子 16,733,762.46 0.27 C 6








金属 、非 金属 451,363,026.79 7.15 C 7








机械 、设 备、 仪表 595,203,049.06 9.43 C 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35,926,975.43 2.15 C 99








其他 制造 业 0.00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60,380,733.86 2.54 E 建筑业 258,317,958.62 4.09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31,392,580.24 3.66 G 信息技 术业 145,870,322.78 2.3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92,740,029.60 1.47 I 金融、 保险 业 2,194,466,735.73 34.76 J 房地产 业 303,958,007.83 4.81 K 社会服 务业 15,716,024.02 0.2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0,366,511.18 0.16 M 综合类 128,023,988.59 2.03 合计 5,962,693,791.95 94.44 注:本 报告 期内,本基金 的股票 投资全 部为 指数 化投 资,无积极 投资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3 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5,570,604 268,893,055. 08 4.26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9,888,997 258,954,740. 94 4.10 3 600016 民生银 行 36,280,796 207,888,961. 08 3.29 4 601328 交通银 行 33,410,703 185,095,294. 62 2.93 5 600000 浦发银 行 17,954,243 176,669,751. 12 2.80 6 601088 中国神 华 5,431,000 163,690,340. 00 2.59 7 601166 兴业银 行 12,088,218 162,949,178. 64 2.58 8 600030 中信证 券 11,165,204 146,040,868. 32 2.31 9 600519 贵州茅 台 601,000 127,790,630. 00 2.02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5,302,830 118,730,363. 70 1.88 注:本 报告 期内,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全 部为 指数 化投 资,无积极 投资 。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199,640,000.00 3.16 2 央行票 据 0.00 0.00 3 金融债 券 0.00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0.00 0.00 4 企业债 券 0.00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0.00 0.00 6 中期票 据 0.00 0.00 7 可转债 0.00 0.00 8 其他 0.00 0.00 9 合计 199,640,000.00 3.1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1 010110 21 国债 ⑽ 2,000,000 199,640,000.00 3.16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4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不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的,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在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8.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1,973.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39,073.97 3 应收股 利 12,604,173.36 4 应收利 息 4,551,244.72 5 应收申 购款 130,188.38 6 其他应 收款 0.00 7 待摊费 用 0.00 8 其他 0.00 9 合计 20,096,654.01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九、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1年6 月30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5 万家 180 指数 基金 历史 各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列表( 截 至2011 年0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标 准 差(4 ) (1)-(3) (2)-(4) 2011 年上 半年 -1.41% 1.14% -1.54% 1.15% 0.13% -0.01% 2010 年 -15.65% 1.47% -15.15% 1.48% -0.50% -0.01% 2009 年 83.81% 1.91% 86.16% 1.96% -2.35% -0.05% 2008 年 -63.32% 2.87% -64.23% 2.91% 0.91% -0.04% 2007 年 142.57% 2.06% 141.09% 2.16% 1.48% -0.10% 2006 年


124.90%





1.30%





112.41%


1.32%





12.49%





-0.02%


2005 年


-4.96%





1.00%





-2.75%





0.98%





-2.21%





0.02%


2004 年


-9.25%





0.99%





-13.23%


1.00%





3.98%





-0.01%


2003 年3 月17 日至12 月31 日


0.46%





0.71%





3.15%





0.81%





-2.69%





-0.10%


成立至 今 164.96% 1.69% 147.93% 1.72% 17.03% -0.03%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95%*上证 180 指数增 长率+5%*银行同 业存 款利 率 2、万 家 180 指数基 金累 计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3 年3 月17 日至 2011 年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 成立 于 2003 年 3 月 17 日 ,建 仓期 为 三个月 ,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产 配置 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要 求。 报告 期末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6 要求。 十、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 的财 产包 括基 金购 买 的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 项以及 其 他权益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万 家18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名 义 开立基 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 证券 交易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设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与 登记 过户 人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产账 户 严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7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的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8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 采用的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未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证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1-4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49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2008年9月16 日, 基 金管 理 人发布 《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估值 原则 的公 告》 ,自2008年9 月16日起, 对本 基金 持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 价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规 定的 原则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并参考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基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中的“指数收 益法” 进行估 值, 指数 选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公开 发布 的行 业分类 指数 。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公 告 净值 的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情形 。


