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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深证300(233010)

大摩深证3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摩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 摩 根士丹 利华鑫 深证 300 指 数增强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011 年 8 月 2 日 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证监许 可 【2011 】1218 号文核准募集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核准, 并 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明投 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 险 。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市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 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 金前, 应 仔细阅读 基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本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 行为作出 独立、 谨 慎决策。 投资人 在 获得基金 投资 收益的同 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险, 包 括: 因 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格 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 系 统性风险 ,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 系 统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 回 本基金 产 生 的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 的基金管 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 定风险, 等 等。 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 人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 在作出 投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行 负 责。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金 业绩表 现 的保证。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 2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2 九、基 金的 投资 ............................................................................................................................. 30 十、基 金的 财产 ............................................................................................................................. 3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8 十六、 风险 揭示 ............................................................................................................................. 52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清算 ..................................................................................................... 55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5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6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2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深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深证 3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根 士丹利 华鑫 深 证 3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同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深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深 证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深 证 3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深 证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指 直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相关 当事人 共同 遵 守 40.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5.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人 民币元 48.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预 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或期 货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36% ) 、 摩 根士 丹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4% ) 、 汉唐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5% ) 、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10% )、 深圳 市中 技 实业( 集团 ) 有限公 司(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00 年12 月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董事 长。1993 年7 月至2000 年12 月任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董 事长 。 曾于人 民银 行西 安分 行担 任体改 、外 汇管 理、 稽核 副处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 西班 牙巴 塞罗 那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国 宾夕法 尼 亚大学 沃顿 商学 院商 业管 理硕士 。2007 年6月 至今 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及 中国首 席营 运官 , 曾 任摩 根士丹 利并 购部 门董 事总 经理、 摩根 士丹 利西 班牙 财富管 理子 公司 首席执 行官 , 瑞 士信 贷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及金 融机 构部 主管 。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Navtej Singh Nandra先生, 目前 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 总经理 、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管理国 际 业务主 管、 摩根 士丹 利房 地 产和商 业银 行策 略主 管, 曾 担任Nuveen 投资 公司 董事 , Edelweiss Tokio 人寿 保险 (印 度) 有 限公司 董事,DTZ 控 股公 司 资深顾 问,Booz Allen & Hamilton 全 球金融 服务 业务 合伙 人, 美林证 券全 球投 资银 行首 席运营 官、 全球 资产 管理 部首席 运营 官及 DFS 负 责人 。 现 任本 公司 董 事。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比 利时 鲁汶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金融 博士 , 美国 注册 金融分 析师 (CFA ) 。曾 任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所长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 亚太分 公司 基 金与保 险业 务副 总裁 , 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司董事 、 总 经理 , 摩 根士 丹利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中国 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总 经 理; 兼任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并代 表中 国证券 业协 会任 国际资 产管 理协 会董 事。 洪家新 先生 , 华东师 范大 学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研究生 , 同济 大学EMBA 研 究生 。2000 年10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经 理。 曾任 飞乐 音响 证券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 西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筹 委会 组长 。现 任本公 司 董 事 。 宋斌先 生,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研 究生 。2001 年 至今 任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等职 。 曾任 首钢 总公 司、 首钢 机电公 司、 首钢 设计 院等 部门负 责人 , 国 家经济 贸 易 委员 会办 公厅 信息调 研处 处长 、委 主任 办公室 副主 任。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洪小源 先生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07 年5 月 至今任 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兼任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公司 董事 , 并 任招 商局 中 国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海 达远东 保险 顾问 有限 公司 、 招 商局 保险 有限公 司 、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 深圳 新江 南投资 有限 公司 和招 商局 (英国 ) 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就 职于 国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综合规 划司 、深 圳龙 蕃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 张嵩涛 先生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拉 夫堡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9月至 今任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 社会科 学理 学士 。