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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206002)

鹏华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0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年十月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鹏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 金) 根据2009 年7 月 17 日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鹏 华 精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09]645 号文 ) 核 准 , 进 行募集 。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于该 日起正 式开 始对 基金 财产 进行运 作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成 长性 股票 投资 风险 、 市场风 险 、 基 金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他风 险, 等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并 根 据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选择 适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本招募 说明 书 与 基金 托管 人相关 信息 更新 部分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1 年9 月 8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2011 年6 月30 日(未 经审计)。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生效 ............................................... 3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7 八、基金的投资 ............................................................ 44 九、基金的业绩(未 经审 计) ................................................ 51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及 《 鹏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精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 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鹏华 精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鹏 华精 选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鹏华 精选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鹏华 精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鹏华 精选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 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或投资 者 :指 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鹏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 得 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 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8.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 规则》: 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 人共同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7.元 : 指人民币元 48.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抗 力 :指 本基金 合 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拒、无法 避免且 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 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 定代 表人 :何如 5.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 电 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 联 系人 :罗娜 8.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 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胡继之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武 汉市 分行办 公室 科长 、 金融 研 究所副 所长 、 所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办 公室 负责人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总 经理 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 、 理 事会 秘书 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党委委 员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 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 席执 行 官和总 经理 , 同时 兼任 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 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 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董事 ,现 任意 大利联 合圣 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资和 养老 金产 品部 负责 人。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李相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 级经济 师 、 研 究员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陕 西省 委办 公 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主 任, 陕西 省经 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 副主任 、 党组 书 记、 主任 , 陕西 省证 券监 管委员 会主 席 , 中 国证 监 会济南 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 主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 ,山 东证 监局 局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品 委员 会主 任。 宋泓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曾在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作 访问学 者 , 并在陕 西省 社科 院工 作,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世界 经济与 政治 研究 所国 际贸 易研究 室主 任 、 研究员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张新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 会计 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国 籍 : 中 国。 现任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副校 长兼 国际商 学院 院长 , 国 务院 特殊津 贴专 家, 全国 MBA 教育指 导委 员 会委员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FCCA ) ,澳 洲注 册 会计师 (FCPA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孙枫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 高 级 会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武汉 市经 济研 究 所副所 长 , 武 汉市 轻工业局副局 长 , 武 汉友 谊复 印 机制造 公司 副经 理,深 圳市 财政 局企 财处 处长、 办公 室主 任、 副局 长,深 圳市 商业 银行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 深圳发 展银 行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 总支 书 记,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 籍: 意大 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 先 后在 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黄俞先 生 , 监 事, 研究 生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 中农信 公司 、 正大 财务 公 司工作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高鹏先 生 , 职 工监 事 , 经 济学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法 律 部监察 稽核 经理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职 工监 事, 本科学 历, 国籍 :中 国。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券公 司工 作 ,1998 年 12 月加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登 记 结算部 副总 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 副总 裁, 经 济 学硕士 , 十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CFA ,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债 券 投资 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博 时 价 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益部总 经理 、 基金 裕泽 基 金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曹毅先 生 , 副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科员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副 主任科 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监 、 渠道部 总监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 境外投 资部 副主 任科 员 、 主任科 员 、 副 处长 ,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吴伟先 生 , 督 察长 , 法学 博士 , 国 籍 : 中 国。