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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收益(519003)

海富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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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 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8 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9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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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 : :正确理解收益增长线 正确理解收益增长线 正确理解收益增长线 正确理解收益增长线





1. 1. 1. 1. 收益增长线不是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增长线不是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增长线不是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增长线不是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计价基础。收益增长线则是基 金管理人为控制基金资产下跌而自设的风险预算目标, 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基 金份额净值不跌破的底线。 2. 2. 2. 2. 收益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收益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收益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收益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收益增长线不是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采用风险预算管理和优化组合保险等金融工程技术, 实行 严密的全程风险控制,但这不能完全排除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可能 性。 3. 3. 3. 3. 收益增长线是基金管理人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的标准 收益增长线是基金管理人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的标准 收益增长线是基金管理人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的标准 收益增长线是基金管理人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期间, 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 4. 4. 4. 4. 收益增长线的计算 收益增长线的计算 收益增长线的计算 收益增长线的计算、 、 、 、披露和差错处理 披露和差错处理 披露和差错处理 披露和差错处理





收益增长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公开发布。当收益增长线的计算差错明确为基金管理人责任时,基金管理人承诺 采用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结果,并对外公告。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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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七、基金的转换 ..........................................................................................................40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44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70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4 二十二、基金注册登记人............................................................................................96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9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9 二十五、备查文件.....................................................................................................100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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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一 一 一、 、 、 、绪言 绪言 绪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二 二 二、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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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办理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 年 7 月 14 日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 《实施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7日发布并 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 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 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 月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代销委托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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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销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 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 2004 年 3 月 12 日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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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 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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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设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 ( ( (二 二 二 二) ) )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 Ivory & Sime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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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美国 Fiduciary 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 高级副总裁、 英国 HD 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 F&C 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 董事,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行政 总裁。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 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 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 年 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 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 INVESTPROTECT 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经理、 Pionner 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和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 基金联合公会(哥本哈根)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上海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权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交通银行行长、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全 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 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总监。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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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余毓繁先生,监事,英国籍,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 分行资金部司库、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 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富通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 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2003 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 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3 月至 9 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基金经 理,2007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济师、富通银 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市场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 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蒋征先生,硕士。历任中国保险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泰和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大盘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基金兴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 年 9 月起任海 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2007 年 10 月起任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2009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收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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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益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基金和海富 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分别为张炜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4 月至 2006 年 3 月;陈洪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9 月;陈绍胜先生,任职时间 为 2004 年 3 月至 2009 年 1 月;牟永宁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4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蒋征,股票组合管 理部总监;郭杰,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邵佳民,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监;戴 德舜,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 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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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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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1 1 1、 、 、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 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 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 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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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 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 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 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 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2 2 2、 、 、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 结构,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包括以 下部分:


1)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最高责任。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 公司外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专业意见。 2)董事会下设风险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管理风险、运营风险、道德 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衡量标准,设定最高风险承受度以及审议批准防范风 险和内部控制的政策。风险委员会责成管理层制定相应的监测系统、防 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管理层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制定的各项风险管理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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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和内部控制政策,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拟定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并就 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作出报告。 4)业务部门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 点具体制定部门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通 过部门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5)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制定作业流程和制度,评价、监 督、检查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督察长负责对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决策和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提交报告。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还应 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 3 3 3、 、 、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1)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对市场风 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 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 对于 重大系统性风险,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 大调整,同时做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建立使基金现金 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公司 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 括: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等的监 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 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 则;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定期、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将员工守法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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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对于基金经理,还实施承诺与质询 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和 定期安全检查, 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所引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包括:投资管理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资料保全 制度、保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 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稽核监察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 门、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并提出改进 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4 4 4、 、 、 、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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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 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 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 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 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 湾及 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 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 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 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 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 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 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 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被 Global Finance( 《环球金融》 )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 行,被 Euromoney( 《欧洲货币》 )评为 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 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财资》 )评为中国最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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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 《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 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 极推进创新发展、 转型发展、 跨境发展, 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 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 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 保险资产、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 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 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 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 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 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 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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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 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 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 长城动力平衡混合、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 指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 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 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 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 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 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等 119 只证券投 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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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 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 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五 五 五、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1 1 1、 、 、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 : :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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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总经理:田仁灿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康旭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2 2 2、 、 、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 ( ( (1 1 1 1)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 ( ( (2 2 2 2)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 ( ( (3)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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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 ( ( (4)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 ( ( (5)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 ( ( (6)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 ( ( (7 7 7 7)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 ( ( (8 8 8 8) ) )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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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姜聃 网址:www.sdb.com.cn ( ( ( (9 9 9 9)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 ( ( (10 10 10 10) )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王巍、李博 网址:www.ecitic.com/bank ( ( ( (11 11 11 11) )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 ( ( (12 12 12 12) ) )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95508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 ( ( (13) )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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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 ( ( (14) )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 ( ( (15) )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 ( ( (16 16 16 16) ) )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 ( ( (17 17 17 17) )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96688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 ( ( (18 18 18 18)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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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 ( ( (19 19 19 19) ) )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ywg.com.cn ( ( ( (20 20 20 20) ) )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 ( ( (21 21 21 21) )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或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 ( ( (22 22 22 22) )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 ( ( (23 23 23 23) )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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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 ( ( (24 24 24 24) )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 ( ( (25 25 25 25)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 ( ( (26 26 26 26) )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 ( ( (27 27 27 27) )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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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 (28 28 28 28)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 ( ( (29 29 29 29) ) )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 ( ( (30 30 30 30) ) )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联系人:乔俊 网址:www.ctsec.com





