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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小盘(163818)

中银中小盘: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一年 十月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5 月26 日证 监 许可【2011 】820 号文核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6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的 募集


...................................................... 32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九、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十、 基金的 投资


...................................................... 45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53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4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0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2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4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十七、 风险揭 示


........................................................ 70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2 十九、 基金合 同摘 要


.................................................... 74 二十、 托管协 议摘 要


.................................................... 93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9 二十二 、 其他事 项


....................................................... 110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13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中银 中小盘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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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银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指 《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中银中 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银行 监 管机构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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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基 金份 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 中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交收、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 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 的日期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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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1.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32.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 业务 规则》: 指《 中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投 资 人 共 同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全部 或部 分)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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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7.元 : 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49.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 基金应 收 款项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54.不可抗 力 : 指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避 免 、 无法 克服且在 基金合 同 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公 众通讯 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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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8350 万元 的美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谭炯 (TAN Jiong ) 先生 , 董事长 。 国籍 :中国。武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高级经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中国 银 行西藏 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陈儒 (CHEN Ru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执 行总裁 。 经济学 博士 、 南 开大 学博 士后, 高级 经济 师、 享受 国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 曾 参与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筹建 。 历 任深 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兼 执行总 裁、 中国 银行 总行 基金托 管部 总 经理、 中银 国际 控股 董事 总经理 、 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资产 管理 公司 董事 、 中 银国际 证券 副 执行总 裁、 董事 总经 理、 原中银 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执行 总裁 。 梅非奇 (MEI Feiqi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 理。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 级经济 师 。 曾 先后 在地 质 矿产部 、 国务 院办公 厅工 作, 加入 中国 银行后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公 室副 主任 、 中 国银 行北京 市分 行 副行长 等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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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 普华 永道 )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兹 (Lazards )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1992 年,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MLIM ), 曾担 任欧 洲、 中东 、非洲、太平洋 地区 客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贝莱 德与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 贝莱 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现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中 国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世纪创 业投 资中 心主 任、 管理科 学 中心副 主任 、 兼 任中 国投 资协会 理事 、 中 国财 政学 会理事 、 中 国企 业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等 职。 曾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经济 管理 系讲 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 应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曾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会计系 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 葛礼(Gary Rieschel )先 生 ,独立 董事 。国 籍: 美国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办者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 同时 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业 清洁 能 源、清 洁技 术论 坛的 顾问 委员会 ,并 担任 纳斯 达克 上市公 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曾 在美 国 知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 准评为 全球 最主 要的 风险 资本家 之一 。曾 在美 国英 特尔公 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 理,在 美国 NCube 公司 、思 科公 司以 及日 本 Sequent 公司担 任管理职 位, 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资 本的 创办 者、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陈宇 (CHEN Yu ) 先生 , 职工监 事 , 国籍 : 中国 。 复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信 息资 讯部 门主 管, 参 与中 银国 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筹 建工作 。 曾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公 司从 事信 息技 术管 理工作 , 11 年证 券基金 行业工作 经历。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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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管 理层 成员 陈儒(CHEN Ru )先 生, 董事、 执行 总裁 。简 历见 董事会 成员 介绍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察 长。 国籍 : 加 拿大 。 加拿大 西安 大 略大学 毅伟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 帝 国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 也 曾 任蔚深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现 英大 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 察 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任 、讲 师。 宁敏(NING Min ) 女士 , 助理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 国。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法学 博士, 中国政 法大 学法 学硕 士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局 博士后 流动 站从 事金 融专 业博士 后研 究 工作。 宁敏 女士 曾先 后在 中国银 行总 行法 律与 合规 部、 总 行授 信执 行部 及总 行托管 及投 资 者服务 部工 作, 先后 担任 副处长 、主 管( 处长 )等 职。





