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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保本(180002)

银华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 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银华 保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保 证人 :北京 首都 创业 集团有 限公 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 提示】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于2004年1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4]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 年3 月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或 “管理人” )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本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控制本金 损失的风险,并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9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1年2季度的数据(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 的募集 ....................................................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8 十、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资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4 十九、保本 ....................................................... 88 二十、保证 ....................................................... 89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 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1 附件: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 12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由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或 “管理人”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发起设立。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所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 基 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银 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 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 招 募 说明 书 :指 《银 华保 本 增值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及 其定 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即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 金 投 资组 合 公告 、 基金经 营 业绩 、 重要 变 更事项 和 其他 按 法律 规 定应披 露 事 项的说明书 ? 托管协议: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 的修订 ?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及相关管理机构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 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指 依法 或 依据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取 得和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注 册 登记 业 务: 指本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 和交 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本 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为 银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 期 ? 申 购 :指 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 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 书中 如 无特 指 ,则 不包 括根 据 本基 金 管理 人在 上一 保 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集中申购 ? 集中申 购 : 根据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上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公 告 的处 理规 则, 投 资 人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 回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 金 间转 换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存续 期间 ,持 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申请 将 其持 有 的本 基 金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是指 投 资者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 定 每 月扣 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 、扣 款 方式 , 由指定 销 售机 构 于每 月 约定扣 款 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指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 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服务 代 理协 议 ,代 为 办理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保证人: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个 人 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内 合 法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部 门 批准设 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 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 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 投 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 金 账户 :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 的记 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售 人买 卖本 基 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保 本 周期 : 指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保 本 的期 限, 在本 基 金合 同 中如 无特 指即 为 当 期 保 本周 期 ,本 基 金管理 人 在上 一 保本 周 期到期 前 公告 的 处理 规 则中将 确 定 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起止时间跨度一般为 三年 ? 持 有 到期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一 直持 有 其上 一保 本周 期 到 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本 基金 合 同中 如 无特 指即 为当 期 保本 周 期届 满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 到期 前 公告 的 处理规 则 规定 的 时间 内 将投资 本 金 进 行 赎回 或 转换 到 本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 则赎 回 日或 转 换日为 保 本 周期到期日 ?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 保 本 :投 资 本基 金可 控制 本 金损 失 的风 险。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 如 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保 本周期 内 的累 计 分红 金 额高于 或 等于 其 投资 本 金,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可 赎回 金 额支付 给 投资 者 ;如 可 赎回金 额 加上 保 本周 期 内的累 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投 资 本金, 保 证人 应 保证 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差额 部 分 的 偿 付并 及 时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清 偿。 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持 有 到期而 赎 回 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 投资本金: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期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 的 处 理规 则 ,在 限 定期限 内 集中 申 购的 净 集中申 购 金额 、 集中 申 购费用 和 集 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 担 保 范围 :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到期 的前 提下 ,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可 赎 回 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 转 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或 修改 基 金合 同 后形 成的 其它 基 金品 种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 前公告 的 处理 规 则规 定 的时间 内 默认 选 择将 其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 保 证 :指 保 证人 提供 的不 可 撤销 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证 范 围为 :在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到期的 前 提下 , 在本 基 金的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可 赎回金 额 加 上 其 在该 保 本周 期 内的累 计 分红 金 额低 于 该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投 资 本金的 差 额 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指开户、销户、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 元:指人民币元 ? 基 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 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 指 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纸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 他媒体 ? 不 可 抗力 : 指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 法 避免 并无 法克 服 的客 观 情况 ,包 括地 震 、 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 南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9% )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 (出资比例:2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及 山西海鑫 实业股份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1% ) 。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 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 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高 端 客 户 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 部 、 深圳管 理部、 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 此外, 公司还设有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特定资产投资 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 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 确定 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彭 越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并曾任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 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 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裁 ;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审 委 委 员 、 并 购 重 组 委 委 员 ;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 正 中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 林 省 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 (正处级) ; 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 吉林省财政厅文 教 行 政 财 务 处 处 长 ;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副 厅 长 、 厅 长 兼 吉 林 省 地 税 局 局 长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 兼 吉 林 市 代 市 长 、 书 记 。 现 任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 兆 会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学 士 。 