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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宝元(202101)

南方宝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南 方 宝元债 券 型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内 容截 止日 :2011 年 9 月 20 日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南 方 宝 元 债 券 型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 】42 号文 和证 监基 金字【2002 】55 号文 批准 公开发 行。 根据 当时 生效 的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于2002 年9 月 20 日成立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本基金 管理 人 ” 或 “ 基金 管理人 ”或 “管 理人”) 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经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作了 修订 并 已于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网站 进行 了公 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1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基 金管 理人 7 4、基 金托 管人 15 5、相 关服 务机 构 20 6、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52 7、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 托管 57 8、基 金的 投资 58 9、基 金的 业绩 63 10 、基 金的 财产 64 11 、基 金资 产估 值 65 12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69 13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70 14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72 15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73 16 、风 险揭 示 76 17 、基 金终 止和 清算 78 18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80 19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91 20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99 21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102 22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104 23 、备 查文 件 105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和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 根据以 上法 律法 规修 订后 的《 南 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对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指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发行 公告 》 及 对本 基金 公告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

















指 《南 方 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对本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发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国 工商银 行” ) 注册登 记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招 商 银行和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军人 证、 护照等 证件 的中 国居 民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成 立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成立 的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发行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单 位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 位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 受投资 者申 请卖 出本 基金 单位的 行为 基金间 转换 :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原 有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全部 或 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单 位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所有权 凭证 指定报 刊: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广西 信托投 资公 司共同发 起设 立。2000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准 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 币。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达 1.5 亿元人 民币 。 目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 万善 先生 ,董 事, 中共党 员, 大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 处科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南 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 证券证 券发 行部 副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周建国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某公社 会计、 团委 书记; 江西财 经 学 院教师 、 企 业财 务教 研室 负责人 、 会 计系 办公 室主 任、 会 计系 副主 任、 成人 教育处 处长 (副 教授) ; 深圳中 旅信 实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深 圳市 商贸投 资控股 公司审 计部 部长、 计财部 部长, 兼任 商控 实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总裁助 理;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历任 南京 农业 大学 审 计处干 部、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裁 、 党委 书记 。 张磊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 注 册金 融分 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事 基金 管理及 投资 研 究。 历 任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国际董 事及 中国 首席 代表 ; 现任 HCM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合 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 、耶 鲁大 学校 务委 员会成 员、 国 际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纽约 金融分 析师 协会 会员 。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 ,北京 大学 光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 主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 财务金融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训项 目学 术主 任, 国家 杰出青 年基 金获 得者 。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 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 (UCLA ) 客 座教 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 扬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 州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 记,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 书长, 建设 银行 扬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 记,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 员、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 监事 , 工学 硕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 济师 。 历任 深圳 三 九企业 集 团三九 贸易 公司 职员 , 深 圳大鹏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经理 、 加 拿大 西蒙弗 雷泽 大学 工商管 理学院 MBA 学 生 兼助教 ,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展 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团 中国 南山 开发 ( 集团)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高级 项目 经理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投 资部 高级 主管 。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 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处总经 理兼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南京 农业 大学审 计 处 干部 、 中 国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司 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发 行部 副处 长、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记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总经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董事 会秘 书 、 党委副 书记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任职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期 间, 历任 国债 投资经 理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南方 避险 增值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兼养 老金 业务部 总监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 总裁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秦长奎 先生 , 督 察长,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华泰证 券有 限公 司营 业部 总经理 、 部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现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纪 委委员 。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11 月,李 怀忠 ;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6 月 , 陈 键;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苏彦 祝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5 月, 王 黎敏 ;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1 月,王 黎敏 、应 帅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2 月, 应 帅、蒋 峰、 高 峰 ;2009 年 2 月 至 2010 年 9 月 , 高峰 、 蒋朋 宸 ;2010 年 9 月至 2010 年 12 月, 蒋朋 宸、李 璇;2010 年 12 月至 今, 蒋朋宸 、李 璇、 应帅 。 蒋朋宸 先生 , 北大 生 物化 学硕士 、 美国 哥伦比 亚大 学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具有 基金从 业 资 格。曾 担任 鹏华 基金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分析 师,2005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2008 年 4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任 南方 盛元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今, 任南方 隆元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2 月至 今, 任南方 宝元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2 月 至今 ,任 基金天 元基 金经 理 。 李璇女士 ,清 华大学 金融 学学士、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格 。2007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担任信 用债 高级 分析 师。2010 年 9 月至 今, 担任 南 方多利 、南 方 宝元基 金经 理。 应帅先 生 , 北 大光华 管理 学院管 理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担任 长城 基金管 理 公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司行业 研究 员,2007 年 加 入南方 基金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2 月 ,任 南方 宝 元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至 今, 任南 方 成份基 金经 理;2010 年 2 月至今 , 任 南方 宝元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高 良玉 先生 , 副 总裁 郑文祥 先生 , 总裁助 理兼 投资总 监邱 国鹭 先生 , 专 户投资 管 理 部总监 吕一 凡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李海 鹏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史博 先生 、 投 资部执 行总 监 陈 键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 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 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 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的 机 构 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 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 除 应当 回避 的 情况 外, 督察 长享 有充 分的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 查权 。 督 察长根 据履 行职 责的 需要 , 有权 参加 或者 列席 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相 关文 件、 档案 。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定 期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定期 会议 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公 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 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 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4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1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1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12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连 续 七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2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 职 责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年三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 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后 ,2010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四 次通 过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 见的控 制及 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目 前,SAS70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应 急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除 了 在 数 据 服 务 端 和 应 用 服 务 端 实 时 同 步 备 份 与 数 据 更 新 外 , 资 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 份 中 心 , 能 够 确 保 交 易 的 及 时 清 算 和 交 割 ,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康、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82763905 传真: (0755)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刘 业伟 联系 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 电 话:010-66594905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洁 联系 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倪 苏云 、虞 谷云 联系 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 司网 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 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11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 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 宁 联系人 :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 联系人 :姜聃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客服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14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凤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江 波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 :www.hzbank.com.cn (15 )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联系人 :张 萍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客服电 话:021-962888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 )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 王 薇娜 电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 行 大厦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联系 电 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9 )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庄 永辉 联系人 : 王 巧稚 联系电 话:0535-6699661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站:www.yantaibank.net (20 )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联系人 :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客服电 话:021-962999 公司网 站 :www.srcb.com (21 ) 江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站 :www.jsbchina.cn (22 )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联系 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 :0769-96228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23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24 )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68 号华 普 大厦( 邮 编 266071 )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68 号华 普 大厦( 邮 编 266071 )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客服电 话 :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 :www.qdccb.com (25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 :www.nbcb.com.cn (26 )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联系电 话:025-84544021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公司网 站:www.njcb.com.cn


