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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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471 号
核准日期:[2009 年 6 月 5 日 ]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
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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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3
二、释
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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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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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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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00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十、基金的业绩 ...............................................................................................................................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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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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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成长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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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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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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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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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张欣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Lord, Abbett & Co.LLC
49%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21%
管理基金: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忆风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电
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包括 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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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研究主管,资深投资顾问和董事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曾担
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Zane E Brown先生,董事。国籍:美国,美国 Clarion大学管理和市场营销学
士,科罗拉多州立大学 MBA,现任 LORD ABBETT 高级合伙人,历任 Equitable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Brown Brothers Harriman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等职。
董腊发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长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董腊发先生之前曾先后担任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主管等职务。
宋军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工程力学学士、硕士、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教育
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历任清华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主任、清
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潘福祥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
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
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马莉女士,董事。武汉大学金融学院硕士,EMBA,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研究所所长,历任长江证券债券事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总裁助理
等职。
张文娟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任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曾任清华大学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等职务。
史丹女士,独立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
经所研究员,曾任华北电力大学管理系讲师。
陈志武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国防科技大学硕士,美国耶鲁大学金
融经济学博士,现任耶鲁大学金融教学与研究教授、Zebra Capital management基
金合伙人,曾任 Ohio State University金融教学与研究副教授。
郭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
院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
梁猷能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曾任清华大学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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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汉生先生,监事。国籍:中国澳门。香港大学计算机技术与应用数学专业
学士,现任和勤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曾任惠普中国区副总裁和方正
数码公司总裁。
秦蓬先生,监事。中国人民大学 MBA,现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
主任,历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
熊雷鸣先生,监事。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硕士,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历任财务总部副经理、经理。
崔晓妮女士,监事。华中理工大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
监,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国光先生,监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研究部研究员,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忆风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电
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包括 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
经理,研究主管,资深投资顾问和董事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曾担
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潘福祥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
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
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欣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Wayne State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
New York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美国 AllianceBernstein L.P.固定收益研究
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董事投资经理和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分析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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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伟先生,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7年 7月至 2005年 7月在江苏证券有
限公司(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
任投资银行业务经理、行业研究员、证券投资高级经理等职务。2005年 8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了公司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研究部副
经理等职务。胡志伟先生现为公司投资研究部经理,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及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
历任基金经理:
张学东先生,2009年 9月 22日至 2010年 3月 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潘福祥先生、投资总监向朝勇先生、投资研究部经理胡志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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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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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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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基金管理实体,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以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
公司每一位职员;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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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
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个方面:
(1)决策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
(2)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3)监督系统由监事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
部组成。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司在实施风险控制时主要以业务流程为主导,按环境建立、风险识别、风
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的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等六
个步骤进行。
(1)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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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估计和预测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运作造成的潜在影响和可能损失,应采用定性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4)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各
