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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 100(163808)

中银 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一 年 十 月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9 年 7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09]651 号文 核准进 行募 集,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9 月 4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最 低收益 ;因基 金价格 可升 可跌, 亦不保 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能 全数 取回其 原本 投资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 场,对 认(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策 。投资 人根据所 持有份 额享受 基 金的收益 ,但同 时也需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到 的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因素 对证券 价格 波动产 生影响 而引发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份 额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投资 证 券引 发的 信用风 险,以 及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险 等等 。 基金 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买者自 负”原 则, 在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 责。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在认( 申)购本 基金前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该基 金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1年9 月4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1年6 月30日(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 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与托 管业务 相关 的 内容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 2 二、释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转 换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9 十九、风险揭示


........................................................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清算


............................................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 要


.................................................. 7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7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中银中 证 1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中银中 证 1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一份 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管理人 及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 机构 、 基金的 集中 申购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金收 益与分配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风险 揭示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 文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基金 投资 人选 择并 决定 是 否提出 基金 集中 申购 或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 额,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直销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 务申请 的工 作日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场外或 柜台 :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以 外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场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并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上市 交易 等业 务的 的销 售机构 和场 所 场外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通 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和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申请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内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通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 易所 场 内申购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和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场外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申 请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赎 回: 指投资 人通 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易 所场 内赎 回业 务资 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和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 申请 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外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申 请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 算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 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先 生, 董事长 。国 籍: 中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 、云 南省人 民政 府特 殊津 贴专 家。历 任中 国银 行武 汉市 青山支 行行 长、 党总 支书 记、中 国银 行西 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陈儒(CHEN Ru )先生 , 董事, 国籍 :中 国。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执行总 裁。 经济学 博士 、南 开大 学博 士后, 高级 经济 师,享受 国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曾 参与深圳证 券交 易所筹建。历 任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公 司董 事长 兼执 行总裁 、中国 银行 总行 基金托管 部总 经理 、 中银国 际控 股董 事总 经理 、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资 产 管理公 司董事、中 银国 际证券副 执行 总裁 、 董事总 经理 、原 中银 国际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执行总 裁。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梅非奇 (MEI Feiqi ) 先生, 董 事。 国籍 : 中 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理 。 哈尔滨 工业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工 程师 ,高 级经 济师。 曾先 后在 地质 矿产 部、国 务院 办公 厅工作 ,加 入中 国银 行后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副主 任、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副行 长等 职。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 董事。 国籍 : 英国。 现任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主 要负 责管 理贝 莱 德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 务。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 年—1984 年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 普华 永道 )伦 敦和 悉尼分 公司 ,之 后, 在拉 扎兹(Lazards ) 银行伦 敦、 香港和 东京 分公司任 职。1992 年, 加入 美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MLIM) , 曾担任 欧 洲、中 东、 非洲 、太 平洋 地区客 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贝 莱德 与美 林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 贝莱 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 籍: 中 国。 现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教 授、 博 士生导 师, 北京 大学 中国 中小企 业促 进中 心主 任、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任 、管理 科学 中心 副主任 、兼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理事 、中 国财 政学 会理 事、中 国企 业投 资协 会常 务理事 等职 。曾 任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经济管 理系 讲师 、副 教授 、主任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应用 经济 学系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兼 副 院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中 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会 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任 委员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长 等职 。 葛礼 (Gary Rieschel ) 先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美国 。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办 者,现任 董 事总 经理 ,同 时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 协会 、中 美合 资企 业清洁 能源 、清 洁技术论坛 的顾 问委 员会 , 并担 任纳 斯达 克上 市公 司 THQ 的 独立 董事。 曾在 美国知 名技 术 公 司思科 、英 特尔 等任 高级 营运职 位, 并被 多家 杂志 如福布 斯、 红鲱 鱼、 网络 标准评 为全 球最 主要的 风险 资本 家之 一。 曾在美 国英 特尔 公司 担任 品质保 证经 理, 在美 国 NCube 公司、 思科 公司以 及日 本 Sequent 公司担任 管理 职位 , 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 资本 的创办 者、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人力 资源管 理师 、经 济师 。