(27 )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联系人 :寇 廷柱 联系电 话:0539-830465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 站 :www.lsbchina.com (28 )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骆 芸 电话:027-82656224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 站 :http://www.hkbchina.com (29 ) 江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 姚 珍珍 联系电 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 话:0512-96065 公司网 站:www.zrcbank.com (30 )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 站 :www.czbank.com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1 )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联系电 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站:www.wzbank.cn (32 )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渝中 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马千 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 :023-63799379


13896198104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联系电 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址:www.961200.net (34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 莞市 南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沛 良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 黄飞 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 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0451-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36 )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 鲁木 齐市 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惠 臣


联系人 :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 话: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代销券商 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程 高峰 联系电 话:025-83290834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http://www.htsc.com.cn (2)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昭明


联系人 : 盛 宗凌 、 庞晓 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 -62580818 -177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 韩 星宇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qlzq.com.cn (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11)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婷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服电 话: 0755-82288968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 :www.cc168.com.cn (1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 :www.citics.com (14)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6)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18)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 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9)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2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公司网 站: www.essence.com.cn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平 岳 联系人 :张 静 联系电 话:021-686048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2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4)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中国 人 寿大 厦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公司网 站 :www.mszq.com (2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 :www.dfzq.com.cn (2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公司网 站 :www.hrsec.com.cn (27)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 西街 239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755-8302572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2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9)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 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 站 :www.csco.com.cn (3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 系人: 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 :www.nesc.cn (3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153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 站 :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3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 龙江 省哈 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张宇 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雷 建辉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4)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璐 联系电话: 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pingan.com (3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7-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7-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 敏 联系人 :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40)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联系人: 杨玲 联系电 话: 0755-82707888 客服电 话: 400-880-2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lions.com (41)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胥 春阳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2)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 :www.hazq.com (43)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 站 :http:// www.hongtastock.com (44)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45)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 州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 场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承 根 联系人 : 谢项 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服电话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4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公司网 站 :www.i618.com.cn (48)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王 立洲 联系电话:0755-25832494 公司网 站: www.fcsc.cn (4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公司 网址 :www.hfzq.com.cn (5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B 栋 1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 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 :http://www.zszq.com (51)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省 南宁 市 滨湖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牛孟 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 :www.ccnew.com (5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 表人 : 王珠 林 联系人 : 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4)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翟 建强 联系人 : 陈 丽君 联系电 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站 :www.S10000.com (55)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文 平 联系人 :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花 园街 花园宾 馆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96888 公司网 站 :www.gyzq.com.cn (5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 叔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管 荣升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 话:0791-6289771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5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联系电 话:010-85679265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公司网 站 :www.ciccs.com.cn (60)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大同 市 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彭 博 联系电 话 :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62)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骏 联系电 话: 0571 -87925129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公司网 站 :www.ctsec.com (63)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 霍 晓飞 客服电话:400-888-8588 ( 全 国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021-52574550 ( 上 海 ) , 0379-64902266 (洛 阳) 公司网 站 : www.longone.com.cn (6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 层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武 联系人 : 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24426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 号月 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朱 雪雁 联系电 话:010-83561165 公司网 站:www.xsdzq.cn (6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 邱 培玲 联系电 话:010-5832 8366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7)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金 春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5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 www.jyzq.com.cn


(68)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站 :www.wlzq.com.cn (6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7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 话:0731-4403360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7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常 向东 联系电 话:0471-4979037 网址:www.cnht.com.cn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7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安 联系人 : 李杨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7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联系人 : 黄旭 成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4)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张 霄宇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669 公司网 站 :www.rxzq.com.cn (75)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琦 联系人 : 范 守卫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联系电 话 :024-23268079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 :wwww.stockren.com (7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公司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s://jijin.txsec.com (77) 其 他具 有开 放式 基 金代销 资格 的 代 销机 构 请 向当地 营业 网点 查询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北京天 驰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亚 运村汇 欣大 厦 A 座 14 层 负责人 :杨 晓明