曾 任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 伦敦)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香 港 ) 审计 经理 , 汇丰银 行集 团 ( 香港 ) 财 务会计 师、 香港 区会 计经 理、 亚 太区 首席 会计 师、 亚太区 财务 策划 主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兼 任 杭 州工 商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5 月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司 顾 问。 曾 任内 蒙古 商业 局、 计委科 长, 中国 社科 院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务 院技 术经 济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国务 院办公 厅副 局长 , 外 经贸 部办公 厅主 任 ,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 室 局长,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执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寿 保险 集团 公司 副总 裁。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 与管理 学院 副院长 、 博 士生 导师。 曾任 教于上 海 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司 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 公 司独立 董事 。 何斐先 生 , 美 国南方 卫理 会大学 法学 博士 。 现 任北 京市海 问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任 教 于北京 大学 法律 系。 现任 本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9 年6月 至 今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 曾 任天 津市 住房 公积 金管理 中心 主管 会计 , 厦 门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天 津证 券营 业部 部门 副经理 , 天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兴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客户资 产存 管中 心总经 理 。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长。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顾慧文 女士 ,加 拿大 约克 大学文 学士 。2007 年4月 至 今任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管理 执行董 事 及营运 风险 经理 。 曾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有 限公 司私 人财富 管理 销售 助理 、 私 人财富 管理 分行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吕联贺 先生 , 香 港中 文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2005 年 至今任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经 理、 高级 投资 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网络 资本 有限公 司、 肖特 吉有 限公 司、 可 口可 乐中 国有限 公司 、墨 克沙 东药 厂、Chemtron Technology Limited 。现 任本 公司 监 事。 成立立 女士 , 英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2005 年 至今 任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 理。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硕 士。2008 年10月 加入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综合 管理 和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曾就 职于深 圳达 能益 力饮 品有 限公司 、 深圳 益 力康源 饮品 有限 公司 和联 合饼干 (中 国) 有限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职 工监 事。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2006 年6 月加 入摩 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市场 发展 部副 总监 兼客 户服务 中心 主任 。 曾 就职 于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武汉 新兰 德 证 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现 任本公 司职 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 生 , 北 京大学 经济 管理系 硕士 、 具有法 律职 业资格 证书 。18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从业 工作经 历。 先后 在中 国证 监会深 圳监 管局 政策 法规 处、市 场处 、机 构监 管处 、基金 监管 处 、 机构监 管二 处等 部门 工作 ,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等职 务。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秦红女 士 , 北 京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 具 有13 年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政 管理 部经 理、 市场 发展 部经理 、 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 公 司总 经理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销 售部 总监 。现 任本 公司副 总经 理 ; 兼任中 央财 大理 财规 划师 培训班 基金 讲师 。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研究 生。14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 曾就职 于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历 任交 易管 理总 部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助理 , 资 产管 理部 理财 部副经 理、 经理 , 研 究所 研究员 ;2003 年 起就 职于 本公司 , 曾 任基 金运营 部副 总监 、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兼基 金运 营部 总监。 现任 本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立松 先生 ,加 拿大 约克 大学经 济研 究硕 士, 美国 特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12年证 券 从业经 验 。 曾 任西南 证券 研究员 、 加拿 大约克 大学 亚洲研 究中 心宏 观经 济研 究员 、 深 圳唯 尔 尼投资 管理 公司 投资 经理 、 华 安财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首席研 究员 ,2009 年10月 加入本 公司 , 现 任研究 管理 部总 监助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于华 先生 ,本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委员: 钱辉先 生, 公 司高 级顾问 ; 何滨 女士, 研究 管理部 总监; 袁航 女士, 公司首 席 分 析师 ; 汝平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资 部副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 标、策 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金 的投 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述禁 止 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列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3)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4)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金融 工程 和风 险控 制 部负责 为投 资业 务提 供数 量化分 析服 务, 同时 跟踪 和报告 投 资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 评 价基金 投资 业绩 , 并 根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 为投 资 业务的 稳健 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 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 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 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 主 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 数。2007 年9月25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1 年3月3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13,125.16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加5,021.99 亿元, 增长4.65% 。2011 年 一季度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472.33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34.23% ;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 率1.71% , 年 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收 益率26.19% ; 利息 净 收入716.3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25.27% ; 净利 差为2.58% , 净 利息收 益率 为2.69% , 分别 较上年 同期 提 高0.28 和0.30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231.5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37.29%。