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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国(160125)

南方中国: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 10月 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 金 名 称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 简 称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QDII-LOF)


基金场内简称


南 方 中 国


基 金 主 代码


160125


前端交易代码


160125


后端交易代码


160126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9 月 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 告 依 据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 购 起 始日


2011 年 11 月 1日


赎 回 起 始日


2011 年 11 月 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1 年 11 月 1日


注 :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成份股挂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即香港交易所。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 示。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发布本基金投资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情况的相关公告,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 内申购的数额限制须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场内申购时投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3%,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4%,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





3.2.1 前端收费


购买 金额( M)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1.3%


100 万≤M<500 万


0.7%


500 万≤M<1000 万


0.2%


M ≥1000万


每 笔 1000 元


注 : -


3.2.2 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年


1.4%


1年≤N<2 年


1.3%


2年≤N<3 年


1.0%


3年≤N<4 年


0.7%


4年≤N<5 年


0.4%


N ≥5 年


0


注 :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 资 者 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 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而不予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不对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年为 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 回 费 率


N<1年


0.5%


1年≤N<2 年


0.3%


N ≥2 年


0


注 : 1、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投 资 者 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 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而不予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办理方式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投资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 1)投资者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 者定投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 3)投资者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6、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2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 自 T+3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华西证券、国海 证券、联讯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厦门证券、民族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 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东 吴证券、中山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大同证券、宏源证券、西藏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 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华宝证券、 红塔证券、中信金通、日信证券、浙商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 券、远东证券、江海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安信证券、银泰证券、瑞银证券等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1年 11月 1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 10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