电话: (010 )84991188 传真: (010 )84990025 经办律 师: 杨晓 明


邓辉


查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6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律、 法规 和有 关规 定禁 止购买 者除 外)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1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 、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 与销 售代 理人 约定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报 刊或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他 方 式。 2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当 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请 ,投 资者通 常 可在T+2 日 到网 点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发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时,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无效 , 基金管 理人 将申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 款项 将 在T+7 日内 划往 基金 持有 人 (赎 回人 ) 账 户。 在 发生 延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00 元 。本 基金 代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 本 基金 直销网 点最 低 申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 2 、本基 金不对 单笔最 低赎 回份额进 行限 制,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额赎回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定 为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4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四舍 五入 )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七)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 购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赎回 费率 为0.3% 。 赎回 费在扣 除手 续费 后, 余额 不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百 分之二 十 五,并 应当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2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0.8%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68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200,000/(1+0.8%) = 198,412.70 元 申购费 用 = 200,000 - 198,412.70 = 1587.30 元 申购份 额 = 198,412.70/1.0168 = 195,134.44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20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0.5%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2,000,000/(1+0.5%) = 1,990,049.75 元 申购费 用 = 2,000,000 - 1,990,049.75 = 9,950.25 元 申购份 额 = 1,990,049.75/1.0168 = 1,957,169.3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赎回费 例三、 某投 资者 赎回10 万 份基金 单位 , 赎 回费 率为0.3%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168 ×100,000 ×0.3% = 305.04 元 赎回金 额 = 1.0168 ×100,000-305.04 = 101,374.96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在T+2 日 (含 该日 )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自动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十)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代理 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5) 当本 基金 暂停 申购 时 ,将同 时暂 停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入 业务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7)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该笔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7)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报 刊或 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3) 当本 基金 暂停 赎回 时 ,将同 时暂 停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业务 ; (4)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已 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足额兑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付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并以 该开 放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加 转出申 请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加转 入申 请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权 并以 该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但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指 定报刊 或 网站、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 在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内 刊登公 告,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 刊或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刊或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 或 网 站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转 换费 的相 关规定 详见 2007 年8 月30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08 年3 月 11 日 发布 的 《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和其他 有关 基金 转换 公告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7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中继 承是 指基金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单 位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只受 理基 金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单位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 金 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单 位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按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单位 的转 托管。 