( ( ( (31 31 31 31) ) )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 ( ( (32 32 32 32) ) )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莫晓丽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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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txsec.com


( ( ( (33 33 33 33) )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 ( ( (34 34 34 34) )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 ( ( (35 35 35 35) )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 ( ( (36 36 36 36) ) )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 ( ( (37 37 37 37) ) )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张婷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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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www.csco.com.cn ( ( ( (38 38 38 38) ) ) )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 ( ( (39 39 39 39) ) )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客户服务电话:96100(广西) ,4008888100(全国) 联系人:武斌 网址:www.ghzq.com.cn ( ( ( (40 40 40 40) ) )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4961259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 ( ( (41) ) )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 ( ( (42) ) ) )





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4008866567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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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scstock.com ( ( ( (43) ) )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 ( ( (44) ) )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 ( ( (45) ) )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 ( ( (46 46 46 46) ) )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 ( ( (47) ) )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 层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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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 ( ( (48) ) )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鲁雁先 网址:www.xcsc.com ( ( ( (49) ) )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 ( ( (50) ) )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 ( ( (51) ) )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www.cicc.com.cn ( ( ( (52) ) )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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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座 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 ( ( (53) ) )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 ( ( (54) ) )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 ( ( (55) ) )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 ( ( (56) ) )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彭博 网址:www.foundersc.com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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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 (57 57 57 57) ) )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 ( ( (58) ) )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 ( ( (59) ) )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 ( ( (60) ) )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 ( ( (61) ) )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 4890208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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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 ( ( (62) ) )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郭玲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 ( ( (63) ) )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朱友谊 电话:0731-8440336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 ( ( (64) ) )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 ( ( (65) ) )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 ( ( (66 66 66 66) ) ) )





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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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 ( ( (67) ) )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estock.com.cn ( ( ( (68 68 68 68) ) )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 ( ( (69 69 69 69) ) )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 ( ( (70 70 70 70) ) )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 - 357788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 ( ( (71 71 71 71) ) )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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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 杉 网址:http://www.rxzq.com.cn ( ( ( (72 72 72 72) ) )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联系人:王睿 网址:http://www. ydsc.com.cn ( ( ( (73 73 73 73) ) )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ww.zszq.com ( ( ( (二 二 二 二) ) ) )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 ( (三 三 三 三) ) )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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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82125533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 ( (四 四 四 四) ) )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一 一 一 一) ) ) )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 ( (二 二 二 二) ) )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1. 1. 1.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4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 常交易业务。 2. 2. 2. 2.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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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 ( (三 三 三 三) )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 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 ( (四 四 四 四) )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 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 T+7 日内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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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处理。 ( ( ( (五 五 五 五) ) )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申 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 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 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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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 ( (六 六 六 六) ) ) )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 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 归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3、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 ) )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M<500万 0.6% 100 万≤M<200万 1.0% 50 万≤M<100万 1.2% M<50万 1.5%