先 后 担 任 运 城 市 光 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 长 、 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 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 第 九 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 委 员 、 山 西 省 运 城 市 人 大 常 委 委 员 、 山 西 省 民 营 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山 西 省 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山 西 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全 国 工 商 联 常委委员、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 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监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代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 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 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 行行长, 深 圳 天 骥 基 金 董 事 , 中 国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 集 团 )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 志 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海 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汪 贻 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 兰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货 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 丹 女 士 , 监 事 , 大 学 学 历 。 曾 任 职 于 长 春 师 范 学 院 , 深 圳 蛇 口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公 司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后 海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 李 欣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 学 历 ,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上 海 泾 华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 理 、 审 计 部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监助理。 鲁颂宾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监 管 部 主任科员;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俊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曾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主 管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上 海 华 创 创 投 管 理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信 基 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 2008 年6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公 司A 股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及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自2008 年10 月21 日 起 , 担 任 银华核 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4月27日起兼任银华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0月8日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凌 宇 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 理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 学 位 。2001 年至2005 年 就 职 于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养 老 金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及 固定收益基金投 资总监 。自2007年1月30 日起 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08年1月8日 至2009 年2月18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2008年12 月3日起兼任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6月28日起兼任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4年3月2日至2007年1月30日。 3、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金斌、姜永康、王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金斌先 生 , 硕 士 。 曾 在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工 作 。2004 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主管 及 研究部总监 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姜永康先生:详见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王 华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 、 基 金 经 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11月16日起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兼任 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A股基金投资总监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 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 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权;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持有5% 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侵 犯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 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 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 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⑤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⑥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下设立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 境 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特 定 客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议。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3,125.16 亿元, 较上年末 增加5,021.99 亿元, 增长 4.65%。 2011 年一季度,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26.19%;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27% ;净利差为 2.58% ,净利息收益率为 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7.29%。其中,结算、理财、 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 行 , 在 莫 斯 科 设 有 代 表 处 , 设 立 了 湖 北 桃 江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浙 江 苍 南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安 徽 繁 昌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浙 江 青 田 建 信 华 侨 村 镇 银 行 、 浙 江 武 义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陕 西 安 塞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河 北 丰 宁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苏 州 常 熟 建 信 村镇银行 9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 金 融 租 赁 、 建 信 信 托 、 中 德 住 房 储 蓄 银 行 等 多 家 子 公 司 。 全 行 已 安 装 运 行 自 动 柜 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 内 外 奖 项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 全 球 商 业 银 行 品 牌 十 强 ” 列 第 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列第13 位,并被评为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 列第三 位, 银行业第一位; 被 《亚洲金融》 杂志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 《资本 》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 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授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资 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 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以来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 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 杂志 评为2009 年 度“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续第三年被 香港《财资》 杂志 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三)基 金保证人 名称: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春勤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15层 邮政编码:100086 联系电话:010-58385566 联系人:卫江 (四)销 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1、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0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 联系人:展璐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邮编:518034 联系人:饶艳艳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孙为君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 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腾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基金业务联系人:周睿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人代表:农惠臣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5)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96899 (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2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7)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7,400-60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28)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0579)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www.drcbank.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3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3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4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4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03、04)、17A 、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4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70935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5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免长途费)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5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5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5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金钱大厦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电话:0571-8791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5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6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9557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6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6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李铮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6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70178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72)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业务联系人:杨玲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北京:010-64405618