4 、拟任 基金经 理 王涛先生: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研究 员,工科硕士。曾任东吴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电脑 中心 工程师 ,阿尔 卡特- 朗讯中国 公司 销售经 理。2007 年加入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研究 员。 具有 4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奚鹏洲 (副 总裁 ) 、张发 余(副总 裁) 、甘 霖( 副总 裁)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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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了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护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证经 营 活动合 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 在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 基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整、 及时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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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安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 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地 对各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进 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墙 原则 。 基 金财 产、 公司固 有财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 策、 执行 、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 达到 风 险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消除 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6)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制订 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 和市场 条件 等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以 及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 ; 第二个 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第 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次 是部 门规 章制度。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 公 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 度的 基 本 原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各 项制 度的 基础和 前提。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部 门 业务规 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是公 司经 营运 作和 风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 公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 办法、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的 总 称。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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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公司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以下内 容: 内部控 制大 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法律 合规 与稽 核 制度、 反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管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 系统 管 理制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保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度、 营销管 理制 度。 4)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 实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 和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 估、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 控。 1 ) 环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 内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 2 ) 风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 能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 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是 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4 ) 信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 善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 真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 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 内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善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整体 经营 活 动 的控制 ;微 观控 制则 是在 宏观控 制之 下, 由各 级组 织结合 不同 的业 务而 进行 的控制 。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业务 的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应的 控制 措施。对公 司 的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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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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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0 年12 月31 日,招商银 行总 资产 2.403 万 亿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8.04%。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业 务支持室 、 产品 管理 室、 运营室 、 监察稽 核室 4 个职能处室 , 现有 员工52 人。2002 年11 月 ,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管 业务 。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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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8 月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港 口发 展 局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南 山开 发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董 事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事长 , 及新加 坡上 市公司嘉 德置 地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蔚 华先 生, 招商 银 行执行 董事 、 行长 兼首 席 执行官 ,1999 年 1 月加入 本公司 。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第 十一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1999 年 1 月起任 招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 分别 自 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 任招银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事 长、招 商信诺 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及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 永隆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并 自2002 年 7 月起 担任招商 局集 团 公司董 事。 同时 担任 中国 国际商 会副 主席 、 中 国企 业家协 会执 行副 会长 、 中 国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 中 国红 十字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常务 理事 、 深 圳市综 研软 科学 发展 基金 会理事 长和 北 京大学 、清 华大 学等 多所 高校兼 职教 授等 职。





唐志宏 先生 , 招商 银行副行 长, 吉林大 学本 科毕业 , 高级经 济师 。1995 年 5 月加入 本 公司 , 历任沈 阳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分 行行长 , 深圳管 理部主 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6 年4 月起担 任本 公司副行 长。 同时 担任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 公司及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夏博辉 先生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厦门大 学 管理 学博 士 , 教授、 注册 会计师 。 1992 年至 1999 年历任 湖南财经 学院 会计 系副 主任 、科研 处副 处长 、 科 研( 研究生 )处 处 长, 世界 银行 技术 援助 中 国人民 银行 会计 改革 体系 项目金 融会 计准 则研 究组 中方工 作组 组 长(1993-1996 ),1996 年晋升 为教授 ;2000 年至 2005 年 6 月历任 深圳 发展 银行 总行部 门总经 理 、 财务执 行总 监等职 ;2005 年7 月, 加盟 招商银 行。 同时担 任 财政部会计 准则 咨 询专家 、 金融会 计组 负责 人,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托管 专业委 员会 常务 副主 任。曾获 “ 全国 优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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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秀教师 ” (1993) 、 湖 南 省普通 高校 优秀 教学 成果 一等奖 (1993) 、 湖南省 第五届 优秀 社 会科学 成果 二等 奖 (1999 ) 、 中国青 年科 技论 坛二 等奖(1999 ) 、 深圳 市人 民政府 金融 创 新二等 奖(2009 )。 胡家伟 先生 , 大 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 理。30 多年 银行业务 及 管理工 作经 历, 已获 得基 金从业 资格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国际 业务部副 总经 理、 招商银 行 蛇口支 行副 行长 、 招 商银 行总行 单证 中心 主任 。 曾 任中国 银行 湖北 省分 行国 际结算 处副 科 长、 副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十 堰分行 副行 长、 香港 南洋 商业银 行押 汇部 高级 经理 、 香港 中银 集 团港澳 管理 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等 职务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 商现金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泰中 信标 普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信现 金优势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光大保德 信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泰 柏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海 富通 强化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 德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 盛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 红利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央 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 上投摩 根行 业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蓝筹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兴 业合 润分 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共29 只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管 资产 ,托 管资 产为3553.01 亿元人 民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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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领导 下 的行长 负责 制, 重大 事项 的决策 经行 长办 公会 讨论 决定, 行长 室下 设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内 部控制 状况 评审 委员 会、 稽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信 息规划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业 岗位 设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在 总 经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部 , 对 各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三级风险 防范是 各业务室 对自身业 务风险 进行自我 防范和控 制。业 务室根据 法律 法 规、监 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的 规章 ,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内部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例外 , 部 门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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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随 着托管 业务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 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 则。核 算、清 算、 稽核监 察等 相关 部门 ,应 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上 适当 分离, 办公 网和 业务 网分 离,部 门业 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分 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目 的。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和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操 作规程 》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 岗位管 理、 档案管 理、 保密管 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 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 管资产 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作 ,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当 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业 务危 机 事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了 《招 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应急 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 灾难 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数据 能及时 在 灾难备 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 运作过 程中 的风 险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通 过数 据加 密传输 、业 务信息启 动异 地自动 备份 功能 、 业务 信 息磁带 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等 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据 传递 的 安全性 。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运作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对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实行双 人双 岗双责 、 机 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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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制。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对上 述事项的 监督与核 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上述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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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