其 中,结 算、 理财 、电 子银 行、贷 记卡 及保 理等 重点 产品快 速增 长, 收入 结构 日趋合 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 表处, 设 立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 侨 村镇银 行、 浙江 武义 建信 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 建信 村镇银 行、 河北 丰宁 建信 村镇银 行、 上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9 家村 镇 银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际 ,建 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伦敦、 建信 基金 、 建 信金 融租赁 、 建 信信 托、 中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 行已 安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有 员工313,867 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 金融 服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 广 泛认 可,2010 年 共获 得100 多 个国 内 外奖项 。 本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公 布的 “ 全球 商业 银 行品牌 十强” 列第 二位, 在 “全球 银行 品 牌500 强” 列第13 位 ,并 被 评为2010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 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 度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列第三 位 ,银 行业 第一 位 ;被《 亚洲 金 融》杂 志评 为2010 年度 “ 中国最 佳银 行” ;连 续三 年被香 港《 资本 》杂 志评 为“中 国杰 出 零售银 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会总 会授 予“ 中国 红十 字杰出 奉献 奖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 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现 有员 工130 余人。 自2008 年 以来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 过SAS70 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1 年6月30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195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2010 年 初, 中国 建设 银行 被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 全球托 管人 》 杂 志评 为2009 年度 “国 内最 佳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被香 港《 财资 》杂 志评 为“中 国最 佳 次托管 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 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 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 王 一平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罗晔 电话: (010 )66155568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西藏南 路218 号 永银 大厦1202 室 联系人 :栾倩 电话: (021 )63343311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招 商银行 “一 卡通 ” 借 记卡 、 光大 银行 卡、中 信银 行卡 、兴 业银 行银联 卡和 浦发 银行 卡。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联系人 :邢 思宁 电话: (0755 )8831872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77号 华贸 中心3号 写 字楼3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77号 华贸 中心3号 写 字楼34 层 负责人 :赵洋 联系人 :黄亮 电话:010-58091000


0755-23982200 经办律 师: 黄亮 、孔 雨泉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湖滨 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张鸿 联系电 话: (021 )2323328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张鸿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11 年8 月2日 证监 许可 【2011 】1218 号文 件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募集 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公 开发 售 。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详见 本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 关公 告)。 (六) 募集 场所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公开 发售 ( 具体 名单 参见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相 关公告 )。 (七) 募集 限额 本基金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上 限。 (八)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 购费 用及 计算公 式 1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1.00元。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在 认购 时收取 , 认 购费 用以 认购 金额为 基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认购 费用在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多次认 购的 , 按单笔 认购 金额对 应的 费 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具体 费率 结构如 下: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500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基 金 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第3 位四舍 五入 。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第3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计 算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举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为1.00% ,假 设认 购利 息 为19.8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 +19.80 )/1.00 =99,029.70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9,029.70 份基 金份 额。 (九)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 金的发 售公 告。 2 、认 购方 式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前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 足 认购款 。 3 、认 购确 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表示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人 应 在基金 合同 生效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后及时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 若 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 效,销 售网 点应 当将 投资 人 已支 付的 认购 金额 本金 退还 投 资人 。 4 、认 购的 限制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通过 直销 机构 、 代 销机 构或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目 前 仅对个 人投资 者 开通 )首 次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 人 在募集 期内 多次 认购 的,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档次 分别 计 费。 基 金募 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人 单个 账户 最高 认购 金额限 制。 认购 申请 一经 销售机 构受 理 , 则不可 撤销 。 基 金募 集期 间不设 置投 资人 单个 账户 最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认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九)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有效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及利 息折 算的基 金 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 准。 (十) 募集 资金 的保 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1.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元, 并 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结束之 日起10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认购 资 金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人 所有 。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二)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 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另行 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将另 行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 ( 指定赎 回业 务除 外 ) , 即按 照投 资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新 规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及时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或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或赎 回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包 括 该日) 内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每个 账户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人 民币1,000元;