曾 任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 息团队 主管 、中 国银 行人 力资源 部综 合处 副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 术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陈宇(CH EN Yu )先生 , 职工监 事, 国籍 :中 国。 复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现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信息 资讯 部门 主管 ,参与 中银 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建工 作。曾 在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公司 从事 信息 技术 管理 工作,11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 工作经 历。 3、管 理层 成员 陈儒(CHEN Ru )先生, 董事、 执行 总裁 。 简历见 董事会 成员 介绍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国籍: 加拿 大。 督察长 。 加拿大 西安 大略大学 毅伟 商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 事金 融工作 多年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发 展中心 总经 理、 融通 基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室 主任 、讲 师。 俞岱曦 (YU Daixi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中国。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嘉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全国 社保 基金 106 组合基 金经 理、 基金 丰和 基金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普润 基金 经理 助理 、行业分析 师。2008 年 4 月至今任中 银增 长基 金经 理,2009 年 4 月至今 任中银 优选 基金 经理 。 具有 13 年证 券投 资研 究从 业经验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注: 报告 期 后,经 公司 董事 会审 议通 过俞岱 曦先 生不 再担 任副 执行总 裁职务。 详情 参见 2011 年 9 月 27 日刊登 的《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事宜 的公 告》 。) 宁敏(NING Min ) 女士 , 助理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 国。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法学 博士, 中国 政法大 学法 学硕 士, 曾在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局 博士 后流动 站从 事金 融专 业博 士后研 究工 作。 宁敏女 士曾 先后 在中 国银 行总行 法律 与合 规部 、总 行授信 执行 部及 总行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工作, 先后 担任 副处 长、 主管( 处长 )等 职。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副 总裁(VP), 金融 学硕 士。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2004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6 年10 月至 今任 中银 收益基金 经理 ,2009 年 9 月至今任 中银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经理 。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CFA ), 香港财经 分析 师学 会会 员 。 具有 13 年证券 从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现任基 金经 理: 周小 丹(ZHOU Xiaodan) 先生 , 香港城市大 学金 融数 学硕 士。2007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数量 研究 员、 中银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经 理助理 、中 银蓝 筹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2010 年11 月至今 任中 银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6 月至 今任国 企 ETF 基金经 理 。具有 4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曾任基 金经 理 : 吴域 (WU Yu ) 先生,2009 年 9 月 4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5 日担任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俞岱 曦( 副执 行总 裁) 成员 :陈 军( 副总 裁) 、孙庆瑞 ( 副总裁 ) 、奚 鹏洲( 副总 裁) 、张发 余( 副总裁 )、 甘 霖(副 总裁)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 建( 助理 副总 裁) (注:报告 期后, 根据 公司 相关决议 ,俞岱 曦先生不 再担任副 执行总 裁职务, 不再担任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由陈军 先生 接 替俞 岱曦 担任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 四)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销 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等 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用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了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证经 营活 动合法 合规 和有 效开 展, 保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环 境的 基础 上,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 安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机 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地对各 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进行 评估 、检 查和 稽核。 (4) 防火墙 原则 。基 金财 产、 公司固 有财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基 金投 资研 究、决 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 (5)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6)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 等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 ; 第二个 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第 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次 是部 门规 章制度。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公 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 度的 基本 原则, 公司 章程 、董 事会 及其下 属的 专门 委员 会的 管理制 度是 制定 各项 制度 的基础 和前 提。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对 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规 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是公 司经 营运 作和 风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3)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了 以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法 律合 规与 稽核 制度 、反洗 钱制 度、 基金 运营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系统 管理制 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保 密制 度、 行政管 理制 度、营 销管 理制 度。 (4)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部 控制 落实到 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每 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 控。 (1) 环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 内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 织结构 等内 容。 (2) 风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 能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4) 信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 善的信 息系 统, 确保获 得真实 、 及时、 完整的 经营 信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整体 经营活 动 的控制 ;微 观控 制则 是在 宏观控 制之 下, 由各 级组 织结合 不同 的业 务而 进行 的控制 。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对公司 的前 线业 务、 中线 业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 取了 全面的 控制 ,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决策 业务 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分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代码 :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 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13,125.16 亿元, 较上年 末增加5,021.99 亿元, 增长4.65%。2011 年 一季度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472.33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 长 34.23% ;年化 平均 资产 回报率1.71% ,年 化加 权平 均净资产 收益 率26.19% ;利息净收 入716.3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25.27%;净利 差为2.58% ,净 利息收 益率 为2.69% ,分 别较上年 同期 提 高0.28 和0.30个 百分 点;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231.54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37.29% 。其 中,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结算、 理财 、电 子银 行、 贷记卡 及保 理等 重点 产品 快速增 长, 收入 结构 日趋 合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 港、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 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 分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表 处,设 立了 湖北 桃江建 信村 镇银 行、 浙江 苍南建 信村 镇银 行、 安徽 繁昌建 信村 镇银 行、 浙江 青田建信华 侨村 镇银行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 镇银行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 镇银行 、河 北丰 宁建 信村 镇银行 、上 海浦 东建信 村镇 银行 、 苏 州常 熟建信 村镇 银行9家村镇 银行, 拥有 建行亚 洲、 建银国际 , 建行伦敦 、 建信基 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信 信托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全 行已安 装运 行自 动柜员 机(ATM)39,874台,拥有员 工313,867人,为 客户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年共获 得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 。 