95555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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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











王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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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 华 联系人 :








芮敏 祺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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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1)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深 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400-8866-338 公司网 址:


http://www.pa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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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金芸 客服电 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罗春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1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客服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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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冠 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 陆家嘴 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 川 客户投 诉电 话: 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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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66 联系人 :





潘鸿 公司网 址:


http://www.txsec.com 20) 天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湖北 武 汉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21)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联系人 :











王霖 公司网 站:











www.qlzq.com.cn 2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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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











田薇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2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2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26)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中 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 善 联系人 :





万鸣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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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7)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岭 路 29 号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





丁韶燕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客服电话:








010-845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 话 网站:














www.cs.ecitic.com 2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公司网 站:





95536 http://www.guose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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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李永波 经办律 师: 吕红 、李永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会 计师 :汪棣


金毅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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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其他 有权 机构颁 布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基金合 同, 经 2011 年 5 月 26 日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 】820 号文 件核 准 进行募 集 。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公开 发售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受 理 不得撤 销。 基金 发售 机构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 具 体发 售方 案以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就 本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购 买事 宜仔细 阅读 发售 公告 。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五)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具体 控制 措施 见发 售公 告。 (六)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帐 户 , 不 得动 用。 认 购款项 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募集 期间的利 息以 实 际从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取 得的 为准,利 息转 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八) 基金的 认购 1. 认购费 率结 构: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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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5% 大于 500 万元( 含) 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采用 “ 金额 认购 ,份 额确认 ”方法 ,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金份 额 初始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 以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至小数点 后 2 位, 认购份 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 为 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可 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 3. 认购手 续 投资者 需按 销售 网点 的规 定办理 认购 手续 。 4. 认购的 方式 及 确认 1) 投资者 认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的认购 方式 ; 2)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款; 3)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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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 在 T 日的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申请 , 一般情 况下 投资 者可在 T+2 日到网 点查 询 交易 情况, 在募 集截 止日 3 个 工作日 后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确 认书 ; 5. 认购的 限制 本基金 在代 销机 构网 点的 单笔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000 元,在 直销 网点 的最 低 认购金 额 不低 于 10000 元。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九)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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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基 金 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本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 款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折 成投 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 归 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 份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 败 。 2.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缴纳 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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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基金 管理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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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 者申 购时, 每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在直销 网点 的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资 者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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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销 售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 的,代 销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元( 含)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 1: 就赎回 费率 的计 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 产 ,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2 个工作 日前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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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2,500 元。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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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3.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单 位, 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4. 赎回费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 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5.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登 记在 册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 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依法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 3. 