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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利(162712)

广发聚利: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 发 聚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 年 10 月 27 日 
公告日期:2011 年 10 月 24 日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1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 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4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8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8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9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1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1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2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12 
附件: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13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 发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依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的内容与 格式>》 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的规定 编制 ,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本 报告 书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证券 交易 所 对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 事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明 对 本基金 的任
何保证 。 
本公告 书第 七节 “基 金财 务状况 ”未 经审 计。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 请投 资者 详 细查阅 2011 年 6 月 29 日 刊 登于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广发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站(www.gffunds.com.cn )
的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简 称: 广发 聚利 债 券 
场内简 称: 广发 聚利 
2、交 易代 码:162712 
3、基 金份 额总 额:335,745,621.79 份( 截止 :2011 年10 月20 日) 
4、基 金份 额净 值:1.008 元( 截止 :2011 年10 月20 日) 
5、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24,181,924 份 
6、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7、上 市交 易日 期:2011 年10 月27 日 
8、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9、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 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1]668
号 
2、契 约型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三 年内 (含 三年 )为 封闭期 ,封 闭期 间投 资人 不能申 购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封闭 期结 束
后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发 售日 期:2011 年7 月4 日至2011 年7月29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方 式: 场外 、场 内 认购 
7、发 售机 构: 
(1) 场内 发售 机构 :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的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网站
(www.szse.cn)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 
中国建 设银 行 有 限公 司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 圳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天 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东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元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万联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世纪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财富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瑞 银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方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 司、 国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等代 销机
构。 
8、验 资机 构名 称: 德勤 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9、 募集 资金 总额 及入 账情 况: 本 次募 集净 认购 额 ( 不含利 息) 为335,706,574.43 元人 民
币, 按照 每一 基金 份额 面 值人民 币1.00 元 计算 , 折算 成基金 份额 计335,706,574.43 份 ,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4,229 户。 认购 资 金在本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39,163.00 元,按照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 法律 文件 的 约定 , 折 合基 金份 额39,047.36 份, 折算 差额 人民币115.64 元
计入基 金资 产 (场 内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
为1元) , 小数 点后 部分 舍 去, 舍去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场外 利息 计算 结果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 上 述募 集资 金及 其利 息折算 的合 计基 金总 份额 为335,745,621.79 份 基金 份 额。 募集 资金
及利息 已于2011 年8 月4 日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10、 本基 金募 集备 案情 况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广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的 有 关约定 ,本 基金 募集 结果 符合备 案条 件,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2011 年8月5 日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 本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1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1 年8月5日 。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335,745,621.79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1] 319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1 年10 月27 日 
3 、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投资 者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各会 员单位 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 、基 金简 称: 广发 聚利 债 券 
场内简 称: 广发 聚利 
5 、交 易代 码:162712 
6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24,181,924 份 
7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开放式 基金 每日 收市 后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进 行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经 过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基 金净 值传给 深交 所 , 深 交所 于 次日 通 过行 情系 统 “市 盈 率Ⅰ ” 揭 示。 根
据 《 基金 法》 , 开 放式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基金 管 理人对 公布 的
基金净 值负 责。 
8 、未上市 交易份额 的流通 规定:未 上市交易 的份额 托管在场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符
合相关 办理 条件 的前 提下 ,将其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场 内后 即可 上市流 通。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 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1 年10 月20 日 ,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4,238 户, 其 中场 内持 有人 总 户数为290
户,场 外持 有人 总户 数为3,948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为79,222.66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1 年 10 月 20 日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个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195,065,402.06 份, 占基金 总份 额的 58.10% ; 机构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 140,680,219.73 份, 占基 金总 份 额的 41.90% 。 
1、场 内部 份 
场内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为 24,181,924 份 , 其 中机 构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为 15,200,646
份,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为 8,981,278 份 。 
2、场 外部 份 
场外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为 311,563,697.79 份 , 其 中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为
125,479,573.73 份, 个人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为 186,084,124.06 份。