办理 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持 有人 需在 原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理 转托管 转出 手续 后可 以到 其新选 择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 理转 托管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托 管申 请, 基金 单位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8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债券 型基 金, 以债 券投 资为主 , 股 票投资 为辅 , 在保持 投资 组合低 风险 和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确保基 金安 全及 追求 资产 长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物 为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股票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作为 债券型 基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各类 债券 , 品 种主 要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与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投 资在 资产 配置 中的比 例最 低 为45% ,最 高为 95% ; 股票 投资在 资产 配置 中的 比例 不超 过 3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对 各种 投资 工具 进行合 理的 配置 。 在风 险与 收益的 匹 配方面 , 将 信用 风险 降到 最低, 并在 良好 控制 利率 风险与 市场 风险 的基 础上 为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收 益。 总体投 资策 略包 括以 下三 个层面 : 1 、根据 对宏观 经济走 势以 及国家的 财政 政策与 货币 政策的分 析, 确定资 产配 置指导 原 则。 本基金 以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走势 与国 家的 财政 与货 币政策 方向 为出 发点 , 采取 自上而 下 的分析 方法 , 评估未 来投 资环境 的变 化趋 势。 在宏 观经济 方面 ,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经济 运 行 的质量 与效 率, 把握 领先 指标, 预测 未来 走势 ; 对 于国家 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其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作 为债 券型 基金, 本基 金将重 点关 注 未来的 利率 变化 趋势 , 因 此, 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中的 价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 币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判 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依 据, 为资 产配 置提 供具有 前瞻 性的 指导 。 2 、依照 收益率 与风险 特征 对不同市 场以 及不同 投资 工具的投 资比 例进行 合理 的配置 , 并随投 资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作出调 整 在深入 分析 投资 环境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依照 收益 率与风 险特 征进 行资 产配 置, 确 定投 资组合 ,并 随投 资环 境的 变化作 出及 时的 调整 ,其 中主要 考虑 到了 以下 几个 方面的 配置 : (1)市 场:对 于银行 间债 券市场和 交易 所债券 市 场 的债券投 资比 例,将 根据 两个市 场 债券到 期收 益率 的变 化以 及流动 性的 情况 进行 调整 。 (2)品 种:在 保证充 分流 动性的 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对各类债 券进 行合理 的配 置。本 基 金设立 之初 , 根 据我 国债 券市场 的现 状, 将主 要投 资于较 为成 熟且 流动 性较 好的国 债与 金融 债市场 。 随 着未 来企 业债 与可转 债的 发展 , 本 基金 将逐渐 加大 其投 资比 例。 对于企 业债 , 本 基金将 专注 于投 资级 别的 为 AAA 的优 质债 券 , 以 期在 将信用 风险 降到 最小 的前 提下获 得较 高 的收益 ; 对于 可转债 , 本 基金将 在评 估其 偿债 能力 的同时 兼顾 公司 的成 长性 , 以 期通 过转 换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条款的 效应 分享 因股 价上 升带来 的高 收益 。 (3)期 限:本 基金将 在短 期、中期 、长 期债券 的投 资品种中 进行 投资组 合, 在对未 来 利率走 势的 预期 之下 做好 久期和 凸性 管理 ,以 控制 利率风 险。 (4 ) 固定 利率债 券与 浮动 利率债 券: 利率 的上 升将 是债券 投资 面临 的一 个主 要的风 险, 除去以 上提 到的 配置 措施 之外, 本基 金将 合理 配置 固定利 率债 券与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比例 , 对 于未来 加息 的可 能 , 采 取增 持浮息 债和 加大 中短 期债 券投资 以及 逆回 购等 投资 策略规 避利 率 风险。 3 、采用 多种投 资手段 ,把 握市场上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并利 用杠 杆原理 以及 各种衍 生 工具, 增加 盈利 性, 控制 风险 在实现 有效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之上 ,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如 下的投 资手 段以 增加 盈利 和控制 风 险: (1)通 过已具 备国债 承销 资格的承 销商 积极参 与一 级市场 招 标, 以获取 一、 二级市 场 间的差 价。 (2)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国 债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和配 售, 以获 得稳 定的 股票一 级市 场投 资回 报。 (3)把 握市场 上出现 的无 风险套利 机会 :如利 用银 行间市场 与交 易所市 场之 间同一 券 种收益 率的 差异 ,以 及中 央银行 进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时引起 的收 益率 变化 等等 。 (4) 在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形 成预期 的基 础上 , 利 用回 购等手 段提 高资 金和 债券 使用效 率, 放大盈 利。 (5)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市 场的利率 期货 、利率 期权 等金融衍 生工 具,有 效地 规避利 率 风险。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采用 “75% 交易 所国 债指数+25% (上 证 A 股指 数+深证 A 股指 数) ” 为业 绩比较 基 准。 之 所以 采用 这一 业绩 比较基 准, 是因 为本 基金 是一只 在保 持投 资组 合低 风险和 充分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 确 保基 金安 全及追 求资 产长 期稳 定增 值的债 券型 基金 , 在 中国 目前的 金融 市场 上,我 们认 为上 述加 权指 数的流 动性 及风 险收 益特 征与宝 元基 金具 有较 强的 可比性 。 (五) 投资 限制 为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9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0 、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行 为; 11 、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2 、因基 金投 资股票 而参 加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的、 与上市公 司董 事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 上投票 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使 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社 会公 众股 东的 合 法 权益; 13 、证 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54,909,979.30 25.64 其中: 股票