发生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 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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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接受 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 计 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付 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予以 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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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日, 第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一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一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两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一 次。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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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按注 册登记机 构规 定 标准收 取过 户费 用。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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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人 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 务;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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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对 具备 良好 成长 潜力 及合理 估值 水平 的中 小盘 股票的 投资 , 在有 效控 制 组合风 险 的基础 上, 力图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它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现金、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中小 盘股票 。本 基金对 中小 盘股 票的 界定 方式为 : 基 金管 理人 每季 度 末对中 国 A 股市 场中的 股 票按流 通市 值从小 到大排 序并 相加, 累计流 通市值 达到 总流通 市值 50% 的 股票为 中小 盘股票 ,调 整 完成的 结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三) 投资理念 中小市 值公 司拥 有经 营灵 活性和 成长 空间 , 具 备良 好的投 资机 会。 本基 金将 通过定 性 和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式 深入挖 掘中 小市 值企 业的 投资价 值 , 在 严格 控制 中 小盘股 票投 资 风险的 基础 上, 构建 风险 投资特 征合 理的 投资 组合 ,分享 中国 经济 高速 增长 的收益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因素 、 政 策导 向因 素、 市场环 境因 素等 , 对 证券 市场系 统 性风险 程度 和中长 期预 期 收益率 进行 动态监 控, 在 投资范 围内 确定相 应大 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其 次通 过股 票筛 选建 立基础 股票 池, 在基 础股 票池的 基础 上, 结合 衡量 股票成 长性 的 定性和 定量 指标 ,精 选具 有良好 基本 面和 成长 潜力 的中小 盘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投 资上 遵循 “自 上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的 方法 构建 投资 组合 。 首先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宏观 经济 的状况 进行 详尽 的分 析 , 预计下 一阶 段国 际及 国内 宏观经 济的 总 体状况 ,并 据此 判断 股票 市场和 债券 市场 的走 势, 并指导 本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同 时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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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严格 遵循 股票 库的 制度, 在中 小盘 股票 库内 通过对 个股 基 本面、 估值 水平 、成 长潜 力等因 素的 深入 分析 ,筛 选出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要求 的股票 。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下而 上” 的股票 投资 策略 , 股 票投 资的主 要对 象是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的 中小市 值公 司。 在股 票选 择方面 , 本 基金 以成 长性 为分析 重点 , 对 中小 市值 公司的 基本 面 进行全 面考 察, 挖掘 具有 潜力的 企业 进行 投资 。 (1)股票 筛选 本基金 每季 度对 中国 A 股 市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 市值 从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 累 计 流通市 值占比 达到 总流 通市 值 50% 的股 票为 中小 盘股 票。 排序时 遇到 停牌 或暂 停交 易的股 票 , 本 基金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 取 停牌前 收盘 价或 最能 体现 投资者 利益 最大 化原 则的 公允价 值计 算 其流通 市值 。 在中小 盘股 票筛选 的基 础上 , 剔除 投 资限制 中规 定的 禁止 投资 股票, 以剩 余 的中小 盘股 票建 立基 础股 票池。 (2)股票 精选 在基础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 对基 础股 票池中 的 股票进 行深 入研 究, 精选 符合投 资理 念的 优质 股票 。 中小 盘股 票的 最大 特点 是其较 高的 成 长性, 因此 在分 析的 过程 中, 将 主要 考察 目标 公司 的成长 性因 素, 同时 综合 考察其 估值 水 平和盈 利能 力。 A.定性标 准 成长性 是中 小盘 股票 的最 重要特 点之 一, 中小 市值 的上市 公司 由于 自身 的行 业地 位 、 市场占 有率 和业 务规 模有 限等原 因, 若忽 略其 成长 性因素 , 则 对其 当前 的分 析往往 具有 局 限性 , 难以获 得较 好 的评价结果 , 也容 易错 失分 享企业未 来成 长所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 因此 , 在对中 小盘 股票 进行 考察 时, 成 长性 指标 也应 该优 先于其 他指 标, 在股 票的 综合评 分中 占 有较高 的比 重。 从定 性的 角度看 ,成 长性 的考 察因 素如下 : ? 核心竞争力 分析: 主要 指公 司拥有比 同行业 其他 竞争 对手更强 的研究 与开 发新 产 品的能力。 这种能 力主 要体 现在生产 的技术 水平 和产 品的技术 含量上 。在 现代 经 济中,公司 新产品 的研 究与 开发能力 是决定 公司 竞争 成败的关 键因素 。核 心竞 争 力同时也包 括核心 技术 的领 先程度、 持续的 技术 创新 能力、市 场营销 能力 、潜 在 市场需 求和 专利 等优 势的 排他性 ; ? 行业地位分 析:具 有高 成长 性的上市 公司往 往处 于发 展初期的 行业, 本基 金主 要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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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通过细分行 业所处 的发 展阶 段和细分 行业内 部的 竞争 状况判断 目标公 司的 行业 地 位和发 展前 景; ? 经济区位分 析:上 市公 司的 投资价值 与区位 经济 的发 展密切相 关。具 有核 心竞 争 力的中小市 值公司 在成 长初 期由于其 自身的 市场 影响 、财务能 力等方 面的 限制 , 往往存在一 定的发 展障 碍。 如果区位 内上市 公司 的主 营业务符 合当地 政府 的经 济 发展战略规 划或相 关产 业政 策,一般 会享受 相应 的财 政、信贷 及税收 等诸 多方 面 的优惠措施 。这些 扶植 政策 有利于引 导和推 动相 应产 业的发展 ,产业 内的 中小 企 业将因 此收 益。 因 此是 否 符合政 府产 业政 策导 向、 是否享 受政 府税 收和 补贴 优惠、 是否获 得政 策支 持等 是主 要考虑 因素 ; ? 公司经营能 力分析 :良 好的 公司法人 治理结 构, 包括 :规范的 股权结 构、 有效 的 股东大会制 度、董 事会 权利 的合理界 定与约 束、 完善 的独立董 事制度 、监 事会 的 独立性和监 督责任 、优 秀的 职业经理 层和相 关利 益者 的共同治 理。同 时也 包括 人 力资源 管理 、收 益分 配与 激励机 制、 财务 制度 和公 司从业 人员 素质 等因 素。 B.定量标 准 进行成 长性 定量 筛选 的主 要指标 包括 :成 长性 指标 、估值 指标 和盈 利能 力指 标。 ? 成长性指标 :收入 增长 率、 营业利润 增长率 和净 利润 增长率 。 收入 增长率 是反 映 企业成长能 力的主 要指 标, 反映出企 业产品 及服 务的 市场拓展 能力, 是业 绩成 长 的基础。营 业利润 综合 考虑 了收入扣 除成本 和相 关费 用后的利 润水平 ,能 够比 较 综合地衡量 企业获 利能 力, 能避免单 纯比较 收入 增长 带来的片 面性。 净利 润增 长 率涉及 每股 收益 的情 况, 直接影 响 PE 和 PEG 估值, 因此 也是 重要 的成 长性 指标 ; ? 估值 指标:市盈 率(PE ) 、市 盈率相对盈 利增长比率(PEG ) 、市 销率(PS)和 总 市值。 本基 金将 根据 上市 公司所 处的 细分 行业 、 市 盈率 (PE ) 、 市盈率 相对 盈利增 长比率 (PEG ) 、 市销 率(PS) 和总 市值 等估 值指 标,对备 选中 小盘 股票 成长 性的 投资价 值进 行动 态评 估。 PEG 指标 由于 综合 考虑 了 PE 估值和 企业 未来 成长 性的因 素, 充 分体 现出 成长/ 估 值 之间的 平衡 性, 因此 对成 长性股 票具 有很 好的 参考 价值。 总市值可以 用来在 所处 行业 、业务模 式相似 的企 业之 间进行比 较,找 出市 场价 值 被低估 的股 票;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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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盈利能力指 标: 毛利率 、营 业利润率 、净利 率、 净资 产收益率 。毛利 率首 先反 映 了企业产品 及服务 的进 入门 槛、竞争 状况、 成本 控制 能力,较 高的毛 利率 某种 程 度上体现出 企业的 竞争 能力 ,较高的 毛利率 也容 易带 来较好的 赢利能 力 。 营业 利 润率综合考 虑了毛 利率 和费 用率之后 的企业 盈利 能力 ,能够避 免单独 比较 毛利 率 带来的片面 性。净 资产 收益 率反映企 业所有 者权 益的 投资报酬 率,不仅反 映出 企 业的盈利能 力,也 反映 出企 业的资产 负债结 构是 否合 理、资产 周转是 否较 快, 是 很强的 综合 评判 指标 , 同时 净资 产收 益率 高低 也是 影响股 票估 值水 平的 重要 因素。 (3)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在中小 盘股 票库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的 双重 指标的 筛选 , 基金管 理人 初步筛 选 投资组 合的 目标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 此后,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目标 股票 的估 值情 况和当 前市场 状况等 综合 因素 , 择 机将 相应的 股票 纳入 投资 组合 之中, 从而 形成 最终 的中小盘成 长 股票 投资组 合。 3.债券 投资 策略 依据资产 配置结 果,本基 金将在部 分阶段 以改善组 合风险构 成为出 发点配置 债券 资 产。 首 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行 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限 结构 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性管 理的 实际 情况 , 配 置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和 期限 结构配 置; 其 次,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税 收分 析等 综合 影响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再 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选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1)久期 管理 债券久 期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 提高 收益 、 控制 风险 的有 效手 段。 衡量利 率 变化对 债券 组合 资产 价值 影响的 一个 重要 指标即为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 本基 金将在对 国内 宏 观经济 要素 变化 趋势 进行 分析和 判断 的基 础上 , 通 过有效 控制 风险 , 基 于对 利率水 平的 预 测和股 票基 金中 债券 投资 相对被 动的 特点 , 进 行以 “目标 久期 ” 为 中心 的资 产配置 , 以 收 益性和 安全 性为 导向 配置 债券组 合。 (2)期限 结构 配置 在组合久 期既定 的情况下 ,债券投 资组合 的期限配 置是债券 资产配 置的一个 重要 环 节。 