2.赎回 的最 低份 额为10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 笔赎 回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10份 时,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具 体申 购费 率结构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0% 100万 元≤M <500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计算公 式: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2.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中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具 体赎 回费率 结构 如 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年 0.50% 1年≤Y <2 年 0.25% Y≥2年 0% 注:1 年指365天。 计算公 式: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3.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 投 资人 在基金 存续 期间分 别投 资5 万元 、15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 该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1.080 元 ,投 资人 的申 购 费用及 可获 得的 申购 份额 分别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 率 1.20% 0.80% 净申购 金额


49,407.11


1,488,095.24 申购费 用








592.89


11,904.76 申购份 额


45,747.32


1,377,865.96 4.净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后的金 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净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减 去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15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25% ,该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80 元 ,则 其获 得 的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 =12,8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25% =32.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 -32.00 =12,768.00 元 5.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T+1 日 内公告 。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于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2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 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同时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时 间内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基 金份 额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不 承担 由 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1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的 受理 。 (十四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以深 证300 指 数作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跟踪 的目 标指数 。 本基金 在有 效跟 踪深 证300 指数的 基础 上, 通过 运用 增强型 投资 策略 ,力 争获 取超越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谋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长 。 本基金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跟踪目 标是 : 力求 控制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0.5%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超 过7.75%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90% -95%, 其中 投资 于深证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 份股 的资 产 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除 股 票外的 其他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5%-10% ,保 持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 股 指期 货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深 证300 指 数为 目标指 数,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适度 增强型 投资 策略为 辅助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力 争获 得适 度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为 控制 基金 业绩 偏离比 较基 准的 风险 , 本 基金力 求控 制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间 的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 不 超过0.5%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7.75%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保持 对目标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90% , 投 资于 深证30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本 基金 将 根据申 购、 赎回 情况 、 股 票市场 状况 、 宏 观经 济政 策等因 素的 变化 , 在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内 进行适 度调 整股 票、 债券 等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在控 制与目 标指 数的 跟踪 误差 的前提 下 , 适 度 获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 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策略 由指 数化投 资策 略和 增强 型投 资策略 组成 。本 基金 以深 证300 指数 为目标 指数 , 通 过复 制目 标指数 的方 法, 即按 照目 标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构建指 数投 资组 合, 并 根据 目标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定 期和不 定 期 调整 , 对 于受 法律法 规限 制不 能投资 的股 票将 选择 其他 品种进 行替 代。 另外, 本基 金将对 目标 指数 成份 股及 非成份 股分 别 采取相 应的 适度 增强 的投 资策略 ,力 求提 高本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指数化 投资 策略 是本 基金 主要股 票投 资策 略, 通过 采用复 制指 数的 方法 , 根 据目标 指数 即深 证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 其权重 构建 指数 投资 组合 。在构 建指 数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尤 其 是在初 始建 仓过 程中 ,本 基金可 采取 适当 的交 易策 略,以 降低 交易 成本 。 1 )定 期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深 证300 指 数的编 制规 则和 定期 调整 公告 , 参 照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调整 方 案,在 尽量 减小 跟踪 误差 的基础 上, 优化 调整 方案 ,对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进行相 应 调 整 。 2 )不 定期 调整 a.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 踪目 标 指数成 份股 临时 调整 公告 ,并及 时制 定相 应的 指数 化投资 组 合调整 策略 ; b.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 踪目 标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可能 导致 股本 发生 变化 的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增 发、 配股 、 分红 等, 本基 金将 根据 目标指 数编 制规 则, 在考 虑跟踪 误差 风险 的基础 上, 对指 数化 投资 组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c.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申购 、 赎回情 况, 结合 现金 头寸 管理,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策 略。 3 )特 殊调 整 当发生 法律 法规 限制 、 基 金规模 、 流动 性等特 殊情 况下 , 如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按照其 所 占 目标指 数权 重构 建投 资组 合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考虑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和投 资人利 益, 决定 部分持 有现 金或 买入 相关 的替代 性组 合。 (2) 增强 型主 动投 资策 略 增强型 主动 投资 策略 是本 基金辅 助股 票投 资策 略, 包括: 成份 股增 强策 略和 非成份 股增 强策略 。 1 )成 份股 增强 策略 本基金 在复 制目 标指 数构 建投资 组合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对当 前及 未来 国内外 宏 观经济 形势 的判 断和 经济 景气周 期预 测作 为基 础, 结合经 济周 期的 各发 展阶 段, 从 行业 发展 政策因 素 、 产 业结 构变 化趋 势因素 以及 行业 自身 景气 周期因 素等 多个 指标 把握 不同行 业的 景 气度变 化情 况和 上市 公司 业绩增 长的 趋势 , 通 过对 目标指 数成 份股 的深 入研 究, 选 择景 气度 处于上 升行 业中 价值 被市 场低估 的个 股对 指数 投资 组合进 行优 化增 强。 2 )非 成份 股增 强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充分 利用 公司 研究团 队研 究成 果的 基础 上,以 “自 上而 下” 与“ 自下而 上 ” 相结合 的方 法, 精选 出少 量具备 估值 优势 、 持 续成 长能力 的成 份股 之外 的股 票建立 增强 股票 库。 基 金经 理参 考研 究团 队提供 的策 略、 行业 及个 股研究 支持 , 根 据自 身的 综合判 断, 选择 增强股 票库 中的 股票 进行 适度投 资 , 优 化股 票投 资组 合, 力争 获取 超过 目标 指数 的投资 收益 , 增强投 资组 合整 体收 益水 平。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管理 ,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本基 金将根 据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货币 政策 、 债 券市 场供求 状况 以及市 场利 率 走 势等因 素 , 合 理预期 债券 市场利 率变 动趋 势, 制定 以久期 控制 下的 债券 资产 配置策 略 , 主 要 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等。