曾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法律部 副 科 长 。2001 年 3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公司法 律顾 问、 社保 基金 独立稽 察员 、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郝建国先生 ,国籍 中国, 经济学硕士 ,11 年证券 从 业经验。曾 任职于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和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 行业 研究 以及 投 资组合 管理 工作 。2008 年12 月至 2009 年12 月担 任 招商安 泰系 列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5 月 加入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机构 投资部 投资 经 理。2010 年 8 月 起担 任鹏 华精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建 国 具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本基金 历任 的基 金经 理: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2011 年 8 月 18 日由 程世 杰先生 单独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0 年8 月18 日 起增 聘郝建 国先 生与 程世 杰先 生共同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1 年5 月24 日起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变 更为 郝建 国先 生, 程世杰 不再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曾管 理基 金情况 : 郝建国 先生 未担 任其 他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和 职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 公 司总 裁 邓 召明 先生 、 副总裁 高阳 先生 、 机构 投 资部总 经理 杨俊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冀洪涛 先生 、 基金 管理 部 总经理 程世 杰先生、 固 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初 冬女士 、鹏 华动 力基 金经 理黄鑫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 销售 办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 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 内 部控 制体系 (1)董事 会下设合 规与风 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 委员会 ,主要负 责制定基 金管理 人风险 控 制战略 和控 制政 策、 协调 突发重 大风 险等 事项 。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风险管理 会议, 其成员包 括经营管 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公 司各部 门 总经理 。 风险 管理 会议 对 各类风 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范 ,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 在和存 在的 风险 进行通 报、 讨论 ,并 及时 采取防 范和 控制 措施 。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 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司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 不 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止买 入 股 票名 单 ” 、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 业 银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13,125.16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加 5,021.99 亿元 ,增 长4.65% 。2011 年 一季 度, 中国 建 设银行 实现 净利 润472.33 亿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34.23% ; 年化 平均资 产回 报率1.71% , 年 化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26.19% ;利 息 净收入716.30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长25.27% ; 净利 差为2.58%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2.69%,分 别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28 和0.30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231.54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长37.29% 。 其中 , 结 算 、 理 财、 电子 银行 、 贷 记 卡及保 理等 重点 产品 快速 增长 , 收 入结 构 日趋合 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 东 京、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 表处 , 设 立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侨 村镇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 村镇银 行 、 陕 西安 塞建 信 村镇银 行 、 河 北丰 宁建 信 村镇银 行 、 上 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9 家村 镇 银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际 ,建 行 伦敦 、 建 信基 金 、 建 信金 融租赁 、 建信 信托 、 中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行 已安 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有 员工313,867 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 金融 服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年 共获 得100 多 个国 内 外奖项 。 本集团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 行品牌 十强 ”列 第二 位 , 在“全 球银 行 品牌500 强 ”列 第13 位, 并 被评为2010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公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 度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列第三 位 ,银 行业 第一 位 ;被《 亚洲 金 融》 杂志 评为2010 年度 “ 中国最 佳银 行” ; 连 续三 年 被香港 《 资本 》 杂 志评 为 “中 国杰 出零 售银行 ” ;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 总会授 予“ 中国 红十 字杰 出奉献 奖章 ”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处 、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算 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资 产 核算团 队 、 养 老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 以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 过 SAS70 审计 ,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 服务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 营 运管 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 会计结 算 、 营 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 托 管服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19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2010 年初 , 中 国建 设银 行被 总 部设 于英 国伦 敦的 《全球 托管 人》 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 国 内最佳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 续 第三年 被香 港《财 资》杂 志 评为“中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罗 娜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花 园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大厦801B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化 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蔡 颖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 :张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641519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电话:0755 -83195475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万 丽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8)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 Newman ) 联系人 : 石 蔚明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406 客服电 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黄 立哲