上海:021-52045595


深圳: 0755-83040288


广州:020-38372715


长 沙 :0731-82329088


合肥: 0551-2883033


江门:0750-3160388 基金业务传真:0755-82707850 网站:http://www.chinalions.com/ 7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7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78)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7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82)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8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王雪筠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网址:www.hfzq.com.cn 8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8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0931-4890208、4890100、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9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9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2)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93)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9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9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0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9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 座3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网址:www.hrsec.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伍军辉 3、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 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07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4、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卢伯卿 电话: (021)6141888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传真: :( 021)63350177 签章注册会计师: 陶坚、汪芳 联系人:陶坚


注:基 金管 理人 于 3 月 13 日发布 《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更换 银华 保本 增值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师 事务 所的 公告 》 ,将 “银 华保 本增 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审 计会 计师事 务 所由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更换 为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 。 六、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 的依据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9 号 批 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 年3 月2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 金投资者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范 围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 购 、赎回 与转换办理的 场所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招 募 说明 书第五章 第 ( 四 ) 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申 购 、赎回 与转换办理的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根 据 对 市 场 及 可 投 资 品 种 的 判 断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不 接 受 新 申 购 资 金 的 权 利 , 除 非 巨 额 赎 回 , 赎 回 一 般 不 受 限 制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时 间 和 开 放 次 数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调整前 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每一个保本周期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 和转换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 购 、赎回 与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先 确 认 的 份 额 先 赎 回 , 后 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在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已提供本基金与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部 分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须 于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 购 、赎回 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规 定 的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 金 转 换 只 允 许 在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之 间 或 者 后 端 收 费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 不 允 许 将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转 换 为 后 端 收 费 基 金 , 也 不 允 许 将 后 端 收 费 基 金 转 换 为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收 到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并 在 收 到申请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2 个工作日之 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赎 回 人 银 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转 换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于T +1 工 作 日 确 认 , 转 入 份 额 于T +2 工 作 日 可 进 行 赎 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 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 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500元。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定为准 ;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 份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据市场实际 情况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 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是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 申 购 费 率 : 本 基 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销 售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1,000 万元 1.2% M ≥1,000 万元 1.0%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者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Y) 赎回费 率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Y≤一 年 1.8% 一年<Y≤ 两年 1.0% 两年<Y< 三年 0.5% 三年≤Y 或 保本 到期 0% 注:1年指365 天,2年指730天。 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 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 率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将 于 新 的 费 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 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本 基 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申 购 方 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开 通 后 端 收 费 申 购 方 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开 通 后 端 收 费 申 购 方 式 , 则 应 提 前 两 日 公 告 申 购 费 用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 并 在 招 募 说明书 更新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 购 、赎回 与转换的注册 登记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 的 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 +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手续。 投资者 基 金 转 换 成功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相关注 册 登 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十)到 期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赎 回 、 基 金 间 转 换 或 转 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行 为 为 到 期 赎 回 。 即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投 资 本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到 本 基 金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则 赎 回 日 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如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高 于 或 等 于 其 投 资 本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 额 低 于 其 投 资 本 金 , 保 证 人 应 保 证 向 持 有 人 承 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的 偿 付 并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清 偿 。 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 赎 回 或 转 换部分不适用 保本条款。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接 受 全 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资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放日 办 理 。 转 入 第 二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资产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依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 (十二) 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 赎回 和暂停转换 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情形。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转换申请: (1)发生巨额赎回时; (2)不可抗力;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备案;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兑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同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三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经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和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的办理。 3、 发生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的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可 以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4、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公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 换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 但少于两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日 的 前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公 告 , 并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 4、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或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九、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与转托管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是 : 在 确 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谋 求 基 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三) 投资对象 及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分 为 两 类 : 保 本 资 产 和 收 益 资 产 。 现 阶 段 , 保 本 资 产 主要是债券, 包括国债、 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 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和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范 围 内 积 极 参 与 包 括 新 股 申 购 、 新 债 申 购 、 可 转 债 投 资 等 有 可 能 带 来 高 收 益 的 收 益 资 产 的 投 资 。 如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市 场 出 现 新 的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且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许 可 的 投 资 范 围 之 内 , 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四)业 绩比较基准 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


(五)投 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构 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PPI)。 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 种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它 主 要 是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来 调 整 、 修 正 收 益 资 产 与 保 本 资 产 在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比 重 , 以 确 保 投 资 组 合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 价 值 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 保 证 资 产 配 置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CPPI 策略的 要 求 动 态 调 整 保 本 资 产 与 收 益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在 保 证 收 益 资 产 可 能 的 损 失 额 不 超过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 相关费用后 (此时的值即安全垫, cushion ) 的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 现 新 的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且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许 可 的 投 资 范 围 之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调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CPPI 投 资 策 略 的 投 资 步 骤 大 致 可 分 为 三 步 : 第 一 步 ,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在 本 基 金 中 该 值 为 基 金 的 本 金 )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保 本 资 产 的 数 量 , 即 投 资 组 合 的 价 值 底 线 ;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现 时 净 值 超 过 价 值底 线 的 数 额 , 该 数 值 等 于 安 全 垫 ; 最 后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特 定 倍 数 的 资 金 规 模 投 资 于 收 益 资 产 ( 如 股 票 ) 以 创 造 高 于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的 收 益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保 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在期间 ? ? T , 0 内,收益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 ( ) ( t t t t t t t F B R M F V M MC R ? ? ? ? ? ? ? t V 投资组合t 时净值