4、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 5、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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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申购或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 ( (七 七 七 七) ) )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 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 ( (八 八 八 八) ) ) )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 者。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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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 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 选择撤销。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九 九 九 九) ) )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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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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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 ( ( (四 四 四 四) ) ) )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04 年 4 月 26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 ( (五 五 五 五) ) ) )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3)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特别提示:由本基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 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该档次申购费率(即 1.0%)计算申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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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 ( (七 七 七 七) ) ) )





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 ( (八 八 八 八) ) ) )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 1000 份。 ( ( ( (九 九 九 九) ) ) )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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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 ( (十 十 十 十) ) ) )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1. 1.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2. 2.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3. 3.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4. 4.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5. 5.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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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 、转托管 转托管 转托管 转托管、 、 、 、冻结与质押 冻结与质押 冻结与质押 冻结与质押





( ( ( (一 一 一 一) ) ) )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 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 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 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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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 (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 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 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 ( ( (二 二 二 二) ) ) )





转托管 转托管 转托管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但在赎 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 +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 ( (三 三 三 三) ) ) )





冻结与质押 冻结与质押 冻结与质押 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 ( ( (一 一 一 一) ) ) )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建立随时间推移非负增长的收益增长线,运用优化组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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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合保险机制实现风险预算管理,力争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收益增长线水平。在此基 础上,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地把握市场时机,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转化为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 (二 二 二 二) ) ) )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本基金力求在实现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 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 果。股票投资将坚持充分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差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 产增值的投资理念。债券投资将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通过积极有效的久期管理和 组合投资策略,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在实现投资收益目标的基础 上争取超额回报。 ( ( ( (三 三 三 三) ) ) )





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 0- 80%,债券资产 20-100%,权证投资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具有与本基金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在条件成熟时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 ( ( (四 四 四 四) ) ) )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金融工程化投资管理策略。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 次,以优化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核心,并结合把握市场时机,确定和调整基金资 产在债券和股票间的配置比例,实现风险预算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保证基金 投资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以久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 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保 证基金份额净值超越收益增长线;第三层次,从定价指标、盈利预测指标和流动 性指标三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和构建分散化的股票组合,控制非系统性风 险,充分获取股市上涨收益。 1. 1. 1. 1.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优化组合保险策略,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CPPI)框架下 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并辅以VaR控制仓位上界,合理配置基金资产,防止基金份 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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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基金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是指以收益增长线为保险目标, 将基金资产 净值超过收益增长线水平的固定倍数进行股票投资。公式如下: 其中,W表示基金的股票投资额,M表示CPPI乘数,NAV表示基金份额净值,I 为收益增长线的数值。 本基金将对上述CPPI机制进行优化: 一是在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实证分析的 基础上,以基金份额净值不跌破收益增长线为前提,确定合理的CPPI乘数区间; 二是运用多因素分析系统研判市场趋势, 为选定具体的CPPI乘数值和组合保险策 略的优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周期调整和幅度调整有机结 合,以更多参与股票市场上涨收益,更有效控制市场下跌风险。 本基金原则上在市场趋势明确的情况下把握市场时机, 在纪律的基础上融合 投资管理团队的能动性。此外,将运用不同期限VaR,控制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 上界,严格控制风险。 2 2 2 2. . .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 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 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3 3 3 3. . . .精选股票策略 精选股票策略 精选股票策略 精选股票策略 股票投资是充分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关键。 本基金将遵循风险预算管理和收 益最大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挖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精选价 值被低估、业绩具有成长性且具有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 组合。 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将不间断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更新上市公司 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识别风险,对盈利预测和估价模型进行调整和修正,根据市 场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稳 定性和收益性。 4. 4. 4.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 ( I NAV M W -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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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 1 D n t T D + ) ( 1 D n t T D +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 ( ( (五 五 五 五) ) ) )





收益增长线 收益增长线 收益增长线 收益增长线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风险预算管理和组合保险策略, 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 现非负增长的安全收益增长曲线,即收益增长线。





1. 1. 1. 1. 收益增长线的确定 收益增长线的确定 收益增长线的确定 收益增长线的确定 收益增长线按日历计算的每 180 天进行调整。 当期收益增长线的提升幅度按 照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的 60%和上期期末日收益增长线的绝对水平来确 定, 当期任何一天的收益增长线水平为上期期末和当期期末的收益增长线水平的 线性插值。如果上期基金份额净值为零或负增长,则当期收益增长线保持上期期 末水平。如果当期基金分红,则分红除权日之后(含分红除权日),收益增长线 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收益增长线自本基金开放之日起计算,在起始期内 180 天的水平固定为 0.92。收益增长线在 t+1 期第 T 日的水平为: 其中,t:收益增长线的调整期(t≥1) ; T:t+1 期的第 T 日(0≤T≤180) ; T D :t+1 期的分红除权日;