联系人 :霍 兆龙


电话:0755 -25859591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或(0755 )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10)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正 义路 甲4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阎 冰竹 电话:010-66226044 、66223251 传真:010-66226045 、66226047 客服电 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海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5)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军阳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05665 网址:www.czbank.com (16)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联系人 :詹 全鑫 客服电 话:95508 网址:www.gdb.com.cn (1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154号 办公地 址: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154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19)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人 : 胡昱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辛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1)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 州市 车站 大道 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 州市 车站 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夏 瑞洲


联系人 : 林波 联系电 话:0577-88995217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 陈振 峰 联系电 话: (0571 )85108309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3 、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 .com.cn (25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2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6)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7)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 (0755 )82133066 传真: (0755 )8213330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4011 号香 港中 旅大 厦24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11 号香 港中 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传真: (0755 )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公司网 址:www.lhzq.com (2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 (3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湖 贝路1030 号海龙 王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 京城 大厦 电话: (010 )84864818 —63266 传真: (010 )84865560 联系人 :张 仪爱 网址:www.citics.com (32)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福 华三路168 号国 际商 会中 心48-5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 务 中心A 座19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管 小薇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 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 :郑 舒 丽 客服电 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3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路 17 9号国 元大 厦11 楼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0551 -2207936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 :程 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68817271 客服电 话: (021 )68823685 联系人 :沈 雯菲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36)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张 巧玲 电话: (0769 )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3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 82558323 传真:0755-23982898 联系人 :余 江 咨询电 话:0755-82825555 公司网 址:www.axzq.com.cn (3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先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5 楼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先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020 -87322668 -347 网址:www.gzs.com.cn (39)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红 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4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晋安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 :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41)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81283906 联系人 :王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1 )82024184 网址:www.qlzq.com.cn (4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安外 大街2 号安 贞大 厦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安外大 街2 号安 贞大 厦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电 话:010- 84183389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黄 静 全国业 务咨 询电 话:800-810-8809 网址:http://www.guodu.com (43)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客户服 务热 线: (0731 )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44)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571-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sunsc.com.cn (45)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网址:www.stocke.com (4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翟 立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 ( 博 爱大 厦) 20 层-25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 ajzq@ajzq.com (48)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33 联系人 :乔 骏 客服电 话: (0571 )87828018 公司网 址:www.goodyou.com.cn (49) 申 银万 国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电 话:021- 54047892 联 系 人: 曹晔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2000.com.cn (5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5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 83516289 联系人 :匡 婷 网址:www.cc168.com.cn (5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87406132 联系人 :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3)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24-32 层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24-32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 霖 咨询电 话:0551-5161670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4)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 号电 信广 场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 号电 信广 场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 37865031 传真: 020 -37865008 联系人 :刘 广 联系电 话:02037865026 网址:www.wlzq.com.cn (55)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 代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 代广场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王 力洲 客服电 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6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4457777-950 联系人 :李 杰 网址: www.htsc.com.cn (5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唐 山路2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58)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地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邮编:410004 办公地 点 :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021-68634518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9)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联系电 话:(010) 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6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一大 街2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地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3号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 (022 )022-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61)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象山北路208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孟 祥泰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传真电 话: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0791-6768763 公司网 址:www.scstock.com (62)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拱北夏 湾华 平路96 号二 层202-203 房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联系电 话:0755-82707888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3)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深 圳总 部)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 :王 京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4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人 民大 街138-1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电 话:0431- 85096709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www.nesc.cn (6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九 江路11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 62470157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 :黄 枫 客服热 线:800-6200-071 公司网 站:www.962518.com (6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13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电 话:021- 50586660-8644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霍 晓菲 客服热 线:021-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67)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十梓 街298 号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6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 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甲43 号金 运 大厦B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 62294608-6240 咨询电 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69)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张 利军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7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路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88 、800-820-6888 传真: (021 )62583439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021-62580818-213 网址:www.gtja.com (7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41 和42 楼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72)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下路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汉 口路130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5F 电话: (021 )63219781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18、027-65799883 网址:www.cz318.com.cn (7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号 码:021-3856595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 (74)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时 代金 融中 心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金 春 联系电 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5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228 网址:www.jyzq.com.cn (7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徐 世旺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6928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网址:www.cib.com.cn


(76) 银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人 :曾 敬宁 联系电 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 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www.ytzq.net (77)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 11 号 万凯 商务 庭 院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 11 号 万凯 商务 庭 院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 俞 会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7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 雷波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china598.com (7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 李晓 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服务热 线: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公司网 站:http://www.hlzqgs.com (80)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法定代 表: 岳献 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 -85252656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8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邮政编 码:350003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82)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 崔海 涛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 线: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83)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翟 建强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联系人 : 陈 丽君