本集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杂志公 布的 “全球 商业银 行品牌 十强 ”列第 二 位,在“ 全球 银行 品 牌500 强” 列第13 位,并 被评为2010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 公布的 “Interbrand2010年度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列第三 位,银 行业 第一 位;被 《亚 洲金 融》 杂志评 为2010 年度 “中 国 最佳银 行” ;连 续三 年被 香 港《资 本》 杂志 评为 “中 国杰出 零售 银 行” ;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 授予“ 中国 红十 字杰 出奉 献奖章 ”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设综 合制 度处 、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 算处、 基金 清算处 、监督 稽核处 和投 资托管 团队、 涉外资 产核 算团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备 份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现有 员工 130 余人 。自2008 年以 来中 国建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 过 SAS70 审计,并 已经 成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主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广 东省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计 部、营 运管理 部, 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营运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投资 托管服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通 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 公司业 务部, 长期从 事大 客户的 客户管 理及服 务工 作,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为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 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中国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建设银行 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业 务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195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 银行 专业高 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度 认同。 2010 年初, 中国 建设 银行 被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 全球托 管人 》 杂 志评 为2009 年度 “国内 最 佳托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 年被 香港《财资》 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次 托管银 行”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2.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委 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托 管服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督 稽核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进 行;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资 格;业 务管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存 放、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 法 依照《基金 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算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服务环节 中,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2.监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现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及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场 外 代销机 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情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少 代销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 增加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各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基 金销售 服务可 能有所 差异 ,具 体请 咨询 各销售 机构 。 1)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客服电 话: 95588 公司网 址: www.icbc.com.cn 3)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 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 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站:http://www.hxb.com.cn 9)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客服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 华 联系人 : 芮敏 祺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1)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2)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深圳 福田 区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4008-866-338 网址: www.pa18.com 13)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甘霖 客服电 话: 0551-96518 网址: www.huaans.com.cn 14)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东 路316 号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021 )962503 、400-8888-001 、021-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7)华泰 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五层 (01A 、02、03、04 )、17A、 18A、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网址: www.lhzq.com 18)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 话:4008209898;021 -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9)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客服电 话:0086-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20)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治 海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95575或 020-87555888转各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21)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大 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0571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2)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3)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4)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勤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020-96210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25)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王邦金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26)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59 号常信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7)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 话:010-845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网址:www.cs.ecitic.com


28)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健 公司网 址: www.newone.com.cn 29)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66 联系人 :潘鸿 公司网 址: http://www.txsec.com 30)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罗春 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31)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东路5 号中商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2)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外加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3)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李颖 客服电 话: 95536 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34)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35)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7)天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湖北武 汉东 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 陈璐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8)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400 818 8118 网址:www.guodu.com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3、场 内 代销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资格 , 符合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以 下简称“ 深交所 ”)有 关规 定并经 本基 金管理人 认可 的,可 通过深 交所开 放式 基金销 售系统 办理开放 式基金 的认购 、申 购、赎 回和转 托管等 业务 的深交 所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请 参见深 交所相关文件)。场 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zse.cn )登 载。