(七 ) 基金份 额 资产 净 值的确 认和 错误 处理 方式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导致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小 数点后 四位 以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和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0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公告,并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签字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因发生 估值 差错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赔 偿 原则如 下 : 1、 赔偿 仅限 于因 差错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在 赔 偿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后 ,有 权向 有关 责任方 追偿 不当 得利 。 2、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低于 正确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时的 处理 : (1)申购 确认 份额 大于 实际应确 认份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投资 者追 偿少 付 的申购 金额 ,不 能追 偿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赎回 确认 金额 小于 实 际应确 认金 额, 不足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赔 付给 投资 者。 3、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高于 正确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时的 处理 : (1) 申 购确 认份 额小 于实 际应确 认份 额, 少 计基 金 份额部 分的 申购 资金 由基 金管理 人 退还给 投资 者; (2) 赎回 确认 金额 大于 实 际应确 认金 额, 多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赔 付给 基金 资产。 4、 错误 期间 造成 的一 切管 理人的 策略 性错 误, 如巨额赎回 比例 确定 , 均以 当日决定 为 准,不 予纠 正。 5、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利得 的权 利。 6、基 金管 理人 仅负 责赔 偿在单次 交易 时给 单一 当 事 人造成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如遇 国家 颁布 的有 关基 金会计 制度 的变 化所 造成 的误差 ,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2、基 金管 理人 按( 四) 估值方法 第5 条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1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 基金收 益和 分配 (一 )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益 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等 项目 后的 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投 资者可 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者将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下 称“再投资 方式”); 如果 投 资者没 有明 示选 择, 则视 为选择现金 发放 方式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4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现亏 损, 则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按照有 关规 定执 行;


6 、在满足 分配 条件 下,每年 至少 分配 一次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90% 。 成立 不满 3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期 中分 配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年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4 个月内 完成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 收益 的范 围、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2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在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方 式免 收申 购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基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用 ;


5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费和 律师 费 ; 6、 证券 交易 费 和税收 ; 7、基 金分 红手 续费 ; 8、注 册登 记费 ; 9、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运作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年费 率计算 , 主要用 于支 付管 理人管理 本基 金的运 作成 本和 向其 他服 务提供 人支 付的 费用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费;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3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 的前 两个 工作 日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划付指 令 ,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以 及服 务提 供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0%÷ 当年 天数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上述 (一 ) 中3 至9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率按 实际持有 期递 减。 具体 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D<1年











0.5%


1年 ≤D<3 年








0.25%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4


D≥3年























0%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后 的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最新的 公开 说明 书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三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四)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后公 告,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六) 基金 的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以委托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 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独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会 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不 能同 时从 事 本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 报 告义务 ,如 遇基 金成 立少 于三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实施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币 ,记 账单 位是人 民币 元;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关 的会 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5


7、 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8、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和基 金分 红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独 立且 具有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时, 须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通过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6个月更 新一次, 并于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后的 45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公 告招 募说明 书。


(二) 基金合 同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6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四) 基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发 布基 金开 放申购/赎回公 告。


(五)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季度 报告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90日内公 告。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 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每 季度 一次,于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每个 交易 日公 告前 一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前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 净值


6. 每 半年 及年 度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 时,将 按 照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2、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人 更换 ;


3、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副 总经 理、 基金 托管部 的总 经理 变动 ;


4、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一 年 内变更 超过50% ;


5、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超过30% ;


6、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受到 重大 处罚 ;


7、重 大关 联交 易;


8、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7 9、基 金合 同终 止;


10、基 金经 理更 换;