454,909,979.30 25.6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62,560,412.92 71.16 其中: 债券


1,262,560,412.92 71.1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487,512.89 2.00 6 其他资 产


21,318,775.88 1.20 7 合计





1,774,276,680.9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37,532,516.36 2.46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C 制造业 248,087,905.90 16.29 C0 食品、 饮料 109,842,432.48 7.21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24,568,497.03 1.61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8,580,036.40 0.56 C6 金属、 非金 属 25,002,582.69 1.6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70,627,228.42 4.64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9,467,128.88 0.62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7,887,155.00 1.1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7,743,162.68 1.8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4,655,648.44 1.62 I 金融、 保险 业 62,064,239.04 4.08 J 房地产 业 28,831,601.88 1.89 K 社会服 务业 8,107,750.00 0.5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54,909,979.30 29.8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68 泸州老 窖 840,990 37,945,468.80 2.49 2 600000 浦发银 行 3,183,420 31,324,852.80 2.06 3 601088 中国神 华 969,974 29,235,016.36 1.92 4 600519 贵州茅 台 131,200 27,897,056.00 1.83 5 600036 招商银 行 1,836,512 23,911,386.24 1.57 6 000063 中兴通 讯 749,955 21,208,727.40 1.39 7 601668 中国建 筑 4,438,500 17,887,155.00 1.17 8 600600 青岛啤 酒 450,596 15,383,347.44 1.01 9 600582 天地科 技 689,859 15,273,478.26 1.00 10 000895 双汇发 展 227,700 15,044,139.00 0.9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9,902,000.00 1.31 2 央行票 据 96,590,000.00 6.34 3 金融债 券 381,283,500.00 25.03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21,995,000.00 21.14 4 企业债 券 764,784,912.92 50.2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262,560,412.92 82.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217 11 国开 17 1,000,000 99,610,000.00 6.54 2 1101018 11 央票 18 1,000,000 96,590,000.00 6.34 3 080216 08 国开 16 800,000 81,480,000.00 5.35 4 100236 10 国开 36 800,000 80,128,000.00 5.26 5 1180007 11 渝 城投 债 600,000 60,654,000.00 3.9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94,324.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021,764.49 5 应收申 购款 302,687.2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18,775.88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9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 1 ) - (3) ( 2 ) - (4) 2002.9.20-2002.12.31 0.50% 0.0006 -4.18% 0.0030 4.68% -0.0024 2003 年 7.10% 0.0025 1.24% 0.0031 5.86% -0.0006 2004 年 1.09% 0.0042 -8.00% 0.0040 9.09% 0.0002 2005 年 10.47% 0.0035 8.65% 0.0036 1.82% -0.0001 2006 年 56.85% 0.0064 25.06% 0.0036 31.79% 0.0028 2007 年