? t R 收益资产t 时价值





? t C t时安全垫价值 ? t B 保本资产t 时值


? t F t时的价值底线








? M 特定的放大倍数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将 同 时 带 来 股 票 投 资 可 能 的 收 益 增 加 和 股 票 投 资 可 能 的 风 险 加 大 两 个 结 果 。 因 此 , 在CPPI 中 , 随 着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加 大 和 收 益 增 加 这 两 者 间 寻 找 适 当 的 平 衡 点 , 也 就 是 确 定 适 当 的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 以 力 求 既 能 保 证 基 金 本 金 的 安 全 , 又 能 尽 量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的 收益。 依照CPPI投资的关键点主要有三点 : ①保本资产的确定 在CPPI 中 , 保 本 资 产 在 保 本 期 末 需 要 有 确 定 的 现 金 流 。 如 果 在 保 本 期 末 没 有 确 定 的 现 金 流 , 将 无 法 确 定 在 当 前 为 实 现 保 本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所 需 投 资 的 保 本 资产的数量。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有 确 定 现 金 流 的 保 本 资 产 最 好 是 选 用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周 期 相 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零息票据, 如零息国债。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中此类国债较少, 因 此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中 , 主 要 选 用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三 年 期 债 券 。 对 于 认 购 期 以 后 投 资 者 追 加 的 申 购 资 金 , 将 尽 可 能 地 投 入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周 期 剩 余 期 限 相 匹 配 的 高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 ②放大倍数的确定 在CPPI 中 , 安 全 垫 是 收 益 资 产 可 承 受 的 最 高 损 失 限 额 。 因 此 收 益 资 产 变 现 时 所 能 承 担 损 失 的 比 例 上 限 是 放 大 倍 数 的 倒 数 。 所 以 ,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不 能 过 高 , 过 高 则 可 能 出 现 在 需 要 清 空 股 票 时 , 因 为 流 动 性 不 足 而 使 股 票 损 失 超 过 安 全 垫 。 但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则收益资产数量不够,使基金收益性不足。 因 此 ,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着 重 考 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市 场 中 长 期 走 势 , 根 据 市 场 的 中 长 期 态 势 , 适 度 调 整 安 全 垫 中 长 期 的 放 大 倍 数 。 在 市 场 处 于 弱 市 时 , 辅 以TIPP 投 资 策 略 以 控 制 基 金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保 本 目 标 的 实 现 。TIPP 是CPPI 一 种 保 守 投 资 的 发 展 形 式 , 主 要 是 在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提 升 时 , 将 投 资 组 合 的 期末最低目标价值随之提高,以锁定前期已实现收益。 ③安全垫放大倍数的维持 根据CPPI , 只 有 当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恒 定 , 才 能 保 证 在 安 全 垫 减 少 至 零 时 , 收 益 资 产 的 数 量 也 能 按 需 要 同 时 减 少 至 零 , 以 保 证 基 金 的 本 金 安全。如下图所示: 安全垫趋近于零时收益资产投资额同时趋近于零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 如 果 要 保 持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恒 定 , 则 需 要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市 值 的 变 化 随 时 调 整 收 益 资 产 与 保 本 资 产 的 比 例 , 而 这 将 给 基 金 带 来 高 昂 的 交 易 费 用 , 同 时 当 市 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 , 为 维 持 固 定 的 放 大 倍 数 , 基 金 有 可 能 出 现 过 激 投资(收益资产过多或过少) 。 因 此 , 在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中 , 对 于 “ 恒 定 比 例 ” 采 取 如 下 两 个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I、 为维持收益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基金管理人对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 的 比 例 进 行 定 期 调 整 而 不 是 随 时 调 整 , 同 时 管 理 人 还 将 根 据 这 种 调 整 可 能 造 成 的 交 易 费 用 与 冲 击 成 本 , 设 立 调 整 阀 值 ( 即 调 整 资 产 比 例 所 能 接 受 的 最 高 冲 击 成 本 与交易费用) ,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II 、 为 尽 量 减 少 基 金 可 能 出 现 的 过 激 投 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市 场 可 能 发 生 剧 烈 变 化 时 , 对 基 金 安 全 垫 的 中 长 期 放 大 倍 数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的 时 间 间 隔 将 比 日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常 保 本 资 产 与 收 益 资 产 比 例 调 整 的 时 间 间 隔 长 , 这 样 一 方 面 保 证 基 金 能 够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间 隔 实 现 “ 恒 定 比 例 ” 的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另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又 能 根 据 对 市 场 中 长 期 态 势 的 判 断 来 决 定 是 否 该 减 小 或 增 大 放 大 倍 数 , 以 尽 量 避 免 过激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基 本 持 有 久 期 与 保 本 周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主 要 按 买 入 并 持 有 方 式 操 作 以 保 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 综 合 考 虑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性 , 进 行 主 动 性 的 品 种 选 择 , 主 要 包 括 根 据 利 率 预 测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选 择 低 估 值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把 握 市 场 上 的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增 加 盈 利 性 、 控 制 风 险 等 等 , 以 争 取 获 得 适 当 的 超 额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收益率。 ③ 利 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现 券 存 量 回 购 所 得 资 金 积 极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和 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注 重 对 股 市 趋 势 的 研 究 , 根 据CPPI 策 略 , 控 制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风 险 , 分 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以 价 值 选 股 、 组 合 投 资 为 原 则 , 通 过 选 择 高 流 动 性 股 票 , 保证组 合的高流动性; 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 分红潜力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 产 配 置 的 确 定 : 资 产 配 置 以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和CPPI 策 略 为 原 则 。 在 基 金 运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行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调 整CPPI 机 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 投资管理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 收益、 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 定期向A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 模式建议书。A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 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 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 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 6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6 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 金合同规定。 从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 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 信 用 等 级 : 债 券 资 产 , 投 资 品 种 必 须 是 具 有AA 级 以 上 投 资 评 级 的 债 券 , 其 中评级为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六)投 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 A 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1)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 A 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 责制。