It+1(T):收益增长线在 t+1 期第 T 日的水平; NAV1(0)=1;I1(T)=0.92;It+1(0)= It(180);





NAVt(T):t 期第 T 日的复权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T




如果 T≥T D , 为 t+1 期内第 n 次单位分红 2 2 2 2. . . . 收益增长线的非正常调整 收益增长线的非正常调整 收益增长线的非正常调整 收益增长线的非正常调整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 则收益增长线根据该不可抗力的 影响相应向下调整。不可抗力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由基金管理人估算,经基金 ∑ = + - · · · - + = + m n D n t T D T I t NAV t NAV t Max I t T I t 1 1 ) ( 180 ) 180 ( % 60 ) 0 , 1 ) 0 ( ) 180 ( ( ) 180 ( ) ( 1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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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收益增长线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向下调整须报持有人大会 批准。 3. 3. 3. 3. 收益增长线的披露 收益增长线的披露 收益增长线的披露 收益增长线的披露





在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增长线水平和基金份额 净值同时向公众披露。 ( ( ( (六 六 六 六) ) ) )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产品,追求风险预算目标下基金资产 增值的最大化。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局限性,本基金管理人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收益增长线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并承诺: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如果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则 基金管理人将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的下一日开始直至基金份额净值 不低于收益增长线的当日止期间暂停收取管理费,在此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将 同样暂停收取管理费。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指计算公式中的 NAVt(T)




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1. 1.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定息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 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2. 2. 2. 投资策略月会根据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债券分析师和定量分析师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和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确定优化组合保险策略的相关参数 值; 3. 3. 3.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定量分析师按照组合保险策略计算出资产配置比例, 结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债券分析师对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决定具 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4. 4. 4.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对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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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5. 5.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6. 6. 6. 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 令进行监督; 7. 7. 7. 7.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变化、 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8. 8.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在优化投资组合保险保险模型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进行 每日的跟踪与风险评估,同时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完成有关投资风 险监控报告; 9. 9. 9.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10. 10. 10. 10.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 程序作出调整。 ( ( ( (八 八 八 八) ) ) )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参照 40%MSCI China A+60 %上证国债。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 MSCI China A 指数和上 证国债指数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 ( ( (九 九 九 九) ) ) )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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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的 10%;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千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 超过 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 (十 十 十 十) ) ) )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证券承销;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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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





基金管理人代 基金管理人代 基金管理人代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恪尽职守、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 (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53,703,968.13 74.10 其中:股票 2,753,703,968.13 74.10 2 固定收益投资 758,680,789.40 20.42 其中:债券 758,680,789.40 20.4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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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7,444,640.42 3.43 6 其他各项资产 76,266,830.66 2.05 7 合计 3,716,096,228.6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081,800.00 0.19 B 采掘业 37,130,395.07 1.01 C 制造业 1,192,920,869.47 32.35 C0








食品、饮料 76,839,591.51 2.08 C1








纺织、服装、皮毛 24,958,987.54 0.68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1,783,305.00 0.05 C4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308,238,086.23 8.36 C5