(三) 截至2011 年10 月20 日,场内 前 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情况 序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占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 1 光大永 明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10000416.00 41.35 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208.00 20.68 3 魏丽 497212.00 2.06 4 盛新宇 300066.00 1.24 5 汪省尧 208020.00 0.86 6 焦振峰 200046.00 0.83 7 徐燕飞 200041.00 0.83 8 于秀琴 200041.00 0.83 9 王秀京 200027.00 0.83 10 北京华 信和 衡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200022.00 0.83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公 司概 况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总经理 :林 传辉 注册资 本:1.2 亿元 人民 币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拱北情 侣南 路 255 号 4 层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3]91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香 江投资有 限公司、 烽火通 信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 康美 药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 分别 持 有本基 金管 理人 48.33% 、16.67% 、16.67% 、10% 和 8.33% 的 股权 。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公 募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准则 ;研 判市 场时 机,审 议公 募基 金经 理提 交的资 产配 置报 告 , 确定 公募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评估并 审定 公募 基金 投资 策略及 拟重 点投 资的 证券 ;对委 员会 决议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等。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审 核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确 保公司 整体 风险 的识 别、 监控和 管理 ;负 责检 查风 险控制 制度 的落 实情 况, 审阅公 司各 项风 险与 内控 状况评 价报 告; 针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紧 急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小 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 制 定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等 。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投资管 理部 负责公 募股 票类 基金 产品 的投资 管理 研究发 展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 业 与上 市公司 研究 机构投 资部 负责年 金、 社保 及专 户产 品的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国际业 务部 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 管理 数量投 资部 负责公 募指 数型 基金 的管 理、指 数衍 生产 品( 包括 股指期 货等 )的 研究 和应 用、量 化选 股的 投资 产品 研究和 管理 金融工 程部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报 批工作 ,公 司发 展规 划研 究 市场拓 展部 负责公 募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理财 产品 的募 集与 持续 销售、 营销 推广 、客 户服 务工作 ,下 设北 京、 上海 、广州 三个 分公 司 及 深圳 理财中 心 。 机构理 财部 负责企 业年 金、“ 一对 一 ” 专 户理财 业务 、机 构业 务的 市场开 拓与 服务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综合管 理部 负责行 政管 理与 后勤 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工 作 人力资 源部 负责人 力资 源管 理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投 资风 险监 控与 业绩归 因分 析 中央交 易部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等 信息技 术部 负责公 司信 息化 建设 工作 注册登 记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和资 产管 理计划 份额 的登 记存 管和 资金的 清算 管理 基金会 计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年 金资 产和资 产管 理计 划的 核算 及相关 信息 披露 工作 北京办 事处 负责协 调办 理公 司在 京有 关事项 。 4、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人 数 214 人 ,其 中博 士学 位 16 人、硕 士学 位 115 人 和学 士学 位 68 人。 5、本 基金 经理 代宇, 女, 中国 籍,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持 有证 券业 执业资 格证 书,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及 交易员 ,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 际业务 研究 员,2008 年 11 月至 2011 年 8 月 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业 务投 资人 员 ,2011 年 8 月任 广发 聚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6759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3,125.16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5,021.99 亿 元, 增 长 4.65% 。2011 年 一季 度, 中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 472.33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长 34.23% ;年 化 平均资 产回 报率 1.71% , 年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26.19% ;利 息净收 入 716.30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25.27% ; 净 利差 为 2.58% , 净利 息收 益 率为 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 0.28 和 0.30 个百 分点 ;手 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 231.54 亿元 ,较上 年 同 期增 长 37.29% 。其 中, 结 算、理 财、 电子 银行 、贷 记卡及 保理 等重 点产 品快 速增长 ,收 入 结构日 趋合 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 东 京、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 表处 , 设 立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侨 村镇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 村镇银 行 、 陕 西安 塞建 信 村镇银 行 、 河 北丰 宁建 信 村镇银 行 、 上 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 苏 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 9 家村 镇银行 , 拥有 建行 亚洲 、 建银国 际 , 建 行 伦敦 、 建 信基 金 、 建 信金 融租赁 、 建信 信托 、 中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行 已安 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 有员 工 313,867 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2010 年 共获 得 100 多 个国 内 外奖项 。 本集团在 英国《银 行家》 杂志公布 的“全球 商业银 行品牌十 强”列第 二 位, 在“全球 银 行 品牌 500 强” 列第 13 位 ,并被 评为 2010 年 中国 最 佳银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公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佳 中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 列 第 三 位, 银行 业第 一位 ; 被 《 亚洲 金融》 杂志评为 2010 年度“ 中 国最佳银 行” ;连续 三年被 香港《资 本》杂志 评为“ 中国杰出 零售 银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会 总 会授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 奉献奖 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现 有 员工 130 余 人 。 自 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 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195 只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2010 年 初, 中国 建设 银行被 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 全球 托管 人 》 杂 志评 为 2009 年 度 “ 国 内最佳 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 并连 续第 三年被 香港 《财 资》 杂志 评为“ 中国 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三) 注册 登记 人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四) 验资 机构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胡 小骏 洪锐明 联系人 :胡 小骏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 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 2011 年 10 月 20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资