11、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


12、增 加或 减少 代销 机构 ;


1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4、基 金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申 请;


15、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公 告;


16、基 金份 额计 价出 现错 误;


17、注 册登 记人 更换 ;


18.基金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率的变动 ;


19、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对 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www.wjasset.com) 的网 站查 阅和 下载 上述 文件。 十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一 般风险 1、市 场风 险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8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 新、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 通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益下 降。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3、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在 影 响。另 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诚信 规范 运作 ,其 投资管 理制 度和 内部 控制 是否健 全, 能 否有效 防范 道德 风险 和其 他合规 性风 险, 也对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有较 大影 响。尤 其是 本 基金管 理人 成立 运作 的时 间较短 ,投 资管 理能 力和 各项制 度都 有待 实践 的检 验。 4、流 动性 风险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59 中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证 券市场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风险较 高。 同时 ,基 金投 资组合 持 仓股票 也会 因各 种原 因使 流动性 风险 水平 增加 ,从 而使股 票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买入 成 本或变 现成 本增 加。 尽管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持仓 分散, 流动性风 险水 平较 低,并 且本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一 系列 措施 加强对 流动 性风 险的 防范 和控制 , 但不 能保 证完 全 避免此 类风 险。 同时,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发 展尚处 于初 级阶 段, 市场 波动加 大时 ,投 资者 的申 购和赎 回需 求 可能在 短时 间内 突然 增加 ,特别 是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指数 投资的 跟踪 精度 。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上 证180 指数 与中 国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上证180 指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 市场 。 上证180 指数所 包含180 只成 份股 的 平均回 报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这种偏 离可 能是 正偏 离, 也可能 是负 偏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0 离。 如果上 证180 指数被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停 止发 布、 或由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于 指数编制 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目 标指 数的 情形下 ,或 者证 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 强、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变 更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范围。 2、上 证180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作为一 个被 动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本基 金的目 标指 数——上证180 指 数的 波动, 会引起 基 金的净 值发 生变 化, 从而 带来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3、基 金的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 目标指 数跟 踪偏 离的 风险 由于受180 指数 成份 股的 股本结构 变化 、 成份 股调 整、 股价 出现 非交易 因素 变动和证 券 交易成 本等 因素 的影 响, 指数投 资组 合会 对目 标指 数产生 跟踪 误差 ,使 指数 投资组 合的 收 益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偏 离。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标 指数 跟踪 偏离 的风 险是相 对可 控 的,其 跟踪 误差 相对 有限 ,具体 表现 为: 1)由 于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 股在 上证180 指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化,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2)由 于上 证180 指数 调整 成份股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指数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中 产生的 跟 踪误差 。 特别 是某 些成 份 股因发 生重 大违 规嫌 疑被 监管部 门调 查等 原因 而被 剔除上 证180 指 数,由 于该 类股 票被 临时 停牌或 流动 性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出指 数投 资组合 而产 生 的跟踪 误差 。 3) 在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 由 于证券 交易 成本 的存 在 , 使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 标指 数产生 跟 踪误差 。 4)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行为 带来的 跟踪 误差。 在本 基金日常 管理 过程 中, 基金的申购 和 赎回行 为会 引起 基金 规模 的变化 ,由 于流 动性 的原 因或其 他技 术因 素, 可能 会出现 因申 购 资金无 法及 时转 化为 基金 指数投 资组 合, 或者 出现 投资者 赎回 时指 数投 资组 合无法 及时 转 化为现 金, 从而 引起 指数 投资组 合对 目标 指数 的跟 踪误差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1 5)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如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数 据的 可靠 性等 因素, 都 会影响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 标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4、 现 金分 红使 持有 人的 投 资回报 率与 本基 金的 收益 率发生 偏离 的风 险指 数基 金的优 势 在于基 金收 益的 长期 累积 ,由于 复利 因素 ,现 金分 红可能 会使 持有 人的 投资 回报率 与本 基 金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本 基金向 投资 者提 供现 金分 红和分 红再 投资 两种 分红 方式。 选择 分 红再投 资方 式可 以降 低这 一风险 。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 、 存续期 间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或连 续 六十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2 、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终止 的;