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提高 投资 效率 , 有 效控 制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更好 地实现 投 资 目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 资中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本 着审慎 原则 , 适度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改善投 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 另外 , 本 基金 将利 用 股指期 货流 动性 好、 杠 杆交 易的 特点 , 进 行现金 管理 , 以 应对 大额 申购赎 回、 大额 现金 分红 等, 管 理流 动性 风险, 优化 投资 组合 对目 标指数 的跟 踪效 果,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等。 5 、跟 踪误 差的 控制 本基金 为控 制基 金业 绩偏 离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设定 跟踪目 标为 : 力 求控 制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间 的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0.5% , 年化 跟踪 误差不 超过 7.75% 。 本基金 每日 对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偏离 度进 行跟 踪 , 每 月末 定期分 析 基金跟 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 原因。 如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 接 近或 大于0.5% , 基金 管理 人须 进行归 因分 析 , 辨认 造成 跟踪误 差引 致因 素, 提出 组合调 整建 议 , 基金 经理 须及时 对投 资 组 合进行 相应 调整 ,使 跟踪 误差回 到限 制值 内。 (四)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 经 济发 展 状况、 国家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产 业政 策、 证券 市场政 策 环境、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上市 公司 的经 济运 行状 况; (3) 深证300 指 数的 编制 方法及 调整 公告 等; (4) 深证300 指 数备 选成 份股的 预测 与分 析 2 、投 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依据研 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的 各类 研究 报告 、指 数投资 组 合调整 方案 , 以及投 资风 险管理 团队 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标 等 , 制 定投资 原则 、 风 险控 制原 则 以及资 产配 置的 指导 意见 。如遇 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出 决议 。 (2)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 投 资 内部 风控制 度 的前提 下 , 依 照目标 指数 编制规 则 、 成 份股调 整公 告、 成份 股权 重以及 指数 增强策 略等 提 出 指数基 金组 合调 整方 案, 组织实 施获 得批 准的 投资 方案。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方 案超过 了授 予权 限的, 经履 行批 准程 序后 实施。 基金 经理 可配 备基 金经理 助理 协助 其开 展工 作。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3) 本基 金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将指 令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交 易团 队交易 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执行 交易 指令 。 基 金经 理与交 易团 队保持 沟通 , 对交易 结果 进行分 析 。 交 易 团队同 时承 担风 险监 控职 责。 (4) 投资 风险 管理 团队 由 金融工 程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金融 工程 团队 定期对 跟 踪误差 进行 计算 、 归 因分 析, 提出 投资 组合改 进建 议; 监察 稽核 团队对 基金 投资的 合规 性 进 行日常 监控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根据 投资 风险 管理 团队 提供的 报告 及市 场变 化对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防范 措施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深证300 价 格指 数收 益率 ×95% +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5% 由于本 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并以深 证300 指 数为 目标 指 数进行 跟踪 复制 ,因 此上 述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 深证300 指 数是 深圳 证券 信 息有限 公司 受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委 托, 于2009 年 推出 的作为 可 供跟踪 交易 的深 圳市 场指 数。深 证300 指 数选 取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300 只A股组 成, 深 证300 指数 的覆 盖率 较深 证100指 数大 幅提 高, 对中 小 板和创 业板 公司 的吸 纳能 力显著 加强 , 使指数 能更 好地 反映 深市 多层次 资本 市场 的特 点。 如果深 证300 指 数被 停止 编 制及发 布, 或深 证300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 名 除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深证300 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目标 指数,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更 基金 的目 标指 数和 业绩比 较基 准。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 本基 金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及时 公 告 。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型 基金 ,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基 金产 品, 其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40 %; (6)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范 围为90% -95% ,其 中投资 于深 证300 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除股 票 外的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 -1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 以全 部卖 出;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 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8)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19)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90%-95% ; (2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21)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 费用 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 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有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 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5 、股 指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所 有负 债。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必 要的配 合;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或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出现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或低于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限额时 ,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4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 配利润的25%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 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费;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通 常情况 下,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02% (2 个基 点)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5 万 元。计 算方 法 如下: H =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从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 按 季支付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所 在季 度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 按实 际计提 金额 收取 , 不 设下 限。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所 在季度 的下 一季 度起 ,指 数使用 许可 费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5万 元, 即不 足5万 元时按 照5 万元 收取。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季初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深圳 证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4) 除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之外 的基 金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详 见 “ 基金 的募 集” 一 章 。 2 、基 金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 3 、基 金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 和使 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 率。