产 2011 年 10 月 20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1 年 10 月 20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54,463,952.78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2,973,957.75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12,320.84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320,846,389.51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193,179,708.98 其中: 股票 投资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302,033.91








债券 投资 320,846,389.51 应付赎 回款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10,115.14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36,705.04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3,580,440.37 应付交 易费 用 2,436.97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377,992.04 应付税 费 8,376 应收利 息 3,939,792.08 应付利 息 5,959.96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119,095.58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193,764,431.58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335,745,621.79


未分配 利润 2,684,792.00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38,430,413.79








资产合 计: 532,194,845.37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532,194,845.37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 2011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0,846,389.51 60.29 其中: 债券 320,846,389.51 60.29








资产 支持 证券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3,580,440.37 25.1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437,910.53 10.7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0,330,104.96 3.82 7 合计 532,194,845.37 100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二)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有 股票 (三)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7,464,061.50 11.07 2 央行票 据


3 金融债 券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 企业债 券 147,362,737.20 43.5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 中期票 据 131,372,000.00 38.82 7 可转债 4,647,590.81 1.37 8 其他


9 合计 320,846,389.51 94.80 (四) 按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10107 21 国债⑺ 334,110 35,298,721.50 10.43 2 1182276 11 中铁 股 MTN2 300,000 31,008,000.00 9.16 3 1182271 11 中石 油 MTN5 300,000 30,495,000.00 9.01 4 1182218 11 伊泰 MTN1 200,000 20,206,000.00 5.97 5 122091 11 重机 债 200,000 20,100,000.00 5.94 (五)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股票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320.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377,992.04 3 应收股 利


4 应收利 息 3,939,792.08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5 应收申 购款


6 其他应 收款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9 合计 20,330,104.96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5709 唐钢转债 2,810 298,762.01 0.09 5、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 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二)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 发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广 发聚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广 发聚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年 十月 二十 四 日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附件: 广发聚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拱北 情侣南 路 255 号 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一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31-33 楼 邮政编 码:501308 法定代 表人 :马 庆泉 成立时 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金 合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 的当事 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为: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 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转换 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 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封闭 期内 基金 的扩 募;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4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b)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注 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除下 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关 于本 章第 2 条 所规 定的第 1 )-10)项 召开 事 由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 11)、12 )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1.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 收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方式 ; 2)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 在符 合上 述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至 少 1 次, 年度 收益分 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 现收益 的 9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收 益 分 配 ; 5)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即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 资;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的 投资人 其红 利所 转换 的基 金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投资 人 不能选 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 体收 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5)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5.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2)在收 益分配方 案公布 后,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 方案的规 定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6.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开 放期 内 , 当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和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 理费和托 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6.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六、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1.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力争 为基 金持 有人 提 供持续 稳定 的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2.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具体 包括 国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债 券 回购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但可 参与 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 股票 增 发和 要 约收 购类股 票投 资 , 还 可持 有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进 行 股票配 售及 派发 所形成 的股 票和 因投 资分 离交易 可转 债所 形成 的权 证。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 将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规定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3.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基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将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它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相 关 程序后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2.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1)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上市交 易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基金 上市交易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 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3)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4)基金 管理人将 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八、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以下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转换 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封闭 期内 基金 扩募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 公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3)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连续 90 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少 于 200 人;


(5) 连续 9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少 于 3000 万元;


(6)连续 90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前 十 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 9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 (7)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