电子 46,234,020.84 1.25 C6








金属、非金属 329,395,807.50 8.93 C7








机械、设备、仪表 347,264,240.45 9.42 C8








医药、生物制品 58,206,830.40 1.58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3,093,629.31 1.98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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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59,262,358.94 4.32 G 信息技术业 384,998,053.82 10.4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27,128,525.99 8.87 I 金融、保险业 127,996,965.71 3.47 J 房地产业 168,509,794.57 4.57 K 社会服务业 112,785,973.36 3.0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62,795,601.89 4.41 合计 2,753,703,968.13 74.6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406 国电南瑞 6,668,367 242,061,722.10 6.56 2 601989 中国重工 16,000,000 220,640,000.00 5.98 3 600585 海螺水泥 7,655,007 212,502,994.32 5.76 4 600153 建发股份 22,164,516 197,264,192.40 5.35 5 600309 烟台万华 7,138,316 133,557,892.36 3.62 6 000063 中兴通讯 4,686,999 132,548,331.72 3.59 7 000002 万 科A 11,841,686 100,062,246.70 2.71 8 601117 中国化学 9,376,506 83,075,843.16 2.25 9 600881 亚泰集团 9,440,667 78,640,756.11 2.13 10 600519 贵州茅台 361,377 76,839,591.51 2.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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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671,789.40 0.21 2 央行票据 341,055,000.00 9.25 3 金融债券 409,954,000.00 11.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9,954,000.00 11.1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58,680,789.40 20.5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01060 10央票60 2,000,000 195,060,000.00 5.29 2 1001095 10央票95 1,500,000 145,995,000.00 3.96 3 020212 02国开12 1,100,000 109,714,000.00 2.97 4 080215 08国开15 1,000,000 101,370,000.00 2.75 5 080308 08进出08 1,000,000 99,500,000.00 2.7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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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40,669.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856,079.69 3 应收股利 304,688.42 4 应收利息 18,143,957.56 5 应收申购款 21,435.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266,830.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的业绩 的业绩 的业绩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1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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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1 1 1、 、 、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2004年3月12日至 2004年 12月 31日 -5.50% 0.41%. -11.85% 0.56% 6.35% -0.15% 2005年 1月 1日至 2005年 12月 31日 1.38% 0.70% 5.10% 0.55% -3.72% 0.15% 2006年 1月 1日至 2006年 12月 31日 79.70% 0.93% 43.45% 0.56% 36.25% 0.37% 2007年 1月 1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 109.04% 1.79% 49.02% 0.96% 60.02% 0.83% 2008年 1月 1日至 2008年 12月 31日 -52.00% 1.97% -28.00% 1.16% -24.00% 0.81% 2009年 1月 1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 52.04% 1.37% 34.03% 0.81% 18.01% 0.56% 2010年 1月 1日至 2010年 12月 31日 7.54% 1.14% -0.90% 0.62% 8.44% 0.52% 2011年 1月 1日至 2011年 6月 30日 -3.56% 0.99% -0.42% 0.50% -3.14% 0.4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172.32% 1.31% 88.61% 0.77% 83.71% 0.54% 2 2 2 2、 、 、 、本 本 本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 :











(2004 年3 月 12 日至 2011 年 6月 30 日)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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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 自 2007 年 8 月 7 日至 2007 年 11 月 1 日为持续营销后建仓期。 建仓期满至今本 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即股票资产 0-80 %、债券资产 20-100%,同时满足第 18 章(七)有关投资组合限制的各项比 例要求。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和。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的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 户、国债托管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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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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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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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不含本数)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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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1. 1. 1. 买卖证券差价; 2. 2. 2.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3. 3. 3. 银行存款利息; 4. 4. 4.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 ( ( (三 三 三 三) ) ) )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1. 1. 1.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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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2. 2. 2.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 3. 3. 3.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4. 4.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5. 5.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 6. 6. 6.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投资者未选 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 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投 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 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 影响; 7. 7. 7.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四 四 四 四) ) )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 ( ( (五 五 五 五) ) )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1. 1.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 2. 2.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人 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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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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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 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列支。 ( ( ( (二 二 二 二) ) )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四 四 四 四) ) ) )





基金的税收 基金的税收 基金的税收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1. 1. 1.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2. 2.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3. 3.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4. 4.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5. 5.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6. 6.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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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7. 7. 7.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8. 8. 8. 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1. 1.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2. 2.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3. 3.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 十六 十六 十六、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 临时报告;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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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澄清公告;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1 1 1、 、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2 2 2 2、 、 、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1 1 1、 、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2 2 2、 、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3 3 3 3、 、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 4 4 4、 、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5 5 5 5、 、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6 6 6、 、 、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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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7 7 7 7、 、 、 、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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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8 8 8、 、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9 9 9、 、 、 、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 ( (三 三 三 三) ) )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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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七 十七 十七 十七、 、 、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一 一 一 一) ) ) )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1. 1.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2. 2.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3. 3.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4. 4.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5. 5.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 ( (二 二 二 二) ) ) )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 ( (三 三 三 三) ) )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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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 ( (四 四 四 四) ) ) )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 ( (五 五 五 五) ) ) )





基金份额净值跌 基金份额净值跌 基金份额净值跌 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 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 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 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采取优化组合保险策略,实行严密的全程风险控制,在实际投资 管理过程中, 仍可能由于流动性问题和市场剧烈波动等因素不能达到风险预算管 理目标,产生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份额 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期间暂停计提管理费,同时,在面临该风险时,将视情况将 基金资产转换为安全资产。 ( ( ( (六 六 六 六) ) ) )