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更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 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 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直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4)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基 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本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的一 部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 降。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4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所持 证券资 产变 现的 难易 程度 ,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一方 面来 自于 投资 人的集 中巨 额赎 回,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 资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 变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 的风 险。主 要 包 括 : 巨额赎 回风 险 :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由于 我国 证券市 场 的 波动性 较大 , 在市场 价格 下跌时 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现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持 有的 部分债 券品 种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时 , 资 产变 现的 难度 可能会 加大 。 同 时, 由于 基金持 有的 某种 资产集 中度 过高 ,导 致难 以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失 。 5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基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深证3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因 此, 深证300 指 数的 市场 表 现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 当 深证300 指 数收 益 率下跌 时 , 本 基金面 临基 金净 值与 深证300 指数 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跟踪 偏离 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存在成 份股 调整 、 交易 成本 和流动 性风 险等 情况 导致 基金投 资 组合回 报与 目标 指数 回报 存在跟 踪偏 离风 险。 主要 因素可 能包 括:


1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将 产生负 的 跟踪偏 离。 2 )指 数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 利、基 金参 与新 股申 购等 因素将 产生 正的 跟踪 偏离 。 3 )当 目标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 指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或目标 指数 变更 编制 方法 时,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可 能暂 时扩 大与目 标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导致 跟踪 误差 扩大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4 ) 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可 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 在 遭遇 目标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误差 扩大。 5 )在 基金 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 会对 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基金 跟踪误 差。 (4) 目标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目标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目 标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6 、其 他风 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2)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4)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都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 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深证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 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其授 权代表 有权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授 权行 使表 决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 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 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下 ,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者 授权 他人 表决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凭证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 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 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所 在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存续期 间:50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90% -95% , 其 中投资 于深 证300 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除股 票 外的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1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6)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90%-95%; (1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8)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 费用 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章 第 ( 九) 条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 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规 定对 外公布 。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 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 售机构 ,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 则将 在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公告。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提 供基 金转 换服 务。即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销 售转出 基 金、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具体实施 时 间和 业务规 则 将 在本 基金 开放 申购赎 回后 公告 。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 四)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客户 查 询”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 五)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T+2 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 的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 2 、 在基金 管理 人 能 获取 准确 的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下 ,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年度 结束 后2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4 、 公司将 在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20个 工作 日内 , 向认 购本 基金的 所 有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认 购确认 单; 5 、 基金投 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 公司 客服电话、 网站 、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取 消或恢 复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 六) 免费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电 话、 发送邮 件 、 网 站上预 订等 方式免 费定 制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可 通 过邮件 等方 式向 投资 人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认、 基 金视 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基金 公告 等信 息。 (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该 电话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及获 得其 他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八)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本公 司所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九) 服务 联系 方 式 公司网 址: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91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