种手段和制度,化解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
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5)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由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
查和监控。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
并对认为风险控制有缺陷的部门进行重点稽核。对任何不符合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人应及时对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成本与效益进行
分析、监察和评估;对内部风险控制过程中各种措施的实施效果、工作人员的表
现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和报告,以提高风险控制的有
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后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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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年 9月 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及 9,593,657,606股 A股)。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3,125.16 亿元,较上年
末增加 5,021.99 亿元,增长 4.65%。2011 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1.71%,年化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26.19%;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27%;净
利差为 2.58%,净利息收益率为 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8 和 0.30 个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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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7.29%。其中,结算、
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
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
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
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
镇银行 9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
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
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 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0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
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列第 13位,并被评为 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
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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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
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
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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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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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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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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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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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网址:www.htsc.com.cn
(1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层、25层、26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邮政编码: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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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人代表:刘军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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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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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注册资本:13.2588亿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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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14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140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联系人:潘鸿
联系电话:010-66045446
(2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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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
(2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业务联系电话:010-88085201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宏源证券网站:www.hysec.com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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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3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注册资金:21.77亿人民币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100005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公司网站(www.mszq.com)
(3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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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金元证券客服电话:4008-888-228
金元证券网址: www.jyzq.cn
(33)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 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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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张欣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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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
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71号文)批准,
自2009年8月10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9年9月17日募集工作顺利
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053户,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514,582,006.70
元,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80,118.84元,上述金额已于2009年9月21日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诺德成长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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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1.00元折合为514,662,125.54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22日生效。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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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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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
后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
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基金交易账户余
额少于 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两日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金额适用固定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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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1年 0.5%
大于等于 1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年 0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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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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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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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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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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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诺德成长基金”)
重点关注具备高成长潜力的行业和个股,通过投资于具备充分成长空间的行业和
拥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成果。基于对世
界和中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变迁、全球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演化、上市公司争
夺和把握成长机遇能力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创造风险收益比合理、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成长投资的理念,在构建投资组合时着重寻找成长性行业中的优
势企业。本基金设计了“成长行业投资吸引力”模型,从“成长特性”和“安全边际”
两个角度评估行业投资价值,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指标体系以及管理层访谈、实地