3 、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为 ,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4、 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丧失 基金 管理 机构 资格 、停止 营业 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无其 它基 金管 理公司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5、 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丧失 基金 托管 机构 资格 、停止 营业 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无其 它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起 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情况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与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组 组成 并接 管 基 金资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三十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2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募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具 有从事 证券 法律 业务 资格 的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清算 小组 在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当公告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 以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 对 基 金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和 变现 ;


4 、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 、 对基金 剩余 资产 进行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 至(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五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三 个工 作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3 日内公 告。


(七) 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五 年以 上。 十八、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依法 独 立运用 基金 资产 并独 立决 定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策略 ;


(2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集 、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费 用; 以基金资 产负 担因 处理 基金 事务所 支出 的其 他费 用以 及对第 三人 所负 的债 务, 若基金 管理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先行 支付的 ,对 基金 资产 有优 先受偿 的权 利; 基金管理 人违 背管 理职 责或 者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 三人所 负债 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销售基 金份 额; (5)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本 基 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对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有 权提 议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 采取其它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选 择、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4 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 售代 理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赋 予、给 予、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8)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9 ) 以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并以基 金资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的 义 务; (10)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1)按照 《基 金法 》 ,代表基金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12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守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管理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谨 慎、 有效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2 )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 配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设置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它业务 或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设置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的注 册与登 记 过户 工作或 委托 其它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资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固 有资 产相互 独 立 ,确 保分 别管 理、 分别计 帐; 保证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 务管理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分 别管理、 分别 计帐 。 (4 ) 除依据 《信 托法 》 、 《基金法 》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 及 任何第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5 三 方谋 取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资产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其 自有 财产 ,违 背此 款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管 理、 运作 基金 资产; (6)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议对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本基 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的监 督, 并采 取所 有必要 措施 对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行 为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7)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 (8)按照 法律 和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9 )严 格按 照《 信托法 》 、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0 )保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等;除 《信 托法 》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但 因 遵 守和 服从 司法 机构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的 判决 、裁 决、 决定 、命令 而做 出的 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2) 不谋 求对 基金 资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3)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执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14)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15)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及 其他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完整 记录 15 年以上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6 (16)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基金 管理 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19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0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本 合同规 定的 信托 目的 处分 基金资 产或 者因 违背 本合 同规定 的 管理 职责 、处 理基 金事务 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资 产受到 损失 的,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过 错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基 金资 产的 受让 人明 知是违 反本 合同 所规 定的 信托目 的而 接受 基 金资产 的, 应当 予以 返还 或予以 赔偿 ; (21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查阅 到或 得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22)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的资产 ; (2)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权利。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7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将遵守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谨 慎、 有效 地持 有并保 管基金 资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对负 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制 和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3 )购 置并 保持 对于 基金资 产的 托管 所必 要的 设备和 设施 (包 括硬 件和 软件 ) , 并 对 设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与基金 托 管 人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保 证其 托管 的本 基金 资产与 其托 管的 其他 基金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 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5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利 用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方 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其 自有 财产 ,违 背此 款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基金 , 以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 设证 券账 户, 以基金 的 名 义设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等基 金资 产账 户, 负责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8 人的投 资指 令, 并负 责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对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投资者 进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投资 者的 相关 情况 及资料 等; 除《 信 托法》 、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 构、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的判 决、 裁 决、决 定、 命令 而作 出的 披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密义务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 (11) 按规 定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 人民银 行 ; (12)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资金 保管 和清 算;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本 基金合 同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15)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6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法 、违 规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7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 格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8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持 有人 名册 、会 计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有关 基金托管事 务的完 整记 录等 15 年以 上; (19)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0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21)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69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3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4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或因 违背 托管 职责 或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 第三人 所负债 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权利与 义务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取得基 金收 益; (3)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取得 有效申 请的 款项 或基 金份 额; (5)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余资产 ; (6) 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制 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7)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注 册登 记人 、销 售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害 , 有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9)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有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10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他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0 权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以其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额为限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10% 以上 (不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 改《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情形 除 外) ; (2)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事 项; (8)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1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在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2、召 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行使 召集 权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2 (4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含百 分之 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少 一 种全国 性信 息披 露报 刊上 公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方 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议 事程 序;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登 记日 ;