咨询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址www.s10000.com (8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476 传真:010-88656290 服务热 线: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8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咨询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109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 : 潘 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 门外大 街 20 号 联合 大 厦15 层 负责人 :张 绪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20 号 联合 大厦 15 层 联系电 话:010- 65882200 ,0755-23982200 传真:010- 65882211 ,0755-23982211 联系人 :黄 亮 经办律 师: 孔雨 泉、 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东 三办 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 (东 三办 公楼 )16 层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经中 国 证监会 2009 年 7 月 17 日 证监许 可[2009]645 号文 核准募 集。 募集 期从 2009 年 8 月 4 日起 到9 月4 日 止, 共募 集 3,013,054,770.97 份 基金 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48,285 户。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9 年9 月9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业 务办 理的场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 设 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 销中 心;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2.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的 指定 网点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 他代 销机 构营业 网 点;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时除 外 。 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另 行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业 务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9 年 10 月 22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3.赎回 业务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9 年 10 月 30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4.转换 业务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9 年 10 月 30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转换 业务 。 5.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9 年 10 月 30 日 开通 了指 定代 销机 构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体转 换费 率、 计算 公式 及 转换业 务规 则详 见2009 年10 月28 日刊 登于 《 中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的 《 鹏华 精选 成长 基 金关于 开放 赎回 、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及 2010 年3 月12 日 刊登 的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 和 转换 的程序 1.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赎 回或 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应当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及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任 何损 失。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通 过基 金注 册 登记机构 及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投资 者 转换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 做出 相应 转换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 金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申 购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000 元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 万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万元 。 3.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30 份 基 金份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只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 30 份时 , 该笔赎 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部 基金 份额 ,否 则, 剩余部 分的 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金份额 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计算公式 1.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者 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 到46,915.31 份 基金 份额。 3.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 式如下 :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持 有 时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 0,00 0×1 .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 2,50 0×0.25%=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 份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为 一 年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2,468.75 元。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4、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公 式如 下: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 赎 回手 续费 =转 出份额 ×转 出净 值× 转出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率 补差费 (外 扣)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补差 费率/ (1+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七)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除 第 4 种情 况外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销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任 何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 额)超过 上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 2 个 开放 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刊 登公告 ,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同 时 以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合 理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10 月30 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 具 体转换 费率 、 计算 公式 及 转换业 务 规则详 见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的 《 鹏 华精选 成长 基金 关于 开放 赎回、 转换 和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的公 告》及 2010 年3 月 12 日刊 登 的《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告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已于2009 年 10 月30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计 算公式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规则 详见 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 登于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的 《 鹏华精 选成 长基 金关 于开 放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 告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披露的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公告 》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八 、基 金的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适度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 良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自 下而上 精选 具有 良好持 续成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力争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值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其中投 资于具 有良好持 续成长潜 力的上市 公司发 行的股票 占股票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 其他资产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40%, 其中基 金保留 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管理 的投资方法,自下而上精 选具备良好持续成长潜力 的上市公 司,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宏观 经济 、 政 策环 境、 利率 走势 、 市 场技术 指标 、 市场 资金 构 成及流 动 性情况 , 运用 定性 和 定 量 相结合 的分 析手 段 , 对 证 券市场 现阶 段的 系统 性风 险以及 未来 一段 时期内 各大 类资 产的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进 行分 析评 估, 并据 此制 定本 基金 股 票、 债券 、 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调 整原 则和 调整 范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成长 股票 的定 义 预期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或公司利润增长 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 市公司股 票, 或因 公司 基本 面发 生 重大改 变 (如 资产 注入 、 更换股 东 、 产 品创 新 、 改 变主营 业务 方向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等)而 具有 潜在 主营 业务 收入或 公司 利润 高增 长趋 势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本基金 对股 票的 投资 采用 自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 结合定 性分 析与 定 量 分析 构建投 资 组合, 并进 行定 期和 不定 期调整 。 (2) 成长 股票 的筛 选 对本基 金初 选的 备选 股票 所属企 业 , 借 助于 定量 分 析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成 长 性股票 进行 初步 筛选 。 1)定 量分 析 盈利能 力是 上市 公司 成长 潜力的 体现 , 上 市公 司能 否 将自身 各种 优势 转化 为不 断释放 的 盈利能 力是 其具 有持 续成 长性的 主要 标志 。 体 现盈 利 能力的 主要 指标 有上 市公 司主营 业务 收 入增长 率和 上市 公司 利润 增长率 。 本 基金 以预 期未 来 两年上 市公 司主 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或 上 市公司 利润 增长 率是 否高 于国 内 A 股 市场 平均 水平 来衡量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备 持续成 长潜 力 。 在定量 分析 中, 本 基 金还 将关注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发 生重大 变化 对其 未来 盈利 能力的 影响 。 2)定 性分 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 金采用 定性 分析 的方 法研 究并考 察上 市公 司盈 利能 力的质 量 和可靠 性, 以便 从更 长期 的角度 保证 定量 方法 所选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增长 的持 续性。 上市公 司盈 利增 长的 持续 性取决 于盈 利增 长背 后的 驱动因 素, 这些 驱动 因素 往 往是上 市 公司具 备的 相对 竞争 优势 ,具体 包括 技术 优势 、资 源优势 和商 业模 式优 势等 。 本基金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的 技术优 势 、 资 源优 势和 商 业模式 优势 的分 析 , 判 断 推动上 市公 司主营 业务 收入 或上 市公 司利润 增长 的原 因和 可望 保持的 时间 , 进 而判 断上 市 公司成 长的 持 续性。 技术优 势分 析 。 主 要通 过 对公司 的 自 主创 新产 品率 、 主 要产 品更 新周 期、 拥 有专有 技术 和专利 、 对引 进技 术的 消 化、 吸收 和改 进能 力等 指 标进行 考察 和分 析 , 进 而 判断公 司的 创新 能力和 技术 水平 。 资源优 势分 析 。 主 要通 过 对公司 的规 模 、 政 策扶 持 程度 、 成 本 、 进 入壁 垒、 国内外 同行 企业比 较和 垄断 性等 指标 进行考 察和 分析 ,进 而判 断公司 的资 源优 势是 否支 持其持 续 成 长 。 商业模 式分 析 。 公 司商 业 模式理 念决 定了 公司 在其 所属行 业中 发展 的潜 力和 方向 , 我 们 分行业 的对 上市 公司 考核 和分析 其商 业模 式和 经营 理念。 (3)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1) 基金管 理小组 确定拟 买 入股票名单 :基金 管理小 组在备选股 票库的 基础上 ,通过对 市场状 况和 时机 的分 析 , 再结合 对个 股主 营业 务收 入或公 司利 润增 长趋 势的 判断 , 从 备选 股 票库中 精选 拟买 入股 票名 单。