调研等方式对公司进入深入研究,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本着“成长行业”和“优势
企业”的两个选股维度,对最具吸引力的行业和个股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找到最
终投资标的,进行超额配置,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成长行业投资吸引力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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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的原则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60-95%,债券资产占 0-35%。
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重是投资过程中主要考察的对象,尤其是股票
类资产。本基金将根据基本面的基本分析,建立系统的分析框架,对影响股票和
债券资产定价的主要因素进行打分。最后,根据打分的最终结果并结合情景模拟
的方法,来判定合理的资产配置。
现金资产主要是为了应对日常基金的赎回,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资产并非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本基金将使用 MVP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 模型主要考虑 M(宏
观经济环境) 、V(价值水平) 、P(政策面) 、S(市场情绪)四方面因素。通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3)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方法
首先,细分要素指标。M 考察的指标主要有:GDP 增长率、FAI(固定资产
投资)增长率、价格总水平和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等;V关注的指标有:市值/
盈利比、 PEG比率、市值/净资产比、 P/CFO(股价/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比率等;
P关注阶段性政策和制度完善;S关注基金持股比例和证券开户数。
其次,主要因素分析和评分。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并对每
一细分指标进行打分。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对于每一方面的具体情况,本基金
的研究重点也将有所不同。越有利于提高股票配置比例的情况,得分越高。
最后,综合评分并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述得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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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确定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比例主要是被动性配置,是在股票配置比
例调整和现金储备约束条件下的被动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成长型投资更多地是精选个股并控制风险的过程,因此在投资
策略方面,在“自上而下”的研究圈定成长型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更多地依赖
于“自下而上”的研究挖掘成长型个股,同时通过构建相对分散的投资组合、对行
业和公司进行密切跟踪的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1)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成长特性”和“安全边际”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评估。具有充分的
成长空间和充足的成长动能、同时具备理想的安全边际的行业,是本基金重点关
注的行业。
本基金分别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行业的“成长特性”和“安全边际”做出评
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量化处理,最终得到“行业投资吸引力”的综合评分。在对
成长特性进行评估时,我们选取了行业历史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市场对
行业未来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的一致预期、以及诺德投研团队对于行业成长
潜力的评估等 5 大项指标;在对行业的安全边际进行评估时,我们选取了行业的
市盈率和 EV/EBITDA 两个指标代表投资者为成长支付的代价,选取了行业最新
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例代表行业的风险程度。
具体的评估方法分为数据采集、标准化、除法运算三步。第一步是采集相应
的指标,并进行平均;第二步是将各个指标进行标准化运算,即,使用各个行业
相应指标的数值减去全部样本均值,再除以各个指标的标准差,得到行业经过标
准化之后的估值评分和成长评分;第三步是用成长特性得分除以安全边际评分,
得到行业的成长-风险综合评分。得分排序在前 1/3 的行业,被本基金认为是最有
投资吸引力的行业,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对于个股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密切的跟踪是把握投资机会的前提,
在此基础上,作为成长型选股策略的应用,我们更看重公司的成长能力,而可能
会将具备价值型公司特征、但成长性欠缺的公司排在投资选择的末端。
? 选股基本程序
在个股研究方面,本基金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
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力图选出具备长期成长潜力的公司。本基金期望这些公司
应该是具有坚实的商业基础、出色的管理水平、独特的盈利模式、良好的成长潜
力,同时估值也相对合理。本基金将依据一定的管理流程筛选三级股票池:初选
股票池、优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具体方法就是通过构建量化的指标体系,在
选定的成长行业中对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发现优势公司。
? 选股具体方法
第一步:剔除问题和限制性公司,形成初级股票池
1)剔除 ST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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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剔除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股票
3)剔除基本面严重恶化的股票
4)剔除关联方股票
第二步: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形成优选股票池
第二级筛选主要从定量和定性的指标发现历史业绩表现良好、盈利模式稳定
的公司,形成优选股票池。
二级筛选定量指标体系
序列 指标 指标释义
增长指标
1 历史收入增长 前三年年报披露主营业务收入 CAGR
2 历史利润增长 前三年年报披露净利润 CAGR
3 未来收入增长
内部研究员未来三年预测主营业务收入 CAGR, 若无预测数据,
一律为-2 分
4 未来利润增长
内部研究员未来三年预测净利润 CAGR,若无预测数据,一律
为-2 分
估值指标
5 P/E
股票市价/内部研究员下一年报预测数据中值,若无盈利预测数
据,一律为-2 分
6 PEG
股票市价/内部研究员未来三年预测净利润 CARG, 若无盈利预
测数据,一律为-2 分
效率指标
7 期间费用率 前三年年报期间费用率平均值
8 资产周转率 前三年年报总资产周转率平均值
盈利能力指标
9 净资产收益率 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
10 主营利润率 前三年年报主营利润率平均值
偿债能力指标
11 资产负债率 上一年报资产负债率
12 流动比例 上一年报流动比例
二级筛选定性指标体系
序列 指标 打分标准
+2 +1 0 -1 -2
产业布局
1
行业的成长空间 很大 大 一般 小 很小
1
行业的成长速度 很高 高 一般 低 很低
3
行业的壁垒 很高 高 一般 低 很低
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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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稳定性 没有流失
年流失率
5-10%
年流失率
10-20%
年流失率
30-50%
年流失率
50%以上
5
工作能力 很强 强 一般 弱 很弱
治理架构
6
管理层激励 很强 强 一般 弱 很弱
7
市场沟通 非常畅通 畅通 一般 不畅 信息紊乱
核心优势
8
技术优势 很强 强 一般 弱 很弱
9
品牌优势
忠诚度很
高
忠诚度高 一般 忠诚度低 没有品牌
10
盈利模式
健康、可扩
张
清晰健康 一般 扩张性差 不持久
第三步:收益风险配比形成核心股票池
对优选股票池的股票进行预期收益预测和风险测算,收益和风险向配比的公
司进入核心股票池。
1)预期收益预测
根据当前的市场状况和估值水平,预测个股在今后 6-12个月间的波动区间做
出预测。
2)风险测算
个股的风险测算采用打分的办法,每个细分项目得分 0-1,风险越大,分值越
高。
根据风险的测算,把个股分为四级,对于不同级别的公司,设置不同的收益
率要求,只有在未来 12个月收益率符合预期、同时内部研究员进行实地调研并且
出具深度报告的个股才能入选核心股票池。
3.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可转债、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的对象是指到期期限在 1 年以内(包括 1 年)的短
期固定收益工具,主要包括回购、到期期限在 1 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和金融债、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等。货币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同时,
当中长期债券收益率面临上升风险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起到较好的避险
作用。
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是:在确定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信用水平来确定
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并定期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
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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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债券资产投资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包括次级债) 、回购协议、企
业债、嵌含期权类债券(可转债券、可回售债和浮息债)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目标是分散风险和获取稳定的利息收益,不主动
进行风险较大的以资产升值为目标的投资。因此,本基金将主要集中于现金存款、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括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和回购协议。其它债券资产
包括企业债、嵌含期权类债券(可转债券、可回售债和浮息债)和资产支持证券
等与股票市场的相关性较高,对于减低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效率较低,
因此本基金对该类债券资产将进行较低限度的配置。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自上而下"
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
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
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
成合理预期。然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考虑债券
的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交易市场等因素,依据收益率曲线、久期、
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控制个券风险暴露度和控
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产投资
组合,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投资权证还将遵循基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比
例限制。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大类资产配置、审议基金的股票池、
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基金的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
划。基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投资总监、风险控
制部等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
交易指令的合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构建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
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
6.风险控制部: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
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