(4)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但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现 场开 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3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不含 50%)。 (1)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两个 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不含 50%); <4>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 合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3)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的 条件 , 则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开 会日期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4)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有的 基金份 额凭 证显 示,全部 有效的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4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不含 50%)。 (5)属于以 通讯 开会 的 方式再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必 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两个 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 含 50%);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 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 金合 同》 、 决 定 终止基 金、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不 含 10%)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15 天提交 召集 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集 现场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10 天前 公告 。 否则 , 会议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5 召集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1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3>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不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需 由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20% (不 含 2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不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公告 会议通 知时 应当 同时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6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表 决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不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不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计 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宣 布表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7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投资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第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一、法 律适 用与 争议 解决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基 金募 集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基金合 同有关 的争 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北 京 分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除 提交 仲裁 的争议 之外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规定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投资 者作 为一 方当 事人 与基金 募集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8 金 托管 人的 一方 或数 方作为 另一 方当 事人 之间 发生争 议,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方有 权向 有 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也可将 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二、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和终 止 1、有 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破产 、撤 销、丧 失基 金管 理机构 资格 、停止 营业 等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破产 、撤 销、丧 失基 金托 管机构 资格 、停止 营业 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况 。 2、 在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须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中 国 证监会 对 清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 后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三、基 金合 同存 放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4 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1 份,其 余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和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1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 登记 人 办公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准 。对 投资 者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79 十九、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1、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450 号新天 国际 大厦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毕玉国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1.2、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仟捌 佰陆拾 叁亿 玖仟 零叁 拾伍 万贰仟 肆佰 玖拾 柒元 捌角 叁分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贷款 、结 算业 务;居 民储 蓄业务 ;信托 贷款 、投资 业务 ;金 融租赁业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汇款; 外汇 投资; 在境 内、外发 行或 代理发 行外 币有价 证券;贸易 、非 贸易结 算; 外币票据 贴现 ;外汇 放款 ;买卖或 代理 买卖外 汇及 外币有 价证券 ;境内 、外汇 借款 ;外 汇及 外币 票据 兑换 ;外汇担 保;保 管箱 业务 ;征信调 查、 咨询服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2.1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 约》 和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托管人 应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基金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0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1.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暂行 办法 》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 约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1.2 如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 契约》 或 本 托管 协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 规、 《基金 契约 》 或本托 管协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 施,以 保护 基金 资 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宜 召 集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管理 人 索赔。 2.2 根 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契约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 托 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账 管理 、是 否 擅 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等 事项 ,对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2.1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导 致基 金资 产 灭 失、 减损 、或 处于 危险状 态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2.2.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 违反 《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契 约》 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1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2.3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基金托 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 契约》 或 本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 规、 《基金 契约 》 或本 托管 协议赋 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 施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事宜 召 集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托管 人 索赔; 2.3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务执 行监 督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正 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保 管 3.1 基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3.1.1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管责 任,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信托 法》 、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契 约》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 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3.1.2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 控 制度 ,对 负责 基金 资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 风险。 3.1.3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 对于基 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 要的设 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 施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行 。 3.1.4除依据 《信 托法 》 、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本 《基 金契 约》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2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固 有财 产, 不得将 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进行 交易 , 或将 不同 基 金资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将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包括 但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3.1.5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基金资 产与 自有 资产 严格 分开 , 将 本基 金资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 基 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建立 独立 的账簿 ,与 基金 托 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3.1.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暂行 办法 》 、 《 试点 办法 》 、本《 基金 契约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3.1.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3.2 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基金设立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募 集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基 金募集 人应将 设立 募集的 全部资 金 存 入其 指定 的验 资专 户;由 基金 募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有效 。 3.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3.3.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3.3.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3.3 本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3.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3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3.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3.4.1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以托 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3.4.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4.3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以托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 立本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国 债托 管账户 ,用 于国 债的 交易 和清算 。 3.4.4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 本基 金从 事其他 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从 事该 投资 业务的 账户 ,并 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3.5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代 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3.6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4 3.7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3.7.1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代 表基 金向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国债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3.7.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四、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4.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4.1.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 金单 位资 产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4.1.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契约 》的规 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单位 资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基 金单 位资 产净值 ,并 在盖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马上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4.2 基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4.2.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成立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4.2.2 双方 应每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5 4.3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4.3.1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 了后5日 内完 成 ; 投资 组合 公告在 本基 金 成立后 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在该等 期间 届 满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公 开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成立后 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后1 个月 内公 告。 年中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4.3.2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后应立 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年中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进行 。 4.3.3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 一致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 公章,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设立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 持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负 责分 别保 管。 六、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6.1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6 6.2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过 友 好 协商 解决 ,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 力。 除提交 仲裁的争 议之 外,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契约 》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7.1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 经 协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契 约》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7.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议 终止 : 7.2.1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终止 ; 7.2.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7.2.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7.2.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持有 人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 持有 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注册与 登记 过户 人保 留基金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应 根据 在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求提 交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持有 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持有 人交 易对 账单寄 送服 务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7