(2)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 定基 金月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 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 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基金投资组合 决策程序 基金经理需要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 供 的 货 币 政 策 、 经 济 形 势 、 股 票 市 场 的 运 行 规 律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在 考 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债 券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范 围 和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决 定 对 债 券 和 股 票 投 资 的 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证 券 分 析 人 员 根 据 咨 询 机 构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来 源 , 选 定 重 点 关 注 的 各 类 债 券 和 股 票 范 围 ; 在 重 点 关 注 的 投 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 据 自 己 的 调 查 研 究 选 出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投 资 产 品 向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 建 议 ; 根 据 基 金 经 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 A 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 提 下 , 根 据 证 券 分 析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以 及 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 做 出 具 体 的 投 资 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4. 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 司 建 立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研 究基金投 资 组 合 的 变 化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 同 时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还 必 须 对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的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客 观 的 评 价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依 据 投 资 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 报 告 , 对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与 风 险 情 况 做 出 反 馈 , 如 有 必 要 还 需 提 出 在 分 析 基 础 上 的 修正意见。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 的品种。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十)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1 年 2 季度报告,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基金 2011 年 2 季 度报告中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审计。 1.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220,000.00 0.43 其中: 股票


16,220,000.00 0.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565,479,205.60 95.12 其中: 债券


3,565,479,205.60 95.1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7,859,651.54 2.08 6 其他资 产


88,672,905.15 2.37 7 合计





3,748,231,762.29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 -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6,220,000.00 0.4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M 综合类 - - 合计 16,220,000.00 0.43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29 拓尔思 1,000,000 16,220,000.00 0.43





4.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45,623,000.00 38.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45,623,000.00 38.70 4 企业债 券 1,178,676,253.00 31.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40,077,000.00 17.1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01,102,952.60 8.06 8 其他 - - 9 合计 3,565,479,205.60 95.44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227 11 国开 27 4,000,000 395,520,000.00 10.59 2 110302 11 进出 02 3,400,000 337,110,000.00 9.02 3 070220 07 国开 20 2,200,000 218,020,000.00 5.84 4 113001 中行转 债 1,778,370 187,760,304.60 5.03 5 080306 08 进出 06 1,800,000 180,252,000.00 4.83





6.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投 资。 8.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8.3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24,054.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753,541.3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473,274.72 5 应收申 购款 522,034.9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672,905.15


8.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87,760,304.60 5.03 2 113002 工行转 债 24,286,350.00 0.65 3 125731 美丰转 债 11,772,600.00 0.32 4 110009 双良转 债 8,731,747.70 0.23 5 110011 歌华转 债 539,355.60 0.01


8.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29 拓尔思 16,220,000.00 0.43 新股流 通受 限