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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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科学合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终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
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
指数代替原有指数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更具有代表性的、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
根据实际情况对此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和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选择的理由
(1)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
本基金定位于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同时根据本基金资产配置特征,始终持
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上述基准对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进行评估,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也
可以比较公允的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
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
均股票仓位约为基金资产的 8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关于以沪深 300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的理由
? 客观性: 沪深 300指数编制方法明确,能为市场普遍接受。沪深 300指数
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
深 300 指数以沪深两市上市的 A 股股票为选样基础,根据流动性标准、
可投资标准、 以及受影响的股票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形成合格样本股集合;
在合格样本股集合上,按照总市值和流动性加权平均排序,将计算结果从
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股票形成最终指数样本股集合。指数
以调整股本为权重,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算,形成最终
指数。
? 透明性: 沪深 300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
发布,这是交易所以外的其它指数编制机构无法获得的技术条件。指数的
公开发行与实时发布,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 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截至 2008 年 11 月
24日,沪深 300指数覆盖总市值为 12.5万亿,占沪深两市 A股市场总市
值的 84%。以证监会的行业分类为依据,沪深 300 成份股覆盖了全部 13
个行业,计算结果显示,沪深 300总市值的行业偏离度仅为 2.05%,具有
良好的行业代表性。作为衡量股市走向的基准,沪深 300指数能够比较全
面地反映国内 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 由于本基金贯彻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力求
在全市场优选品种,构建相对宽广的资产组合,选择沪深 300指数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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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本基金投资运作水
平,并如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合法持续性:由于沪深 300指数是在证监会的关心和指导下,由上证所与
深交所共同研究开发的, 并由沪深交易所子公司中国指数有限公司市场化
运作的,所以其合法持续性是内生的、天然的,这对本基金立足做长期价
值投资所需一个长期合法并可持续的比较基准需求相吻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长期平
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也高于价
值型股票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
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 (2011
第 2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1年 6月 30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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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1 权益投资 83,294,029.36 89.85
其中:股票 83,294,029.36 89.85
2 固定收益投资 5,465,302.50 5.90
其中:债券 5,465,302.50 5.9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600,000.00 2.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3,450.74 0.87
6 其他各项资产 543,664.62 0.59
7 合计 92,706,447.2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8,035,729.88 8.76
C 制造业 39,866,639.48 43.44
C0
食品、饮料 6,186,080.00 6.74
C1
纺织、服装、皮
毛
1,616,500.00 1.7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1,870,000.00 2.04
C4
石油、化学、塑
胶、塑料
2,547,610.00 2.78
C5
电子 4,243,682.40 4.62
C6
金属、非金属 8,686,600.00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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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机械、设备、仪
表
8,064,033.34 8.79
C8
医药、生物制品6,652,133.74 7.2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1,288,500.00 1.40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241,000.00 3.53
G 信息技术业 3,589,460.00 3.9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764,200.00 5.19
I 金融、保险业 16,846,700.00 18.36
J 房地产业 4,578,900.00 4.99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082,900.00 1.18
合计 83,294,029.36 90.76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30 中信证券 330,000 4,316,400.00 4.70
2 600000 浦发银行 390,000 3,837,600.00 4.18
3 600383 金地集团 500,000 3,205,000.00 3.49
4 000063 中兴通讯 100,000 2,828,000.00 3.08
5 600594 益佰制药 140,000 2,574,600.00 2.81
6 601006 大秦铁路 300,000 2,457,000.00 2.68
7 601601 中国太保 100,000 2,239,000.00 2.44
8 000807 云铝股份 200,000 2,152,000.00 2.35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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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858 五 粮 液 60,000 2,143,200.00 2.34
10 000001 深发展A 120,000 2,048,400.00 2.2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5,465,302.50 5.96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
8 其他 --
9 合计 5,465,302.50 5.96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0112 21国债⑿ 54,7905,465,302.50 5.9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于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2011【17】号),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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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58)、唐桥等8名责任人员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该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该股票根据公司个股入库程序进入备选池,并由
研究员定期跟踪及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已较长时间跟踪该股票,并看好其投资价
值。五粮液公司受证监会处罚一事公告当日,本基金管理人即启动风控程序将其
纳入禁止池。此后,经过行业研究员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此次处罚基本针对
历史事件展开,立案调查已有结论,对公司的业务无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对财务
状况和现金流量也不会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并且促进了公司治理的改善。该事
件不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对五粮液投资价值的判断。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该
个股重新纳入备选池。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7,823.76
3 应收股利 94,500.00
4 应收利息 112,841.35
5 应收申购款 38,499.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3,664.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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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 本章基金业绩部分内容节选自《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1年 6月 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9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1年6
月3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 9 月
22日至2009
年12月31
日
11.80% 1.42% 9.39% 1.42% 2.41% 0.0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12月31
日
4.56% 1.41% -9.12% 1.26% 13.68% 0.1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6月30日
-5.82% 1.28% -1.67% 0.99% -4.15% 0.29%
2009 年 9 月
22日至2011
年6月30日
10.10% 1.38% -2.24% 1.22% 12.34% 0.1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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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注: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09 年9 月22 日,图示时间段为 2009 年