投资模型风险 投资模型风险 投资模型风险 投资模型风险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模型具有助涨助跌的特点,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 风险。 ( ( ( (七 七 七 七) ) ) )





操作和技术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 ( (八 八 八 八) ) ) )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 ( (九 九 九 九) ) ) )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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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 1. 1.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2. 2.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3. 3. 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4. 4.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 十八 十八 十八、 、 、 、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与 与 与 与清算 清算 清算 清算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1. 1.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 2. 2. 2.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3. 3.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4. 4.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5. 5.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6. 6.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7. 7.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的清算 基金的清算 基金的清算 基金的清算





1. 1. 1. 1.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 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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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2. 2. 2. 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3. 3.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4. 4.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 5. 5.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6. 6.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十九 十九 十九、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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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 1 1 1、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8)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2 2 2、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1 1 1、 、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2)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 根据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 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 用;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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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7) 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并对其基金代销业务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11)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 支付利息的义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4) 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2 2 2、 、 、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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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交易、销售和监 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 监督; 6)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4)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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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8)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1 1 1、 、 、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2 2 2、 、 、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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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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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四 四 四 四)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 、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 1 1 1、 、 、 、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2 2 2、 、 、 、 召集方式 召集方式 召集方式 召集方式





1)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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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 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三 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3 3 3、 、 、 、 通知 通知 通知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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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 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4 4 4、 、 、 、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1) 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 。 。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b) 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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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5 5 5、 、 、 、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本《基金 合同》 、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 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 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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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决定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提案, 该提案的 提案人可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持 有人大会。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款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6 6 6 6、 、 、 、 表决 表决 表决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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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 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不含 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 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7 7 7、 、 、 、 计票 计票 计票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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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8 8 8、 、 、 、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 ( ( (五 五 五 五) ) )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 、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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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 ( ( (六 六 六 六) ) ) )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 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 ( ( (七 七 七 七) ) )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 同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的内容摘要 的内容摘要 的内容摘要





( ( ( (一 一 一 一) ) ) )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 1 1 1、 、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或简称 或简称 或简称 或简称“ “ “ “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 ” ” ” ) ) ) )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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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 2 2 2、 、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或简称 或简称 或简称 或简称“ “ “ “托管人 托管人 托管人 托管人” ” ” ” ) ) ) )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 、 、核查 核查 核查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 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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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 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 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 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 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 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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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 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 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 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 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 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 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 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 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 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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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 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后,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银行监管部门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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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 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 人保存。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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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 ( (四 四 四 四) ) ) )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 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 3、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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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 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 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后 3 日内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 ( ( (五 五 五 五)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由基 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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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要的协助。 ( ( ( (六 六 六 六) ) )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 (七 七 七 七) ) ) )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 ( (一 一 一 一) ) ) )





资料寄送服务 资料寄送服务 资料寄送服务 资料寄送服务





1. 1. 1. 1. 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出,年度对账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出。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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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 2. 2.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 ( (二 二 二 二) ) ) )





红利再投资服务 红利再投资服务 红利再投资服务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 ( (四 四 四 四) ) ) )





定期 定期 定期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额投资计划 定额投资计划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 ( ( (五 五 五 五) ) ) )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基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 务规则。 ( ( ( (六 六 六 六) ) ) )





咨讯服务 咨讯服务 咨讯服务 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1. 1.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2. 2.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 ( ( (七 七 七 七) ) ) )





投诉受理 投诉受理 投诉受理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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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 ( (八 八 八 八) ) ) )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转换、赎回等) ,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 及天天盈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 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 、 、基金注册登记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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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更换程序 委托与更换程序 委托与更换程序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1. 1.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2. 2. 2. 批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批准后,原任注册登记 人方可退任; 3. 3. 3. 3. 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4. 4. 4. 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 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 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 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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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务。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册登记业务 册登记业务 册登记业务。 。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颖


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1. 1.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2. 2.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3. 3.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4. 4.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5. 5.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6. 6.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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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1. 1. 1.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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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2. 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 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1. 1. 1.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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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2. 2. 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 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 、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 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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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 二 二 二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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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注册登记协议 4、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 (二 二 二 二) ) ) )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