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 求,选 择其它符 合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人代 表: 金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 三) 律师事 务所 与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1045 号淮海 国际 广场 28-30 楼 负责人 :王 玲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黄晓 黎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联系人 :黄 晓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号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会 计师 :汪棣、 金毅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并 经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9 年 7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09]651 号文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按初 始面值 发售 。本 基金 于2009 年 7 月31 日进 行发 售 。本基 金设 立募 集期共 募集 3,557,745,752.38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户数 为 58,359 户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09 年 9 月 4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转 换与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基 金场外代 销机构的 营业网 点及其他 的合法方 式在场外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等业 务,也 可以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作 为基金 场内代 销机 构在 场内 (交 易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投资人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2、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 赎回及 相关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3、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 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外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情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少 销售机构 ,另行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销售机构 可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或 者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点 ,并另 行公告 。在 条件成 熟时, 基金管理 人或者 指定的 基金 代销机 构还可 以通 过电话 或互联 网等形 式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赎 回。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90 天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日 期 前 2 日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除外 )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参 见发售 公告或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相关公 告。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的相 应价格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公告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申 (认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 回时 ,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申购 时, 每次 最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在直 销网 点的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投 资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 限 制。投资 者可 多次申购 ,对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3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构约 定,对 投资 者委 托销售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 代销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或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规定时 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注 1: 就场外 赎回 费率 的计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注 2: 上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元( 含) 1000 元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2 个 工作日 前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4、 申购费 用 、 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 场外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为 单位 ,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场 内( 交易 所)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及余 额的处 理方 式参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关 于开 放式基 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5、 赎回费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 为单位 ,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 保留至 小 数点 后 2 位。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6、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法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及转 换转 入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但场 内交易 部分 按交 易所 规则 将不做 延期 赎回 处理 ,默 认为选 择取 消赎 回) 。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 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 五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和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 登记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 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二)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放 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应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注 册登记 业务中 的权 利义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三) 注 册登 记机 构享有如 下权 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 四) 注 册登 记机 构承担如 下义 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人或 基金 带 来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形 除外 ; 5.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服务;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系统内 转托 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本基金系 统内转 托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的相关 规定办 理。处 于募 集期内 的基金 份额不 得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 六) 跨系 统转登 记 跨系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登 记的行 为。 本基金 跨系统 转登记 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的相关 规定 办理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在 被动 跟踪 标的 指数的基 础上 ,加入 增强 型的积极 手段 , 力求控 制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平均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0.5%,年 化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7.75% , 以实 现对 中证 100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并力争 实现 超越 , 谋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主 要包括 中 证 100 指数 成分 股及其 备选 成分股 、新股 (一 级市 场首次发 行或 增发 ) 、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可转债 等债 券资 产) 、 权证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如股 指期 货等) ,基 金 管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证 100 成 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 三)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中 证100指数。