9 月22 日至2011年6月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2009年9月22日至2010年3月21日,报告期结束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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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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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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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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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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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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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分配收益的 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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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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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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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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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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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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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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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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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开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避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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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定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
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
金的预期目标。
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价值型投资相对倚重于对于价值
低估型投资品种的发现和挖掘,在特定的市场时期,可能存在着市场估值偏高,
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赎回费。但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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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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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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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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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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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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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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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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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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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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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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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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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五).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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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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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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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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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2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成立日期:2006年 6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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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
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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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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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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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6)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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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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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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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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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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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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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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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
季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
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2、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五)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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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六)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寄送或电邮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开通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业务
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3-18
2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年度
报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3-29
3 关于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方式
和网上银行申购公司旗下基金的费率优惠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4-08
4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第一
季度报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4-22
5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1年4月)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4-28
6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1年4月)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4-28
7 关于新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5-10
8 关于在华夏银行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基金
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5-14
9
关于在天相投顾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5-30
10
关于在中信证券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5-30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光大证券为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基金转
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5-31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6-29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与份额净值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6-30
14
关于在东海证券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7-12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5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度第
二季度报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7-20
16 关于增加信达证券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旗下
基金定投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8-09
17 关于金元证券新增代销诺德基金旗下四只开放
式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8-09
18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半年度
报告及摘要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8-25
19 关于增加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8-29
20 关于增加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三大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1-09-22
注: “三大证券报”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指
www.nuodefund.com。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