基金持 有人 交易 对 账单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与 年度对 账单。 万 家基 金公 司已全 面开 通了 电 子账单 服务 。主 要有 电子 邮件账 单( 季度 )和 短信 账单( 月度 )两 类, 均免 费发送 。 (四) 基金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持 有人 选择 本基 金收 益以基 金单 位形 式进 行分 配,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 得基金 收益将 按红 利 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单位 净值 自动 转基金 单位 ,且 红利 转基 金单位 时不收取 任 何费用 。 (五) 信息 订制 服务 投资人在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如 预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获 得电子 邮件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金 单位净 值、客服周刊 、客服月刊 等。未预留电 子邮件地址 的投资人, 可到销售 网点办理 资料变更手续或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 邮箱申请 信息 订制 服务 。 (六)资讯 服务 1、 客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拨打 客户服 务电 话可 通过自 动语 音或 人工 座席 获得基 金信 息查 询、 账户 信息查 询、传 真对 账单 、建 议投 诉等全 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转6 、400-888-0800,021 -68644599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619968 2、公司网 站: http://www.wjasset.com 本公司网 站为 投资 人提 供了 账户查 询、 基金 信息 查询 、投诉 建议 、在 线咨 询等 服务栏 目,力 争为 投资 人提 供全 方位的 专业 服务 。


二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1 年4 月20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180 指数 基金 2011 年第一季度 报告》。 2、2011 年4 月29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180 指数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2011 年5 月25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基金 增加 中信 证券 为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4、2011 年6 月23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8 家基金 关于 增加 爱建 证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定投业 务的 公告》。 5、2011 年6 月23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在江海 证券 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6、2011 年6 月30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7、2011 年6 月30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信 银行个 人网 银、 移动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8、2011 年7 月21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180 指数 基金 2011 年第二季度 报告》。 9、2011 年8 月5 日, 本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在海通 证券 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10、 2011 年8 月13 日, 本公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欧 庆 玲先生 不在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11、 2011 年8 月19 日, 本公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关 于 万家 基金 在邮 储银 行开通 旗下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同时 参加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和 个人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2、 2011 年8 月26 日, 本公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180 指数 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 告摘 要》。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89 二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或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招募 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万家18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万家18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万 家18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法律 意见书


以上备查 文件 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