2) 基金管 理小组 在确定 的 个股权重范 围内构 建股票 投资组合: 基金管 理小组 在拟买入 股票名 单的 基础 上 , 结 合 对投资 限制 条件 的考 虑 , 对上市 公司 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和公 司利润 增长 率的 考虑 以及 对投资 股票 流通 市值 规模 占比的 考虑 , 确定 个股 权 重, 完成 股票 投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资组合 的构 建。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采取久期 策略、 信用策略 、债券选 择策略 等积极投 资策略,在 严格控 制风险 的 前提下,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 衡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 债 券组合 增值 。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 价值挖 掘策 略 、 价 差策 略 、 双 向权 证策 略 等。 本基金 将充 分考 虑资 产的 收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 种与类 别的 选择, 谨慎 投资 ,追 求长 期稳定 收益 。 (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货币 政策 的变 化 ;


4.利率 走势 与通 货膨 胀预 期;


5.上市 公司 研究 ,包 括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研究 和市 场走势 ; 6.证券 市场 走势 。


( 五)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确 定 本基金 总体 资产 分配 和投 资策略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期召 开会 议, 由公 司总 经理 或指 定 人员召 集 。 如 需做 出及 时 重大决 策或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议 , 可 临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2.基金经 理(或管 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 组合。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需要 考虑的 基 本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同 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 限制 ; 研 究员 的 投资建 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断 ;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的 建议 等。


3.集中 交易 室 : 基 金经 理 向集中 交易 室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经 理收 到 投资指 令后 分发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收 到基金 投资 指令 后准 确执 行。


4.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 组: 对开放 式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评估 ,向 基金 经理 (或 管理小 组 ) 提出调 整建 议。


5.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流 程等进 行合 法合 规审 核、 监督和 检查 。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沪深300 指 数充 分反 映 了A 股市 场的 行业 代表 性 , 描 述了沪 深A 股市 场的 总体 走势 , 是 目前市 场上 较有 影响 力的 股票投 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证综合 债指 数的 选样 债券 的信用 类别 覆 盖全面 ,期 限构 成宽 泛, 比较适 用于 做基 金债 券资 产的业 绩基 准。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混 合型 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品种 。 (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及其他 资产不 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40 %; (7)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的 法律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于 2011 年7 月18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2011 年6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20,778,041.35 85.00 其中: 股票


1,120,778,041.35 85.0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3,533,229.79 13.92 6 其他资 产