51.91% 0.0091 19.51% 0.0058 32.40% 0.0033 2008 年 -16.72% 0.0066 -13.28% 0.0072 -3.44% -0.0006 2009 年 18.34% 0.0058 17.39% 0.0047 0.95% 0.0011 2010 年 4.91% 0.0045 -0.67% 0.0037 5.58% 0.0008 2011.1.1-2011.6.30 -0.27% 0.0041 0.44% 0.0031 -0.71% 0.001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95.32% 0.0056 47.21% 0.0045 148.11% 0.0011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0 、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1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 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 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2 、 基 金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投资 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 红方式或 分红 再投资 的分 红方式, 投资 者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 式为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投 资 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 完成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 每 一基 金单 位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公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六) 红利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3 、 基 金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 用。 2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75% 的年 费率 计算, 具体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75% ÷365 H 为每 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应 给付 基金托 管人 托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75 ‰ 的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1.75 ‰÷365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 (一 )中3 到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资 产 的 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 下调 前述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二)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其他 费用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执 行。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4 、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及 其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5 、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 并在 募集 期结 束的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 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报刊 或网 站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6 、 风 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不 能 充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8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之 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 9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 可 转债 的价 格受 到其 相对 应股票 价 格波动 的影 响, 同时 可转 债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 股风 险。 转 股风 险指 相对 应股 票价格 跌破 转股 价,不 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股期 权价 值。 (二)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 的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 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 赎回 。 中 国股 票市场 波动 性较大 , 在市 场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 回申请 ,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另外 , 固 定受益 证券 相对 于股 票而 言, 市场 的流 动性较 低 , 从而使 投资 者在 买卖 证券 时, 较难 获得 合 理的价 格或 者要 付出 更高 的费用 。 对 于个 别证 券, 买 入价与 卖出 价之 间的 价差 是反映 流动 性 的重要 指标 。 (四) 相 对风 险与 绝对 风 险 对于证 券投 资的 风险 衡量 上, 还 应该 区分 相对 风险 与绝对 风险 。 绝 对风 险主 要是指 上面 已经提 到的 各种 风险 , 由 于这些 风 险 的存 在, 投资 者可能 会承 担资 本损 失。 而相对 风险 主 要 是指基金 收 益所 对应 的风 险。 固定 收益 投资虽 然有 着较低 的风 险 , 但其 收益 也比较 低 , 所 以 其相对 风险 可能 并不 低于 股票投 资。 (五) 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7 、 基 金 终止 和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8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本基 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请 ; (13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 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外的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规 定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9)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 复核 基金 业绩报 告 ,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构 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 记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上 ( 不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6)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 不含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上 ( 不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会 议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会者 须准 备或 履行 的 文件和 手续 ; (7)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当大 于在 代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 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1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 通讯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占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不含50%);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他 代 表, 同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如表决截 止日 前( 含当 日) 未达到上 述要 求,则召 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至少 应在15 个 工作 日后)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仅限 于本 基 金合同 第四部 分 “ 一、 召 开事由 ”中所 指的 关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不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只 适用 于现场 方式 开会 ) , 临 时提 案最迟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于 临时 提 案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 告; (4)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1)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变更,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1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1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大会 时,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 不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召 集大 会 时, 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以上 (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及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不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 特别决 议 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的 2/3 以上 (不 含2/3 ) 通 过方 可 作出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合同 变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对于 通讯开 会方式 的表 决,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 结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没 有怀 疑 , 而 出席 会议的 其他 人员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民 法院 起诉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处,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 文 件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9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 价 格的计 算方 法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资产 、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向 注册 登记 人支 付赎 回和分 红款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 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托 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的账户 。 本 基金 财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 的赎 回款 与T+3 日 申 购款进 行 轧差净 额交 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管机 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 户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 保 管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A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 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帐和 对帐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成 立后 , 应 按照 约定 的记账 法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切实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错 账的 原因, 影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帐册 为准 。由 此产 生的估 值错 误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五) 基金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编制 。 需要 对外 公布 的报 表, 应 在相互 核 对一致 的基 础上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发布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日 内完 成 ; 年中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一 会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20 日内 完成 ;年 终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一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两个 月内 完成。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0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及纸 质对 账 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每 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对账单 。每 年 度结束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向年 末持 有基 金份额 或第 4 季 度有 交易 的投资 者寄 送 对账单 。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等 )不 详及 投资 者主 动取消 寄送 的除 外。 2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电 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订 阅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www.nffund.com),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申 购、 定 投、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者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类、 网 上查询/ 交易 、 服务 类 、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上 客服 投资者 可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办 理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和 建议、 资料 修改 、信 息定制 等业务 。 (二 ) 投 资者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 基 金管 理 人 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 基金 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定期不定 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定期不 定 额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定期 定额/定 期不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业 务规则 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相 关公告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 (400 -889 -8899 ) 提交信 息定制 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制 的 信息。 可定制 的 内容如 下: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账户查 询” 或 “ 网上 交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网 上交易 ” 投资者 )系 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人 工座席 修改 。 3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 人工 座席 服务 : 提 供每 周七天 , 每 日不 少于8 小时 的人工 座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 日除外 )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 息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3 、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 销客 户电话交 易服 务:南 方基 金网站“ 网上 交易” 投资 者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电 话交 易系 统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 交 易撤 单、 交 易密 码修改 、 信 息 查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 账户 下开放 式基 金的 赎回 、 转 换及分 红方 式变 更等 业务 。 有关 基金 电话 交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七、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 台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1 、 其 他 应披 露 的 事 项 标