由 于期 限不 同, 债 券 对市场 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 不同, 本基 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的预测 , 采 取下 面的 几种 策略进 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首先采 取主 动型 策略 , 直 接进行 期限 结 构配置 ,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试 , 确定长 、 中、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然后与数 量化 方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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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法相结 合,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情 况的判 断,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资组 合中 债 券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3)确定 类属 配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按 照市 场的 划分, 可 以将债 券 分为银 行间 债券 与交 易所 债券, 按照 发行 主体 划分 , 又可 以将 债券 分为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 本 基金 考察 债券 品种的 相对 价值 是以 其收 益为基 础, 以 其历史 价格 关系 的数 量分 析为依 据, 同时 兼顾 相关 类属的 基本 面分 析。 本基 金在充 分考 虑 不同类 型债 券流 动性 、 税收、 以及信 用风 险等 因 素基础上 , 进行类 属的 配置 , 优化 组合 收 益。 (4)个债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重点 考察各 券 种的收 益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级 , 选 择相 应的 最优 投资对 象。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极 主动 的 策略, 针对 市场 定价 失误 和回购 套利 机会 等, 在确 定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 积极 把握 市 场机会 。 本 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础 上, 根据 对未 来市 场预期 的变 化, 持续 运用 上述策 略对 债 券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4.现金 管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本基 金通 过对未 来现 金流 的预 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 及 时满 足本基 金 运作中 的流 动性 需求 。 5.权证 投资 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投资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 损 失性 、 灵活性 等特 性, 通过限量 投资 、 趋势 投资 、 优化组 合、 获利等 投资 策略进行 权证 投 资。 投资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证 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通过 资 产配置 、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 700 指数 ×80 %+上证 国债 指数 ×20 %。 中证 700 指数 衡量 股票 投 资部分 的业 绩。 中证 700 指 数是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以 沪深 300 指数为基 础编制 的系列 规 模指数之 一,其 成分股 由 中证中 盘 200 指 数(CSI Midcap200 index)和中 证小 盘 500 指数(CSI Smallcap500 index )的成 份股 一起 构成 ,具 有较高 的权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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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威性及 市场 代表性 。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部分主 要投 资 于具有 良好 品质和 较大 发 展潜力 的企 业, 尤 其是 处于 快速成 长 过程中 的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的股票 , 中 证 700 指数作 为综合 反映 沪 深证券 市场 中小 市值 公司 整体状 况的 基准 指数 ,可 以较合 理地 衡量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绩。 如果今后 证券市 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或 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 绩比较 基准适用 于本 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在履 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预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七) 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 行为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投 资组合 的非 系统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现 金、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其 中,基金 持有 的 现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时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5.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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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9.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 持有的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10. 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1.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 基金 规模、 市 场变化 、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易规 则调 整等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超 出 上述规 定的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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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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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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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2. 估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关 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份额净 值计价 有关事 项的通 知》 、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估 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价 值。 估值日 无市 价, 但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 用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 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市价 不 能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且 被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格 验证 具有 可靠 性的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果, 应反 映 估值日 在公 平条件 下进 行 正常商 业交 易所采 用的 交 易价格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时, 应 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在 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参 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 值技术 的有 效性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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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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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四)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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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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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五)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技术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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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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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三、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收 益每年 最多分 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4.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 投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收益分 配基准 日以及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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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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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 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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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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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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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事 项在 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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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净值 相关信息: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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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事件时 ,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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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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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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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 产 生风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源 于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 的波动 ,主 要包 括: 1 .