8.6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一、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04.3.2 )至 2004.12.31 -0.41% 0.13% 1.68% 0.00% -2.09% 0.13% 2005 年 3.37% 0.09% 2.03% 0.00% 1.34% 0.09% 2006 年 17.91% 0.21% 2.03% 0.00% 15.88% 0.21%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2004.3.2 至 2007.3.1 ) 23.61% 0.16% 6.22% 0.00% 17.39% 0.16% 自第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始日(2007.3.2 ) 至 2007.12.31 24.64% 0.39% 2.48% 0.00% 22.16% 0.39% 2008 年 -5.66% 0.37% 3.00% 0.00% -8.66% 0.37% 2009 年 21.42% 0.31% 2.99% 0.00% 18.43% 0.31% 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2007.3.2 至 2010.3.1) 41.80% 0.35% 9.24% 0.00% 32.56% 0.35% 自第三个 保 本周 期 起始日(2010.3.2 ) 至 2010.12.31 0.67% 0.08% 2.81% 0.00% -2.14% 0.08% 2011.1.1 至 2011.6.30 0.18% 0.06% 1.66% 0.00% -1.48% 0.0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十二、基 金 资产 (一)基 金财 产的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清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形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 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三、基 金 资产 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四)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 值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在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管理人进行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 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以 内( 含第四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中的第 5 项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 十四、基 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 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为期末余额, 非当期发生数) 。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 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 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但 若 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更 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7.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须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五、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发 售 过 程 中 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 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二)基 金年度审计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在 根 据 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 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 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六)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 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保证人变更;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 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十八、基 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本 金损失风险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基 本 控 制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但 在 一 些 极 端 情 况下基金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本金损失风险。 目前看来, 极端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 1.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违约 如 果 债 券 发 行 人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本 息 , 则 会 出 现 债 券 发 行 人 违 约 风 险 , 因 此 本 基金投资将以国债和AAA级企业债券为主, 到目前为止, 尚未出现该类债券 发行人 违约情况。 2.基金所投资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偶 尔 出 现 个 别 股 票 持 续 无 量 跌 停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股 票 组 合 中 同 时 出 现 多 只 股 票 持 续 无 量 跌 停 , 则 将 导 致 基 金 的 收 益 资 产 跌 破 安 全 垫 , 从 而 使 持有人本金受损。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以 稳 健 投 资 、 组 合 投 资 为 原 则 , 主 要 选 取 基 本 面 好 、 流 动 性 高 、 市 盈 率 低 或 具 有 良 好 分 红 记 录 的 价 值 股 ,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公 司 完 善 的 内 控 制度和投资流程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而 且 , 本 基 金 为 确 保 本 金 安 全 , 引 入 了 保 证 人 机 制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有 到 期 ,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 其 投 资 金 额 , 保 证 人 应 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权 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 于 权 证 的 高 杠 杆 性 , 权 证 价 格 可 能 会 剧 烈 波 动 。 权 证 价 格 与 标 的 证 券 价 格 及 波 动 率 、 利 率 水 平 、 权 证 剩 余 存 续 期 等 因 素 高 度 相 关 ; 同 时 , 权 证 价 格 可 能 会 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 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 权 证 规 模 及 权 证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权 证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 证 具 有 一 定 的 存 续 期 , 存 续 期 满 后 权 证 将 不 具 有 任 何 价 值 , 存 在 时 效 性 风 险。