题 日期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华 宝证券 网上交 易 系统网上 委托申 购 及定投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1-9-7 南方基金 关于开 展农行 卡 网上直销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1-9-2 南方基金 关于开 展工行 卡 网上直销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1-9-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基金 在 国都证券 推出基 金定期 定 额投资业 务的公 告 2011-8-19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高级管 理人员 变更的 公 告 2011-8-16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长 江证券 网上交 易 及手机证 券交易 申 购(含定 投)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1-8-6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长江 证券推 出基金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的 公告 2011-8-6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基金 获 配 11 上港 02 (122079 ) 公告 2011-7-1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中 信银行 个人网 银 、移动银 行基金 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1-6-3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与交 通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基金 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1-6-3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渤 海银行 网上银 行 与定投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1-6-3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基金 获 配 11 吉利债 (1180122 ) 公告 2011-6-27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增加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1-6-2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增加 渤 海银行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1-6-2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增加 乌 鲁木齐市 商业银 行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1-6-2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增加 哈 尔滨银行 为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1-6-21 南方基金 关于开 通网上 直 销赎回转认/ 申 购业务 的 公告 2011-6-15 南方基金 关于暂 停中国 银 行广东省 分行银 行卡网 上 直销业务 的公告 2011-5-26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增加 东 莞农村商 业银行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1-5-25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增加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1-5-1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基金 在 部分代销 渠道推 出基金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的 公告 2011-5-1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基金 获 配 11 常城建 债(1180094/122819 )公告 2011-5-7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1 晨鸣 控股债(1180085 ) 公告 2011-4-22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持有 停 牌股票恢 复使用 收盘价 估 值的提示 性公告 2011-4-21 南方宝元 债券型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2011 年第 1 号)


2011-4-19 南方宝元 债券型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摘要(2011 年第 1 号)


2011-4-19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1 上港 01(122065 )公 告 2011-4-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 “ 华夏银 行盈基 金 2011 ” 网上银 行基 金申购 4 折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1-4-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华 夏银行 延长基 金 定投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1-4-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中 国工商 银行个 人 电子银行 基金申 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4-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东 莞银行 网上银 行 与定 投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1-4-1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1-3-22 南方基 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增加 重 庆银行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1-3-21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2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23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南 方宝元 债券 型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南 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 年 十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