如果 中证100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 发布,或中证100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中证100 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证券市 场上 出现 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合 适投 资的指 数作为 本基金 的标 的指数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 审慎性 原则,在 充分考 虑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更换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和 投资对 象; 并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 需履行适 当程 序, 并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上 公告 。 ( 四)投资策 略 本 基金采用 指数化 投资 作为主要投资 策略, 在此基础 上进行适 度的主 动调整, 在数量化 投资技术 与基本 面深入 研究 的结合 中谋求 基金投 资组 合在严控偏离 风 险及 力争 适度 超额收益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间的最佳 匹配。 为控制 基金 偏离业 绩比较 基准的 风险 ,本基 金力求控制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间的 日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0.5% ,年 化跟踪误 差不 超过 7.75%。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 调整和成 份股发生 配股、 增发、分 红等行为 时,或 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 基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果 可能带 来影响 时, 或因某 些特殊 情况导 致流 动性不 足时, 或其他原 因导致 无法有 效复 制和跟 踪标的 指数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当 变通和 调整 ,使 跟踪 误差 控制在 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1.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有效 跟踪标 的指数并 力争超越 标的指 数的投资 目标,本 基金投 资于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90% , 投资于 中证 100 指数 成分 股、 备选 成分 股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本基 金将 采用 完全复 制为 主, 增强投 资为辅的 方式 , 按标 的指 数的成份 股权 重构 建被动组 合,通 过加入 增强 型的积 极手段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适 当调整 ,以 保证本 基金投 资目标 的实 现。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被动 投资组 合采用完 全复制的 方法进 行组合构 建,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不 能投资的 股票挑选 其它品 种予以 替代 。主动 投资主 要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方法, 依靠公 司宏 观、中 观以及 微观研 究, 优先 在中 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 中对 行业 、 个股进 行超 配或 者低 配; 同时, 在公 司股 票池的 基础 上, 根据 研究 员的研 究成 果, 谨慎 地挑 选少数 中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以外 的股 票作 为增强 股票 库, 进入 基金 股票池 ,构 建主 动型 投资 组合。 (1)构建被 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中 证 100 指数 各成 分股 的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在控 制 好 跟踪误差 的前提 下,本 基金 可采取 适当方 法,以 降低 买入成 本。当 遇到成 份股 停牌、 流动性 不足等其 他市场 因素而 无法 根据指 数权重 购买某 成份 股、预 期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或 其他影响 指数复 制的因 素时 ,本基 金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结 合经验 判断, 对基 金资产 进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被动 组合 相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误差 。 (2)构建增 强型 投资 组合 1)基于 成分 股的 增强 性投 资 在被动投资 组合采 用完全复 制法复制 标的指 数的基础 上,本基 金管理 人将通过 判断当前 国内外宏 观经济 形势、 所处 经济周 期的阶 段,分 析经 济周期 各个阶 段不同 行业 表现的 差异以 及当前各 个行业 景气度 水平 和估值 水平, 并采用 数量 化分析 与基本 面研究 相结 合的方 法,在 重点研究 的标的 指数成 份股 中选择 业绩增 长明确 、价 值被市 场低估 的品种 进行 行业和 个股的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增强性 配置 。 2)基于 非成 分股 的增 强 性投资 替代部 分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标的指数部 分成份 股可能因 为长期停 牌、被 列入本公 司禁止投 资股票 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无法投 资该成 份股。 本基 金将首 选与该 成份股 行业 属性一 致、相 关性高 的其 他成份 股进行 替代;若 成份股 中缺乏 符合 要求的 替代品 种,本 基金 将在成 份股之 外选择 行业 属性一 致、相 关性高 且基 本面 优良 的替 代品种 。 前瞻性 纳入 部分 备选 成份 股 若明确预期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将发生调 整,本 基金将综 合考虑跟 踪误差 、流动性 冲击等因 素,在 某个 限定 的时 间内 ,严格 按照 事先 设定 的交 易计划 对相 关成 份股 进行 替换。 主动投 资潜 力较 大的 非成 份股 本基金将依 托于公 司投研团 队自下而 上的研 究成果, 精选数量 较少的 成份股之 外的股票 作为增强 股票库 ,在最 有把 握的时 机选择 增强股 票库 中估值 合理、 成长明 确的 品种进 行适量 优化配 置, 获取 超额 收益 。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国内 外宏观经 济形势、 债券市 场资金供 求情况以 及市场 利率走势 来预测债 券市场利 率变化 趋势, 并对 各债券 品种收 益率、 流动 性、信 用风险 和久期 进行 综合分 析,评 定各品种 的投资 价值, 同时 着重考 虑基金 的流动 性管 理需要 ,主要 选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4.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1)投资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 金,基金 所构建的 指数化 投资组合 将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 调整。 同时 ,本基 金还将 根据法 律法 规中的 投资比 例限制 、申 购赎回 变动情 况、新股 增发因 素等变 化, 对基金 投资组 合进行 适时 调整, 以保证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 间的 跟踪 误差 最 优化 。 (2)投资 组合 调整 方法


1)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将根 据所 跟踪 的中 证 100 指数 对其 成份 股的调 整而 进行相 应的 跟踪 调整 。 定期调 整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根据中证指 数公 司按 照既 定指数 编制 方法 公布 的 中证 100 指数 成分 股定 期调 整结果 ,基 于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调整 原则,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不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中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份 股 权 重调整时 ,本基 金将根 据 中证指数 公司发 布的临 时调 整公告 , 基于 本基金 的投 资组合 调整原 则,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2)限 制性 调整 投资比 例限 制调 整 根据法律法 规中针 对基金投 资比例的 相关规 定,当基 金投资组 合中按 基准权重 投资的股 票资产比 例或个 股比例 超过 规定限 制时, 本基金 将对 其进行 实时的 被动性 卖出 调整, 并相应 地对其 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微 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大额赎 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 赎回超 过现金保 有比例时 ,本基 金将对股 票投资组 合进行 同比例的 被动性卖 出调整 ,以 保证 基金 正常 运行。 5、跟 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本基金为控 制投资 组合相对 标的指数 的 偏离 , 以“跟踪误差” 为指标 ,控制基 金相对 标 的指数 的偏 离风 险。 本基金 以日 跟踪 误差 为测 算 指标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与 评估 。其 中: 跟踪误 差= ( ) 1 1 2 ? ? ∑ = n r r n i i ,其 中 i r =第i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收 益率- 第i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 n r r n i i ∑ = = 1 ,n 为计算 区间 , 本基金 计算区间 为每 周最 后一 个交 易日起 前 30 个交易 日 (含 当天) 。 将日跟 踪误 差 的最大 容忍 值设定 为 0.5% (相 应折 算的年跟 踪 误差 约为 7.75% ) ,以每周 为 检测周 期 , 即 本基 金将 每周 计算该 指标 , 计算 区间 为每 周最后 一个 交易 日起 前30 个交易 日 (含 当日) 。 如该指 标接 近或 超过 0.5%, 则基 金经 理必 须通过归 因分 析 , 找出 造成 跟踪误差 的来源 , 通过对投 资组合 进行适 当的 调整, 以使跟 踪误差 回归 到最大 容忍值 以内。当跟 踪误差 在 最大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容忍值 以内 时, 由基 金经 理对最优跟 踪误 差 的选择 作出判 断 。 当本基金运 作发展 到一定阶 段后,本基金可 能会将测 算基础转 为代表 相同风险 度的周或 月跟踪 误差 , 具体变 化将 另行公 告 。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程 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2) 宏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及 其变更 。 2.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的 投资 决策机 制是 :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授权 范围 内, 投资 总监领 导下 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定期召开会 议, 负责 制定 基金 投资方 面的 整体 战略 和原 则; 审定 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指数 基金建 仓方 案、 维护 方案 及指数 调整 期投 资组 合调 整方案 ;审定基 金 季 度投 资检 讨报 告; 决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 等。如 遇重 大事 项,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可召 开 临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2) 基金 经理 : 负责 指数基 金投资 组合 的计 划、 实施、 跟踪、 调整 和 日常管 理,负 责增 强性投 资的 个股 选择 等。 3. 投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 支持: 数量 分析 小 组利用 数量 模型 和风 险监 测模型 , 对总体 累积 偏差 、 行业 偏 差以及 日跟 踪误 差 进行测 算 , 提供 研究 报告 ; 基金经理和 分析 员 从基本 面对 行业 、个股和 市 场走势 提出 研究 报告 ;基 金运营 部提 供基 金申 购、 赎回的 动态 情况 ,供 基金 经理参考; (2) 投资 决策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上 述研 究报 告, 定期 ( 月) 或遇 重大 事项 时召 开 投 资决策 会议 , 决定 相关 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行 基 金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根据 标的 指 数, 结 合研 究报 告, 基 金 经理以 复制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权重 的 方法构 建被 动组 合, 并在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通过增 强型 投资 方法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适 当 的主动 调整 ;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投资 绩效 评估 :数 量分 析小组 定期 和不 定期 就投 资目标 实现 情况 、业 绩归 因分 析 、 跟踪误 差来 源等 方面 , 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并提供 相关 报告 。 基金 经 理可以 据此 评判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投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6) 组合 维护 :基 金经 理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 面情 况、 流动性状 况、 基金申购和 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 组合投 资绩效 评估的结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监控和 调 整,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 100 指数 收益率×90% + 银行同 业 存款利 率×10% 。 中证 100 指数具 有市 场代 表性 好 、历史业 绩表 现突 出、 编制规 则透 明度 高、 成份 股 数目 适合跟 踪 、流 动性 强、 市场认知 程度 高、指 数运 作体系完 备、 未来创 新潜 力较大 等综合 优势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中 证 100 指数 满足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的要 求。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 的、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股 票指数 时,本 基金 可以在 与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八)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证 100 成分 股、备 选成 分股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1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344,889,321.23 91.48 其中: 股票 2,344,889,321.23 91.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1,724,722.00 3.19 其中: 债券 81,724,722.00 3.1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110,062,903.10 4.29 6 其他各项资产