经 济周 期风 险: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受到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2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股 票和 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汇率风 险: 汇率 的变 化可 能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基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该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减 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1 .变 现风 险: 投资组 合的变 现能 力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风 险。 当持有的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时, 资产 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同时 , 由于 基金 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有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 失。 2 .巨 额赎 回风 险:本 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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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 现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中小 市值 的股票 , 由 于中 小市 值的 股票价 格具 有高 波动 性的 特点, 因 此可能 会导 致本 基金 净值 的波动 率高 于其 他类 型的 股票型 基金 或市 场平 均水 平。 此 外, 由 于中小 市值 上市 公司 处于 发展初 期, 其 市场 地位 并不 稳固, 财 务能 力和 抗风 险能 力也不 强 , 经营业 绩可 能会 出现 较大 幅度的 波动 , 并可 能导 致 其股票 价格 在一 段时 间内 不及其 他类 型 的股票 或市 场平 均水 平, 导致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偏低 。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 是指由 于基金操 作中交易 指令传 输不畅或 交易过程 中误操 作造成损 失的 可 能性。 (七)其他风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 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 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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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八、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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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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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九、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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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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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3.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5.根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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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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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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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者 变更收费方 式 ;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 性 变 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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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2)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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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及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5)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 对应 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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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日前 提交 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3)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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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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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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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2)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5)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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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 公告 ; (7)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2) 基金托 管人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 基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 收 ,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5) 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 公告 。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 换 1.提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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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 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四、基金的托管 基 金财 产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中 银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目 的 是明确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职责以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为准。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关规 定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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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 性 变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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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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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人 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 务;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违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 责任。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不可 抗力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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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 等。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 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基金 合同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违约 后, 其他 当事 人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 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 偿。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分 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 同受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之日止 。 ( 二)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 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外,基金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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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一份。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如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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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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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它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 现金、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 其 中,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将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投 资于 中小 盘股 票。 本基金 对中 小 盘股票 的界 定方 式为 : 基金管理 人每 季度 末对 中国A 股市 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 市值从 小到 大 排序并 相加 , 累 计流通 市 值达到 总流 通市 值50% 的股票为 中小 盘股 票, 调整完成的 结果 由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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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现 金、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其 中,基金 持有 的 现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时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5.