14,260,805.65 1.08 7 合计





1,318,572,076.79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00,859,964.10 7.75 C 制造业 529,157,922.10 40.64 C0 食品、 饮料 123,560,813.33 9.49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72,276,038.65 5.55 C5 电子 14,759,987.00 1.13 C6 金属、 非金 属 99,854,569.38 7.67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18,706,513.74 16.80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7,755,000.00 0.60 E 建筑业 28,144,934.05 2.16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5,816,852.20 1.98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3,063,846.76 4.84 I 金融、 保险 业 257,282,844.79 19.76 J 房地产 业 60,706,835.15 4.66 K 社会服 务业 19,106,742.20 1.4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3,884,000.00 1.07 M 综合类 14,999,100.00 1.15 合计 1,120,778,041.35 86.08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2,049,949 73,224,178.28 5.62 2 601601 中国太 保 2,899,940 64,929,656.60 4.99 3 000527 美的电 器 3,199,798 55,988,285.22 4.30 4 600309 烟台万 华 2,949,815 55,191,038.65 4.24 5 600000 浦发银 行 5,199,974 51,167,744.16 3.93 6 601318 中国平 安 1,049,918 50,679,541.86 3.89 7 000651 格力电 器 1,449,899 34,072,626.50 2.62 8 601288 农业银 行 12,000,000 33,600,000.00 2.58 9 600729 重庆百 货 699,950 30,251,839.00 2.32 10 600150 中国船 舶 399,991 29,595,334.09 2.2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 本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之一 的五 粮液的 发行 主体 宜宾 五粮 液股份 有限 公 司,因 涉及 多个 信息 披露 事项披 露不 及时 并存 在重 大遗漏 等违 规事 件, 于2011 年5 月 28 日受到 中国 证监 会的 行政 处罚。


对 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的 说明 : 本基 金管 理 人长期 跟踪 研究 该股 票 , 认为高 端白 酒估 值合理 , 成长 确定 且业 绩 有保证 , 该股 票虽 受到 行 政处罚 但长 期价 值仍 在 。 该证券 的投 资已 执行内 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度 的规 定。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股 票。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66,026.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089,693.95 3 应收股 利 1,045,133.64 4 应收利 息 38,070.62 5 应收申 购款 121,881.2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60,805.6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 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27 美的电 器 35,763,000.00 2.75 非公开 发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未经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报 告中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成立时 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9 年 9 月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40% 1.07% 10.38% 1.42% -6.98% -0.35%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87% 1.34% -9.26% 1.27% 5.39% 0.07%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6 月30 日 -9.36% 1.03% -1.74% 0.99% -7.62%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2011 年 6 月30 日 -9.90% 1.22% -1.59% 1.23% -8.31% -0.01% 2、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 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 况,并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变 动进行 比 较: 注1:本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2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9 月 9 日 生效 ; 注 3: 本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十 、基 金的财 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必 要的配 合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是 指每 次基金 收益 分 配时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收 益分 配方 式选 择的最 终结 果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登 记 为 准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中 至少应载明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 方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8.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年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75% 用于支 付 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3. 转换 费率 : 本基 金已 于2009 年10 月 30 日 开通 转 换业务 , 具体 转换 费率 、 计算公 式 及转换 业务 规则 详 见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 时报》 的《 鹏华 精选 成长 基金关 于开 放赎 回、 转换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及 2010 年 3 月 12 日 刊登 的《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业 务规 则 的公告 》。