26,490,390.69 1.03 7 合计 2,563,167,337.02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积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674,208.00 0.18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1,436,106.83 1.23 C0








食品 、饮 料 9,659,434.00 0.3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 塑料 - - C5








电子 1,891,302.73 0.07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2,237,220.90 0.48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7,648,149.20 0.30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952,960.00 0.15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13,401,219.00 0.52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合计 53,464,493.83 2.09 2. 指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331,114,488.48 12.94 C 制造业 560,995,430.56 21.92 C0








食品 、饮 料 132,131,666.70 5.16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 塑料 30,400,617.51 1.19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136,197,304.69 5.32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259,020,704.94 10.12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3,245,136.72 0.13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47,773,502.29 1.87 E 建筑业 73,903,528.79 2.89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04,847,310.07 4.10 G 信息技 术业 58,490,852.42 2.2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7,261,023.45 1.46 I 金融、 保险 业 973,503,383.87 38.05 J 房地产 业 79,666,644.91 3.11 K 社会服 务业 15,320,807.81 0.60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8,547,854.75 0.33 合计 2,291,424,827.40 89.55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321,099 112,039,448.73 4.38 2 600036 招商银 行 8,566,832 111,540,152.64 4.36 3 600016 民生银 行 15,650,947 89,679,926.31 3.50 4 601328 交通银 行 14,418,672 79,879,442.88 3.12 5 600000 浦发银 行 7,753,754 76,296,939.36 2.98 6 601166 兴业银 行 5,231,059 70,514,675.32 2.76 7 601088 中国神 华 2,284,787 68,863,480.18 2.69 8 600030 中信证 券 5,129,368 67,092,133.44 2.62 9 000002 万 科A 6,808,836 57,534,664.20 2.25 10 600519 贵州茅 台 261,298 55,559,793.74 2.17 2.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256 广汇股份 563,550 13,401,219.00 0.52 2 000425 徐工机 械 398,010 9,866,667.90 0.39 3 000895 双汇发 展 146,200 9,659,434.00 0.38 4 000538 云南白 药 133,990 7,648,149.20 0.30 5 601118 海南橡 胶 379,400 4,674,208.00 0.18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69,762,000.00 2.7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1,962,722.00 0.47 8 其他 - - 9 合计 81,724,722.00 3.19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01 11 附息国 债01 700,000 69,762,000.00 2.73 2 110015 石化转 债 110,920 11,962,722.00 0.47 - - - - - - - - - - - - - - - - - - (六)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296,527.34 3 应收股 利 3,711,987.49 4 应收利 息 938,839.43 5 应收申 购款 43,036.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490,390.69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6、 期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极投 资 前五 名股 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7、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9 年 9 月 4 日,基金 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9月4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09年12月31日 4.80% 1.13% 13.76% 1.56% -8.96% -0.43% 2010年1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日 -17.79% 1.47% -17.24% 1.42% -0.55% 0.05% 2011年1月1 日至2011 年6 月 30日 0.00% 1.12% -0.33% 1.08% 0.33%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3.85% 1.33% -6.16% 1.37% -7.69% -0.04%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 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 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开立 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证 券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基金份 额净 值是 在每 个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每 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 错的 有关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 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并拒 绝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直 接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通 报基金托 管人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市 场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 。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人 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8.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 基准日 以及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与 基金 使用 相关 指数 有 关的费 用; 9、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依 法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 ) 上述 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指 数使 用费 用 基金管理人 可与指 数许可方 签订书面 协议, 约定指数 使用的费 用及支 付方式。 指数使用 费用包括 指数许 可使用 固定 费和指 数许可 使用基 点费 。其中 ,指数 许可使 用固 定费是 为获取 使用指数 开发基 金而支 付的 一次性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在通常 情况下 ,指 数许可 使用基 点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16% 年费率 计提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按 季支 付,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1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付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 指数许可 方约定了 每季指 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 的下限 ,则该下 限超出正 常指数使 用基点 费的部 分( 即:每 季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下 限-该 季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由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承 担, 不得作 为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4、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 2、 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会计 年度 ,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本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为 记账 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认 。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 其他 规 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时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经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组 织。