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9.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 持有的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10. 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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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1.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基金规 模、 市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交易 规则 调整 等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规定 的要求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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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进行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且 锁定期不 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 期 限。 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 发送投 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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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发送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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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 的 发生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 任。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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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8. 基金托 管人 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委 托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 其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同 当事 人 外第三 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造成的 损失 等 不承担 责任 。 9.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开放式 基 金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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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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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2. 估值依 据 及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监会 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估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价 值。 估值日 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 用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 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 ,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市价 不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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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能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且 被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格 验证 具有 可靠 性的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果, 应反 映 估值日 在公 平条件 下进 行 正常商 业交 易所采 用的 交 易价格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时, 应 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在 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参 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 值技术 的有 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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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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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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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披露 基金季度 报告 ; 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披露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披露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 规定为 准。 (八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律 法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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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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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分 会 , 仲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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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资 者账 单:基 金管 理人将 向特 定销售 渠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信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也可利用 自 己公司 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 资者提供基金网 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 用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每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 每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余 额及 损益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公司最 新 公告、 新产 品信 息等 。业 务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 金净 值信 息、账户 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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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二 、 其他事 项 (一) 选择使用 基金 专用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其 专用 交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选 择标准 为: 1、实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册资 本不 少于 3 亿 元人 民币; 2、财 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 年未因 发生 重大 违规 行为 而受到 中国 证监 会处 罚; 4、 内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5 、具 备基金 运作 所需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进行 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的 研究人 员,能 及时 为本基 金提供 高质 量的咨 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报 告、 行业 报告 、 市 场走向 分析 、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其 他专 门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二)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 租 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各 证券经 营机 构所 提供 的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包 括: 1、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 数量; 2、研 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 情况; 3、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 运作带 来的 直接 效益 和间 接效益 ; 4、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 运作避 免或 减少 的损 失; 5、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 经营 机构 提供 的研 究论文 质量 ; 6、开 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 库的情 况; 7、其 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一 过程 中, 管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易业务 单 元/交易 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 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 机构的研究报 告 和信息 资讯 ,为 半年 后的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更 换作准 备。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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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 (三)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 运 作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关 于 “ 每 只基金 通 过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 超 过该基 金买 卖证 券年 总成 交量 的30% ”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 合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研 究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 质量 , 分 配基 金在 各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单 元买卖证 券的 交易 量。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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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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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中小盘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三) 《中银中小盘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 关于申请募集中 银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 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