4.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计算 方 法、 转换 费率 、 转 换份 额具 体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经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于2009 年7 月27 日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于2009 年 7 月 27 日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于2009 年9 月10 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合 同 于2009 年9 月9 日 生效 。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 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较高风 险 、 较 高收 益品 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成 长性 股票 投 资风险 、市 场风 险、 基金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成长性股票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持续 成长 潜力 特征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本 基金 特有 风 险主要 包 括: 1、某 时间 段内 ,成 长性 股 票不能 反映 整个 证券 市场 平均收 益水 平的 风险 ; 2、 本 基金 “自 下而 上 ” 的 精选成 长 股 票组 合构 建方 法容易 造成 对某 一行 业或 企业持 仓 过于集 中的 情况 ,一 旦判 断错 误 ,对 基金 组合 的整 体收益 会产 生较 大影响 ; 3、投 资管 理人 对市 场判 断 有误从 而导 致资 产配 置比 例不合 适而 产生 的风 险;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4、本 基金 使用 定性 分析 与 定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进 行选股 ,使 用的 指标 、分 值、计 算 方法的 选取 不当 会影 响组 合中股 票构 成与 投资 业绩 ; 5、股 票研 究不 深入 与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或公 司利 润增长 率预 测不 准确 带来 的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选股 方法 中 , 使用了 预测 性的 指标 , 包 括当年 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和 公司利 润的 增长 率、 预期 未来 几年 主营 业 务收入 和公 司利 润的 增长 率等 , 如 果研 究不 深入 、 预测不 准确 会增 加投资 风险 。 (二)新股申购风险 新股上 市并 非绝 对赚 钱 。 在全流 通发 行的 前提 下 , 由于先 有机 构的 询价 , 所 以对新 股的 定价更 趋市 场化 , 发行 价 与上市 首日 开盘 价格 间的 差价可 能会 逐渐 缩小 。 偶 然性的 跌破 发行 价并非 是不 可能 的事 情 , 特别是 遇上 行情 低迷 之时 , 或 者碰 到基 本面 欠佳 , 发行市 盈率 过高 的个股 上市 ,都 存在 跌破 发行价 的可 能性 。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 及交 易 制度等 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 而 对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及股 权 分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着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产生 影响 。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 并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使得 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变 化。 5.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 的违 约风 险, 若债 务人 经营 不善 , 资不抵 债 , 债 权人 可能 会 损失掉 大部 分的投 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债 中。 6.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期 指 标并不 能 充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7.购买 力风 险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8.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时 , 基 金从 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之 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 净值 。 (五)其他风险 1.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 风险; 3.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十七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 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 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b.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b.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关于本章 第(二)条 所规定 的第(9)、(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 的事由、程序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 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 %-95 %, 其中投 资于具 有良好持 续成长潜 力的上市 公司发 行的股票 占股票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 其他资产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40%, 其中基 金保留 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4)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60 %~95 %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资 产不高 于 基金资 产 的40 %;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 章 第 ( 九) 条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 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6)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 资者提 供包 括基 金的 转换 、 定 期定 额 交易等 多种 形式 的交 易服 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cn) ,更 加方便、 快 捷地 办理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基 金 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 投资者 提供 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段。 (二)交易资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 开户确 认书 、交 易对 账单 、 《鹏友 会通 讯》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phfund.com.cn)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 手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定 期为 客户发送所 定制的 信息。 可定制的手 机 短信信 息包 括 : 每 周基 金 份额净 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 月 度短 信账 单 、 公 司最 新公告 、 新产 品 信息等 ; 可定 制的 电子 邮 件信息 包括 : 鹏友 会周 刊 、 财 经资 讯 、 电 子对 账单 、 客 户活 动等 信 息。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 况, 适时调 整发 送的 定制 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公 司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 过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 件号码 ) 和 查询密 码进 入查 询账 户 , 享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对 账单 打印 、 理 财刊 物查 阅 等服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日的 工作 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提 供咨 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周五天 , 每日 不少 于 7 小 时的座 席服 务 , 投 资者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 由 各 代销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我 公司跟 进处 理。 (七) “鹏友会”俱乐 部 凡购买公 司开放式 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均自动 成为鹏 华投资者 俱乐部“ 鹏友会 ”的会员 。 “鹏友 会 ” 俱 乐部 旨在 提 供一个 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 平台 , 通 过举 办丰 富多 样 的客户 活动 促进 投资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者之 间的 沟通 和交 流。 (八)服务质量监督 员 为主动 接受 社会 各界 监督 , 公 司建 立 “ 服务 质量 监 督员 ” 机 制, 聘请 社会 各 界人士 对客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户服务 工作 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3月1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3月1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3月18 日 鹏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3月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与 华夏 银行 网上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4月1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与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4月14 日 鹏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1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4月22 日 鹏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4月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4月3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5月2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5月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停 牌股 票复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6月10 日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6月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信 银行网 上银 行、 移动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6月30 日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鹏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7月2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与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 上交 易及 手机 证券 交易 申购费 率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8月5 日 鹏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8月25 日 关于使 用农 行卡 在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9月1 日 关于使 用工 行卡 在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9月5 日 鹏华基 金关 于新 增大 连银 行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年9月8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1 年3 月9 日至 2011 年9 月8 日止 。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鹏 华精 选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鹏 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鹏 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1.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