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按规定 将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日 为 每 6 个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月的最 后 1 日。 2、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 3、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5、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 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 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自 然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6、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 基 金定期报 告应当按 有关规 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8、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及决 议 ;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9) 基金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 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 能对基金 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书 或更新 后的招 募 说明书、 年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 地,供 公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网 站上进 行查阅 。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事项 将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九、 风险揭示


在投资风险 方面 , 本基金面 临与其他 股 票型 开放式基 金相同的 风险( 例如市场 风险、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险 等) ,但由于 本基 金是实行 指数 化增 强性 投资 的开放 式基 金, 上述风 险在 本基 金中 存在 一定的 特殊 性。 ( 一) 跟 踪指 数的被 动投 资风险 被动跟 踪指 数的 风险 主要 表现在 三个 方面 : 1. 指数下 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 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被动 地跟踪指数,会造成基金 资 产净值 相应 下跌 的风 险。 2. 标的指 数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 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的 不合理性等原因,可能导 致 标的指 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 定性以及标的指数调整给 基 金投资 带来 的管 理成 本和 投资成 本提 高的 风险 。 3. 跟踪偏 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 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 表 现之间 产生 差异 的不 确定 性。 跟踪偏离 风险是相 对可控 的风险, 主要受到 交易成 本、市场 流动性风 险和基 金管理 人 的管理能 力、成分 股调整 等因素的 影响。本 基金的 运作目标 是控制日 平均跟 踪误差 不 超过 0.5%,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7.75%。但 由于 以 下原因 可能 造成 两者 间偏 离度增 加 的风险 : 1) 标的指 数的调整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以 及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变 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中 停 牌、摘牌 等 突发 因素 ;成 分股 的增发 、分 红送 配造 成基 金组合 的比 例变 动而 产生 的偏离 度增 加的 风 险。 2) 指数跟 踪成 本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过程 中 ,由 于买 卖股 票时 产生 的 交易 成本 (如 印花 税、 交 易佣金、 经手费、 证管 费、 过 户费 等) ; 管 理费 、 托管 费等 费用,而使 投资 组合 面对 的偏离度 增加 的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风险; 3) 投资者 的流 动性 需求





本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由于 投资 者申 购而 增加 的 资金 可能 不能 及时 地转 化 为标的指 数的成 份股 票、 或在 面临 投资者 赎回 时无 法以 赎回 价格将 股票 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4) 其他原 因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数化 投 资能 力,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 平、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 的时机选 择等。 ( 二) 增 强性 投资的 积极 投资风 险 增强性积 极投 资的 风险 主要 体现为 基金 经理 为了 获得 超越指 数的 投资 回报 ,通 过采用 积 极投 资的 手段 增加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度。 在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度 高于 指数的 情况 下, 其 投资收 益率 可能 高于 指数 收益率 , 但 也有 可能 低于 指数收 益率 , 其中存 在一 定的不 确定性。 本基金的 积极 投资 风险 具体 可由下 列投 资方 式产 生: 对一些 指数 成分 股的 投资 权重进 行适当 调整 ,选 择其 他股 票对指 数成 分股 进行 替代 ,调节 股票 投资 的仓 位等 。 ( 三)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 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 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而导致 风险 。


3. 利率风 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国 债和 股票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企业盈 利风险:增长具有周期性 ,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出现 增长高于预期、低于预期 的 情况。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 市场波 动风险。中国证券市场是 一个成长中的新兴市场, 较其它成熟市场的波动性 要 高。根 据统 计, 近 5 年 以来, 上海 、深 圳证 券市 场的年 化波 动率 大致 为 30.54 %和 33.10 %。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 基金,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都 有义务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和赎回。 由于开 放式基 金在 国内发 展历史 不长, 应对 基金赎 回的经 验不足 ,加 之中国 股票市 场波动性 较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常 出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另外, 中证 100 指数 中成 分股的 流动性存 在差 异 , 即使在 市场 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况 下 , 一些股票 的流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差 ,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本 基金在 以指数 权重 为基础 进行操 作时,可能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出 相应的 数量 , 或买 入卖出 行为对 股价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加建 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 为突 出。 ( 五) 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因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与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 六)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环境 控制、 人员 素质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 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诈 行为、上市 停止 交易 等产 生的风 险; 4.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 风险;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基金 合同的终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中银 中证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 金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 换注册 登记机构,获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 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方 案; 1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4、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法律法 规规章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为 ,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 四)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召 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如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举 行: a)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50% ,下同) ; b)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登记 资料 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到 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 证至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少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 代表主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 方式、程序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律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7.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 人;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 关于本 章第( 二) 条所 规 定的第 (1 )- (8 )项 召开 事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 规 定的第 (9) 、 (10 )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 构、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八)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2.