4. 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 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 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三)流动 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定 义 是 :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特 别 地 , 当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流 动 性 差 或 者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很 高 时 , 一 旦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幅 度 巨 大 ,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损 失 有 可 能 超 过 基 金 股 票 投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资 损 失 的 限 额 , 导 致 投 资 人 本 金 受 损 。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一 方 面 ,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开始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政策的把握和对市场的研判决定股票的投资比例; 另一方面, 在基金每一保本周期内,A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调整CPPI策略各 要 素 , 并 且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选 择 高 流 动 性 的 资 产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分散风险。 后 者 是 指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 应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 从 而 在 收 益 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保 持 适 当 的 现 金 比 例 和 债 券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应 付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 而 且 , 保 本 基 金 的 运 做 模 式 、 特 点 和费率结构也将降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中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四)市 场风险 1. 政 策 风 险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 本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将 面 临 价 格 下 降 、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而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 债 券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将 面 临 下 降 的 风 险 。 基 准 利 率 调 整 作 为 货 币 政 策 的 重 要 工 具 之 一, 在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中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大 的 作 用 。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由 计 划 经 济 转 为 市 场经济, 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 利率政策的作用为经济决策者所知晓, 利 率 政 策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重 要 性 不 断 上 升 。 为 维 持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和 支 持 国 有 企 业 改革, 从96年至今, 人民银行已经多次下调了利率, 使得利率水平已经处在低位, 客观上存在利率上升的风险。 保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周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相 当 于 建 立 了 免 疫 投 资 组 合 , 其 主 要 债 券 投 资 基 本 不 受 利 率 波 动 的 影 响 。 因 此 , 利 率 波 动 的 风 险 主 要 是 无 法 买 到 足 够 量 的 剩 余 期 限 与 本 金 保 本 周 期 相 匹 配 的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 国内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债 券 市 场 的 债 券 存 量 表 明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能 够 买 到 足 够 量 的 剩 余 期 限 与 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4.利息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中 国 保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中 缺 乏 剩 余 期 限 与 本 金 保 本 周 期 相 匹 配 的 零 息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债 券 利 息 再 投 资 风 险 。 在 基 金 运 作 中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以决定 债券资产的投资。 (五)担 保风险 本 基 金 在 引 入 了 保 证 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 由 此 产 生 担 保 风 险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更 换 管 理 人 , 而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或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导 致 本 基 金 亏 损 或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义 务 ; 或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从 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本 基 金 引 入 的 保 证 人 为 北 京 首 都 创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该 公 司 是 一 家 国 有 大 型 集 团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33 亿元。 截至2008 年 底 , 首 创 集 团 总 资 产 为727.28 亿 元 , 净 资产为159.06亿元。 (六)管 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其 他风险 1. 因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台 运 作 中 的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5.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保 本 (一)保 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并 选 择 赎 回 的 , 如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 其 投 资 本 金 , 保 证 人 应 保 证 向 持 有 人 承 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的 偿 付 并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清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要 求 基 金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担 保 义 务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 赎 回 或 转 换 部 分 不 适 用保 本条款。 (二)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或 者 在 限 定 期 限 内 集 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集 中 申购费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也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投资本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除外) 。 4.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或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义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为 继 任 管 理 人 承 担 保 证义务。 二十、保 证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 保 障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由 北 京 首 都 创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出具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 全文详见附 件。 (一)保 证 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春勤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 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15层 邮政编码:100086 成立日期:1994 年10月 注册资本:3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卫江 联系电话:010-58385566 经 营 范 围 : 购 销 金 属 材 料 、 木 材 、 建 筑 材 料 、 土 产 品 、 五 金 交 电 化 工 、 化 工 轻 工 材 料 、 百 货 、 机 电 设 备 、 电 子 产 品 、 汽 车 配 件 、 包 装 食 品 、 医 疗 器 材 、 通 讯 设备 (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 、 日用杂品、 针纺织品、 制冷空调设备、 食用油; 销 售汽车 (不含小轿车) ; 零售粮食、 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销 售; 物业管理; 设备租 赁 ; 技 术 开 发 、 技 术 咨 询 、 技 术 转 让 、 技 术 服 务 ; 人 才 培 训 ; 有 关 旅 游 、 企 业 管 理 、 投 资 方 面 的 咨 询 ; 自 营 和 代 理 除 国 家 组 织 统 一 联 合 经 营 的 出 口 商 品 和 国 家 实 行 核 定 公 司 经 营 的 进 口 商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经 营 进 料 加 工 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保证人简介: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2008 年,该集团实现经营收入119.08亿元, 利润总额6.54亿元,税后利润2.15亿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元。截至2008年底,首创集团总资产为727.28 亿元,净资产为159.06 亿元。 (二) 保证人出具 《银 华保本增值基金担保函》 , 全文详见附件,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担 保 函 的 约 定 。 保 证 的 性 质 为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前 提 下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低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 三 )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保 证 能 力 的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并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及 具 体 处 理 方 法 。 当 确 定 保 证 人 已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且 保 证 人 的 更 换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 五 ) 保 证 人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更 换 保 证 人 情 况 下 , 在 有 关 处 理 办 法 落 实 或 新 的保证人接任之前, 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人责任; 除上述两 种情况与 《担保函》 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保证人。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重 新 确 定 保 证 人 , 则 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本 基 金 将 不 再 提 供 保 证 , 并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 若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同 意 取 消 保 证 担 保 或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后 形 成 新 的 基 金 品 种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宣 布本基金终止。 ( 七 ) 保 证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净 资 产 额0.2% 的 年 费 率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中列支。 二十一、 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 购 (一)到 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赎 回 、 基 金 间 转 换 或 转 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行 为 为 到 期 赎 回 。 即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投 资 本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到 本 基 金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则 赎 回 日 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如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高 于 或 等 于 其 投 资 本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 额 低 于 其 投 资 本 金 , 保 证 人 应 保 证 向 持 有 人 承 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的 偿 付 并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清 偿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 赎 回 或 转 换部分不适用 保本条款。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将投资本金由本基 金 转 换 到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后 形 成 的 其 它基金品 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本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 个月,基金管理人将进 行提示性公 告。 (四)集 中申购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处 理 规 则 , 允 许 投 资 者 在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称为“集中申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以及集中申购的投资本金都适用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管 理 人 在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将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并 公 告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集中申购期间的基金总规模上限。 在集中申购期间, 如果预计基金总规模接近、 达 到 或 超 过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管 理 人 有 权 提 前 结 束 集 中 申 购 ,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方 案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详见相关公告。 (五)保 本周期 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上述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 进行提示性公告。 (六)保 本周期 到期的保证赔付 1. 在 可 能 发 生 保 证 赔 付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向 保 证 人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估 算 保 证 人 可 能 承 担 的 保 证 赔 付 金 额 ; 为 便 于 操 作 , 保 证 人 应 将 可 能 承 担 的 赔 付 款 项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一 次 性 足 额 划 入 基 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 在 发 生 保 证 赔 付 情 况 下 , 保 证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日 将 应 赔 付 的 款 项 全 额 划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账 户 ,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清 偿 ; 具 体 操 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二、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七条第 2 项(1) 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 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3 日 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二)基 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确 定 保 证 人 ,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又 不 同 意 取 消 保 证 担 保 或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后 形 成 新 的 基 金 品 种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法 宣 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符合 《基金合同》 规定保本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 后要求履行 保本条款的权利; (10 ) 申购、 赎回 、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间 转 换 ,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本周 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 管理 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保证人; 8)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10)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11)保证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 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费方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4.通知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规定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仍 拒 绝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结果的有效性。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的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仍 拒 绝 派 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 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条第 2 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B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C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于变更 基 金 合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 金终止; (2) 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证人,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 不 同 意 取 消 保 证 担 保 或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后 形 成 新 的 基 金 品 种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法 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A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D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G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H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I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 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A-C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四)争 议 解决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可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诉。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八 份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持 两 份 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三)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如 下 :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分 为 两 类 : 保 本 资 产 和 收 益 资 产 。 现 阶 段 , 保 本 资 产 主要是债券, 包括国债、 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 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和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范 围 内 积 极 参 与 包 括 新 股 申 购 、 新 债 申 购 、 可 转 债 投 资 等 有 可 能 带 来 高 收 益 的 收 益 资 产 的 投 资 。 如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市 场 出 现 新 的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且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许 可 的 投 资 范 围 之 内 , 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 十 六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相 关 事 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资 产 或 其 他 业 务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的 资 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3) 基金托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 制 和事后 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 (6 ) 除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管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 基 金 开 立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用 于 本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和 存管。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7.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且 该 正 本 先 由 基 金 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 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可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也 可 根 据 事 后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事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项。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结 束 后 的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 期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 年10 月22 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与 普 通 申 购 费 率 相 同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金 额 不 少 于 人 民币100 元(含100 元) ,具体执行金额遵从销售机构规定。 (三)咨 询、查询 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 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 不足6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8位数字。 2、信息咨询、查询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前 往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 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 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基 金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 也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电 话 直 销 交 易 , 详情请查 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书更新截止日 以来涉及本基金的 重要公告有: 2011 年5 月1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增聘陆文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银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基 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基 金 合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 银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担 保 函 银 华 保本 增值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担保 函 本担保函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双 榆树知春路76 号翠宫饭店 15 层。 本担保函为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以下两种情 形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 保函的利益: 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二、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 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约定了“保本”的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一致。 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范围为: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的基金资产和在第三个保本周期集中申购期经确认后的集中申购金额之和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 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投资本金” 指:1)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 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 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 期间的利息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到其他基金的部分不在担保 范围之内。 二、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当期保本周期为三年,自 2010 年3 月 2 日起至2013 年3 月1 日止。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本担保人保证就上述差额部分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偿付责任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条款。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投资本金;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或者转换到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部 分以及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除外)部分; 3、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终止; 4、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 保责任的除外 ; 5、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本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不可 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 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履行本担保函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担保函不涉及争议部 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且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