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 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九)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 十)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管理 业务; 二、 发起 和设 立基 金;三 、在 证监 会批 准( 如 果需要 获得 该等批 准) 前 提下 ,从 事其 他中国 法律 许可 及股 东在 股东会 上同 意的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 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交 易对手 库,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主 要包括 中 证 100 指数 成分 股及其 备选 成分股、 新股( 一级市 场首 次发行 或增发 )、债 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可转债 等债券 资产)、 权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如股指 期货等 ),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证 100 成 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本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出于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需要 的指 数成分 股、 备选 成分股 相关 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4)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证 100 成分 股、备 选成 分股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规则 进行 结算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基金 托管 人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 议,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定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认 购 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C.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D.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付 金、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E. 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 议。 F.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理 。 G.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和转让,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信息 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署 后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 0 、 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等合 理原因 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相关 资料的,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规 定。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法律管 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是 主要的 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料寄 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金 管理人 将向 特定 销售 渠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 件 形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 账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 服务计划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定 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三) 网上交 易服 务 基金投资者 可通过 销售机构 网站办理 申购、 赎回及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也可 利用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投 资者 提供 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 者 在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之 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 信息定 制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手 机短 信、 传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每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余 额及 损益 、最 近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产品 信息 等。 业务 开通 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400-888-5566.提供全 天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户交易情 况、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 事项将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2011 年 3 月 30 日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2.2011 年 3 月 30 日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年度 报告》 3.2011 年 4 月 6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十只 基金在 华夏 银行 开通网 银申 购业 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4.2011 年 4 月 7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工 商银 行电 子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5.2011 年 4 月 1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 要(2011 年第 1 号) 》 6.2011 年 4 月 18 日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 1 号) 》 7.2011 年 4 月 22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 告》 8.2011 年 5 月 6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中信 证券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9.2011 年 6 月 16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 更中 国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直 销银 行专 户的 公告 》 10.2011 年 6 月 24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安 信证 券开 通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11 .2011 年 6 月 29 日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交 通银 行 开 展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2.2011 年 7 月 2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 信 银行个 人网 银、 移动 银行 申购开 放式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3. 2011 年 7 月 21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 告》 14.2011 年 8 月 25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兴 业银行 卡网 上直 销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并实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5.2011 年 8 月 25 日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通 “现 金宝” 业务 的公 告》 16.2011 年 8 月 25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有 关调 整部 分基金 网上 交易 转换费 率的 公告 》 17.2011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半 年度报 告》 18.2011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半 年度报 告摘要 》 19.2011 年 8 月 30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参 加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网 上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二) 其他重要事项 本基金 管理 人第 二届 董事 会任期 届满 ,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2011 年第 二次 股东 会议 审议通 过, 选举谭炯先生 、陈儒先 生、 梅非奇先生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 生担任 本基 金管理人第 三届董 事会 董事 ,选 举朱 善利先 生、 荆新 先生 、葛 礼(Gary Rieschel)先生 担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第三届 董事会 独立董 事。 其中, 谭炯先 生、梅 非 奇先生为 新任董 事,朱 善利 先生、 荆新先 生为新 任独 立董 事。 本基金 管理 人第 二届 董事 会成员 贾建 平先 生、董 杰先生不 再担 任董 事职 务,赵纯均 先生 、 于鸿君 先生 不再 担任 独立 董事职 务。 上述 事项 已报 监管机 构备 案, 详请 参 见 2011 年 7 月 20 日刊登 的《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董 事会 成员 变更事 宜的 公告 》 。 经本基金管 理人第 三届董事 会第一次 会议审 议通过, 选举谭炯 先生担 任本基金 管理人第 三届董事 会董事 长,贾 建平 先生不 再担任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长职务 。谭炯 先生 的基金 行业高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级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已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核准, 详请 参见2011 年9 月 3 日刊 登的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董事长 变更 事宜 的公 告》 。 经中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审议 通过, 俞岱曦先 生不再担 任本基 金管理人 副总经理 职务。 上述 事项 已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上海 证监 局报告 ,详 情参 见 2011 年 9 月 27 日刊 登 的《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事宜 的公告 》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印件 ,但 应以正 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2、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3、《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营 业执 照 (二)以上 各项文 件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处,投资 者可到 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 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年 十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